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損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3 08: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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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險保險金額缺陷論文

一、車損險保險金額現行確定方式在理論上的缺陷

把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作為車損險保險金額確定的主要方式,在理論上存在著以下主要缺陷:

首先,違背了可保利益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是保險的最基本的原則,是其他保險基本原則存在的基礎和前提。這一基本原則的含義有兩個方面:其一是它要求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其二是它要求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如果說前者只是對投保人的要求,而后者則是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要求。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險價值呢?保險價值是與可保利益不可分割的一個概念。可保利益是保險標的存在狀態對被保險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關系,保險價值則是這種利害關系的貨幣表現,即以貨幣形態來表現的保險標的對被保險人一方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險標的存在狀態對被保險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在財產保險領域內只能是其出險后給被保險人一方所帶來的最大直接損失。除抵押權人憑借抵押權而成為抵押財產的被保險人等少數情形外,這種最大直接損失只能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因此,保險價值通常就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車損險保險標的的機動車輛當然也不例外。當舊車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時,已確定的保險金額必然超過舊車的實際價值(除非舊車的市場行情超過新車的市場行情,這通常是不可能的)。這顯然是違背可保利益原則的。

也許有人認為,舊車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并不違反可保利益原則。因為,在現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已經明文規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確,按照這一規定,新車購置價既是新車的保險價值,也是舊車的保險價值。問題是現行車險條款中的這一規定本身很難經得起推敲。理由很簡單:舊車與新車實際價值不等甚至是差異巨大,二者出險后給其各自的所有者帶來的最大直接損失不可能相同,因此二者對其各自所有者的可保利益在量上也不可能相等,作為可保利益的貨幣表現的保險價值當然也不可能相等。我國現行的車損險條款用新車購置價取代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將新車購置價人為地規定為保險車輛的保險價值,并以此誘導人們無論新車舊車都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無疑是對保險價值含義的曲解和對可保利益原則的嚴重背離。

其次,對被保險人一方顯失公平。按照我國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無論是按照上述三種方式中的哪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在不考慮其他“從車”或“從人”因素的條件下,保險費率都是完全相同的。其結果必然是,按新車購置價確定舊車的保險金額時,保險機構所收取的保險費明顯多于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時所收取的保險費,而且車越舊,其實際價值與新車購置價的差額便越大,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時保險機構所收取的保險費就越是多于按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時所收取的保險費。在舊車折舊接近尾聲時,按前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時收取的保險費將相當于按后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時收取的保險費的數倍。例如,一臺已使用滿6年用于出租的國產轎車,假定其新車購置價為18萬元,車損險的基本保險費為480元,保險費率為2.0%,規定折舊期限為8年。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時保險機構所收取的保險費為4080元(480+180000×2%),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時所收取的保險費僅為1380元[480+180000×(1-6/8)],前者為后者的2.96倍。這無疑極大地加重了被保險人一方的保費負擔,對他們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再次,混淆了足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的界限。我國現行的車損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如果不考慮殘值和免賠率,計算公式為:賠款=修復費用×(保險金額/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屬于不足額保險,應該實行比例賠償。因為,比例賠償是在不足額保險條件下,保險財產受損后計算其賠償金額的通用原則和方法(家財險等少數財產保險除外)。但問題是,我國現行的車損條款將保險價值等同于新車購置價,從而也就混淆了足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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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險保險金額確定方式缺陷論文

一、車損險保險金額現行確定方式在理論上的缺陷

把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作為車損險保險金額確定的主要方式,在理論上存在著以下主要缺陷:

首先,違背了可保利益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是保險的最基本的原則,是其他保險基本原則存在的基礎和前提。這一基本原則的含義有兩個方面:其一是它要求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其二是它要求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如果說前者只是對投保人的要求,而后者則是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要求。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險價值呢?保險價值是與可保利益不可分割的一個概念。可保利益是保險標的存在狀態對被保險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關系,保險價值則是這種利害關系的貨幣表現,即以貨幣形態來表現的保險標的對被保險人一方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險標的存在狀態對被保險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在財產保險領域內只能是其出險后給被保險人一方所帶來的最大直接損失。除抵押權人憑借抵押權而成為抵押財產的被保險人等少數情形外,這種最大直接損失只能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因此,保險價值通常就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車損險保險標的的機動車輛當然也不例外。當舊車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時,已確定的保險金額必然超過舊車的實際價值(除非舊車的市場行情超過新車的市場行情,這通常是不可能的)。這顯然是違背可保利益原則的。

