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范文
時間:2023-03-26 08:23:5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企業名稱,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其實,這件事發生在一年多以前,但是你特別注意過這條新聞嗎?―如果你與這家公司沒有業務往來,可能對此一無所知,而且也不認為有了解的必要。回想起戴爾電腦公司僅僅去掉了名稱中的“電腦”二字,就在外界引發評論風暴,CA將整個名字縮減到兩個字母才引起如此微瀾,這與其全球第四大獨立軟件商的身份著實不怎么相符。
同樣是給企業名稱做減法,評論家只對戴爾改名津津樂道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們對改名事件的關注并不在于新名字優雅與否,而是關注做了加減乘除的那幾個字背后到底有何玄機,將對產業的未來產生何種影響。就這兩件事來說,CA改名不過是為已經執行了多年的戰略“正名”,而戴爾一筆劃掉的兩個字卻預示著未來的無限野心。
“戴爾電腦公司”變身“戴爾公司”,意味著戴爾已經不滿足于做一家單純的電腦制造商,而是正式伸出多元化的觸角,向一家能夠提供技術與服務產品的公司轉變。拋掉的是“電腦”這個行業限制,留下的是“戴爾”式的能力,給眾多IT企業和評論家留下了無限的想象空間。
相形之下,CA改名更像是一件大家都知道早晚要做、但企業偏偏拖了很久才動手的工作。上世紀90年代,它就已經成為全球第二大商業軟件公司,如今產品多達上千種,卻一直頂著“Computer”這頂滑稽的帽子,不斷解釋“我們不生產電腦”。雖然商業軟件公司只要與客戶清楚溝通就好,但遲遲不能“名正言順”地做生意,不但造成了對品牌價值的浪費,而且也會令員工對公司未來發展的核心戰略感到迷惑。
其實,在很多著名大公司的成長初期,都發生過改名事件。摩托羅拉、施樂這些名字原本都只是產品名稱而非公司名稱,它們被挑選出來成為公司名稱的過程,也就是這些公司苦心尋覓自我定位的過程。
摩托羅拉公司的前身是高爾文制造公司,主業是無線電收音機的制造。很少有人知道高爾文制造公司的前身高爾文電池公司,它專門制造笨重的蓄電池。經歷了幾次痛苦的破產之后,高爾文先生終于找到了一個新奇的生意:制作一種需要花八個小時、并在汽車的地板上打洞才能安裝的巨大的汽車收音機。1930年,這款產品以“摩托羅拉”為名推向市場,包含了“開動”和“收音機”的意思。在這款產品獲得了“美國最好的汽車收音機”稱號之后,高爾文果斷地將公司名字改為“摩托羅拉”。從此,“移動”和“通訊”這兩個關鍵詞取代了高爾文本人,指引著公司前進的方向。
比起這些意在“尋找自我”或者“擺脫束縛”的改名事件,那些已經成熟并意圖轉型的大公司的改名事件,則要痛苦得多。
柯達公司便遭遇到這樣痛苦的抉擇。在持續了20年的低谷徘徊之后,柯達公司下定決心擁抱圖像數碼化這個讓人愛恨交加的未來趨勢,相當有遠見地并購了全球最大的在線沖印網站Ofoto。但在并購之后,如何給這個新的業務部門命名成了一個非常為難的問題:如果Ofoto是柯達戰略轉變的一個關鍵因素,或者說,柯達期待Ofoto成為這個老牌公司在未來時代生存的拯救者的話,那么,用柯達這個名字覆蓋掉Ofoto是否明智?但放棄價值億萬的柯達品牌又談何容易?
惠普也面對同樣的問題,在并購了Ofoto最大的競爭對手Snapfish之后,它也面臨著如何定義新業務在整體架構中的位置的問題,它選擇了讓Snapfish保留原來的名字。
經過長達六個月的思索,柯達決定將原來Ofoto這部分業務獨立命名為Kodak EasyShare Gallery(柯達易享畫廊)。與惠普的處理方式相比,柯達表現出對在線沖印業務更強的信心和決心,這種心態差異除了來自主營業務的不同表現,還取決于企業愿意在多大程度上承認:新業務與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生死攸關。
畢竟對于擅長打印設備的惠普而言,在線打印業務更像是一個潛在的機會,如果能夠成功固然更好,但也要防備一旦失誤,重要的是不能牽連惠普積累多年的良好名聲。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三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權限和期限),并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注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章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九條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字樣;
(二)其他按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組織的名稱。
篇3
[關鍵詞] 權利沖突 商標 企業名稱 司法對策
一、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類型
1.在先商標與在后企業名稱發生的沖突。這是目前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主要表現形式,即產生沖突的商標與企業名稱在權利取得的順序上,商標在前,企業名稱在后。
2.在先企業名稱與在后商標的沖突。該種情況是沖突的企業名稱與商標在取得時間上企業名稱在前,商標在后。
3.企業名稱與商標的交叉沖突。即某企業的企業名稱與他人商標沖突,而其商標又與該他人的企業名稱沖突,這其實是上述兩種情況的組合形式。
按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沖突還可以分為“無意撞車”與“惡意搭車”。所謂“無意撞車”,是指發生沖突的商標與企業名稱所有人,在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時,主觀上均無惡意,只是由于現行法律制度的原因造成二者發生沖突。所謂“惡意搭車”是指他人為了利用在先商標或在先商號的聲譽獲取不法利益,將他人的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或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注冊為商標。
二、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原因分析
1.商標與商號功能的混同
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實質上是商標與商號的沖突。企業名稱由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三部分組成,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也是不同企業得以相互區分的主要標志。商號作為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其功能是使市場主體得以相互區別。而商標作為經營者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標志,其主要功能是將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區分開來。但是商標與企業名稱(字號)的使用現實中有時并非按法律預設的方式進行。商標與商號用于商品或服務上,均能夠在不同程度上對商品起到區分作用。
2.商業標志法律制度的滯后性
(1)現行法律制度未充分體現商號的知識產權屬性。我國企業名稱立法強調的是“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制度目標,并未將商號作為一種知識產權進行規定。雖然學界關于商號的性質眾說紛壇,但其知識產權屬性卻勿庸質疑。該知識產權屬性并不會因為現行法律制度沒有體現而消失,而是在現實的市場競爭中越來越突出。當一種事實上是知識產權而未被法律充分承認為知識產權的權利在市場上越來越突出時,必然會與已為法律所承認的知識產權發生沖突。
(2)現行法律制度對商標與商號的權利范圍界定不清。在市場競爭中,最突出反映這個問題的就是商號的商標化使用。所謂的商號的商標化使用,是指經營者將其合法登記注冊的商號以商標的方式進行使用,這可能導致與他人商標的沖突。
三、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司法原則
1.尊重現實,廓清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界限
正確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首先應當對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范圍作出正確界定。只有確定了權利的內容、界限,才能正確考量權利沖突中的是是非非。
