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工作經驗總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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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治建設工作經驗總結,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重點突出司法所建設。目前我區除杏濱司法所和后溪司法所已達350平,其他司法所場地面積均與全市司法所所均面積258.86平方米和《省司法所規范化標準》有很大差距。2014年,我區將進一步與各鎮街主要領導溝通、征求意見,依據《省司法所規范化標準》文件要求和《區人民政府關于司法所用房建設協調工作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精神,抓住各鎮街調整辦公場所的機會,爭取其余四個司法所辦公面積均達到350平。
2、主推“一所一品牌”建設。近年來,我區在各級領導的指導和鼓勵下,認真總結各司法所的獨特優勢及其發展的實際情況,逐漸摸索出一條“一所一品牌”發展之路。如杏林司法所在規范化司法所建設方面卓有成效,2012年被評為“省級規范化司法所”;灌口司法所在人民調解工作方面成效顯著,其“警民聯調”工作經驗在全市警民聯調工作現場推進會上被宣傳推廣;杏濱司法所在社區矯正方面成績突出。2014年,我區將在全區推廣這“三大”品牌,鼓勵每個司法所都能突出自身特色,創造自身品牌。
3、深化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完善街(鎮)、村(居)、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調解網絡建設,重點完善村級調委會建設,積極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著重加強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探索建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專業化、職業化調解機構;拓寬摸底排查渠道,在做好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多發民間糾紛排查化解的基礎上,把調解觸角延伸到社區、廠區、校區,延伸到商業中心、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廣泛參與涉及民生問題糾紛的調解,努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型矛盾糾紛;圍繞重大活動、重大任務、敏感時期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密切關注轄區內社情民意和輿情動態,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做到預防工作走在化解前。
4、創新管理機制,強化矛盾糾紛分流機制。一是深入開展“三調對接”工作,著力構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格局,積極探索完善一站式服務機制,針對矛盾糾紛類型,采取調解、引導行政處理或訴訟等多種方式和途徑解決問題,實現咨詢調解相結合、調解相結合、行政處理和調解相結合,實現矛盾糾紛合理有序分流;同時,不斷推進與公、檢、法的對接機制,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優勢,化解法庭之外的各類糾紛,形成調解訴訟銜接機制。二是加快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建設。進一步規范化運作已建好的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將其納入區局調解補貼和區年度培訓計劃,確保提高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強化調解員的業務素質。進一步協調各方力量,積極推進籌建中的后溪工業集中區調委會、灌口物流園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杏林臺商投資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擬建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的建設。同時督促各司法所要在發展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上下功夫,新建2-3個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爭取在全區實現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委員會的全面覆蓋化,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調解網絡模式。
二、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加強特殊人群服務管理,確保實現社區矯正人員重新犯罪率、脫管漏管率控制在0.5%以內;刑釋解教重點人員100%銜接到位、一般人員70%銜接到位,安置率達90%以上、幫教率達95%以上的工作目標。
一是繼續推進規范場所建設。根據部署和安排,繼續推進建設集監管矯正、信息處理、應急指揮等多功能于一體的社區矯正中心,加快選址并開展前期工作,力爭盡早開工建設。指導和推動各區新建一批依托企業的教育培訓和安置基地,為“兩類人員”回歸社會提供更多的載體和途徑。
二是加強社區矯正分類管理。根據《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要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的罪行、表現,將矯正人員分為不同的種類,實行嚴管、普管、寬管分類管理。要依法落實獎懲制度,對表現好的,服從監管的矯正對象,給予行政獎勵、減刑等。
三是注重培育和樹立工作典型。要認真總結經驗,充分利用各類媒體,注重培育和樹立一批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先進典型,通過各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形成全社會關注和支持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營造特殊人群重新做人的良好氛圍。
