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制度范文

時間:2023-04-11 0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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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

篇1

關鍵字:公司治理 獨立董事 獨立性

隨著公司的發展進入治理時代,更為嚴密高效的公司內部治理機構是公司發展的必要條件,而公司內部監督制度又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獨立董事制度是現代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的重要支柱,我國于2001年開始將獨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國上市公司。然而在實際運行中獨立董事制度還面臨著諸多問題,在完善公司內部監督方面我國還有許多方面有待加以提高。

一、獨立董事制度簡介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發端于美國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至上世紀90年代,美國《密歇根州公司法》450條首次對獨立董事的標準、任命方法以及獨立董事的特殊權利。除美國建立了較完備的獨立董事制度以外,英國、香港等地也各自對獨立董事制度做出了相應規定。

在傳統美國公司制度建構中,為應對公司管理者和公司所有權分離而導致的成本風險和道德風險建立了董事會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董事會也存在與經營者合謀的可能,尤其是經營管理層與大股東關系特別緊密的時候。為防范這種風險,在董事會當中引入獨立于公司的獨立董事負責對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監督事宜。建立獨立董事的各個國家一般對獨立董事的資格從積極方面和消極方面兩方面加以規定,積極方面是對獨立董事專業性的要求。消極方面是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要求,一般包括以下標準:與公司無商業關系;非公司雇員或公司行政官員及其直系親屬;與公司任何行政人員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獨立董事以其獨立性對公司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并在公司關聯交易等問題上擁有特別權力,所以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為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應該由獨立董事占多數的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負責確定獨立董事的提名和薪酬,獨立董事的任期一般與普通董事任期不同并且在連任方面受到特別限制。在獨立董事受聘前應該對其獨立性加以審查,而在具體案件中,對于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獨立性應該采用個案分析的原則。

我國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首見于1997年12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條。之后1999年3月29日當時的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應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制度。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也先后在2000年9月的《創業股票上市規則》(送審稿)和2000年11月3日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中分別對獨立董事制度做出了詳細規定。而真正標志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在上市公司中全面展開的則是2001年8月證監會的《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資格條件、提名、選舉和更換、特別職權做了詳細規定,并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中應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如有提名、薪酬、審計等委員會獨立董事在其中應占二分之一以上,上市公司應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條件。《指導意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現狀

我國雖然自2001年《指導意見》以來,在較短的時間內大多數上市公司已經在董事會中按要求配備了獨立董事,但是在實際運行當中也產生了不少問題。

1.獨立董事缺乏獨立性。《上海證券報》的調查結果反映,在接受調查的獨立董事中,有63%的獨董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名產生;而超過36%的獨立董事為第一大股東提名,由上市公司監事會及其他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股東提名的獨立董事人選所占比例非常小。

2.獨立董事知情權沒有保證。在獲取信息的渠道方面,有超過40%的獨立董事是通過公司主動發放的經營、財務狀況等資料來了解公司運營情況;有38%的獨立董事曾經直接向董事長、總經理及相關人員詢問有關情況;有11.9%的獨立董事表示能夠對公司財務報表、關聯交易、分紅派息等情況獨立地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審查及分析;有9.5%的獨立董事表示自己曾通過向公司客戶、供應商、職工、中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進行交流或者向公司其他董事進行交流來獲得上市公司有關情況。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獨立董事不能過多參與公司內部管理,其獲取公司信息只能主要依靠公司提供,公司如果不履行誠信義務,那么獨立董事就無法作出正確的分析與結論。

3.獨立董事缺乏履行監督職責的動力。有33.3%的獨董表示在董事會表決時從未投過棄權票或反對票;有35%的獨董表示從未發表過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者高管等有分歧的獨立意見。超過70%的獨董表示從未行使過或打算在未來行使中國證監會賦予獨董的“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就上市公司進行某些方面的審計或調查”等權力;將近90%的獨董表示自己從未或打算向公司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有94.4%的獨立董事表示自己從未或打算“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雖然《指導意見》給予了獨立董事多項監督權力,也規定了獨立董事的勤勉義務,但是僅有原則性的勤勉義務難以督促獨立董事履行監督職能,更多獨立董事處于“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消極狀態。

三、獨立董事監督失靈的原因分析

雖然自《指導意見》頒布后我國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但是因為缺乏具體的行政法規,獨立董事制度在實際操作中還有許多問題。問題的核心有二:一是如何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二是如何保證獨立董事履行其對公司的勤勉和注意義務。

1.《指導意見》雖然規定了獨立董事獨立性的消極條件,但是缺乏保證獨立董事獨立性的制度。雖然《指導意見》第五章第4條規定公司應設置薪酬、提名、審計委員會并由獨立董事組成其中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但實際操作中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大股東或是CEO提名的疑,而且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上中小股東難以對大股東經董事會推選的獨立董事提出異議,獨立董事的來源難以得到保證,容易被大股東操控。

2.《指導意見》雖然規定了獨立董事的職權,甚至細致規定了應征求獨立董事意見的具體事項,但是缺乏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激勵機制和責任機制。因為我國市場機制并不完善,在英美等國對于獨立董事制度很重要的聲譽激勵在我國意義很小。而獨立董事的薪酬普遍低于普通董事,據2009年度的情況看,4568位獨立董事中,僅有4位獨立董事的薪酬超過百萬元人民幣,9位獨立董事的薪酬在50萬元——100萬元人民幣之間,有3849名獨立董事的薪酬低于10萬元,這中間還包括658位不領取薪酬的獨立董事,較低的薪酬使獨立董事傾向于做較多兼職并且不為獨立董事的工作投入過多時間。從責任角度來說《指導意見》只規定在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才能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而對于獨立董事的原則性的勤勉及注意義務并沒有實際的內容能督促獨立董事去盡職。

四、對獨立董事制度的一些建議

1.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特別是聲譽激勵。培育市場的誠信氛圍,發展獨立經理人市場,將獨立董事的工作進行一定程度的公開,使得獨立董事更加注重自身聲譽,從而在工作中更加審慎。

2.確保獨立董事的知情權。知情權是獨立董事發揮自身作用的基礎,獨立董事本身不能過多參與公司內部事務,知情權就有賴于良好的制度建設來保障,可以由公司管理人員向全體獨立董事就公司情況進行匯報或是向獨立董事提供匯報副本。當公司出現重大事項時獨立董事應主動就相關事項要求公司管理層說明情況,公司管理層拒絕說明情況或獨立董事對公司管理層提供的理由持懷疑或否定態度時,獨立董事應就相關情況發表獨立意見。

3.增加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決策中的作用。《指導意見》規定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需占三分之一以上比例,我國公司現有獨立董事已經做到了高學歷和較高的專業化程度,在董事會中應該聽到他們對公司決策的意見。

4.建立起對獨立董事工作的督促機制。為確保獨立董事切實履行對公司的注意義務和勤勉義務,需要建立對獨立董事的督促機制,這一點可以依托監事會來完成,同時建立監事會對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會的監督也有助于明確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最高監督機構的地位。

參 考 文 獻

【1】 毛蘊詩、莊擁軍著:《獨立董事制的產生、發展及啟示》。載《南方經濟》2001年第10期。

【2】 何廷玲著:《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研究》,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 朱慈蘊等著:《公司內部監督機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 趙曉明著,《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現狀及完善》,http:///channel/lawarticle/2006-02-17/725.aspx。

【5】 李素萍、李江著:《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的問題及對策》,載《淮海工學院學報》2003年9月第1卷第3期。

【6】 董佰壹著:《論我國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沖突與協調》,載《河北大學學報》2008年第5期。

【7】 肖曙光著:《獨立董事功能與上市公司治理》,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篇2

論文摘要: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國家公司治理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由于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同于英美國家的一元制結構,在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的過程中,出現了諸多的問題。因此,必須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將獨立董事的職能合理配置到現行的治理框架內,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為獨立董事制度營造良好的內外部機制,既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效用,又避免與監事會的功能沖突。在逐步完善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的基礎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旨在改變董事會的運作狀況和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在現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結構中存在一種授權行為,這種授權的行為很容易引起內部人控制等問題。而董事會承擔著公司經營和發展的主要責任,獨立董事進入董事會,可充分發揮董事會的職責和作用,對公司長期發展起的作用是很大的。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及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進程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獨立人士擔任”的規定。1956年,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規定公開上市公司至少必須選任兩位外部董事;197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再次要求美國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于1978年6月30以前設立并維持一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AuchitCommittee);這些獨立董事不得與管理層有任何會影響他們作為委員會成員獨立判斷的關系”。其后美國股票交易所(ASE)亦做了類似的決定。至此,獨立董事作為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便成為一種正式制度被確定下來。

我國是在1999年首先從境外上市的公司開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1999年3月,國家經貿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動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200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提出“董事會中可以設立非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獨立董事”;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步入實施階段;2002年,中國證監會正式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二、獨立董事制度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現狀產生的作用

獨立董事亦稱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是指代表公司全體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具有完全獨立意志的董事會成員。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利益聯系,都是具有特殊專長的戰略經營管理專家,可以獨立、公正、客觀、科學地作出有關決策判斷。其獨立性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獨立于大股東;二是獨立于經營者;三是獨立于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獨立董事的這種特殊地位和獨立性,能對內部董事起著監督和制衡作用,并對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監督和約束公司的決策者和經營者,制約大股東的操縱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股東乃至整個公司利益起著關鍵作用。

顯然,增強董事會獨立性,公司的成本就會降低,有利于公司績效的提高。否則,公司可能被某一或某些利益集團所操縱,從而損害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保證董事會的獨立和公正,增強董事會的透明度,完善董事會的職權與結構,已成為企業所關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獨立董事制度正是適應這一要求而產生的。

三、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獨立性問題

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關鍵,也是獨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否則,獨立董事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但從目前上市公司實施的情況來看,其獨立性遠沒有形成。

1.公司所有制性質。由于我國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國家或國有企業法人控股,經營者在政府部門授權下享有經營決策權,有的甚至作為國有股東代表,集經營權與所有權于一身。而行使監督權的國有控股公司經營者或政府官員既不分享經營成果,也不承擔對投票后果的責任,難免與企業經營者合謀。在此情況下,獨立董事的提議和決策難以貫徹下去,當然也就不能發揮其作用。

