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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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3-4625(2014)01-0111-03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志碼:A
一、我國非金融支付機構發展現狀分析
第三方支付作為新興的金融服務方式,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支付服務基礎全面配置建設過程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截至目前,獲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支付機構有250家,其中網絡支付機構97家,銀行卡收單機構54家,預付卡機構166家。從業務類型上看:
一是包括以支付寶、騰訊財付通和快錢為代表的網絡支付機構,通過網絡平臺為收款人之間提供轉移資金,涵蓋貨幣匯兌、互聯網、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和數字電話支付等服務。
二是以商通卡、聯華OK卡和斯馬特卡為代表的預付卡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采取磁條和芯片等卡片技術,通過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卡。
三是以銀聯商務、通聯支付和銀訊達為代表的銀行卡收單機構,為銀行卡特約商戶提供代收貨幣資金和清算服務。從地區分布上看,我國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機構已經從集中在大中城市轉向輻射全國各地,直接滲透到縣以下地區。
非金融支付服務市場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問題和矛盾也逐漸顯現出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實施,結束了非金融支付一直處于政策法律監管灰色地帶的局面,也為非金融支付機構提供了更好的發展機遇。然而,在業務迅速發展的背景下,也有個別非金融支付機構在業務發展過程中存在重視規模、輕視質量、片面追求效益、忽略支付紀律等現象。
二、周口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基本情況
目前,在周口轄內開展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支付機構及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共有5家,分別為鄭州建業至尊商務服務有限公司、銀聯商務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業務部、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辦事處和錢袋寶河南運營中心,業務種類主要為預付卡發行、受理和銀行卡收單。
(1)鄭州建業至尊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在周口轄內從事至尊卡的發行和受理業務,針對建業業主發行,可用于建業住宅集團有限公司開發的桂園、森林半島和聯盟新城房地產項目的購房與繳納物業費,也可在周口萬順達百貨消費。
(2)銀聯商務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業務部是最早在周口轄區開辦收單業務的支付機構,于2008年成立,共有正式員工5人,實習員工3人,其中經理1人、助理業務經理1人,目前已向中國人民銀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備案,但未在工商部門注冊。截至2013年11月底,在轄區拓展特約商戶1985戶,布放POS機具4389臺。
(3)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辦事處在周口轄內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于2012年10月成立,共有正式員工4人,外包裝機業務人員1人,目前已向中國人民銀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備案。截至2013年11月底,在轄區拓展特約商戶84戶,布放POS機具95臺。
(4)錢袋寶河南運營中心是錢袋網(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未在河南省人民銀行系統備案,目前在周口轄內招聘商,推廣小精靈手機POS和移動POS,且已開展銀行卡收單業務。
(5)北京錢方銀通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3月與錢方海科融通信息有限公司建立了戰略合作關系,錢方公司作為海科融通公司的POS機具生產商,公司尚未整合完畢,內部人員崗位劃分不明晰,目前仍有業務人員在周口轄內開辦銀行卡收單業務。
三、周口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存在的問題
(一)非金融支付機構風險管理意識薄弱
目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未對支付機構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做出明確規定。通過了解,為規避工商、稅務部門的監管,減少業務開展環節,目前在周口提供收單業務的5家支付機構分支機構均稱為辦事處,且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分支機構普遍存在人手少、業務人員文化水平與業務素質低、疏于培訓與管理等問題,風險防范能力低,應急管理能力較差,缺乏基本的合規經營及風險防范意識。
(二)超范圍違規開展收單業務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收單機構應當對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進行本地化經營和管理,不得跨區域開展收單業務。但從人民銀行總行網站公示的支付機構信息看,錢袋網(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收單業務經營范圍僅限于北京、上海、廣東。北京錢方銀通科技有限公司作為QPOS的生產廠商,跨區域在河南省周口市開展銀行卡收單業務,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要求。
(三)部分支付機構收單業務存在違規現象
周口市銀行卡收單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市場格局。但通過銀行卡收單業務專項檢查發現,部分支付機構在面臨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單業務的激烈競爭下,轉而采取了一些違規手段:一是違規套用特約商戶類別碼(MCC碼)現象突出。主要表現在高手續費商戶套用低、零手續費商戶的MCC碼,以此爭搶存量商戶。二是客戶身份識別能力有待加強。目前支付機構未與人民銀行聯網核查系統聯網,部分機構在審核商戶資料時也未通過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進行核查,商戶實名制僅通過留存有關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實現,風險控制有待進一步加強。三是商戶和機具管理不到位。在日常經營中,片面注重商戶的拓展,對商戶的回訪跟蹤、終端巡檢和人員培訓存在缺位的現象。
四、基層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的難點
(一)信息不對稱,監管時效滯后
隨著支付服務市場的繁榮發展,從事支付業務的機構越來越多,但個別非金融支付機構有意逃避人民銀行監管,致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特別是地市中支和縣支行,對多數非金融支付機構的具體情況不了解。加上非金融支付業務不斷網絡化、電子化的特點,可以不在業務拓展地區開立清算賬戶和設立分支機構,導致監管部門難以及時掌握支付機構的實時情況。如果支付機構不主動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僅通過人民銀行自身去主動了解,監管滯后期會更長。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依據層次不高
目前,對非金融支付機構及其業務的監管主要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10]2號令)、《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17號令)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9號)等規定,收單管理辦法相關配套的制度多是以實施細則、通知等形式下發,或者是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自行出臺,而不是以法規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對相關機構缺少約束力。
(三)支付結算從業人員少,監管效能有待提升
與商業銀行傳統的支付結算業務相比,非金融支付服務是集網絡技術、計算機和金融產品融合的產物,業務范圍廣泛,交易、清算模式更為復雜,相比之下,基層人民銀行監管能力就更顯薄弱。一是從事支付結算工作的人員數量很少,且承擔著支付體系建設、會計核算管理、農村支付環境建設、支付工具及賬戶管理等工作,普遍存在人員不足、結構不合理的問題,監管能力有限。二是支付結算工作人員對各類非金融支付業務類型、流程特點和發展趨勢了解不夠透徹,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監管工作的深入開展有一定的限制,在協調工作力度、調查研究能力及指導監督方面還存在著差距。三是監管手段不足。目前,人民銀行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監管手段主要依靠審核報送資料、座談詢問和現場檢查,監管工作時間有限,基層人民銀行尚未總結出一套較為成熟的管理手段,監管統籌性、時效性和操作性尚待完善,對各類檢查結果的綜合、分析和運行效率不高。
(四)違規支付機構難以制裁,清理難度增加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但在監管實踐中,對拒不終止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基層人民銀行缺少強有力的制裁手段,一旦出現風險事件,無法在第一時間內終止支付。對于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機構與個人以及具有政府投資背景的機構,人民銀行在清理時還要考慮社會穩定因素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清理難度增加。
(五)監管協調機制不健全,未形成監管合力
非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業務鏈條涉及實體商業、電子商務、銀行機構、公共事業、證券保險等眾多領域,業務監管涉及工商、稅務、公安、商務等眾多部門,但人民銀行與之在第三方支付業務管理上的工作協調機制尚未建立,部門協調時存在一定難度。同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尚未建立協作監管機制,難以對跨區域經營的支付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五、政策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監管
建議人民銀行總行完善法律監管框架,使監管內容涵蓋支付機構組織、監管、支付服務和交易等方面,提高非金融支付機構監管工作的立法層次,將相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提升為法律條款,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支付機構監管法律體系。
(二)規范支付機構經營方式
人民銀行要加強支付機構分支機構的監管,要求跨地區從事異地服務的支付機構,應按照“商業存在”的原則,必須在經營地設立正規的分支機構,尤其是針對地市級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須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要建立完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置、內部控制制度等。積極督導支付機構分支機構備案,防止支付機構規避所在地人民銀行監管。
