出貨管理范文

時間:2023-03-21 14:25:1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出貨管理,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出貨管理

篇1

倉儲是供應鏈企業中物流服務的環節之一,企業物流服務客戶所有的物料、半成品、成品都必須通過倉儲進行管理及有效地控制。根據行業倉儲管理的實情并結合企業自身管理的要求,對倉庫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達到倉庫儲放貨物一目了然的效果。要實現這一效果,必須先要發現倉儲管理存在的問題,究其原因,予以改進提高。

倉儲管理問題存在的原因①首先沒有自主產權的倉庫,其次缺乏廣闊的倉庫資源為公司選擇。使公司倉庫分布零亂,影響倉庫的整體規劃與管理。②倉庫不同,基礎設施也不同,資源無法有效利用。為了集中出貨,經常出現貨物轉倉的情況。增加了貨物搬運頻率,降低了貨物的安全性,增加了無效搬運操作。③倉管員不能明確自身職責。倉管員應按照倉庫管理制度規定對入庫貨物進行點收,確認數量,將當天入庫的貨物入倉并按區域標識擺放。把好入庫的質量關,要求對貨物的外觀,包裝等進行驗收。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驗貨不仔細,責任心不強。

倉庫運作流程設計分析倉庫運作流程是從倉庫接受倉儲任務開始,進行驗貨準備、接收入庫、分類存放、保管、發放及儲存安全的整個作業過程。倉庫作業既有裝卸、堆垛、搬運、配送等操作過程,同時也有儲位安排、貨物驗收、分揀、單證記錄、系統錄入等管理事務。倉庫的運作主要包括:入庫,備貨,出庫和盤點等日常管理。其中和客戶相關的主要是備貨和出庫,備貨又可理解為出庫的一部分。所以重點介紹。

出貨流程設計優化

備貨流程備貨是貨物倉儲管理的延續,是出貨前的準備,通常是公司客戶業務人員利用電話或傳真通知倉庫配送中心客戶代表根據客戶訂單要求,按指定貨物、指定數量將貨物挑選出來,為將來配送到指定地點作準備。備貨作業流程:①配送中心客戶代表通知配貨倉管員領取PICKINGLIST(配貨單)一式二份。②PICKINGLIST(配貨單)分三種:空運貨物、不需任何換板及附加作業的、出貨需要更換電源線的部品。③倉管主管安排倉管員(每組2~4人)、叉車司機配貨。④所有配出部品全部放在一樓作業區。⑤按單需求逐項配貨:配貨倉管員核對貨卡的供應商、入倉單號及P/N,在核對實物無誤后核銷貨卡取貨,并立即清點所剩庫存數是否與貨卡結余數一致(不符立即通知倉管主管處理)。⑥配整板部品安排叉車司機把貨放在作業區,不足一板(一板多箱)拆板取貨。a配散貨時,對已經提前包裝好的(稱重、量尺寸)部品一定要核對單上需求數量是否和包裝數量相符(相符取貨、不符另外按單需求取貨)。b整板和散貨銷卡取貨后必須清點尾數是否與貨卡一致,散貨需開箱的一定要重新封箱并在膠紙上簽名和日期。c貨物放在作業區后需要更換電源線的根據PICKINGLIST上備注配出所需電源線型號及數量按PICKINGLIST上備注的P/N取出原有電源線更換所需型號的電源線并用膠紙把開口處粘好。⑦掃描完成后,配貨倉管員必須在PICKINGLIST上注明所配部品存放倉位、板數、稱重/量尺寸紙箱型號、換卡板數量等信息并簽名,掃描儀數據導入電腦,對照PICKINGLIST一一核對所掃描數據,確認無誤后E-MAIL給配送中心客戶代表,并電話確認。⑧在配貨單上記錄配貨倉管員、貼標簽倉管員、掃描倉管員的姓名。⑨在配貨登記表上完整、準確地記錄每項作業。⑩整理當日配貨單、更換卡板記錄表、電源線記錄表確認沒有遺漏后集中放在倉管部指定位置,第二工作日把更換卡板記錄表查明出貨目的國家后返回配送客戶代表。

出貨流程出貨是公司客戶業務人員利用電話或傳真通知配送中心客戶代表根據客戶訂單要求,按指定貨物、指定數量將貨物配送到指定地點和指定的收貨人,是倉儲管理的節點之一。出貨作業流程:①配送中心客戶代表通知倉管主管領取DistributionList(裝車單)。②倉管主管根據先來后到、先急后緩的原則(特殊情況除外)安排倉管員裝車。倉管員某供應鏈企業倉庫管理問題及出貨流程設計優化孟軍齊1陳江林2(1.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管理學院;2.深圳聯合利達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科學接單后核對車牌、柜號,然后核對配貨單無誤后根據部品存放的倉位安排司機把車停泊在指定車位;如裝車單和配貨單不一致應及時通知倉管主管或配送客戶代表處理,根據配送處理結果再進行裝車作業,最后倉管員要求司機在DistributionList(裝車單)和裝卸作業單指定位置簽名。③倉管主管安排裝車倉管員和叉車司機裝車。倉管員裝車時查看車廂是否完好、干凈,如有異常及時通知主管/部門負責人處理。

篇2

1、煤氣罐著火時應撥打119并迅速疏散屋內人群(不用擔心小題大做,哪怕虛驚一場也好過追悔火場)。

2、在煤氣罐受熱時間較短時,應立即關閉煤氣罐的閥門并及時切斷電源。

3、若煤氣罐著火時間較長或已有明火出現,切記不可關閉閥門或用冷水澆滅!可能會引起爆炸!

4、在此情況下應立刻逃離至安全場所,并等待消防隊員前來對著火的煤氣罐進行處理。

5、在消防隊處理時,也應先對煤氣罐進行均勻冷卻后,再進行滅火。

6、切不可將著火的煤氣罐倒在地上!因為當煤氣罐直立時,無論是否裝有減壓閥,一般都不會發生爆炸。

篇3

年假是企事業單位最長的假期之一,由于期間的流動資產運用較平時有較大不同,所以如果能把握好這期間的資金運用節奏的話,能給企事業單位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一般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在中國民俗的大背景之下,幾乎所有的單位在過年期間基本都會放年假,一切的經濟活動陷入休眠期,此時單位的流動資產處于上個會計年度的期末與下個會計年度的期初之間,不與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那么,在這期間該如何處理單位的流動資產呢?

