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機械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0 18: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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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UG系統(tǒng)是世界一流的具有綜合性設計、分析和制造一體化的集成系統(tǒng)。系統(tǒng)不僅能夠由CAD模塊實現從產品的概念設計、結構設計、虛擬現實到靜力學和動力學的強度分析,還能由CAM模塊實現計算機輔助加工制造,同時在系統(tǒng)中還貫穿了產品的開發(fā)和制造全過程。UG技術提供的草圖功能、曲線曲面建模、基于特征的實體建模、虛擬裝配建模、機構運動仿真、分析等技術手段,為機構設計提供了極大的方便。通過相關技術手段的結合應用,既能快速構建出相關機構的抽象模型,也能把這種模型快速地映射于機構的裝配模型,還能對機構進行快速的運動分析仿真、運動干涉檢查及動力學分析等。
2UG三維模型在教學應用中的優(yōu)勢
傳統(tǒng)的機械設計基礎教學過程,通常采用二維工程圖表達物體的結構形態(tài),或通過實物模型來增強學生感性認識。但這種教學模式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二維圖形缺乏立體感,實物模型由于體積和重量原因會造成攜帶、拆卸和剖切不便,且操作較為費時。采用UG三維造型功能,對課本上的二維圖形所對應的實體模型進行制作,可以很容易實現三視圖和實體之間的轉換,通過實體模型和動態(tài)仿真使學生能夠更直觀地進入真實的三維空間,從感性上理解三維實體的結構與相對位置,引導學生思考,增強學生感性認識,從而提高學生空間想象能力。另外,利用UG的局部放大、平移和翻轉等工具,還能夠讓學生在屏幕上全方位觀察零件復雜形體的外形與內腔的變化等各個側面和局部細節(jié)特征;可以直觀地顯現整個零件的結構,裝配體中零件之間的連接關系,使教學中的知識難點更加清晰、生動、形象;也可以根據不斷變化的教學內容和不同的教學對象的需求,利用UG軟件方便地進行教學模型的修改與新建,滿足教學中對模型種類及數量的需要,并有效降低教學成本。
3UG三維建模在教學中的運用
3.1模型和教材相適應
《機械設計基礎》課程很多內容都涉及三維零件,根據需要確定具體的零部件,如:帶輪、齒輪、凸輪、軸、軸承、箱體等等。在建模的形式上要注重提高三維模型的視覺效果,根據教學內容的需要制作、補充或減少模型,使模型與教學內容緊密結合,貼近實際。
3.2模型與課件相結合
優(yōu)秀的課件有助于提高教學效果,用UG軟件制作的素材,合理運用在課程多媒體教學中,可充分發(fā)揮教師與現代教學手段的雙重作用。例如,在講解軸承的結構和各零件的位置關系時,使用UG建好的模型,一邊講解各零件的結構,一邊進行現場虛擬裝配,這樣能夠方便地為學生提供正確的示范,培養(yǎng)學生的幾何構思能力,同時幫助學生理解結構工藝知識,有利于學生理解軸承的工作原理、裝配關系、各零件的相對位置關系以及各零件的結構特點。在這種視覺效果的刺激下,學生的分析、認識和記憶能力增強,這既活躍了課堂氣氛,又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在制作課件時,要注意收集和整理,注重課件在課堂教學中的實用性和使用方便性,有利于學生循序漸進地掌握教學內容。在教學過程中充分發(fā)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在師生的交流學習中尋找最適合學生的方式,更好地發(fā)掘學生潛力。
3.3充分利用學生資源
學生在學習UG軟件時,可以將教學模型作為練習讓學生參與制作,參與式的體驗教學不僅激發(fā)了學生學習UG軟件的熱情,而且鞏固了《機械設計基礎》課程所學的知識,同時,將優(yōu)秀作品作為今后教學的資料。
3.4多樣化制作模式