(1)商標權的權利范圍。商標權包括使用權與禁用權,使用權即商標權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商標的權利;禁用權是指商標權人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自己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防止混淆的權利。在與企業名稱的關系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為商標侵權行為,因此,商標還可對抗他人對企業名稱的不正當使用。
(2)企業名稱權的權利范圍。根據現行法律,企業名稱也享有專用權,具有排他性。首先,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企業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其次,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所有者得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企業名稱。第三,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3)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在先權”地位。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商標權對企業名稱不具有在先權地位,企業名稱對商標也不具有在先權地位。
第一,商標權對企業名稱不具有在先權地位,即在先商標權不當然具有排斥他人將與商標相同或近似之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的效力。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名稱在先權利的只有在該企業名稱登記主管部門轄區內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名稱,商標等其他商業標記的在先權利并不能對抗企業名稱的登記。即使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企業名稱所有者只有在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時,才能確定其行為不合法。只有他人將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并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商標所有人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即只有馳名商標在特定條件下才能作為對抗企業名稱登記的在先權,一般商標則不具有阻礙企業名稱登記的在先權地位。
第二,企業名稱也不具備對抗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地位。《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但是并沒有確定在先權利的范圍。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多以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為“在先權”,而以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作為在先權的實踐僅作為特殊情況并從反不正當競爭的角度加以處理。[1]目前商標評審實踐做法是商號權基本上不列入在先權的范圍,一般不具有阻止在后商標注冊的效力。
(4)確立企業名稱權利范圍的另一種思路:將具備一定條件的商號視為未注冊商標。其實在確定企業名稱權和商標范圍、處理二者沖突時,我們還有另外一種思路,即將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作為未注冊商標對待。一件標志是否是商標并非取決于是否注冊,而在于該標志是否發揮了商標的功能,只要一件標志用于商業活動,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其實質就是一件商標。商號雖然作為企業名稱中的特取部分,其法律效力是特定的,但這并不妨礙符合一定條件的商號成為未注冊商標。如果企業名稱所有者在經營活動中,以商標的方式使用了其商號,該商號已經事實上起到了商標的作用,如果該商號未注冊為商標,我們應當承認該商號同時具有商標的性質,可以作為未注冊商標進行保護。《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據此,如果企業名稱所有者將商號作為商標使用,且該標志在相關市場上有一定影響,可以禁止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將該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即在一定條件下,具備上述條件的商號,可以作為未注冊商標對抗他人的商標注冊。
2.尊重權利的“表面合法性”,正確運用權利平等原則
在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司法過程中,我們應當始終堅持權利平等原則,不能認為商標權優于企業名稱權,也不能認為企業名稱權優于商標權。否則,將事實上造成權利主體的不平等,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處理企業名稱之間的沖突問題時,這樣論述:“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在已經核準登記‘東莞市天長地久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的情況下,又核準登記‘東莞市虎門天長地久婚紗攝影店’,盡管從雙方企業名稱取得時間看,天長地久攝影公司取得企業名稱在先,李曉霞(個體工商戶“東莞市虎門天長地久婚紗攝影店”業主――筆者注)取得企業名稱在后,但是,李曉霞的企業名稱也系經過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授權取得,在李曉霞企業名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撤銷前,也應當平等受到保護。”這對處理商標與商號之間的沖突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3.尊重權利的正當行使,依法禁止權利濫用行為
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外表是雖屬于行使權利,但在實際上是背離權利本旨或超越權利界限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一項權利,就內涵而言,該權利有其價值目標;就外延而言,該權利有其界限。如果權利人行使其權利違背該價值目標或越出該權利的界限,即為違法行為,依法應予禁止。
在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時,強調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最重要的意義在于正確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依法保護在先權利,是目前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知識產權審判強調的一項重要原則。在不同主體之知識產權發生沖突時,依法保護在先合法權利,具有邏輯上的正當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適用保護在先合法權利原則解決的是權利取得的正當性問題,它無法判別合法權利人行使權利是否正當。權利濫用行為就是合法權利的不正當行使。由于權利行使方式的多樣性,在處理權利沖突糾紛時,既要注意判斷權利的取得是否合法,也要充分注意判斷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否越出了權利邊界。
從禁止權利濫用的角度,在后權利人的行為可能侵犯在先權利人的權利,在先權利人的行為也可能侵犯在后權利人的權利。
4.尊重當事人的勞動創造,正確適用權利通約理論
所謂權利通約,也稱權利變更、轉讓,是指不同權利發生沖突后,當事人通過和解方式,或訴訟后由法院主持調解,采用某救濟措施(通常是經濟補償),互相約定將一種權利轉化為另種權利,并加以比較和交換,以這樣的方式平息糾紛。蘇力先生通過科斯的主張――在權利沖突時,法律應當按照一種能避免較為嚴重的損害方式來配置權利,或者反過來說,這種權利配置能使產出最大化――提出在權利沖突中可以適用權利通約理論進行處理。從效益最大化的角度,權利通約理論有其合理性,在具體案件處理過程中,能夠通過法院的主持化解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通過權利通約方式解決糾紛,實際上是對當事人勞動創造的尊重,也是對社會財富的一種保護手段。通過權利通約,可以使因當事人糾紛而可能減損的社會財富得以保全甚至增值,因此法院在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糾紛(包括其他權利沖突糾紛案件)時,應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適用權利通約理論。