2.獨立董事的任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門、董事會或董事長聘任。于是,盡管聘任的獨立董事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條件,但由于其任免權仍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門領導或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手中,便失去了其獨立性。在獨立董事的聘任中,人情董事、名人董事的現象非常嚴重,使得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知情權和工作時間都得不到保證。

3.獨立董事的權力。賦予獨立董事獨立的權責有利于提高其獨立性。為此,《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除賦予獨立董事具有一般董事的職權外,還應賦予獨立董事特別職權和獨立意見發表權。為強化獨立董事的責任意識,應明確獨立董事行使特別職權和發表獨立意見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獨立董事“必須”行使特別職權和發表獨立意見。否則便是未能認真履行獨立董事職責。

4.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獨立董事的存在最終是為了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但我國目前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仍較小。全國已有1000多家上市公司,而獨立董事僅300多人,這不利于獨立董事發揮應有的作用。

5.獨立董事的激勵。獨立董事也存在激勵問題。否則,獨立董事可能與經營者或大股東合謀,可能缺乏開展工作的積極性等。目前,我國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設計不合理,這也是獨立董事未能發揮作用的一個原因。

(二)法律依據

從世界范圍來看,獨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公司權力屬于一元模式、不設監事會的國家,如美國和英國。它們由于受信托法律制度的深遠影響,形成了嚴格的董事責任,加上發達證券市場外部監督,客觀上不需要在股東會下設立與董事會平行的監事會。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任命主要經營者,公司內部沒有一個常設的監督機構,由此演變出外部董事對內部董事的監督。

我國與日本相仿,同屬二元權力模式,講求權力制衡和結構對稱,三權分立,各司其職,公司機構中已經存在專事監督職能的監事會,如引入獨立董事,容易導致功能上的重疊。日本曾在1950年修改商法,監事會只保留會計事務的監督,將業務監督權賦予了董事會。但結果并不成功,1974年日本再修改商法,恢復了監事會的業務監督權。因此,我國必須將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合理配置到現行的治理框架內,既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效用,又避免與監事會的功能沖突。

(三)中國公司的現實問題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存在管理經營績效評估機構和相當完善的經理人市場,獨立董事多由具備專業管理能力和經驗的人員擔任。在我國,職業經理層和人市場尚未形成,獨立董事資質評定機構缺乏,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多為經濟學或法學學者,往往缺少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對公司經營業務的敏感度也不夠,未必能很好地履行職責。另外,中國向來強調個體服從整體,缺少個性張揚的傳統,獨立董事一旦進入董事會,極易與內部人員同化,喪失獨立性。

日裔美國學者福山把美國、日本、德國歸類為高信任度國家,中國則被歸類為低信任度國家。事實上,西方各國通過長期的努力,業已形成完整而規范的信用體系。個人信譽度因而成為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主要動力來源,其良好的表現將極大地提升他們的聲譽,而一旦聲譽受損,將直接影響其未來發展。在我國,傳統的信用關系依賴道德約束而非法律約束。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新的公共信用還沒有形成,導致了嚴重的信用危機。然而,在公共領域以契約為基礎建立誠信關系將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獨立董事功效的發揮也會受其阻礙。四、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和角色定位。

根據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的規定,首先要避免監事會與獨立董事之間權力和職責的重疊和沖突。獨立董事職責的設定和角色定位,應考慮在監事會行使監督職能之外的未監督到的地方、獨立董事“獨立性”所承擔的特殊職能和獨立董事自身所具有的專長。

(二)建立獨立董事行業自律體系。

1、成立獨立董事協會。成立獨立董事協會,保障獨立董事合法權益,并通過制定內部懲戒措施,規范獨立董事執業行為。如制訂具體執業準則,明確獨立董事執業責任,組織業務培訓提高獨立董事執業水平,促進職業經理層的建立。另外,由協會對獨立董事的資質和經營績效定期進行評估,提供權威的可行性論證,增強獨立董事的行業自律性。

2、建立獨立董事事務所。建立獨立董事事務所,獨立董事以加入事務所的方式執業,把獨立董事的自然人責任轉化為法人責任。這樣,可以由事務所直接出面對獨立董事的行為加以約束,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獨立董事事務所還可以防止獨立董事同時在處于競爭關系或有利益沖突的公司之間任職,客觀上起到自律的作用。另外,使獨立董事職業化,限制獨立董事同時任職公司的數量,確保其對公司經營業務和信息的必要了解。

(三)建立和健全獨立董事的生成和退出機制

首先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從法律上予以確認。其次,對已有的和潛在的獨立董事人選進行專業培訓和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素質和執業水平,由政府制定獨立董事的行為操作規范并發放資格證書。再次,成立全國性或區域性獨立董事協會,人員由各行業的專家組成。這些人員進入董事會可以直接由協會推薦,證監會考核認定,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委員會審核提名,將候選人的資歷、背景與公司有無關系等情況予以公布,最后進入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第一大股東在表決時應予回避。

一個有效的獨立董事退出機制應包括以下幾點:一是用法規的形式規定獨立董事的任職期限。目前我國已有這方面的規定,獨立董事在同一公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即6年),屆滿自然退出。二是市場選擇。隨著獨立董事資源稀缺狀況的改變,當供求矛盾緩解后,由市場機制來選擇獨立董事。三是依靠獨立董事協會作為民間自律組織。對那些無法履行獨立董事職責者,勸其退出;對那些敗德的獨立董事,應予以懲罰。

(四)建立健全獨立董事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1.聲譽激勵。對獨立董事的資質進行考核和認定,發放資格證書,把這一職業看作是具有較高社會地位的高尚職業;對成績突出、素質高、職業道德良好的獨立董事,可以通過獨立董事協會確認為終身獨立董事,使他們珍惜自己的聲譽和地位;發揮優秀獨立董事在獨立董事協會中的作用。對被授予終身獨立董事者,在獨立董事協會中,他們對獨立董事的資格認定和推薦具有決定權;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獨立董事。

2.報酬激勵。目前,我國的獨立董事的報酬一般是由津貼和車馬費構成,上市公司給獨立董事開展工作提供費用的情況并不多,導致獨立董事因經費不足而無法有效開展工作。對于股東來說,為了使獨立董事的工作獨立而負責,應當付給他們較高的報酬,給予獨立董事開展工作必要的費用,其數額出股東大會決定。而且,出于獨立董事需要具備一定的學識、能力和經驗等,為了吸引優秀人才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中擔任獨立董事,支付一定的報酬亦是必要的。事實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均規定了董事有權獲取報酬。

3.對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沒有盡職盡責、缺乏努力的獨立董事,不能獲得相應的獎金和津貼及其他回報。同時,對獨立董事的敗德行為應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并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獨立董事協會、證券交易所和中介機構組織對獨立董事的操守行為也應提出相應的要求,通過制定一些自律性準則,增加行業自律性和指導性。在未來的獨立董事制度框架中,獨立董事的生成和約束都應市場化運作,通過潛在的獨立董事對在崗的獨立董事形成競爭性約束。特別是通過獨立董事的退出機制淘汰那些不稱職的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制度能否在中國上市公司真正發揮作用,還有賴于其他相關制度的完善程度,如監事會制度,證監會監督機制,投資者的參與等等,但只要科學合理地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無疑對完善公司監督機制,客觀上促進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朝著良性的軌道發展具有真正的價值。

參考文獻:

[1]張維迎.所有制、治理結構和委托關系[J].經濟研究,1996,9:15-18.

[2]青木昌彥,錢穎一.轉軌經濟中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人控制和銀行的作用[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6.95-102.

[3]張開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5-95.

[4]林凌,常誠.獨立董事制度研究[J].證券市場報,2000,9:26-29.

[5]喻猛國.獨立董事制度缺陷分析[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1,9:36-38.

篇3

【關鍵詞】獨立董事制度;會計信息;公司績效;高管薪酬

獨立董事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通過發揮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來監督公司的運營,保護投資者利益。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應用的效果并沒有達到預期。對此,現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獨立董事與信息披露質量,獨立董事與公司績效,獨立董事薪酬等。

一、獨立董事制度與會計信息披露相關研究

會計信息是信息披露的主體,是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其質量的高低、披露的充分性直接影響到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的高低。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對遏制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從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1.獨立董事制度與會計信息自愿披露

Eugene C.M.Cheng(2006)等通過研究發現較高的獨立董事比例與高水平的自愿披露相關。Ferdinand A.Gul(2004)等的研究結論顯示,CEO的雙重性與自愿披露負相關,外部董事在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方面有一定的作用。

國內方面,方紅星、崔學剛等從獨立董事規模比例角度得到了與前述觀點一致的結論。方紅星(2009)認為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自愿披露內部控制信息正相關。崔學剛(2004)贊同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公司的透明。

不過也有學者持相反的觀點,認為獨立董事制度對于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是無效或者效果不顯著的。如Wan Nordin Wan-Hussin(2009)認為獨立董事與公司的透明度無關。L.L.Eng(2003)在控制了一些因素的影響以后,發現增加外部董事將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2.獨立董事制度與會計信息質量

根據公司治理理論,由于獨立董事具有維護自身聲譽的動機而履行監督管理層的職責,董事會中外部成員的加入會提高其管理成效。因此,一般我們認為,增加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等外部成員的比例能夠顯著降低虛假財務報告的現象。

涂祥策(2010)從理論角度探析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真實性的影響因素,他認為獨立董事的年齡、年薪等都會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胡奕明和唐松蓮(2008)的研究結果也表明,董事會中存在具有財務和會計背景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占比例高,上市公司盈余信息質量好。盡管普遍的觀點認為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仍有學者通過實證檢驗得到了相反的結論。楊清香、俞麟、陳娜(2009)認為獨立董事比例與財務舞弊不存在相關性。王臻和楊昕(2010)研究表明,獨立董事的比例對信息披露的質量影響不顯著。

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比例及他們的專業性、獨立性、公司的股權均衡度都是影響獨立董事制度效果的重要因素。其中獨立性最為重要,如果獨立董事不能真正獨立,獨立董事制度也會成為空談。這也是很多研究就論表明獨立董事與公司績效無關甚至產生負面影響的關鍵因素之一。

二、獨立董事與公司績效相關研究

獨立董事具有獨立性、客觀性等特點,因此較大的獨立董事比例會對公司績效產生正面影響。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不可觀察的,單從獨立董事比例的角度來研究這一問題明顯存在很多不足。當前國內外學者分別從獨立董事的比例、背景、專業性等多個角度來研究獨立董事對公司績效的影響,得到了不一致的結論。