事業性單位資金最重要的管理原則是穩健。基金、股票、黃金、外匯等投資形式,雖然預期收益比銀行存款大,因為風險較高,均不在考慮之列。按照規章制度,資金只能存入銀行。但是同樣是銀行存款,不同的存取方式,不同的存款類型,取得的收益是不同的,這里大有講究。根據不同的時期,資金需求也就不同。單位事務繁忙時期,銀行業務往來數目繁多,細碎零亂,所以每天都要存取,這段時間自然需要把資金放在銀行存活期存款。但是由于春節前后期間的特殊性,可以根據歷史統計數據,預測春節期間可以暫時不用的資金金額和日期,轉存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七天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額為5萬元,目前的年利率1.49%。而我國現在的普通活期存款的利率只有0.5%。也就是說,如果在年假之前,單位會計可以把單位帳戶年末結存的所有流動資金,改為七天定期存款,那么,這七天就會多出一些利息。相對于個人少量的存款金額,這當然是沒有多少意義的。但是,如果資金較多的大型企業,若資金基數多達上億,那其中的利潤就很豐厚了。而有些銀行理財產品的期間短至31天,但收益率高達4%-6%,是活期存款利率的10倍左右。

推廣到平時,也可以對資金存儲制度做出一些改革。其中比較可行的,是根據往年每個季度的用度開支對比,結合考慮當年的預算、通貨膨脹、匯率浮動等因素,做出下個季度的預期發生額E(x)。設總流動資產為Y,為保險起見,可以將約一半備用流動資產即:0.5{Y-E(X)},也就是被用到幾率較小的一部分辦理六個月的短期自動轉存業務。選擇銀行的本息自動轉存業務,這筆資金就將以利滾利的方式,按照約定的時間自動轉存,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要動用的話,就避免了單位會計老去銀行轉存的麻煩,簡化了程序。比如:有10萬元,先存6個月定期,假設到期利息為1650元(100000*3.3/100/2=1650)。到期后,如果不用這部分錢,之后的半年將繼續連本帶利自動轉存,利息分別為1677.23元(101650*3.3/100/2=1677.23),轉存一年后利息總計為3327.23(1650+1677.23=3327.23)元,比存10萬元的活期多出2827.23元(100000*0.5/100=500,3327.23-500=2827.23),這部分次活躍流動資金,我們可以稱之為三線存款。

剩下的約30%的備用流動資產即0.3{Y-E(X)},因為有可能要用到,所以辦理相對三線存款較短的定期存款,比如三個月定期存款等。這檔資金用到的可能性比上不足比下有余,需要一定的管理。特別是在月末或年末,銀行面臨著存貸比考核的壓力,可以與銀行簽約短期協議存款,協商的利率可以超出同期存款基準利率,銀行也很感興趣。我們稱之為二線存款。

篇4

[關鍵詞] 公共管理; 職業活動; 倫理; 道德

工業革命使社會治理活動成為一種職業活動。歷史進入19 世紀中期,由于英國政府采納了東印度公司的管理經驗, 因而出現了文官制度, 使得政府中的公務活動成為正式的職業活動。到了20世紀, 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為職業活動被世界各國迅速地接受。目前, 在全世界范圍內, 人們普遍把行政管理當作專門的職業化的社會治理活動加以看待。然而, 在社會治理活動職業化的過程中, 馬克斯韋伯的官僚制理論曾經影響行政管理活動主要從屬于科學化、技術化的原則, 導致這一職業的倫理規定喪失了生長的空間, 行政倫理學的研究也一直處于空白狀態。直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 隨著美國出現“新公共行政運動”這一要求變革社會治理方式的思想運動, 行政倫理的研究才引起人們的關注。由此可見, 關于社會治理的倫理思考是與人類追尋后工業社會治理方式的進程一道啟動的。現在, 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對象。其中, 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 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應當是怎樣的。在一定程度上, 公共管理是建立在倫理關系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模式, 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比以往任何時候的治理活動都更加依賴倫理的引導和道德的規范。

一 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

公共管理的職業體系是職位和崗位的結構體系。與以往的管理體系一樣, 職位和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體系中的具置, 規定了公共管理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和義務。職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縱向關系而言, 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橫向關系而言。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 都是由職位和崗位構成的職業體系, 直接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以往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行政管理的名義下所形成的職業體系也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但是, 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公共管理卻發生了根本變化。它在管理的意義上告別了以往治理體系的權力定位或法律定位, 不再是僅僅滿足于科學化、技術化原則的職業體系, 而是在倫理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構造職位和崗位的職業活動體系。正是這一點, 決定了同樣由職位、崗位構成的公共管理職業體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對于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來說,“命令—服從”的行為模式為真正意義上的“分工—協作”的行為模式所取代。

職位和崗位都是職業體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不同不僅在形式方面, 而且在內容方面。對于內容來說, 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職業關系。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 這些職業關系可以歸結為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三大類。在現實的社會治理過程中, 這些關系總會以極其具體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動之中。公共管理的職業關系越是具體, 就越是包含著道德的內容。比如, 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職務、崗位之間的關系時, 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職守、忠實地履行職務以及崗位上的責任和義務; 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時, 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團結協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對象之間的關系時, 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處事、真誠服務, 以求得廣泛的合作……這樣一來, 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協作的體系, 在內容上則是道德行為的表現。盡管都是在管理, 但傳統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實質性內容的管理, 而公共管理則把形式與內容統一起來, 擁有了倫理本質。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著權力關系, 所以, 權力關系賴以生成的等級系列依然會存在。當然, 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已經實現了對等級關系的根本性改造, 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等級關系改造成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系列, 從而使個人之間在人格、權利等實質性方面達致平等。盡管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關系只是形式上的, 卻反映了權力關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地方, 都會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等級。只要公共管理還需要權力, 它就不能消除這種“等級”。因此,作為個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這一合作體系中也會遇到處理上下級關系的問題, 并且會成為他進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比如, 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需要執行上級命令和維護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組織需要處理與政府的關系、服務于社會和維護社會利益。無論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 還是社會中的公共管理組織, 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會出現偏差, 特別是如何把握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 必定是一個時時都會碰到的難題。公共管理中存在著無法完全解決的利益矛盾甚至沖突。盡管如此, 公共管理者卻不能無所作為。事實上, 在公共管理的服務定位中所派生出來的一切主動性、積極性, 都會外化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處理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實際行動, 進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種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這一點, 從根本上說, 就是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識。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夠對自己的職業表現出充分的自覺, 按照自己對其職業特殊性的正確理解去處理上述各種矛盾和沖突, 他就會無愧于公共管理這一職業, 并且總會達致最佳的從業效果。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 對于官吏的要求長期存在著爭論。“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終極追求中是要無條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則反復申述“民貴”“君輕”的主張。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謂“貴”與“輕”的爭論。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往往是通過間接的、迂回的途徑來認識和了解公共利益的, 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與實現之間存在著“時滯”。特別是那些已經實現了職業化的社會治理者, 缺乏積極回應公共利益要求的熱情, 往往表現出我們稱為“官僚主義”的那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 在走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轉型的過程中, 在人們期求更為進步的社會治理模式的過程中, 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靈活的、積極的和主動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對于公共管理來說, 新型的社會治理體制和制度是其賴以展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但是, 與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同, 治理者的職業并不只是簡單地充作體制和制度的構成因素和實現途徑, 而是體制和制度的必要補充。由此看來, 統治型社會治理倡導官吏忠“君”愛“民”。在君民之間出現矛盾和沖突的時候, 要么要求盲目忠君, 要么要求理性地貴“民”輕“君”。這兩種選擇都要求官吏在“君”與“民”之間作出選擇和取舍。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得以發生的歷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沖突是無法調和的。所以, 矛盾之中會出現上面兩種對立的主張, 要求官吏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官員和公務人員以體制和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終極標準, 被動地接受體制中的程序驅使, 對人民、對公共利益表現出極度的冷漠。他們在公共部門中工作, 與在工廠中工作一樣, 都具有工業社會特有的色彩, 屬于形式化了的職業活動。與此不同, 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發生在合作精神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文化的時代。在這種條件下, 社會在整體上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因為, 一切矛盾和沖突主要來源于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如果通過交談和討論能夠取得共識、消解矛盾和沖突, 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就是運用權力促進交談和討論。

