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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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三)靈活就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后按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做實后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逐步實行“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省級統籌,并在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統一制度、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上下限的基準和繳費比例。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準。
參保人員有權向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養老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別設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包括離退休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并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征收憑證,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費率,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于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參保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個人繳納8個百分點,個體工商戶主為其繳納12個百分點。
用人單位的繳費(包括個體工商戶為雇工的繳費)在稅前列支;參保人員個人的繳費按照規定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每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的基準數,按照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參保人員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低于基準數60%的,按照基準數的60%確定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范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第十二條鼓勵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足額繳費的前提下,為其參保人員建立企業年金。積極發展個人和團體養老保險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終身不變和全國唯一的個人賬戶,并核發相關證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包括:
(一)本規定實施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已有儲存額;
(二)本規定實施后,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個體工商戶主、靈活就業人員為其繳費基數的8個百分點);
(三)國家規定劃入個人賬戶的其他儲存額;
(四)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歷年計息。
個人賬戶逐步做實,并實行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積累。個人賬戶逐步做實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在個人賬戶做實前,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不低于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做實后,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計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利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有關部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7月1日應當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并及時向參保人員本人出示個人賬戶儲存清單。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流動,其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關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符合本省規定轉入條件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轉入手續。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費的,其間斷繳費前后的實際繳費年限累積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
(三)繳費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
參保人員退休時,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機構或者參保人員本人,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證卡和有關材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九條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參保人員某年繳費工資指數,是指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本規定實施后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第二十二條從2006年7月1日起5年內退休的參保人員,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計發的養老金高于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對應的比例發給;低于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予以補足。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未具備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應當辦理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發給生活費。
第二十四條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結合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按照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調整基本養老金。
工資負增長時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方案,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單位、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或者直系親屬,憑死亡證明書和其他證明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儲存額或者余額,有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指定受益人;無指定收益人的,發給其法定繼承人。
第五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為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下列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依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上級補助的調劑金;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和財政補貼。
第二十八條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一)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基礎養老金、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過渡性養老金、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高出原規定計發數額部分、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正常調整的基本養老金;
(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生活費、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以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個人繳納部分儲存額或者余額中,按照個人賬戶未做實部分所占全部儲存額的比例分攤的費用;
(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參保人員1996年1月1日前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次性養老金;
(四)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喪葬費;
(五)支付給本規定實施前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定期生活費;
(六)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后,依照有關規定仍應支付的費用;
(七)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納入的其他支付費用。
第二十九條個人賬戶基金的支付范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生活費、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以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個人繳納部分儲存額或者余額中,按照個人賬戶實際做實部分所占全部儲存額的比例分攤的費用。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的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并在社會化發放日之前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及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一條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年度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的1%下達上解計劃,各地財政部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按期上解。