(一)獨立董事制度與公司績效正相關

國內外很多學者通過研究認為,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會對公司經營績效產生正面影響。M.S.Weisbach(1988)發現,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的升遷與公司績效的相關性在外部董事較多的公司要相對強得多。Blanca Arosa(2010)等檢驗了企業績效與外部董事的關系,同時考慮了世代因素的影響。Stuart Rosenstein通過對獨立董事財富效應的研究,發現獨立董事能夠產生正的股價反應。

國內學者也從不同角度研究了獨立董事對于公司績效的影響。余怒濤(2010)等認為獨立董事比例對公司價值的影響與公司內部因素如公司規模相關。葉康濤、祝繼高、陸正飛和張然(2011)認為,當公司業績不佳時,獨董更有可能對管理層行為提出公開質疑,并且聲譽越高、具有財務背景、任職時間早于董事長任職時間的獨立董事更有可能對管理層決策提出質疑,且存在異議獨董的公司市場價值也更高。

基于中國特殊的制度背景,還有學者還針對獨立董事的政治背景這一特殊資源對公司績效的影響進行了專門研究。妮和郭霞(2010)通過檢驗認為有政治背景的獨立董事與民營企業價值呈現正相關關系。鄭路航(2010)也實證檢驗發現,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政治關聯是一種有利于增加企業價值和提升企業業績的至關重要的政治資源。

(二)獨立董事制度與公司績效不相關或負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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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本文對國外獨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和實證分析進行較為全面的介紹,以期為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提供可資借鑒的經驗和思路。

2001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這標志著我國開始在上市公司中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西方,獨立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擔任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的其他職務,并與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間接的財產利益關系)的董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大制度創新,當它被當作一帖靈丹妙藥引入我國時,人們希望它能解決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小投資者保護等問題。因此,了解國外獨立董事制度研究的最新動向,借鑒它們在這方面的經驗,有助于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本文將對國外董事制度的學術研究、國外企業的獨立董事制度發展狀況做較為全面的介紹,以期為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的應用提供可資借鑒的經驗。

一、獨立董事制度在國外的發展現狀

企業在營運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道德風險和“內部人”控制問題,這也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在傳統模式下,這一問題主要是由董事會來解決,即董事會通過選拔、監督經理人員,把握公司的重大方針,從而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實踐中,一般的董事會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因為在股權高度分散的情況下,股東根本無法對經理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企業內部出現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像企業董事特別是董事長、總經理等內部人實際上操縱著企業的重大決策,時常進行關聯交易并嚴重影響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另一種情況是董事會成員自己為自己制定報酬。基于上述諸多情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已經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而獨立董事制度正是適應這一要求而產生的。獨立董事又稱外部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他們既不代表出資人,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層,不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與公司沒有關聯的利害關系。因此,獨立董事可以更加客觀、獨立地考慮公司的決策,從而保證決策的公正性和準確性,減少公司的重大決策失誤。2000年5月,一些學者向韓國政府提交了一份報告。在報告中,他們指出,韓國公司治理結構弱化是導致1997年韓國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同時他們在報告中又提出了一項重要建議:在韓國企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

目前很多國家的機構和組織都積極實施了獨立董事制度,大部分國家都把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99年世界主要企業統計指標的國際比較”資料顯示,在美國企業中,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為62%;英國 34%;法國為29%。美國是施行獨立董事制度較早的國家之一,美國全國公司董事協會(Na— tional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Directors)在1996年就曾指出,董事會的成員應當大多數是獨立董事,甚至還建議在公司中只需設立一名內部董事,即首席執行官(chief executive of- ricer,以下縮寫為CEO),其余的均可為獨立董事。①這一點可以從1997年標準普爾(S&P)公司對美國500家企業的調查中得到證實。在當年接受調查的企業中,有將近56%的董事會其成員大多為獨立董事,內部董事只有1—2名;而僅僅有2%的企業董事會成員主要由內部董事組成;在大部分企業的董事會成員構成中,獨立董事占大多數(majority);還有不少企業獨立董事占絕大多數。②另外,美國的機構投資者委員會(Council of lnstitutional lnvestors,1998)在其公布的一份報告中,也要求企業董事會中獨立董事人數的比例至少應該占三分之二。

二、有關獨立董事問題的學術研究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

1.獨立董事的選擇機制

從理論上講,獨立董事制度作為改進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其職責是積極維護股東的利益,能在重要的決策問題上發表獨立意見,在選派經理、制定報酬、評價業績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但實踐中,獨立董事的任命通常由企業原來的董事會成立專門委員會提名,然后由股東大會進行選舉產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內部的經理層常常會介入到獨立董事的提名中來,而且企業的CEO經常是“獨立董事提名委員會”的主要成員,或者類似于CEO的企業經理能夠控制獨立董事的提名程序。經過這種程序選的獨立董事對企業的作用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

Hermain和Weisbach(1988)在一份研究報告中研究了企業在選拔內部董事和獨立董事時的決策特點。他們認為,通常情況下,當一家企業的CEO快要退休時,他常常會指派更多的內部董事;而如果當企業的經營業績下滑時,企業的經理層則會指派或者增選更多的獨立董事。Lorsch和Maclver(1989)的調查報告表明,在美國,企業內部的經理層往往在選拔新的董事會成員方面起著決定性的控制作用。Gilson(1990)的研究又發現,當企業發生財務危機時,則其經理層往往很愿意提名一些銀行家和其他外部股東作為企業的獨立董事。Kaplan和 Minton(1994)研究了日本企業的董事制度之后,發現了同樣的規律,當企業的經營業績不佳時,其經理層常常會增選獨立董事。之后,Tejada(1997)的研究結果也表明,如果一個企業的獨立董事經常批評企業內部的經理層,那么在這些獨立董事的任期滿后常常會被解聘;相反,那些對企業內部的經理層不進行挑剔的獨立董事將會得到連任。

通過上述的研究結果,我們不難看出,在通常情況下,企業獨立董事的增選大多數是在企業經營業績下滑或者發生財務危機時進行的,也就是說,獨立董事的就職與企業股票的市場回報率有一定的聯系。Anil和Yermach(1998)的研究發現,股票市場對由CEO提名而任職的獨立董事的反應遠遠小于非經CEO提名任職的獨立董事。也就是說,由CEO提名的獨立董事任職后,這類企業的股票基本上不會有什么明顯的波動。因為這些由CEO提名而任職的獨立董事對企業經理層的監督不會有所增強,企業經營業績也不可能獲得大幅度的提高,股東權益也不可能得到最大化。而那些非經CEO提名的獨立董事任職后,企業的股票價格通常會有大幅度的波動,如果獨立董事工作業績出色,股價會上揚;反之,股價會下跌。

2.獨立董事在企業中的角色

關于獨立董事能承擔什么角色,目前流行的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1)監督角色。Fama和Jesen認為:獨立董事通常有資格來選擇、監督、考核、獎勵和懲罰企業的經理層,其職責是通過減少經理人和股東之間的沖突來提高企業的效益,因而獨立董事的主要功能是解決現代企業所面臨的問題。(2)戰略角色。Brickly和James的研究顯示:獨立董事可以運用他們豐富的商業經驗、掌握的技術和市場方面的知識,來幫助企業經理層解決經營上的難題;獨立董事還可以幫助企業構建重要的商業戰略。獨立董事一定是獨立的、不在企業中擔任其它職務。在美國,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主要是其他上市公司的總裁、退休的公司總裁、大學校長、退休的政府公務員、成功的個體商人、獨立的投資者等。其中,前兩類人士是最受歡迎的獨立董事,因為這兩類人士對管理大公司具有一定經驗,其提供的建議十分中肯、詳細、實用。(3)政治角色。Anup和knoeber(1998)的研究發現:當政治因素對企業(尤其是一些知名的大企業)的影響較大時,即當企業同政府的貿易合作增多、企業向政府銷售物資、企業需要向政府游說取得有利的經營政策、企業的出口貿易受到政府貿易政策的影響時,企業中常常就會有很多具備政府背景的獨立董事。相反,如果企業由于環境污染或者壟斷問題而同政府存在較多分歧時,企業中具有律師背景的獨立董事就會增多,他們可以為企業提供具有洞察力的意見,幫助企業分析和預測政府的相關行為。

3。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構成比例

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因企業而異,有些企業偏高,而有些企業則偏低。這除了受一些法律因素(如有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了獨立董事的最低比例)影響之外,還可以從下列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1)獨立董事的更迭與企業盈利能力、成長性相關。Hermailin和Weibach(1988)的研究表明,當大企業業績惡化時,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會略微上升。這說明,企業的業績會影響董事會的構成比例。但是Denis和Sarin(1999)的研究卻不支持這種觀點。他們認為,從長遠來看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在企業董事會中的構成比例基本上是相同的:在董事會中高比例的獨立董事在運作了一段時間以后,比例會逐步下降;而低比例的獨立董事在運作了一段時間以后,獨立董事在董事中的比例會逐步提高。(2)獨立董事和經營環境的關系。Ronald(1998)的研究表明,在經營業務比較廣泛的企業,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較高。而當企業處在監管的條件下,企業的經理層便會增選具有政治背景和法律背景的獨立董事。(3)獨立董事和行業的關系。Kole和Le- hn(1999)曾經對航空工業解除管制以后,公司治理機制的變化對企業獨立董事比例的影響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企業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構成比例并沒有受到很大的影響。(4)其他因素。Hersbach(1988)、Denis和Sarin(1999)等人的研究結果表明,如果一個企業的創建者在企業中具有很大的影響力,或者企業的CEO擁有較多該企業的股票,那么該企業很容易形成以內部人為主的董事會體系。相反,在一些知名的大企業或者歷史較長的企業中,管理層主要為職業經理人,這些職業經理人擁有的企業股票數量很小。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中則容易形成以獨立董事為主的董事會體系。他們還發現,在那些有財務危機或者削減股利的企業中,獨立董事的數量往往很少,其原因在于這些企業較難聘請到獨立董事。