參考文獻:
[1]范漢云:中國關于撤銷不當注冊的法律規定及實踐[J].中華商標,1999(3)
[2]彭曙曦劉鳳菊: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問題研究[J].知識產權,2001(5)
[3]汪淵智:論禁止權利濫用原則[J].法學研究,1995(5)
篇4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申請企業名稱:
: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1、2、3、
: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 企業類型: 住所:
(見投資人姓名或名稱、證照名稱及號碼、投資額和投資比例下頁表,投資人寫不下的,可另備頁面載明并簽名蓋章)
審查員意見及簽字:
年 月 日 核準員意見及簽字: 年 月 日
1
投資人姓名或名稱
證照名稱
證照號碼
投資額 投資比例
2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單位股東的職工) 前來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事宜。 授權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權權限如下(請在“”內打“√”選擇): 1、同意不同意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的文字; 2、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同意不同意修改、增加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3、同意不同意修改除上述第1、2項外的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代辦人(經辦人)或人簽名: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處)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設立登記由股東、出資人蓋章、簽字(自然人股東)。 2、有關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注冊指南請瀏覽杭州市工商局紅盾信息網(xiexieba)。
篇5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適用指南》的闡述,廠商名稱雖然在各國法律中解釋不同,但是一般而言,就是指標識自然人或法人的企業名稱。不過,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的中文譯本中,Trade name卻又被翻譯成商號。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此處,字號是商品生產者為了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營業中使用的專屬名稱,其意義相同于商號。因此,許多學者從此角度出發,認為商號應該是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二者并非同一概念。進而,享受企業名稱專用權的部分,到底是包含字號(商號)的完整企業名稱還是僅僅字號(商號)部分,則容易引起爭議,并可能導致企業名稱專用權侵權標準認識的不當。事實上,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現在的正式官方中文譯本中,Trade name無論是被翻譯成企業名稱,還是被翻譯為商號,都傾向于被解釋為企業在商業活動中用于正式登記注冊的名稱。而在登記注冊的相關程序規定方面,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則認為,各個國家應該在全國性層次上規定注冊的可允許和接受的條件,即要求注明企業性質和商業活動的目的。
對我國的相關規定,我國是由國家、省或直轄市、市及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各類企業進行登記注冊,名稱應有標明行業和企業組織形式的文字,并由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另外,我國企業在商業活動中只能使用一個企業名稱,即使因特殊需要經核準有一個從屬名稱,也不能在商業活動中使用。所以,綜上對比,在我國受到專用權保護部分的企業名稱,是包含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字樣在內的完整企業名稱,而并非單一的字號(商號)部分。同樣,在討論企業名稱權侵權標準時,應該在完整的企業名稱的層面上考慮。
企業名稱專用權保護尚需完善
企業名稱,作為一種受到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商業性標識,其作用主要是用于區分提供相同商品與服務的不同市場主體。因此,在判斷企業名稱專用權侵權的基本理由上,應該以是否存在商品與服務市場主體混淆的可能性為標準。進而,企業名稱專用權同樣應該存在行為與禁止兩方面的含義。其中,前者表現在企業名稱專用權人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其被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從《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可以看到,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并在核準注冊后,可以在規定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即承認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行為。而后者,本應表現為專用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的企業名稱。但是,在現行企業登記及企業名稱登記相關法規規章中卻沒有明確規定。
篇6
這一改革,將使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工作模式發生根本性變化,即由現行的申請人網上申請、到總局現場提交申請材料、領取核準通知書的工作模式,改變為主要由申請人網上申請、在當地企業登記機關領取核準通知書的工作模式。這一改變,使申請人不必跑總局,即可全程辦理不含行政區劃等企業名稱核準申請業務,從而有效節省了申請人的時間、精力和相關成本。
為實行這一改革,總局對企業名稱審核權限等進行了較大調整,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登記機關和有直報權限的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企業登記機關對本省市不含行政區劃等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進行審查;授權各地具有不含行政區劃等企業名稱外資企業登記管轄權限的企業登記機關,受理住所位于本轄區的不含行政區劃等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等。
為配合此次改革,總局決定將總局企業名稱庫向各級企業登記機關開放。各地登記機關的授權用戶可以使用網上注冊系統查詢總局企業名稱庫、辦理相關業務。同時,總局對部分企業登記規范進行了補充、調整,編寫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業務操作規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操作指引》(路徑:總局網站(saic.gov.cn)首頁服務指南辦事指南)等文件,用于指導基層、企業辦理企業名稱申請業務。
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實行總局
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工商登記便利化,切實提高名稱核準工作效率,總局決定,從2015年11月1日起,對依法需經總局核準的企業名稱實行全程電子化辦理(以下稱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簡稱全程電子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內容做法
實行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主要是充分運用工商系統信息化手段,充分發揮各地企業登記機關的作用,將總局企業名稱核準業務主要由申請人網上申請、到總局現場提交申請材料、領取“核準通知書”的工作模式,改變為主要由申請人網上申請、在當地企業登記機關領取“核準通知書”的工作模式。