省級調劑金主要用于適當調劑各市、縣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缺口,并與各地實際工作業績考核掛鉤。具體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存儲、管理和運營,并將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并入相應的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增值所得,按照有關規定免征稅費。
第三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等管理和監督制度。每年編制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按時編制和報送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轉移、隱匿賬戶等手段妨礙追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作出強制征繳決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繳入國庫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基金的;
(三)、、造成基金損失的;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減發、增發基本養老金以及其他有關待遇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準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少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繳。
篇2
本刊政策顧問組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強化養老保險管理,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三條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
(一)統一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應逐步實現全區統一。
(二)統一繳費比例。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三)統一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統一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按照自治區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并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四)統一待遇標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逐步實現全區統一;基本養老金執行自治區的調整辦法;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應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全區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全區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經辦養老保險業務,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使用全區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基礎數據實行集中管理,確保全區基礎數據完整、信息系統運行正常,盡快實現養老保險網絡連接和信息共享,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推進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自治區級統籌管理和使用。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自治區本級經辦的直接繳入自治區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盟市、旗縣(市、區)經辦的直接繳入盟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旗縣(市、區)歷年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除自治區授權盟市核準可預留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外,其余全部上劃盟市級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盟市累計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結余基金,暫不上劃自治區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留存在各盟市的歷年積累基金,除周轉金外,各地不得擅自動用。因特殊原因確需動用時,須由盟市提出意見,報自治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預算管理。
(一)預算的編制。每年10月底前,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盟市和自治區本級基金收支實際和預測情況,編制下年度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草案。
(二)預算的報批。在每年11月底前,對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下年度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草案,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預算的下達。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下達。
(四)預算的調整。遇到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時,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調整方案,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五)預算的執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下旬將次月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計劃提供給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每月中旬編制次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款計劃,經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于當月月底前將次月所需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的撥款后,通過社會化發放的形式,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六)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預算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制定。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調劑補助。
(一)對盟市的基金補助方案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根據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和各盟市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予以補貼,補貼數額應根據各盟市工作成績、財政狀況、養老保險覆蓋面、養老保險負擔水平、平均替代率、收入增長率、基金征繳率、實際繳費人數比例、基金清欠率、社會化管理率等因素確定。具體補助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二)對盟市的調劑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彌補其當年基金預算缺口,其余部分存入盟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對旗縣的基金調劑補助方案,由各盟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基金收支預算和各旗縣(市、區)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確定。
第八條未完成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少征繳的養老保險費及違反規定辦理退休支付的費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費用,由當地財政負擔。
第九條年度終了,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養老保險財務會計制度,編制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決算報告,并在規定期限內逐級上報。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完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事,要健全管理機制,強化部門責任,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
第十一條 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的主要職責。
篇3
一、廣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現狀及特點
據統計,截止到2012年9月,全區個體工商戶實有戶數114.46萬戶,私營企業實有戶數21.77萬戶,個體私營企業安排就業人員463.05萬人。2012年1—9月全區規模以上非公有制企業實現增加值2105億元,同比增長19.7%,占全區規模以上企業增加值的67.38%;非公有制經濟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023.94億元,同比增長38.33%,占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61.52%;非公有制經濟進出口總額147.06億美元,同比增長14.45%,占全區進出口總額的76.30%;非公有制經濟提供稅收878.41億元,同比增長11.27%,占全區稅收的72.87%。目前已成為推動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財政稅收的主要增長點,對外貿易的主力軍,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其主要有五個特點:一是傳統工業城市非公有制經濟總量日益壯大;二是北部灣經濟區域城市非公有制經濟對外貿易日益活躍;三是固定資產投資日益增大;四是吸納就業能力日益增強;五是支撐保障經濟發展的作用日益加強。