4.獨立董事履行的職責

如何保證獨立董事能夠獨立地行使職責,是獨立董事制度本身所面臨的一個很現實而又重要的問題。獨立董事能否獨立地行使職責必須有嚴格的、制度上的約束措施。在國外研究成果中,目前主要有三種方式用于激勵和約束獨立董事,它們分別是:(1)法律保證。獨立董事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來履行其受托責任。倘若獨立董事不能在企業經營、管理和戰略規劃等方面履行職責,那么他們要對由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但是, Brook、Rao(1994)和Core(1997)等人的研究結果則表明,在一些企業的章程中,通常都有這樣的規定:倘若獨立董事沒能履行其職責,則企業可以免除對他們的賠償要求,這就弱化了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責這一機制的作用,使獨立董事的決策很難獨立于企業管理層。(2)聲譽保證。Fama(1998)、Fama和Jensen(1983)的研究結果表明,獨立董事必須努力維護并能勝任其作為企業經營監督人的聲譽。目前,盡管有的企業對獨立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都實施了董事責任保險制度(有些獨立董事也可以為自己購買董事責任保險以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但如果一個獨立董事投保后,屢屢由于其品德問題或者能力不濟而導致保險公司企業或者股東支付賠償金,那么保險公司會不斷提高該董事的保險費,上市公司也不會聘請這些無德、無才的人士擔任獨立董事,這樣的獨立董事遲早會被市場所淘汰。(3)經濟激勵。這種激勵包括:獨立董事可以擁有企業的股票和獲得自己的勞務報酬。目前有關專家呼吁,要提高獨立董事的報酬以激勵他們更加盡職。例如,企業可以采用以激勵為基礎的報酬制度來鼓勵獨立董事能夠像企業的股東一樣思考問題,從而減少獨立董事和股東之間的成本。Morck、 Shleifer和Vishny(1988)等人的研究表明,獨立董事擁有的股權與企業的經營業績有一定的關系。同時,Hermalin和Weisbach(1998)的研究結果也表明,以激勵為基礎的報酬制度能提高獨立董事監督企業經營的效率。

(二)獨立董事對企業發展的影響

1.獨立董事與企業首席執行官(CEO)的關系

獨立董事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在必要的時候推選出更能推動企業發展的CEO。Michael Weibach(1988)的研究表明,在一個經營不佳的企業里,如果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超過60%以上,那么該企業可能更換CEO的概率要遠遠大于那些獨立董事比例較低的企業。同時,他認為,當企業的經營惡化時,獨立董事會做出快速反應,此時獨立董事比例高的企業要更換CEO的概率顯著大于獨立董事比例低的企業。而對業績高于同行業水平的企業,CEO更換的概率則大大地降低。但Kenneth和 Kleidon(1994)的研究卻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在獨立董事占絕大多數的企業,當企業的 CEO被更換以后,企業的經營業績反而比那些擁有獨立董事比例較少的企業下降了。出現這種結果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可能是Kenneth和Kleidon所選的研究樣本在時間上具有局限性,他們所選擇的樣本都局限在1983年到1988年這一時期內。這是一個企業兼并、收購時期,因而得出企業業績和管理層更換具有負相關性的結論。如果延長他們的考察期,那么這個負相關關系就不存在了。不過,總的來講,現在國外的大量研究都發現了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以獨立董事為主的企業與以內部董事為主的企業,在制定重大決策上是有所差別的,但這種差別對企業的影響究竟是好是壞,根據目前的證據和研究結果還沒有定論。

2.獨立董事和管理層的報酬水平問題

如何確定獨立董事的報酬是令人棘手的問題。然而,給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制定一個合理的報酬標準往往是董事會的一個重要任務。政府監管部門,往往希望企業成立以獨立董事為主要成員的報酬制定委員會,因內部董事進人報酬制

定委員會,會產生一些機會主義行為,從而對企業經營產生不利的影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從1992年開始就鼓勵企業組成以獨立董事為主的報酬制定委員會。對報酬制定委員會中有內部董事成員的企業,SEC要求更詳盡地批露有關報酬信息。美國稅務局(1RS)從 1993年開始也要求企業的報酬制定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成員的比例要高一些。政府監管部門都在力圖通過這些措施來降低管理層的報酬水平,同時也希望達到激勵管理層努力工作的目的,但相關的研究結果卻不支持這些觀點。

在國外,企業通常都會成立以獨立董事為主要成員的報酬制定委員會(compensation committee),由他們來決定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盡管Catherine、Jonathan、Alan和Dal— ton(1996)等人的研究結果表明,企業報酬制定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比例的高低和CEO報酬水平沒有什么相關聯系。但是,目前國外大量研究都證明,企業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越高,有關企業CEO和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也就被制定得越高。John,Holthausen和Larck— er(1999)的研究也發現,在企業里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往往都是曾經或者正在擔任其他企業 CEO的人,他們把企業CEO的報酬標準制定得較高,目的是對他們自己也有利。另外Core、 Holthausen和Larcker(1999)的研究結果也說明,當企業董事會的成員以獨立董事為主時,該企業CEO報酬水平和企業未來業績呈負相關關系。也就是說,企業CEO報酬越高,企業經營業績越差,這說明獨立董事所制定的報酬計劃仍有待改進。至少從目前看來,這種報酬計劃并未能激勵管理層為企業創造更好的業績。另外,還有一些經濟學家的研究表明,如果獨立董事在企業的報酬制定委員會里的比例越高,那么這些企業給高級管理人員獎勵股票期權的可能性就越小。

3.獨立董事與企業購并

獨立董事的另外一個重要職責就是決定企業是否可以出售,以怎樣的價位出售。Kini、Kracaw和Mian(1995)等人的研究表明,當一個以內部董事為主的企業被收購以后,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比例就會增加;而當一個以獨立董事為主的企業被收購后,董事會中內部董事的比例就會增加。但總體而言,被收購企業在獨立董事占多數的情況下,有可能以更高的價格出售。此后,Cotter、Shivdasani和Zennr(1997)等人的研究結果都支持這個觀點。他們認為,在企業董事會里,如果獨立董事占絕大多數,那么當該企業被收購時,其股票的回報率比其他企業大約高20%左右。這說明獨立董事比例高的企業被作為目標企業時,能向收購者索取更高的價格。另外,Lee、Rosenstein、Rangan和Davidson等人的研究結果顯示,如果企業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占絕大多數,當管理層要收購其他企業時,則收購的價格就會相對較高。因為相比之下,在獨立董事占較少比例的企業里,管理層更容易以非公平的、較低的價格來收購其他企業。

4.獨立董事制度與企業業績

獨立董事制度能否提高企業經營業績是目前學術界面臨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研究課題,盡管已有相當多的研究都集中在獨立董事制度與企業經營業績上,但目前仍沒有一致的結論。大量國外研究表明,獨立董事比例和企業業績之間的關聯度微乎其微。有些研究甚至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與企業經營業績兩者之間呈負相關關系。這些結論和人們事先的設想是背道而弛的,按照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應當能夠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但實證研究結果并不支持這種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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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法律責任審計

隨著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改革的深入,注冊會計師(CPA)將成為審計風險的承受對象。審計風險的控制是任何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管理的核心問題,也是審計理論界研究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筆者從審計風險的涵義出發,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及其特點,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控制審計風險的措施。

一、對審計風險的理解

關于審計風險的涵義,國外學者有不同的理解[1]。在《Auditing—AnIntegratedApproach》一書中認為,審計風險是在財務報表事實上有重大錯誤時,審計人員認為財務報表公允表達,并因此提出無保留意見的風險;《國際會計準則》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事實上錯誤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那種風險;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于存在重大錯誤的財務報表未能適當發表他的意見的風險;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程序未能察覺出重大錯誤的風險。

上述觀點都認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沒有公允表達而審計人員卻認為公允表達的風險。而我國有些學者認為審計風險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最狹義的審計風險——未能察覺出重大錯誤的風險;二是狹義的審計風險——發表了不適當意見的審計風險;三是廣義的審計風險——審計職業風險,即審計主體損失的可能性[2]。

筆者對審計風險的廣義和狹義之分有更深入的理解。狹義的審計風險是指在審計活動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而使審計工作中存在錯誤從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或審計人員作出錯誤審計結論而造成損失的概率。包括誤拒風險和誤受風險。誤拒風險是指將正確或無重大錯誤的被審事項指為錯誤而形成的風險。一般情況下這類風險很少發生,在實務中一般不予考慮。誤受風險是指將有重大錯誤的事項指為正確而形成的風險。相對于誤拒風險,該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此,在審計實務中,審計人員特別注重對誤受風險的控制。廣義的審計風險不僅包括狹義的審計風險,而且還包括經營風險。它是由于第三者的控告而承擔的風險。近20年來,經營風險有日益增長的趨勢。由于審計只限于抽樣,在審計未能發現重大錯報并提出錯誤的審計意見時,因審計人員過失而受損失的人,可望從會計師事務所處得到補償。當某一公司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時,報表使用者通常會指責審計失誤。遭受損失的人們由于對其經濟利益的關注而對審計人員提出過高要求,一旦受損就希望得到補償,而不管錯在何方。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深口袋”概念。

二、審計風險的成因分析

無論是廣義的還是狹義的審計風險,都反映了引發審計風險的三個相關方面:或者與審計客體有關,或者與審計主體有關,或者與第三者有關。這說明審計風險有不同的成因。

1.注冊會計師審計環境的影響

審計環境的影響主要來自三個方面:法律環境、社會環境和審計職業界自身。

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法律在賦于審計職業專門鑒證權利的同時也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合理保證企業的財務報表公平對待有關各方,不犧牲任何一方的利益。如果其在執行業務中由于疏忽大意或故意行為而導致對委托人或第三者的損害,那么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追究CPA的法律責任。在國外,審計人員由于表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而引訟的案件日益增多,而且隨著法庭的判決,審計的服務對象以及審計責任有擴大的趨勢,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也不斷加強。從習慣法到成文法,從“克雷格對安榮事件”,到“巴羅·韋德和格斯理的賠償案”和“厄特馬斯公司對杜羅斯公司案”,再到近年來的“巴·克里斯事件”和“韋斯特克事件”,無一不昭示了這一趨勢[3]。在我國,《刑法》、《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規定了CPA所應承擔的行政及刑事的法律責任。近年來的“原野”、“中水”、“忠誠”、“石油大明”、“瓊民源”和“東鍋”等事件都是這些法律產生效果的產物。

社會環境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在我國主要表現為審計客戶的不成熟。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盡管頒布了一些相關法律法規,但是仍不完善,企業的經營活動缺乏規范,投機心理和短期行為較為普遍,許多企業存在粉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意圖與行為,一些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缺乏起碼的誠實與信譽,甚至賄賂審計人員,使其失去獨立性,以達到欺騙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相關的利害關系人的目的,最終使CPA及其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曾經發生的多起相關案件即證明了這一點。

