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范文
時間:2023-04-02 08: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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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夫妻共同財產,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一方的同意。對于夫妻共有財產來說,可以基本分為法定的和約定的兩個大的類別。
(一)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上述法條來總結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相對比較靈活。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換句話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意見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這與法定的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有很大的區別。
第三,約定形式具有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當事人雙方所認可的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對夫妻財產的約定,我國的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具體的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已經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它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隨意更改,約定自生效之日起就受法律保護。
篇2
王某在訴狀中稱:他與劉某就這18萬元之間的關系是借貸關系,該借貸附了終止條件,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F在劉某要嫁給他人,應當視為所附的終止條件到來,劉某理應歸還所欠的款項。在訴訟過程中,王某之妻楊某以此18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而王某未經其同意擅自處理侵犯了其財產共有權為由要求參加訴訟,但法院未予準許。
某區法院一審與某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認為:劉某出具給王某的欠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關于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違背了公序良俗,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75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是不可能發生的,就當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該欠條不能證明王某與劉某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其次,王某提供給劉某的18萬元實質上是贈與行為,因此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與楊某對該判決均不服,在判決生效后向某省檢察院申請抗訴。某省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王某給劉某的18萬元未經其妻楊某的同意,侵犯了楊某的夫妻財產共有權,楊某對本案爭議的18萬元有獨立的請求權,法院不準許楊某參加訴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漏列當事人,程序違法。因此,某省檢察院以終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為由向該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經某省高院的指令,某市中級法院再審認為:王某給付劉某的18萬元時正處于雙方同居期間,當時王某并未要求劉某出具任何手續,而是事隔一段時間后為了繼續保持雙方的同居關系,防止劉某另嫁他人,才要求劉出具欠條。事實上雙方同居期間,王某并未要求返還,而是雙方同居關系一旦結束,王某想要繼續同居目的不能達到,又不甘心金錢損失,才訴至法院。由此可見王某給劉某的18萬元是特定目的贈與行為,劉已實際接受,該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其次,王某將18萬元給劉某是通過購買實物及現金,而購買的實物又轉入劉某所有,實際給付的是貨幣。貨幣所有權是以貨幣為標的物成立的所有權,貨幣的價值,并非基于貨幣的物質素材本身,而是基于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全社會的信賴,因而對于貨幣的現實占有人,不問其取得原因如何、有無正當權利,而問其貨幣價值的歸屬者,尤其是作為交易媒介,貨幣的所有必須與占有相一致。王某對這18萬元系占有人即所有人,其對18萬元的處分是有權處分的行為,而楊某并非這18萬元的占有人也非所有權人,即使是夫妻共同收入,在王某處保管,由于貨幣的特殊性質,王某對這18萬元有權處分,劉某接受了這18萬元就成了這18萬元新的所有人,劉某與楊某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另外,王某以借款糾紛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是王某與劉某,楊某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因而在實體和程序上都無權請求返還這18萬元。據此,再審判決維持了原終審判決。
評析: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檢察機關抗訴、再審,最終仍以王某敗訴、拒絕楊某參加訴訟而告終。但是筆者認為,無論是一審、二審法院還是檢察院、再審法院都沒有理清本案的法律關系,抓住善意取得制度這一核心法律問題,從而導致判決不具法理說服力,不能令人滿意。
筆者認為,要正確判明本案,首先要厘定本案中涉及的三個法律關系:
-、王某與劉某之間就這18萬元發生的法律關系是贈與關系還是借貸關系?我們認為很明顯是贈與關系,這在幾次判決中也闡述的很清楚。王某在與劉某同居期間,陸續將這18萬元轉至劉某名下,其目的是想要劉某保持與其同居,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贈與合同是無償、實踐、不要式合同,贈與標的一經交付,合同便依法有效。但在合同生效后,劉某應王某的要求出具了一張欠條,可視為雙方對原合同進行了變更,即對該贈與合同附加了解除條件,即如果劉某嫁給別人,其獲得的贈與財產返還給王某。但是我們可以明顯看出,該解除條件顯然違反法律規定、違背了公序良俗,應認定所附條件無效。但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無效的責任顯然在王某,王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權,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有效。
篇3
一、夫妻婚前一方財產所產生的利息,如夫妻一方婚前存入銀行的存款,所產生的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所得的收益,如婚前以二十萬元購得房屋一套,婚后以三十萬元賣出,其中的十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各方單位分發的福利;
四、中獎所得,如用夫妻個人財產所票,中獎所得的財產;
篇4
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夫妻個人財產;家庭成員個人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婚前以及婚后所得,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和其他權利的財產。其法律特征是:
1.發生條件:基于夫妻關系締結;并且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
2.權利主體是夫妻二人;夫妻二人是兩個權利主體,而不是一個權利主體;
3.共同財產的來源通常為雙方或一方婚后所得;
4.該財產權性質為共同共有,夫妻雙方對其享有平等的、不分份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有兩個類別: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共同財產。
(一)法定共同財產
現行《婚姻法》第17、18條確立了夫妻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財產關系作出約定或者財產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其法律特征是:
1.法定共同財產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二人。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非法同居關系的男女均不能成為此主體。
2.其范圍只限于婚后所得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婚后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時起到離婚生效或配偶一方死亡時止。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訂婚以及戀愛期間,不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3.法定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此處“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而不必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某項財在婚后實際占有,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已經取得,則該項財產就不屬于法定共同財產。相反,如婚后取得財產權,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該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實務中法定共同財產的認定可從以下三個條件著手。
1.必須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合法取得的財產;婚姻關系被法律承認之前以及依法終止以后所得的財產,以及各種非法所得均不屬于法定共同財產。
2.必須是未被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財產;凡是已經有效約定為個人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財產,不再屬法定共同財產范圍。
3.必須是法定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婚后所得財產。
依據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列舉式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法定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在此須作廣義理解,包括一切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他人從事勞務而獲得的固定工資、定額獎金,及其他獎勵和實物等;包括在職期間從事其他勞務活動收入,以及用這些收入購置的財產。
2.生產、經營收益。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后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勞動收入和資本性收入,如投資公司、企業股份分紅所得,買賣股票、債券所得等。
3.知識產權收益。是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
4.非特定性的繼承或受贈財產。依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定繼承所得,以及在遺囑繼承和贈與中,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未指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明確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對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置、由當事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所有權歸屬,若該房屋是父母以自己的財產和名義購置,則房屋所有權歸父母享有;若出資父母已將房屋歸于當事人名下,并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房屋所有權屬于受贈人;若已歸于當事人名下,但父母沒有作房屋歸屬的意思表示,則應區分婚前購置和婚后購置兩種情況,如果是婚前購置,父母的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如果是婚后購置,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另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產權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婚后夫妻雙方對一方婚前財產上的“添附”;婚后夫妻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擴建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在離婚時,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責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就是說,在離婚時對財產的歸屬有爭議、又不能證明屬于一方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基于社會不斷發展變化,財產關系復雜多樣,《婚姻法》作此彈性規定。另依司法解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實務中當注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動態權能。《婚姻法》第17條第二款確定了對共同財產的權利行使原則:“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眻绦猩峡勺饕韵吕斫?
1.夫或妻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或妻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夫妻雙方享有共同財產權,也要共同負擔法定義務:家庭生活費用應首先由共同財產支付,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夫妻各自以個人財產負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共同債務的償還,首先以共同財產清償;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以夫妻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因管理共同財產所花費的費用應當從共同財產中支付。
(二)、約定共同財產
約定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的對稱,是指夫妻以契約的形式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負擔和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財產制度?!痘橐龇ā返?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于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此條確定了自由式約定財產原則,既可約定共同共有,也可約定各自所有。對于“約定共同所有”,可如下理解:
1.約定全部財產共同制。即除個人特有財產外,不論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不論數額和來源,雙方所有合法所得財產一律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不再保留個人所有份額。
2.約定部分財產共同制。部分財產的范圍,可以是婚前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可以是物權,也可以是債權;可以是即期財產,也可以是預期財產。
3.約定對部分或全部財產的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實行共同制;或者對共同債務清償、家庭生活費用負擔實行共同制。
4.約定作出的時間,可以是結婚前,也可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榍白鞒黾s定的,婚姻關系依法成立后始生效。
5.約定屬于雙方法律行為,應當遵守民法上自愿、公平、合法原則;必須雙方主體適格、約定的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符合以上條件,約定才能生效。約定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