二、廣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的挑戰
(一)隨著廣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吸納就業能力日益增強。如南寧、桂林、梧州、貴港、玉林、百色、河池等市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數占各市企業就業人數的80%以上。截止到2012年9月,全區個體、私營企業安排就業人員463.05萬人,同比增長22.59%,成為廣西吸納就業的主渠道(如表1)。
表2 2012年上半年全區14個市城鎮企業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情況(單位:人)
[\&國有企業
參保職工
期末數\&集體企業
參保職工
期末數\&其他企業
參保職工
期末數\&港、澳、臺及
外資企業參保
職工期末數\&其他人員
參保職工
期末數\&參保職工
期末總數\&總計\&850213\&136913\&788366\&73091\&1042786\&2891369\&南寧市\&199707\&14542\&153274\&18177\&246730\&632430\&柳州市\&92215\&35044\&218511\&14435\&196583\&556788\&桂林市\&137640\&11115\&117921\&14333\&136031\&417040\&梧州市\&72447\&6353\&14747\&9580\&77062\&180189\&北海市\&22545\&8769\&36412\&3827\&41370\&112923\&防城港市\&44724\&7189\&10186\&2866\&19328\&84293\&欽州市\&28052\&7944\&15245\&911\&32114\&84266\&貴港市\&48642\&8960\&17090\&3779\&25090\&103561\&玉林市\&45282\&15334\&54381\&52\&99141\&214190\&百色市\&36203\&5742\&58098\&849\&30510\&131402\&賀州市\&33864\&402\&783\&0\&33311\&68360\&河池市\&35178\&988\&51237\&139\&54594\&142136\&來賓市\&23289\&10690\&14151\&1061\&25365\&74556\&崇左市\&30425\&3841\&26330\&3082\&25557\&89235\&]
從表1、表2數據比對看出,廣西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潛力仍較大,擴面重點在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但事實上其參保率低。比如,在北海市參保的四大園區用人單位2012年底止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還達不到30%,雖然近年來社保經辦機構一直不懈地努力宣傳和推動相關企業的參保登記工作,但收效甚微。一方面有的企業雖然辦理了參保,但只為管理人員和企業技術人員繳納,并沒有為一線工人和農民工參保,另一方面企業員工參保意識相對淡薄。這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何積極引導職工參保,重點擴大園區企業參保覆蓋面提出了挑戰。
(二)全區各市非公有制經濟呈現集聚化發展態勢,園區經濟發展迅速。如南寧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有各類經濟實體4500多家,基本全是非公有制經濟。園區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樣化,給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力量不足提出了挑戰。
(三)政策環境不斷優化,給社會保險經辦執行力提出了挑戰。為了加快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建設,做大做強做優廣西工業,促進經濟發展,自治區政府下發了桂政發76號文,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下發了《關于在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調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繳費比例的通知》(桂人社發〔2011〕72號,以下簡稱桂人社發72號文)規定:“凡在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內的企業,按規定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2011年1月1日起,單位繳費比例暫由現行的20%調整為16%”,“由此產生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減少收入差額由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50%,其余50%由自治區負責解決。”目前,仍有部分市因各種原因尚未執行桂人社發72號文,調整重點工業園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如表3)。
表3的數據反映出,一是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率低(表1與表3比對);二是執行桂人社發72號文,地方財政負擔資金到位率低;三是社會保險經辦執行力有待提高。
三、廣西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的重點及對策
廣西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已成為推動全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職工特別是園區內企業職工是今后一段時期內廣西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的重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通過目標任務責任化,宣傳稽核常規化,代扣代繳科技化的手段,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職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
(一)加大《社會保險法》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個人參保意識。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宣傳社會保險政策,一方面明確企業不依法參保,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時應負的法律責任,使其明白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法律賦予每個職工的權利和義務,更是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另一方面提高職工的參保意識,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參保按時繳費,使參保和繳費成為企業應盡的義務,自覺參保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改進工作作風,創新服務形式,提高社保經辦服務能力和水平。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圍繞自治區黨委、政府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特別是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企業做好服務工作。
1.充分把握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的有利時機,深入工業園區摸清和了解企業招用工情況,掌握擴面空間。要求企業在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必須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2.順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呈集聚化態勢,將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鏈條向重點工業園區延伸。通過登門送政策,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方式將桂人社發72號文件精神傳達到園區內每一家企業,明確告知各有關企業關于重點工業園區調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及申請業務經辦流程等相關事宜,鼓勵和協助符合政策規定的企業及時辦理有關業務。或采取定期上門的專員式服務方式,依法為企業提供參保登記等社會保險服務。
3.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系統,促進業務協調,提升應用能力,加快建設“網上社保”服務平臺,以經辦管理服務的信息化為支撐,以方便企業和個人參保、繳費、轉續、領取、結算為重點,完善網點布局,實現網上經辦業務管理服務,讓企業足不出戶即能辦理社保業務,為企業和用人單位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服務。
(三)健全相關配套政策和制度,確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承擔制度具體實施過程中的可操作性,以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力及工作運行效率。
1.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內企業單位,按規定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2011年1月1日起,單位繳費比例暫由現行的20%調整為16%,由此所產生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減少收入差額由自治區財政負責50%,所在地政府承擔50%。建議應考慮園區規模、企業規模和當地財政承擔輕重等因素,由各市政府自行確定,對財政困難的縣(區)上級應予以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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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省級統籌具體實施步驟第一步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以下簡稱“省級調劑金”);第二步實現全省統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統一支付項目,統一管理,并調劑使用基金。
第三條 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的原則按照《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的規定,在基本養老保險市、地級統籌的基礎上,實行分級調劑和自我保障相結合,分散支付風險,確保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四條 省級調劑金制度的運作方式實行省建立調劑金和市、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后備基金(以下簡稱“后備基金”)相結合的辦法。對各市、地當年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資金缺口,以省級調劑為主,市、地解決為輔。其具體比例為省級調劑金承擔80%,后備基金解決20%。