審計職業界自身對審計風險的影響,主要表現為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體制和不正當競爭對我國審計職業界的負面作用。目前,CPA職業界普遍存在低價競爭、高額回扣的現象,加之一些行政管理部門的越權介入,使CPA與會計師事務所處于不平等競爭的不良環境之中,在此種惡劣的審計環境中,審計風險的管理與控制難以實現,或者是要付出高昂代價方能實現。

2.審計技術的局限性

現代審計的突出特點是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評審的基礎上進行的抽樣審計。審計人員在實施抽樣時,不論是對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檢查,還是對其帳戶金額真實性的檢查,都會遇到抽樣風險問題,即樣本特征不能代表總體特征而出現的失誤。再者,在審計中審計人員對審計成本與效益的選擇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在風險未暴露之前,往往會注重成本的低廉,注重隨之而來的效益,這也迫使審計人員采取更節省人力與時間的方法,因此產生審計風險的可能性大大增強。

3.審計內容的復雜性

現代審計主要是以會計信息為媒介的間接審計,由于其不是通過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參與對其進行評價,而是事后通過檢查會計信息對經濟活動作一評價。因此,其審計質量建立在會計反映的資料上。經濟業務的種類和性質是多樣化和復雜化的,會計核算如所得稅會計、期貨會計、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合并會計、外幣會計以及網絡會計等遠遠超出了傳統財務會計的內容。對這些業務的處理,顯然要比傳統的財務會計更具挑戰性,更容易發生爭議。需要審計人員根據實踐經驗進行職業判斷,一旦判斷失誤,則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4.會計師事務所及其CPA本身的原因

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會計師事務所都必須根據職業協會頒布的質量控制準則,建立和執行本所的“質量控制制度”。但是有些事務所根本沒有建立或執行自身的質量控制制度,以致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時沒能遵守職業準則的要求,從而帶來審計風險。從CPA個人的素質來看,應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但目前我國CPA隊伍的質量狀況尚不盡如人意。一方面,相當一部分CPA知識結構、業務能力和經驗未能達到應有的水平,加上后繼教育的力度不夠,使審計風險的管理與控制缺乏內在的保障;另一方面,一些CPA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在審計過程中任意簡化程序,放寬尺度,甚至為客戶偷逃國家稅收出謀劃策,使審計風險在客觀上被人為地放大。

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以及審計歷史上的許多事件告訴我們,審計風險具有普遍性、不可避免性和潛在性,但也具有可控性。盡管審計風險在客觀上是普遍存在的,但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對其進行適當的管理,將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所以,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機制,進行風險防范和控制是至關重要的。

三、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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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獨立董事制度,監事會制度,職能,定位

一、問題的提出:國外的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又稱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獨立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Director),指具有董事身份,不在公司內擔任其他職務,不在公司領取薪酬,同公司沒有其它實質性利益關系,能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部分董事。

獨立董事的概念最早見之于著名的“凱得伯瑞報告”(CadburyReport,原名《社團法人管理財務綜述》)。該報告提出的“最佳經營準則”中提出:“董事會中應有足夠多的有能力的非執行董事,以保證他們的意見能夠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視。”

英美國家之所以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基于公司被內部人控制的客觀事實。因為在英美國家公司董事雖然由股東選舉產生,但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和內部董事提名產生影響,這就使得以高層管理人員為核心的利益集團可以長期掌握董事會控制權,從而使董事會在確定公司目標及戰略政策等方面無所作為,喪失了監督經營者的能力。獨立董事制度之設意在彌補公司監督機制之不足,以外部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來加強對內部經營者的監督;從公司治理結構來看,乃是對其原有體制的改良,因為“英美國家公司機關構造為一元制的董事會制度,在公司機關設置上沒有獨立的監督機構,因而力圖在現有的單層制度框架內進行監督的改良,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使董事會能夠對公司管理層履行監督職責。”[1]

二、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獨立董事的監督與平衡已被西方企業確立為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則。我國證監會制訂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開宗明義地寫道是為了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一個現代公司是否高效運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的治理結構是否有效。獨立董事制度因具有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的特征而倍受青睞。目前世界各國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人數比例和職能都得到了突出強調。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平均規模為11人,內部董事2人,占18.2%,外部董事9人,占81.8%.

目前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諸多問題。A.一股獨大下的內部人控制。我國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國企改制而成,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國有股占主導地位的公司,尚未上市流通的國有股比重高達40%,有些甚至高達80%以上。股權過度集中造成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比較嚴重,導致我國上市公司的短期行為以及上市公司與控股大股東之間的大量不正當關聯交易,甚至出現上市公司成為控股大股東“抽血工具”的很多案例。經營管理層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易損害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B.董事會獨立性不強,而且董事會內部監督機制缺失。由于股權高度集中,公眾股東過于分散且力量弱小,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董事會與經營層高度重合,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經理的現象十分普遍。而且現行的《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會對董事和經理的監督職能,董事會內部監督機制缺失,導致董事和經理不受來自董事會內部的監督。C.監事會的職能沒有得到切實發揮。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監事會人員構成不合理,缺乏履行職責的必要的知識和能力,導致監事會無力監督;二是監事會缺乏監督手段,《公司法》雖有監事會職權的規定,但條文過粗,缺乏可操作性,常常“寫在紙上,說在嘴上,忘在行動上”,流于形式。監事會也就形同虛設,淪為管理層的“橡皮圖章”。

三、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分析

英美國家公司機關構造采取單軌制模式,公司機關設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董事會既是公司的決策與執行機關,也是公司的監督機關。董事會下設各種委員會,其中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及公司一般業務的決策,執行委員會通內部董事組成。董事會還設有全部或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負責履行監督職責。就獨立董事的職責而言,通常認為,除了必須履行董事的一般職責外,還有如下職責:A.對公司進行財務審計監督;B.監督董事會、執行董事會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C.在執行董事與公司存在利益沖突時介入;D.就公司戰略、業績、資源、主要人員任免及其行為標準等問題作出獨立判斷。監督是獨立董事的主要職責之一。

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股東大會負責,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權的公司法定監督機關。大陸法系沿襲成文法的傳統,在立法上講求權力制約的平衡及法律規范的細致、機構的對稱,在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結構的設計上安排了董事會作為執行機關,監事會作為監察機關。[2]即所謂的雙軌制模式,在股東大會下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在公司機關構造實行單軌制的國家的公司中不設監事會這種專門的監督機關,因此,監事會是一些設監事會國家所獨有的公司監督機關。德國、日本、韓國等都在公司法中規定了監事會制度,但各國的具體規定又有差別。英美國家公司中的獨立董事的職能上大陸法系公司機關構造采取雙軌制的國家中公司董事會的職能相當接近,監督都是其主要職能。

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的沖突體現在:我國公司機關構造是雙軌制模式,監事會是法定的公司監督機關。我國《公司法》第126條規定,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A.檢查公司財務;B.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C.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D.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E.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可見,我國公司監事會的主要職能一是公司財務監督;二是董事和經理人員職務行為合法性的監督。

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為了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除了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一些特別職權(如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還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提名、薪酬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另在證監會制訂的《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修訂稿)》中明文規定,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檢查公司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序;2、與公司外部審計機構進行交流;3、對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4、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進行考核;5、檢查、監督存在的或潛在的各種風險;6、檢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由此可知,獨立董事尤其是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能也是公司財務監督。同時《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修訂稿)》中也規定,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向全體股東負責,以財務監督為核心;監事會有權向股民大會提議公司外部審計機構。同是公司財務監督權,同時賦予兩個監督主體,機構重疊,職能交叉,相互掣肘,權責不清。要么導致重復監督,要么相互推諉,無人負責,同時也增加了監督成本,降低了公司運作效率。

其次是如何處理監事會和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董事會的下屬委員會的關系。二者都有監督權,二者的地位如何,二者是互相監督的關系,還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根據《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修訂稿)》中的有關規定,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1、負責制定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2、負責制定、審查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由此分析,既然監事的考核標準由獨立董事制訂并進行考核,監事的薪酬政策與方案由獨立董事負責制定、審查,監事受制于獨立董事,那么無疑是由獨立董事來監督監事會了。但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是董事會的下屬機構,如此,豈不成了董事會的下屬機構監督與董事會平行的作為法定監督機關的監事會了,這又是—個悖論!筆者認為,既然《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監督董事,獨立董事也是董事,理應受到監事會監督;反之,則會導致公司機構之間職能的紊亂。

那么,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的協調問題如何解決呢?我認為,一要對獨立董事的職能進行合理的定位:1、對控股股東及其上市公司的董事、經營管理人員與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和審查。這一點對獨立董事而言具有實質意義。獨立董事的真正作用就在于抑制大股東和股份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或者說是抑制大股東和內部人之間的關聯交易。2、就公司的發展戰略、人員任免聘用、內部董事和經理人員的業績、薪酬等發表獨立的意見。3、為公司帶來多樣化的思維,向董事會提供專門化的支持(信息、經驗、知識、技術等),并通過參與董事會決策來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二是監事會的職能的定位:從總體上可以定位于兩個方面——公司財務監督、董事和經營管理人員業務行為的合法性的監督。改造我國的監事會制度。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1、建立監事資格認定制度。監事會的人員和組成,應當保證監事會具有足夠的經驗、能力和專業背景,獨立有效的行使對公司財務的監督和對董事和經理人員履行職務行為的監督。監事必須具有財務、會計、審計、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具有與股東、職工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廣泛交流的能力。選任監事必須對其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確保監事有能力履行監督職責。2、引入獨立監事。在公司監事會中設立獨立監事首創于日本,是借鑒美國公司制度中的獨立董事而產生的。在公司監事會中設立獨立監事能擺脫公司大股東和董事會對監事會的不當控制。增強監事會的客觀性和獨立性。[3]我國可以吸取獨立董事制度設立中的有益經驗,建立獨立監事制度,讓公司外部專業人士發揮其專業特長,有效履行監督職責,改變目前監事會監督不力的現狀。獨立監事可以由公司的主要債權人如銀行推薦以及在社會公眾符合條件的人士中產生。3、完善監事會財務監督的手段。應該明確:監事享有檢查公司財務會計資料的權力以及相應的調查權、質詢權;對于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及重大交易、投資項目等的財務報告,必須由監事會審查并簽署同意意見方為合格;否則,視為有瑕疵;監事會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對其履行職責提供協助。4、強化監事會對董事經理人員職務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賦予監事會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權。5、賦予監事會特殊情況下的公司代表權。公司的代表權屬于董事會,但在特殊情況下。董事會不能代表公司時,則宜由監事會代表公司。進一步完善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監事會的工作應嚴格按規則和程序進行。