6.約定具有優先效力。夫妻關于財產共有的合法有效約定排除法定共同財產制的適用。
7.約定可以變更和撤銷。夫妻可以對原約定的內容加以全部或部分修改;也可以雙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原財產約定而采用法定財產制。此變更或撤銷須采用書面形式。
8.約定隨婚姻關系終止而終止;約定還可因夫妻新的約定而終止;約定終止,既適用法定財產制。
隨著物質與精神生活的進步,越來越多的夫妻采取約定形式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約定財產制已成為夫妻財產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之一。
二、家庭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關系是婚姻家庭財產關系的核心,家庭共同財產關系、家庭個人財產關系均由夫妻關系派生而出。
(一)、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全體或部分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共同共有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婚姻法》對家庭共有財產沒有規定,因此家庭共有財產理論可參照民法共有權理論。其法律特征主要是:
1.家庭共有財產的發生以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為前提,并且以家庭成員實行家庭財產共同共有的約定為基礎。兩個條件缺一則不產生家庭共有財產關系。
2.家庭共有財產的主體是對家庭貢獻財產的家庭成員,可以是家庭全體成員,也可以是部分成員。構成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主體,一是對家庭財產有貢獻,即把所得財產交給家庭共有;二是有成為家庭共有財產權利主體的主觀意愿。因此,對家庭沒有財產貢獻的幼年子女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主體。沒有自己財產、或者雖有財產但沒向家庭共有財產做貢獻的家庭成員,也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主體。
3.家庭共有財產的來源為家庭成員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形成家庭共同共有的財產首先是家庭成員的共同所得,如共同創造的成果,共同經營的收入,共同繼承的遺產,共同接受的贈與等;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基本部分。
4.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為共同共有。在家庭共有財產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財產權,直到共同共有關系消滅,家庭共有財產才得分割。
因此,家庭共有財產的范圍通常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共同繼承的財產;家庭其他成員投入家庭的財產等。家庭共有財產共有人的權利義務,適用民法上共同共有原則。家庭共有財產關系終止,原因于家庭共同共有人分出、死亡、或約定終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終止后,應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二)、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特有財產。夫妻特有財產是相對于法定共同財產而言的,是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法律規定或者依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個人所有的財產,又稱保留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下列情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這些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獨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同時,對于婚前和婚后夫妻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以及特有財產所產生債務等,均應由其個人財產負擔清償責任。
(三)、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是指家庭中的其他成員在家庭共同財產之外,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其特征是:①獨立于家庭共同財產之外;②權利主體是單個家庭成員,而不是夫或妻;③權利屬于個人單獨所有權,而不是共有權。實務中家庭成員個人財產范圍一般是:父母給子女的扶養費或贈與子女的財產;子女或其他成員按約定不作為家庭共有的收入以及其他所得,如接受繼承、贈與、遺贈所得;個人因人身傷害獲得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轉業費、醫療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個人人身保險費;個人專用生活用品等。
《婚姻法》對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沒有具體規定,所以關于此部分財產的法律保護,適用相關的物權法、債權法和知識產權法。
參考文獻:
[1]楊大文主編:《親屬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四版.
[2]楊立新著:《親屬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8月版.
篇5
論文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了出現重大事由經法院判決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內析產。該規定突破了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離婚時才能分割的傳統模式,既保護了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又挽救了婚姻。我國關于婚內析產的規定與大陸法系其他國家的非常夫妻財產制較類似,但條文較簡單,體系不完備,有需要完善之處。
論文關鍵詞 婚內析產 婚姻 非常夫妻財產制
近日,《人民法院報》報導了這樣一則案例:丈夫徐某中500萬彩票瞞著妻子獨自揮霍,待妻子陳某發現時,徐某賬戶內的錢只剩下180余萬元,妻子傷心欲離婚。妻子認為,丈夫彩票中獎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應當和自己分享彩票收益,但是他卻隱瞞事實,這種行為嚴重傷害到夫妻感情,故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將現存的180余萬元獎金均判歸自己所有。而此時的丈夫徐某也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自己只是一時糊涂,并沒有真正想要轉移、隱藏這筆錢,錢主要花在了請朋友吃飯、喝酒、唱歌、消費和外借了,夫妻之間感情基礎仍在,不同意離婚。受理該案件的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最終判決不準離婚,但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妥善解決了夫妻家庭矛盾,挽救了岌岌可危的婚姻。此案法官依據的法條主要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的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以上做法在理論上簡稱為婚內析產或婚內共同財產分割,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不予分割的基本原則的重大突破。
一、 選擇婚內析產還是離婚
在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可通過約定的方式將財產確定為分別所有,然而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男女雙方一旦締結婚姻,財產共同共有便成了常態,很少夫妻會選擇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只有離婚才能分割財產的意識已經根深蒂固。因此一旦出現夫妻一方隱匿、毀損、揮霍,或者嚴重無理干涉自己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時,身心受到傷害的受損方不惜通過解除婚姻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甚至不顧雙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前,法官碰到這樣的案例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判決離婚,滿足夫妻一方對財產自主權的要求,而忽視雙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的現實;二是判決不準離婚,當然對財產也不予分割,維持了婚姻卻漠視了一方對財產自主支配權的要求,雙方的矛盾并未真正解決。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關于婚內析產的規定既滿足了夫妻一方因對方的惡意損害自己財產利益行為而希望將財產從共有變為分別所有的意愿,又挽救了婚姻,保護了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是大多數當事人的理想選擇。
