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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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加快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
第五條
國家根據不同情況對境外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準和備案管理。
第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宏觀指導、投向引導和綜合服務,并通過多雙邊投資合作和對話機制,為投資主體實施境外投資項目積極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第二章
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權限
第七條
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 20 億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
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準或備案。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第十條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項目信息報告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本辦法所稱境外收購項目,是指投資主體以協議、要約等方式收購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境外競標項目,是指投資主體參與境外公開或不公開的競爭性投標等方式獲得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第三章
核準和備案程序及條件
第十一條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投資主體及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并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權機構的確認函,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第十三條
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十四條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
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申報單位或投資主體的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將向申報單位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九條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有關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件。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對于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對于已經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核準或備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核準和備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四條
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五條
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應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述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濫用權力、玩忽職守、舞弊、索賄賄賂的;
(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辦理項目核準、備案的;
(三)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不予受理或不予核準、備案;已經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撤銷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九條
對于按照本辦法規定投資主體應申請辦理核準或備案但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項目,以及未按照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一經發現,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項目實施,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對于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資主體應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但未獲得信息報告確認函而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糾正。對于性質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企業境外投資的引導和服務,并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的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本辦法。
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篇2
第一條為進一步鼓勵、引導和規范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直接投資,實現兩岸經濟互利共贏,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鼓勵和支持大陸企業積極穩妥地赴臺灣地區投資,形成互補互利的格局。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應遵循互利共贏和市場經濟原則。
第三條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應主動適應兩岸經濟和產業發展特點,結合自身優勢和企業發展戰略,精心選擇投資領域和項目;認真了解并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注重環境保護,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
第四條大陸投資主體赴臺灣地區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大陸依法注冊、經營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投資所申報項目的行業背景、資金、技術和管理實力;
(三)有利于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第五條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央企業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
第六條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企業或非企業法人,由商務部核準。地方企業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對赴臺投資項目進行核準,并在審核時征求國務院臺辦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準文件抄送商務部、國務院臺辦等有關部門。
第八條對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赴臺投資項目,商務部核準時不再征求國務院臺辦的意見。
第九條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商務部收到申請后,征求國務院臺辦意見。在征得國務院臺辦同意后,商務部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進行核準,并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
第十條大陸企業憑相關部門的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含機構)核準文件、《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辦理相關人員赴臺審批、外匯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的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在當地注冊后,大陸企業應于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注冊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務院臺辦備案。
第十二條對獲得核準的赴臺灣地區投資,大陸企業可憑核準文件和《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大陸企業如獲得服務提供者等相關認證后,可享受兩岸簽署的有關協議項下給予的待遇。
第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臺辦加強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的引導和服務,通過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投資指南等渠道,為企業提供有效指導。
第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臺辦加對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的培訓工作,特別是政策、人員和投資環境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鼓勵各有關協會、商會、咨詢機構加強對臺灣地區投資環境、市場信息和產業發展狀況的研究分析,研究和發展報告,為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提供參考。
第十七條大陸企業在臺灣地區的投資如變更或終止,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大陸企業通過境外企業到臺灣地區投資,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履行核準手續,到商務部履行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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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項目管理的依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總體規劃、各專項發展規劃、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和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環保標準等是企業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是有關部門規范投資項目管理的重要依據。