主要做法是:申請人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網上注冊申請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網上注冊系統)辦理需經總局核準的新設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以下簡稱預先核準)業務,其“核準通知書”由企業登記機關打印、發放;各地已經登記注冊企業申請變更名稱,依法需經總局核準(以下簡稱變更核準)的,由各地登記機關受理審查后,通過網上注冊系統報總局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二、主要工作程序
各地企業登記機關按照“一審一核”的原則,配合總局按照以下主要程序(見附件1《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業務操作規程》)完成預先核準、變更核準全程電子化業務。
(一)預先核準
1.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提交申請后,由總局審核人員對企業名稱進行審核。核準通過后,總局通過該系統發放《企業名稱網上預先核準告知書(內資)》(不蓋公章)給企業名稱申請人。申請人咨詢當地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登記管轄有關規定,確認具體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機關核對告知書有關信息、確認本機關辦理登記業務后,從網上注冊系統下載打印《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加蓋總局企業登記專用章)并加蓋本企業登記機關業務專用章,發放給申請人。
2.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既可以選擇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提交申請(同時上傳投資人證明文件PDF格式掃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記管轄權限的企業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網上申請的,其審核與打印發放《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程序參照內資企業辦理。現場申請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審查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過網上注冊系統上報總局審核;核準后,由企業登記機關從網上注冊系統下載打印《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發放給申請人。
3.企業名稱已核調整
申請人可以對已經預先核準、尚未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申請事項進行部分調整(簡稱已核調整,下同),可以延長一次預先核準企業名稱的保留期限。可以調整的項目是:地址、注冊資本(金)、投資人名稱和證照號碼、經營范圍、行業代碼等。其中,調整投資人名稱和證照號碼屬勘誤性質,申請人須同時網上提供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掃描件(PDF格式)。
內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由申請人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按照預先核準程序辦理。外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網上申請核準的,既可以由申請人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按照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程序辦理,也可以由申請人向已經確認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調整申請;現場核準的,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調整申請。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外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業務后,通過網上注冊系統報總局審核。由于已核調整導致登記機關改變的,應當向改變后的企業登記機關提出調整申請。
4.檔案保存
預先申請核準后,在網上注冊系統中自動生成申請書、審核意見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等必要文件,以電子檔案形式保存,總局不再保存相應文件的紙質檔案。需要提供證據等使用的,由總局打印有關材料,并加蓋企業登記業務專用章予以確認。
申請人現場提交的外資企業申請材料和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相關材料等,由企業登記機關歸入企業登記檔案,可以不予另行單獨保存。
(二)變更核準
1.變更申請及核準
各地企業登記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后,通過網上注冊系統上報本省企業登記機關審查,省企業登記機關審查通過后報總局核準。總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業登記機關變更申請,但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登記機關已經建立本市和本省企業名稱數據庫聯查機制的,經省企業登記機關同意,可以視同省登記機關,直接向總局申報。
總局核準變更申請后,將核準信息反饋給企業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從網上注冊系統打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加蓋本企業登記機關業務專用章發放給企業。
2.檔案保存
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材料以及企業登記機關打印發放給申請人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等文件,由企業登記機關歸入企業登記檔案,可以不予另行單獨保存。
企業登記機關通過網上注冊系統報總局核準的有關變更核準過程信息,在網上注冊系統以數據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應文件的紙質檔案。需要提供證據等使用的,從網上注冊系統提取相關信息,由總局打印有關材料,并加蓋企業登記業務專用章予以確認。
三、有關保障措施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全程電子化工作順利推進。
(一)總局授權各省企業登記機關和有直報權限的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對本省市變更核準進行審查。
(二)總局授權各地具有不含行政區劃企業名稱外資企業登記管轄權限的企業登記機關,受理住所位于本轄區的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三)總局企業名稱庫向各級企業登記機關開放。各地登記機關的授權用戶可以使用網上注冊系統查詢總局名稱庫、辦理相關業務。已建立省統一企業登記業務系統的省市登記機關可以通過總局提供的標準接口,將省市企業登記業務系統與總局網上注冊系統有效連接,做到市(區)、縣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完成全程電子化業務。
(四)適應全程電子化需要,對部分企業登記規范進行補充、調整(見附件2《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補充調整登記規范》)。其中,補充、調整了5項提交材料規范(補充2項、調整3項),補充、調整了12種登記文書規范(補充7種,調整5種)。補充的企業登記規范與總局2014年的企業登記規范(《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號〉及《工商總局關于修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書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號〉)具同等效力,調整的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企業登記文書規范以本通知公布為準。
四、有關工作要求