三、深入貫徹實施“六五”普法規劃,全面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打造“法治”建設,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不斷開創依法治區工作新局面。
1、不斷深化“法律六進”活動開展
一是深化“法律進機關”。組織領導干部法律知識考核和法律知識講座。以“學用結合、普治并舉”為核心,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為抓手,不斷提升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用法能力,不斷提升依法執政、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
二是開展“法律進學校”。推廣法制主題班會的好做法,通過舉辦法制夏令營活動,依托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基地,有針對性的進行校園普法依法治理經驗總結和推廣,進一步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網絡,構建青少年成長的良好法制平臺。
三是抓好“法律進企業”。在臺企,私企各開展一場法律進企業知識競賽。引導和促進企業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提高依法治企、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的意識和水平,依法維護企業及職工合法權益的能力。
四是推進“法律進村(居)”。召開“法律進村(居)”活動籌備會,在各鎮(街)開展一場法律進農村普法大集,組織大型“送法下鄉”活動,總結推廣基層農村、社區法制宣傳工作經驗;加強載體創新,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在廣大基層農村、社區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圍繞基層自治、民主管理、維護基層和諧穩定等法律知識進行宣傳。
2、持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一是加快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區將盡快完成“區法治文化苑”項目的籌建工作,要將法治文化陣地建設作為重點工作推進,確保2014年建成“區法治文化苑”,各鎮(街)、村(居)均建有一個制式法制宣傳欄。
二是加大主題法制宣傳力度。認真組織開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精心組織協調,積極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取得更大社會宣傳效果。充分利用各專項法律頒布實施紀念日、綜治宣傳月、禁毒宣傳月、送法下鄉等主題,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主題宣傳活動,努力擴大普法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覆蓋面,營造濃厚法治氛圍。
三是加強主流媒體法制宣傳。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和移動通訊等大眾媒體在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積極與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聯合舉辦專刊、專欄、專版等,開通普法微博或微信,利用電子網絡平臺普法,不斷提升法治文化的創造、生產和傳播能力,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引導全社會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發展和繁榮。
3、全力推進“法治”建設
一是推進依法行政。創新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方式,做好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認真開展全區行政執法檢查,繼續深化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有關工作,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繼續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前置審查、備案審查工作,開展調研規范性文件的網上報件和網上審查工作。
二是扎實開展“法治”創建活動。要扎實推進基層法治創建,全區100%獲評區級“法治鎮(街)”,各鎮(街)要力爭入選市“法治鎮(街)創建活動先進單位”,各村(居)要力爭入選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居)”,不斷夯實“法治”創建基礎。
三是充分發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的作用。健全制度,明確職責,充分發揮各方面的優勢,形成工作合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構要發揮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作用,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推動各項工作深入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構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總結、規劃年度工作,研究討論有關依法治理工作事項。
四是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隊伍的作用。組織普法講師團成員進行備課授課,組織大學普法志愿者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充分發揮普法講師團成員、法制宣傳教育志愿者、法制新聞工作者的作用,加強組織協調,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五是加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宣傳。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好的做法,加強宣傳報道,確保法制宣傳教育的蓬勃生機與活力。充分利用報、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法治網、《法治》內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通訊等及時傳播信息,加強學習交流和指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建設,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規范化。針對矯正對象、老年人、個私企業等特殊群體做深入的普法活動。