一種是將虛擬三維模型調整到最佳位置,保存為圖片格式,直接插入到課件適當位置;另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直接用UG軟件打開已建造好的虛擬模型進行教學,在課堂的動態(tài)教學中可以達到隨機應變、按需編輯、修改模型。當今社會迫切需要大力加強對人才創(chuàng)新意識與能力的培養(yǎng),培養(yǎng)符合時展需求的應用型人才迫在眉睫。而人才的創(chuàng)新始終離不開實踐環(huán)節(jié)的培養(yǎng)和鍛煉,即“創(chuàng)新來源于實踐”。隨著3D可視化軟件的“大眾化”及虛擬儀器的廣泛使用,使得原有以實物為主的機械設計基礎課程實踐教學模式面臨新的挑戰(zhàn)和機遇。尤其是有些設備或裝置需要進行剖切或外殼透明化處理才能充分清楚地了解其內部結構,僅僅在實踐教學中運用實物模型,較難形成模型的衍生、變型、擴展設計。這些客觀現實的存在,成為機械設計基礎課程實踐教學在運作過程中的瓶頸。因此,實踐教學過程中需要模型的多元化,即將3D數字化模型與實物兩種教學模式嵌套使用,才能優(yōu)勢互補。3D數字化模型具有以下特點:其一,三維數字化模型具有豐富多樣性的表達形式,數字化模型的表達,拆裝非常便捷,且完全可逆,通過剖切、爆炸圖、視頻生成等功能,可以生動直觀地表達實際零部件內部的結構和工作原理,全方位地展示精密部件和不可逆拆裝部件的內部結構、裝配和拆解過程。其二,利用數字化模型能夠強化學生的工程意識,目前UG軟件具有標準件庫,諸如軸承、螺栓、螺母、銷、鍵等標準零件庫,這些庫的使用可強化學生的標準意識、工程常識,對避免課堂教學與實際工程環(huán)境的脫節(jié)效果很好。在實踐教學中我們要充分發(fā)揮實物模型和數字模型的長處,取長補短,充分協(xié)調好兩者在教學過程中的關系,提高實踐教學的質量。
4結語
篇2
關鍵詞:國際投資協(xié)定;多邊投資協(xié)定;人權保護
二戰(zhàn)以來,世界各國共簽訂了約3000項國際投資協(xié)定,國際投資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fā)展。但是,在成功的另一面,也存在著另一種聲音,他們認為國際投資法的發(fā)展正面臨著蟄伏的危機。20世紀90年代,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OECD)進行了一次多邊投資立法努力,試圖制訂一個全球性、綜合性多邊投資協(xié)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以下簡稱MAI)。雖然MAI的命途以失敗告終,但這并不意味著多邊投資協(xié)定是不可能或者不必要的。相反,在如今的國際投資環(huán)境中,多邊投資協(xié)定可以拯救很多問題。
一、現行投資法體系的一般問題
在當今世界,大約有3000項國際投資協(xié)定,但如此龐大的國際投資體系的現狀卻并不令人滿意。由于每個投資協(xié)定規(guī)定的內容與表達的方式皆不相同,所以在投資實踐中,每個案件的最終判斷與結果也存在很大的偏差,從法律的安定性的角度來看,當前的國際投資法無疑處于一種不確定的模糊局面。而且,由于存在著數千個國際投資協(xié)定,其龐雜性使其透明性大打折扣。再者,由于不存在單一的多邊投資協(xié)定,亦沒有全世界規(guī)模的投資管理機構,所以法律適用的不統(tǒng)一、透明度的缺失、投資仲裁的正統(tǒng)性與有效性的欠缺……這些都是當今國際投資法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一)關于國際投資爭端中的“挑選法院”
由于不存在多邊投資協(xié)定,所以調整國際投資的規(guī)則產生了斷片化的現象,在不同的國家之間,將會適用不同的國際投資法律規(guī)則。現在的國際投資環(huán)境,為當事方之間挑選法院滋養(yǎng)了溫床。只要投資者能夠證明其活動是一種“投資”,那么其即可以在各種各樣的BIT之下,選擇各式各樣的投資仲裁機構提請仲裁,這一權利是已經被作為判例法而確立的。①然而這種狀況至少已經造成了相當大的司法資源浪費,而且還會帶來各仲裁結果之間的矛盾與沖突。雖然這樣的事態(tài)并未頻繁地發(fā)生,但我們可以預見其對國際投資的危害。
(二)缺乏一貫性
