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1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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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原則

民事訴訟中辯論原則研究論文

前言:辯論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所有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原則和程序。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使人們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發生了變化,新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正在形成,并且不斷得到強化。作為法制觀念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訴訟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就民事訴訟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對訴訟程序的職權干預,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基本權利,強化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主導權。由此可以看出,我們必須認真地研究辯論原則,從而促進我國民事訴訟模式的轉變。同時,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民事訴訟的目的,更好地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價值,從而加快我國民事司法現代化進程。本篇中,筆者將從民事訴訟的基本定義、理論依據、內容以及其與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與刑事訴訟法中的辯護原則的區別等方面進行闡述分析;在本文結束時,筆者提出自己對該原則的一些大膽的假設和改革構想。

關鍵詞:辯論原則、理論依據、當事人、法院、大陸法系、辯護原則

一、民事訴訟辯論原則的定義

所謂辯論,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則通過辯論查明案件事實。[1]對此,德國的法學家肯納認為:辯論一般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所提出的事實,并且經過辯論才可以作為法院判決依據的一項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實,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法院不主動調查,即使調查了而不經當事人提出仍不能做為判決的依據。英美法系國家了多采用此觀點。[2]

二、辯論原則的理論根據和法律依據

當今世界,在民事訴訟領域其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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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分析論文

前言:辯論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所有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原則和程序。當前,市場的已經使人們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發生了變化,新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正在形成,并且不斷得到強化。作為法制觀念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訴訟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就民事訴訟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對訴訟程序的職權干預,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基本權利,強化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主導權。由此可以看出,我們必須認真地辯論原則,從而促進我國民事訴訟模式的轉變。同時,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民事訴訟的目的,更好地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價值,從而加快我國民事司法化進程。本篇中,筆者將從民事訴訟的基本定義、依據、以及其與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與刑事訴訟法中的辯護原則的區別等方面進行闡述;在本文結束時,筆者提出自己對該原則的一些大膽的假設和改革構想。

關鍵詞:辯論原則、理論依據、當事人、法院、大陸法系、辯護原則

一、民事訴訟辯論原則的定義

所謂辯論,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運用的,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則通過辯論查明案件事實。[1]對此,德國的法學家肯納認為:辯論一般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所提出的事實,并且經過辯論才可以作為法院判決依據的一項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實,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法院不主動調查,即使調查了而不經當事人提出仍不能做為判決的依據。英美法系國家了多采用此觀點。[2]

二、辯論原則的理論根據和法律依據

當今世界,在民事訴訟領域其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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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與辯論;論辯賽確立立場的兩個原則

演講與辯論 孫子曰:“上兵伐謀”,高水平的論辯賽首先是認辯雙方在論辯思路與立場上的較量。對于一個已經確定下來的命題,如果能找到一個最佳的思路,確立好自己的立場,那么就能為整個論辯的勝利奠定基礎。

在論辯賽中,論辯命題一般可分為價值命題、事實命題和政策命題三種。價值命題一般是討論某伯事是否較好,如“發展旅游業利大于弊”。這類命題要求論辯員有很強的邏輯推理能力,對辯題的背景知識有通盤、深入的了解。事實命題是討論某件事是否真實,如“儒家思想是亞洲四小龍取得經濟快速增長的主要推動因素”。這類命題注重舉例實證,要求論辯者掌握大量材料:政策命題是討論某事該不該做,如“亞太區國家應該成立經濟聯盟”。它要求理信論與實踐的結合,既需邏輯推理,又應有大量材料佐證,所以論辯比賽中政策命題較為常見。對論辯命題分類的意義在于根據不同命題的特點和要法語來確定思路、建立框架、組織材料,最終的目的是要形成自己的立場。在確定思路時最重要的一點是必須知已知彼。對一個辯題,圍繞正、反方立場,可以有多種理解。這時候就不僅要找出自己論證辯題的各種思路,而且還要找出對方可能出現的各種思路,盡可能地把雙方可能的思路都逐一考慮,并找出應付之策,這樣對已對彼都心中有數,就為我方確立適當的立場找到了根據。

確立立場就是針對對方可能出現的思路,在我方可以選擇的各種思路中找出對本方觀點論證最有利、例證材料最豐富的思路。

確立立場的兩個基本原則是:

(一)弱化我方命題,強化對方命題。確立立場不僅應確立我方對辯題的理解,還須限定對方對辯題的理解,也就是必須明確指出對方應該論證的內容。盡可能擴大我方立論范圍,從而給我方留下較大的加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有兩種:一是對辯題中的主要概念作限制性解釋。如在南大隊對臺大隊“人類和平共處是一個可能實現的理想”論辯中,正方南大隊一辯開頭就指出:“人類和平共處”“是和戰爭相對而言”,消除了戰爭也就實現了人類和平共處。這樣就把其他形式的暴力行為排除在外,為本方以后論述打下了較好基礎。另一個方法是對辯題加條作。如1986年亞洲大專辯論會北大隊對香港中文大學隊的比賽中,辯題是“發展旅游業利大于弊”,北大隊是反方,正方中文大學隊舉出許多例子論證許多國家由于具備某些條件,發展旅游業獲得了成功。北大隊馬上指出,正方的立場并不是“在一定條件下”發展旅游業利大于弊,所以中文大學隊跑題了。這實際上是要正方證明“在任何情況下”發展旅游業都利大于弊,當然使正方無從論證,陷入被動。

(二)盡量選擇邏輯性強、不易受攻擊的立場。其主要方法是“高立論”。在任何一個細節上都和對方糾纏不休往往會喪失本方的優勢,到最后仍是“一筆糊涂帳”;不如干脆對一些顯而易見的事實、眾所周知的觀點予以承認,接著立即指出:這些僅僅是問題中一個方面,但我們應該討論的是更重要的東西,把爭論上升到更高層次,使對方精心準備的材料無從發揮,在我方熟悉的陣地上與其交鋒,高屋建瓴,勢如破竹。如在北大隊和澳門東亞大學隊的比賽中,辯題是“貿易保護主義可以抑制”,北大隊是正方。具備一點經濟學知識的人都知道,當今世界范圍內貿易保護主義愈演愈烈,而新加坡更是飽嘗貿易保護主義之苦。東亞大學隊開始就大談“貿易保護主義是否嚴重”這一層次上與對方糾纏,顯然要占下風,而且很可能引起評委和觀眾的反感。所以北大隊經過仔細斟酌,論辯伊始就明確說明,當今世界范圍內貿易保護主義確實相當嚴重,在這一點上我們非但不否認,而且還可以舉出比你們多得多的例子。但是,我們應該討論的是貿易保護主義是否可以抑制,而不是貿易保護主義是否存在或是否嚴重。這樣就避開了對方擁有大量材料的事實,把論辯中心提高到對我方有利的“可以抑制”層次上來,避其鋒芒,爭取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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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與辯論;時間差戰術幾大原則的補充

演講與辯論 前言:如果辯論上分為劍宗,氣宗,劍氣合一的話,我要說的決不是氣宗,

當然也不是表面上的劍宗,因為這只是辯論的末技而已。

1,73開規律

也就是自由辯論的最后3分鐘和前7分鐘同樣重要。

原因a:因為評委是在最后3分鐘打分,所以,后3分鐘的印象比前7分鐘的印象深刻

b:一般人,在回憶剛剛發生的事情的時候,對剛發生的東西印象比在此之前要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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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及民事訴訟的對比探究

摘要:辯論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學中規定當事人有權能和責任收集訴訟資料的一項原則,辯論主義僅是當事人主義的重要內容和必不可少的一環。本文旨在理清辯論主義乃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特性的一個重要方面的反映,它與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有著根本的區別。

關鍵詞:民事訴訟;辯論主義;辯論原則;處分主義

0引言

辯論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學中一個重要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一。目前,“主張我國民事訴訟中引入辯論主義似乎已成學界共識”,①但有關辯論主義與其緊密相關制度間的關系尚需進一步探討。為此,筆者僅就這一相關問題予以粗淺探討,力圖與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區別開來。

