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結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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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南京水運運行概況 1、過去十年:運作規范,業績優良,盡顯藍籌股形象。 南京水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993年成立特別是1997年股票上市以來,嚴格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規范要求,始終堅持“嚴謹認真、規范運作,爭一流管理、創一流效益”的工作總方針,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法人治理水平,確保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發展步入了規范運作的軌道,樹立了良好的市場形象。同時,通過證券市場直接融資,發展海上運力,收購油運公司資產,實現了公司資本和資產規模的有效擴張;通過穩定長江原油運輸業務,發展海上石油運輸市場,審慎開展對外投資,實現了公司業務領域的有效擴展,經營業績的有效提升。經過十年發展,至~年底,公司的注冊資本已由2.24億元擴大到5.15億元;總資產由2.29億元擴大到14.78億元;船舶由40艘增長到186艘,總噸位由11.8萬噸增長到70.7萬噸;主營業務收入由0.3億元增長到6.87億元;公司已累計向股東分配股利4.73億元。規范的法人治理和良好的經營業績,使公司跨入了績優藍籌股的行列,得到了投資者的認同和市場的青睞。公司~年被評為江蘇省三家先進上市公司之一,~年6月入選上證180指數,~年上市公司信任度排名第14位。 2、目前形勢:管道沖擊,海運艱難,凸現巨大市場壓力。 南京水運在過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但是隨著市場環境的深刻變化,公司目前正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一是沿江輸油管道建設將對公司現有業務帶來重大沖擊。據了解,公司的主要客戶—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計劃修建長江南京以上沿江輸油管道。沿江輸油管道計劃于今年底前動工,~年6月底全線貫通。屆時,公司目前從事長江南京以上原油運輸的15艘拖輪,158艘駁船中,將有5艘拖輪、76艘駁船閑置,收入減少約3.5億元,利潤減少約1.1億,比管道建成前減少約70%,560名員工將面臨轉崗分流。二是發展海上石油運輸存在更大的市場壓力。公司目前已有3艘萬噸以上油輪投入海洋石油運輸,還有5艘油輪在建。由于船舶建造的周期較長,加上國際石油運輸市場是一個完全開放和充分競爭的市場,運價波動大,與中海、中遠等海運企業相比,以南京水運和油運公司目前的規模和實力,并不具備競爭的優勢,所以,公司新增的海上運力投資能否達到預期的效果,還有待于市場的檢驗。 3、規劃未來:業務轉型,戰略轉移,再展公司宏偉藍圖。 為抓住海上石油運輸的市場機遇和應對沿江管道對公司的沖擊,公司自XX年以來,制定并實施了“由江至海”的發展戰略。一是加大海上石油運輸投入力度,擴大海運規模。公司在XX年成功發行3.2億元可轉債,購置了2艘4.6萬噸級原油/成品油兩用船的同時,又于~年實施了購置2艘7萬噸級原油船和4艘4.6萬噸級兩用船的投資計劃。其中,1艘4.6萬噸級兩用船已于~年6月6日下水營運,其他5艘都已簽訂了建造合同。根據計劃,5艘在建油船將分別于~年至~年期間投入營運。屆時,公司的海上運力總噸位將達到42.2萬噸,預計每年將給公司創造49200萬元的收入和13400萬元的利潤總額,也為公司實現業務轉型和戰略轉移奠定了堅實基礎。二是啟動公司增發新股計劃,為發展海運籌集必要資金。公司~年增發新股方案為:發行量不超過1億股,募集資金不超過6億元,發行申請材料已于9月22日正式上報中國證監會受理,公司將密切配合中介機構,關注增發方案審核情況,爭取增發方案早日實施。三是加快與控股股東資產和業務整合的步伐,努力實現與油運公司在水上石油運輸船舶等相關資產上的整合,進一步擴大海上石油運輸規模,力爭在五年之內將整合重組后的公司打造成為國內海上石油運輸企業的前三強。 二、南京水運在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方面的做法和體會 南京水運在發展進程中,始終嚴格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規范為前提,以制度為保證,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法人治理水平,在規范中尋求發展,在發展中不斷規范,為公司的良性發展奠定了的基礎。 1、南京水運法人治理結構情況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的職責及相互關系,努力做到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同樣,南京水運的法人治理結構也是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組成,按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規范要求建立起來的。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主要職責是對公司的重大決策如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和監事任免等行使表決權。 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聘任高管人員,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等等。目前公司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6名董事由股東單位推薦產生(其中,控股股東油運公司3人,第二大股東中國石化3人),3名為獨立董事。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主要職責是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檢查公司董事、總經理等高管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檢查公司勞動工資計劃、職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等等。目前公司監事會有5名監事組成,其中,3名股東監事,2名職工監事。 經理層是由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營管理班子組成。經理層負責實施公司董事會的各項決策事項,組織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以上法人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對一級負責,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經理層對董事會負責,都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不得越權報告或審批。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執行全體股東和職工賦予的監察職能,向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2、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體會 (1)規范法人治理結構,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基本前提。 南京水運按規范要求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予以完善,通過明確法人治理各層次的責、權、利關系,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了公司在經營和發展過程中不違規、不違法。主要體現在:一是按規范設立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水平。如:為了符合股票上市的要求,公司在1996年對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兼任的不規范情況進行了糾正,實行了董事長和總經理分開任職,完善了決策層對經營層的制約機制。由于歷史原因,公司董事會原有人數過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董事會的決策效率。通過與股東方的協調和溝通,公司利用~年初董
事會換屆的時機,對董事人數進行適當縮減,將董事人數由原來的17人縮減為9人。其中,股東方出任6人,獨立董事3人。精簡后的董事會決策效率明顯提高,有利于公司進一步提高決策水平。二是切實按照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做好規范運作。按法定程序組織召開各類會議,做到了會議召集、召開程序以及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注重決策前的調查研究工作,保持與各有關方面的充分溝通,及時督辦各項決策事項,確保決策得到有效執行。如:公司于~年推出了投資秸稈環保均質板的項目。公司為此專門成立了項目小組,通過開展技術、原料、市場等三個方面的調研,形成了可行性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在決策時,通過全面了解項目的整個情況,從控制風險、逐步嘗試、成熟推進的原則出發,最后決定將項目規模縮小一半,并要求重新聘請一家行業中介機構評估,形成報告后再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會后,公司又組織人員對項目的調研報告進行了完善,并聘請了國內一家專業機構出具了更為翔實和客觀的可行性報告,再次提交董事會審議并獲通過。從這個項目的運作過程可以看出,公司董事會的決策是審慎的,溝通是充分的,科學、客觀的決策理念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對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投資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2)規范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滿足融資條件的基本要求。