三、明確職責分工。招商局、經濟發展局是投資管理部門,分別負責轄區內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經市政府授權,招商局負責市發展和改革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權限內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以及權限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的上報。經濟發展局負責技術改造項目的初審和申報工作。
四、加強規劃和土地管理。強化產業布局,鼓勵各類投資項目向產業園區集中,促進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一)基本建設項目(新建工業、服務業類項目),一律進入產業園區和各鎮產業集中區。(二)鼓勵現有企業以技術改造為契機向園區搬遷;限制園區外的企業新增用地進行技改擴能,如有特殊原因,確需在原址新增用地建設技改項目,投資業主必須書面承諾:一旦因公共利益、重點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統一拆遷時,新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不要求予以補償安置。
五、明確投資項目申報材料和程序。(一)項目申報單位在向投資管理部門報送項目時,除提供《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2號)等文件要求的資料外,還需要附送投資業主與各鎮(辦事處)簽訂的“投資協議”。新增用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需提供“用地協議”(用地價格不得低于管委會設定的最低限額)。(二)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擬建項目的類別(基建類、技改類)向相應的投資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項目,投資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具備即辦條件的立即辦;不具備即辦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核準意見、備案通知或上報請示。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需要澄清、補充與完善的內容或不予批復、核準、備案的理由。依法應當評估(論證)或需評估、聽證,或需要現場調研的項目,投資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六、加強投資政策引導。投資管理部門要建立產業政策和投資信息制度,及時公布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調控政策和重點行業投資狀況、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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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規范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遵循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創新管理、改善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境內各類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第五條企業投資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各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依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的規定,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其他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
第六條各級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是企業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
各級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負責外商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核準。
各級政府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負責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的核準。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
第七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動的企業投資項目服務管理體系,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務,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
第二章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第八條按照國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的規定,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經項目所在地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或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可直接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并附項目所在地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意見。
第九條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選址、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項目申請人在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認為企業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當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二條項目申請人需要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供項目辦理服務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出具項目《服務聯系單》,幫助項目申請人聯系其他行政許可和審批部門。
第十三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對公眾利益關聯度大的項目,應當委托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工程咨詢機構的選擇應當公平競爭,
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按委托時限提交評估報告。
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議,也可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包括公開聽證。
第十四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應當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
(三)地區布局合理;
(四)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五)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六)不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五條企業投資核準項目內容涉及行業主管部門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以并聯方式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反饋意見。逾期沒有反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由上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審核意見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需要委托咨詢評估、征求行業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核準項目,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七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并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第十八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核準機關報告。原核準機關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已核準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變更:
(一)項目投資主體發生變更的;
(二)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三)項目建設規模、產品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
(四)總投資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以上的;
(五)由于項目許可權限變更需要變更許可機關的。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權限、范圍、條件、內容、程序、效力以及變更等,依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執行。