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需要各級企業登記機關的協同配合。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要高度重視,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一)各地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指定業務骨干專人負責全程電子化有關工作。網上注冊系統對專責工作人員個人授權,并對授權用戶進行痕跡管理。授權用戶要嚴格遵守登記工作紀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私自將用戶名和密碼授與他人使用。由于崗位調整等原因需要調整用戶的,需及時報本省市企業登記機關管理員,變更授權用戶。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指定A、B崗,A崗為主要負責人,保障工作不間斷。業務較多的企業登記機關可以適當多設,但最多不超過3人。
(二)總局負責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專責人員的授權,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對本省市所轄各市(區)、縣登記機關用戶進行授權、管理等工作(見附件3《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用戶管理辦法〈試行〉》)。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要根據業務需要,積極組織各市(區)、縣用戶開展培訓、交流活動。要及時掌握所轄市(區)、縣用戶人員狀況,及時對用戶信息進行維護。
(三)各地企業登記機關要積極配合全程電子化要求,對本單位企業登記注冊系統進行必要升級改造,對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登記變更流程、分工等進行必要調整,配備彩色打印機、掃描儀等必要設備,確保全程電子化與本機關企業登記工作的有效銜接,為申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四)各地企業登記機關要把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作為本機關重要業務內容,納入工作考核體系和相關制度管理。對專責工作人員,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窗口服務規范(試行)》等規定嚴格要求,加強管理。對于工作積極努力、認真負責、表現優秀的同志要給予相應獎勵;對于態度懈怠、難以勝任專責工作的,要及時調整崗位,發現違紀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各地企業登記機關對全程電子化的工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總局企業注冊局(外資局)聯系。
工作電話:88650148,88650151
技術支持:88650152
附件:1.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業務操作規程
2.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補充調整登記規范
3.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用戶管理辦法(試行)【略。可訪問總局網站(saic.gov.cn)首頁服務指南辦事指南或者點擊本文底部藍色字“閱讀原文”查看。】
工商總局辦公廳
篇7
(二)合作企業的經營范圍和合作期限;
(三)合作各方的名稱、注冊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國籍和住所);
(四)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六)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會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職責;
(七)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職權、辦事規則,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聘任、解聘辦法;
(八)有關職工招聘、培訓、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等勞動管理事項的規定;
(九)合作企業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
(十)合作企業解散和清算辦法;
篇8
關鍵詞 紙業企業 生命周期成本管理 實踐 措施
一、前言
隨著各種各樣企業的不斷興起和成長,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要求企業必須在提高生產技術和管理水平的同時,重視控制生產成本的問題。紙業企業可以完善自主創新體系,擴大企業成本優勢,構建一體化產業鏈,降低生產成本,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達到強化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的目的。
二、紙業企業成本管理在研發設計階段的實踐
(1)在自主開發階段的運用。紙業企業成本管理實踐反映在企業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首先就是企業的自主開發階段,需要注意企業相關設備,減少人工的成本消耗。許多紙業企業每年在研發新產品的階段,消耗的資金達到營業總收入的5%甚至更高。某些企業更是著力于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高端的科研開發平臺的完善。
(2)以研發新科技和擴大成本優勢為目的的運用。企業在研發新科技和擴大成本優勢方面也需要有所舉措。以前幾年中國太陽紙業企業在科技研發方面的情況為例,2011年冬季,該企業突破性地開發出利用價值高的溶解漿,其系統地生產溶解漿的水平已經在國內達到頂尖地位,且形成的產品能與進口的高檔溶解漿相媲美,這不僅是企業創新的成就,更是對國內造紙企業的引導,能夠幫助紙業企業在溶解漿生產方面降低成本。
三、紙業企業成本管理在生產制造階段的實踐
(1)在構建一體化產業鏈環節成本中的運用。貫穿于企業對生產經營產品的全程,紙業企業除了在產品的設計和技術的研發階段需要注意成本的管理問題,在構建一體化產業鏈的環節也需要考慮成本的支出。企業在構建產業鏈的同時,盡最大可能壓縮成本空間,既是應對經濟全球化安全隱患的有效手段,也是抓住國際資源的有利條件,更是深化發展格局的優勢所在。我國的紙業企業需要以國內市場條件為基礎,培養全球視野,用國際化的思維指導企業的資源配置和管理水平提升。重視“走出去”和“引進來”的思想指導,融入國際化的市場競爭環境中。
(2)在資源合理配置中的運用。紙業企業在生產制造階段,如果合理地進行成本管理,可以在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減少制造成本方面大有作為。例如,紙業企業可以采用縮減蒸汽管道輸送長度,對各廠區實行集中供應蒸汽,一次性統一購買較大數額的煤炭量,這就使企業總部無形中增加了與煤炭供應方之間商議價格的籌碼,在一定程度上,紙業企業可以降低煤炭的購價,這也是對成本支付力度的降低。除此之外,紙業企業可以建設廢氣回收框架體系,科學地回收廢氣并合理進行再利用,把回收的紙機冷凝水轉化成鍋爐的補給源,可省下3000余萬元的耗費;把造紙產生的黑液進行蒸發,將其燃燒的余熱轉化成發電的動力,相當于煤3000噸以上形成的能量。顯而易見,這是廢物再利用的典型案例,對于企業適應資源節約型和環境保護性社會有著重要的意義,在降低企業的原料成本的同時提升了企業的科技含量。
四、紙業企業成本管理在產品營銷階段的實踐
(1)存貨周轉率,降低倉儲成本。企業在進行產品營銷時,需要加強生命周期的成本管理,則是企業提高存貨周轉率,降低倉儲成本的有效途徑。如果企業在營銷過程中選擇以銷定產的方法,就可以達到遠遠比同行其他企業耗時更短的營業周期。同時,企業可以采取措施提高應收賬款周轉率,使該紙業企業在整個行業領域內占據領先地位。一旦存貨周轉次數被增加,其內部的存貨周轉速度也會發生不斷的變化,無形之中降低企業的倉儲成本。
(2)通過尋找合作伙伴壓縮廣告成本。當然,在企業的產品營銷中,必然不能避開廣告的部分,相關的紙業企業在營銷過程中可以考慮與其他企業或者機構建立友好戰略合作關系,形成規模效益,減少在廣告宣傳方面的資金支出。例如,紙業企業可以憑著在長期的產品經營中與商務企業、教育出版社或者原材料供應商等企業合作時積累的企業關系鏈條,不斷鞏固友好合作的關系結構,爭取在建成長期穩固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上有所成就。可以通過組織專業的活動和單位加強雙方的聯系,此舉不僅可以幫助紙業企業在客戶群體中提高自身品牌的認知程度,而且可以促進紙業企業與國內外大品牌的合作。這是企業增強影響力和壓縮宣傳成本規模的有效手段,一舉兩得,何樂不為呢?