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看中的是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功能。但是,要滿足融資資格,條件也非常苛刻。公司的業績是融資的定量條件,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可以說是融資的定性條件。規范法人治理結構,要求公司平時就要從點點滴滴的事情做起,大到公司發展戰略的制定,小到投資者的日常接待,都能反映出上市公司的運作是否規范,是否重視投資者的利益。南京水運自上市以來,已經完成了三次直接融資,融資總額達7.4億元,通過三次融資,公司加快了運輸主業的發展步伐,取得了良好的經營業績,也給股東帶來了可觀的投資回報。目前,公司已經啟動了第四次直接融資計劃,準備增發新股,以進一步做大、做強運輸主業。公司歷次融資的成功,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規范運作是密不可分的。 (3)規范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長遠發展的重要保證。公司必須有健全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夠確保投資者參與重大經營決策、參與企業財務監督;才能確保公司穩健經營,經營業績有了保證,投資者才能夠獲得投資回報;才能規范企業的行為,防止財務造假,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透明;也只有這樣,其股票、債券等產品才能夠不斷吸引投資者,投資者持有公司的股票、債券等產品才放心。如果公司治理存在嚴重問題,外部資金提供者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投資者就不愿意購買和持有公司股票,這會使股票交投低迷,從而導致公司的市場價值下跌。南京水運目前有股票和可轉債兩個上市品種,自上市以來,總體呈上升趨勢且比較平穩。公司也很注重回報投資者,基本上做到了每年都有現金分紅,還實施了兩次轉增股本的方案,投資者不僅拿回了現金紅利,而且流通股股東還獲得了賺取二級市場差價的機會。在與基金、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溝通交流中,他們普遍反映公司運作規范,經營穩健,很放心持有公司的股票。這些都表明,公司規范運作不僅樹立了良好的市場形象,而且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 (4)規范法人治理結構,離不開控股股東的理解和支持。相對于中小股東來說,控股股東因控股地位導致其對上市公司影響是實實在在的,可以說,上市公司每向前走一步,都離不開控股股東的支持,同樣要搞好法人治理結構也無例外。在公司法人治理的進程中,控股股東油運公司從多方面給予了理解和支持。在涉及南京水運的重大決策方面,油運公司都是在內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出任的董事在南京水運的董事會上發表意見,體現控股股東的意愿,最后由董事會集體決策。~年,在油運公司和長航集團的大力支持下,公司對大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進行了變更,切實解決了人員不獨立的問題,滿足了上市公司人員獨立的規范要求。 三、關于企業規范運作以及國有股權管理方面的幾點建議 1、規范問題應該從源頭抓起。一是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規范要求去設計和安排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使之在形式上符合標準。要按照規范的程序和法定條件,推薦和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組成人員,聘任總經理等經理層人員,加強對董事、監事以及高管人員的績效考核,獎懲結合。二是規范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的行為。股東參與公司運作,主要是通過參加股東大會以及推薦的董事、監事來完成,不能直接干預公司的具體經營和管理。控股股東和被控股子公司之間,應該做到資產、財務、業務、機構和人員“五分開”,確保子公司能夠以法人資格獨立開展經營活動。規范雙方之間的關聯交易,努力減少同業競爭。 2、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對合資公司高管人員的管理。對合資公司而言,控股股東的意愿和主張,國有股權的增值保值,都需要通過董事會決議的形式,由委派或招聘的經營層來實現。因此,控股股東需要重視和研究加強合資公司高管人員管理的途徑和方式。要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對高管人員的考評、考核,做到“能上能下、能進能出”,適當擴大從市場上招聘高管人員的比例,引入競爭上崗機制。推行股權激勵、期權激勵、年薪制等多種激勵手段,調動高管人員的積極性。 3、國有股權管理上要注重加強投資和資本運作的管理,實現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創新。在管理上要立足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不能照搬管理國有企業的老方法。一是要認真做好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建立規范科學的國有股權管理和資本運作程序,防范投資風險。要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內部投資管理級次,要適當集中投資決策權,杜絕散亂現象,保持穩健的資本結構,防范債務風險。二是突出主業,發展核心業務,培育優良資產,防止盲目擴張。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投資形成的產權關系,要及時進行產權登記。三是要規范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生國有股變動、增資擴股、配股、國有股質押等重大事項時,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在國有股轉讓中,要按照“三公”原則,采取有效方式,廣泛選擇受讓方,促進形成市場發現價格的有效機制,最大可能地實現國有資
產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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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江蘇盱眙農商行按照省聯社和監管部門要求,進一步強化法人治理結構,著力規范運作程序,促進法人治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完善法人治理組織架構。一是健全專門委員會設置。在董事會增設了內部控制專業委員會,強化對內控管理、安全保衛、案件防控等擬定年度計劃、實施方案、檢查督查等情況的分析與評價。在監事會增設監督委員會,重點強化監事會對董事會、高管層決議的重大事項實施監督,同時加強對董事、高管人員職務行為的檢查督查。二是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對原有的董、監事會及高管層制度進行完善。同時,充實了貸款審查委員會、科技創新委員會、財務審查委員會、內控管理委員會工作議事規則等13項制度辦法。三是配足人力資源。董事會設立辦公室配備2人(其中專職董事會秘書1人)、監事會設立辦公室配備2人負責董、監事會日常工作,各專業委員會明確本行職工董、監事作為具體聯絡人,負責專業委員會信息收集、會議材料的集中審核匯總上報工作。形成董、監事會及各專業委員會,經營層及專業委員會工作的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規范改進法人治理運作。一是明確董、監事會會議頻率。按照本行《章程》規定和監管部門要求,規定董、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并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原則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次會議召開時間分別每年度2月底前、4月中下旬、8月上旬、10月下旬。二是明確董、監事會會議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董監事會工作報告、行長室工作報告、內審工作報告、案件防控工作報告、安全保衛工作報告、內部控制分析及評價報告、關聯交易控制報告、合規風險工作報告(2月底還要提供年度經營目標、財務決算與預算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信息披露報告等)。同時,對每次董、監事會董、監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下一次會議上由董事長對落實情況向董、監事報告。三是規范董、監事會運作程序。相關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在會議召開前10日送達各董監事和監管部門。各專業委員會提交董、監事會議案必須事先經各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同時,確保各專業委員會會議時間和議程安排必須保證委員能夠充分審議相關事項,防止倒逼專業委員會通過相關決議。
著力強化履職考核評價。一是建立信息溝通交流機制。對省聯社法人治理的相關文件、制度等,監管部門下發指引、管理辦法、監管意見、檢查意見、重要通知等監管文件以及本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管理制度等,及時抄送各董、監事學習掌握了解。二是建立董、監事培訓與調研機制。每年開展兩次董、監事參加相關經濟金融形勢、法律法規和支持文件的學習培訓活動,同時,圍繞本行轉型發展、強化內控管理、拓展中間業務等內容,每年度組織董、監事參加兩次調研,并要求董、監事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調研報告。三是建立考核評價制度。今年第四次監事會通過了《盱眙農商行監事會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履職考核評價辦法》,明確考核內容、考核時限、考核方法和程序。對被評為不稱職的董、監事,監事會將向股東大會建議及時予以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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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公司法人 治理結構 現代企業