所謂婚內析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由夫妻一方請求,經法院判決將被訴請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歸雙方分別所有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婚內析產是一種非常態的夫妻財產處理方式。婚后所得共有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常態財產制,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分家析產”只能是特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
第二,婚內析產的前提條件是出現法律規定的重大事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明確規定了允許婚內析產的兩大事由,除此以外,應繼續采納婚內財產共有制,不得分割共有財產。
第三,婚內析產的對象具有特定性,通常指被訴請的那部分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一方請求婚內析產的原因往往是另一方將一些具有較高價值的共有財產隱匿、毀損、揮霍,或嚴格限制自身對大額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因此請求人訴請的僅是對這部分財產的分割,并非將現存的所有共同財產分割,更不意味著今后就采用分別財產制。
第四,婚內析產必須經由法院訴訟,依法分割。
二、 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的評析
(一)定性
正如前文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解除婚姻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做法類似于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非常夫妻財產制。也有學者認為該法條即創立了我國婚姻法上的非常夫妻財產制,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度,并給予很高的評價。
非常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發生特定事由,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經夫妻一方或債權人的申請由法院宣告將夫妻共同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的一項特殊財產制度。 而從上述第4條的具體規定來看,當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時,夫妻一方只能要求分割現有的共有財產歸個人所有,以后新產生的財產仍是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涉及夫妻財產制類型的變更,而且請求人僅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與非常財產制中變夫妻共同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直到非常狀態消失,申請人還包括債權人等要求不完全相符。因此從性質上看只能認定是婚內析產,并不是真正的非常財產制。
(二)該法條的不足之處
該法條關于婚內析產的規定向夫妻任何一方提供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保護自己財產權利的救濟途徑,既保護了財產關系又維護了婚姻關系,具有開拓意義。然而此項規定畢竟只屬于司法解釋性質,是一項權宜之計,與真正的法律制度相比,還存在以下的問題:
第一,該條文過于簡單,尤其是列舉的法定理由范圍太窄,不足以涵蓋司法實踐的大部。如條文中的第一種情況未將家庭暴力導致的婚內侵權賠償等行為列舉在內。第二種情況僅限于醫療費用的支付,而對其他重要相關費用均未予規定,并且對怎樣才算重大疾病缺乏進一步的解釋。
第二,該條文忽視了夫妻共同債務中債權人的利益。該法條規定出現法定事由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婚內析產,然而夫妻共同財產被一分了之后,夫妻對外的共同債務如何分配卻未作規定,債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第三,該條文只對現有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對以后新產生的財產的歸屬未作明確規定,通常仍以共同所有為原則。但如果法定事由繼續發生,夫妻雙方對這些財產的管理和處分還會引起糾紛,沒有徹底解決雙方矛盾。
三、 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即婚內析產完善的探討
建立具有完備制度體系的非常夫妻財產制基本能解決上述提到的婚內析產的不足,然而在目前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盡量只通過司法解釋來彌補法律不足的立法背景下,對婚姻法進行如此大動作的法律修訂目前看來不太現實,因此只能對現行的上述第4條規定提出完善意見。
(一)在法定事由方面,應采用概括性與列舉性規定相結合的立法方式
借鑒大陸法系國家非常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內析產的重大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是夫妻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客觀原因未共同生活達一定的時間。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準予離婚。因此為保護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可允許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一年時請求婚內析產。另外當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或因犯罪判處長期徒刑時,另一方也應可請求婚內析產,以保護自身的財產利益。 二是夫妻一方的行為嚴重損害另一方的財產甚至人身利益的。除第4條第一種情況做的列舉外,可增加以下幾種情況:(1)夫妻一方給另一方造成重大身體傷害(如家庭暴力),應進行婚內侵權賠償的;(2)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嚴重損害另一方財產利益的;(3)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管理明顯不當,如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可能危及到共同財產利益的,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的;(4)夫妻間訂立借款協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承認夫妻間借款協議的法律效力,規定雙方離婚時可按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但對借款期限已到或發生雙方約定的還款情形卻不想離婚時如何處理未作規定,故可借助先進行婚內析產再償還債務的方式來解決他們之間的財產糾紛。