第五條 省級調劑金的籌集
(一)省級調劑金的征集基數為省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地企業職工工資總額。
(二)省級調劑金的征集比例,根據上年度省級調劑金使用情況和當年實際需要,每年由省勞動廳商省財政廳提出,經省政府批準實施。
1999年省級調劑金的征集比例為上年度各市、地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三)省級調劑金在市、地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實行全額結算,差額繳撥。
第六條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本方案試行期內,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仍按省勞動廳批復各市、地1998年的企業繳費費率執行。
第七條 省級調劑金的使用省級調劑金用于市、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缺調劑。
(一)省級調劑金的計算方式上繳省級調劑金=上年度本市、地全部企業職工工資總額×1%
省級調劑金的上解、下撥及調節系數的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一、二。
(二)市、地養老保險基金收支余缺的計算方式基金收支余缺=職工人數×目標覆蓋率×目標收繳率×職工平均繳費工資×繳費費率-離退休費用總額-應提省級調劑金職工人數為省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地企業職工人數;繳費費率為企業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之和;目標覆蓋率、職工平均繳費工資,由省勞動廳報省政府同意后下達。離退休費用系指按國家和省規定發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及其待遇。各地自行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其他費用,仍由各地負責解決,今后在統一調整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逐步沖減。離退休費用總額的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三。
(三)對各市、地實行養老保險工作目標考核1999年考核的工作目標:
1、基本養老保險目標覆蓋率:
國有企業職工全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要達到100%;
非國有企業職工(包括集體、私營企業職工、三資企業中方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盡快全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9年,在各市、地上年末實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必須將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非國有企業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的50%以上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國有、集體企業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的職工人數,均以省統計局公布的職工人數為依據。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目標收繳率:
各市、地當年實際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達到應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90%以上。
3、職工繳費工資:
職工繳費工資應按企業實發工資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繳費工資低于省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市、地企業職工人均工資的,按市、地企業職工人均工資為職工繳費工資。
今后每年考核市、地的養老保險工作目標由省政府組織,對完不成工作目標形成的資金缺口由市、地自行解決。
第八條 省級調劑金的繳撥程序省級調劑金按年初預算分解,按月上解、下撥。
(一)省級調劑金的上解,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逐級上解,上解的調劑金轉入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帳戶”,直至上解到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帳戶”。
(二)省級調劑金的下撥,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逐級下撥,下撥的調劑金轉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帳戶”,直至下撥到縣(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帳戶”。
(三)市、地不按時上解省級調劑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要求,省財政部門對拖欠省級調劑金的市、地按年等額扣減其財政補貼或稅收返還款。所扣減款額全部轉入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帳戶”。
第九條 省級調劑金的管理和監督省級調劑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預、決算制度。
(一)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年度編制省級調劑金收支預算和決算,經省勞動廳、省財政廳審核,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省級調劑金存入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為了便于周轉,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須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中留足兩個月的調劑周轉金。省級調劑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三)省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省級調劑金的監督,確保基金安全。省審計部門定期對省級調劑金收支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報省人民政府。
第十條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后備基金
(一)按本方案第七條(二)款規定的計算辦法,當年出現養老保險基金赤字的市、地,應按赤字總額的20%建立后備基金,以解決本地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缺口。
(二)后備基金由地級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多渠道籌集解決。
第十一條 歷年基本養老保險積累基金仍留存市、地,由各市、地統一管理,主要用于市、地級統籌調劑,以及基金征收困難時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本方案實施后,各市、地使用積累基金須經省勞動廳同意。
第十二條 中央11個行業統籌企業(以下簡稱“行業統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移交地方后的管理行業統籌企業移交地方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從1999年起調整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用3至5年時間統一并軌到地方企業繳費費率。具體繳費費率調整、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和調劑金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經濟效益好的,可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根據原有關規定,其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待遇高出國家和省規定的,應通過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辦法解決。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
第十四條 其他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單位在遭遇突發事件或重大災害,出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地級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直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級調劑金給予專項補助。
(二)嚴格執行各項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對未達到正常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的,不納入省級調劑金調劑范圍;對弄虛作假,少繳、多領省級調劑金的,一經查出,應全額追回少繳、多領款項,并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三)本方案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四)本方案從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差額上解、下撥省級調劑金的計算方法
1、地市當年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含上解調劑金)結余時:
差額繳撥調劑金=上年度全部企業職工工資總額×1%×0.8×調節系數;
2、地市當年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含上解調劑金)赤字時:
差額繳撥調劑金=〔上年度全部企業職工工資總額×1%+基金收支差額〕×0.8×調節系數;
計算結果為正數時,為上解調劑金數額。
計算結果為負數時,為下撥調劑金數額。
附件二:調節系數的計算確定調節系數使用的指標包括全省平均贍養率,全省養老金平均替代率,地、市實際贍養率,地、市實際養老金替代率。具體計算方法為:
1、需下撥調劑金地、市的調節系數計算辦法為:
地市實際贍養率 全省平均養老金替代率
—————————— ×0.2+ —————————————×0.8
全省平均贍養率 地、市實際養老金替代率
2、需上解調劑金地、市的調節系數計算辦法為:
全省平均贍養率 地市實際養老金替代率
—————————×0.2+ —————————— ×0.8
地、市實際贍養率 全省平均養老金替代率