(三)加強業務培訓,豐富監管手段
要加強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特別是基層行支付結算人員的業務培訓,適時下發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名單,讓分支機構監管時做到“心中有數”,不斷完善監管手段。一是要積極發揮支付清算協會的作用,協助負責支付機構的日常事務協調和監督,發揮專業優勢,促進非金融支付行業自律與行政監管的有機結合。二是每年要定期組織開展對非金融支付機構的專項檢查,注意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方式的有效結合。
(四)明確監管部門,強化監管目標
人民銀行總分行之間以及分支機構之間應建立統一的支付機構監管信息交換平臺,實現不同層級機構之間的監管信息的互通交流,以強化對跨地區開展支付服務的支付機構的監管,編織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結合人民銀行監督檢查掌握的實際情況,建議及時組織開展對未領取支付牌照仍在從事支付服務機構的集中清理工作,及時進行處理,防止出現支付風險。
(五)加強監管合作,形成監管合力
人民銀行還應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監管機構在支付機構的準入管理、查處無證及超范圍從事支付服務以及打擊支付服務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合作監管的工作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渠道,明確監管工作分工。在人民銀行內部暢通、規范違規信息的報送方式和渠道,違規公司注冊地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人民銀行總行相關部門應對非金融支付機構經營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上報的核實信息、違規信息等及時處理和反饋,共同配合做好監管工作。
參考文獻:
[1]吳道義,漆慧,劉春梅.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存在的問題和建議[J].工業審計與會計,201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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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可持續發展;備付金
中圖分類號:F8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7-0013-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7.03
一、引言
我國第一家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創立于上世紀90年代末,但真正意義上呈規模增長的非金融支付服務始于2005年。六年中,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廣泛參與到支付服務市場中,其交易渠道已從單純的互聯網支付延伸至移動支付、電視支付、電話支付以及POS支付;支付賬戶從銀行賬戶擴大到了行業性的儲值賬戶;支付介質從傳統的卡磁條拓展到了IC芯片,有力地推進了各種支付領域的電子化水平,大大方便了人們的生產生活。但在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的快速發展中,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如同質化經營嚴重、備付金收益歸屬問題以及客戶信息安全問題等,這些問題已經對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面對交易規模與日俱增的非金融支付服務市場,如何引導其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非金融支付機構發展的現狀分析
目前,市場上共有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300多家。按照業務類型大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包括以支付寶、財付通和快錢為代表的網絡支付機構,這類機構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涵蓋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二是以商通卡、聯華OK卡和斯瑪特卡為代表的預付卡機構,這類機構的特點是以營利為目的,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卡。三是以ChinaPay、通聯支付和拉卡拉為代表的銀行卡收單機構,這類機構主要是通過銷售點終端(POS)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提供代收貨幣資金服務。易觀智庫數據報告顯示,2010年我國互聯網支付、電話支付和手機支付全年交易額總計達到11,342億元,環比增長95%。其中,從支付形式來看,互聯網支付達到10,858億元,占到96%的份額;從企業份額來看,支付寶以49%的份額占據半壁江山,支付寶、財付通、快錢、Chinapay、易寶支付五家企業占據整個市場接近90%的份額[1]。
(一)政策環境分析
2010年6月和12月,中國人民銀行相繼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束了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一直處于監管真空的狀態。在《辦法》和《實施細則》中,第三方支付從事的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都被納入監管范圍。
按照《辦法》規定,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須在2011年9月1日前申領《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能取得許可證者將被禁止繼續從事支付業務。2010年12月起,中國人民銀行陸續公示了申報《支付業務許可證》的企業,這份名單已經從最初的17家,擴容到目前的32家。從這些候選企業擬申請的支付業務類型來看,主要為互聯網支付、銀行卡收單及預付卡業務。其中,大部分企業選擇了互聯網支付業務和銀行卡收單兩大業務類型,還有一些企業同時申請了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業務。截止到本文成稿日,《支付業務許可證》仍尚未發放,其將帶來的影響還有待進一步觀察。但總體上,市場準入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意味著不達標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將被迫退出市場,有利于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同時也給那些規模較大、信用能力較好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正名”,使它們擺脫了多年來一直處在政策“灰色地帶”的尷尬,有助于提高整個非金融支付服務行業的公信力。
(二)盈利模式分析
當前,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的盈利主要來自于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手續費收入。即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收取商家的手續費和其向銀行支付的手續費差額。例如,當一位消費者通過某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的支付平臺向商戶支付了1000元,如果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收取商戶1%手續費,但其向銀行只需支付0.6%的費用,那么這0.4%的手續費就是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的收入。由于同質化經營嚴重,導致價格戰升級,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爭相下調手續費或使用非常規的手段惡意競爭,以期贏得更多的市場份額,支付市場盈利空間被進一步擠壓。二是客戶備付金收益。客戶交存的預付存款等形成了客戶備付金,這部分資金收益的歸屬問題一直沒有明確,部分機構將其用于其他投資活動(比如投資債券、股票或打新股等),獲得巨額收益,即使存放在銀行賬戶,也能夠獲得一筆不小的利息收入。《辦法》頒布后,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而且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不能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雖然沉淀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如何分配尚未明確,但是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在備付金收益方面“做手腳”的難度更大,加大了其經營難度。三是在增值服務方面拓展盈利空間。例如,部分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將服務領域擴展到代收水電煤費、通信費、房租房貸、酒店機票、信用卡還款、彩票、網游等,通過拓寬服務領域,創新服務內容等方式拓展盈利空間。
總的來說,非金融支付市場競爭是非常激烈的。2005年6月之前規模較大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有ChinaPay、上海環訊、北京首信、IPAY和網銀在線等,大部分公司處于相對公平且利潤率可觀的競爭環境中。而如今,300多家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中,由于同質化經營和無序競爭,除了背靠淘寶的支付寶、依靠騰訊網的財付通等市場份額較大的機構已經實現盈利外,其他機構大多處于虧損狀態。但是從非金融支付服務市場高速發展的情況看,如果能找到有效的市場切入點,完善和探索盈利模式,盈利空間還是很大的。
(三)備付金使用情況分析
《辦法》出臺前,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掌管的客戶備付金一般通過存入銀行賬戶獲得利息收入,有時也進行其他投資獲得收益,備付金規模越龐大,使用這些資金所獲取的收益也越大。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客戶備付金是否被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挪作他用,外界無從知道,這其中隱藏了巨大的社會風險和金融風險。
《辦法》明確客戶備付金不屬于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禁止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的行為。同時,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因此,部分從事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基于自身發展和管理需要,已逐步建立與客戶備付金管理相關的內部控制機制[2]。例如,建立專門的客戶備付金管理部門,并將其作為要害崗位進行嚴格管理。或者與銀行合作,由銀行作為獨立的外部機構對其客戶備付金的管理和運作進行監督,以此提升該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公信力。
(四)客戶權益保障情況分析
盡管絕大部分非金融機構在提供支付服務時,都力求筑起一道牢固的安全防線,但是現在網絡病毒種類繁多、傳播方式和途徑多樣化,時刻威脅著支付平臺的安全。如果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忽視支付業務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僅影響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而且存在網絡黑客盜用資金等安全隱患[3]。此外,由于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在交易信息和支付指令的收集、傳輸、儲存過程中,掌握了大量客戶信息,一旦其所掌握的用戶信息泄露或用作其他用途,極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消極的影響。