二 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來源于人的社會角色。只有了解和確定人在社會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 才能判定他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個公務員做出的某件事可能會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個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卻不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評判,在很多情況下, 是因為我們先行對他的社會角色作出了定位。我們說一個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偶爾不一致, 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經常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 偶爾不一致能夠得到理解和原宥, 而經常不一致則會招致他人的批評和鄙視, 甚至遭到他所在群體的排斥。

人在社會生活中可能會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與生俱來的,如血親關系中的角色; 有些角色是個人成長過程中必須接受的,如做學生等; 而更多的角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職業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社會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選擇的結果。就是說,普通的社會角色是在人的成長過程中自然生成的。一個人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能夠理所當然地形成應有的角色意識,并且準確地扮演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職業角色則不同。它需要人們通過自覺的選擇和主動的學習,才能夠獲得準確的定位。

人們選擇職業有著復雜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人們選擇某一職業, 可能因為生活的需要, 可能來自生存的壓力,可能出于興趣愛好,也可能屬于理想追求……當人們定位職業角色時,會在職業導師的引領下進入職業角色,也可能會在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逐漸找到職業感覺。但是,所有從事職業活動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覺的職業選擇和積極的職業學習, 才能夠使自己融合到職業中去, 成為真正的職業活動者。這個過程, 就是從業者在職業序列中準確地找到他所從事的職業位置的過程。職業活動的舞臺是職位和崗位。職位、崗位是人的社會角色的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是職業化了的社會角色。同時,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的社會角色,在每一職位和崗位上都會有著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人類社會活動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現在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地規定職業活動中職位、崗位的責任和義務, 即通過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和活動程序等等方式, 為每一職位和崗位確立起明確的、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 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 只要是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 都會通過職位和崗位來明確界定人的責任和義務, 有效地配置權力。這也是近代社會“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中最為典型的形式, 但該行為模式沒有注意到人的職位和崗位直接地構成人的多元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就是說,任何一種職業, 任何一類專業化社會活動, 任何一個組織行為體系, 都不僅以整體的形式構造組織化的人的社會角色中的一部分, 而且在組織成員個體那里擔負著社會角色, 甚至首先在個體那里成為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對于人來說, 每一個職位、崗位都不僅是特定的組織行為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 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職位和崗位具有二重性, 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同樣的二重性。一方面, 責任和義務屬于特定的職業和組織行為體系;另一方面, 責任和義務又屬于整個社會。對于每一職位和崗位上的從業者來說,他的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在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體系內會以職務的形式出現,在面向其直接歸屬的行為體系之外時, 則以職業的形式出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職務與職業在從業者這里只是社會角色的二重歸屬。在從業者與他人的聯系中,職務與職業都是直接的。因此, 當管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成為職務—職業—社會之間的單線聯系模式的時候,責任和義務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內容。我們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中,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社會治理者只對社會治理體系負責而不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對象及后果負責的情況。比如, 就政府而言,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 政府所有的官員都只對政府負責。只有政府才對社會負責,政府官員喪失了直接對社會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的向度。政府對社會負責,卻很少對它的官員負責。因為,政府的官員僅僅是政府的“雇員”,以至于政府的官員在政府中也時常會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 把單線的責任、義務模式改造成雙線的甚至多線的責任、義務模式。還以政府為例,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要求政府官員一方面對政府負責, 另一方面直接對社會負責; 同樣,政府既對社會負責,也對其官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僅僅是雇員。他們在直接對社會負責的過程中獲得了在政府體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資格。如果說, 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視其官員為雇員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成為政府行政執行的工具, 那么, 公共管理條件下的政府則使政府官員成為擁有自主意識的人。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若把這種區別變成革新現實社會治理模式的動力, 不容置疑的起點則是在理論上把握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的雙重直接關系。

三 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

職業活動規定著人的行為。一個人從事的職業和開展的職業活動,決定了他會有某種定型化的、重復的和連續的行為。他的行為總和構成了他的職業活動的基本內容,進而證明著他的職業角色。從表面上看,人的行為與職業的關系是被決定或被規定的關系,即職業決定和規定著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決定與被決定、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僅僅具有行為形式方面的特征。從實質上看,它是反向決定和反向規定的關系, 即人的行為決定職業。特別是在充分自由地選擇職業的情況下,人與職業之間的聯系就是人的行為選擇的結果。考察人的職業角色可以發現,有的人選擇了某一職業后能夠迅速地進入角色, 而有的人雖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相當長時間,卻始終游離于這個職業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從業者。這種與職業角色的“和合”與否體現在人的行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為決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從業者。對此,筆者認為是“行為決定職業”。

在職業活動中, 人的行為形式可以同一, 但人的行為實質卻會各異。對于那些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無法量化的職業活動來說, 在同樣的職業行為之間會存在著天壤之別。這種情況在社會治理的職業活動中表現得尤為典型。因此, 當人們選擇了社會治理這種職業的時候, 還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職業規定,實質上的職業規定則涵育于他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就是說, 社會治理者的職業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職業行為所決定。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過人自己的行為選擇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人愿意做什么樣的人, 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決定。只有當自己的愿望轉化為行為, 他才能成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對于做人來說, 既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做什么樣的人, 那么人就更能夠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能否成為某個職業的合格從業者。

自從有了職業活動,人的職業角色就開始由人的職業行為來決定。然而, 在近代以來的整個工業社會中, 職業活動的形式方面總是受到制度性的強化,使人的行為更多地表現出被決定的特征。同樣, 在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 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喪失,也使治理者的行為主要顯示出受決定的一面。這種現象并不能否證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意義。相反, 它證明了人的行為的受動性、被決定性和被規定性是由于歷史造成的, 是工業社會的歷史條件限制了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性作用。隨著工業社會的結束和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人的職業活動在形式方面的規定開始弱化, 在實質方面的規定受到強化。人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選擇日益顯示出決定性的作用。與后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公共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的主體—公共管理者的行為選擇的意義。

公共管理職業的一切實質性的內容, 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為直接決定的。如果說選擇公共管理職業的行為決定了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形式的話,那么當一個人成為公共管理者的時候, 怎樣扮演自己的職業角色, 怎樣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則取決于他的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的某一行為或許多行為, 都不能決定其職業角色。決定其職業角色的, 只能是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的、穩定和持續的公共管理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是公共管理的服務本質得以實現的途徑。公共管理體系的結構和制度安排無論怎樣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 都不是服務的現實。只有通過公共管理者的具體行為, 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才能夠轉化為現實。對于公共管理者來說, 他的職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規范, 他的崗位服務和任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權力結構決定。當然, 一些特殊崗位和特定職務也會由法律作出規定, 但對于公共管理體系而言, 卻不是基本現象。職業和崗位、職務方面的法律規定與權力規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將以綜合統一的形式出現。這一點也是公共管理行為區別于以往社會治理行為的基本特征。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 社會治理行為主要體現著權力意志; 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會治理行為應當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為既不是權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顯現。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職業和崗位、職務上的權力規定和法律規定統一起來,作為公共管理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為中去。所以, 在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權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為的前提和依據。權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試圖達到的是實現服務的精神和服務的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所看到的, 就是以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為旨歸的、權力和法律的綜合統一。它在根本上結束了“權力歸結為法律”或“法律受權力統馭”的爭論。