1對辯論主義概念及其內容的解讀

辯論主義是來源于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學的一個基本概念,其基本含義是法院只能以當事人提供的訴訟資料(事實和證據)作出權威性的判定。一般而言,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中,典型的如日本,德國等,“從理論上將民事訴訟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即起訴要件、訴訟要件、權利保護要件(本案要件)。②”法院要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這一過程主要通過對起訴要件、訴訟要件、本案要件的審理判斷得以體現。也就是說“原告為了讓法院對訴訟進行審理、判決,首先,訴訟必須適法提起;其次,一旦具備了起訴要件,案件便系屬于法院,但其系屬在程序上必須適法。法院對訴訟適法系屬的審理,稱為‘訴訟審理’,作出的判決稱‘訴訟判決’;最后,具備訴訟要件時,訴訟才能進入本案審理,即對本案要件的審理,其判決稱為‘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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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辯護思考論文

關鍵詞:辯論原則、理論依據、當事人、法院、大陸法系、辯護原則

一、民事訴訟辯論原則的定義

所謂辯論,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則通過辯論查明案件事實。[1]對此,德國的法學家肯納認為:辯論一般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所提出的事實,并且經過辯論才可以作為法院判決依據的一項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實,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法院不主動調查,即使調查了而不經當事人提出仍不能做為判決的依據。英美法系國家了多采用此觀點。

二、辯論原則的理論根據和法律依據

當今世界,在民事訴訟領域其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說:

其一,手段說:即人都有一種趨利避害的心理。對于民事爭議而言,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利害關系。正是由于這種利害關系的驅駛,雙方當事人都必然想盡辦法,竭盡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證據這樣,利已的心理趨勢成了法院解決訴訟的杠桿,輕易地推動訴訟的發展。這樣做,一則可以防法官在搜集證據中的不盡力或偏袒一方。二則如果當事者不積極的收集證據。那么敗訴風險的負擔就從制度上給確定下來了。但因為自己已經被給予了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提出證據,并且由相信是公正無私的法官進行了慎重地審理,但由于自己舉證不利而敗訴,所以對結果的不滿也就只能接受。正如日本學者三月章教授指出: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之所以要采取辯論主義,是因為民事訴訟以私益糾紛為其對象,當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覺到其解決的利害的緣故。因此,利用當事人的利己之心,將提供訴訟資料的責任委任給他,則能夠期望得到充分必要的資料。(如果資料不充分,而判決對其產生不利,則將責任歸屬于當事人就無所謂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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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理論發展論文

摘要: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理論從整體上看,是以原蘇聯民事訴訟理論為基礎的,在國家干預和職權主義觀念指導下形成的,因此,該理論從整體上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現實的需要,也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糾紛解決的客觀規律。需要對其理論體系加以調整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導民事爭議解決的訴訟實踐。文章對我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形成、滯后的原因以及今后理論的發展方向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民事訴訟;理論;發展

就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的某些局部板塊內容或對概念的闡釋、組合而言不乏自己的獨創,但從整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上看,我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基本架構無疑是對原蘇聯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參照或移植。這種理論體系與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意識環境觀照,是當時社會的產物,具有極強的時代色彩。而當今中國社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體制、政治體制、社會意識、法律觀念等等都發生了相當程度的變化。理論必須與發展的現實相適應。民事訴訟理論作為對民事訴訟客觀規律的闡釋,對民事訴訟實務的指導,同樣必須與發展的社會整合,否則,不但不能指導民事訴訟的正確運行,反而會成為民事訴訟體制發展的桎梏,妨礙民事糾紛的公正解決以及社會普遍性公正的實現。在這種不斷變化的社會大背景下,彼時的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已逐步凸現出與當前民事紛爭解決現實不相一致的缺陷。另一方面,社會發展的現實也已經伸出其看不見的手,盡可能地使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從局部開始契合于現實需要。呈現了一種與傳統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在基本框架理念上有所差異,且不斷發育的新的民事訴訟理論體系胚胎。這種發展的邏輯結果必然是一種新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誕生。本文即是對這種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結構邏輯變異的闡述。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體制是我國傳統民間糾紛解決方式和原蘇聯民事訴訟體制的結合及發展的結果。如果單純探究現行民事訴訟體制雛形的歷史源淵的話,一般認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民事訴訟方式和程序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體制的最初發端形態。新民主主義的民事訴訟方式和程序雖然不十分嚴密,但其近代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框架已經形成。并且初步形成了與當時國民黨政府的民事訴訟不同的訴訟方式和程序。如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就地審判和巡回審判制度、人民陪審制度和著重調解的制度等等具有其特色的訴訟制度。[1]這種民事訴訟的結構特色一直為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的民事訴訟規則以及民事訴訟法(試行)和新民事訴訟法所繼受。