第三章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第二十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行屬地管理。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跨市域、跨流域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其他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由項目所在地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遵循就地受理、并聯運作、全程服務、完善監管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辦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由項目業主按照備案規定到指定的場所或通過網絡,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備案材料,并出具證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證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項目業主對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諾項目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
(三)行業準入標準;
(四)不屬于政府核準的項目。
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的備案條件,備案的方式、內容、申
報材料和備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業查詢和下載。
第二十四條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推廣網上備案。現場辦理的,其場所設在各級政府行政服務中心。
第二十五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出具備案文件。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場或自收到備案材料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金融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已備案項目實行并聯辦理許可等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
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備案項目并聯許可制度。有關部門對已備案項目,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及時辦理。整個并聯許可辦理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已備案的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告知行業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引導社會投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各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備案項目的協調,定期召開備案項目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備案項目的進展情況,協調和解決備案項目存在的問題,提高行政機關整體工作效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申請人依據項目核準文件,編制初步設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企業設立、設備進口減免稅等手續。
有關部門在審查或辦理相關審批或許可手續過程中,發現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變更,以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提供虛假資料的項目,應當中止辦理行政許可,并及時告知原核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項目核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項目備案的有效期為1年,均自核準、備案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核準或備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或重新備案的,原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自動失效。
第三十一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企業投資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加強對投資運行的統計和監測分析,向社會社會投資信息。
第三十二條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均須與政府部門脫鉤,應當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
第三十三條項目申請人或項目業主對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的核準和備案辦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投資建設的項目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投資的不屬于政府投資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二五年九月八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附件
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年本)》(以下簡稱國家《目錄》),結合浙江實際,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作出了規定,與國家《目錄》配套實施。
(二)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政府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四)本目錄規定“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各設區的市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市、縣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的核準權
限。但目錄明確規定“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五)寧波市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原則上享受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權限,但寧波、舟山港口一體化規劃范圍項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設和運行條件的能源項目、跨設區市的高速公路項目和鐵路項目除外。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小型水庫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省政府協調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設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百年一遇的海塘、五十年一遇的堤防、流域性的骨干河道整治、10萬畝以上的灌溉工
程、300公頃以上的灘涂圍墾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總裝機容量5000千瓦(含)—25萬千瓦(不含)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非燃煤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電網工程:35千伏(不含)—330千伏(不含)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外的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接受、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省域內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以下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省域內或100公里以下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未列入國家高速公路網的高速公路、國道主干線以外的國道、省道、跨設區市的公路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省域內跨大江大河(通航段)和跨設區市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
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除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外,其余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300噸級(不含)—1千噸級(含)通航建筑物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以下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四、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以下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磷礦肥項目和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總投資1億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以下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五、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六、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3.4萬噸(含)—10萬噸(不含)紙漿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七、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5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城市快速路、省域內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獨立橋梁和隧道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城市道路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日處理污水2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污水處理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垃圾焚燒、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處置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八、社會事業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省或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九、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不含)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十、境外投資