盡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職業行為中用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統一了權力和法律, 但權力和法律在他的職業行為中畢竟是一種客觀力量。無論行使權力和執行法律或受權力支配和法律制約, 這種客觀力量都會對他構成壓力, 使他的行為選擇受到約束。公共管理者怎樣才能超越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呢? 應當說, 在一切存在著權力和法律的地方, 社會治理者都會遇到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對此,以往的社會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則是積極應對的態度。他們把公共管理這一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所擁有的、作為制度力量和體系力量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轉化為個人的道德力量。這樣一來,公共管理行為便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行為,而是發生在公共管理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行為。就是說,當公共管理體系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僅屬于制度和體系的時候, 還只是相對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觀精神”, 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秉承和尊奉。一旦這種服務精神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公共管理者也就獲得了自由和自主。這時, 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不再是受著某種外部力量驅使的行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為。在人的一切行為中, 只有道德行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亦然。

篇5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實行政府、社會、企業共同負擔的原則。

城區(含開發區)范圍內所有發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第三條市物價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處具體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立主管部門、專業隊伍、市場運作緊密結合的征收機制,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收費方法。

(一)居民及暫住人口應交納的生活垃圾處置費: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可由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處委托物業公司按年度定期代收。沒有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處專業收費人員按年度定期直接收繳。

(二)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經營者等應交納的生活垃圾處置費:開設有銀行賬戶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處與繳費單位簽訂繳費協議,通過銀行定期收繳。無銀行賬戶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處專業收費人員按年度定期收繳。

(三)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由獲鹿鎮政府負責代收,開發區范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代收。

第五條收費規范

(一)由個人交納的城區居民3元/戶月,暫住人口2元/人月。

(二)由單位交納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按上年末在崗職工人數(含臨時人員)計收,計收規范1.3元/人月。

(三)由經營者交納的

1.醫院(不含醫療垃圾)賓館、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計收,收費規范2元/床月(缺乏五張床的按職工人數計收,計收規范1.3元/人月)

2.中等專業學校0.5元/人月;

3.農貿、集貿市場按攤位計收,收費規范5元/攤月;

4.桑拿、洗浴、美容美發等休閑娛樂場所按經營面積計收,收費規范0.5元/平方米月;

5.長、短途客運車輛按座位計收,收費規范0.5元/座月;

6.商業零售企業按營業面積大小計收,收費規范0.3元/平方米月;

7.餐飲業按營業面積大小計收(含餐廚垃圾)收費規范0.7元/平方米月。

(四)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實際發生量計收,處置費不高于5元/立方米,運輸費不高于15元/立方米。

今后收費規范,將根據經濟形式發展,上級政策要求和法律規定順序,經上級物價部門批準后適時進行調整,不再另行發文。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為經營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主體為鹿泉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處。所收費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垃圾無害化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等支出。

第七條對受委托代收單位可按實際征收額給予7%10%代收手續費,專項用于征收業務費。

第八條對拒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單位和個人,市城市管理局可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九條征收單位和征費使用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價格政策和生活垃圾處置費專款專用規定和有關財務規定的由財政、物價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并視情節對單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規定給予紀律獎勵;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篇6

第一條為了強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促進我縣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創造優美、清潔的城市環境,促進我縣精神文明建設和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建成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生活垃圾處理及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興建垃圾處理場對城區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主要包括垃圾收集、垃圾中轉運輸、垃圾衛生填埋、滲瀝液處理、生產垃圾代運、建筑垃圾管理、工程渣土清掃、調劑處理等。

第二章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第五條城區主次干道、公共場所、公共綠地、廣場、公共水域、小街小巷、無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環衛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第六條企事業單位、農貿市場、物業小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醫院、學校等,各自負責其單位內部環境衛生和“門前五包”責任區的清掃保潔。

第七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生活垃圾的清運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并加強對城區直管公廁的管理和保潔。

第八條在城區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八條根據“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員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規劃區內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社會無業人員、低保對象、無業的殘疾人等適當減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未上幼兒園兒童、60歲以上老人、退離休人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繳清全年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對7月30日以后仍不繳納的,將按有關規定加征滯納金。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大廳。對城市規劃區內所有產生垃圾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建立檔案,并逐步實行微機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下列機關征收:

(一)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單位辦公垃圾處理費由縣財政局負責代征;

(二)非財政撥款單位、垂直管理單位和上級派駐*辦事機構,職工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單位辦公垃圾處理費由單位代征代繳到城管綜合服務大廳;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社區代收;

(四)營運車輛的垃圾處理費由交通部門代征;

(五)新開發的建設工程,建筑垃圾處理費由施工單位在工程實施前主動到城管綜合服務大廳繳納;

(六)其余各單位、個體工商戶、飲食服務業、娛樂場所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各自主動到城管綜合服務大廳繳納。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行政性收費。待條件成熟,在無害化垃圾填埋場建好投入運行、逐步實行垃圾處理產業化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過渡到經營性收費。

第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垃圾場建設、還貸等費用。

第十五條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出具縣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省政府非稅收入統一收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收費標準必須向社會公示,收費人員必須亮證收費、文明收費,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審核的標準執行,做到應收盡收。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規定標準亂收費的,或收費不出具規定票據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7

公共管理的職業體系是職位和崗位的結構體系。與以往的管理體系一樣,職位和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體系中的具置,規定了公共管理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和義務。職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縱向關系而言,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橫向關系而言。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都是由職位和崗位構成的職業體系,直接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以往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行政管理的名義下所形成的職業體系也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但是,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公共管理卻發生了根本變化。它在管理的意義上告別了以往治理體系的權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僅僅滿足于科學化、技術化原則的職業體系,而是在倫理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構造職位和崗位的職業活動體系。正是這一點,決定了同樣由職位、崗位構成的公共管理職業體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對于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來說,“命令—服從”的行為模式為真正意義上的“分工—協作”的行為模式所取代。