三是夫妻一方侵犯他方對共有財產平等的管理權及處分權。上述第4條還應增加拒絕支付其他法定撫養費或贍養費的情況(如再婚后需支付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撫養費或教育費)。另外,夫妻一方獨自掌控共有財產管理權,拒不支付對方的生活費甚至醫療費的,受損方也可請求婚內析產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應增加夫妻雙方對外共同債務的處理規定,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婚內析產的結果通常是平等分割被訴請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而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已有的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分割的必要,仍由夫妻雙方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對于析產后新產生的共同債務如何處理應做一定的考量。在實行非常財產制的國家通常會規定法院在判決宣告實行夫妻非常財產制時要將該內容登記在有管轄權的相應機構的登記簿上,才能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如《德國民法典》規定:共同財產制的撤銷,登記于夫妻財產登記簿或為第三人所知,則相對第三人有效。這意味著如果新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實行了分別財產制,則夫妻一方與新債權人產生債務關系歸屬于夫妻一方個人,這體現出非常夫妻財產制公示制度對于外部效力的影響。而我國的婚內析產不具有公示性,一旦婚內共同財產分割完畢,雙方又恢復到共同財產制階段,因此法律應明確規定新產生的債務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三)借鑒非常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使婚內析產具有一定的溯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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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物如果屬于夫妻單方的個人財產,則贈與人對贈與物擁有完整的所有權,自然可以自由處置,不需經得配偶的同意。
二、贈與物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贈與人的單方贈與行為的效力是待定的。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關系。根據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于共有共有財產,共有人的權利涉及全部共有財產,而不僅僅是對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額的那部分財產。
篇7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關系。
夫妻共同財產權利涉及全部共有財產,而不僅僅是對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額的那部分財產。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沒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處理共有財產,也無權單方處分屬于自己應占份額的那一部分財產,擅自處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異議的,可以認定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則贈與行為無效,受贈人應當返還贈與物。
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做處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對方的同意或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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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財產權;交易安全;婚姻家庭關系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11-00-01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人身關系開始弱化,財產關系逐步加強,因此,夫妻的財產權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為此,筆者就個人對我國的夫妻財產權的淺薄認識,發表一些個人見解。
一、夫妻財產權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財產權的概念。
夫妻財產權是夫妻對夫妻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為各國法律所重視,更是我們婚姻法的中心內容。所謂夫妻財產權的內涵,是指關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權利和義務。夫妻財產權與夫妻身份關系有著密切的關系。夫妻身份關系為夫妻享有夫妻財產權的前提,夫妻財產權是夫妻身份關系發展的必然產物,對夫妻身份關系有著重大的影響,即影響到夫妻身份關系的延續或終止。
(二)夫妻財產權的特征
1、以男女雙方結為夫妻為前提。沒有結為夫妻關系,也就無所謂的夫妻關系,更沒有夫妻財產權的存在。在某些國家(如荷蘭)承認同性戀的合法性,并以夫妻關系處理他(她)們之間的關系,但我國不承認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須以男女兩性結為夫妻為夫妻享有夫妻財產權的前提。
2、須以共同生活為基礎。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后,才為夫妻。但法律都強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如果男女僅結為夫妻關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沒有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如此時讓雙方享有均等的財產權,對一方或雙方不公,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則相違背。只有雙方在結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間的財產權利,承擔對等的義務。
3、夫妻財產權的平等性。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婚姻家庭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而婚姻法屬于民法范疇,其調整的主體也應是平等的。在現實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內,男性主外,夫妻之間存在著收入的差異,存在著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為有妻的支持:幫助丈夫操持家務,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說,妻的付出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如我國先行《婚姻法》第40條規定,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請求權。也體現了夫妻權利義務的統一。所以說雙方在權利和義務上是平等的基礎上,夫妻的財產權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法律淵源之一,其與法律一起調節人們之間的關系,也是法律的輔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圍之內行為,要那道德來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財產權的時候,不能不顧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夫妻財產權的內容
夫妻財產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不僅關系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而且關系到夫妻婚姻外的財產關系?!叭嬉幏斗蚱迣ω敭a的權利與責任,既是平衡夫妻相互關系的需要,也是減少和避免夫妻財產糾紛的必要,有利于保護涉及夫妻財產的民事交易的安全?!?財產權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
(一)法定財產制中的財產權
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法定財產制還處于主流地位,盡管現行《婚姻法》強調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平等。夫妻對財產權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財產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對人的合法利益。修訂后的《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所有權,并強調對財產的處分權。