也許有人認為,舊車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并不違反可保利益原則。因為,在現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已經明文規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確,按照這一規定,新車購置價既是新車的保險價值,也是舊車的保險價值。問題是現行車險條款中的這一規定本身很難經得起推敲。理由很簡單:舊車與新車實際價值不等甚至是差異巨大,二者出險后給其各自的所有者帶來的最大直接損失不可能相同,因此二者對其各自所有者的可保利益在量上也不可能相等,作為可保利益的貨幣表現的保險價值當然也不可能相等。我國現行的車損險條款用新車購置價取代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將新車購置價人為地規定為保險車輛的保險價值,并以此誘導人們無論新車舊車都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無疑是對保險價值含義的曲解和對可保利益原則的嚴重背離。

其次,對被保險人一方顯失公平。按照我國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無論是按照上述三種方式中的哪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在不考慮其他“從車”或“從人”因素的條件下,保險費率都是完全相同的。其結果必然是,按新車購置價確定舊車的保險金額時,保險機構所收取的保險費明顯多于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時所收取的保險費,而且車越舊,其實際價值與新車購置價的差額便越大,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時保險機構所收取的保險費就越是多于按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時所收取的保險費。在舊車折舊接近尾聲時,按前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時收取的保險費將相當于按后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時收取的保險費的數倍。例如,一臺已使用滿6年用于出租的國產轎車,假定其新車購置價為18萬元,車損險的基本保險費為480元,保險費率為2.0%,規定折舊期限為8年。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時保險機構所收取的保險費為4080元(480+180000×2%),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時所收取的保險費僅為1380元[480+180000×(1-6/8)],前者為后者的2.96倍。這無疑極大地加重了被保險人一方的保費負擔,對他們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再次,混淆了足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的界限。我國現行的車損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如果不考慮殘值和免賠率,計算公式為:賠款=修復費用×(保險金額/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屬于不足額保險,應該實行比例賠償。因為,比例賠償是在不足額保險條件下,保險財產受損后計算其賠償金額的通用原則和方法(家財險等少數財產保險除外)。但問題是,我國現行的車損條款將保險價值等同于新車購置價,從而也就混淆了足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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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四大公司新車險論文

為了搶占車險市場的先機,3月,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首先對外公布了該公司新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其后,太平洋產險、華泰3家保險公司也不甘示弱,先后對外透露了其2004年的新車險條款的特點。綜觀今年北京市場上排名前四位的保險公司的車險條款,雖然價格略有變化,但人性化主題仍然是各公司車險的主旋律。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仍然保持價格優勢

去年為了搶占市場份額,中國人保打出了車險價格牌,但一年下來市場盛傳中國人保車險出現虧損。于是關于中國人保將上調車險價格的說法頻頻傳出。

截至記者發稿前,去年最早向社會公布車險新方案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還未推出2004年的新車險條款。根據市場情況,有關人士推測,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確將調整車險價格,但調整幅度不會太大。具體到北京地區,人保調整后的車險條款費率和以往相比變化不大,只是將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費率作了微調,目的主要是和交通道路安全掛鉤。如果上年車輛頻繁出交通事故,那么這兩項保險的費率將酌情上調10%-30%.按照此情況,對于優質客戶來說今年人保的車險仍然最便宜。

太平洋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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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車險定價適當性論文

摘要:本文從我國車險定價發展與現狀出發,以機動車輛保險的兩個基本險定價研究為例,深入分析了目前車險定價中存在的不合理情況,認為我國當前車險定價機制亟待進一步完善,可以通過促進充分競爭、提高精算水平、加強信息披露和具體調整等方面,來進一步完善我國車險的定價機制,從而使車險定價更加科學合理,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力。