四、寫在后面:改造董事會要考慮中國國情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國家公司法中的一項制度,我國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與我國固有的監事會制度存在沖突。為此,我們對獨立董事制度進行改造,不可全盤照抄。對獨立董事的作用要有清醒的認識,不要期望過高;也不能因為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而降低或者放棄對監事會這一專設監督機關的關注和對完善監事會制度的努力。

參考文獻:

[1]殷少平 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思考[N].中國證券報。2001—4—25(16)。

[2]毛亞敏著 公司法比較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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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獨立董事運行機制運行障礙獨立董事行業協會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運行機制分析

(一)選聘機制與比例構成獨立董事的選聘機制涉及由誰來選聘;選聘怎樣的獨立董事和如何選聘。美國為了避免獨立董事的選舉流于形式,采取的方法包括:獨立董事必須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考慮差額選舉),并不得由董事會任命;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指定某一董事為獨立董事,該董事必須符合獨立董事最低限度條件,該董事不再具有獨立董事條件時,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均可以取消這種指定;設立一個以獨立董事為主的提名委員會,用以促進獨立董事制度的提名和任命。各國關于獨立董事資格的規定,一般具有其共同特征:即均不得是公司當前和以前的高級職員或雇員,并且必須與公司沒有職業上的關系(如代表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或咨詢公司、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一個成員);不得是公司的一個重要的供應商或客戶;不得是以個人關系為基礎而被推薦或任命,必須通過正式的過程被甄選;與任何執行董事沒有密切的私人關系,不得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生意上的合伙人;不具有大額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東。關于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構成比例,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公司獨立董事所占比例非常低,僅為2~3人。80年代以后,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所占比例大幅度提高。目前,在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占絕大部分比例。1970至1980年間,美國公司中出現了“用外部董事替換內部董事”的普遍現象。據統計,從1971年至1983年,英美國家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從32%提高到53%。美國公司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比例約60%左右。到2000年,美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比例已達到90%。由于經濟體制原因美國等實施獨立董事制度較早的國家,其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比發展中國家要高。

(二)信息溝通機制管理層與股東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非對稱性決定了相互之間簽訂的契約是不完全的。管理層與股東均受到有限理性的限制,面對不確定性、不完全信息等約束,股東為了能夠更好地掌握管理層的經營管理、是否符合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目標,需要對管理層進行監督。監督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重要的方式是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原因正是基于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簽訂的契約不完全性。獨立董事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通過對董事會的改進,抑制因內部交易和連鎖董事與關聯交易問題影響公司治理中董事會正常職能的行使,通過董事會權力的分解監督內部人控制問題的產生,并最終影響公司績效(段從清,2004)。獨立董事監督功能的發揮同其與公司管理層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有重要關系。一個有效的溝通機制是獨立董事行使監督職能的基礎,但由于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所以獨立董事的監督主要建立在公司提供的相關信息基礎上。信息的溝通與獲取對于獨立董事是能否提供專業意見的前提,獨立董事擁有關于公司的信息量的多少,決定其所提的專業意見水平的高低和是否適當以及監督力度的強弱。OECD在《公司治理結構原則》中建議,董事會成員要求及時獲得相關信息,以便做出相應的決策。非執行董事會成員得到信息的渠道通常與公司內部主要經理人員所用渠道不同。如果非執行董事會成員能與公司內部一些主要經理對話,如公司秘書和內部審計員,并能聽到外部的獨立意見,那么其對公司的貢獻將得到提高。為履行職責,董事會成員應確保他們及時、準確地得到相關的信息。

(三)職責履行機制獨立董事與股東之間簽訂的契約需要一定的履行機制才能發揮作用。契約的履行機制有強制性履行機制和自我履行機制,強制性履行機制依靠法律法規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和改變當事人預期的方式來實現的。雷光勇(2004)認為,“法律機制作為一種強制性的會計履行機制,其功能在于提供一種契約爭議解決的參照物,而不是非要直接參與會計契約糾紛的調解與平息不可,其效率也不在于帶來多少履約成本的節約,而在于其威懾和參照系統的作用進而減少了多少本來需要在法庭解決而實際上在法庭外就解決了的會計契約糾紛”。因此,獨立董事的職責履行機制作為獨立董事與股東簽訂的契約的履行機制的一個重要方面,應該重視法律機制在規范獨立董事職責履行中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的不完備性,契約強制履行的法律機制有時也會失靈。在契約經濟學中,契約的自我履行機制比強制履行機制受到了更多的關注,其信譽機制、聲譽機制、市場自動實施機制和內在保障機制等形式,彌補了強制履行機制的一些缺陷,但其本身得以發揮作用需要一些苛刻的限制條件。在獨立董事制度中發揮上述自我履行機制的作用,是彌補當前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的重要手段。在目前我國獨立董事大多為專家學者和社會名流的情況下,聲譽機制等自我履行機制在保障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激勵約束機制要發揮獨立董事的積極性,必須對獨立董事進行激勵。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主要體現在獨立董事的報酬方面。就目前來看,國外獨立董事的報酬包括固定薪酬、延期支付計劃和股票期權三種形式。而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給獨立董事的報酬常常是以車馬費、顧問費、議事津貼等名義支付的,一些公司在報酬數量上也相當有限。這無疑會影響獨立董事的工作積極性,導致有時出現獨立董事缺席董事會或隨便委托個人表決的現象。因此,我國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方式比較單一,激勵力度過小,獨立董事的作用不能很好地發揮。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主要來自法律、法規約束;聲譽和道德約束。從法律法規約束看,我國現在沒有相應的專門規定,獨立董事的責任是否應與其他董事區別對待不明確。《關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雖然規定了獨立董事的職權,卻沒有涉及獨立董事的特定責任問題。在聲譽和道德約束方面,我國獨立董事大多是學者專家或是社會名人,名譽和道德對獨立董事會起一定的約束。但聲譽和道德約束是“軟約束”,作用程度與獨立董事的個人道德水平有極大關系。

二、獨立董事制度的運行障礙分析

(一)內部人控制問題導致信息不對稱障礙 實施獨立董事制度遇到的首要障礙是內部人控制問題,主要是掌握部分控制權和完全管理決策權的經理人。獨立董事與經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成為影響獨立董事運行有效的主要障礙。將獨立董事引人董事會,是希望改變董事會的結構,從而減少企業交易的信息傳遞成本和成本。按照這一思想,獨立董事需要獲得公司經濟交易和管理中真實、及時和充分的信息,這是獨立董事行權中判斷決策合理與否及監督管理規范與否的基本前提。但是經理人出于經濟人的理性假設,即使存在有效的激勵合約,在經理人不滿足狀態下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機會主義行為,還是可能通過信息不對稱而進行操縱。如果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不能有確定的信息獲取機制和溝通機制做保證,獨立董事作用必然會因此而難以發揮。

(二)獨立董事制度立法規則障礙從我國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實施的獨立董事制度看,在法律環境上至少存在以下障礙:一是公司立法中沒有獨立董事的地位。從法律位置看,對獨立董事的界定沒有立法上的保障,只是依靠行政規章、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沒有上升到高位法(如《公司法》、《證券法》)的高度對相關問題進行規范,使其實施的強制性大打折扣,對上市公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力度不足。二是獨立董事職權范圍內的監督事項缺乏配套的法律作為保障,影響獨立董事行權的有效性。因為,獨立董事也只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而不是全部。實施獨立董事制度除了制度本身需嚴格的法律規范外,對其所面臨和需要解決的很多問題也需要有詳細而完備的立法、嚴格而規范的執法與司法。三是缺乏獨立董事法律賠償責任的法律條款。大多數情況下,獨立董事扮演的并不僅是顧問的角色,而是對公司經營決策正確與否負有直接的連帶責任。如果沒有盡到董事的責任,使股東受到了經濟上的損害,是要負經濟賠償責任的。

(三)獨立董事人力資源障礙 獨立董事人力資源的障礙主要體現在所需的數量和不同構成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應至少包括1/3獨立董事。有調查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到10%,如要達到美國(62%)、英國(34%)的水平,對獨立董事需求量將有很大。隨著獨立董事制度的逐步實行,各種專門委員會的設立,要求獨立董事并不僅僅只是占董事會人數的1/3,而是為了保證公司治理的客觀公正性,要求獨立董事占多數。在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與獨立性的要求越來越規范的條件下,獨立董事的人力資源在市場供給上是一個障礙。獨立董事人力資源表現出的另一個障礙是獨立董事構成的來源問題。據調查,大多數上市公司一般聘請知名的經濟學家,對公司治理、財務控制和管理沒有直接的幫助,企業也只是為了利用名人效應來擴大社會影響、提升企業形象。這與引進獨立董事并利用其知識、技術和特殊的經驗對改善公司治理提供幫助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四)獨立董事的定位與社會責任意識障礙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角色一般被看做是顧問,或者是“花瓶董事”。有的是基于人情做了獨立董事,有的是基于經濟人理性為了獨立董事報酬而身兼數家公司獨立董事,有的在履職中更是有意幫助大股東進行掠奪式的交易。獨立董事職位成了某些人士和用社會名望獲取利益的有效途徑,而不顧自身時間上的許可和經歷、經驗等條件,這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忽視社會責任的不道德行為。在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中,存在著嚴重的功利主義觀念,各種違法違規現象表明不良的公司文化與組織氛圍影響著公司治理,這是獨立董事制度實施中遇到的極大障礙和挑戰。

(五)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模式并存運行障礙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模式的矛盾在于:一方面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如果沒有有效安排很可能會導致監督失靈的結果。原因是監事會監事職能作用難以發揮的障礙同樣制約著獨立董事的作用發揮;另一方面,如果獨立董事安排合理,獨立董事行權能得到有效保障,獨立董事本人又能做到勤勉有加、盡心盡責的情況下,則完全可以降低或消除決策失誤,使監事會成為多余的機構。反之,在二元制模式的公司治理中,對董事的監督本來就是通過監事會進行的,如果監事會真正能做到監督有力獨立董事就成多余;另外,因為我國監事會形同虛設,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矛盾處在一種潛在狀態。當歸責和免責法律界定嚴格的情況下,遇到民事賠償訴訟時這種潛在的沖突就會顯性化,對于雙方如何歸責或免責就會成為難題。因此,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同時存在會出現職能重疊和監督責任模糊不清的矛盾。