《辦法》明確要求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以及妥善保管客戶信息等,為客戶資金安全以及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可持續發展應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制度創新的原則
合理的制度能促進分工與合作,促進產出水平的提高。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要實現可持續發展,需要超越經營模式約束,實現整體可持續發展問題,這需要從社會制度層面予以保障。因此,有關部門要切實通過制度創新,促進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二)市場調節與監管并重的原則
可持續發展的著眼點是整體、協調、長遠的發展,需要在個體和整體、局部和全局、近期和長遠、宏觀和微觀發展之間進行充分的協調和結合。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實現可持續發展需要相關部門積極合理的介入,通過指導、參與、協調、強制等手段引導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實現可持續發展。《辦法》的出臺不僅為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的行為正名,而且使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的業務范疇、監管等有章可循。因此,為了促進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可持續發展,要遵循市場調節與監管并重的原則,同時發揮“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的作用。根據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適時完善相關制度,通過“市場機制”加“政府監管”的方式,推動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苦練內功原則
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要想可持續發展,必須堅持苦練內功,提高自身可持續盈利水平,樹立良好的口碑。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要推廣和使用先進的加密技術、密鑰管理技術和數字簽名技術,加強內部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提供安全、可靠、差異化的支付服務,創立一個具有廣泛認知度的支付品牌。
四、促進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雖然《辦法》和《實施細則》的出臺使得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時有章可循,但是在實際業務操作中仍然有待進一步完善。首先,建議允許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在確保客戶備付金的安全、不影響正常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經過相關部門批準,可以將一定比例的備付金投資于低風險、高流動性的項目上,比如購買國債等。其次,可以借鑒歐盟的做法,對客戶備付金提供保險或類似保證。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的規模、管理和運行情況等實行差別比例制度,要求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將收取的備付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人民銀行賬戶。再次,建議在相關的法規制度中要明確利息的歸屬與分配問題,避免由于政策不明朗引發不必要的爭端。最后,應明確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收費監管部門,建議制定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提供支付服務的最低費率標準,避免其為了爭奪市場份額違背基本的成本收益原則,同時也能提高洗錢和套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成本。
(二)完善和探索盈利模式
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要完善盈利模式,實行差異化策略,快速全面地了解客戶需求,對客戶群進行細分,并根據不同的需求,研發設計安全可靠、個性化、定制化的產品,做到產品差異化、服務差異化、市場差異化、營銷模式差異化,從而形成極強的產品競爭力。與此同時,還要充分利用技術和市場的發展,提供新的產品應用及服務,探索新的盈利模式。
(三)構建支付品牌發展戰略
當個性化消費越來越豐富時,客戶就越來越在意支付服務的質量,只有為客戶提供無法替代的服務,才能在競爭中勝出。因此,創立一個安全、可靠、個性的支付品牌是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所在。經過長時間的積淀,支付品牌在客戶心中形成固有理念,最大限度地滿足和切合用戶的需求,能夠增加潛在品牌價值和未來收益。首先,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要增強自身內部控制能力,切實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一是要設立獨立的客戶備付金管理部門,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組織架構,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將客戶備付金操作和管理崗位作為要害崗位進行管理。二是要切實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妥善處理支付危機,有效控制支付風險,做到支付業務的連續性,保證客戶信息不被泄露,從而贏得客戶的信賴。其次,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要樹立營銷理念,著重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以吸引客戶,充分挖掘客戶的潛力,構架新的營銷體系,在客戶心中塑造強有力的品牌形象,例如,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支付寶就是行業中具有客戶忠誠度的支付品牌。再次,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要遵守相關制度的規定,合規經營,避免自己陷入違法違規支付行為的糾紛中,使企業的形象受到損害,影響支付品牌的美譽度。
(四)在競爭中謀合作
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不僅本行業競爭激烈,還要和銀行等機構爭奪市場,在競爭中謀合作就至關重要。首先,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要利用自身龐大的網絡資源,成為商業銀行和客戶之間溝通的橋梁。例如支付寶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推出的聯名卡,取得了很好的市場效果。其次,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要利用品牌優勢拓展政府政務便民繳費等領域。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可以和電信、航空公司、旅游酒店、物流公司等合作,優勢互補達到雙贏。例如快錢就與東航、南航、山航等航空公司建立了合作關系,支持互聯網、手機、固定電話和POS等線上線下多種終端,服務覆蓋國內外30億張銀行卡。
我國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已經進入了激烈的市場競爭期,隨著《支付業務許可證》頒發的步伐日益臨近,整個行業將重新洗牌。面對新的機遇和挑戰,只有堅持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才會不斷發展壯大,并促進各個行業的有序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林宜.《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解讀[J].中國信用卡,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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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 支付安全 第三方支付 銀行支付
1 互聯網金融發展進程
互聯網行業時刻在變化,它一直在和各行各業進行融合創新。互聯網也在改變著金融業,傳統金融行業隨著技術的變化不斷地發展。我國傳統金融業信息化發展的進程是一個金融互聯網化的過程。從1993年的金橋金卡工程,發展到1995―1998年的網絡銀行、網絡保險和網絡證券。從1997年中國各大銀行推出服務網站和網頁,到中國保險公司推出的信息網、證券網網上交易系統。2010年和2012年中國各大銀行推出智能手機客戶端服務平臺,2013年招商銀行推出微信服務平臺。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和技術手段的不斷豐富,金融業信息化的進程在不斷地向前發展。然而,由于傳統金融業具有壟斷的性質,信息化進程發展較為緩慢。
互聯網行業不斷發展、迭代迅速、充滿創新。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進程是一個互聯網金融化的過程。這個過程的起源是1998年的美國易趣第三方支付,2004年中國阿里巴巴推出支付寶、2007年上海拍拍貸公司推出國內首家P2P純信用無擔保網絡借貸平臺、2009年阿里巴巴推出阿里小貸,2012年點名時間推出眾籌的智能硬件平臺,再到2013年阿里巴巴推出余額寶以及各個公司推出的金融服務。這是一個從小額的支付到大額的貨幣開始進入互聯網金融的過程,也是一個互聯網向金融行業滲透的過程。
從以上2個方面可以看到,整個傳統金融行業的互聯網化的進程很慢。然而,互聯網金融化則是一個快速發展的過程。
2 互聯網金融發展特征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從跟隨模仿向探索創新驅動轉變。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等都是模仿國外的企業。中國的互聯網企業在本土化改造過程中考慮了中國的國情,通過互聯網思維方式考慮用戶體驗,采用模仿的策略使其發展呈現良好態勢。另外阿里巴巴、京東、百度等具有代表性的中國互聯網企業積極創新,在各自的平臺上推出了有特色的金融服務。
新興的企業和傳統的企業相互競合。各行各業都在思考在互聯網技術發展下如何擁抱互聯網,使自己的行業與互聯網有更好的融合,從而改變整個經濟的發展方式以及傳統產業的發展趨勢。新興企業和傳統企業存在雙向進入的特征,例如阿里和騰訊在申辦民營銀行,傳統的金融機構在開展P2P網絡帶寬等新業務。這些企業彼此之間也在進行一些業務合作和組織方式的融合,在業務合作方面出現了基于電子商務的新險種(運費險)和基于第三方支付的貨幣基金(余額寶和理財通),在組織方式融合方面阿里、騰訊、中國平安等成立了眾安保險。
3 支付安全是互聯網金融的核心問題
互聯網金融的新發展層出不窮,其中最根本的一個問題就是賬戶支付的安全。無論是在傳統的互聯網行業,還是在新興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賬戶支付安全永遠是一個核心問題。
互聯網金融應用賬戶表現形式:銀行賬戶、第三方支付賬戶、基金賬戶、保險賬戶、虛擬貨幣賬戶(例如Q幣賬戶、比特幣賬戶)等。互聯網金融應用使用的資金最根本來源于2類賬戶:
銀行支付賬戶:指付款人在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例如招商銀行、建設銀行等,主體是銀行企業。
第三方支付賬戶:指付款人在非金融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例如支付寶、財富通,主體是第三方支付企業。
無論是銀行支付的賬戶還是第三方,要完成交易需經過的生命周期流程為:賬戶開設、賬戶登錄、賬戶審核、賬戶資金轉移和賬戶資金清結算。在這個流程中,銀行賬戶和第三方支付賬戶不同的環節在于賬戶開設與賬戶登錄階段。傳統的金融業都是通過柜臺進行操作,而第三方支付賦予用戶線上操作的權限,賬戶登錄審核通過后成。因為第三方支付往往額度較小,所以其賬戶開設階段的安全性尚可接受。賬戶支付主要集中在賬戶資金轉移和賬戶資金清結算2個環節,會采用一定的安全技術手段和措施。所以賬戶安全貫穿賬戶完成資金交易的整個生命周期過程,其中支付安全是互聯網金融的核心問題。