這是因為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最高表現形式。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地17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照這些法律規定,夫妻對法定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夫妻享有的財產權;1、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權。2、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使用權。3、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的平等的管理權。4、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收益權。5、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應負對等的義務,即不阻礙或干擾配偶他方平等地行使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否則,配偶他方可以侵權或以其他方式要求阻礙方停止不當行為,恢復其應有的權利。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下的夫妻財產權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笨梢詫⒎蚱挢敭a權分為一般共有財產權、限定共同共有財產權和分別財產權。
夫妻應根據自己的能力及個人財產對家庭生活所需負有經濟或財產責任。如一方無個人財產而負擔了料理家務,照顧老少,協助對方工作,其勞務應視為對共同生活負擔的完成。如一方有個人財產而為以上行為,在分割財產時,享有補償請求權。對作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條件的 個人財產,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處分,否則,另一方有權阻止。
我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立法重心不應再強調身份關系,而應該注重財產關系,注重夫妻的財產權。因為在新形式下,夫妻對財產權的行使會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睦。為了維護婚姻家庭,調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當完善夫妻財產權的立法,完善我國的法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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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家庭法》,巫昌禎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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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婚后共同所有財產制;無形財產
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夫妻之間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制度。具體而言,包括財產的歸屬、使用、債務清償、管理、及婚姻終止后財產分割等相關內容。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種類
我國《婚姻法》所確立的夫妻財產制度的形式有兩種,包括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和約定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對婚前或婚后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律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形式。約定的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之間采用協議而確定的財產制形式。該制度的規定,對于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維護家庭的和睦及穩定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是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制和夫妻財產共同制兩種方式。約定財產制,指夫妻雙方采用協議的方式,對婚前或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等相關的權利義務加以約定的財產制度。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約定財產制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內容:第一,約定的條件。(1)約定夫妻雙方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則該約定無效;(2)約定的是雙方必須具有身份性質的財產契約,所以約定必須由雙方親自進行,不得進行;(3)約定的夫妻雙方意思表示必須是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而不是采用欺騙對方、脅迫對方的方法,違背對方的真實意思而進行約定;(4)約定的內容要合法,不能與法律的規定相違悖,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第二,約定的方式方面。夫妻雙方關于財產的約定不僅僅與雙方的財產利益相關,而且還會直接影響第三人的財產利益,采用書面形式約定財產,不僅有利于準確表達夫妻間約定財產的意思表示,還能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確保交易安全。第三,約定得時間。法律對于夫妻關于財產約定沒有時間限制。第四,約定的范圍。夫妻約定財產,是為了保障當事人自己依據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對婚前或者婚后財產進行處分,從而實現自己的利益。所以,約定的財產,只能是夫妻雙方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的或者雙方的,包括婚前的財產,還包括婚后財產,對財產的管理、處分、分割及債務的承擔也可以進行約定,進行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財產,也可以是部分財產。第五,約定的效力。(1)對內效力:約定對夫妻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非經對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對約定進行更改;(2)對外效力:夫妻之間財產約定的效力并不當然約束第三人,只有第三人明知時才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債務關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不得以夫妻之間有債務償還的相關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但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債務關系時,明確告訴第三人有約定的,債務由個人承擔。
共同財產制是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痘橐龇ā芳跋嚓P的司法解釋規定,以下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產權的收益即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以及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夫妻雙方的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視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繼承或非對夫妻一方的贈與所得的財產。在認定夫妻共有財產時要注意三個方面:一是,婚姻共有財產的主體,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不具備合法夫妻關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共有財產的主體;第二,共有財產的取得期間必須是處于合法的婚姻關系期間;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應該具有合法性,不能是非法所得。
三、婚后所得共同制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盡管《婚姻法》確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度細化了財產范圍,但筆者認為以下幾方面的規定不合理。
1. 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的規定