縱觀當今各國之間的雙邊投資協(xié)定,由于各當事國的狀況不同,投資協(xié)定的結構與內容也千差萬別。例如,根據2004年UNCTAD的調查結果,關于國際投資協(xié)定中最基本的公平待遇義務條款,各國之間的投資協(xié)定就對其進行了五花八門的解釋。另一方面,在被調查的10個國家當中,有5個國家簽訂的BIT連一條反映公平待遇義務的條款也沒有。②而且,投資仲裁機構的法律解釋也不具有一貫性,各仲裁機構對國際投資協(xié)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的解釋是完全不一樣的。由于協(xié)定以及法律解釋的內容都是不一致的,在這種情形下,國際投資法體系是難以維持一貫性的。
(三)缺乏透明度
可以說,在現在的國際投資仲裁中,情報的公開是相當不充分的。而且,由于存在著3000多項投資協(xié)定,國際投資法本身已經是一張很大的“法網”,其自身已經非常的繁雜。再加上挑選法院、各規(guī)定以及解法律釋的內容的不一致等問題,就算能夠將現在的國際投資情況進行全面的公開,可能也只是白白地創(chuàng)設一種混亂不堪的局面。所以說,透明性的缺乏不僅僅是來源于情報公開的不足,也是受制于國際投資法本身的龐雜。
(四)缺乏可預測性
如上所言,現行國際投資法律體系存在著不透明性,而這也會導致它的可預測性下降。對于那些有可能成為國際投資協(xié)定當事者的人們來說,由于情報的不公開以及法律體系本身的冗雜,使得他們在把握國際投資協(xié)定的整體內容時遭遇了困難,而這很有可能使他們日后卷入國際投資爭端之中。而且,由于可能存在著挑選法院的情形,當事者對選擇怎樣的爭端解決機構也沒有明確的意念。再者,由于國際投資協(xié)定的內容以及對其進行的法律解釋各異,仲裁機構會做出怎樣的判斷,這也是當事方很難把控的。
(五)缺乏正統(tǒng)性
對于兩國之間簽訂的國際投資協(xié)定而言,由于其談判的隱秘性,公民與社會想要對其進行監(jiān)督和建議是十分困難的,所以這樣的程序下產生的國際投資協(xié)定,其正統(tǒng)性是應當受到質疑的。從這一點來看,與雙邊投資協(xié)定比較而言,多邊投資協(xié)定的交涉過程更加開放,不管是普羅大眾,還是非政府組織,甚至是全社會,都可以對其談判和制定進行監(jiān)督和建議。③這種監(jiān)督將會直接影響到國家之間的談判過程,進而最終影響到投資協(xié)定的實質內容。因此,這樣的投資協(xié)定在過程和結果上,都滿足了正統(tǒng)性的要求,而這是當今的雙邊投資協(xié)定所不具有的。
二、現行投資法體系中關于人權保護所存在的問題
在國際投資法體系中,對于人權保護,可以通過實體規(guī)范的解釋、例外條款、程序規(guī)范等手段等途徑來實現。④但是,由于國際社會中雙邊投資協(xié)定的數量過多,所以任何保護途徑都是不夠全面的。在現行的體制下,由于存在上述所言的挑選法院、欠缺一貫性、欠缺透明性、欠缺可預測性等弱點,使得國際投資爭端中的人權保護也面臨著挑戰(zhàn)。
(一)人權保護規(guī)定恐流失于未然
國際投資仲裁的申請者往往是投資者,然而考慮到在國際投資協(xié)定的人權保護問題往往是傾向于投資東道國的,所以可以進行挑選法院的投資者們也許往往會選擇那些不太注重人權保護的投資協(xié)定。此外,設置了關于人權保護的例外條款的投資協(xié)定,以及包含法庭之友的投資協(xié)定,也可能成為投資者回避適用的對象。
(二)不同解釋方法導致的不同解讀
如上文所言,現行的國際投資法體系中存在著數千項國際投資協(xié)定,而這些協(xié)定的內容又千差萬別。所以從實體規(guī)范的解釋這一點來看,人權保護面臨著極大的困難。于是,根據協(xié)定中關于無差別待遇義務、公平待遇義務、征用等方面的規(guī)定的不同,相應的實體法的解釋方法也面臨著需要選擇不同走向的困境。
(三)上訴機制的不健全
由于存在著大量的雙邊投資協(xié)定,所以上訴機制可能面臨機能不全的危險。首先,關于上訴機制的職能,其不僅僅是一種法律上的慎重的判斷,⑤也是對人權保障問題的權威解答,是對法律解釋的統(tǒng)一,是對投資協(xié)定中東道國對于許可范圍的明確化。但是,即使某一種上訴機制被3000多個投資協(xié)定中的一個所采用,由于投資協(xié)定不具有強制影響力,所以它的適用結果無法及于其他投資協(xié)定,所以,希望通過上訴機制來達到法律判斷的統(tǒng)一、實現人權的充分保障,這是不現實的,人權保障再一次陷入“萎縮”的泥沼。根據現在的國際投資法律狀況,假設一些國際投資協(xié)定規(guī)定了上訴機制,那么,也許此時仲裁機構的裁決可能被作為上訴的對象,而彼時又不會被作為上訴的對象,這樣以來,反而招致了國際投資仲裁制度的斷片化的加深。⑥