篇5
一、治理工作重點 二、專項治理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未批先建、違規審批以及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等突出問題,促進項目規劃和審批公開透明、依法實施,提高投資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完善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項目決策和審批時,權力運行公開透明規范運作,對重大項目采取適當方式征求相關部門或公眾意見,實行專家評議制度。堅決杜絕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行政審批;堅決杜絕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以及索賄受賄等行為。
2、完善水利行業發展規劃體系,把發展建設規劃作為項目審核批準的重要依據。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水利行業準入標準,研究出臺地方水利投資指導意見,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國內建設標準,完善地方水利建設標準體系和管理辦法。
3、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經費正常保障機制,提高前期工作各環節的質量和水平。嚴格執行政府水利投資管理規定,加強項目概算審查和調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資項目規模。提高服務水平,發揮項目決策的專業參謀作用。
責任科室:業務股、工管站、水保站、人飲辦。
(二)規范招標投標活動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等突出問題,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規范招標活動。要在政府水利投資項目中推廣使用標準文件,規范招標文件的編制,提高招標質量。
2、進一步規范招標公告行為,加強在指定媒介招標公告的監督管理。加快推動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落實招標投標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加大招投標過程中的監督力度和違法行為記錄披露力度。
3、嚴格招標事項核準工作。依據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對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核準,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招投標行為的法律、法規,從源頭上防止規避招標,確保依法應該公開招標的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公開招標。
4、加強建設實施過程監管,制定和執行建設程序制度,督促建設各方按規定訂立合同和履約。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和業務工作的監管。
責任科室:業務股。
篇6
關鍵詞:政府投資項目;投資項目管理;加強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是在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撥付下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多數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公益型建設項目。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雖然政府投資項目數量和建設速度都在逐漸增加,但管理上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為了實現政府投資項目更快更好地發展,并解決當前政府投資項目中存在的問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是當前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環節之一。
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投資項目統籌規劃能力不足
政府部門在進行投資項目籌劃時,由于相關工作部門對項目前期工作審核把關上普遍存在重視流程與形式,而看輕內容與實質的現象,導致了項目籌劃工作中問題頻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前期,要結合項目開展的需要,進行項目可行性分析、征用地規劃、開發條件評估等工作。政府前期工作的質量決定了項目立項、招投標和項目建設工期、質量和資金控制管理等相關方向工作的順利與否。有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前期對于項目估算不足、論證不充分,造成了項目開展后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后期需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補救,造成了人力和資源上的幾大浪費。
(二)代建隊伍專業化程度,管理不規范現象嚴重
集中代建管理模式是政府投資項目最為常用的管理辦法之一。集中代建的管理模式通過政府發文授權代建、人員委派、財政經費撥款的方式實現建設項目的開展。但由于集中代建模式缺乏必要的市場競爭作用,資源的優化配置難以得到實現。同時,項目代建機構多為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這些單位雖然滿足了政府投資項目中的政策性要求,工程建設管理人員的專業性不足卻是不爭的事實。這種情況造成了項目管理中合同意識不足、項目建設的整體性和系統性較弱,施工的質量不符和技術規范、設計文件要求和施工質量不達標、工期拖延等現象頻發的問題出現。
二、關于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建議
(一)在項目前期階段開展清查、梳理、登記工作
為保障政府投資項目的額順利開展,在項目立項的決策階段要通過組織政府工作會議按照當前政府發展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對近年來的計劃項目、在建項目、續建項目和緩建停建項目等具體情況進行逐一清查、梳理和登記工作。在摸清政府家底的基礎上,對所申報項目進行流程清查、核準登記,并通過電子網絡監督管理系統,實現動態化管理,并對項目的審批、資金、建設和審計等方面進行逐一、分別登記,綜合考慮投資項目的難以程度、資金額度和社會影響狀況,保證項目申報、審核與批復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二)規范項目申報、落實政府投資項目規劃管理制度
首先,政府應建立健全投資項目規劃管理制度,實現政府建設項目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制度化管理,讓項目立項、審核、建設與審計的有據可依。同時,政府在投資項目時應根據城市發展的規劃需要,實現項目決策和建設的規范化管理,從而實現政府資金效益和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要建立和落實項目規劃與決策的科學管理機制。對于政府投資項目申報和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如投資管理政出多門、項目資金與項目管理脫節、投資項目市場風險過大等情況進行改革和完善。
(三)建立健全投資項目風險評估機制
通過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評估機制,可有有效地降低政府在項目投資中的各項風險,增強政府風險控制能力和應對能力。通過加強政府財政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大政府對于市場風險的認識和管理能力,是實現政府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重要一步。通過政府財政信息公示、項目聽證會舉辦和政府問卷調查的實施,可以征詢社會公眾對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意見,更加真實的反映項目需求、在建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諸多問題,為政府對于項目投資的風險評估提供更多必要的科學依據。
除此之外,政府通過建立以市場競爭機制為導向的項目管理辦法,借助專業的風險評估結構,將其成果作為項目決策和項目調整的重要依據,能夠有效避免項目風險的發展,避免政府在項目投資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四)實行政府項目檔案及信息公開機制
政府工程誠信體系建設是政府投資項目科學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中,要不斷推動政府投資項目信息的公開化管理辦法,加大政府工作組織力度,為政府工程項目建設創造更好的信用環境。通過出臺相應的誠信管理制度和信用評價與獎懲制度,依托當地的門戶網站、廣播、電視、報刊等相關媒介,實現政府工程項目建設的第三方信用評價與披露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項目信息公開化、規范化與制度化。同時,加強政府各級監察部門對于信息公開的監督和監察力度,對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弄虛作假、貪用、占用、盜用、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情況要堅決、嚴厲查處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保證政府項目建設的順利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1]陳通,任登魁,朱玲玲.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新機制的實踐與創新研究[J].管理世界,2015,04:178-179.
篇7
作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與投資結構調控者、重要投資決策參與者,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審核者的投資司,歷來引人矚目。在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展的機關定位轉型學習討論活動中如何定位,怎么轉型,也備受關注。
“投資司在加強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推進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等方面將進一步探索創新,統籌謀劃,不斷提升投資管理能力和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司巡視員歐鴻如是說。