將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都歸為夫妻共同財產,筆者認為不妥。如果單方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作為投資,從事經營生產,取得的收益應該屬于個人所有,這樣既能提高生產者的積極性又能保證生產者的利益不被剝奪,不能一概全部歸為共有,否則有失偏頗。
2. 有關知識產權收益方面的規定
知識產權收益是指知識產權中財產權所帶來的實際利益?!痘橐龇ā芬幎ㄖ灰R產權的收益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為由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忽視了知識產權完成的時間, 如果知識產權在婚前完成,知識產權所帶來的收益卻在婚后產生,這種情況下,若將知識產權收益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情理,剝奪了知識產權人的智力成果,這樣的收益應該屬于一方所有;同理,知識產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收益卻在離婚后產生,此時也不能將其歸配偶一方所有,否則有失公平,應該給另一方以一定的補償。所以,知識產權收益的歸屬應主要考慮其完成的時間因素。
3. 有關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問題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各自產生的債務,如果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就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清償?;橐鲫P系確定后,就確立了特定的人身關系,夫妻雙方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夫妻分居期間,沒有共同生活,談不上共同料理家務、共同撫養子女和共同贍養老人,這樣就失去了夫妻身份契約存在的前提,同樣,在經濟上也沒有任何聯系,此期間各自所得的收入以及所購置的財產,應該歸各自所有,否則,在實踐中將會給家庭帶來更多矛盾,產生更多的糾紛。
4. 家庭無形財產規定的空缺
家庭無形財產是指雖然外觀表現是抽象的,但其本身具有價值性,權利人據此可以獲得相關利益的一種財產。如人力資本等。配偶在一方的支持下、用夫妻共有財產作為投入,學得某一項技術、掌握特定的技能,取得某些特定的資格,并且這些情況也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就為以后獲取某些經濟利益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由此可見,這種情況是將夫妻之間有形的共同財產轉化成了無形的共同財產。因此,對于這種無形財產的分割原則,筆者認為有以下三種:一是約定原則:即夫妻雙方對無形財產的歸屬,可以自由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即可;二是成本原則:比如夫妻一方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成本價值為十萬元,該十萬元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三是增值原則:即考慮取得的某種資格會帶來的經濟利益,結合該無形財產的性質以及雙方在取得中的付出情況進行分割,不是必須進行平均分割。
由于我國對無形財產分割還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為了更好地保護弱者的利益及防范不必要的家庭矛盾的產生,建議對無形財產進行相關界定,制定無形財產分割的原則及法律制度,以期完善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
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進一步完善夫妻財產制度,讓其更加合理,才能真正實現從形式公正到實質公正的轉化,才可以切實有效的保障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確?;橐鲋贫鹊耐晟?,從而促使以家庭為必要要素的社會更加的穩定和團結。(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1] 楊大文.婚姻家庭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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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夫妻財產約定制 共有形式 贈與合同及撤銷權
一、引言
夫妻財產制度有法定制與約定制之分,但針對夫妻財產約定制,還有許多問題尚未定性。筆者從共有形式,撤銷權的角度進行分析,以定性夫妻財產約定制。
二、問題之分析
(一)夫妻約定財產的共有形式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包括法定制與約定制兩種形式。夫妻財產約定制大致有以下三種類型:(1)選擇式的夫妻財產契約制度,即規定了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關系供當事人選擇,未規定者不得選擇。采用這一類型的國家如德國、瑞士。(2)獨創式的夫妻財產契約制度,即在不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夫妻財產關系。采用這一類型的國家如日本、韓國。①(3)第三種類型較為特殊,即瑞典婚姻法的規定。它僅允許約定特有財產。②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財產約定制中的分別財產制較好理解,但針對一般共同制及部分共同制,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即這個"共同"指的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首先,我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約定的財產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解除婚姻關系后,夫妻約定的財產共有則成為按份共有。這種情況是當事人在書面約定中沒有確定共有形式的情況下自然而然適用的。份額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由公權力機關結合保護弱者之原則及離婚補償或離婚過錯的實際案情,對財產份額進行分配。
共同共有必須以某種共同關系作為發生的必要條件,如夫妻關系或者家庭成員的關系等。在婚姻存續期間,毫無疑問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有利于婚姻存續及倫理穩定。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解除婚姻關系后,夫妻關系消滅意味著共同關系消滅,基于此,共同共有也就不復存在,夫妻共有財產轉化為按份共有。其不同于分別所有,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財產某一具體部分上,或就某一具體部分單獨享有所有權,而是及于財產的全部?;橐鲫P系解除后,按份共有是把夫妻財產量化處理,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都是有份額的,不是全部的。
其次,在婚姻存續期間,盡管存在共有關系--夫妻關系,當事人也可以書面約定共有形式是按份共有,因為約定按份共有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婚姻的實質是意思自治,雙方符合締結婚姻的條件,就婚姻提出一些要求并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法律只是一種保護,而不是一種約束或干涉。即夫妻財產的分配就是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的情況下,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分配。只有意思表示不一致或弱勢一方難以維護自己的利益時,公權力機關才作為中立方處理糾紛。
此外,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是按份共有,但不能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因為婚姻關系解除后,共有關系已經消滅,共同共有缺乏成立要件,而成立要件不是雙方約定能予以解決的。即約定制并非萬能的,其適用要考慮法律關系的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
(二)夫妻約定財產的定性
夫妻財產約定制使婚前財產較少的一方成為雙方財產的共有人,無償取得對方的財產。在司法實務中,這通常被視為贈與行為,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③
首先根據《合同法》,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不須交付贈與物。而根據《婚姻法》,夫妻財產約定應該采用書面形式。這中間有個時間差,即若夫妻雙方尚未締結婚姻關系,而已經簽訂了約定財產的合同,若二人稍后不準備締結婚姻關系,那約定財產的合同又該如何處理?