職位和崗位都是職業體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不同不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內容方面。對于內容來說,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職業關系。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這些職業關系可以歸結為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三大類。在現實的社會治理過程中,這些關系總會以極其具體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動之中。公共管理的職業關系越是具體,就越是包含著道德的內容。比如,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職務、崗位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職守、忠實地履行職務以及崗位上的責任和義務;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團結協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對象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處事、真誠服務,以求得廣泛的合作……這樣一來,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協作的體系,在內容上則是道德行為的表現。盡管都是在管理,但傳統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實質性內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則把形式與內容統一起來,擁有了倫理本質。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著權力關系,所以,權力關系賴以生成的等級系列依然會存在。當然,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已經實現了對等級關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等級關系改造成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系列,從而使個人之間在人格、權利等實質性方面達致平等。盡管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關系只是形式上的,卻反映了權力關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地方,都會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等級。只要公共管理還需要權力,它就不能消除這種“等級”。因此,作為個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這一合作體系中也會遇到處理上下級關系的問題,并且會成為他進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需要執行上級命令和維護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組織需要處理與政府的關系、服務于社會和維護社會利益。無論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還是社會中的公共管理組織,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會出現偏差,特別是如何把握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必定是一個時時都會碰到的難題。公共管理中存在著無法完全解決的利益矛盾甚至沖突。盡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卻不能無所作為。事實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務定位中所派生出來的一切主動性、積極性,都會外化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處理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實際行動,進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種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這一點,從根本上說,就是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識。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夠對自己的職業表現出充分的自覺,按照自己對其職業特殊性的正確理解去處理上述各種矛盾和沖突,他就會無愧于公共管理這一職業,并且總會達致最佳的從業效果。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對于官吏的要求長期存在著爭論。“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終極追求中是要無條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則反復申述“民貴”“君輕”的主張。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謂“貴”與“輕”的爭論。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往往是通過間接的、迂回的途徑來認識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與實現之間存在著“時滯”。特別是那些已經實現了職業化的社會治理者,缺乏積極回應公共利益要求的熱情,往往表現出我們稱為“”的那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轉型的過程中,在人們期求更為進步的社會治理模式的過程中,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靈活的、積極的和主動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對于公共管理來說,新型的社會治理體制和制度是其賴以展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但是,與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職業并不只是簡單地充作體制和制度的構成因素和實現途徑,而是體制和制度的必要補充。由此看來,統治型社會治理倡導官吏忠“君”愛“民”。在君民之間出現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貴“民”輕“君”。這兩種選擇都要求官吏在“君”與“民”之間作出選擇和取舍。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得以發生的歷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沖突是無法調和的。所以,矛盾之中會出現上面兩種對立的主張,要求官吏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官員和公務人員以體制和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終極標準,被動地接受體制中的程序驅使,對人民、對公共利益表現出極度的冷漠。他們在公共部門中工作,與在工廠中工作一樣,都具有工業社會特有的色彩,屬于形式化了的職業活動。與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發生在合作精神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文化的時代。在這種條件下,社會在整體上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因為,一切矛盾和沖突主要來源于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如果通過交談和討論能夠取得共識、消解矛盾和沖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就是運用權力促進交談和討論。

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來源于人的社會角色。只有了解和確定人在社會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個公務員做出的某件事可能會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個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卻不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評判,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我們先行對他的社會角色作出了定位。我們說一個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偶爾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經常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偶爾不一致能夠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經常不一致則會招致他人的批評和鄙視,甚至遭到他所在群體的排斥。

人在社會生活中可能會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與生俱來的,如血親關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個人成長過程中必須接受的,如做學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職業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社會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選擇的結果。就是說,普通的社會角色是在人的成長過程中自然生成的。一個人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能夠理所當然地形成應有的角色意識,并且準確地扮演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職業角色則不同。它需要人們通過自覺的選擇和主動的學習,才能夠獲得準確的定位。

人們選擇職業有著復雜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人們選擇某一職業,可能因為生活的需要,可能來自生存的壓力,可能出于興趣愛好,也可能屬于理想追求……當人們定位職業角色時,會在職業導師的引領下進入職業角色,也可能會在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逐漸找到職業感覺。但是,所有從事職業活動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覺的職業選擇和積極的職業學習,才能夠使自己融合到職業中去,成為真正的職業活動者。這個過程,就是從業者在職業序列中準確地找到他所從事的職業位置的過程。職業活動的舞臺是職位和崗位。職位、崗位是人的社會角色的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是職業化了的社會角色。同時,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的社會角色,在每一職位和崗位上都會有著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人類社會活動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現在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地規定職業活動中職位、崗位的責任和義務,即通過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和活動程序等等方式,為每一職位和崗位確立起明確的、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只要是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都會通過職位和崗位來明確界定人的責任和義務,有效地配置權力。這也是近代社會“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中最為典型的形式,但該行為模式沒有注意到人的職位和崗位直接地構成人的多元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就是說,任何一種職業,任何一類專業化社會活動,任何一個組織行為體系,都不僅以整體的形式構造組織化的人的社會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組織成員個體那里擔負著社會角色,甚至首先在個體那里成為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對于人來說,每一個職位、崗位都不僅是特定的組織行為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職位和崗位具有二重性,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同樣的二重性。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屬于特定的職業和組織行為體系;另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又屬于整個社會。對于每一職位和崗位上的從業者來說,他的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在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體系內會以職務的形式出現,在面向其直接歸屬的行為體系之外時,則以職業的形式出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職務與職業在從業者這里只是社會角色的二重歸屬。在從業者與他人的聯系中,職務與職業都是直接的。因此,當管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成為職務—職業—社會之間的單線聯系模式的時候,責任和義務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內容。我們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中,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社會治理者只對社會治理體系負責而不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對象及后果負責的情況。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政府所有的官員都只對政府負責。只有政府才對社會負責,政府官員喪失了直接對社會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的向度。政府對社會負責,卻很少對它的官員負責。因為,政府的官員僅僅是政府的“雇員”,以至于政府的官員在政府中也時常會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把單線的責任、義務模式改造成雙線的甚至多線的責任、義務模式。還以政府為例,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要求政府官員一方面對政府負責,另一方面直接對社會負責;同樣,政府既對社會負責,也對其官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僅僅是雇員。他們在直接對社會負責的過程中獲得了在政府體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資格。如果說,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視其官員為雇員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成為政府行政執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條件下的政府則使政府官員成為擁有自主意識的人。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若把這種區別變成革新現實社會治理模式的動力,不容置疑的起點則是在理論上把握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的雙重直接關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

職業活動規定著人的行為。一個人從事的職業和開展的職業活動,決定了他會有某種定型化的、重復的和連續的行為。他的行為總和構成了他的職業活動的基本內容,進而證明著他的職業角色。從表面上看,人的行為與職業的關系是被決定或被規定的關系,即職業決定和規定著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決定與被決定、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僅僅具有行為形式方面的特征。從實質上看,它是反向決定和反向規定的關系,即人的行為決定職業。特別是在充分自由地選擇職業的情況下,人與職業之間的聯系就是人的行為選擇的結果。考察人的職業角色可以發現,有的人選擇了某一職業后能夠迅速地進入角色,而有的人雖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相當長時間,卻始終游離于這個職業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從業者。這種與職業角色的“和合”與否體現在人的行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為決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從業者。對此,筆者認為是“行為決定職業”。

在職業活動中,人的行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為實質卻會各異。對于那些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無法量化的職業活動來說,在同樣的職業行為之間會存在著天壤之別。這種情況在社會治理的職業活動中表現得尤為典型。因此,當人們選擇了社會治理這種職業的時候,還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職業規定,實質上的職業規定則涵育于他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就是說,社會治理者的職業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職業行為所決定。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過人自己的行為選擇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人愿意做什么樣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決定。只有當自己的愿望轉化為行為,他才能成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對于做人來說,既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做什么樣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夠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能否成為某個職業的合格從業者。