解決民事紛爭的方式和程序的存在和建立并不意味著就自然相應地形成了一整套有關的理論體系。不能否認在20世紀50年代以前,對如何解決民事糾紛已經有了某些比較明確的指導思想、感性認識和訴訟觀念。但這些指導思想、感性認識和訴訟觀念并沒有形成或上升為理論,并一步體系化。20世紀40年代末以來,我國逐步引進原蘇聯的各種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訴訟制度。比較典型的是移植原蘇聯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程序通則(草案)》。該《通則》規定,最高人民檢察署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判決,確有重大錯誤時,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請于再審。隨著原蘇聯訴訟制度的引進,原蘇聯的訴訟理論亦隨之被介紹到我國。50年代中后期一批原蘇聯法學家的民事訴訟法學著作和民事訴訟法典被翻譯介紹給我國。其中作為體系化的民事訴訟理論教科書,當推原蘇聯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阿·克列曼教授的《蘇維埃民事訴訟》。該書對我國建國初期的民事訴訟理論研究有很大的影響??肆新淌谠谠摃械睦碚撽U述和論理方法幾乎成了一種“理論范式”1。其結構體系也成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教科書的范本。專題研究方面的專著,無疑應推原蘇聯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顧爾維奇的名著——《訴權》一書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影響最大,可以說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能夠達到較高的水準與顧爾維奇的訴權研究成果是不可分的。在原蘇聯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影響下,我國在50年代的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形成了小小的高潮。當時已有學者論及民事訴訟法學的對象、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民事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證據、法院調解和民事執行等等理論與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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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轉型與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

摘要: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理論從整體上看,是以原蘇聯民事訴訟理論為基礎的,在國家干預和職權主義觀念指導下形成的,因此,該理論從整體上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現實的需要,也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糾紛解決的客觀規律。需要對其理論體系加以調整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導民事爭議解決的訴訟實踐。文章對我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形成、滯后的原因以及今后理論的發展方向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民事訴訟;理論;發展

就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的某些局部板塊內容或對概念的闡釋、組合而言不乏自己的獨創,但從整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上看,我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基本架構無疑是對原蘇聯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參照或移植。這種理論體系與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意識環境觀照,是當時社會的產物,具有極強的時代色彩。而當今中國社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體制、政治體制、社會意識、法律觀念等等都發生了相當程度的變化。理論必須與發展的現實相適應。民事訴訟理論作為對民事訴訟客觀規律的闡釋,對民事訴訟實務的指導,同樣必須與發展的社會整合,否則,不但不能指導民事訴訟的正確運行,反而會成為民事訴訟體制發展的桎梏,妨礙民事糾紛的公正解決以及社會普遍性公正的實現。在這種不斷變化的社會大背景下,彼時的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已逐步凸現出與當前民事紛爭解決現實不相一致的缺陷。另一方面,社會發展的現實也已經伸出其看不見的手,盡可能地使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從局部開始契合于現實需要。呈現了一種與傳統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在基本框架理念上有所差異,且不斷發育的新的民事訴訟理論體系胚胎。這種發展的邏輯結果必然是一種新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誕生。即是對這種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結構邏輯變異的闡述。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體制是我國傳統民間糾紛解決方式和原蘇聯民事訴訟體制的結合及發展的結果。如果單純探究現行民事訴訟體制雛形的歷史源淵的話,一般認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民事訴訟方式和程序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體制的最初發端形態。新民主主義的民事訴訟方式和程序雖然不十分嚴密,但其近代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框架已經形成。并且初步形成了與當時國民黨政府的民事訴訟不同的訴訟方式和程序。如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就地審判和巡回審判制度、人民陪審制度和著重調解的制度等等具有其特色的訴訟制度。1這種民事訴訟的結構特色一直為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的民事訴訟規則以及民事訴訟法(試行)和新民事訴訟法所繼受。