三、獨立董事運行機制完善的對策

(一)成立獨立董事行業協會成立獨立董事行業協會,加強獨立董事的培訓與自律教育。可以考慮制定規范獨立董事行為的行業自律規則,對獨立董事的行為加以規范和約束。同時,建立會員制的獨立董事協會,在保障獨立董事合法權益的同時,通過制定內部懲戒措施來規范獨立董事的執業行為。在沒有專門的資質評估機構的情況下,可以由獨立董事協會對獨立董事的資質和經營績效定期進行評估,提供權威的評估結果。同時,由獨立董事協會組織業內交流,建立獨立董事檔案,向上市公司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加強獨立董事的培訓和后續教育也是獨立董事協會的主要任務。

(二)制定獨立董事的選聘方式目前,獨立董事基本上是實行提名制,理論上每個股東都有提名權,實際上對獨立董事的提名往往由大股東提出。出于利益上的考慮,大股東所提出的獨立董事人選會趨向于自己熟悉的人士、關系較近的人士。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可考慮在獨立董事產生時采用累積投票制和大股東回避制度。累計投票制,即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這樣可以使中小股東在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較低的情況下,選出代表其意愿的獨立董事。回避制度是在選舉投票時,提名者在對其被提名者進行表決時予以回避,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控股大股東及其派出的董事,既有提名權又有投票權的控制行為。獨立董事產生后,對于新的獨立董事的產生與任用,可以通過董事會下由獨立董事占多數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經由全體股東或代表選舉產生。擁有董事席位的股東只有在有充分理由或可靠證據的前提下,才能否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并提出重新進行獨立董事提名與選舉的要求。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還應增加獨立董事的比例,以確保獨立董事能獨立有效地展開工作。

(三)加強對獨立董事的激勵和約束對獨立董事的激勵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報酬激勵,應改變簡單的固定薪酬的方式,運用固定薪酬與激勵相結合的方式,即根據公司發展和效益指標的完成情況,年終由股東大會決定額外的獎勵辦法,或者實施期股期權的激勵措施。對獨立董事的期股期權應區別于內部董事和高級經理人員的期股期權方案,即采用延期支付的辦法,在獨立董事不再任職后適當的時機予以兌現。否則,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為了達到行權目的而可能產生共謀的動機。另一種是聲譽激勵,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擔任獨立董事的很大一部分都是某些領域的專家學者,這些人一般都有自己的專職工作,當報酬激勵不足以吸引時聲譽激勵可能更有效,這種激勵可由獨立董事行業協會來承擔,獨立董事行業協會建立獨立董事個人評估體系,每年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進行考評,表現突出的予以表揚擴大其影響力,同時可支付一定數量的獎金,對沒有盡職的獨立董事可由獨立董事行業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這是促進獨立董事履行其職責的一種手段,同時也是一種約束,改變作為監管人的獨立董事沒人監管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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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的,但由于制度和操作中的原因,使得現階段的獨立董事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其優越性無法充分體現。綜合運用理論研究和比較研究的方法,研究獨立董事制度一般法理和立法現狀的基礎上,從中找出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水土不服”的原因并完善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

關鍵詞 上市公司 獨立董事

一、 獨立董事制度的法理分析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現在20世紀30年代左右的英美法系國家。獨立董事是指不在所受聘的公司擔任除董事及董事會內職位以外的其他職位,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的實質利益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的特征從根本上說是它的獨立性和專業性。

獨立董事制度的“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做出決定等方面是獨立的,是不受公司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具體說來,獨立性主要表現為:地位的獨立;利益的獨立;思想方面的獨立;決策上的獨立。 而專業性的特點主要是從嚴格的任職資格來體現的,我國法律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做了嚴格規定。

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的產物,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我們來說之所以要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肯定是因為其有極大的優越性,尤其是對公司治理有很大的好處,主要表現在:

第一,獨立董事制度對公司運作可以做出評價和監督。獨立董事在公司沒有公司的股份,并不代表某個特定的群體利益,可以確保董事會集中決策,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防范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發生,以此到達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監控職能、降低公司成本的目的,有助于維護公司整體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實現公司價值與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獨立董事制度有助于董事會的決策更科學化和民主化。獨立董事在實踐中多為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他們能夠利用其專業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為公司的發展提供參考性的建議,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參考意見,有利于董事會決策的正確性。

二、獨立董事制度立法現狀和缺陷分析

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確立的時間不長,其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證監會頒布的一些規章之中。《公司法》只有籠統的規定,具體的規定是散見于證監會頒布的一系列“意見”之中。

2001年中國證監會根據中國的具體情況針對獨立董事制度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首先確立了我國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原則,然后對我國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產生的程序、作用、職權都做出了較具體的規定,是我國現階段獨立董事制度最主要的法律依據。通過對《指導意見》的分析和對實踐經驗的總結,可以看到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還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一)獨立董事做不到真正的“獨立”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制度的基礎。但現實中,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不能完全得到體現的。

首先,獨立董事的選拔不獨立。我國獨立董事是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這就造成獨立董事多是由大股東向股東會推薦,然后再經由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產生,在這個過程中公司的大股東扮演了決定者的角色,符合大股東利益的獨立董事可以通過上述程序選,但如果和公司大股東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甚至會損害其利益的獨立董事,則會不予考慮。

其次,獨立董事的薪金不獨立。獨立董事報酬的來源于公司,由董事會制定預案。這種確立薪金的方式使獨立董事與被監督者之間仍然在經濟上存在著直接聯系,這就會形成獨立董事要監督董事會的行為,但其工資的來源也是董事會,這就必定會削弱獨立董事在經濟上的獨立性,從而影響其獨立地位。

再次,獨立董事本身的職業不獨立。一方面,獨立董事的人員組成主要是公司經營管理人士、經濟、會計、律師等專家人員;另一方面,獨立董事在我國是一種兼職,難以保證有足夠時間深入了解公司的具體情況,這樣實際對公司經營管理和日常業務是監督不利的。

(二)與監事會的職權相沖突

獨立董事和監事會職權的沖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獨立董事制度的基礎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而我們國家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二元制模式。其二,監事的職能與獨立董事的職能有相重疊的部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職能主要是監督權,其主要是事后的和經常性的外部監督,并非決策中的監督。而《指導意見》的規定,獨立董事監督作用則是剛好相反的,主要是決策過程中事前的、非經常性的內部監督,不難發現,獨立董事的監督權更為主動,而且基本上包括了監事會的職權,這樣就有架空監事會的危險。實際上不是監事會的職權錯位,而是獨立董事的職權有越位之嫌。

(三)獨立董事選任規則不健全

首先,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特征沒有認識清楚,任職條件存在疏漏。為了保證選舉出的獨立董事具有“獨立性”,《指導意見》第3條列舉規定了七類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規定得較為詳細,但是該規定仍存在以下的不足之處:一是沒有排除獨立董事可能是與公司之間有一定比例或數額的商業交易關系的人員;二是該條第5款“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的規定很模糊。這些不足使得選出的獨立董事“獨立性”打了折扣,不能獨立地行使監督權。

其次,對獨立董事選任程序規定不合理。《指導意見》第4條第1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股東可以提請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該規定至少有兩個方面的不足,一是將獨立董事推選權賦予董事會其實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這是沒有考慮到我國董事會受公司控股股東操縱的現實,造成了現實中我國的獨立董事的推選權是由大股東所掌控的。二是規定監事會提名獨立董事沒有法律依據,違背了監事會的職權,也有違我國公司法的法理基礎。

三、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

第一,是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缺陷,這也是造成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所發揮的作用很有限的最根本原因。

股權結構方面,英美上市公司是處于市場主導型的證券市場,供求是完全由市場來配置的,所謂的控股股東其實只是相對控股,股權結構相當分散,因而在公司的會議和其他場合中也只有有限的發言權。反觀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局面剛好相反,股權是高度集中在少數人手里,甚至是一個股東絕對控股,其他的股東很少有發言的余地。

在董事會結構方面,英美國家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結構中,執行董事只占到董事會少數席位,而獨立董事則占據董事會成員的多數,這樣就形成了足夠抗衡執行董事的力量。所以,執行董事難以對董事會進行操控。而在我國,董事會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是由股東大會產生的,并對其負責,而如前所述股東大會又是一股獨大的情形,就自然會造成董事會的運作通常是被控股的股東所控制。

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上,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二元模式,也就是說在公司內部設立一個常設的監督機構,即監事會。這兩種結構的根本區別在于二元模式的公司內部有一個監督董事會行為的常設機構,而一元模式的公司沒有。這樣就造成了英美國家不存在監事會和獨立董事職能的沖突。

第二,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撐。如前文所述,雖然我國很早就出現了獨立董事的相關規定,但是,基本上是證監會的部門規章。這類規范性文件不但分散,而且缺乏系統性和科學性,并且立法層次比較低,權威性不夠,對獨立董事的相關內容規定得簡略,使得這一制度的實施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三,股權的過分集中使得公司的董事會和管理層往往是由大股東派出的少數人組成,這樣董事會就成為了貫徹大股東意圖的工具。這就意味著,被大股東直接或間接提名的獨立董事卻要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并且對大股東主導下的管理層和董事會進行監督,這樣的尷尬的局面造成了獨立董事不獨立的缺陷

四、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建議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來說仍然是一項新的制度,其存在不足的地方也有其客觀性,針對這些不足的地方,我們提出如下的建議:

(一)從宏觀方面來講,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運行環境

第一、調整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從根本上改變一股獨大的格局。目前,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是產生根源是“內部人控制”,從根本上損害了國家、公司和公司中小股東利益,也是推行獨立董事的制度。這種狀況是計劃經濟的遺留物,雖然在短期內難以徹底改變,但要予以高度重視并及早著手解決,為獨立董事發揮作用奠定股權結構基礎。

第二、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我國的上市公司來講,雖然已有了初步的公司治理的組織形式,但其運行機制還是存在問題。比如加強監視會的建設,解決好監事會和獨立董事職能方面的沖突。

第三、完善相關法律。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獨立董事尚沒有專門規定,而現行已頒布的法規大多為行政性的,盡管《指導意見》對上市公司聘任獨立董事進行了強制性的規定,但其中的一些條款還比較模糊,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因此,必須提高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層級。

(二)從微觀上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第一、從制度上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首先要使獨立董事獨立于董事會。在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提名上,限制董事會、監事會、大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數量,相應的增加中小股東的提名數量,在股東大會選舉中可以考慮引入累積投票方式,以此來推選出獨立董事。

第二、嚴格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一要排除與公司之間有一定比例或數額的商業交易關系的人員擔任。二要排除與公司董事長、高管人員存在一定社交關系的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如朋友、同學以及具有其他社交關系的人。

第三、應該在上市公司中增加獨立董事的人數,形成規模效應。獨立董事數量的多少,是直接關系到公司大股東對提案權的支配程度的,是實現獨立董事制度功能的基礎性環節。

第四、要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一是要有獨立的身份,二是要能夠具備足夠的能力,能夠有效參與公司相關的決策,要有充足的時間參與公司調研和決策。這個職位應該更側重于聘用具有資本市場運行理論與經驗,熟悉法律知識,懂得財務會計知識及公司診斷與策劃的復合型人才,同時其地位的特殊性也要求獨立董事具有獨立的人格及人文修養。

參考文獻:

[1]譚勁松.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基于我國上市公司的研究.北京:中國財經出版社.2003.