“目前,我國經濟增速雖然放緩,但實際增量依然可觀,經濟增長更趨平穩,增長動力更為多元,經濟結構調整加快,發展前景更加穩定。投資管理工作與以往相比,面臨的挑戰更多了,肩頭的擔子更重了,工作的要求更高了。”歐鴻說,“主動認識、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提高重大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創新性和執行力,是全司同志共同面臨的重大課題,必須以新思維、新作為主動適應新常態對投資工作的新要求。”
歐鴻表示,努力在經濟工作中做到運籌帷幄,就是要在謀大事、議大事、抓大事上狠下功夫,盡快抓出成效: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關于重大項目協調機制要切實發揮作用、確保有序推進的指示要求,繼續做好推進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相關工作。二是搭建金融機構與重大工程實施主體的對接平臺,促進解決重點項目和重點領域的資金保障問題,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保障機制。三是做好"十三五"重大工程項目的謀劃和儲備,動態掌握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同時,不斷充實和實施好重大項目工程包。
在談及如何全方位多維度對接崗位職能定位時,歐鴻指出:“投資司要站在全局的戰略高度深入研究事關長遠的重點工作,必須解放思想、探索創新。這是推進機關定位轉型學習討論活動第一階段全司同志的共識。在深入學習討論、提高思想認識的基礎上,投資司堅持邊學習邊整改,初步明確了第二階段乃至今后一個時期定位轉型的思路和舉措。”
第一,創新完善宏觀調控思路和方式,做好投資形勢預判預研和政策儲備工作。加強投資運行監測分析,按月跟蹤投資形勢,按季度提交投資形勢分析報告,科學預測投資走勢,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提出合理對策建議。探索新常態下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管理的新辦法,實現重大項目信息動態監測。繼續做好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相關工作,推進協調解決問題。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加強對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快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實現“制度+技術”的有效監管。
第二,結合“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進一步調整優化中央預算內投資結構。為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提高投資使用效率,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近期印發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印發實施《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著力推動投融資體制改革。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體現完善改革舉措以及銜接“十三五”開局的需要,加強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抓緊研究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辦法。加強與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基金、保險等機構的信息共享與協調配合,通過融資機制的放大效應,建立多元化的重大工程資金保障機制。推動《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出臺,將近些年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以行政法規形式鞏固明確下來,通過提高立法層級提高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了《關于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投資司正在組織落實《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的工作方案》。
篇8
[關鍵詞]項目管理,持續,快速
中圖分類號:TF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6-0255-01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原有的投資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傳統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聚到、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花的新格局。但是,現行的投資體制還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項目前期工作的有效性和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實施方式需要加強。
項目前期工作是一門專業性、知識性、政策性、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僅需要掌握一定有關政策、法規,還要了解相關的專業、設計、施工方法與投資控制等多方面基礎知識,可以說前期工作是個多學科綜合性的工作。隨著政府對基礎設施資金大量也越來越受到各企業領導的重視。如何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完善政府投資體制,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有效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實現項目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項目前期工作,除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督促管理以及政策規范規定及前期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素質外,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引起高度的重視。
第一,熟悉并學習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文件,從而避免前期工作方向性的錯誤,確保投資項目審批提速提效。加快工程項目建設的步伐。
第二,作好前期準備、做好工作廣泛搜集、準備各種資料。包括建設項目的確定在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提出申請。項目選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政府年度投資計劃、水土保持情況、環境評估報告、工程勘察地質報告、地形測量圖、施工設計圖紙及說明、各類標準圖集、察勘現場、調查施工環境擬定施工組織設計,做好施工方案研究、了解招標辦法,同時按照管理部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審批程序。同時與各個部門做好銜接工作,及時有效的溝通。
第三,熟悉項目管理主要職責,項目管理涉及多方面各個層次。我們必須多了解多懂多學習,在管理當中更好的學習和做好前期工作。
項目用地前期審批項目用地前期審批主要內容;1 用地預審,2 農用地轉用,3 土地征收,4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5 項目供地審批,6 建設用地報批。1、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作為建設單位我們必須要清楚我們的工程用地原則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查內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內容主要是對建設單位的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占用標準農田的,補劃方案是否可行。 作為建設單位的前期工作者,首先要按照這些要求來對項目進行規劃并做好方案設計,從而避免設計目標能明確而不使項目拖延。在辦理建設用地預審時,建設單位一定要清楚自己所要辦理的土地手續應與相對應的預審權限國土部門。
規劃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和要求規劃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的主要內容:1、是建設項目規劃行政許可相關規定和要求。2、“一書兩證”辦理的要求。3、建設單位需注意的一些問題。規劃部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來對建設項目方案進行審查而通過核發“一書兩證”。“一書兩證”包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個人總結了以下工作步驟:
(一)作為從事前期工作的人員首先得對項目進行建設項目選址的申請辦理。我們一定要按規劃要求來對項目進行項目選址,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是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是有效實施規劃,推進建設有序進行,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確保規劃依法實施的重要手段。建設項目選址的目的是通過選址以保證建設項目的布點符合城鄉規劃,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進行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建設選址中存在的各種矛盾,促進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順利進行。
建設項目選址審批的依據:1、法律法規依據:行政許可的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2)建設部、國家計委《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建規〔1991〕583號):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同時明確了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2000]25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報建設部備案。對于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部要予以糾正。
(二)建設用地規劃行政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三)建設工程規劃行政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綜上所述,項目前期工作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工作,它需要我們專業工作者有過硬的基本功,良好的職業道德,實事求是的作風,勤勤懇懇,任勞任怨的精神。我們要嚴格把關,努力維護各方利益,促進基本建設項目能快速而有序地發展。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11】20號.