五、紙業企業強化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的措施
(1)完善自主創新體系,擴大企業成本優勢。紙業企業在進行產品研發時,便需要增強自己在創新能力和獨家科技含量方面的優勢,逐漸擺脫對其他優質企業的技術依賴,通過建設具有獨特競爭優勢的創新體系降低運營成本。在原料制造、配比和工藝改善上努力,尋找資源節約型、資金壓縮型的原料供應體系,為企業贏得原料消耗方面的優勢地位。紙業企業在中國先進科技的搖籃――中科院的幫助下,一起完成了專用于造紙工作的包裝搬運機器人系統的建設,并使之在實際的造紙操作中發揮可觀的作用。這些機器人可以在重量級的卷紙下線后,完成包裝、蓋板的環節,然后把卷紙自行輸送到倉儲車間,這一系列的流程只需要短短十分鐘以內就可以搞定。機器人在造紙中的利用和推廣,幫助企業在施工中添加了成品紙的自動化輸送和垛紙的自動化包裝,這既可以提升企業工作的效率,也可以節約企業的施工成本。
(2)構建一體化產業鏈,降低生產成本。為了在競爭激烈的現代經濟市場中搶占戰略高地,企業需要構建產業鏈,在壓縮企業協作中的交易成本空間的同時,帶動穩定需求與及時供應系統的形成。實行林漿紙一體化產業鏈經營,制漿造紙企業可依托配套的、集約經營的原料林基地,提供優質、可靠、低廉的木材原料。這有助于企業更有力而科學地控制企業內部的原料板塊,并在成本管理方面占據優勢。
(3)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由于當今市場大背景的復雜性、信息瞬息萬變,處于多變的市場體系中的紙業企業隨時可能面臨難以預料的危機,此時,企業必須在危機中積極自救,不用只把眼光局限于中國和歐洲、美國等經濟發展優勢比較突出的國家,轉而把眼光伸向礦產資源比較豐富、氣候環境比較優良、社會政治和諧且生產成本比較低廉的東南亞國家,如老撾。在老撾新建林漿紙基地,并構建一條林紙一體化的上游產業鏈條,這些企業在后期運營中可能體現出巨大的優勢,因為轉換生產基地,帶來了巨大的成本優勢,減輕資金壓力,避開經濟危機的影響,使企業在外界比較混亂的情況下仍能有秩序地進行生產。
六、結語
紙業企業在進行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的同時,必須掌握相關概念,明確紙業企業成本管理在研發設計階段的實踐,即在自主開發階段的運用、以研發新科技和擴大成本優勢為目的的運用。而紙業企業成本管理在生產制造階段的實踐主要包括在構建一體化產業鏈的環節成本和在資源合理配置中的運用;紙業企業成本管理在產品營銷階段的實踐,是指存貨周轉率,降低倉儲成本、通過尋找合作伙伴壓縮廣告成本。
參考文獻
[1] 王寧,時龍龍.太陽紙業的生命周期成本管理[J].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11: 56-57.
篇9
關鍵詞:成長型企業;企業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設置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0-02
一、成長型企業及其信息披露
(一)成長型企業的涵義。英國專家彭羅斯最早提出“成長型企業”的概念,在企業成長理論中她指出:企業成長是不斷挖掘未利用資源的過程,而大企業不過是不斷挖掘未利用資源的結果。企業成長性是企業具有不斷挖掘未利用資源并實現持續增長的性能。根據彭羅斯的研究,中國企業評價協會把“成長型企業”定義為“在較長的時期內(如3年以上),具有持續挖掘未利用資源能力,不同程度地呈現整體擴張態勢,未來發展預期良好的企業”。
筆者采用中國企業評價協會的定義,從該定義我們可以看出,第一,企業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曇花一現式的高速發展的企業不是成長型企業;第二,企業的成長是一個不斷打破舊的平衡以建立更好的新的平衡的動態過程。以企業年齡、規模、成長速度等因泰為劃分依據,將中小企業的生命周期劃分為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針對每一階段的特點,都應該有適合本階段的發展戰略、財務目標、營銷策略等,在每個階段企業都處在相對平衡的狀態,后一階段只有打破前一階段的平衡狀態(衰退期除外),才能進入后一階段,得到更好的發展。第三,企業的成長不是單一因素的成長,是一個綜合的成長,它包括企業家的成長、產品的成長、管理的成長和企業文化的成長等,只有這些都在原來的基礎上得到了改善或成長,企業才是真正健康的成長了。第四,成長型企業不一定就是中小企業,大企業也可能是成長型企業,還有,停滯不前或將走向死亡的中小企業也不是成長型企業。
因此企業的成長是指企業在一個相當長(至少3年)的時間內,保持企業整體績效水平(產量、銷售量、利潤、資產總量等)平衡、穩定增長的勢頭,或持續實現企業整體績效的大幅度提升和企業發展質量與水平的階段性跨越的發展過程。
(二)成長型企業信息披露。企業信息披露是企業各信息使用者博弈的結果。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博弈主體)主要有:一是經營者(企業)。他們既是會計信息的提供者,向其利益相關者披露會計信息,又是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利用會計信息指導經營決策。二是政府部門,檢查企業是否如實披露信息,是否遵紀守法,照章納稅。三是潛在的投資人和債權人,根據企業所披露信息,做出是否投資的決策。會計信息披露范式的微觀基礎在于作為企業會計信息系統終端站的財務報告與披露的創新,使信息需求者能從信息披露中獲得更為完整的會計信息。這就要求中小企業會計信息披露既要遵守由信息制造者、投資人及公共監督部門(機構)三方的博弈過程所形成的會計規范,滿足會計信息利益相關各方對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要求,同時,還要有選擇性的披露和報告對信息需求者有重要性的內容,以便他們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來分析評價企業的業績和前景。成長型企業應當披露以下信息:
總結性、預測性和指導性會計信息三位一體的會計信息體系。總結性會計信息是對已有生產過程投入產出關系的反映;預測性會計信息是對企業未來發展的機會與風險的估計;指導性會計信息則是在從經濟和非經濟雙層涵義上反映生產的社會效果,為資源的宏觀配置提供決策參考并引導消費結構的優化。
前面提到企業的成長是一個綜合的成長,它包括企業家的成長、產品的成長、管理的成長和企業文化的成長,企業也應當提供這方面的信息。雖然有些信息的披露會損害企業的利益,但是決策層了解這些信息對企業的未來發展是很有幫助的,因此我們要提供這些信息給管理、決策層。但對于企業外部,這些對企業可能產生損害的信息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準則的要求下不對外披露。
二、不同企業生命周期成長型企業信息披露的機構設置
隨著成長型企業的不斷成長,其信息披露機構(主要有企業財務部門負責)必然會也會不斷發展變化。筆者結合企業的發展周期提出了成長型企業的信息披露機構的設置方案。
(一)創業期的信息披露機構設置
這個時期的企業處于剛成立階段,就像襁褓中的嬰兒一樣,抵抗力很弱,隨時都有生病的可能。此時企業存活的關鍵取決于攝取足夠的營養(營運資本),以及父母的照顧(創辦人的承諾)。此時企業員工數量少,企業的年營業額低,企業資產數量也不多,不論是財務資本、人力資本、技術水平、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都十分有限。這時期企業管理中最大難點是缺乏規章制度,更不要說信息披露制度了。企業的管理者通常在經營管理上唱“獨角戲”,企業的想法也很簡單,就是要賺錢生存下去,管理者會步步小心謹慎。這樣,企業一般不會也沒有能力去做超出自己經營規模和范圍的事。在這個時期信息披露機構對于企業來說處在次要地位,因為急需資金發展,而這時候建立成長型企業所要求的健全的信息披露機構成本太高,反而不利于企業未來的發展。但是,這樣并不能說明企業不需要進行信息披露了,畢竟企業的所有者是要獲得企業管理層的業績情況和企業發展情況,以確保他投入資金得到了合理利用和是否能夠獲得合理的回報的。筆者認為此時盡管企業設立了財務部,但是還不是很健全的。所以筆者建議在總經理下面設專門的參謀部門。此部門從企業發展壯大的戰略角度上收集、處理會計信息、設計企業成長指標體系,為企業總經理提供決策所需的信息。
(二)成長期的信息披露機構設置
這一時期是企業成長最快的階段,技術水平和產品設計能力迅速提高,生產成本下降,規模效益開始出現,市場開拓能力也迅速加強,市場份額擴大,產品品牌和企業的名聲已為世人所知曉。成長期的企業資金剩余情況很樂觀,足以支撐企業的快速發展。同時,組織逐步規范化,有一定的工作程序和規章制度,分工開始明細,組織內機構增加,內部溝通和協調也隨之增加,產品或服務比較集中。筆者認為此時隨著企業的發展,企業的會計核算部門也應得到發展,建立健全的會計核算機構的時機也已經成熟。財務參考部門的提供參考的職能,較完善的財務部已經有能力勝任了,而且財務部門也不能只是簡單的核算與監督了,它應當提供更多的信息,結合環境會計,人力資源會計,社會責任會計和企業價值評估方面的知識等,對如企業人力資本、企業家才能進行核算和披露。這樣財務部門實際上已經具備了一個風險預警,決策支持系統的功能,在企業發展戰略的角度上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信息。但是此時財務部門提供發展戰略所需的信息還是在總經理的領導下。
(三)成熟期與衰退期的會計部門設置
在成熟期,企業資源投入達到一定規模后保持相對穩定水平,人力資源以及各種無形資源在企業的資源配置中占有相當的份額,企業資源結構趨于科學合理,企業的主要業務已經穩定下來,市場份額相對穩定,企業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管理經驗,企業管理正規化。同時隨著競爭的加劇,新科技,新成品的出現,企業的市場份額和利潤率也會下降。因此成熟期的決策決定了企業是持續發展還是走向衰退。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會計部門的設計基本上與成長期一樣,只是戰略方面的信息提供不再在總經理的指導下提供,在董事會下設立戰略發展所需的參謀部門。這樣可以更好的避免經營者的經營決策的失誤。
處于衰退期的企業,營業額下降,人員數量增加,企業創新能力急劇下滑,企業面臨生存危機,這時候企業就急需變革了。筆者認為信息披露機構的組織設計同成熟期。這樣同樣可以更好的避免經營者的經營決策的失誤。
三、結論
通過對以上成長型企業的會計核算方面的簡單分析,我們得出結論:成長型企業的信息披露應該立足于企業的成長,為企業的成長服務。要很好的實現這個服務目標,筆者建議將成長型企業的會計提升到管理層的戰略決策的地位上。目前關于這方面的專門研究還很少,還得需要實務界與理論界的大力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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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1.使原來的產品成本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傳統成本制度下,企業僅把產品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計入產品成本,而把設計開發和售后階段的費用計入期間費用。在環境會計中,要對產品整個生命周期內的成本進行核算,具體到環境成本,產品成本不僅包括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環境支出費用,且包括產品開發、銷售直至淘汰整個生命過程的環境支出費用。
2.費用發生額大且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由于人們對環保的日益重視,作為主要污染者的企業對此承擔的責任日益加大,因而環境支出也非常巨大。而且隨著政府環境立法對企業約束力的增強,公眾對環境質量的要求標準越來越高,使得企業的環境支出費用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