3、調節系數取值不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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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規定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對浙江省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等有關事項的批復》(勞社部函〔1999〕62號)精神,現就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移交我省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屬駐浙的鐵路、郵電(郵政、電信)、電力、民航、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人保公司、壽保公司)、交通、石油等行業中(以下簡稱原行業)的各類企業(包括國有、集體企業等)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包括固定工、城鎮合同工、農民合同工和臨時用工、企業退休人員),均按本通知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本通知下發前,上述行業中的部分企業、部分人員已在企業駐地參加養老保險市縣級社會統籌,現因體制變化納入行業省級統籌范圍的,應在1999年底前全部移交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統一參加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具體范圍由省勞動廳另行確定。
二、從1999年1月1日起,原行業統籌企業按照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不低于13%,并逐步過渡到全省統一的費率。銀行、民航企業的過渡期為5年,其他行業企業的過渡期為3年。1999年度行業費率調整方案見附表。
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暫保持不變。今后與我省其他城鎮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同步調整。
職工繳費工資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三、從1998年1月1日起,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并與1997年12月31日前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其中,電力企業職工個人帳戶建帳時間從1993年1月1日起計算,記帳比例為12%;石油企業職工個人帳戶建帳時間從1996年1月1日起計算,記帳比例為10%;交通企業職工個人帳戶建帳時間從1996年7月1日起計算,記帳比例為12%,1996年1月1日至6月30日職工個人實際繳費金額及利息并入個人帳戶;其他行業職工個人帳戶建帳時間從1998年1月1日起計算,1996年1月1日后職工個人實際繳費金額及利息并入個人帳戶。
四、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個人帳戶管理按照省其他城鎮企業職工個人帳戶管理規定執行。職工在本省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轉移,其中,電力、石油、交通企業1997年底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以職工個人實際繳費金額加利息計算。
五、從1999年1月1日起,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并按規定批準退休的職工,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數額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省政府浙政〔1997〕15號文件等規定執行,其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其中: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職工退休時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為職工退休時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三)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建立個人帳戶前本人繳費年限,再乘以1.4%計發。其中,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建立個人帳戶前本人平均工資指數。1992年底前的年限統一用1.279的替代指數計算,1993年1月1日至個人帳戶建立前的年限用本人實際繳費工資指數計算。
(四)過渡性調節金統一按省社會保險基金中心報省勞動廳、財政廳批準后的標準執行。
六、原行業統籌企業移交我省管理的國有企業職工,凡是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核定的統籌項目范圍內,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計發水平的(以下簡稱待遇差),可適當增發補貼,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其中,1999年退休的,發給當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發給當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發給當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發給當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發給當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
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計發的待遇水平,以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核定的統籌項目和標準為準。對原行業統籌企業已經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其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以1997年行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準,一次核定后不再變動。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若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已對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工資進行封定的,按照原封定辦法繼續執行;未封定的,一律按本人1997年12月份標準工資進行封定。
七、1998年底前符合國家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符合勞動保障部、財政部確認的統籌項目和標準的,在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經確認的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支付,列入成本開支。
八、從1999年1月1日起,原行業統籌企業的退休人員,按照我省其他城鎮企業退休人員的政策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由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離休干部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問題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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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級統籌基金繳撥計劃的執行時間
1999年度省級統籌基金繳撥計劃的執行時間: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二、省級統籌的范圍和對象
凡在我省境內的國有企業(含改制企業,下同)、集體企業及省直管單位(原行業單位和省直統單位)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均納入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范圍。
成都市自1999年7月1日起納入省級統籌范圍,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過渡措施,逐步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研究制定。
原行業統籌單位納入省級統籌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從有利于省級統籌的正常運轉,有利于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原則出發,采取措施,逐步實現規范化管理。
三、省級統籌的原則和繳費費率
全省各地1999年度的省級統籌,繼續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組織實施,不能搞赤字計劃。各地要認真調查測算和制定統籌方案,繳費比例超過20%的報省勞動廳批準后執行。個人繳費費率自1999年7月1日起按月繳費工資的5%征收。
四、省級統籌基金的征集、調劑和上繳
(一)1999年度省級統籌基金的繳撥計劃,原則上按1998年的辦法執行;各市、地、州上繳省的基金,采取在保持上年同期各地基金繳撥水平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移交了森工離退休人員地區繳撥計劃的辦法加以確定。省直管單位1999年度的省級統籌計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省上一年制定的統籌計劃測算確定。
1999年度省級統籌基金的具體繳撥計劃,由省勞動廳、財政廳另行下達。
(二)各級政府對省級統籌基金上繳計劃要作為指令性任務對待,高度重視,確保完成。省政府對各市、地、州上繳統籌基金的工作將繼續納入省政府重要督辦事項,征繳基金完成情況列為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年度考核指標,以確保按時足額完成省下達的基金繳撥計劃。對完成上繳任務好的地區給予適當獎勵;對欠繳的地區由省財政扣繳。
五、加強對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及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切實加強審計監督,認真做好基金管理工作,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納入財政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對過去已擠占、挪用的,要按照規定,盡快清理收回;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逐步完善省級統籌基金調劑機制,不斷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
篇7
【摘要】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維護社會公平,調節社會再分配,維護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諸多不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本文通過對于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以期對促進社會公平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關鍵詞】社會公平 養老保險制度 建議