篇9
境內企業“走出去”
政策束縛表現
(一)境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及前期費用事項要求應予改進
1.現有政策對境外投資增資行為規定不明導致操作難度。《關于做好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應要求提交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核準文件。但此前已經設立境外投資項目且實施投資行為的企業如再辦理境外投資增資,是否應提交發改部門核準文件規定不明,容易導致企業投資行為不便利。。
2.上游管理部門核準投資規模不一,企業辦理外匯登記難度大。根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經外匯局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而外匯局登記投資總額主要依據上游商務和發改部門的核準文件,兩部門對部分企業境外投資總額核準不一致,導致外匯局境外投資登記操作難以實施。
3.境外投資前期費用強制匯回規定不盡合理。現有操作規程規定,如果境內投資者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完成境外投資,則應將剩余資金退回。在目前順差較大形勢下,強制兌回前期費用資金的規定不利于解決企業境外投資中的實際困難。
(二)境內企業對境外子公司放款“輸血”渠道不夠通暢
1.境外放款部分條件存在限制或不夠明確。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境內企業只能對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直接放款,可以自有資金或境外環境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寬,但對以外幣資金池資金進行境外放款應在批準其放款資格時還是從資金池賬戶向放款專戶進行境內資金賬戶劃轉時核準不明確。
2.境外放款資金在匯回期限要求下難以轉增投資資金。根據《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2年。而有些企業在發展初期需要支付的費用較多,到期后該筆資金仍需使用,2年的期限相對較短,由此企業欲將境外放款資金轉增為投資,但現行政策沒有相應要求。
(三)境內政策性銀行融資支持作用不夠充分。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服務對象集中于國有大型企業以及能源、資源等戰略性領域,對民營企業融資的擔保門檻較高,提供信貸支持相對較少。按照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貸款額度限制,目前企業擔保能力難以滿足進出口銀行的要求,超過等值1億元人民幣的外匯貸款審批權限由進出口銀行總行審批,貸款從申報到審批時間多為3個月以上,難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批,企業往往會被迫放棄使用外匯貸款。
(四)境內銀行海外開拓能力不足制約企業境外投資積極性。境內商業銀行在金融產品創新、發展離岸業務、設立海外分支機構等方面存在不足,制約了其在境外直接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全方位、國際化的金融服務支持,由此導致境內投資者存有顧慮而放棄投資事項,減少了投資資金的匯出。
(五)政策性資金補貼效應未充分發揮。目前,國家對“走出去”企業的財政支持主要是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主要形式為前期補助或貸款貼息。一是財政政策支持企業類型不對等。現有財政支持政策在審批程序、資金支持方向、資金支持額度方面存在民營、國有企業不對等情況。民營企業在資金支持與投資總額方面與國有企業相比比例太小,尤其是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更為突出。二是補貼申請條件與實際操作難以完全銜接。
(六)相關細節鼓勵政策存在制度空白。對于境外投資帶動的大宗資源性產品的回運、境外加工貿易項下原材料出口及半成品進口在稅收、貨物監管、配額發放、運費及進出口資質認定等方面的鼓勵政策尚未出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
可行性政策推進措施
(一)出臺統一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并明確管理職責。應在各管理部門充分溝通協調的基礎上,出臺統一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建立分工明確的管理框架,明確部門職責、審批順序等問題,避免出現境外投資審核部門要求不一、核準要素相互矛盾的現象,切實促進境外投資便利化。如可根據發改部門“項目管理”模式特點,對發改部門核準文件明確“項目存在”審核要求,只要首次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已審核企業提交的發改部門核準文件,對境外投資后續增資審核無需要求企業提交,以便利企業加快投資資金匯出速度。
(二)改進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管理要求。在目前企業境外投資存在較多實際困難的形勢下,可適當延長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的兌回期限(如可延長為一年),同時規定在期限到期后仍有實際投資困難的,企業應向外匯局提供前期費用資金使用的相關證明,書面申請延長資金使用期限,外匯局據實審核后決定是否強制兌回。
(三)進一步完善境外放款政策規定。一是明確外幣資金池資金境外投資要求。可明確境內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對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和參股企業提供放款,將以外幣資金池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核準,鎖定在境外放款資格核準和額度核定環節。二是建立境外放款資金轉作投資的政策許可。在審批程序上,可根據境外公司的經營規模,給其國內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匯額度,由銀行在額度內直接辦理資金匯兌,適當延長投資主體放款資金的匯回期限,并在與商務部、發改委等部門充分溝通協調的前提下,允許其將放款資金轉為等額的投資資金,以提高境內主體投資延續性。
(四)加大商業銀行為“走出去”企業的金融服務支持力度。鼓勵商業銀行在民營企業對外投資比較集中的區域,尤其是境外經貿合作區、工業園區所在地設立支行或辦事處,為“走出去”的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為其解決融資后顧之憂,以加快投資資金匯出。對于支持企業“走出去”可能引發的信貸風險,應將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置于不同層面予以監管,將政策性銀行信貸風險納入國家實施“走出去”戰略所應負擔的政策成本中進行總體評估。