自從有了職業活動,人的職業角色就開始由人的職業行為來決定。然而,在近代以來的整個工業社會中,職業活動的形式方面總是受到制度性的強化,使人的行為更多地表現出被決定的特征。同樣,在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喪失,也使治理者的行為主要顯示出受決定的一面。這種現象并不能否證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意義。相反,它證明了人的行為的受動性、被決定性和被規定性是由于歷史造成的,是工業社會的歷史條件限制了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性作用。隨著工業社會的結束和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人的職業活動在形式方面的規定開始弱化,在實質方面的規定受到強化。人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選擇日益顯示出決定性的作用。與后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公共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的主體—公共管理者的行為選擇的意義。

公共管理職業的一切實質性的內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為直接決定的。如果說選擇公共管理職業的行為決定了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形式的話,那么當一個人成為公共管理者的時候,怎樣扮演自己的職業角色,怎樣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則取決于他的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的某一行為或許多行為,都不能決定其職業角色。決定其職業角色的,只能是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的、穩定和持續的公共管理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是公共管理的服務本質得以實現的途徑。公共管理體系的結構和制度安排無論怎樣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都不是服務的現實。只有通過公共管理者的具體行為,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才能夠轉化為現實。對于公共管理者來說,他的職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規范,他的崗位服務和任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權力結構決定。當然,一些特殊崗位和特定職務也會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對于公共管理體系而言,卻不是基本現象。職業和崗位、職務方面的法律規定與權力規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將以綜合統一的形式出現。這一點也是公共管理行為區別于以往社會治理行為的基本特征。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行為主要體現著權力意志;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會治理行為應當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為既不是權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顯現。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職業和崗位、職務上的權力規定和法律規定統一起來,作為公共管理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權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為的前提和依據。權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試圖達到的是實現服務的精神和服務的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為旨歸的、權力和法律的綜合統一。它在根本上結束了“權力歸結為法律”或“法律受權力統馭”的爭論。

盡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職業行為中用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統一了權力和法律,但權力和法律在他的職業行為中畢竟是一種客觀力量。無論行使權力和執行法律或受權力支配和法律制約,這種客觀力量都會對他構成壓力,使他的行為選擇受到約束。公共管理者怎樣才能超越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呢?應當說,在一切存在著權力和法律的地方,社會治理者都會遇到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對此,以往的社會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則是積極應對的態度。他們把公共管理這一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所擁有的、作為制度力量和體系力量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轉化為個人的道德力量。這樣一來,公共管理行為便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行為,而是發生在公共管理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行為。就是說,當公共管理體系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僅屬于制度和體系的時候,還只是相對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觀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秉承和尊奉。一旦這種服務精神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公共管理者也就獲得了自由和自主。這時,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不再是受著某種外部力量驅使的行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為。在人的一切行為中,只有道德行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亦然。

在人類發展史上,并不是任何一個歷史時期都會出現自由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尤其如此。在以往世代的職業活動中,基本上不存在什么自由自主的行為。在社會生活領域,雖然人們有著強烈的追求自由自主行為的愿望和熱情,能夠真正實現的并不多見。所以,“圣人”才會受到神化,“馭風而行”的自由境界才會那樣令人神往。總的說來,人類社會的進步更多地表現在人的自由自主的行為上面。在社會生活領域,宗教活動和審美追求,有時甚至能夠使自由自主的行為變成現實。在工業社會充分發展的時代,在私人領域甚至管理活動中,都有對自由自主行為的追求。到了工業社會的后期階段,這種追求已經形成了文化氛圍,但還不是公共領域特別是社會治理活動可以追求的目標。所以,管理型社會治理者的行為完全是權力和法律驅使下的行為,既不自由,也不自主。然而,公共管理改變了這種狀況。由于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能夠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因而公共管理活動能夠超越權力和法律,公共管理者能夠獲得自由和自主。

綜上所述,公共管理這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活動是行政管理職業化的延續,并且是建立在倫理關系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活動。它既不同于農業社會那種完全依賴于權力作用的社會治理,也不同于近代社會那種權力與法律共同作用下的社會治理,而是用道德來統攝權力和法律、再運用權力和法律來實現它的倫理本質的社會治理。對于公共管理這種職業活動,我們需要從倫理的角度深刻認識和自覺建構。正如啟蒙思想家對“法的精神”的呼喚為整個近代社會提供了制度設計的基石,我們對“倫理精神”的思考將發現通向未來社會的陽光大道。

篇8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這些呢?

一、 改變教師的觀念,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

教師應首先更新自己的教育觀念,確立學生的學習主體地位,盡量避免傳統教法的弊端,為學生提供自由、平等、寬松的學習環境。讓學生變成學習的主人,讓課堂活躍起來,讓學生在自由自在的環境中激發學習興趣,學到知識,培養能力,為學好數學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當好課堂的組織者,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

1.讓學生目標明確.

作為教師,首先要精心準備每節課,讓學生明白每節課的學習目標,在此過程中,先讓學生自學10分鐘,這個時間,教室要保持安靜,每個學生都必須認真讀書,通過讀書發現自己會什么,不會什么。此時教師應在教室巡視,隨時解決學生遇到的問題,10分鐘之后進入第二階段“幫扶”階段。此時,學生可以在教室里無拘無束的討論問題,受壓抑的心情得到徹底的釋放,停滯的思維進入到活躍的狀態,從而在自由、平等、和諧的環境中激發了學習的興趣,在主動中,提高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再厭學,不再與老師對立,不再睡覺,學習也就成了他們的一大樂事。明確了學習的目標,學習的動力就足,學習的效率就會提高。

2.教給學生學習的方法

首先,培養學生閱讀的習慣。新教材以指導教法,滲透學法的思想,在每章節內容排上,安排了“做一做”“想一想”“議一議”“讀一讀”的攔目,獨具匠心,其宗旨,設法使學生學有趣,學有法,學有得。這就要求教師,在指導學生閱讀前昭示閱讀題,閱讀完畢,通過提問或討論的方式來檢查閱讀的效果,或組織學生以小組形式討論閱讀內容。同時,鼓勵學生在閱讀中發現問題,探討解決問題的途徑。

其次培養學生的討論習慣。教師通過教師通過有針對性的提問(特別是利用一題多解或需分類討論的問題),引發學生進入所創設的課堂數學情景,運用各種適合于學生的方式,引導他們積極揮討數學知識,逐步培養他們的思維能力和討論的習慣,從而歸納出相應的方法和規律。在討論中不斷借鑒好的經驗和方法,逐步提高自己的思維能力和解題水平。 轉貼于

再次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教師通過改編教材上的習題,使之一題多變,一題多解,更具開放性,訓練學生通過多向思維來選擇信息,全方位進行觀察、思考,運用多種知識來解答問題,以此來培養學生思維的靈活性和創造性。思維被活躍地調動起來,學習的積極性也會被調動起來,學習的氛圍就會活躍起來。

3.讓學生樹立“信心”