四、強化服務意識,創新管理途徑,提升法律服務質量。
1、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便民服務措施。擴大法律援助的影響力,在政策法規許可的條件下,做到應援盡援,為貧弱群體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務;在完善法律援助部門的自身建設的基礎上,建立高素質的法律援助隊伍,加快推進服務窗口建設,進一步完善接待條件和設施。
2、認真貫徹執行新修改《刑事訴訟法》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加強刑事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提升辯護律師的服務能力和辦案質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專業辯護。要密切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相關業務庭、科處室的工作聯系,建立溝通聯絡機制。做到應援盡援、應援必援、應援優援,依法維護和確保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跟蹤了解案件進展情況,指導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執業規范,對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對疑難復雜案件,可實行集體討論、專家評議等制度,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案件辦結后,要認真審核案卷材料,按照統一標準對辦案質量和效果做出評估,并做出相應處理。
篇2
關鍵詞 火災事故調查 現狀 分析 對策
中圖分類號: X928.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旨在確定火災的發生原因及其發生規律,為預防火災的發生和更有效的撲救提供重要依據,通過火災原因分析,確定火災責任、評定災后損失等。調查工作直接的反應了公安消防機構的業務素質和相關執法水平。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新型的材料、技術工藝推陳出新,社會環境也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火災的事故調查工作也面臨著重大的挑戰,調查難度日趨加大。由于近年來火災事故的發生所引起的糾紛案件逐漸增多,為調查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責任評估以及損失賠償等提出科學有效的依據,因此對于火災事故調查的要求越來越高。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現狀
1、基本調查設備缺少且陳舊落后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需要基本的設備進行信息采集、現場分析、監測、交通防護、通訊儀器等等相關工具。在發達國家中,火災事故調查不僅應用了先進的物證采集分析技術和裝備,還能通過電腦三維成像模擬事故發生現場,從而可以更加準確的判斷火災成因。然而在我國的很多基層消防單位,火災現場勘查工作缺乏基本的裝備儀器,先進的設備不會使用,仍然停留在傳統的鋤頭拋、鏟子趴的狀態。調查人員主觀經驗主義嚴重,依靠直覺經驗辦事,造成很多痕跡物證無法在現場進行勘探分析,延誤了最佳的調查時間,造成火災事故調查分析缺乏科學依據,準確性不足。
2、缺乏專業人員、配備不足
火災調查工作對于人員專業性、技術要求都很高。然而目前我國火災事故調查科研機構設置較少,鑒于對火災事故調查的特殊性,需要進行現場的勘查和詢問取證,勘查分析與詢問證據相互印證,需要現場調查人員具備很像的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并且能夠完全熟練的駕馭,豐富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經驗也是必不可少的,這樣才能夠勝任此項工作。然而,我國的絕大多數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并沒有經過系統、專業的培訓,知識通過實際工作經驗總結摸索,因此要培養一名合格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需要較長的時間。然而地方公安消防機構的警力不足,導致沒有專門的火災事故調查員,且其身兼數職需要進行消防案件工作又要進行建筑工程驗收審查,有些人還要兼職內勤,由于我國現役體制問題,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很多骨干成員流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整體狀況是人少質憂,因此很難進行準確、科學的火災事故現場調查工作。
3、調查人員缺乏專業素質和素養
火災事故原因的調查準確性與調查人員的素質和工作狀態有直接的關系。在市級、縣級的公安消防機構中,調查人員大多都是半路出家,接受過系統的火災事故調查專業培訓的人員很少。一些剛剛接觸崗位的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由于缺乏實際現場火災勘探的經驗積累,很長一段時期是無法進行獨立的工作的。然而很多經驗主義的老同志,由于調查方式落后,導致火災事故調查沒有準確、充分的科學依據。在面對重大、特大、復雜的火災時,一些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由于主觀的情緒抵觸畏懼,造成錯過最佳的火災事故調查時機,為火災事故原因評定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4、缺乏技術鑒定、火災定性依據不足
火災事故調查中對于火災起火點、起火物、燃燒過程、火勢如何蔓延等問題進行準確的鑒定,通過現場的勘查和詢問相互印證才能夠對火災事故下結論。但是由于在一些事故調查報告中,過多的進行現場描述,缺少專業的數據說明和分析。在我國火災事故中,電氣火災發生較多,這類火災判定主要通過六種方式,金相分析法、外觀形貌鑒別法、成分分析法、剩磁法、導線熔斷宏觀鑒別法、模擬實驗法等。一般普通的電氣火災應用上述方法皆可進行判定,但是在火災原因調查中缺乏技術鑒定。如判定是由于導線短路引起的火災,但是沒有對短路容痕進行收集、鑒定,因此無法判斷短路是發生在火災前或者之后。