公司是現代企業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組織形式,公司發展的好壞關系到一國的經濟發展現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中的核心問題,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通過配置公司的權力,建立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以保護公司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近現代公司為之困擾了半個世紀的一個問題。它是在圍繞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公開性大型股份公司運營機構的運用狀況的討論中提出來的,意指公司經營中的指揮和監督體系。
當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發展呈現出新的特點:大股東對“內部人控制”的控制得到加強,如何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約束是對內部人控制進行治理的核心問題。職工參與制度日益得到認同與重視。以德國為代表的許多歐盟成員國競相通過職工參與公司董事會(單層制經營機構的場合)或監事會(雙層制經營機構的場合)、勞資雙方商定的機關或勞資協議等。
一、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公司法》采用了類似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結構,即在股東大會下平行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負責公司的經營和監督。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利機關,居于中心地位,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做出經營決策。經理是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接受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是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集體行使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權。由上可見,我國奉行的“股東本位”的“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目標是對董事會和經理實施監督與控制,保證他們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為。客觀地說,公司治理結構的總體框架設計是符合我國市場機制不健全,外部監督機制難以實現的客觀制約因素的。但由于在立法過程中,過分強調國有股權的保護,有意淡化對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保護;過分考慮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實現,人為地淡化和監督機制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設計之初就存在缺陷。到目前為止,我國公司同典型的現代企業在運行機制上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未真正建立起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行政機關化”的影響,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以下兩方面缺陷:
(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失衡。股東構成比例不合理,股東大會權能虛化
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決定著股東結構,而股東結構狀況直接影響著各類主體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程度。
(二)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缺失。股東無法對公司行為進行外部監督,當股東(尤其是大量的沒有投票權的小股東)發現經營者不能保證其權益和公司利益而無法“用手投票”來監督和控制經營者時,就將其手中的股份及時轉讓,導致公司被收購而易主。
二、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
確立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之一。公司作為一種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都必須通過公司法人機關的活動來實現,而法人機關的活動又必須以公司的財產為基礎。把股權界定為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其目的是要承認公司有法人財產所有權,承認公司有法人財產或獨立的企業財產,企業對其擁有的全部法人財產的生產經營完全負責并以此為限承擔責任。承認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前提之二是在公司法人機關職權配置上對各種利益相關人實行權力制衡。公司法人機關的職權配置應體現公司中復雜利益群體間的制衡關系。公司是一盈利性的經濟組織。作為經濟組織的公司企業,說到底又是由單個的自然人所構成的。這些人可區分為出資者和員工,員工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為經營管理者一般員工。他們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參與公司的活。所以,公司內部必然存在著既統一又矛盾的復雜的利益群體關系。
三、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措施
目前,中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缺陷,究其原因與我國公司制的體制有關。如果要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關者的共同體;同時結合宏觀和微觀方面的四個條件,予以綜合配置。
首先,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是以銀行和業務上有關聯的企業法人持股為核心。
其次,組織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國模式為基礎進行構造,也即銀行在其中占據重要的地位。
第三,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經營者調控模式中可創建經理市場,采取具體的措施,防止經營者頻繁流動。
第四,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員工模式可向德、日兩國學習,建立工人董事會制度。
最后,還必須建立一個發達而完善的外部監督機制。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模式應當是:銀行、業務上有關聯的并相互持股的企業法人、國家持股公司、基金組織、其他企業法人和社會公眾等參與持股,且以銀行和業務上有關聯的企業法人持股為核心。這樣做,一是可以使企業金融權益相對集中,有利于公司的長期穩定增長與發展。二是有利于保證公司所有者對經營者實施有效的監控。三是有利于保障公司經營者擁有充分的生產經營管理自主權。其次,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組織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國的為基礎進行構造。具體地說在組織形式方面,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會三個領導機構分設。二是借鑒國外信托機制,完善股東委托投票制度,建立表決權信托制度。 三是吸收國外法人機構并相互持股經驗,加大我國公司法人持股力度,并允許其上市流通。四是完善股東訴訟制度;五是在立法上規定股東正選舉董事和監事時擁有累積股票權,加強對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建立和完善中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模式可以從多層次、多角度出發,綜合考慮,綜合治理。當然,著手研究中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選擇和構建,其目的并不是要建立一個未來理想的模式,而是通過比較和背景分析,試圖提出一個目前可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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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國有控股
中型企業,可以說從舊的工廠制向公司制轉換而來的。2009年我國上市公司逐步走向全流通,大股東股比例將會有所下降,很多將會降低至30%左右甚至以下。如若,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得不到從近幾年來的情況來看: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都是國有大加強,更加容易出現大股東和職業經理層侵害上市的利益。對上市公司的經營目標變得不顧企業長遠發展,只求短期暗中利益輸送,這樣也就必然導致中國難以產生世界性的百年知名企業。尤其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WTO)后,要進一步與國際接軌,順應國際潮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更是重中之重。