(四)判例法構建中出現的困難
關于無差別待遇義務、公平待遇義務、征用等制度,即使國際投資仲裁庭使用了“公共政策”、“投資者的正當期待”、“正當的規(guī)制措施”等概念,從而作出相應的仲裁裁決,但是,在適用另一個國際投資協(xié)定的場合下,由于仲裁庭的裁決不具有強制影響力,所以后續(xù)的仲裁庭沒有遵循之前裁決的義務,這樣一來,判例法便無法得到構建。由于各個協(xié)定的內容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可能會導致關于人權保障的判例規(guī)則也無法得到構建。并且,上訴提及的上訴機制不健全的問題,更加深了判例法構建的難度。
(五)人權保障的“萎縮效果”
實體規(guī)范的解釋中的人權保障,以及例外條款中的人權保障,都是為了防止那些投資東道國為保障人權的規(guī)制措施陷于萎縮而制定的。但是,首先,關于實體規(guī)范的解釋中涉及的人權保護,由于上述文中提到,人權保障的判例法難以構建,以及基于上訴機制的法律解釋的統(tǒng)一難以實現,所以東道國那些以人權保障為目的的規(guī)制措施便失去了明確的范圍,從這一點來看,人權保障的目的陷入了一種“萎縮效果”。而且,就例外條款來看,作為投資東道國,由于存在著與不同國家之間的投資協(xié)定,其中規(guī)定了不同的規(guī)制措施,所以即使在某個投資協(xié)定中存在與人權保障相關的例外條款,與他國的投資協(xié)定仍有可能陷入一種“萎縮”的境地,這樣一來,人權保障的目的仍然落空了。⑦由于現在世界上存在3000多個雙邊投資協(xié)定,所以要使得投資東道國關于人權保障的規(guī)制措施不陷入這種“萎縮”,恐怕是相當不易的。
三、作為解決路徑的多邊投資協(xié)定
在目前存在著數千個國際投資協(xié)定的況狀下,這些協(xié)定自身本來就存在很大的漏洞,所以更是難以希望通過它們來實現人權保護的目的。下文將對作為多個問題的根本解決路徑的多邊投資協(xié)定的可能性進行探析。
本文的目的旨在為尋求突破國際投資法困境的新出路提供微小的建言,而其中,創(chuàng)立一個世界共通的單一多邊投資協(xié)定是筆者認為的一條可行路徑。理想狀態(tài)下的多邊投資協(xié)定中應包含無差別待遇義務條款、公平待遇義務條款、征用條款等,且應當明確規(guī)定“公共政策”、“正當期待”、“正當的規(guī)制措施”等概念的含義及其之間的關系,也應當設置與人權保護相關的例外條款。除此之外,還應當設置法庭之友制度、情報公開制度、上訴制度、仲裁員選任制度等等。另外,在談判與制定的過程中,還必須確保公眾的監(jiān)督與參與。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在這種多邊投資體系下,人權保障的狀況將比現行的狀況完善許多。
而這樣的多邊投資體系又是如何克服以上所言的各個問題的?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講述。
(一)對上述提及的一般問題的解決
如上文所言,在現行的龐雜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下,存在著挑選法院、欠缺一貫性、欠缺透明性、欠缺可預測性、欠缺正統(tǒng)性等一系列問題。
然而,在多邊投資協(xié)定的情境下,這些問題可以得到妥善的解決。首先,由于存在全世界共同的多邊投資協(xié)定,所以,挑選法院的情形便也不復存在了。其次,由于規(guī)定的內容的統(tǒng)一性,加之機能完善的上訴機構的加持,以及統(tǒng)一的法律解釋,一貫性的問題也得到了解決。再者,由于一系列單一的雙邊投資協(xié)定全部被取代,所以情報公開制度將得到統(tǒng)一的規(guī)整,而這樣一來,透明度的問題也便迎刃而解。作為國際投資爭端的當事方,將會對國際投資法律有著全方位的把握,挑選法院的可能將不復存在,其將選擇的法律也完全可以預測。而且,在制定多邊投資協(xié)定的過程中,由于談判的過程被統(tǒng)一起來,而不像雙邊協(xié)定那樣由國家間雙雙進行談判,故公眾可以更加充分地參與進來,再加之法庭之友、情報公開等制度的設置,公民可以在各個環(huán)節(jié)、各個事件中參與國際投資法律,這樣一來,正統(tǒng)性也得到實現。