5、忽視現場勘查和證據搜集
火災事故現場調查主要是通過現場勘查和現場詢問兩種方式,通過二者互相印證鑒定火災事故成因。然而在一些火災事故現場調查時,工作人員主要偏重于現場詢問,而對現場的勘查工作不足,或者偏重于勘查而輕詢問。例如在一些火災事故現場調查工作時,對于人員的安排側重于現場調查詢問,勘查人員不足,有些人員缺乏實踐經驗,敷衍行事。在事故綜合評定中,以詢問資料為主要依據,現場勘查資料甚少,詢問調查的內容沒有現場勘查證據驗證,缺乏依據,影響了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準確性、科學性。
6、事故責任追究不嚴
在火災事故調查判定責任之后,需要依法對相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這是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環節。根據我國消防法規定,凡違反消防法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人都有明確的規定。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往往重視造成火災發生的直接責任人指認,忽視了間接責任人。這樣就導致事故處理指針對直接責任人,而放任了其他間接相關人員,致使一些上級領導部門和人員不被追究,造成隱患。另一方面,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存在人情判斷,對責任人的處罰沒有依法追究,除一些重大、特大火災之外,很大一部分的火災責任人處理工作沒有按照法律執行,罰款成為了主要的處理方式。
7、檔案建立不規范
根據《消防監督程序》相關規定,公安消防部門要對重、特大火災事故建檔,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歸檔。對于火災事故的記錄叫做火災檔案,是由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人員記載的,通過現實、客觀的、反應火災的發生原因、相關損失和傷亡情況,并總結經驗。火災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火災事故報告、火災損失清單、現場勘查記錄、詢問筆錄、火災鑒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書、火災現場照片等等。建立火災檔案是消防機構的一項基礎而重要的工作,但目前我國消防機構普遍存在對于火災檔案建檔不及時、內容不規范完整等等情況。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問題存在原因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在一些地方公安消防機構中,領導對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重視程度不足,由于業務經驗不足,只抓火災撲救工作,沒有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作為工作重點。在一些重、特大火災事故中,調查人員的主觀畏懼情緒較重,希望由上級主管部門指派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依賴思想過重。長此以往,火災事故的原因調查和責任判定、損失核定等等內容都是通過消防機構的內部工作運作進行最終裁決。基層消防機構沒有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作為重點,僅視為火災的善后處理,不能夠從經驗中吸取教訓,提升改進火災防范治理工作。
人員管理機制不夠完善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于人員的要求是很高的,不僅需要高素質、高專業技能還需要有豐富的火災現場調查工作經驗。然而我國的公安消防機構由于存在干部吸納、任用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造成了火災事故調查專業人員的短缺,后備力量嚴重不足。這樣就造成了具備并掌握相關消防專業知識和先進科學技術的人才無法進入消防部門工作,或者進入消防部門沒有得到善用,人員閑置情況嚴重。在一些單位中將火災事故調查的專業人員崗位安排錯誤,造成人才浪費。對于現有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只重使用,缺乏培養,重視火災撲救,不重視事故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審核、責任追究等監督機制不完善
目前對于我國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否合乎法定程序、詢問取證、技術鑒定等是否合作、最終火災判定結果是否科學準確都沒有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沒有完善的復核標準、監督機制、責任制約,上級監管部門對于下級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所存在的問題,無法有理有據的糾正指導,調查工作難以改善。
完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相應措施和建議
切實認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強法律意識、責任意識
根據我國消防法規定,在火災撲滅之后,公安消防機構要根據火災現場進行勘察、情況調查,并進行相關的事故檢驗、鑒定、提出意見,并及時的制定火災事故認定書,提供火災事故處理的有力依據。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律職責就是要查明火災的發生原因,根據事故調查進行責任劃分,并有理有法的對責任者進行處罰判定,這樣才能夠維護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治,更有利于防火救火經驗總結,改善消防工作。因此公安消防機構要明確認識到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作為重點。相關領導要充分的給予財力、人力的支持、重視并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完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責任制、監督機制、復核機制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必須要實行總責任人制度,針對各個環節:如現場勘查、現場拍照錄音取證、現場繪圖、詢問、技術鑒定、模擬實驗、綜合分析等等工作明確相關責任人,并建立并完善各項工作的具體工作內容、要求、考核標準等等,實行獎懲制度。對于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上級機構必須進行嚴密的監督和復核機制,防范可能造成的民事糾紛、消防隱患等問題,要建立并形成相關的管理機制。