一、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社會公平的作用
1、解決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公平問題
城市居民的養老金制度設計業存在不公平的現狀,最明顯的就是廣受詬病的“雙軌制”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雖然開始實行自主繳納養老保險,但是在退休后的養老金替代率很高,機關事業單位擁有如此高的福利待遇,使得廣大企業職工感受到社會的不公平,引發了社會的很大的議論。
2、對勞動者為社會服務的應有的回報
勞動者在參加勞動之后,為單位、社會創造了財富,以自己的辛勤工作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在退休之后,通過健全的養老保險制度,給勞動者發放足以滿足其生活水平的養老金,這既是因為勞動者在勞動期間繳納了養老保險金,國家基于養老保險制度應當遵守承諾,給予其應得的回報;也是國家對于勞動者為社會提供服務而做出的肯定性評價,以養老金的方式回報勞動者為社會做出的服務。從這一方面來說,給予勞動者足量的養老金也是社會公平的體現。我國多年來屢次提高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水平就是國家對企業退休人員的公平補償的體現,隨著通貨膨脹和經濟的發展,養老金水平水漲船高也是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的。
3、社會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
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現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則,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政府在再次分配中要更加注重公平。養老保險制度等社會保障制度屬于國家再分配的范圍,是為了減小貧富差距,滿足社會弱勢群體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建立的制度。我國目前貧富差距逐步拉大,社會中存在很多生活無著落的人員,為了實現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的目標,政府部門有義務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讓人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尤其是對于沒有子女養老的特殊家庭,以及一些因病致貧的困難家庭。
二、我國基本養老制度存在的問題
1、替代率較低。我國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非常低,再調低已沒有空間;考慮到企業的壓力已非常大,繳費率進一步提升也不可能。通過延遲退休年齡來調整贍養率被認為是最為可行的舉措。許多地方政府降低了繳費基數,允許部分企業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40%來繳納養老保險;另一方面,企業則采用瞞報工資等各種方法,盡量降低繳費工資,減少養老保險繳費金額。
2、不能實現全國統籌。2010年1月,國務院出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可以轉續。但是,規定中轉續流程和手續不明確,由于操作復雜、時間較長,還無法有效應對勞動力異地流動日益頻繁的現實,轉移方案和《社會保險法》沖突,但卻規定“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導致更多對養老保險制度未來變動心存疑慮的農民工繼續退保。
3、養老金存在缺口。2015年城鎮職工養老金收不抵支省份達6個,收支缺口達586億元。由于人口老齡化、缺乏投資渠道,企業中拖欠、拒繳,養老金挪用等原因造成養老金空賬。近些年征繳的難度加大,拒繳、欠繳社保費的現象時有發生,基金收繳率呈現下降趨勢。
三、對于幾種解決措施的分析
1、延長繳費期限。延長養老金會增加職工繳納的成本,但是基于目前我國養老金的巨大缺口的現實,似乎這也是最為合理的解決方式。但是延長繳費年限還要解決一些問題。第一,延長繳納年限之后勢必會造成一部分人在60歲退休時繳費年限無法達到標準,對于這部分群體是繼續繳納還是減少領取都需要重新衡量。第二,對于參加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個體工商戶來說,他們繳納養老保險自己需要負擔的比例遠大于企業職工,如果延遲養老保險繳納時間,對于他們來說無疑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2、延遲退休。推遲退休年齡勢在必行,對不同群體差別對待,要“小步慢走”地推行。但是,引發群眾不滿的在于,如果延長退休時間,不同工作性質帶來的損益不同。對于領導職位,延長退休年限,可以享受更多的福利待遇,在崗位上獲得的利益會更大;而對于體力勞動者,隨著年齡的增加,勞動者的體力下降,對工作的承受能力降低,在崗位上工作所獲得的利益也隨著年齡的增加而降低,對這部分人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延長退休時間,是對他們利益的剝奪和對身心的損害。
3、以房B老。對于“以房養老”制度難以被接受包含如下原因:第一,制度問題:我國房屋產權制度上還存在問題,居民住宅70年后續期的問題,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問題使得這一制度在落實過程中可能存在法律障礙。第二,文化問題:我國傳統文化中子女有贍養父母的傳統義務,父母也通常為兒女留存遺產。如果推行以房養老可能會造成與我國傳統文化沖突的問題。第三,現實問題:養老存在困難的家庭往往是眾多的無房家庭,社會弱勢群體,這些群體需要額外的幫助。以房養老只能適用于一部分群體,不足以全面覆蓋,只能是一種補充和探索。
4、增加公共投入。一旦我國養老金缺口過于巨大而無法彌補,會對全部社會成員造成負面影響。所以,通過劃撥國有資產等多渠道增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一種有效的補充方式。將國有股及國有企業利潤作為全社會的資本收入進行分配,可以統籌社會財富,補充社保基金的資本金,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也是多種渠道籌集社保基金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未雨綢繆、積極應對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養老金缺口的實際行動。
參考文獻:
[1]葛霆.公平視角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機制研究[J].經濟問題探索,2013,(7):158-162
[2]張小玲.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J].農業經濟,2013,(8):94-96
篇8
為切實做好*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工作,促進我市勞動力有序流動,保障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根據《*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其它社會養老保險之間轉移和接續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市級統籌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
(一)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
1.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繳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轉移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依據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形式和就業方式,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或城鎮個體工商戶以及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的相關手續。
(1)到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以其它經濟形式從事經營活動的;
(2)到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下同)就業的;
(3)符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
其中,以業主身份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以其它經濟形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然后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轉移手續;到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就業或臨時從業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完善勞動關系后辦理轉移手續;符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件、需轉移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本人應當持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證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中介機構先行辦理勞動保障事務手續后,再辦理轉移手續。
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其他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時,基金轉移額為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時,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含參保繳費時年滿45周歲及以上距達到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一次性補繳年限)可按本通知規定,以其本人實際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繳費年限和本人實際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本息之和為基礎數據,統一按*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對應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和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的累計繳費額折算為本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具體折算辦法為:
累計折算年限=〔(本人實際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本息之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對應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和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的累計繳費額)×本人實際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繳費月數〕÷12(個月)。