3.費用的發生時點不均衡。環境支出不像其它成本項目如直接材料那樣均衡地發生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它往往具有突發性或一次性,如違反環境法律受到的罰款而導致的支出、環保設施的投資等。4.潛在成本劇增。環境活動有其特殊性,企業當期生產經營活動對環境的破壞可能并不明顯,但這并不表明企業不負擔任何環境成本。因為企業對環境的破壞終究要付出這樣或那樣的代價,并且代價有越來越大的趨勢。
就日常的會計處理來看,我國目前的做法是;與環境有關的支出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期間費用,例如營業外支出,或在金額較大時作為待攤費用處理,這種做法固然有操作簡便的優點,但也暴露出其內在的缺陷,是無法適應上述特點的。其嚴重后果表現在:
1.直接影響企業財務成果和稅負。鑒于目前多數企業只在實際發生時才列作費用。而對潛在成本忽略不計,使得當期收入與費用配比不合理,生產成本小于真實成本,虛增了當期利潤,增加了稅負。財務報表信息嚴重歪曲,將導致報表使用人做出錯誤決策。
2.模糊了成本發生的動因,不利于企業挖掘潛力,降低成本。由于企業把環境支出費用計入期間費用,搞“一鍋煮”,不利于企業管理當局對成木發生的前因后果進行分析,從而使得企業對環境支出控制不利,導致成本的上升。
為此,建立科學的環境會計迫在眉睫。環境會計在國內尚處于起步階段,筆者認為,結合我國實際首先應從環境成本做起,其中的作業成本法和生命周期成本法是兩種有效可行的方法。
一、作業成本法(Activity—based Costing)
作業成本法(ABC)指以作業為核算對象,通過成本動因來確認和計量作業量,進而以作業量為基礎分配間接費用的成本計算方法。在 ABC下,作業成本可分為四個層次血產品單位成本。即與生產單位產品有關的直接耗費,包括原材料、直接人工等。該層次的作業成本與產量成正比例關系。②生產批次成本。即與生產批別和包裝批別有關的資源耗費,包括生產某批次所需要的生產準備成本、清潔成本、質量成本等。該層次的作業成本取決于生產批次的多少。③產品維持成木。即與產品種類有關的資源耗費,包括獲得某種產品的生產許可、包裝設計等方面的成本。該層次的作業成本取決于產品的范圍及復雜程度。④工廠級成本。即與維持作業生產能力有關的資源耗費,包括折舊、安全檢查成本、保險等。該層次的作業成本取決于組織規模和結構。
與傳統成本制度相比,作業成本計算采用的是比較合理的萬法分配間接費用。該方法首先匯集各作業中心消耗的各種資源,再將各作業中心的成本按各自的作業動因分配到各產品。歸根到底,它是采用多種標準分配間接費用,是對不同的作業中心采用不同的作業動因來分配制造費用。而傳統的成本計算只采用單一的標準進行制造費用的分配,無法正確反映不同產品生產中不同技術因素對費用發生的不同影響。因此,從制造費用的分配準確性來說,作業成本法計算的成本信息比較客觀、真實、準確。從成本管理的角度講,作業成本管理把著眼聲、放在成本發生的前因后果上,通過對所有作業活動進行跟蹤動態反映,可以更好地發揮決策、計劃和控制作用,以促進作業管理的不斷提高。
二、生命周期成本法(Life—cycled Costing)
產品生命周期成本法(LCC)是指在產品經濟有效使用期間,從產品研究開發階段開始,經過產品規劃、設計、制造、售后服務等階段,按每一階段累計其發生的成本。因此 LCC法考察的是產品整個生命周期的完全成本——從設計到開發,它是為了優化企業價值鏈而在成本計算上的時空觀擴展。在當今社會,人們的消費觀念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對產品的需求從追求經久耐用轉向標新立異,突出個性,產品生命周期日益縮短,從而產品成本的構成也發生了重大變化。表現在制造過程中發生的成本所占比重下降,而制造過程以外的成本日益增加。
按LCC法的要求,企業應就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消耗的能源材料和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跟蹤檢測,就產品食)生產、銷售、使用(或消耗)過程中發生的環境支出進行全過程的累計。按LCC法環境成本可分為三類:
1.普通生產經營成本。這類環境成本是指在生產過程中與產品直接有關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能源成本、廠房設備成本等。包括為保護環境而發生的生產工藝支出,建造環保設施支出等。
2.受規章約束的成本。這類環境成本是指由于遵循政府環境法規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排污費、檢測監控污染情況的成本,因違反環境法規而繳納的罰款,向政府機構通過廢棄物排放情況的成本等。
3.或有負債成本(潛在成本)。指已對環境造成污染或損害,而按法律規定在將來發生的某種支出。包括由于環境污染嚴重而尚未治理,國家極有可能對企業處以的罰款,企業因污染對周圍單位或個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而招致可能的賠付等。
對于第1和第2類成本,因為它們是已經發生的成本,數據現成,可直接從有關賬簿中取得。就核算而言,對第1類成本,可按傳統方法直接計入有關產品;對第2類成本,則要分析成本發生的動因,按作業成本法分配計入有關產品。
對于第3類成本,即或有負債成本,由于尚未發生,因而無現成數據。但是企業可據某些方法預測或有負債成本的數額,常見方法有:防護費用法、恢復費用法、影子工程法、替代品評價法、政府或法院認定法等,限于篇幅不再詳述。如果涉及未來一個較長時期的環境支出,采用一定的折現率(比如社會貼現率)折算出現值,由此現值作為或有負債成本的金額則更為合理。
LCC法除了運用預測方法以外,大多采用傳統方法或ABC法,與傳統法相比,LCC的優點可概括為:
1.完整性。LCC法補充了傳統成本法下未曾核算的全部內容,即補充了或有負債成本,保證了產品成本項目的完整性。
2.符合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和權責發生制的原則。
LCC法計算出的產品成本真實地反映了產品所發生的真正的勞動耗費.便于企業管理當局根據真實的成本資料進行生產經營決策,挖掘內部潛力,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