加強人員培養,建設高素質水平隊伍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具有嚴格的政策性、紀律性的,這項工作緊密結合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必須要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科學判定,因此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人員的政治覺悟、責任感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強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治素養。定期組織專業技術的培訓,通過模擬實驗培養其觀察、分析能力,組織人員進行案例的分析和經驗交流,提高專業技能。在隊伍中培養并選拔優秀人員進行深造,培養高素質、高技術能力的后備力量。
建立并完善火災檔案制定、管理制度
火災檔案是對于火災事故現場最原始、直接的資料,直接客觀的記載了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火災判定依據、人員財產損失、撲救和調查經驗等內容。為消防機構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供珍貴的資料,有利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依法、科學、準確處理。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對所調查案件都建立檔案,并規范內容標準,形成系統的火災檔案庫,以便于對這些事故進行系統的分析,研究火災發生的規律和特點,找出火災防范的弱點,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改善措施,提高火災防范和治理的能力。
火災檔案的保存年限問題,對于一般的火災要保存至少兩年,重、特大火災檔案要長期保存,并及時上報上級消防機構。消防機構對于火災檔案的管理要明確責任,并完善獎罰制度,做好火災檔案的管理和建立工作,為更加的推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供基礎。
建立聯合火災事故調查組織
地方機構要根據地區和專業人員分布情況,將區域劃分,組建聯合火災事故調查組織。當轄區內發生火災,尤其是重、特大火災的情況下,轄區內的支隊和大隊要聯合組織火災調查人員與上級消防機構的監督復核人員進行現場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通過人才設備的資源共享,聯合調查更有助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及時、準確、有效完成,也是一次很好的現場交流,經驗培訓機會,可全面提高區域內的消防機構整體工作水平,建立良好的合作機制。
四、結論
公安消防機構要重視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根據實踐總結分析經驗,認識目前工作的不足,從客觀條件上,如設備、人員、經費及管理機制等方面改善。加強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專業技能、法律意識、責任意識,應用相關措施加以改進,努力實現并推進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走向科學化、正規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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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摘要:根據調查,實習學生對學校管理義務期待較高。學校在處理事故時,存在法律不健全導致不公平、舉證困難、缺少實習協議責任主體不明等困境。為促進實習傷害事故的妥善解決,學校應盡力履行加強實習全程安全意識教育、調解糾紛、訴訟援助等管理義務。
關鍵詞 :高職院校;實習;傷害事故;管理義務
作者簡介:李保民,男,濟寧職業技術學院講師,法學碩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學理論。
中圖分類號:G71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7747(2015)20-0047-03
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必然要求,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是高職院校學生管理的重要方面。為了避免或減少實習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學校對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超前重視,但不管如何謹慎防范,實習生傷害事故在實習過程中卻愈發頻繁。因此,實習學生權益保護和事故處理日漸成為高職院校教育管理工作關注的重點。在學生傷害事故發生以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責任主體的情況下,如何在學校及實習單位能夠接受的前提下,確定各方主體的責任比例,依法賠償實習單位或受傷害的實習生,是當前實習各方面臨的難題。實習生在事故處理中是弱勢個體,大都不具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合理確定高職院校的管理義務并勤勉履行該義務,就成為處理事故的核心。
一、實習生對實習傷害及學校管理義務的認識
為了全面摸查實習學生對傷害事故和對學校義務的認識,筆者專門針對濟寧職業技術學院2011級120名學生展開專項調查。在調查中,專門針對實習生的人身傷害,不包括實習企業拖欠、克扣學生實習報酬;加班但無加班費;實習內容與所學專業不符等侵害學生權益的行為。調查主要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實習傷害事故比例