4 互聯網金融發展推動下的支付安全技
術和威脅
支付安全與終端、網絡、業務應用的安全有關,涉及的關鍵要素包括:數據安全、應用安全、平臺安全、網絡安全、終端安全和用戶安全。在用戶安全方面,一些用戶登錄的賬號、密碼會被盜用或冒用;在終端安全方面,PC和移動終端軟硬件的后門漏洞可能植入病毒和惡意代碼,PC和移動終端可能存在的病毒和惡意代碼等都可能會導致用戶信息泄露;網絡安全威脅來自在傳輸網絡中業務數據和信令數據的竊取或篡改;平臺安全威脅是指部分平臺存在從互聯網入侵和被控制的危險,如果平臺有了漏洞,黑客攻擊到后臺的平臺,平臺或會癱瘓;數據安全就是交易賬號和密碼的盜用以及保存的用戶信息和交易信息存在泄露和濫用的風險,例如用戶存在終端或平臺上的一些應用數據、用戶數據、業務數據的損失,都有可能會對支付安全造成影響。
支付安全需要保證用戶的身份認證唯一、交易準確無誤以及數據傳輸和存儲的安全,它將涉及終端、網絡、業務應用等很多因素。賬戶安全技術解決方案有以下幾個部分。身份認證要有多重用戶名和密碼、U盾、校驗碼、短信驗證以保證用戶安全;目前采用可信終端技術保證支付安全,終端實現可信區域,在可信區域使用支付應用,與普通應用進行隔離,在硬件、操作系統、應用安全方面采用安全加固措施。如果是普通終端可采用操作系統加固、應用軟件安全檢測、安裝防病毒工具等方式保證終端安全;網絡安全方面,通過網絡安全防護和網絡加密傳輸等保證支付安全;平臺安全方面,為了防止黑客攻擊,可以對平臺進行風險評估,采用部署防火墻、入侵檢測設備等安全防護措施;應用安全方面,客戶端和服務器采用SSL加密、日志審計等保證安全;數據安全一般通過數據的加密、存儲、傳輸和備份實現。
5 國內外支付安全監管政策和現狀
對于支付安全不同的國家有各自的監管政策。韓國對所有從事支付業務的企業都實施強化準入條件的許可證制度并要求其接受金融監管委員會的監管,而且在保障交易和數據安全方面制定了明確的法律條文。日本是移動互聯網比較發達的國家,其移動金融是發展最早也是最成熟的。這得益于日本寬松的金融管制政策,它允許運營商開展多種模式的支付業務,并且屬于各個經濟產業省管轄,央行則側重對資金安全的管理。歐盟委員會正式的《電子貨幣機構指令》覆蓋已出現的大多數電子支付工具,包括電子錢包方案、充值卡、賬戶、互聯網支付機制等,說明提供這類電子支付服務需要普通的銀行執照或申請ELMI執照,這相當于準入資格監管。在美國,非金融機構被允許開展電子支付業務,大多受到貨幣轉賬等法律監管,有資本金、儲備金和執照方面的限制,還會受到金融隱私、反洗錢等法律的約束。
我國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起步較晚。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才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在此之前非金融機構都是監管的灰色地帶。2010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使得各個企業的金融業務合法化。2014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了《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交易和數據保護的要求。《管理辦法》的第五章――“風險管理”,規定了信息和數據安全要求,《指導意見》的第三章――“保障信息與信息安全”,規定了交易數據處理過程中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賴性,并要求要對客戶信息保密并防止信息泄露。另外,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移動支付系列標準,對于移動支付從安全模塊到網絡傳輸和應用平臺的整套方案都作出了技術要求。同時,工信部也了移動支付部分標準,包括總體安全、手機終端安全等要求。這些辦法和標準為電子支付的安全提供了技術依據。
6 我國支付安全發展存在的監管問題和
建議
目前我國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支付安全監管體系尚未建立,電子支付過程的參與者包括消費者、商戶、移動運營商、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和銀行。針對這些對象和整個過程的安全制度不夠明確,安全標準實施后的監督力度不足,安全監控體系尚未建立,各環節安全風險防范不夠。促進我國支付安全發展的建議如下:
(1)在政策方面,希望政府能夠細化第三方支付和互聯網金融賬戶安全方面的政策,并對賬戶、交易和數據安全保護的要求進行監督和實施。
(2)建立覆蓋整個賬戶、業務交易環節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實施監督機制,落實內部控制考核,確保賬戶、業務交易環節操作的規范性。
(3)遠期來看,我國應當積極開展對信用體系建設的探索,研究制定相應的交易規則,強化對交易雙方的信用分析。同時對已有的信用信息進行有效整合,實現部門間信用信息的共享,對失信的單位或個人及時納入“黑名單”管理,并實現動態的以減少交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降低移動支付的信用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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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方支付的運行機理分析
在傳統支付模式下,商戶需要與各家商業銀行分別簽訂合作協議,由商業銀行網銀專用接口向商戶提供客戶資金到賬信息和訂單信息,跨行支付則通過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系統進行結算。因此,商戶網絡支付系統開發成本高昂,支付資金分散,不便于商戶管理資金。而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第三方支付系統在商戶與商業銀行之間搭建一個平臺,前端以商戶界面直接面對網上客戶,后端則連接各家商業銀行,將多個銀行網關整合到一個界面,依托銀行的支付結算服務,向用戶提供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結算等系列業務。客戶與商家進行交易時,由第三方對交易信息進行認證、確認后再進行支付結算。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各家商業銀行開立中間賬戶,當買家向賣家付款時,第三方支付機構通知A行將買方賬戶上的貨款扣除(借記)并在其中間賬戶上增加(貸記)同樣金額,然后通知B行將其中間賬戶扣除(借記)同樣金額并在賣家賬戶上增加(貸記)同樣金額。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不同銀行開立的中間賬戶對大量交易資金實現軋差,再通過少量的跨行支付完成大量小額資金的支付清算。因此,第三方支付實際上是通過采用二次結算的方式,實現大量小額交易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軋差后清算,在一定程度上承擔類似中央銀行的支付清算職能。這樣,第三方支付機構不但獲得原本屬于中央銀行的收益,同時也可以借以監控買賣雙方的履約情況。
第三方網上支付系統集支付工具、安全技術、認證體系、信用體系于一體,使銀行、商家、消費者都避免了一對一接入所帶來的高昂成本,也約束了網絡貿易雙方的交易行為,促進了網上交易中資金流和物流的正常雙向流動,為用戶提供了更多的信用擔保和技術保障。這種減少雙方交易成本和風險的一站式接入支付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交易雙方安全,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還可以根據客戶的需求,靈活提供各種個性化增值服務。因此,第三方支付機構、銀行、客戶、商家己形成一個復雜的電子支付產業鏈,消費者、商家構成應用層,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是基礎支付層,而最具活力與市場潛力的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則處于整個產業鏈的中間層,是電子支付產業鏈的重要紐帶。目前國內第三方支付主要包括PayPal(易趣公司產品)、支付寶(阿里巴巴產品)、財付通(騰訊拍拍產品)、融寶支付(reapal)、易寶支付(Yeepay)、快錢(99bill)、百付寶(百度C2C)、網易寶(網易產品)、網銀在線(chinabank)、環迅支付、匯付天下、匯聚支付(joinpay)等支付平臺和公司。
二、第三方支付的風險監管需求
在多種創新快捷支付工具的支持下,第三方支付已不滿足只做銀行網關支付平臺,擁有龐大客戶數量的第三方支付涉足綜合電子支付,并嘗試在商貿及制造等二十幾類行業的衍生領域不斷滲透,除傳統的支付業務,還提供“保理”“墊付”等貿易融資便利,已將觸手伸向泛金融領域。但與中央銀行的支付清算系統相比,其金融服務意識和金融風險控制相對較弱,而商業性和盈利性動機較強,在支付履約過程中極易產生道德風險。在注重追求利益以及支付系統的創新和效率,忽視風險控制、系統安全以及應急措施的完善的情況下,一旦支付系統出現漏洞、崩潰或損壞,在沒有系統備份和交易信息記錄不完全的情況下,將使大量的網絡支付、預付卡消費和POS機業務無法正常完成,影響電子商務活動正常進行。
更令人擔心的是,第三方支付承擔資金流轉和債務債權清算職能,在電子商務中保留相當數量的沉淀資金(備付金),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產生貨幣創造效應。當客戶備付金游離于銀行賬戶之外時,買方在交易初始注入第三方虛擬賬戶中的資金可以看作是存款,第三方支付機構利用這些沉淀資金進行放貸或投資可以看作是貸款和自營業務。那么,第三方支付機構事實上從事銀行業的存貸款業務。雖然,這些“存款”都是短期的,不符合銀行長存短貸的期限匹配原則,但由于電子商務交易數量較大,并且不存在提前取款的風險,因此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始終維持大量的沉淀資金。如果出現挪用客戶備付金的情況,將會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造成損害。
早在2010年,央行既已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的管理辦法》《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今后將陸續出臺《第三方支付機構備付金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法規,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將從“機構業務準入”向“合規風險監管”轉變,不允許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備付金。《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2011年11月,央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在備付金合作銀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戶備付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支付機構不得通過備付金匯繳賬戶直接為客戶辦理支付業務。支付機構確定作為備付金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或總資產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且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監管標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能夠滿足支付機構辦理支付業務需要等條件。因此,對于第三方支付業面臨風險控制問題,央行一方面加強監管,從“機構業務準入”向“合規風險監管”轉變,以適應第三方支付市場業務快速增長和支付創新不斷涌現的情況;另一方面保障資金安全,加強支付機構的安全管理,確保客戶備用金安全,不允許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備付金,同時加強系統安全和業務安全,強化客戶身份的識別,規范業務合作,加強信息安全,防止支付信息和客戶隱私的泄露。
三、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思路選擇