教師要及時給予表揚和鼓勵。當他們遇到困難時,能及時獲得幫助,這樣使他們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這樣每一個學生都能獲得知識并且感到無限溫暖。如此一來,不僅拉近了師生之間心靈的距離,還可以使他們在接受幫助和幫助別人中找到自信,找到自己的位置,產生被老師重用的感覺,體會的學習的快樂。在這樣的環境中學生充分獲得自信,師生間的對立現象消失了,雙方之間的溝通也再無障礙。師生關系高度和諧,相互幫助,帶來的必然是高效率、快節奏的學習效果。真正實現天高任鳥飛,海闊任魚躍的學習境界,真正滿足了學生的需要,在這樣的環境中,人人心情舒暢,勁頭十足,課堂就會充滿活力。

4.科學管理

篇9

關鍵詞: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

近年來,中國農村水環境污染問題尤為突出,主要包括飲用水源的污染、農藥污水與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等水污染問題。最近30 年間中國經濟發展突飛猛進,農村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成倍增加, 96%的農村沒有污水處理及收集系統,80%的村莊垃圾堆放在路邊、水源地及河流水塘邊,這直接造成了飲用水源的污染,危害農村居民的健康。 “十二五”規劃將整治農村水環境作為首要任務。因而,以村級為單位的農村污水治理工程已成為建設環境優美、設施完善和文明和諧新農村的重要內容。

一、農村生活污水特點分析

1、 農村污水面廣、分散

村莊分散的地理分布特征造成污水分散,難于收集。農村污水來源多。除了來自人糞便、廚房產生的污水外,還有家庭清潔、生活垃圾堆放滲濾而產生的污水。農村污水量增長快,隨著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農村生活方式的改變,生活污水的產生量也隨之增長。農村村鎮人口較少,分布廣泛且分散,大部分沒有污水排放管網。

2、農村生活污水水量小,變化大

一般農村的生活污水量都比較小,除小城鎮外,農村人口居住分散,水量相對較少,相應地產生的生活污水量也較小。居民生活規律相近,導致農村生活污水排放量早晚比白天大,夜間排水量小,甚至可能斷流,水量變化明顯,即無水排放呈不連續狀態,具有變化幅度大的特點。大部分農村生活污水的性質相差不大,水中基本上不含有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含一定量的氮、磷,水質波動大,可生化性強。

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地形復雜,布局分散,這增加了對污水收集處理難度。經調查顯示,大部分農村地區沒有鋪設排水管道,尤其是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的地區,而且污水處理設施比較簡陋。此外,污水在輸送過程中還會有一些問題,如滲水、漏水,對排水設施周邊的土壤與水體造成污染。近年來,農村大部分地區制定了一些適用于農村污水的處理技術、規程等具有指導性文件。農村污水排放具有水質水量變化大的特點,造成污水工程設計處理規模與實際污水量不匹配的問題。一些農村在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時,沒有對當地水質水量做出詳細調查分析,造成污水處理設施與污水量和污水水質不匹配,出水水質差的問題。中國幅員遼闊,地理地貌、氣候環境和經濟狀況等區域性差異較大,因而在污水處理工藝的選擇上也有很大不同,所以因地制宜地選擇污水處理工藝變得十分重要。對農村污水進行處理時,工藝選擇要以達到當地排水標準和滿足當地用水需求為前提。農村污水的治理過程中需要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包括工程建設和后期的運營管理維護,這成為制約農村污水治理的一大難題。

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

農村水污染特征不同于城市和中小城鎮,主要特點是污水水質區域差異大,污染源種類和數量多,污水水量小且排放分散,污染范圍大和水質水量變化系數大等特點。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的選擇以經濟、適用和簡便為原則,綜合分析技術本身的特征和當地的特征因地制宜,采用投資少、運行費用低、除污效率高、管理簡便、容易維護、具有良好抗沖擊能力的處理工藝或技術。

1、人工濕地處理技術

人工濕地污水處理系統是在自然濕地的基礎上進行強化,形成一個生態環境,其中包括動物、植物和微生物,通過一系列的物理化學和生物作用,如吸附過濾、沉淀、植物吸收和微生物降解等,從而達到高效凈化農村污水的目的。該技術具有工藝簡單、投資少、運行管理和維護費用低等特點,適用于中國南方濕地較多、財政收入和人均收入不高、人口密度相對集中的中、小村莊。此外,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藝運行操作簡單,對技術水平要求不高,出水常用于灌溉農田。

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藝由預處理單元和人工濕地單元組成,凈化后的出水水質可以達到城鎮污水排放標準二級甚至三級處理水平。已有研究表明:當農村污水中污染物濃度較低時,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藝對BOD5的去除率可達85%以上,對CODcr的去除率可達80%以上,對P和N的去除率分別可達到90%和60%。由此可知,人工濕地污水處理技術具有一定的應用前景。

2、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技術

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技術, 是一種分散處理生活污水的裝置, 它采用生物厭氧消化和好氧過濾相結合的辦法, 集生物、化學、物理處理于一體, 采用多種好氧過濾和多層次凈化, 實現污水中多種污染物的逐級去除。它將污水處理與其合理利用有機結合, 實現了污水的資源化。污水中的大部分有機物經厭氧發酵后產生沼氣, 發酵后的污水被去除了大部分的有機物, 達到凈化的目的; 產生的沼氣可作為浴室和家庭炊用能源; 厭氧發酵處理后的中水可用作澆灌用水和觀賞景點用水。農村有大量的農作物秸稈和人畜糞便等原材料, 可用作沼氣發酵, 通過厭氧發酵過的糞便(沼液、沼渣) , 碳、磷、鉀的營養成分沒有損失, 而轉化為可直接利用的活性態養分可農用沼肥,來替代部分化肥。結合農村改廚、改廁和改圈, 可將豬舍污水和生活污水合并處理, 經在沼氣池中厭氧發酵后作為農肥, 沼液經管網收集集中凈化后, 出水水質可達到國家標準后排放。該技術的沼氣池工藝簡單, 成本低, 一戶約需費用1 000元, 運行費用基本為零, 適合于農民家庭采用。但其應用也有其局限性, 厭氧沼氣池主要適用于高濃度生活廢水處理, 當生活廢水中有機物濃度過低時, 會導致系統產氣效率低, 從而給生產及生活用氣造成影響。此外, 該技術通常適用于冬季地下水溫保持在5 ℃ 以上的地區, 或在池上建日光溫室, 能使升溫達到該溫度的地區。當冬季氣溫較低時, 該工藝的處理效率也會降低, 出水難以實現達標排放。目前, 該技術在中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實踐中, 是最通用、節儉、能夠體現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雙贏的生活污水處理方式。

3、穩定塘生活污水處理技術

穩定塘是一種土地經過人工適當的修整,設圍堤和防滲層的池塘,主要依靠自然生物凈化功能使污水得到凈化的污水生物處理技術。穩定塘是一個菌藻共生的系統,塘中的異養型細菌將水中的有機污染物降解成二氧化碳和水,同時也消耗水中的溶解氧,而塘中的藻類則利用太陽光能進行光合作用,將二氧化碳中的碳作為碳源,合成自身機體并釋放氧氣,大氣復氧則是穩定塘氧氣的另一個來源。COD 的去除主要依靠異養菌的新陳代謝作用; 氨氮在穩定塘內的去除主要是通過生物同化和吹脫作用,生物同化作用主要是通過藻類和細菌的新陳代謝將氨氮、硝酸鹽氮等無機氮轉化為自身的有機氮,其中藻類生長的最主要氮源是氨氮; 磷在穩定塘中的去除主要是靠藻類的同化吸收和沉淀作用; 除此以外,在穩定塘中采用適當的方法采收藻類,也可達到脫氮除磷的目的。它具有顯而易見的優點: 可充分利用地形,節省基建投資; 運行維護費低,系統基本不耗能; 無需污泥處理;可實現污水資源化。