與部分調查高達31%的傷害比例相比,學校的比例相對較低,只有8%。導致傷害的類型也具有多樣性,其中,儀器設備導致的傷害占多數,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的2起,在工作崗位被人打傷1起。
(二)解決爭議的方式選擇
在發生傷害事故后,超過60%的學生會選擇向學校匯報,尋求幫助;直接向實習單位索賠的比例近30%;對一些小的傷害,學生一般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進入到訴訟程序的只有1起。數據顯示,學生還是比較信賴、依賴學校。也說明了學生維權能力不足,不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是傾向于選擇有事找單位和學校的傳統做法。
(三)關于大學生實習制度、法律法規或實習相關注意事項的了解
濟寧職業技術學院超過60%的學生在實習前對實習相關法規和制度有所了解,但仍有1/3的學生表示不了解。從學生了解相關法規制度的途徑看,學校宣傳、網絡、同學交流列前三位。調查表明,學校在學生實習前,對學生做相關法律法規的宣講很有必要。
(四)關于實習協議的簽訂
在實習前與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的比例較低,不足1/3。一般學校聯系實習單位時,會統一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自己通過各種途徑找到實習單位的,絕大多數都沒有實習協議。主要是自己沒有提出要簽協議,單位也沒有要求。這說明當前大學生實習制度化、法治化建設遠遠不足。對實習協議的內容,超過一半的學生表示不了解,在簽協議時沒有仔細閱讀實習協議,只關注到實習報酬等事項;對實習協議中約定的傷害事故處理條款是否合理合法,如“出現安全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表示不清楚的占到60%以上,學生對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認識模糊。
(五)學生對所屬學校職責義務的認識
有70%的學生認為,學校有義務提供實習單位、崗位信息;有40%的學生認為,學校應進行實習前培訓,宣傳學習相關法規制度;有80%以上的學生認為,學校應該安排實習指導教師,但又普遍認為指導教師發揮的作用不大,在實習單位見不到指導教師的身影,只是偶爾電話或其他方式指導一下。實習學生受到傷害時,實習單位拒絕賠償或只部分賠償的情況下,學生普遍認為,學校應該負有一定責任。選擇學校應該進行賠償有92名學生,占總人數的77%。即使不認為學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學生,也認為學校應積極介入解決爭議,學校有義務保護校外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二、高職院校在實習生事故處理中的困境
(一)法律不健全導致不公平
目前,國家層面尚無學生實習方面的專門法規,實習學生不具有勞動者的身份,學生實習傷害事故一般按照侵權來處理,適用的法律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無法適用于實習學生。
立法的缺失導致實習學生基本權益得不到維護,有違公平的價值取向。在大多數情況下,頂崗實習學生進入單位后,與普通勞動者并無差異。以筆者任教的學前教育專業為例,學生進入幼教機構,大部分獨自承擔教學任務,承擔的教學管理任務和全職教師基本一致,幼教機構事實上是把他們當做全職教師使用,而不是作為實習生對待。即使他們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也應屬于臨時雇傭關系。據了解,很多實習單位招收實習學生的目的并不是為學生提供實習場所,盡一份社會責任,而是為了獲取廉價勞動力或儲備人才。實習學生不能享有勞動者的待遇,以招工形式同時進入單位、無工作經驗、形同實習的農民工卻可能享有勞動法的保護。實習學生作為特殊勞動者,與普通勞動者相比是弱勢群體,本應賦予高于勞動者的法律保護,立法的不足卻使他們處于更為不利的境地,與法治社會建設的基本原則相悖。實習生的身份不應成為他們權利的羈絆,而是應該賦予更高層次的保護。在無系統立法的現實境況下,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有所作為,在某個方面尋求突破,如推動將實習學生責任保險上升為強制保險或納入工傷保護的范圍,給予實習生特殊保護等。正如張新寶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時指出,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彌補原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原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就是工傷保險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1]
(二)舉證困難導致維權難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學生必須有證據證明實習單位、學校有過錯,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作為初入社會的年輕人,絕大多數學生沒有證據意識,特別是在身體受到傷害時,忙于去醫院治療,更無暇顧及證據問題。事后出現糾紛,需要舉證時,由于時間及人為的原因,導致舉證不能,不利于學生損害賠償權利的行使。學校由于遠離事故現場,也很難保全證據,在幫助學生與實習單位交涉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探索學生傷害事故試行過錯推定原則,或推行舉證責任倒置等措施,以加強對實習生的保護。
(三)缺少實習協議責任主體不明
《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規定: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應簽訂三方頂崗實習協議。該規定并未實際施行,實習協議是否簽訂并沒有法律強制。實踐中,簽訂實習協議的比例較低、或事故處理條款不明確。學校為了維護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一般會按照實習單位的要求辦理,不會把實習責任明確寫明,人為的把責任條款模糊化;實習單位一方一般會提供格式合同,盡量規避自身責任;學生由于地位、經驗的不足,合同意識不強。各方原因導致實習協議簽訂率低。即使簽訂了實習協議,對責任條款也往往刻意回避,以免引起雙方的不愉快。其結果就是責任主體不明,出現事故時,實習單位和學校相互推諉,都想置身事外。單憑高職院校和實習單位任何一方,實習協議都難以達成。因此,政府部門應針對實習學生這一龐大、準勞動者群體,主持制定由學校、企業、學生三方共同遵守的實習學生勞動協議書,并將簽訂協議作為一項必須履行的義務加以規定。[3]