關鍵詞:保險業;車險;定價;精算

一、我國車險定價發展及現狀

我國車險定價近些年來不斷進行改革和調整。在2003年車險費率改革前,機動車保險費率都是統一定價的。消費者不管是在哪個保險公司投保,只要是買機動車險,價格都一樣。車險費率改革后的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車險費率全面放開,各家保險公司根據其特點和優勢制訂了多樣化費率,不同的車輛、不同的車型、不同的交通記錄,甚至開車人的性別、年齡不同,車輛保險的費率都不一樣。例如,人保財險根據各地車險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將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分為A、B、C、D四類,費率也因而產生差別。平安保險依據車輛所屬性質、使用性質衍生出7張獨立的費率表,同時在主險、附加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引入了12項系數,實現了風險的完全量化。太平洋保險則設計了11大類50余個浮動項目。費率的多樣化更加反映了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更加市場化,能夠更好地滿足投保人的需求。

事實上,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各保險公司銷售的費率并不嚴格按公司費率表執行,還是被動地根據市場價格進行大規模折扣銷售。這一方面說明市場競爭激烈,另一方面也說明保險公司定價的精算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因為市場是檢驗產品的最有利的工具,哪家公司的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較大,它的市場份額就會相應減少。市場競爭導致各家公司價格折扣比例不斷上升,惡性循環,影響了車險市場的穩健發展。

隨著2006年7月交強險的實施,各保險公司都采用了由保險行業協會召集各保險公司協商制定的統一的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A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B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C條款。市場上只有上述三種費率可供消費者選擇,通過研究這三款費率表,發現這三款基準費率大致相同,但保費價格的可調整因子和優惠的項目非常多。如A款累計各種優惠可達到總保費的50%以上;B款費率在主險、附加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共引入了12項費率系數,通過保費調整系數調節保費總額,優惠30%;C款費率系數,優惠幅度最高可達到50%。對這些名目繁多的調節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針對性地虛報內容,達到優惠的目的,從而引發投保道德風險,加大了車險經營中的風險。近期筆者通過對杭州車險市場的銷售主體業務員、人的調查了解,發現大部分保險公司都在7折銷售,另加15%的費用,這樣折算出市場費率在6折左右,這反映了車險費率在制定過程中精算誤差較大,現有車險費率表的定價機制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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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定價研究論文

一、我國車險定價發展及現狀

我國車險定價近些年來不斷進行改革和調整。在2003年車險費率改革前,機動車保險費率都是統一定價的。消費者不管是在哪個保險公司投保,只要是買機動車險,價格都一樣。車險費率改革后的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車險費率全面放開,各家保險公司根據其特點和優勢制訂了多樣化費率,不同的車輛、不同的車型、不同的交通記錄,甚至開車人的性別、年齡不同,車輛保險的費率都不一樣。例如,人保財險根據各地車險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將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分為A、B、C、D四類,費率也因而產生差別。平安保險依據車輛所屬性質、使用性質衍生出7張獨立的費率表,同時在主險、附加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引入了12項系數,實現了風險的完全量化。太平洋保險則設計了11大類50余個浮動項目。費率的多樣化更加反映了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更加市場化,能夠更好地滿足投保人的需求。

事實上,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各保險公司銷售的費率并不嚴格按公司費率表執行,還是被動地根據市場價格進行大規模折扣銷售。這一方面說明市場競爭激烈,另一方面也說明保險公司定價的精算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因為市場是檢驗產品的最有利的工具,哪家公司的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較大,它的市場份額就會相應減少。市場競爭導致各家公司價格折扣比例不斷上升,惡性循環,影響了車險市場的穩健發展。

隨著2006年7月交強險的實施,各保險公司都采用了由保險行業協會召集各保險公司協商制定的統一的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A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B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C條款。市場上只有上述三種費率可供消費者選擇,通過研究這三款費率表,發現這三款基準費率大致相同,但保費價格的可調整因子和優惠的項目非常多。如A款累計各種優惠可達到總保費的50%以上;B款費率在主險、附加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共引入了12項費率系數,通過保費調整系數調節保費總額,優惠30%;C款費率系數,優惠幅度最高可達到50%。對這些名目繁多的調節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針對性地虛報內容,達到優惠的目的,從而引發投保道德風險,加大了車險經營中的風險。近期筆者通過對杭州車險市場的銷售主體業務員、人的調查了解,發現大部分保險公司都在7折銷售,另加15%的費用,這樣折算出市場費率在6折左右,這反映了車險費率在制定過程中精算誤差較大,現有車險費率表的定價機制有待改善。