解決民事紛爭的方式和程序的存在和建立并不意味著就自然相應地形成了一整套有關的理論體系。不能否認在20世紀50年代以前,對如何解決民事糾紛已經有了某些比較明確的指導思想、感性認識和訴訟觀念。但這些指導思想、感性認識和訴訟觀念并沒有形成或上升為理論,并一步體系化。20世紀40年代末以來,我國逐步引進原蘇聯的各種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訴訟制度。比較典型的是移植原蘇聯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程序通則(草案)》。該《通則》規定,最高人民檢察署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判決,確有重大錯誤時,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請于再審。隨著原蘇聯訴訟制度的引進,原蘇聯的訴訟理論亦隨之被介紹到我國。50年代中后期一批原蘇聯法學家的民事訴訟法學著作和民事訴訟法典被翻譯介紹給我國。其中作為體系化的民事訴訟理論教科書,當推原蘇聯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阿·克列曼教授的《蘇維埃民事訴訟》。該書對我國建國初期的民事訴訟理論研究有很大的影響??肆新淌谠谠摃械睦碚撽U述和論理方法幾乎成了一種“理論范式”1。其結構體系也成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教科書的范本。專題研究方面的專著,無疑應推原蘇聯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顧爾維奇的名著——《訴權》一書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影響最大,可以說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能夠達到較高的水準與顧爾維奇的訴權研究成果是不可分的。在原蘇聯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影響下,我國在50年代的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形成了小小的高潮。當時已有學者論及民事訴訟法學的對象、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民事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證據、法院調解和民事執行等等理論與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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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轉型與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

摘要: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理論從整體上看,是以原蘇聯民事訴訟理論為基礎的,在國家干預和職權主義觀念指導下形成的,因此,該理論從整體上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現實的需要,也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糾紛解決的客觀規律。需要對其理論體系加以調整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導民事爭議解決的訴訟實踐。文章對我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形成、滯后的原因以及今后理論的發展方向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民事訴訟;理論;發展

就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的某些局部板塊內容或對概念的闡釋、組合而言不乏自己的獨創,但從整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上看,我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基本架構無疑是對原蘇聯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參照或移植。這種理論體系與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意識環境觀照,是當時社會的產物,具有極強的時代色彩。而當今中國社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體制、政治體制、社會意識、法律觀念等等都發生了相當程度的變化。理論必須與發展的現實相適應。民事訴訟理論作為對民事訴訟客觀規律的闡釋,對民事訴訟實務的指導,同樣必須與發展的社會整合,否則,不但不能指導民事訴訟的正確運行,反而會成為民事訴訟體制發展的桎梏,妨礙民事糾紛的公正解決以及社會普遍性公正的實現。在這種不斷變化的社會大背景下,彼時的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已逐步凸現出與當前民事紛爭解決現實不相一致的缺陷。另一方面,社會發展的現實也已經伸出其看不見的手,盡可能地使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從局部開始契合于現實需要。呈現了一種與傳統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在基本框架理念上有所差異,且不斷發育的新的民事訴訟理論體系胚胎。這種發展的邏輯結果必然是一種新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誕生。即是對這種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結構邏輯變異的闡述。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體制是我國傳統民間糾紛解決方式和原蘇聯民事訴訟體制的結合及發展的結果。如果單純探究現行民事訴訟體制雛形的歷史源淵的話,一般認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民事訴訟方式和程序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體制的最初發端形態。新民主主義的民事訴訟方式和程序雖然不十分嚴密,但其近代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框架已經形成。并且初步形成了與當時國民黨政府的民事訴訟不同的訴訟方式和程序。如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就地審判和巡回審判制度、人民陪審制度和著重調解的制度等等具有其特色的訴訟制度。1這種民事訴訟的結構特色一直為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的民事訴訟規則以及民事訴訟法(試行)和新民事訴訟法所繼受。

解決民事紛爭的方式和程序的存在和建立并不意味著就自然相應地形成了一整套有關的理論體系。不能否認在20世紀50年代以前,對如何解決民事糾紛已經有了某些比較明確的指導思想、感性認識和訴訟觀念。但這些指導思想、感性認識和訴訟觀念并沒有形成或上升為理論,并一步體系化。20世紀40年代末以來,我國逐步引進原蘇聯的各種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訴訟制度。比較典型的是移植原蘇聯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程序通則(草案)》。該《通則》規定,最高人民檢察署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判決,確有重大錯誤時,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請于再審。隨著原蘇聯訴訟制度的引進,原蘇聯的訴訟理論亦隨之被介紹到我國。50年代中后期一批原蘇聯法學家的民事訴訟法學著作和民事訴訟法典被翻譯介紹給我國。其中作為體系化的民事訴訟理論教科書,當推原蘇聯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阿·克列曼教授的《蘇維埃民事訴訟》。該書對我國建國初期的民事訴訟理論研究有很大的影響。克列曼教授在該書中的理論闡述和論理方法幾乎成了一種“理論范式”1。其結構體系也成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教科書的范本。專題研究方面的專著,無疑應推原蘇聯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顧爾維奇的名著——《訴權》一書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影響最大,可以說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能夠達到較高的水準與顧爾維奇的訴權研究成果是不可分的。在原蘇聯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影響下,我國在50年代的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形成了小小的高潮。當時已有學者論及民事訴訟法學的對象、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民事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證據、法院調解和民事執行等等理論與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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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辯論在高中校本課程的運用