雖然央行適時推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但如何構建我國的第三方支付業務監管體系,確保第三方支付業務在規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續發展,為擴大內需、刺激消費,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貢獻力量,仍是當前央行及政府部門都在探尋的一個課題。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第三方支付起步較早、發展較快,近年來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指導思想逐步從“自律的放任自流”轉變為“強制的監督管理”。
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主要從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本質上是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沒有將其作為一類新的機構通過專項立法進行監管。自2000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結合《美國金融改革法》《隱私權法》《統一商法典》4A 編和《電子資金轉移法》等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規范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清算活動。
歐盟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機構性監管。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給出明確的界定,先后頒布《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電子貨幣指引》《電子貨幣機構指引》《關于電子貨幣機構業務開辦、經營與審慎監管的2000/46/EC 指令》《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2007/64/EC 指令)《關于電子貨幣機構業務開辦、經營和審慎監管的2009/110/EC 指令》等法律法規。1998 年歐盟就規定網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業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第三方支付機構只有在獲得銀行或者電子貨幣機構營業執照的前提下才能從事相關業務,在電子貨幣的發行、交易清算、回贖等方面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管。因此,歐盟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實現第三方支付監管。
篇5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安全問題解決辦法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和以前由傳統的由中央銀行,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所組成的完整金融機構體系獨自運作不同,現如今,已經有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參加到金融體系的運作之中。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與銀行業既合作又競爭,已經成為一支重要的力量。這種合作尤其體現在一些和國內玩各大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商提供的交易支持平臺,即上文所說的第三方支付。這個交易平臺在收付款人和各個法人組織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了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包括現行的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預付資金的管理與銀行卡收單,及主流金融機構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的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非金融機構,也就是我們提到的“第三方支付機構”[1]。
二、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主要安全問題
伴隨著第三方支付的迅猛發展的,必然是一系列亟需我們解決的重要安全問題。我國支付方面的法律相對比較落后,在支付過程中容易留下許多漏洞,使許多不法商人有機可趁。目前存在的數百家第三方支付機構中,魚龍混雜,質量參差不齊,用戶的交易安全和個人信息其實存在很大的風險。
1.應用程序中存在安全漏洞導致信用卡套現、洗錢問題層出不窮
第三方支付技術門檻較低,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搭建中沒有對安全防護能力給予足夠的重視,致使系統可能存在信息管理,支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通過專業安全系統的不定時抽量檢測,發現了許多存在的重要隱患,如SQL注入、跨站腳本、網絡釣魚以及登錄方式不安全,用戶信息泄漏等[2]。顯然,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建設過程中,安全防護的環節是相對不受重視的,太快的發展與不過硬的安全防護措施必然會使安全防護環節顯得很薄弱,讓存在的安全問題顯得更為突出并造成很大的信用危機以及一種不健康的交易狀況。根據資料,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安全設備以及防火墻不完善
(2)沒有對平臺部署實施監控系統
(3)重要網絡設備的物理環境不安全,容易出現人為操作篡改數據
(4)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不足
并且,在支付中,有相當一部分屬于虛擬貨幣的交易,比如騰訊公司的Q幣,移動通訊公司的話費充值等,不排除有些人通過設立多個賬戶,從事虛假的虛擬貨幣交易,以此轉移不法資金,已達到洗錢的目的。
2.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保障的技術手段需要改進
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普遍采用的技術安全保障手段――數字證書,其并不是真正意義的獨立第三方CA認證,而是內部建設一套符合實際要求的證書注冊審計系統,是自身具備證書申請、審批、下載、證書狀態在線查詢、證書撤銷等功能。然而這種數字證書并沒有法律效力。并且,從當下的網絡現狀來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還不成體系,沒有建立總體方針,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缺失,安全策略存在著很大的不完整。
3.個人信息不能得到保護造成了許多賬戶資金被盜,網絡詐騙時有發生
許多第三方支付平臺要求用戶提供真實姓名、銀行卡號甚至身份證號,然后這些平臺中,個別網站在信息管理上存在很大問題,致使這些信息很容易被竊取,造成客戶隱私的泄露。第三方支付平臺隱私管理政策不合理,免責條款過多,大多把最終解釋全留給自己,使用戶不得不同意這些條款并且當自己利益受到損失的時候,沒有辦法有效的進行反擊。
4. 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不是金融機構,用戶的安全意識薄弱
目前,國內的第三方支付企業屬于非金融機構,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一旦公司出現破產等情形,則可能引發劇烈的多米諾骨牌的效應,導致其他的企業資金鏈出現問題。然后很多用戶沒有意識到,即使是附屬于某些著名的網站,第三方支付平臺也存在一個信用問題,不能盲目信任。相對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對于安全問題的認識還遠不能及,對用重要信息
三、針對國內主流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安全策略分析以及監督管理
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規模的逐漸擴大,電子商務的影響已經越來越大,在各個領域層面均有滲透。因此,有關非金融機構備付金管理、網絡系統穩定性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已經引起了廣大群眾的高度關注。采取措施促進非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健康發展,會很大程度上影響電子商務的成敗,關系到整個交易平臺的正常進行。
1.加強實名認證、全額賠付應對資金被盜和網絡詐騙。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加強安全檢查,及時修復安全漏洞
早在2006年7月,支付寶就推出了支付寶認證服務,對所有使用支付寶的賣家進行雙重身份認定,即身份證和銀行卡的認證。除了與公安部全國公寓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合作檢驗身份證的真偽,支付寶海域各大商業銀行進行合作,利用銀行賬戶實名制信息來校驗用戶填寫的姓名和銀行賬戶號碼是否準確。并且,支付寶公司還在國內率先推出了全額賠付制度和交易安全基金,網絡欺詐發生率僅為萬分之二。
2.配合國家出行的制度,配合央行加大力度打擊各種詐騙
2009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對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進行登記。
2010年6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實施行政許可。
2010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3]。
這些不僅對作為第三那方支付平臺的非金融機構做出嚴格規定,同時也對支付平臺的用戶加以嚴格管理,此舉無疑會對網絡非法套現造成打擊。央行對非金融機構的支付的技術和安全性的高度重視,技術和安全監測是非金融機構申請許可證過程中最關鍵也是最嚴格的環節。
3.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增強安全意識,加強信息安全體系建設,爭取早日拿到央行的電子支付牌照
完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交易平臺的安全管理,增強客戶對交易平臺的信任。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操作人員進行統一的安全知識和專業知識的培訓,加強這個操作隊伍的安全組織性。及時出臺主流有效的針對安全漏洞的安全措施與策略并積極落實。同時對所有用戶進行安全信息管理的知識普及。
并且根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央行支付結算司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已在2010年年底發放。因此,獲得官方認證是主流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必經之路[4]。
四、結束語
相信隨著電子支付的發展,這些非金融機構從事電子支付業務會成為電子支付發展的不可逆轉的趨勢,然而這同樣要求非金融機構即這些第三支付平臺有更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統,為用戶提供一個更加安全的交易平臺。一旦第三方支付交易平臺存在的問題得到解決,突破了網上交易中的信用問題,其必將成為引導網絡消費者走入健康發展的軌道,成為促進中國網上支付完善和發展的主要途徑和必然趨勢。同時,第三方支付服務也將成為解脫誠信困擾,邁向下一里程碑的重要環節之一,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助推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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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生向易寶支付公司申請退款,提交退款申請:“訂單ORDER10052348531,支付成功,款項未到賬。”易寶支付在收到申請后,馬上有工作人員回復“該訂單充值成功。”肖先生只得再次提交申請。6月4日,肖先生收到的回復中仍顯示“充值成功。”6月5日,肖先生致電易寶支付客服,客服人員說:“營運商還在核實訂單!”