一、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改進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法人內部治理機制
1.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解決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問題。國有大中型企業普遍存在較為嚴重的所有者缺位問題,這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致命缺陷。很多企業改制上市后,仍未能彌補這種缺陷,這也成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一個障礙。早在黨的十六大報告就有明確提出:要“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同時提出要在“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繼續探索有效的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這些關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論述令人耳目一新,
這有助于解決國有企業中較為突出的所有者缺位問題,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進而給予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帶來巨大活力。
2.強化多元股權結構約束。目前,大多數以國有企業改制而上市的公司,國有股權仍占有絕對控股地位,普遍存在著一股獨大的現象,政府對企業的干預普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所謂企業自主經營,就成為一句空話,企業的法人地位就不能切實地體現出來。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是:產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科學管理。做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做到政企分開,可以用法人相互持股的方式組建企業集團,以期在減少政府直接干預的同時,對人實施更好的約束。在股權結構建設方面應將重點放在以市場為基礎,構建商業化的公有股權運作機制,降低股權集中度,改變目前的政企不分的狀況,并且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提供相應的法律制度框架。在以股權資本為主的前提下,通過發行企業債券,提高間接融資在上市國有企業資本結構中的比例。
正確理解股權與法人產權的關系,嚴格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規范股權結構,維護上市公司法人產權的獨立完整;正確把握國有股權的所有者與授權代表的關系,維護上市公司經營權的獨立完整;維護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切實明確國有股權所有者及國有股權所有者對國有股權的處置權限與程序,在國有股權邊際權力得到保障的同時,簡化國有股實體權力的行使程序和審批程序,維護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和利益最大化。目前,上市公司正在進行的股權分置改革,也是實現上市公司股權多元化的良好途徑。這樣既有利于我公司的科學決策,又不影響國有法人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使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更加完善。
3.建立內在化、動態化、長期化的激勵機制。完善公司治理機制還必須盡快建立市場化的、動態的、長期的激勵機制。在激勵方式上除了要突破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的限制,提高經理人員的收入標準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研究有效方案,給予管理層股票或股票期權,以股權激勵的方式使其自身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結合起來,與企業的長期發展結合起來。從而實現還股于民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中的激勵與約束。
4.引進獨立董事機制,切實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日常決策中的監督作用。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由于國有法人股所占比例已高達60%以上,使得占絕對控股權的大股東擁有了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而這種專權往往為大股東謀求種種不正當利益提供了通道。目前我國有相當多的上市公司其董事大多數由第一大股東派出,股權過度集中導致大股東實際上控制了董事會,在董事會的人員結構上表現為內部董事人數占絕對優勢,其結果容易產生“內部人控制”現象,導致了一系列嚴重的不良后果。董事會職能失靈、內部人控制等現象直接導致了我國上市公司的短期化行為以及上市公司與控股大股東之間的不正常關聯交易,甚至出現上市公司成為控股大股東“抽血工具”的很多個例。在很多情況下,公司治理結構及董事會結構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質量衰退的一個重要內部因素,小股東的利益也根本就沒有受到良好機制的保護。
在這種背景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引入獨立董事,對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具有非常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第一,引進獨立董事機制,有利于公司的專業化運作。上市公司在引進獨立董事時,可以從不同的行業,不同的領域選擇有專業知識、懂管理、懂法律的專業人才擔當獨立董事的重任。一般來說,獨立董事大都是某一領域的知名人士或專業技術人士。在現階段,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執業律師、社會研究機構的研究員、金融中介機構中的資深管理人員以及在大公司任職多年的高管人員等等,都可以作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人選。
第二,引進獨立董事機制,有利于對公司的檢查和評判。獨立董事在評價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時能發揮非常積極的作用。獨立董事相對于內部董事更能夠堅持客觀的評價標準,準確、公正地對公司的運作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進行評價,并易于組織實施一個清晰的形式化的評價程序,從而避免內部董事“自己為自己打分”,以最大限度地謀求股東利益。獨立董事在監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較之內部董事,這種監督會更加超然和有力。
二、進一步改進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法人外部治理機制
1.加快企業購并,促進控制權市場的形成與發展,在提高內部治理有效性的同時建立有效的外部治理機制。目前,無論是政府主導型、家族主導型,還是法人主導型,都沒有充分利用兼并、收購、重組、破產等市場機制來改善公司治理效率。這顯然與我國資本市場和經理市場的不完善有關。在企業購并和國有股減持、轉讓過程中,切實保證國有股權的受讓對象是完全的企業法人和非國有法人,以再造新的法人治理主體,為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奠定基礎。還應逐步統一股票市場,解決國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問題,為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發揮作用創造條件,用國際慣例來約束上市公司,以使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朝著以內部治理為主、外部治理為輔的博采眾長的混合模式的方向發展。應加快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步伐,加快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向民營社會法人和外商協議轉讓工作,加快涉及國有股轉讓的購并重組和控制權的轉移。積極發展機構投資者,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從外部推動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已推出的QFII使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更為重視投資對象的公司治理因素,他們進入中國
資本市場將對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
2.培育競爭性的市場環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改善,從長期來看,離不開一個充分競爭有序的市場。政府應當努力為企業提供一個規范、有序、有利的市場環境,全面設定和執行市場游戲規則,建立法治秩序,完善市場運作機制,讓市場競爭機制在更廣范圍內、更深層次上發揮作用。
首先要強化完善資本市場上的競爭和退出機制,經營情況嚴重惡化、法人治理結構完全癱瘓達到退市條件的公司,堅決予以暫停上市或中止上市。
其次要培育職業經理人才市場。一個市場化運作的經理市場是科學的選聘機制建立并發揮作用的前提,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積極措施,促進經理市場的發展。同時,應當對經理人員實行公開聘選機制,改變行政任命方式,改變企業領導“能上不能下”的狀況,將競爭機制引入經理聘選中,加強上崗競爭激勵。
篇5
[關鍵詞] 法人治理結構 內部審計
一、法人治理結構的概念和組成