4、 蚯蚓生態濾池

蚯蚓生態濾池,又稱蚯蚓生物濾池,是利用蚯蚓具有提高土壤透水性能和促進有機物質分解轉化的生態學功能而設計的一種生物、生態相結合技術。蚯蚓生物濾池的濾料由上部蚯蚓有機分解層、中間層和下部碎石承托層構成。蚯蚓生態濾池是一個復雜的生態系統,內部生長著蚯蚓和大量的細菌、真菌、霉菌等。濾池就是利用基質、蚯蚓和微生物這個復合生態系統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的三重協同作用對生活污水進行凈化,污染物在這些復雜而又相互聯系和制約的作用下被去除。進入系統中的有機污染物首先經過填料機械過濾、截留與吸附,其中粗大有機物能夠被蚯蚓破碎分解,使有機物更易被微生物降解利用; 隨后微生物以污水中膠體態和溶解性有機物為食物進行生存繁殖,并在載體或填料顆粒表面形成生物膜; 蚯蚓以濾床中的生物膜作為營養源,經過吸收消化和分解利用等過程實現污泥的減量化和穩定化。蚯蚓在濾池生物處理系統中與微生物存在著協同共生的作用,蚯蚓糞對微生物的生長和繁殖也提供了良好的生存基質,在蚯蚓上下運動覓食過程中,對填料起到了疏松作用,使之保持良好的通氣環境,避免了濾床內厭氧環境的出現,有利于污染物的進一步降解。同時,在濾床中增殖的蚯蚓又可作為家禽飼料,既可高效、低能耗地去除污水中的污染物質,又可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是一種全新概念的污水處理工藝。蚯蚓生物濾池工程造價和運行費用低,除污效能高,占地面積小,剩余污泥量少,可實現污水、污泥的同步處理,減少后續污泥的處置處理相關費用等,通過蚯蚓的運動疏通和吞食增殖微生物,還解決了傳統生物濾池所遇到的堵塞問題。

5、快速滲濾污水處理技術

快速滲濾污水處理技術是將農村污水定量地排放到滲透性能良好的土地表面,在污水向下滲透的過程中,經過吸附、過濾、沉淀、離子交換和微生物分解等物理、化學及生物的作用,使污水得到高效凈化的一種農村污水處理工藝。該工藝具有地域性、投資省、維護管理簡單等特點。適用于土質通透性能高、財政收入和人均收入不大,農戶分散、技術水平較落后的中、小村莊。

6、一體化氧化溝污水處理技術

一體化氧化溝是一種集曝氣、沉淀、泥水分離、污泥回流等功能于一體的技術,它將傳統氧化溝與沉淀分離合并一體以實現污泥的無泵回流,可以節省占地面積20%~30%。

該工藝具有占地少,構筑物和設備簡單,污泥自動回流,能耗低,管理簡便,處理效果穩定可靠等特點。一體化氧化溝污水處理技術在國內應用廣泛,適用于財政收入和人均收入較高、農戶居住分散的地區。該工藝對技術水平要求比較高,出水多排放河流、湖泊等水體。

7、接觸氧化污水處理技術

生物接觸氧化法是生物膜工藝的一種形式,即反應器內填充填料,污水浸沒部分或全部填料,在一定水流下與填料充分接觸,填料上布滿生物膜后利用氧氣在自身新陳代謝的同時,將污水中的污染物去除。

生物接觸氧化工藝對進水水質、水量的適應性強,勿需污泥回流,不發生污泥膨脹、污泥產生量少、易于沉淀,這些特點使得生物接觸氧化工藝運行方便、操作簡單、易于管理維護且不產生濾池蠅。該工藝適用于財政收入和人均收入不高、農戶居住分散的地區,對技術水平要求比較高,出水多排放河流、湖泊等水體。

篇10

第一條 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第三條 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范圍、退稅率和退(免)稅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審、調查、審批、退庫和調庫等相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五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應分別在備案登記、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第七條 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

對申請注銷認定的出口商,稅務機關應先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款,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及受理

第八條出口商應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退(免)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第九條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接受并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電子申報數據及紙質憑證齊全的,稅務機關受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或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予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補充資料、憑證的要求。?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為出口商出具回執,并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條 出口商報送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資料及紙質憑證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在規定申報期限結束前,稅務機關不得以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第四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以及總局下發的出口退稅率文庫,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不得隨意更改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審核配置、出口退稅率文庫以及接收的有關電子信息。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根據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不同情況,稅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報表種類、內容及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是否一致。?

(三)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憑證是否有效,與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明細內容是否一致等。重點審核的憑證有: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是蓋有海關驗訖章,注明“出口退稅專用”字樣的原件(另有規定者除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代碼、出口日期、商品編號、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2. 出口證明。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受托方企業名稱、出口商品代碼、出口數量、離岸價等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內容相匹配并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印章齊全,沒有涂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稅率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匹配。?

4.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清單,下同)。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編號、核銷金額、出口商名稱應當與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批準文號、離岸價、出口商名稱匹配。?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各欄目的填寫內容應與對應的發票一致;征稅機關、國庫(銀行)印章必須齊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條在對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后,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將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審核、核對重點是:?

(一)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日期、商品代碼、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二)出口證明電子信息。出口證明的編號、商品代碼、出口日期、出口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四)出口退稅率文庫。出口商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是否屬于可退稅貨物,申報的退稅率與出口退稅率文庫中的退稅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日期、金額、稅額、購貨方及銷售方的納稅人識別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在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暫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稅務機關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

(六)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號碼、購貨企業海關代碼、計稅金額、實繳稅額、稅率(額)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憑證、資料,稅務機關應通知出口商進行調整或重新申報;對在計算機審核中發現的疑點,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有疑問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凡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無電子信息或核對不符的,應及時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二)凡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等紙質憑證有疑問的,應向相關部門發函核實。?

(三)凡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有疑問的,應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稅務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系統進行核查;?

(四)對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的貨源、納稅、供貨企業經營狀況等情況有疑問的,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進行發函調查,或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由稅務稽查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并依據回函或調查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出口商提出辦理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證明的申請,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及時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 出口貨物退(免)稅應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稅務機關在審批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或調庫手續。

第五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政策、規定應及時予以公告,并加強對出口商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分析、上報工作。稅務機關必須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出口退(免)稅計劃內辦理退庫和調庫。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遇到下述情況,應及時結清出口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

(一)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退(免)稅事項的,或者注銷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

(二)出口商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稅權的。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機制和監控機制,強化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止騙稅案件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數據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證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安全,定期做好電子數據備份及設備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制定。

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出口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注銷認定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出口商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出口商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出口商,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出口退稅權停止期間自營、委托和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稅。

第二十六條 出口商違反規定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