中國質量萬里行投訴部聯系到易寶支付,易寶支付回復“此事已解決”。隨后投訴部工作人員又致電肖先生,肖先生說易寶支付回復“此事與易寶支付無關,話費沒到賬是中國移動的問題”,讓肖先生找中國移動說理。
肖先生說現在他只想拿回退款,因為易寶支付扣除了兩次98.9元,但是實際上他只給客戶充值成功了100元,即使最后充值到賬了,也就是肖先生只收取了客戶充值一次的金額99元,給客戶充值成功了200元話費,剩下的98.9元的損失得由肖先生自己承擔,或者由肖先生去和客戶解釋為什么6月2號的充值沒有到賬,以便說服客戶再付費。
在易寶支付手機充值不成功并不是只有移動用戶。5月1日,蔣先生也通過易寶支付給聯通手機充值,交易狀態顯示“支付成功,已清算”。但實際上充值未到賬。
網絡支付的優勢
網絡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經濟的優勢,用戶可足不出戶,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完成整個支付過程。支付費用僅相當于傳統支付的幾十分之一,甚至幾百分之一。
而且這種支付方式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一天24小時都可使用,不存在工作日之說。
網絡支付的現狀
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機構法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了支付業務登記材料,其中多數非金融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電話支付以及發行預付卡等業務。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與銀行業既合作又競爭,已經成為一支重要的力量。通過電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務,非金融機構大大豐富了服務方式,拓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廣度和深度,有效緩解了因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不足等產生的排隊等待、找零難等社會問題。
其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較好地滿足了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的支付需求,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支持“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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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資信評級
信用評級(Credit Rating),又稱資信評級,指獨立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對履行相關合同和經濟承諾等的能力和意愿的總體評價。信用評級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為社會提供資信信息,為決策提供參考。在對傳統經營的交易支付模式產生巨大沖擊的同時,也隱含著尚未被廣泛關注的風險問題。加強對網絡交易的“橋梁”——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督,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互聯網交易行為、促進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健康發展均有舉足輕重的意義。本文將首先介紹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行業現狀,然后分析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信用評級的必要性,最后論述如何構建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用評級。
一、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行業現狀
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是指在互聯網交易中提供支付支持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首先買方從賣方處選購貨品;然后買方選擇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付款,第三方支付機構發送“已支付”信息到賣方,由賣方發貨并通過專門快遞機構送達;買方驗收貨物后,在互聯網支付頁面上點擊收貨,最后通知第三方支付機構付款給賣方。
互聯網購物的特點不同于線下交易,銀行提供的傳統支付服務無法滿足這種附帶擔保的支付需求,而第三方支付機構卻可以有效地保障供貨質量、提升服務品質以及規范交易流程,在交易全程中對雙方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正因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適應了互聯網購物這種新型支付需求,近些年來得到迅猛發展。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36589億元,同比增長66.0%”,在2012年全國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市場中,支付寶、財付通、中國銀聯摘得前三甲,市場交易份額分別為49.2%、20.0%、9.3%,剩余21.5%由其他多家貢獻。
二、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盈利模式
早期第三方支付機構利潤的一個主要來源就是向客戶收取備付金。但是隨著2010年《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出臺,規定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備付金模式已從法律意義上被禁止。若想理清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現今的盈利模式,首先不能回避的問題是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兩大分類:以支付寶、財付通為代表的用戶粘性支付平臺和以快錢、易寶支付為代表的開放式支付平臺兩大陣營。用戶粘性支付平臺依附電子商務網站,通過促成互聯網交易的形式向商家收取費用;開放式支付平臺則主要依靠平臺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率與銀行向平臺收取的手續費率差生存。然而面對日益激烈的競爭,一些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惜通過賠本賺吆喝的方式擴張市場份額。可見目前第三方支付機構如何應對既有盈利模式面臨的挑戰,改變同質競爭,開拓增值服務已迫在眉睫。
三、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自身風險分析
目前,國內外對這種利用互聯網平臺,向客戶提供支付和擔保等類金融服務的新型經營模式的法律規制較少。更讓人擔憂的是,國內外至今尚未就“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主體地位達成一致,這無形中增添了對這一貨幣流動性極強業務進行跨區域監管的難度。
(一)支付機構自身信用風險
無論是B2C還是C2C業務,互聯網交易的支付擔保功能都要求在第三方支付系統中必然存在大量沉淀資金,即“在途資金”。由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負責暫時保管這筆巨額資金,待履行完畢擔保職能后進行結轉。這樣一個完整的交易過程,通常需要3-7天,當面臨質量申訴、退換貨等糾紛時,交易過程需要的時間一般會超過一周。這樣沉淀資金經過累積后,數額會翻幾番。當今法律尚未對該筆資金的性質和用途做出明確的界定,可以說,這筆巨額資金游離于監管之外。若不能對該筆“在途資金”進行有效監管,一旦第三方支付機構挪作他用不能及時歸還,其后果不堪設想。即便這筆“在途資金”沒有被濫用,因其產生的可觀孳息的法律歸屬也是一個現實難題。
(二)支付業務為洗錢、賭博和套現提供便利
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同于傳統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資金的用途缺乏嚴格的監管。互聯網交易虛擬、快捷的特征解決了交易的距離問題,促進了商貿活動,但是也促生了不法分子利用其支付特征進行虛假交易,從而進行洗錢、賭博和信用卡套現等違法活動,影響金融秩序,侵害國家正常的經濟運行。
(三)支付機構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機構或企業由于金融資產的流動性的不確定性變動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通常是指“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而造成損失或破產的風險”。2010年《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沉淀資金即“在途資金”視作支付企業負債;由于同質競爭激勵,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大部分利潤空間被壓縮,同時又缺乏良性的盈利點,很容易出現由于資金周轉問題引發的流動性不足。可見,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流動性風險并非杞人憂天。
通過以上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自身風險評析,我們不難發現,加強對支付機構監管的必要性。同時作為電子商務的支柱,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完善對市場交易安全、金融秩序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反觀經濟領域的一日千里,法律規制建設迫在眉睫。
四、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資信評級
中國人民銀行2010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設置了一定準入要求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和業務監管,對規范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市場秩序,保障網購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但是“準入要求”和“業務監管”對整個第三方支付行業而言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藥。現實中,國內第三方支付機構大都把自己闡述為提供在線支付服務的網絡公司,試圖確立“為用戶提供網絡代收代付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公司定位。如支付寶在其支付服務協議中專門說明:“支付寶中介服務(亦稱‘支付寶擔保交易’):即本公司向您提供的貨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力圖避免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管。但實質上,代收代付、支付結算業務都是銀行的專有服務,由資質淺、監管薄弱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金融機構業務的現狀,存在很大的社會風險。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加大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這一準金融機構的法律監管,尤為重要的是建立由專門機構負責的資信評級制度,及時對存在的隱含風險進行預警。