摘要:為改善中國高中生“啞巴英語”的現象,文章詳細描述了一堂以英語辯論為載體的口語校本課程的開發與設計,借用了校本課程的針對性,自由度、系統性以及辯論所必要的互動性、綜合性和邏輯性,讓學生在實踐中將英語的各項能力整合發展,培養對英語的興趣和交流的水平。同時該門課程也注重整體性,既可為常規課堂內的寫作積累提供幫助,又可以與本校高階的哈佛演講與辯論形成梯形進步架構,促進學生發展的可持續性。

關鍵詞:英語辯論;口語課;校本課程;實踐;分層教學

1引言

隨著全球化的進程,跨文化交際變得越來越普及,外語學習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在中國,英語從小學開始就作為必修科目為中國學子普及,一直是教與學的重中之重。然而,與其大比重的教育投入相比,中國英語學科的發展并不均衡,尤其在英語口語學習上,“費時低效,啞巴英語”的困境一直存在。作為一門語言,與應試相比,英語學習的真正目的在于交流,這樣的發展狀態就略顯本末倒置了。因此,提高中國高中生的英語口語能力刻不容緩,而針對這一需求,以辯論為載體的系統化的口語教學就顯得非常必要。

2背景分析

在當今社會,盡管越來越多的學生和老師意識到逐漸英語口語的重要性,但在學校教育中,尤其在平時英語的常規課堂里,所能做的還是有限,有種伸不開手腳的局限性。盡管近年來由于“交際法”的流行,在各個高中也有不少教師進行全英文授課,盡量為學生提供課堂練習的機會,但這些練習絕大多數缺乏真正的信息交流,且更強調內容和語言形式的準確性,而不是交際性。而且總體來說,聽與讀的機會遠多于說的機會(吳1997)??偟膩碚f,短暫的一堂常規課上,學生的鍛煉機會既不充足也不系統,更沒有針對性,對于口語的提高作用非常有限。這也是常規課堂口語練習的一個局限性。而在這個時候,校本課程的開發,就恰恰為解決這一困境提供了空間。校本課程作為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的有機補充,是課程開發自主權逐級下放的產物,旨在打破國家課程一統天下的格局,增強課程的適應性,踐行以人為本、以學生發展為本的基本理念(咸,張2014)。校本課程的自主性、針對性、系統性以及作為國家課程的補充的性質,恰恰是師生在常規課堂中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口語提高練習的絕妙選擇。而筆者所在的江蘇省錫山高級中學,在校本課程的開發與實踐上有著豐富的經驗。學校的支持也為這門課程的實施提供了現實可能性。高中的學習是為之后的大學學習與發展打下基礎的黃金時段,而教育部公布的《大學英語課程教學要求》(2007)中就有:“能較為流利,準確地就一般或專業性話題進行對話或討論?!倍?,試驗證明除了最常見的語言的準確性和流利度問題外,講話內容沒有新意,缺乏思維的深度,交際原則掌握不好是中國英語學習者最大的通病(文2001)。而這些可通過辯論口語課這樣的實踐課程來培養與鍛煉。英語辯論在之后的英語口語學習中占極大比重,亦是一個較為科學的口語鍛煉方法。以辯論為載體,能讓學生在互動中潛移默化地提高英語口語能力。而這樣的情境,也更加符合現實中的口語交際。為了使高中的英語學習更好的為大學的學習做好準備與過渡,也為了順應新時代對復合式英語拔尖人才的需求,一堂以辯論為載體的教師半控制的口語校本課也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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