公司作為法人,需要有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這種體制和機構被稱為法人治理結構,也可以稱之為公司內部管理體制。這種結構使公司法人能有效的活動起來,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按照《公司法》規定,法人治理結構有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董事和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
二、我國法人治理結構的缺陷
1.股東大會職權流于形式
《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的權力機構,并列舉了11項職權。但實際權力往往操縱在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手中。這主要源于兩點:第一,隨著公司股權結構的高度分散化,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的股份公司的大部分股權仍由政府持有,國有股和法人股占了全部股權的絕大部分,股權結構失衡。第二,公司經營活動的日益專業化和復雜化,更加需要專業人員進行決策和組織經營活動。為了不降低效率,利于公司對市場機遇做出敏捷反應,在公司組織機構的權力分配上,經營決策權逐漸轉移至董事會。
2.經理階層職權膨脹,缺乏健全的人力資本激勵機制
公司經理是是由董事會聘任的,經理階層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享有比董事會更具體,更廣泛的權利。因此高級經理人員的好壞決定了公司的成敗。從經理人員的角度看,如果他們的薪酬只是基本工資和對已完成業績的年度獎勵,他們勢必只追求短期的利益,若要使其為公司長遠發展考慮,就必須有相應的激勵手段。而現在的經理薪酬制度,要么不能恰當地估計和確認經理人員的貢獻引發優秀企業家流失現象,要么經營者自定高額薪酬,經理人員實行自我激勵。在企業產權缺位的情況下,這樣易造成把國有資產無償量化給個人等損害小股東利益的行為。
3.監事會監督職能不能到位
隨著公司規模和公開程度不斷擴大,監事會職權的重要性也日益遞增。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擁有對董事和經理違法行為的制止權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但沒有創設監事會履行職責的程序性保障機制,《公司法》也沒有作進一步的規定。監督流于形式缺乏力度和威懾力,難以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
因此要完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應當處理好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機構設置和職能界限。而加強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無疑會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資本約束,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內部審計的定義和強化措施
1.內部審計的概念
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它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的有效性,幫助組織實現目標。由于內部審計人員熟悉企業經營環境并了解企業經濟活動及過程。有效的內部審計可以充分發揮強有力的監督功能,達到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目的,保證企業整體利益的實現。
2.強化內部審計的策略
(1)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作為企業高層領導應從管理的角度充分認識到內部審計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性,為內部審計配置適宜的人力、技術、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地位,充分調動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熱情。作為內部審計部門,也應按照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所確定的政策認真履行其職責。及時將審計中發現的經營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向直接領導匯報,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從而贏得企業管理當局的重視和信賴,以保障審計權利和職責的有效執行。
(2)保障企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要使內部審計真正起到監督經營者資本營運、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達到協助管理當局有效地履行職責和責任,就必須明確產權主體,建立產權監督體制,將內部審計置于產權主體的領導之下,代表產權主體的利益進行工作,增強內部審計的權威性、獨立性,改變以往內審無力的現象。當前世界各國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模式中以董事會領導型、監事會領導型的內部審計機構,相對來說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為現代企業內部審計較為理想的機構模式。
(3)加強企業內部審計人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要將實踐經驗豐富、業務水平較高的人員充實到內部審計隊伍中。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工作,使內審人員及時更新知識,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使企業內審人員成為既懂財務會計、熟悉審計業務,又具備經營管理、經濟法律等各方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從而建立一支知識結構多元化、專業知識技能化、技術職稱資格化的企業內部審計專業隊伍,提高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隨著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企業內部審計應沖破制約作用的范圍,擴展到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和提高盈利水平等作用的方面,通過評價企業組織內部的控制,揭示企業內部存在的潛在風險,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企業高效地運作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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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一、成立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依據和實踐經驗
高校校辦企業創辦已有20多年的歷史,成立初期多為校辦加工廠和系辦企業,隨著企業發展和科技投入的增加,高校利用科技和人才優勢創辦企業,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已成為我國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重要力量。
高校產業在創辦初期,由于出資人、出資形式、出資額、管理體制不規范,組織形式多樣等原因,造成學校對全校產業的基本情況、經營情況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不能全面了解,這種狀況不僅可能使國有資產流失,更主要的是有可能使學校承擔企業的經營和法律風險。高校創辦的校辦企業必須要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只有贏利,才能生存發展。作為市場的參與者,校辦企業不可避免的存在經營責任的風險,而高校作為國家投資的教育事業單位,無力承擔經營風險。針對高校這一特殊主體投資創辦校辦產業的問題,教育部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2005]2號)文件提出,改革高校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直接辦企業的體制,重新確立國有經營性資產的責任主體。依法理順高校與企業的產權關系,明確高校企業出資人代表,建立起科學、規范的高校產業管理體制,規避學校直接經營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經國務院批準,清華大學于2003年9月率先進行了規范校辦科技企業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成立了清華控股有限公司。2003―2006年度,公司連續四年被列入中國最大500家企業集團,其成功經驗,已由教育部向全國推廣。近年來,一些擁有科技產業數量較多、規模較大的高校,根據自身情況對原有經營性資產進行整合,注冊成立了高校資產經營公司。
二、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性質和組織形式
依照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高校要依法組建國有獨資性質的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或從現有校辦企業中選擇一個產權清晰、管理規范的獨資企業,將學校所有經營性資產劃轉到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由其代表學校持有對企業投資所形成的股權。高校是由國家投資創辦的高等教育機構,從實質上看,高校設立資產經營公司并不改變企業資產的國有性質,高校資產經營公司仍屬于國有企業。