轉移折算的繳費年限,以本人實際申請辦理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當月為最先繳費記錄時間,采取向前逐年逐月倒推的辦法,推算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并按整月記錄。推算后有余額且余額不足抵繳按整月記錄所需繳費數額的,余額可直接作為本人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預繳款,沖抵當月的繳費額;推算后,如果出現本人轉移折算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初參保繳費時間超過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初次參保繳費時間的,以本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初次參保繳費時間作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最初參保繳費時間記錄,余額直接作為本人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預繳款,逐月沖抵繳費額。
3.轉移折算后的繳費年限統一按城鎮企業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定,分別記入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基金,記錄和完善個人參保繳費基本信息、個人繳費臺賬和個人賬戶;轉移后,依據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形式和就業的方式不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由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繳費期內已辦理停保手續,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的有關規定,辦理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的相關手續。基金轉移額為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之和,并全部作為個人繳費計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轉移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原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直接作為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其中,在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期間有欠費的,欠費期間不作為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3.轉移后,應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轉移和接續特殊問題的處理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相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辦理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本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后,仍沒有在城鎮各類用人單位重新就業的,若本人提出申請,可以辦理轉移手續。
2.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將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基金轉移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又轉回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只按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折算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其原有的按國家和省規定的工作年限不再作為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二、在市級統籌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期間,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現行政策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基金轉移額為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并全部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
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且已辦理停保手續的人員,符合參加*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相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能轉移,期滿后仍沒有在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重新就業的,若本人愿意可以攜帶停保手續等資料辦理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基金轉移額為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并全部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直接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在市級統籌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之間的轉移和接續
篇9
關鍵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社會保障需要,在我國強制建立并推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消除了企業職工參加企業工作離退休后基本生活的后顧之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內容。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求企業以及企業員工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繳納保險費,在職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之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發放養老金以保障員工的基本生活費用。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員工由于企業破產、個人跳槽或者是跨省市調整工作崗位,這些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需要對基本養老關系進行轉移續接,在這一過程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出現了一些問題,影響了員工以及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上的辦理,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企業或者是員工的合法權益,對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問題進行調整,已經成為社會保障領域內制度改革的焦點問題,這對于完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問題分析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繁瑣。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特別是在經濟制度改革深化開展滯后,我國勞動力跨地區就業以及職工跳槽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需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的人群數量迅速增加。但是由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跨企業跨區域轉移過程中,不同經辦機構對于企業職工材料需求、關系轉移操作流程以及方法程序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區別,特別是養老保險轉移會涉及到各方不同利益,因此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中存在著手續特別繁瑣的問題。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轉出容易、轉入困難,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必須經過企業人事管理部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同意,耗時費力、關系轉移辦理效率非常低。
(二)不同企業之間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一,企業支付負擔有所不同,導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受到制約。由于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因此企業為職工所提供的養老待遇水平以及支付負擔也是不同的,如果企業由養老待遇水平高、繳費標準較低的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動時,就有可能造成基本養老保險糾紛問題的發生,造成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續接困難。
(三)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續接責任劃分不清晰。當前我國針對養老保險的轉移續接還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支持,各地出臺的試行辦法以及地方政策只適合當地區域,這就造成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續接管理責任意識不清晰,這也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特別是跨省級轉移過程中出現各種制約問題的首要原因。(四)部分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續接政策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當前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續接中存在著一系列不合理的輔助制度,例如在基本養老保險轉移過程中對于職工年齡、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或者是繳費標準等設置苛刻的附加條件,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困難,同時也侵害了職工的正當權益。