篇10
一、加強對政府投資決策的監督,完善項目管理體制
(一)規范投資項目審批,提高工作效率
為適應投資體制改革需要,我們堅持以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并按照“該管的管住管好,該放的放開放活”的原則,不斷創新工作方式,大幅削減審批事項,減少審批環節和行政干預。近年來,湖北省發展改革委的行政許可事項已由原來的11項減少到現在的3項。對政府投資的大中型項目,嚴格基建程序,按照國家規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審批;對政府投資的小項目簡化程序,把立項、可研合并審批;對政府投資的農村衛生、教育等量大面廣的小項目,通過調查摸清基本情況后,編制建設規劃和建設方案,按輕重緩急逐年安排解決。在投資審批環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注意督促和配合有關處室改善管理,強化服務,提高效率,增強審批的透明度,為監督順利實施創造條件。
(二)規范項目審批程序,促進投資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一是規范工作程序。規定政府投資都要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審批程序,每個階段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和設計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編制,做到在項目前期階段就對建設內容、規模、投資等作出相對準確的測算,一旦審定,不得擅自突破。二是建立了部門聯動的項目審查決策機制。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在辦理建設審批程序的同時,必須符合土地、環保、規劃等法律法規要求,并依法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三是建立了咨詢評估制和項目公示制。制定了《委托咨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重大項目的審批要經過有資質的咨詢機構評估論證,咨詢評估結論作為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制定了《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公示試點辦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公示,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四是實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和專家評議制度。制訂了《關于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選擇及資金安排的原則程序和監管辦法》、《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辦法》等制度,對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監管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堅持以原則定項目,以項目定資金;堅持公開、透明和集體決策。
(三)強化規劃指導,提高投資項目和投資安排的科學性
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要求,我委對擬納入政府投資范圍的建設項目盡可能編制專項規劃,經充分征求意見和論證后批準實施,對專項規劃內的項目根據輕重緩急有計劃、分步驟地安排投資,對沒有進入專項建設規劃的項目及項目前期工作沒有到位的項目,一律不安排省預算內投資,既有效防止了不成熟的項目的審批,避免資金挪用、資金滯留現象的發生,又實現了政府投資項目監督關口前移,從源頭上遏制了“人情項目”及“關系項目”。
(四)規范投資計劃管理,減少投資的隨意性
在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中,我們按照“保公共事業投資、財政分級負責、保續建和收尾項目”原則,明確年度投資計劃編制要求,經征求行業、部門意見后形成投資計劃草案,投資計劃草案經上報省委、省政府審查并經省人大會議審議后,70%以上投資計劃必須明確到具體建設項目下達,不能明確到具體項目的必須明確到專項。通過規范投資計劃下達方式,實行分批次、分專項集中下達,避免投資安排過于分散及項目建設與資金使用的隨意性。
二、加強對政府投資過程的監督,完善投資監管機制
(一)完善招投標制,加強對施工企業的確定及項目采購等進行監督
對政府投資項目施工企業的確定和與項目建設有關的主要設備的采購嚴格實行公開招標制。規定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凡達到國家要求規模依法應公開招標的,其勘察設計、設備采購、建設施工、工程監理等均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招投標行政監管體制,防范和堵塞招投標中的漏洞,我委還代省政府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湖北省綜合招投標管理辦法》,對招投標的信息、機構的管理及監管體制等作了明確規定,建立完善了區域內統一的評標專家庫和招投標信息網絡及綜合招投標交易平臺。委內每次招標活動,監察室都派人全程參與監督,使項目監管工作延伸到項目前期工作中,保證了招標工作的規范運作。
(二)健全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項目的后期監管
為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并糾正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我們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合同制和廉政責任制等“五制”管理,強化項目業主約束機制、資金管理約束機制及投資額度管理約束機制等“三個約束機制”。同時,為提高項目管理水平,更好地發揮政府投資效益,我委還加大了對政府公益性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的探索,對不具備自行投資能力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代建制,由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代建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和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確代建項目的范圍、形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法律關系。