二、車險定價的適當性分析

為深入分析車險定價中存在的現實問題,下面將以具有性的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兩個基本險種為例,對車險的定價進行適當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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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定價適當性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從我國車險定價發展與現狀出發,以機動車輛保險的兩個基本險定價研究為例,深入分析了目前車險定價中存在的不合理情況,認為我國當前車險定價機制亟待進一步完善,可以通過促進充分競爭、提高精算水平、加強信息披露和具體調整等方面,來進一步完善我國車險的定價機制,從而使車險定價更加科學合理,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力。

關鍵詞:保險業;車險;定價;精算

一、我國車險定價發展及現狀

我國車險定價近些年來不斷進行改革和調整。在2003年車險費率改革前,機動車保險費率都是統一定價的。消費者不管是在哪個保險公司投保,只要是買機動車險,價格都一樣。車險費率改革后的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車險費率全面放開,各家保險公司根據其特點和優勢制訂了多樣化費率,不同的車輛、不同的車型、不同的交通記錄,甚至開車人的性別、年齡不同,車輛保險的費率都不一樣。例如,人保財險根據各地車險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將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分為A、B、C、D四類,費率也因而產生差別。平安保險依據車輛所屬性質、使用性質衍生出7張獨立的費率表,同時在主險、附加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引入了12項系數,實現了風險的完全量化。太平洋保險則設計了11大類50余個浮動項目。費率的多樣化更加反映了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更加市場化,能夠更好地滿足投保人的需求。

事實上,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各保險公司銷售的費率并不嚴格按公司費率表執行,還是被動地根據市場價格進行大規模折扣銷售。這一方面說明市場競爭激烈,另一方面也說明保險公司定價的精算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因為市場是檢驗產品的最有利的工具,哪家公司的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較大,它的市場份額就會相應減少。市場競爭導致各家公司價格折扣比例不斷上升,惡性循環,影響了車險市場的穩健發展。

隨著2006年7月交強險的實施,各保險公司都采用了由保險行業協會召集各保險公司協商制定的統一的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A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B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C條款。市場上只有上述三種費率可供消費者選擇,通過研究這三款費率表,發現這三款基準費率大致相同,但保費價格的可調整因子和優惠的項目非常多。如A款累計各種優惠可達到總保費的50%以上;B款費率在主險、附加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共引入了12項費率系數,通過保費調整系數調節保費總額,優惠30%;C款費率系數,優惠幅度最高可達到50%。對這些名目繁多的調節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針對性地虛報內容,達到優惠的目的,從而引發投保道德風險,加大了車險經營中的風險。近期筆者通過對杭州車險市場的銷售主體業務員、人的調查了解,發現大部分保險公司都在7折銷售,另加15%的費用,這樣折算出市場費率在6折左右,這反映了車險費率在制定過程中精算誤差較大,現有車險費率表的定價機制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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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財險結構提升效益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當前財產保險險種結構及特點;財產保險險種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標準;財產保險險種結構優化的途徑和方法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傳統險種所占比重較大,賠付率相對較高、風險相對集中,賠付率相對較高、分散性險種所占比重較小,賠付率相對較低、傳統險種市場占有率較高,展業費用率較高、分散性險種市場潛力大,業務增長速度快、穩定的業務增長率、較高的市場占有率、適度的綜合賠付率、較低的營業費用率、大力發展分散性險種,提高分散性險種的業務比重、限制和改造虧損險種,保持傳統險種的相對穩定、加強業務內部質量管理,增加產險的經濟效益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目前,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重要課題是優化險種結構、提高經濟效益。險種結構的特點是傳統險種大而不強、分散性險種強而不大;險種結構優化的標準是穩定的業務增長率、較高的市場占有率、適度的綜合賠付率、較低的營業費用率;險種結構的優化途徑是大力發展分散性險種,限制、改造虧損險種,加強業務內部質量管理,增加產險的經濟效益。