二、養老保險轉移相關政策分析
當前針對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移相關政策,主要依據就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其他部門擬定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暫行辦法中對于“跨省轉移”、“轉移基金”、“一地領取”、“權益累計”、“同樣待遇”等政策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跨省轉移”主要是為了解決在一些地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以后跨省轉移困難的問題,“一地領取”則是為了讓符合相關參保條件能夠明確在一地領取基本養老金,“權益累計”則是為了讓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能夠將不同地方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同樣待遇”則主要是為了讓農民工享受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暫行辦法》主要解決了當前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中存在的跨省轉移接續、異地權益認同問、農民工退保問題、管理服務方便群眾等方面的有關問題。分別在適用范圍對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原則、資金轉移規定、待遇領取地確定以及基本養老金計發等關鍵問題上,進行了細致的解釋,這對于推動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十分有利。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措施研究
(一)首先企業應該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提高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提供便利條件。對企業職工及時辦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是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同時更是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的相關要求。因此,企業應該提高自身的社會責任感,將基本養老保險貫穿于企業的全員,同時積極向員工做好宣傳,使其認識到參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性,通過這種方式,提高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率,同時這也是增強員工對于企業歸屬感的重要方式。
(二)推動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信息化建設的深入開展。由于我國就業流動越來越快,勞動力在不同區域以及不同企業之間單位更換日益頻繁,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以及管理工作任務量越來越大,但是由于一些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化水平低,導致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手續繁瑣,存在嚴重的續接不暢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企業以及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該強化信息化體系的建設,通過采取各種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繳納費用金額、記錄、支付、核算以及查詢匯入信息化的系統管理之中,當企業職工轉移養老保險時可以實現跨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查詢,并通過信息系統完成關系的轉移與續接,借助于規范化的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順利完成。
(三)進一步的提高我國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進一步的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簡化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流程手續,必須依賴于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升來實現。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進行提升,主要是在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制度、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以及基本養老保險的運營調劑使用等幾方面。在具體的實施策略上,首先國家主管部門應該逐步實現省級區域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管理,并逐步建立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支作為關鍵核心的全國社會保險統籌體系,不斷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和分配適用范圍。通過這種方式,不僅可以簡化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流程,同時也能夠在全社會范圍內實現養老保險的調劑使用,有利于降低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成本,提高基金運轉、使用以及管理的整體效率。
四、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不同區域產業不斷的升級調整,跨省市跨地區勞動就業人口數量迅速增加,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程度更高,這也是我國城市化不斷加快的基本表現。在勞動力大規模頻繁流動的環境下,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已經成為相關管理部門的重要任務,也是推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對于提高企業職工社會保障水平,推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李瑩.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幾個基本問題的反思[J].經營管理者,2013(06).
篇10
問:編輯同志,我們于1987年10月成為代課教師,2005年9月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2010年初,我們參加縣面向被辭退代課教師公開招聘寄宿制學校勤雜人員考試, 2011年3月與縣教育行政部門簽訂聘用合同,安排到本縣寄宿制學校從事勤雜工作。2012年,用人單位分兩個階段為我們補辦參保繳費手續。前一階段(1987年10月至2011年2月)給我們以城鎮個體工商戶的身份參保繳費。后一階段,縣教育行政部門在2011年3月與我們建立聘用關系后,為我們申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補繳了2011年3月至2012年屬于單位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請問:我們能否要求補繳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
讀者:潘先生等
答:讀者您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桂政發〔2006〕54號)規定:“按照《條例》規定應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各類未能納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非在編且不屬財政統發工資人員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從業人員,現仍在上述單位連續工作未間斷的,按現行管理體制,從本決定下發之日起30日內,由所在用人單位持相關證件及材料到相應的社會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執行全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自治區統一規定的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從參保登記之月起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從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之月起,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補繳年度企業及其職工比例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包括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我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勞社發〔2007〕248號)規定:“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現從事城鎮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超過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城鎮各類人員,可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參保繳費辦法,從申報辦理繳費手續之月起參保繳費。”《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落實桂政辦發〔2011〕16號文件的補充通知》(桂教人〔2012〕30號)規定:“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本人自愿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桂政發〔2006〕54號和桂勞社發〔2007〕248號文件規定參保繳費”。
按照上述政策規定,你們因在2005年9月已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1987年10月至2005年8月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繳費,可按照桂政發〔2006〕54號和桂政發〔2007〕248號以及桂教人〔2012〕30號文件規定,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3月與縣教育行政部門簽訂聘用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應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你們2005年9月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成為社會人,要求補繳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沒有政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