此外,根據《合同法》,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時間是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動產交付之前,不動產過戶登記前);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時間是財產權利轉移后,但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能撤銷。那就產生兩個問題,即夫妻財產共有權的取得是否需要履行物權變動的形式?夫妻雙方中的"贈與人"是否享有撤銷權?
我不贊同直接將夫妻約定財產的合同定性為贈與合同,可將之看做無名合同,類比適用贈與合同,但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定?;橐鲫P系包括身份內容與財產內容,但屬于身份關系?;橐鲂袨榘l生身份效力與財產效力,但屬于身份行為。夫妻財產約定制使財產較少的一方無償獲得對方的財產,表面上無附加條件,但實際有一個生效的身份關系,即婚姻關系。夫妻約定財產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礎上,這是其身份關系的具體體現,也是其與一般贈與行為的重大差別。
夫妻雙方財產約定成立條件除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還需要締結一個合法的婚姻關系(即:約定財產合同=書面形式+意思表示一致+合法婚姻關系)。若當事人雙方尚未成立婚姻關系,即使此時已經簽訂了約定財產的合同,也不發生財產共有關系,無須撤銷。
此外,《婚姻法》與《物權法》、《合同法》存在法律適用的沖突,雖然《婚姻法》與《物權法》、《合同法》法律效力等級相同,但在約定制的法律適用上應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優先適用《婚姻法》。
《物權法》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必須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而動產物權的設立及轉讓,必須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認為夫妻財產關系在內部應該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涉及到第三人時,應該適用《物權法》,比如未登記的不動產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文對第三人這種情況不予進一步闡述,重點講述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若夫妻婚姻關系正常,無需確定財產的交付及登記,即可享有共有人的權利。若面對善意第三人時,約定財產制對善意第三人無約束力。若是為了逃避債務等其他法定義務,而約定財產歸屬,應視為約定無效。此外,約定夫妻財產的合同類似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無須交付,只須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若婚姻關系解除,根據約定進行財產分配即可。
《合同法》里的任意撤銷權以免除債務為宗旨,法定撤銷權只有三種適用情況:(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法定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夫妻財產約定制對善意第三人無約束力,若是為了逃避債務等其他法定義務,而約定財產歸屬的,應視為約定無效。且夫妻雙方之間地位平等,約定財產制是無償的,不須一方處于弱勢的地位。所以不適用于以免除債務為宗旨的任意撤銷權。而法定撤銷權的三種適用情況均不適用于夫妻關系。
三、結語
上文是筆者對于財產約定制的一些思考,筆者希望從細節著手,解決約定制一些模糊不清之處,以使約定制更好的運用于實踐。
注釋:
①參見許莉《夫妻財產歸屬之法律適用》,《法學》(滬)2007年12期第48-54頁
②參見巫昌禎:《婚姻與繼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頁
③參見許莉《夫妻財產歸屬之法律適用》,《法學》(滬)2007年12期第48-54頁
參考文獻:
[1]《法國民法典》(上、下),羅結珍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法律的經濟分析》(上、下),理查德.A.波斯納著,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3年版
[3]《債法原理》王澤鑒,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