三、高職院校在實習生事故處理中的管理義務
(一)加強實習全程安全意識教育義務
調查顯示,學生獲得實習法律法規的首要途徑仍是學校的培訓與宣講。高職院校應設立專門的實習管理機構,制定各種與實習相關的安全保障規范及其過程管理規章制度,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障學生的實習安全。
實習學生安全教育的內容必須全面,具體應包含以下三個方面:(1)安全生產常識。在上崗實習前確保他們熟悉工作操作流程,重點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高職院校必須的責任;(2)事故經驗總結。經過多年頂崗實習的實踐,各高職院校多數都發生了或多或少的安全事故,也積累總結了有效處理和避免事故的經驗。用這些常見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學生,更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實習學生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減少事故發生;(3)事故處理法規。一旦發生傷害事故,指導受傷學生知道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學會用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理性處理事故。除了要及時救助受傷學生,防止事故傷害擴大外,尤其要提醒學生的是要樹立證據意識。由于關鍵證據滅失、責任人當時承認事后反悔等原因,導致學生無法維權的案例很多。在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引導學生采用錄音、錄像、保留物證等形式保全證據。即使案件不進入訴訟程序,也能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處于有利地位。
安全教育要貫徹全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實習指導教師應跟蹤學生實習的全過程。對發現的可能危及實習學生人身安全的行為及其他情況,及時與實習單位商定合理預防措施,最大可能的減少學生實習事故,由于實習學生比較分散,很多學生自主聯系實習單位,指導教師全程實地跟蹤是不可能的。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為遠程做好學生安全工作提供了條件。可以通過微信微博和QQ群等形式,進行日常管理。與學生保持密切的聯絡,及時溝通,了解學生的情況,解答學生的疑難,并解決實習期間出現的問題。可以讓學生上傳實習圖片,從中發現他們實習環境和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建議。同時,也可以通過這種形式,不定期安全預防常識和現實發生的案例,隨時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使安全教育全程化。
上述安全意識教育是否得到落實,是避免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人身傷害事故,判斷學校責任的重要依據。依據法律和實習生傷害事故判例,學校盡到安全教育義務的,即使學生發生了事故高職院校也可部分免責。
(二)調解糾紛的義務
學生在實習單位發生傷害事故,大都會選擇向學校匯報,尋求幫助。作為實習單位而言,直接與學生家長接觸時,由于部分家長的不理性等原因,容易引發爭執,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他們希望學校介入,居中調解。學校一般認為,自己的學生發生事故,學校有義務協調處理。而且學校與實習單位聯系較多,彼此熟悉,具備調解的有利條件。調查顯示,大多數實習事故,是在學校的主持下調解解決的。調解具有成本低廉、更能體現各方的意思自治、易于執行等特點,是三方都能接受的矛盾解決途徑。
當前,學校調解糾紛的體制機制尚未建立,具體運作過程還存在困難。(1)缺少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所調查的十幾所高職院校無一所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調解糾紛的都是學生所在系部。系部從事學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輔導員,多數沒有受過專門的調解技能訓練,其專業背景各異,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普遍對處理類似事件感到為難。建議學校成立專門的管理頂崗實習的工作機構,設置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專任負責處理實習傷害事故,為高效解決事故提供條件;(2)學校往往是事故當事人。近60%的學認為,發生傷害事故,在實習企業不賠的情況下,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實習企業往往也認為,學校在教育、管理過程中存在問題,要求學校共同承擔責任。學校很難置身事外,不能以完全中立的第三人身份進行調解,這給調解成功帶來很大的障礙。因此,學校自參與調解前,首先要清楚的就是,學校在事故中是否有責任。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時,就要勇于擔當,明確表示會依法承擔責任,這是順利調解的前提。不能因為怕被主張責任,就不介入,逃避調解義務。
(三)訴訟援助義務
法律援助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在學生遭遇身體傷害后,近一半的同學沒有得到合理賠償;近1/3的同學選擇自認倒霉。在其他途徑無法解決糾紛時,近10%的學生選擇法院訴訟。在校學生尤其是農村學生沒有收入來源,自身無力聘請專業律師;沒有訴訟經驗,舉證能力不足;都制約了學生勝訴率,訴訟也是無奈之舉。在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條件時,學校進行必要的訴訟援助很有必要。建議高職院校成立法律事務部,引進培育專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專業人員,為處于弱勢的受傷害學生提供訴訟援助,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頂崗實習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佘衛明,喻潔.論實習生責任事故的承擔[J].時代法學,201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