一、當前財產保險險種結構及特點

當前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結構可分為三大塊、運工險類、企財險類、分散性險種類。運工險類和企財險類為傳統險種,分散性險種類主要是指家財險、貨運險、責任險、建安險等險種。

1.傳統險種所占比重較大,賠付率相對較高。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山東省聊城分公司為例,運工險和企財險保費收入所占比重為80%。比重大的主要原因是二者都是傳統險種,人保公司經營多年,宣傳力度大,保戶易于接受,同時,兩者都可以集中展業方式承保。但由于風險相對集中,賠付率相對較高。

2.分散性險種所占比重較小,賠付率相對較低。分散性險種由于大部分為新險種,宣傳力度小,保戶的保險意識相對較差,不愿參加保險,加上保險標的分散,業務人員展業承保難度大,故分散性險種所占比重僅為20%。但由于風險相對分散,賠付率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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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技巧論文

新車怎樣投保好

!1"摸清市場價格

車損險保額一般是根據新車

購置價確定的#而新車的市場價格

目前呈逐年遞減趨勢#所以#在每年

投保的時候查詢一下你所駕駛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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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險賠付率高原因分析論文

。基層展業單位對驗車承保重視多,落實少,對投保車輛根本不進行檢查驗車,片面輕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員又無力顧及,造成諸多風險漏洞,通常表現為先出險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類別,以單方事故為最;按險別以加保車損險或提高車損險保額,增加盜搶險、火災爆炸自燃險,增加玻璃單獨破碎險為多。

3.對存有道德風險的車輛視而不見。部分保戶為騙取保險賠款,鋌而走險,不擇手段,挖空心思,以達到騙賠的目的。保險公司為業務發展的需要往往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麻木不仁,無形之中縱容了道德風險的存在和蔓延。

4.部分車輛的“套費”現象嚴重。部分保戶為了“節省”保險費,往往采取“套費”投保的行為,變相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從而改變車輛條款適用類別。如:人為將營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性質承保、家庭用車作為非營業用車承保,造成保險公司的不必要的損失。

(三)車險理賠環境不理想,違章駕車行為屢禁不止

1.責任認定顯失公平。對涉及第三者損失的雙方交通事故,交警對雙方責任界定時,有時會將“車輛保險”因素考慮進去,參加保險的車輛一方所劃定的責任比例往往很高,若雙方車輛均參加保險,那么投保險種齊全的一方將“享受”高比例的責任“待遇”,這種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來界定的責任比例,在保險理賠實務操作中屢見不鮮,保險公司對此也只能有苦難言。

2.對待保險欺詐行為打擊不力。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了保險欺詐的嚴重后果,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形形色色的保險詐騙行為往往沒有付諸實施,對查出的欺詐案件大多以歸還所騙取的保險金了事,基本沒有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予以懲罰,無形中助長了保險詐騙案件的屢屢出現,嚴重威脅著保險公司賴以生存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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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險賠付率高緣由以及決策

一、車險經營現狀不容樂觀

機動車輛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大支柱險種,近幾年,我國車險保費收入穩步增長,且增長比例穩中有升。2000年以來,車險保費收入占財險保費收入比例一直維持在60%以上(見表1)。各財險公司的車險業務量占財險業務的大部分,對車險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公司的發展,各家公司在積極調整險種結構的同時,仍把車險放在重點。但是自2000年以來,車險賠付率直線上升,且仍有繼續上升的趨勢(見表2)。賠付率增長過快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最直接的結果導致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過大,支出超過預算,公司的贏利水平明顯下降,車險“高保費、高賠付、低效益”的經營現狀,對整體業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產生消極影響。隨著我國機動車社會保有量的迅速增長,機動車輛保險的規模不斷發展壯大。如何在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堅持速度與效益并重,加強經營管理,降低車險賠付率,既保持良好的發展速度,又不斷地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對于產險公司有著重要意義。

二、車輛賠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斷上升

統計資料表明,目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居世界第一位;我國萬輛汽車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當于法國、美國、日本等國的14到22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車輛事故率還處于較高水平,約為發達國家的十幾倍。

(二)承保條件寬松,承保質量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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