(一)設置專門信用評級機構
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對網絡第三方支付進行機構和業務監督。但是單純負責金融監管的中央銀行,無法快速應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小額多筆、跨區域性支付特點,有必要設置統一的信用評價制度,對互聯網第三方機構進行信用等級管理。通過記錄支付企業登記、經營信息,獎勵、投訴信息,設置專門的查詢入口,保護在互聯網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評級主體須是一個不代表任何機構和集團利益的主體,最好由國家有關部門或者與被評級客體無利益沖突的第三方機構組建。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構建統一的國家評級標準和國家評級監管體系,建成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評級國家市場服務體系,從而向評級結果的使用者(如支付業務使用者、商業銀行、投資者等)提供整合分析后的信用信息。
(二)引入合理的評級方法與評級程序
資信評級方法是指對受評客體的資信狀況進行分析并判斷優劣的方法,貫穿于分析、綜合和評價的全過程。在掌握歷史交易信息的基礎上,要形成專業的評級意見,資信分析師需要審閱大量的可能影響被評級機構可信度的商業及財務信息,同時需要結合市場環境、公司狀況、業務特點和地區多樣性,以及管理策略等諸多因素。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資信評級是一項嚴肅的工作,評估結果事關交易背后數以億計的交易資金的安全。因此,必須設置嚴格的評級方法和評級程序,在這套評級機制中,務必將服務品質、網絡安全、風險控制等指標作為評級標準,建立動態和靜態相結合的風險防范監測、預警機制,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臺評級體系。
(三)完善信息統計與數據分析
針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經營特點,一方面,重點強化對客戶備付金及孳生利息的信息監控,建立相應的賬戶托管制度,完善對各支付機構交易業務記錄、報告,及時發現支付機構挪用客戶資金進行企業經營、進行風險投資亦或者非法活動,向第三方支付機構發送風險預警信息,防范支付平臺商業信用風險的積累。另一方面完善互聯網支付系統的信息統計,真實再現客戶交易過程,同時對交易數據進行多層次分析,系統自動識別反常交易模式,并上報交由人工甄別、進行深度檢測。這樣可以及時發現可疑交易證據,便利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活動的調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取證。利用先進的信息處理手段,建立針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檢測系統,是防范和遏制支付企業侵犯用戶權益的必要措施。
(四)建立資信平臺
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涉及較復雜的技術問題,對于普通消費者造成在信息資料的獲取、權益侵害時證據搜集等方面的弱勢地位。評級機構設置的目的就是為了改變消費者弱勢地位,建立資信平臺,以合理的方式充分、及時地把資信評估結果向大眾公布,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從而確保廣大用戶的資金安全。
篇8
——以網絡洗錢為視角
(福州大學 法學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建設和網上金融服務的不斷發展,網絡洗錢犯罪隨之而來,并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刑法在面對這種新型犯罪時表現出滯后性,未能及時、科學、有效地打擊金融犯罪。以網絡洗錢為視角,以金融法制建設的刑法功能理論為依據,研究打擊網絡洗錢犯罪的刑法規制和突破點,即完善其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制度并建立預防犯罪機制,提高刑法及時性與震懾力來預防與懲治網絡洗錢犯罪。
關鍵詞:網絡洗錢犯罪;金融法制建設;預防犯罪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9255(2012)03-0039-04
一、網絡洗錢
洗錢犯罪隨著網絡技術的廣泛使用和網上金融交易的便捷已發展到更高級別的網絡洗錢犯罪。網絡洗錢是指洗錢者利用網上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網絡金融服務,并通過電子支付平臺進行洗錢的犯罪行為。作為洗錢罪的新型表現方式,網絡洗錢是金融犯罪與網絡犯罪的復合形式,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網絡銀行、網絡賭博、電子貨幣及電子商務平臺等使之成為資金運作通道的洗錢方式。網絡洗錢與傳統洗錢犯罪有許多不同,不僅在犯罪主體構成、行為方式上有所差異,而且具有匿名性、網絡性、隱蔽性等特點, 洗錢者為了實現資金流動、轉移來達到洗錢的目的,往往利用網絡支付賬號進行虛假交易,給打擊洗錢犯罪工作帶來了嚴峻的挑戰。[1]由于網絡支付行為的交易隱蔽、資金量分散、交易記錄不完善,反洗錢監控和偵查一再陷入困境。一方面,非面對面的交易方式使得洗錢者更容易用多個匿名賬號買賣物品,且由于注冊虛擬賬戶的方便性,更隱蔽地實現賬戶間的資金轉移,再加上網絡金融服務運營商如支付機構對用戶身份審查管理不完善,使得監管部門不易準確查到交易雙方的身份信息,難以鎖定和追蹤犯罪分子,
從而增加監控追蹤交易和資金流動的難度;另一方面,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對網絡支付組織的風險監管內容,相關規定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在反洗錢監管方面只提出“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和“《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要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但怎樣遵循規定,履行什么樣的反洗錢義務——是否履行具有本行業特點的反洗錢義務,還是履行與金融機構一樣的義務,這樣的具體內容未做明確表述,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2]另外,在認定網絡犯罪過程中由于缺乏網絡證據且網絡證據的效力也未加以確認,使得執法機關難以作為刑事證據犯罪嫌疑人。在對其法律規制方面,我國雖然已制定了規制網絡洗錢犯罪的規章,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支付清算組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指引》,但這些均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不足以震懾網絡洗錢的犯罪態勢,不足以有效的預防和規制網絡洗錢犯罪。因此,應該在時機成熟時提高法律層級,制定規范網絡洗錢犯罪的法律法規,為對網絡洗錢犯罪進行有效的事前預防和事后處罰提供法律依據。[3]
二、金融法制建設中的刑法功能
(一)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設中的運用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金融改革也正在逐步推進,金融市場尚不完善,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普遍存在的一些金融犯罪現象,有相當一部分在我國還暫時不會發生或僅屬個別現象。但如果等到犯罪泛濫再行立法,又會給國家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我國的金融刑事立法要逐步擺脫“經驗型立法”模式,適當超前立法。除了對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犯罪作出相應規定外,應在科學預測的基礎上對那些尚未產生或尚未大量產生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必將衍生出的某些金融犯罪作出恰當的前瞻性規定。因此,刑法不僅應對現實生活中的金融犯罪行為做出規定,也應對可預見的具有嚴重危害性的金融犯罪行為加以規定,特別要加強對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犯罪的超前立法,以避免因社會經濟形勢發展而導致的刑法滯后性的問題。只有及時調整和增設金融犯罪類型,進一步擴大金融犯罪圈,才能更好預防和打擊金融犯罪,適應金融法制建設的需求。當今國際金融犯罪的迅猛擴張以及國際條約的簽署,要求金融刑法①的國際化,與國際接軌。因此,刑法必須強化刑法震懾力,通過設計相應的刑法條款與具體金融法規產生抵制金融犯罪的聯動機制,并不斷加強國際合作,進而來保證金融法制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設中的局限性
首先,刑法缺乏前瞻性,無法事前預防與遏制。由于我國金融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容易給犯罪分子鉆法律的漏洞,此時刑法無法對新型金融犯罪活動進行預防性的事前規制, 最后通常不斷進行事后立法,由于缺乏前瞻性,行為人難以預測犯罪的可能性,反而刑法難以行使應有的規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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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第三方支付 銀行 競爭 合作
第三方支付與銀行之間競爭合作關系討論很多,但關于二者間本質區別與定位卻缺乏界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1]界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為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根據《辦法》知第三方支付,即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外各大銀行簽約、并具備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
一、第三方支付機構地位問題
在美國,第三方支付平臺被認為僅充當貨幣轉賬企業或貨幣服務企業,不需取得銀行業經營許可證;在歐盟,出于安全等多方面考慮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必須取得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公司執照才能開展業務;而亞洲大部分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滯后,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定位問題仍在探索階段;在中國,第三方支付機構被定位為非金融機構。下面將對中國第三方支付的實際業務進行分析,確定業務本質意義上的金融屬性。
二、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現狀
許可企業中,25家可以在全國范圍經營,2家限定為北京市內。依此,人行對支付業務的發展是持開放態度的。但禁止外資公司控股中資互聯網支付業務的考慮是基于支付業務本身的結算功能,是金融體系中重要部分。雖然第三方支付是以非金融機構身份出現,出于其實質的結算業務,且涉及中國的關鍵商業信息,金融安全,所以可為外資控制。即名義為非金融機構,實際中比照金融機構進行管制。
三、第三方支付的業務的銀行屬性