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股東為單一法律主體。從形式上看,資產經營公司的組織形式可以是《公司法》規定的國有獨資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獨資有限公司)。但《公司法》第六十五條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成立國有獨資公司需經政府部門特批,在相關的配套法規沒有出臺之前,注冊國有獨資公司操作上存在困難,不適用于所有的高校。而《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可以是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律適應社會現實和發展趨勢,借鑒國外相關立法規定并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現狀的產物,一人公司的經營決策集中,有利于資源的優化利用,有利于社會資金投向經濟領域,比較適合設立高校資產經營公司采取的形式。
三、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模式
現代公司制企業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經濟組織形式。公司治理結構一方面從制度上保證股東的控制與利益,保證股東的投資回報,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系;另一方面協調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主要是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對高層管理者的約束,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不利影響。
高校資產經營公司要構建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為代表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以使學校教學、科研的事業管理職能與資產經營公司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運營職能相分離,實現學校事業法人意志與公司企業法人意志的獨立。依據《公司法》,學校是資產經營公司的出資人,行使制定公司的章程、決定公司重大事項、享有資產受益等股東權利;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條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經營決策的職權;公司設立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行為和高管人員的職務行為履行監督權;高校資產經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四、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幾個問題
(1)代表學校行使股東權利的機構運行效率不高。作為一人公司,高校資產經營公司不設股東會,它的重要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由單一股東來決定。高校內部的重大決策事項一般由黨政辦公會議決定,學校的主要任務是從事教學和科研活動,教學科研是校委會議事的重點,產業的問題決策往往被延后,雖然校委會是能夠代表股東權利的機構,但由校委會來行使股東權利操作性不強,不適合企業經營專業性強、需要及時決策的特點。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重大問題需要一個能夠及時處理問題的專門機構來決策,這個機構組成的結果應當是既能夠代表學校股東利益,又能高效運轉,幫助企業抓住寶貴市場機會的。
(2)董事會成員的專業性不強,對企業情況不熟悉。根據《公司法》,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但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資產性質是國有資產,應當參照《公司法》有關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設立董事會。實踐中董事會往往由學校分管資產、財務、科研的領導組成,自身擔負著繁重的行政工作,對企業狀況不熟悉,在決策時容易限入主觀判決,行政色彩過濃,專業性不強。
(3)監事會力量薄弱不能發揮作用。高校資產公司的監事會通常由學校財務、審計等部門領導組成,與董事會成員相似,本身有大量的行政工作,不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而且審計部門更注重的是對企業經營者任期屆滿后的校內審計監督,監事會日常監管流于形式,不能及時發現糾正問題,難以體現公司監事會的作用和意義。
(4)經營班子選擇面過窄而制約了企業發展。高校資產公司及下屬企業的經營班子通常由學校派員組成,學校選擇經營者側重從“領導決策權”、“控制權”角度考慮,選擇面過窄,有的管理人員缺乏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經驗,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不足。而學校從干部管理角度出發,經常性調整經營班子,經營班子缺乏穩定性,這些因素都制約了企業的發展。
2、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教育部提出的對校辦企業改制、規范管理是要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校辦企業體制和機制的轉變,促進學校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動高校科技產業化工作,同時加大對學校的回報,彌補學校經費的不足。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是一個新生事物,從校辦產業改制而來,本身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方面它是學校產業的管理部門,受母體規章制度的約束;另一方面它又是學校對外投資的法人平臺,受《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約束,要在市場競爭中生存。
高校資產經營公司介于高校與其投資或控股的生產經營性校辦企業之間,是從事高校經營性資產經營與管理的特殊企業法人。高校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學校對外投資的窗口,它既有學校產業管理的行政特點,也有對外投資經營的經營特點,高校資產經營公司與學校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管人、管事、管資產”等方面都有著較濃的行政色彩,投資主體結構的單一使得股東人格與企業人格易發生混同,公司治理結構發揮不了權利制衡的作用,反而阻礙了企業經營。
五、改善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對策
1、學校成立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
高校設立“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學校行使股東的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這個機構由學校主管人事、干部、資產、財務的校級領導和產業領導組成,它作為學校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站在學校股東和企業的角度,及時、深入、全面地研究企業的重要決策事項,做出科學的決策,盡可能地避免決策風險。學校的校辦產業管理機構與資產經營公司應當分離,避免搞成“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形式。
2、加強董事會成員的專業性
高校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應當參照《公司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設立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由學校或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董事會成員中應增加經營人員的比例,應當有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應有經營決策的能力和責任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公司經營決策的職權;董事會成員不宜太多,董事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建立董事會和董事的科學評價制度;逐步考慮董事的職業化和市場化。
3、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加大職工參與和監督力度
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監事會的任務是對公司的經營行為和高管人員的職務行為履行監督職權,監事會成員應當有履職能力,具備一定的國有資產管理知識和財會知識,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還可以請校內法律專家擔任監事職務。鑒于高校在國有資產監督上存在的薄弱狀況和校辦產業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應當強化監事會的職權,要在資產經營公司《章程》中進一步明確監事會和監事的責權利,保證監事能履行監督的職權,全面落實《公司法》關于監事會職責的規定。
4、擴大企業經營者的選擇面
要科學用人,選擇全身心從事經營管理的經營者,應著重考察經營者的能力,必要時考慮選擇職業經理人,不一定局限于學校編制人員。切實保證經營者的經營權力,避免經常性的更換,相對的穩定利于企業實現經營目標和持續發展。