(三)推進政務公開,增強政府投資領域的透明度
我們制定了政務公開工作方案、工作規則和政務公開事項目錄,建立完善了“兩公開、一監督”的管理辦法,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一是通過機關局域網和委門戶網站公開審批制度。二是公開審批結果。三是利用委門戶網站,建立投資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投資計劃項目,及時項目審批、資金安排等有關政策、法規及審批動態、監管單位聯系方式等,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四)建立分權制約機制,加強對重點環節、重點崗位和重點人員權力運行的監督
一是公開透明。在項目申報、受理、審批和投資計劃申報、受理及資金安排下達等重點環節,將社會申報項目及受理項目的情況、每批次、專項投資計劃的申請情況和委里的受理情況等按要求在委機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二是權利分置。對涉及項目審批的每一項權力的具體運用,進行適當的權力分置,實行逐級審批。三是輪崗交流。
(五)開展監督工作試點,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
為加強對項目審批、資金安排的重點環節及重要事項的事前、事中、事后等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有效履行監督職責,今年上半年,紀檢組、監察室在委內開展了監督工作試點,制定了《關于開展發展改革業務工作監督的試點方案》。
三、加強對政府投資效能的監督,完善防錯糾錯機制
(一)建立效能監察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我們在堅持“誰審批項目,誰負責監管”的原則,由業務處室對所審批項目的實施情況和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的同時,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還會同有關業務處室、稽察辦,每年定期選擇某幾類或幾批已經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開展效能監察,及時發現和糾正項目實施過程中違規違紀等苗頭性問題,督促整改。此外,還建立完善了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對審批中有重大違紀違規現象或監管不力而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實施責任追究。制訂了《省發展改革委實施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和《省發展改革委實施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類投資管理主體的責任,投資決策方案責任人和審批責任人均對決策方案承擔責任,從規范程序和加強監督等方面進行規范,對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審批,甚至越權審批、失職瀆職、、,以及對審批后不履行監督責任或者監督不力等行為,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處室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建立重大項目稽察制度
一是開展經常性稽察。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與稽察辦每年確定部分建設項目為經常性稽察項目,進行定期檢查并集中稽察一次,原則上跟蹤稽察至竣工驗收。二是實施跟蹤監察。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根據投資計劃安排的情況,有選擇地跟蹤監測某一個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三是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與稽察辦建立了聯系制度。
(三)積極推行電子監察
今年上半年,我委已著手建立以行政審批業務系統和省政府門戶網站、省發改委門戶網站為基礎,以行政審批監察系統為核心的電子監察系統。通過電子監察系統自動采集每項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過程的詳細信息,使監察部門即時、同步、全面監控實施全過程。
四、完善監督體制,提高監督水平
(一)進一步改革完善政府投資行政監管體制
當前,政府投資監管,主要是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部門對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進行審計。這種監管體制實際上就是由各職能部門對與自身工作業務相關的那部分投資活動進行監管,這容易形成對政府投資某些環節監管不到位、監管的效率不高等弊端。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改革完善現行政府投資行政監管體制,整合政府投資行政監管機構,減少重疊的監管機構,節約行政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在此基礎上,還應按照源頭治腐的要求,建立健全紀檢監察、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審計、稽察等部門聯動機制,共同搞好項目監督檢查,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二)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后評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當前,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衡機制、后評價等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尚不健全,政府投資監管還有待進一步強化。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后評估制度并公布評估結果,建立公正、科學的評價考核和激勵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