全部業務有7類: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預付卡發行、預付卡受理、銀行卡收單。貨幣匯兌業務有6家獲得許可占22.2%,貨幣匯兌業務,貨幣匯兌業務包括轉賬、匯款、代收、代付業務,此為銀行核心業務,銀行基本特征即貨幣匯兌和款項劃撥,第三方支付在這個層面對銀行有長期競爭壓力。擔保交易屬于金融中的信用服務。互聯網支付,替代實體現金支付,有網絡化銀行特征,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也是如此,同時這些支付具有資金轉移上的滯后,資金會暫存于第三方支付機構,形成銀行性質的存款行為,而這一問題還沒有解決。預付卡發行與受理則強化了資金滯后性,但使在途資金在途長期化有定期存款的特性。假定用卡習慣趨于穩定,則在途資金符合鮑莫爾的貨幣需求模型可以計量。從這個角度看,第三方支付銀行雛形已然具備。
四、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業的競爭合作行為分析
第三方支付與銀行間競爭合作關系,核心在于各自定位。如招行電子銀行是傳統業務優勢,強化電子化業務提高中間業務收入是其動機;而中信等銀行則期望借助第三方支付普及,擴大客戶量,提高銀行卡收益。一個偏重強化功能擴大收入,為深度發展;一個擴大客戶量擴大收入,廣度發展。
(一)競爭行為分析
銀行競爭優勢在于其為資金聚集地,這一點支付機構暫時沒有發行銀行卡,無法擴大資金持有。銀行其一、獨立對工商戶提供支付服務,發展網銀;其二、提高網上交易費率;其三、限制第三方平臺支付額度。
招行、工行等銀行調低第三方支付網銀支付交易限額,有銀行向所有網上第三方支付機構發出“協商函”,要求中止提供銀行卡電子支付服務。網銀交易限額調低造成第三方支付客戶面臨“單筆限額低,大宗交易需要幾次才能完成,第三方支付體驗差,大額交易只能通過銀行的U盾、口令卡進行,交易便利性大為下降,使得第三方支付注冊用戶減少,造成客戶流失。
第三方支付優勢在于龐大的客戶群,高效的商貿信息平臺,創新服務滿足客戶多樣化、個性化支付需求。第三方支付一方面,繼續優化現有支付服務,構建完善的資金清算平臺,提高資金流轉效率;另一方面拓展支付所涉及行業,來擴大收入來源,如基金,保險的網上直銷。基金銷售在我國向來是銀行一家獨大,第三方支付在這一個領域向銀行挑戰。
第三方支付盈利模式中的競爭分析,現有第三方支付盈利方式為:向接入商家收取手續費,此盈利模式多年未變,這種盈利不具有較好的拓展性,也即第三方支付如果要長久生存必然要面臨轉型。其一是憑借平臺,客戶優勢轉身為銀行或其他性質金融機構。其二、銀行迅速發展網銀支付,取代第三方支付的地位。
(二)合作行為分析
首先,商業銀行對三方支付業務定位不同,因此不存在合謀博弈解,合作成為常態。比如,第三方支付行業中的領軍者支付寶公司與中信銀行合作推出信用卡額度內的“無限額”網上支付功能,并擴大國有銀行等10家銀行的信用卡。基于支付寶不做銀行、不發卡,為銀行提供網上支付服務平臺服務商愿景,、推進網上便捷進行“無卡支付”,這區別于中國銀聯力主的“卡支付”,支付寶意愿成為網版中國銀聯。其次,銀行在第三方支付業務方面進行比較優勢分配,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銀行處理更大客戶的能力較強,而弱于處理金融產業鏈低端服務,而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市場更加緊密,更能服務好客戶需求,推動經濟效率提升。
五、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競爭結果的分析
(一)在于社會化基本信用的培養:第三方支付是基于民眾之間的信用。這種信用從數額極小到極大,涉及面極廣,從未有機構如此對信用的培養產生過這么大的作用,哪怕是經營資金富可敵國的銀行業。此外,傳統銀行官方性使民眾信用觀念中認為銀行總不會破產。這種觀念不利于將對官方為中心的信用依賴轉化為市場化庶民之間的信用,而后者才會大大促進金融體系的完善與發展。從信用培養來講,第三方支付存在價值極大。
(二)在途資金問題:從整個金融體系看來,第三方支付是增加了資金的流動環節,而這些環節的資金轉移,交收都需要多次的確認與核實,以及資金暫留,這些導致整個經濟體的資金效率下降,在途資金上升,從這個角度來講,銀行為了擴大自己占用資金的時間,必然會推動網銀的發展。
(三)第三方支付成為金融機構可能性:其一、自身條件來講,支付寶已具備開設銀行條件,而且有極大的優勢,客戶的廣泛,商家規模龐大,對眾多行業產品銷售服務的數據掌握,對客戶信用的準確把握,這些都使得其成為銀行巨頭的不二條件。而這一點是所有現有的銀行無法做到的。其二、現有銀行必然要沖擊第三方支付的業務,支付寶必然面臨被擠壓退出,或者積極進軍銀行業服務維持生存,目前來看,銀行業對三方支付是積極競爭態度。
(四)第三方支付服務附屬化:競爭加劇使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技術實現扁平化,變得成本低廉易得,利潤微薄,成為銀行機構的增值服務,如同查詢銀行卡余額一樣。對于淘寶這樣的公司,一樣變成一個理所當然的增值服務,并不指望其獲得利潤,而是要依靠其便利穩住客戶資源,成為一條龍服務中的一部分。
(五)人民幣國際化角度:第三方支付在金融體系中一種自下而上的力量類似于Paypal,直接連接消費者與企業自下向上聯系銀行,將支付服務做到全球,并且在支付結算方面能夠有強大的能力,而中國龐大的市場需求,必然是全球各大企業爭奪的重要消費市場,用人民幣標定商品價格用于貿易,面臨未來龐大的人民幣與外幣匯兌問題,而第三方支付非政府色彩更有利于協助人民幣國際化結算,實質上推進人民幣成為國際貨幣。
結論:第三方支付面臨諸多變數、但發展方向清晰:1.第三方支付業務未來可能不得不轉型走向銀行業;2.從培養社會信用角度來講,第三方支付業務存在價值仍然很大,應給予寬松的發展環境;3.從降低金融系統效率來講,第三方支付有必要被嵌入金融機構,減少資金流轉環節,降低在途資金風險;4.第三方支付的附屬化;5.第三方支付的動力在于民間性質的,而相對較少面臨官方阻撓,有利于拓展中國結算業務走出國門。
參考文獻: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省略/flfg/2010-06/21/content
[2]第三方支付許可證資料:pbc.省略/publish/zhengwugongkai/
作者簡介:
篇10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商業銀行
一、引 言
近年來,第三方支付市場的蓬勃發展,幫助銀行有效提升了其銀行卡用戶、網銀用戶的粘性和活躍度,但其部分支付業務也和銀行相互重疊,從而對銀行傳統職能和未來發展都帶來了深遠的影響。
第三方支付產生的原因、現狀及發展前景
(一)第三方支付產生的原因
從歷史來看,第三方支付源于電子商務平臺業務發展的需要。電子商務的交易具有虛擬性,交易雙方一般不見面,彼此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導致需求方不愿先付款,而供貨方也不愿先發貨。電子商務的虛擬性也注定了難以采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傳統交割方式。根據博弈論的囚徒困境理論,這種情況的結局就是交易雙方放棄網上交易,直接的結果就是電子商務的消失。為了解決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問題,一些非金融機構提供了適合虛擬交易的支付系統來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由此逐漸介入銀行傳統的支付結算領域。
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由于商業銀行無法面對大量分散、零星的網上小額交易,因此促成了提供這類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的誕生與發展,比如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興起。目前中國國內的第三方支付產品主要有PayPal(易趣公司產品)、支付寶(阿里巴巴電子商務網上貿易平臺)、財付通(騰訊公司)、快錢(完全獨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百付寶(百度C2C)、環訊支付、匯付天下,其中用戶數量最多的是paypal和支付寶,前者主要在歐美國家流行,后者是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產品。這種由非金融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在電子商務虛擬交易雙方之間發揮了中介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交易雙方所存在的支付難題,緩解了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第三方支付的現狀
在發展之初,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基本達成了“銀行做大客戶,支付平臺做中小客戶”的默契。因而,銀行與非金融機構支付平臺有著良好的合作意愿和合作經歷。然而,隨著電子商務業務的迅猛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客戶數量不斷增加。第三方支付企業在新興細分市場如教育、高校繳費、保險、跨境支付等市場的拓展力度不斷深入。另外隨著傳統互聯網化程度的不斷深入,特別是第三方支付牌照發放以后,第三方支付企業在傳統行業如鋼鐵、服裝、物流、大宗批發市場、煙草等行業的滲透不斷深入。根據易觀智庫EnfoDesk《2012年Q2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極度監測》數據報告顯示,2012年第2季度中國第三方互聯網市場交易規模達到9456.6億元人民幣,環比增長23%,同比增長105.1%。因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崛起,開始挑戰商業銀行在支付結算領域的壟斷地位。
(三)第三方支付的發展前景
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出臺和支付牌照的發放,第三方支付的業務將外延至基金、保險、物流等更多領域。法律資格的授予、龐大市場的支撐和靈活創新的優勢將引領第三方支付進入高速發展的時期。第三方支付平臺將不再僅是電子商務產業的配套設施,其自身日漸成長為一個發展前景廣闊、潛在價值巨大的行業。
二、第三方支付平臺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一)使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受到影響
非金融機構支付平臺發展初期,讓銀行受益匪淺。由于非金融機構支付平臺沒有金融機構資質,不具備吸納存款、提供資金結算等功能,因而非金融機構支付平臺的資金仍需存放在銀行,其資金結算等業務也需通過銀行來完成,這為銀行拓展業務帶來了良機。
然而,隨著電子商務業務的迅猛發展,非金融機構支付平臺的客戶數量不斷增加,且其憑借其巨大的會員數量及潛在的消費市場,吸引了一些大商戶陸續進駐其專門開辟的網上商城,從而為其非金融機構支付平臺提供一些大客戶,使其與銀行在大客戶的爭奪上競爭日益公開化。在支付方式上,非金融機構支付平臺不斷創新,甚至開辟了線下網點支付的方式,可在便利店刷銀行卡或者用現金直接支付,或者購買非金融機構支付平臺的充值嗎為虛擬帳戶充值。這些新的支付方式基本上使非金融機構完全繞開了銀行提供支付服務,這讓銀行倍感壓力。
(二)使銀行潛在客戶減少
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日益強大,第三方支付改變原先依附商業銀行網關、只提供付款通道,轉向使用自己的虛擬網關、直接獲得客戶相關信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這一做法瓜分了商業銀行的客戶資源,使銀行在支付方面受到了巨大的沖擊。
(三)對銀行存貸款具有分流影響
第三方支付平臺中沉淀存款的能力不可避免的削弱了銀行的存款來源。另外第三方支付平臺憑借其一定的信息優勢開始為中小企業打造網絡融資平臺,適應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四)使銀行風險增加
第三方支付平臺使支付經濟、便捷的同時,也為網上賭博、網上洗錢信用卡套現等違法行為提供了便利。由于當前我國對非金融機構支付平臺尚缺乏有效監管,這使得金融業面臨著一定的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支付規模若達到相當程度之后,一旦出現問題,可能影響金融系統的穩定,甚至可能導致擠兌現象的發生,危機銀行業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