高校與資產經營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學校與公司之間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處理好相互間的關系,必須根據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產權結構,遵循公司治理制度的基本原則,在確定公司以及學校企業的治理結構基本框架基礎上,結合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具體情況,尋求有效的治理結構和制度。高校資產經營公司只有強化、改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保證企業健康發展,促進企業實現價值,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保證學校的合法收益和回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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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主要做法
(一)科學謀劃,研究確定試點范圍
一是科學界定適用范圍。事業單位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目的是通過推進政事分開、管辦分離,最終實現事業單位公益屬性的最大化,讓人民群眾最大限度享受改革紅利。事業單位形式多樣,鑒于法人治理結構的運行特點,其更適于在投資主體多元、利益相關者較多、規模較大的單位運行,如衛生、教育、公共文化、科研院所等,而規模較小的事業單位則不適用法人治理結構。二是借勢改革統籌推進。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醫藥衛生、文化、科技、教育等各領域改革全面深入推進,這些行業自身產生對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在需求。青島市緊緊抓住這一重要契機,將試點工作與相關改革緊密結合,充分調動職能部門積極性,借改革之勢,順改革之力,統籌推進。三是點面結合示范帶動。選擇具有行業典型代表性,對其他單位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單位作為試點,在衛生系統選擇市中心醫院作為試點,文化系統選擇市圖書館、市博物館、市群藝館作為試點,工作方案于2014年印發,試點工作進入實際操作層面。圍繞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局,把投資主體多元的院地合作科研院所作為科技系統試點工作的重點,引導其理事會功能定位由側重平衡制約各方出資人利益,向兼顧公益屬性方向轉移。
(二)創新機制,建立法人治理工作架構
一是用改革的思路引領工作創新。借鑒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充分吸收上海、廣東、江蘇等地經驗做法,結合本地工作實際,聯合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出臺《關于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作為全市試點工作開展的綱領性文件。二是完善制度框架提供制度保障。將理事會作為法人治理結構的決策監督機構,理事長由主管部門選派擔任,以便跳出試點單位層次,以更高的站位認識定位以及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更好地履行國有資產監管和行業指導職責,提高決策效率,降低協調成本。理事會必須有服務對象和公眾代表參與,并與政府部門和舉辦單位、事業單位代表各占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保障公眾參與權和監督權。作為全市首個試點單位,市中心醫院理事會理事長由市衛計委分管醫改工作的副主任擔任,理事會成員在充分吸收本單位代表、服務對象和社區代表的基礎上,市編辦、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局參與其中,有利于及時發現和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起到解剖麻雀借鑒全面改革的作用。三是建立組織架構明確責任主體。試點工作必須充分調動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市編辦作為全市試點工作的牽頭部門,注重找準定位,不包辦、不代辦、不越權,重點負責政策制定及溝通協調工作。建立了由組織、人社、財政以及試點單位主管部門等組成的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難點和問題。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確保不同行業試點工作主題鮮明,特色突出。
(三)大膽探索,賦予事業單位法人自
一是賦予機構編制管理自。事業單位缺乏自,主體地位難以落實是法人治理結構實施的最大障礙。試點過程中,青島市充分放權,切實維護事業單位獨立主體地位。試點單位可按照相關標準,自主設置內設機構及其領導職數,有關情況只需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即可。滿編、超編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啟動引進高層次人才機動編制“蓄水池”制度予以保障。二是賦予人事管理自。推進試點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對于急需專業人才,經機構編制部門、人社部門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試點單位可采取多樣化的方式公開招聘。在學校,取消行政級別,實行校長職級制,校長可自主選任副校長及中層干部。三是賦予收入分配自。試點單位可結合自身特點,自主制定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以更好地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如市中心醫院,建立了以兼顧公平與效率為原則的全成本核算與績效考核體系,充分調動了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嚴控人均次費用、藥品比例基礎上,實現了門診量、手術例數和出院人數的大幅增長。四是賦予財務管理自。試點單位經費按預算年初一次性下達,由事業單位按規定自主使用與核算。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自進一步擴大,可使用該類資金自主采購有關設備或服務。在推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中,學校可自主安排人員參加國內外教育考察、學習交流,自行組織基礎設施修繕、設備購置、圖書選購等。
(四)加強監管,確保試點單位規范運行
一是建立多元化監管制度體系。堅持放管結合的原則,在全方位賦予事業單位自的同時,建立了決策失誤追究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審計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和信用評價制度等多元化的監管體系,加強對試點單位的制約和監管,確保試點工作始終沿著法制化的軌道前行,防止法人治理結構試點工作走樣、變味。二是創新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將試點工作與省編辦全面推開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的要求緊密結合,將所有試點單位全部納入考核,并創新放大公益屬性指標、社會評價指標、行業標準指標的權重,切實突出試點單位的公益性,充分體現公眾外部評價的重要性。三是實施事業單位異常名錄管理。將信用監管作為加強試點單位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出臺了《青島市事業單位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一旦出現違規行為,將被載入異常名錄,并計入事業單位誠信檔案。登記管理機關將同步通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成員單位辦理事業單位相關業務進行提醒和警示。四是開展法定代表人培訓管理工作。各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法定代表人,對單位的規范運行起著極為關鍵的作用。2014年組織200余名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集中培訓,將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內容作為培訓重點,有效提高了單位對法人治理結構工作的認識和參與改革的熱情。
二、遇到的問題
一是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困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事業單位要成為獨立法人,必須實現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在現行體制下,事業單位的人、財、物等仍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行政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習慣于對事業單位進行大量的直接的和微觀的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存在政策壁壘,形成了事業單位賦權的政策約束和限制。如在人才招聘方面,按照現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招聘人才須按照“逢進必考”的原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但在實際工作中,事業單位對實用性人才有很強的自主招聘需求。由此,迫切需要將深化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提上議事日程,真正將事業單位的運營自交還給單位法人,主管部門回歸行業規劃和監管職能。
二是事業單位公益屬性弱化問題扭轉困難。受過度市場化的影響,加之事業單位對誰負責、怎樣負責的問題沒有解決好,難以兼顧相關各方利益,部分事業單位產生了很強的趨利性,導致自身公益屬性嚴重弱化,在醫院、科研機構等單位體現尤為明顯。亟需加強事業單位科學補償機制研究,進一步落實好政府責任,加大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力度,破除事業單位逐利機制,讓人民群眾對改革有更多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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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改革;法人治理