[2]李建偉.獨立董事制度研究――從法學與管理學的雙重角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81.

[3] 陳俊文.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的立法思考.法制日報.2001.

[4]費常山.對獨立董事有關法律問題的思考.上海師范大學學報.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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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獨立董事會;公司績效;理論研究

一、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制度的概述

獨立董事制度(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上世紀30年代最早發端于美國,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責。獨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董事、以形成權力制衡與監督的一種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對于提高公司決策過程的科學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強公司的競爭力,維護小股東和其他公司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公司進行結構治理的重要創新,經過西方發達國家多年實踐檢驗,其在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和協調公司相關權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并沒有實現人們預期的效果,由于我國經濟尚處于起步階段,各種狀況頻出,甚至許多人認為獨立董事只不過是“花瓶董事”,這加重了獨立董事有效機制的缺失。

二、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1.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股權結構向來是人們關注和討論的話題,其中國有股是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典型代表。國有股的大股東表現出一股獨大的特點,公司的內部控制權實際上掌控在了大股東手中。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不免發生沖撞。大股東很容易為了一己私利而傷害整個公司,那么,分散的小股東免不了會受傷。獨立董事制度的設立,有利于監督股東行為,限制其濫用權利,從而在促進公司整體利益發展的基礎上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2.強化監督職能

獨立董事作為董事會的重要成員,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并監督經理層。獨立董事的引入不僅可以強化公司監督職能,而且可以和公司監事會形成制衡,從而有效約束公司高管的行為,使其真正履行職責。

3.提高公司專業化水平

獨立董事本人大多都擁有高學歷,他們良好的職業素養為公司發展注入了活力,而且,由于獨立董事的選拔程序嚴格,能成為獨立董事的人同時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獨立董事以其多層次的知識面和專業技能,可以為董事會的決策提供有效的參考意見,從而全面提高公司決策能力和水平,提升其經營績效和促進其長遠發展。

三、獨立董事會制度與公司績效關系的國內外研究現狀

獨立董事制度經過西方發達國家多年的探索和發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尤其是在監督公司高管和制衡職業經理人同公司董事方面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

1.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大部分學者都通過自己的實證研究發現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與公司績效存在正相關性。Jensen & Meckling認為獨立董事作為中間協調人,同時具有監督職責,可以有效地降低其管理層對剩余權益擁有者的侵害。Baysinger和Butler通過尋找證據,發現董事會中獨立董事規模越大,其公司業績越好。Rosenstein和Wyatt通過研究,找到公司股東財富會隨著獨立董事比例的增高而逐步增長;Hossain曾對新西蘭上市公司進行實證研究,通過模擬董事會與公司業績之間的關系,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越高越有利于企業發展;Mi11stein和Maeavoy的研究表明了在上世紀90年代,運行良好的企業正是那些實行了獨立董事制度的企業。

2.國內研究現狀

相對于國外關于獨立董事制度與公司績效的研究,國內在此方面的研究相對較晚,但是國內一部分學者也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且大部分都屬于實證研究。

從研究方法上來看,曾慶芬、宋佳將近些年國內外相關專家學者的研究結論一一分類概述,讓人們通過對整個獨立董事存在的現狀充分認識來辨別獨立董事制度的相關特征同公司績效之間的關系。唐清泉、羅黨論通過采用問卷調查方法調查方法,進行數據統計和分析。楊雄勝、馮崢和蘭嵐、姜蘭平和盧文斌均通過變量分析、數據檢驗進行實證研究。陳旭東、遲丹鳳采用托賓Q值法進行變量假定的方法進行實證研究。

從進行實證研究指標選取方面來看,楊雄勝、馮崢和蘭嵐選擇獨立董事是否異地和薪酬狀況為研究指標。史春玲、戴蓬軍則單獨選取獨立董事所占比例為研究指標。陳旭東、遲丹鳳考慮了獨立董事比例,同時加入了獨立董事時間和精力狀況,獨立董事職業背景特征。楊彥華以獨立董事時間性和健康狀況為研究指標。丁遠丙、劉睿智選取獨立董事報酬、其參加會議次數為研究指標。熊俊順、徐敏將獨立董事人數、獨立董事比例以及四個專業委員會是否設置作為解釋變量。

從研究結論方面來看,史春玲、戴蓬軍得出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業績成負相關。靳云匯、李克成發現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比例的提高對公司業績有正面的影響,能夠改善公司治理。多淑杰、羅志宏認為規范的獨立董事薪酬標準有利于公司業績提升。吳建軍、尹鵬認為獨立董事薪酬機制不會影響公司績效。馬守薪得出獨立董事比例對公司業績影響不大,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對公司業績的增長是有幫助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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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公司治理 獨立董事制度

一、美國獨立董事制度

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中就規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獨立人士擔任。1977年經美國SEC批準,紐約交易所引入一項新條例,要求本國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設立并維持一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這些獨立董事不得與管理層有任何會影響他們作為委員會成員獨立判斷的關系”。其他證券交易所也有類似的要求,美國證券交易所提議公司審計委員會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但不做硬性規定;全國券商協會也要求公司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至少要占大多數。20世紀70年代銀行危機后,聯邦儲蓄保險公司也開始執行新的審計委員會組成方案,要求一些較大的保險儲蓄機構在組建審計委員會時,必須包括銀行和財務專家等獨立董事。20世紀90年代,《密歇根州公司法》在美國各州公司立法中首先采納了獨立董事制度,該法規不僅規定了獨立董事的標準,而且同時規定了獨立董事的任命方法以及獨立董事擁有的特殊權利。為了強化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納斯達克于1999年9月針對其中的獨立董事提出了修改方案,并于1999年12月14日獲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批準。根據OECD1999年的調查顯示,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美國為62%。而《財富》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平均規模為11人,外部董事就達9人,內部董事僅2人。根據美國投資者責任研究中心一項名為“1997年董事會事務:標準普爾500家超大型企業的實踐”調查表明,在研究所涉及的所有公司中,董事會中獨力董事的比例平均為61.1%。大公司的董事會變得越來越獨立,并且隨著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獨立董事的比例也顯著增加。標準普爾500家公司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以每年1%的速度增長從1995年的64.7%上升到1996年的65.8%,再到1997年的66.4%。

美國公司的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出,其中外部董事約占董事會成員的3/4,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多數是獨立的非執行董事控制。可以說與內部董事相比,人們把更多的信任給予了獨立董事。

二、中國獨立董事現狀

1.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是確保獨立董事人格獨立性與行使權力獨立性的關鍵性環節。中國證監會在其《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事實上,中國與美國在股權結構上差異很大,中國大多數上市公司為國有控股公司,在這種背景下,外部董事產生多由上市公司大股東向董事會推薦,并由大股東操縱下的董事會“集體討論”通過, 后經“一股獨大”操控下的股東會投表決接納。從而致使獨立董事監督職能虛化。

2.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應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該規定無形之中弱化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使得獨立董事在經濟上受制于大股東,獨立董事很難有足夠的勇氣來制止該行為以保障中小股東利益不受損害。

3.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目前中國對獨立董事在法律上和市場上都不存在有效的監督或制約,獨立董事更多扮演的是“顧問”角色,而不是直接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的董事。獨立董事的決策權有限,很難追究其經營責任,導致對其約束非常軟,因此一些獨立董事對參與董事會重大決策積極性不高,觀念上不夠重視,這些董事實際上成為了“掛名董事”。

三、構建中國的獨立董事市場

1.明確獨立董事的所代表的利益主體。只有當中小股東推選出能夠代表他們的利益來制約大股東任何有可能損害他們利益的行為的人時,公司的治理結構才可以說是比較全面的反映了各利益主體的關系。這種責任自然而然的就落在了獨立董事的身上。

2.成立獨立董事協會,由該協會對獨立董事進行嚴格考核和資格認證。這樣,有利于獨立董事真正效用的發揮要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促進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人才的建設,有利于獨立董事制度化、職業化、法人化。

3.實現獨立董事權力和責任的對等,即建立獨立董事的賠償、保險機制。賠償機制的建立,可以使獨立董事成為真正的“三有”董事,即有決策知識、有責任心、有公心。如果獨立董事沒有適當履行義務,造成公司或其他股東的損失,應對公司或受損害的股東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保險機制可以解決獨立董事因為考慮個人承擔責任問題而不愿為股東利益采取必要行動。

4.在獨立董事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政策的實施應適時調整。獨立董事市場的發展歷程可以分解為引入期、成長期和成熟期三個階段。市場引入期重點應放在擴大獨立董事的規模上,在此基礎上不斷規范該市場,加強對獨立董事的監督、培訓和考核。成長期應在繼續擴大規模的同時重點保證獨立董事的質量,在董事會各委員會(如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中進一步強化獨立董事的作用。成熟期應走集約化發展道路,控制獨立董事規模使之與需求相平衡,對獨立董事進行年度評審并引入淘汰機制,保持該市場處于動態平衡。

參考文獻:

[1]中祥投資公司 & Boardroom Consultants.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M].北京: 地震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