(二)對人權保護問題的解決
上文也提到,在現行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下,還存在著人權保護“陷入萎縮”的問題。這樣的危險,是人權保護的機會流失于未然的危險,是法律解釋方法適用不能的危險,是上訴機制不健全的危險,是判例法難以構建的危險。而這些危險在多變投資協(xié)定的體系下也會消解。
首先,由于不存在挑選法院的情形,所以,不會出現投資者恣意挑選那些不考慮人權保護的協(xié)定的情況,從而,人權保護的機會也不會流失。其次,在單一的多邊投資體系下,不僅僅不會在有協(xié)定內容上的差異,而且也會將“公共政策”、“正當期待”、“正當的規(guī)制措施”等概念明文規(guī)定下來,因為,在法律解釋的方法上實現了完全的統(tǒng)一,不會再有解釋方法出現分歧的問題。再者,在單一的多變投資協(xié)定體制下,由于法律的解釋是統(tǒng)一的,那么投資東道國所允許的規(guī)制措施的范圍也被明確化了,這樣一來防止了上訴機構不健全的問題。再次,由于規(guī)定內容的統(tǒng)一,以及上訴機制的健全,判例法的構建便有了通暢的路徑。最后,得益于完善的判例法、充分的上訴機制、法律解釋的統(tǒng)一,人權保障的效果也不會落空。
(三)人權保障完善之后的衍生效應
在多邊投資協(xié)定下,不僅會實現人權保障的完善,還將有其他的衍生效果。它會為國際投資注入活力,帶來全球經濟的穩(wěn)步增長。如果能有一個規(guī)制全球投資活動的全球性機構,投資環(huán)境將會更加安定、透明,更加具有可預測性,投資者的投資意愿也會被激勵起來,對發(fā)展中國家的海外投資意向會被調動起來,有利于實現全球經濟結構的和諧與平衡。⑧此外,投資的增加不僅僅是資本層面上的,它還會帶來技術的轉移、勞動崗位的增加,這對于投資東道國而言是非常有益的。
得益于多變投資協(xié)定,面向發(fā)展中國家的投資活動將會更加活躍,發(fā)展中國家的經濟將會得到質的改變,從而也會對該國的人權保護狀況有反向的推動作用。所以說,多邊投資協(xié)定會從經濟層面上對人權保護起到積極的作用。
四、結語
通過以上的探析,本文分析了多邊投資協(xié)定的可行性,多變投資協(xié)定對國際投資仲裁中的人權保護問題將起到積極的改變作用。所以說,多邊投資協(xié)定將不僅僅改變現存的3000多項雙邊國際投資協(xié)定的復雜格局,還能從人權保護的觀點推動國際投資法實現新的躍進。(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注釋:
① See Miles Kate,Reconceptualisi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bringing the public interest into private business.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nd National Autonomy,edited by Meredith Kolsky Lewis,295-319.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② http:///en/Pages/Statistics.aspx,May 25,2016.
③ 孫怡雯.國際投資仲裁中的東道國人權保護.廈門大學,2014:52.
④ 崔盈.當代國際法的人本主義轉向對晚近國際投資法的影響.法制與社會,2010(3).
⑤ 肖威.國際投資法中的“公平與公正待遇”內涵解讀.金陵法律評論,2013(2).
⑥ See Sauvant,Karl P.The Yearbook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and Polic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