隨著城市化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掌握的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逐漸被征收轉化為土地補償費、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原集體經濟組織形式通過產權制度改革,按照現有企業法人法律體系,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或公司制企業,以適應城市化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新時期解決"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但這些改組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或公司制企業在法人治理結構上仍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現狀
從實踐層面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主要采取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方式,比較成熟的村莊或社區則采取設立公司制企業的方式(含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無論哪種方式,在股權設置和法人治理結構安排上均大同小異。
如采取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方式,改革后企業在股權結構上一般會設置集體股和自然人股,在法人治理結構安排上通常會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如采取設立公司制企業方式,改革后的企業在股權結構上一般設置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在法人治理結構安排上也通常會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法人股一般是由工會委員會下設的職工持股會或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團組織持有,均為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公司設立股東人數的限制而成立,代表一部分人將量化分配的資產向新設立的企業出資,工商注冊登記時一般體現為法人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為在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結構奠定了基礎,改變了部分村集體決策不夠民主、少數村干部個人說了算或少數人說了算的局面,為股東真正參與經營、管理、決策、分配做了組織準備。同時內部各種經濟關系進一步理順,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干群矛盾減少,股東收入有所增加,社會更加和諧穩定。
二、存在問題
(一)規章制度得不到執行
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不僅僅是解決農村利益分配問題,更重要的是改變原有的經營模式,實行現代化企業管理。而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盡管明晰了產權,也解決了利益分配問題,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利益分配的矛盾,但還未真正實現現代現代企業制度管理模式運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未嚴格按章程和規章制度執行。例如在涉及分配問題時,只要集體有了收入,就進行分配;如果不分配,或者不將收入資金全部用于個人股東分配,個別股東就串連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二)股權設置不合理,形不成有效制衡
1、集體股或法人股管理不規范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集體股和法人股的設置是為解決補充社會保障等歷史遺留問題而設置的。但這部分股權往往被改革后企業管理層采取在章程中設置特別表決、管理條款等方式實際控制,侵害改革后設立企業中小股東的利益。
2、股東之間持股平均化,經營決策效率低下
一些集體經濟組織改革時,村民上訪問題嚴重或宗族勢力復雜,不得不采取資產平均量化分配的做法。這就導致改革后企業股東持股數量較為平均,無實際控制人,企業決策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人人均想從企業獲得分紅,但無法為經營管理殫精竭慮,存在吃光分光集體資產的風險。
(三)改革后企業缺乏監管,基層民主受到損害
改革后企業不僅內部管理上存在不規范的問題,而且在外部監管上也存在真空地帶。很多地方政府在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后,往往就放松了對改革后企業監督,導致改革后的企業沒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范運作。而改革后企業的股東往往就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如他們不能按照股東會行使其經濟民主管理的權利,往往就演變為基層民主建設問題。
三、原因分析
(一)官本位思想濃厚,對改革存在畏懼心理
改革后企業存在的治理結構問題,根本原因在于原村"兩委"干部怕失權。在集體經濟組織原經營管理制度下,村干部在資產運作及收益分配上具有絕對話語權。如果將集體資產以股權的形式量化到村民,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村干部的權力將弱化。這導致他們在改革前表現為改革動力不足,改革后往往弱化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地位。
(二)股東風險意識不強,過于注重分紅
改革后企業自然人股東全部是農民,小農意識極強,主要表現在強烈的分錢意識,阻礙集體經濟發展。有些股東過分追求分紅,改革后企業一旦有了收入,就有個別股東開始策劃如何分錢,并鼓動少數老人、婦女到政府上訪,要求分錢,甚至分光吃凈,而對集體經濟如何發展壯大卻不聞不問。但如果改革后企業出現虧損局面,由于由農民轉變而來的股東們沒有風險意識,往往又會轉而尋求政府解決問題。他們沒有意識到成為改革后企業的股東是一種投資,而投資必然會有風險。
(三)現有法律法規不完善
1、股份合作制企業模式沒有國家基本法律支撐
現有股份合作制模式所依據的主要文件還是九十年代國家體改委和各地方所制定的相關股份合作制企業規范意見。但我國歷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并沒有將股份合作制這一組織形式納入其中。這導致目前存在的大量改革后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運作管理缺乏法律依據,股東之間發生糾紛往往無法訴諸于法律。
2、工會委員會職工持股會或社團組織持股存在法律障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人群少則幾百人,多則數千人。但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應為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應控制在200人以下,否則即為公開發行證券。這就導致許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已改為股份合作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改組為公司制企業時,往往采取設立工會委員會職工持股會或社團組織代為出資并持股的行為。但這種方式一方面有悖于工會委員會和社團組織設立目的,另一方面因無明確法律依據,容易產生股權糾紛。
四、政策建議
(一)制定監管措施,嚴格規范管理
政府部門應當加大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企業的規范指導,制定監管措施,督促其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貫徹執行相關的管理制度,加強民主管理,特別是股權設置、土地處置及項目投資、股東分紅等重大事項,要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民主議事、民主管理,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二)依法引導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為公司制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沒有將股份合作制作為一種公司組織形式納入其中,股份合作制企業的運作和管理在實踐中往往面臨司法上的困難,企業內部矛盾無法通過正常法律途徑解決,因此導致改革后設立的企業往往還在按照改革前的經營管理模式運作。這就要求政府部門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符合條件的逐漸改革為公司制企業,使其真正成為市場經濟主體。
(三)完善法律法規,規范職工持股會位運作方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改組為公司制企業時,大量存在設立工會委員會職工持股會或社團組織代為出資并持股的行為。但現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僅無法明確這類組織的法律地位,也遠遠不能解決這類組織管理問題。在國家尚無立法的情況下,建議由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文件,對其設立及內部管理問題進行引導。
(四)完善公司章程,引導公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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