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4 04: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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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防治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圍標串標和陪標主要表現;圍標、串標和陪標成因;圍標、串標和陪標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擾亂了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損害了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通過蛛絲馬跡還是能識破串通投標行為的、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主要表現、編制的投標文件內容、編制風格相似、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與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的主要表現、通投標形式五花八門,手段也越來越隱蔽、政府采購不同于其他行業和企業采購、制度上的漏洞給串通投標以可乘之機、評委信用缺失、完善法律制度、擴大招標公告范圍、完善程序、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等。具體請詳見。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時常發生供應商圍標、串標和陪標的串通投標現象,不僅擾亂了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損害了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影響了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政府采購環境,助長了腐敗現象,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串通投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本質上是信用缺失的不正當競爭,其目的是獲取高額利潤。由于串通投標的手法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加之現有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無論是采購機構還是監督管理部門的手段又相對有限,在實際工作中對串通投標行為的查證、認定和處理都存在相當大的難度。有效遏制串通投標現象的發生,必須構建長效機制,完善法律制度,切實從源頭上加大治理力度。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就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串通投標現象、成因及防治對策作一淺析。

一、圍標串標和陪標主要表現

《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及(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對圍標、串標和陪標的串通投標行為沒有界定,也沒有列舉哪些情形屬于圍標、串標和陪標的串通投標行為。而圍標、串標和陪標手段比較隱蔽,除非起內訌,否則,不容易被發覺和掌握證據。但是,通過蛛絲馬跡還是能識破串通投標行為的。串通投標的基本特征是人為操縱投標報價,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排擠或限制其他供應商進行公平競爭。

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主要表現:一是編制的投標文件內容、編制風格相似,有的甚至出自同一模板,表述上的錯誤和標點符號上的錯誤完全一致。二是投標報價有人為拉動痕跡。政府采購一般采用綜合評分法,在價格分的計算方法上采用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價格分為滿分。陪標供應商為了確保陪標對象中標,故意提高自己各項分項報價和費用測算。三是故意制造無效投標或者棄標。無效投標的發生有時并非供應商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為,或法人代表未簽字,或投標文件份數不符,或報價漏項、重復計價等,只有一家作出了實質性響應。

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與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的主要表現:一是透露信息。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將能夠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信息(如獲取招標文件、勘察現場供應商名單,以及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詳盡表述的技術和方案要求等)透露給特定的供應商,造成投標供應商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二是差別待遇。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通過操縱專家評審委員會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不同投標供應商相同或類似的投標文件實行差別待遇。三是“量身招標”。對意向中的特定投標供應商量體裁衣,設置技術和商務要求,以排斥其他投標供應商。四是控制授權。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故意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某種資質(如生產廠家授權等),只有意向中的供應商才能拿到授權,從而操縱中標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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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治理串通投標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圍標串標和陪標主要表現;圍標、串標和陪標成因;圍標、串標和陪標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串通投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本質上是信用缺失的不正當競爭、串通投標的基本特征是人為操縱投標報價、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主要表現、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與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的主要表現、串通投標形式五花八門,手段也越來越隱蔽、供應商之間、供應商與招標采購單位之間進行串通投標,究其根本原因是利益驅動、競爭激烈、評委信用缺失、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不夠健全、完善法律制度、擴大招標公告范圍、完善程序、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等,具體請詳見。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時常發生供應商圍標、串標和陪標的串通投標現象,不僅擾亂了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損害了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影響了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政府采購環境,助長了腐敗現象,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串通投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本質上是信用缺失的不正當競爭,其目的是獲取高額利潤。由于串通投標的手法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加之現有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無論是采購機構還是監督管理部門的手段又相對有限,在實際工作中對串通投標行為的查證、認定和處理都存在相當大的難度。有效遏制串通投標現象的發生,必須構建長效機制,完善法律制度,切實從源頭上加大治理力度。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就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串通投標現象、成因及防治對策作一淺析。

一、圍標串標和陪標主要表現

《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及(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對圍標、串標和陪標的串通投標行為沒有界定,也沒有列舉哪些情形屬于圍標、串標和陪標的串通投標行為。而圍標、串標和陪標手段比較隱蔽,除非起內訌,否則,不容易被發覺和掌握證據。但是,通過蛛絲馬跡還是能識破串通投標行為的。串通投標的基本特征是人為操縱投標報價,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排擠或限制其他供應商進行公平競爭。

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主要表現:一是編制的投標文件內容、編制風格相似,有的甚至出自同一模板,表述上的錯誤和標點符號上的錯誤完全一致。二是投標報價有人為拉動痕跡。政府采購一般采用綜合評分法,在價格分的計算方法上采用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價格分為滿分。陪標供應商為了確保陪標對象中標,故意提高自己各項分項報價和費用測算。三是故意制造無效投標或者棄標。無效投標的發生有時并非供應商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為,或法人代表未簽字,或投標文件份數不符,或報價漏項、重復計價等,只有一家作出了實質性響應。

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與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的主要表現:一是透露信息。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將能夠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信息(如獲取招標文件、勘察現場供應商名單,以及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詳盡表述的技術和方案要求等)透露給特定的供應商,造成投標供應商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二是差別待遇。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通過操縱專家評審委員會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不同投標供應商相同或類似的投標文件實行差別待遇。三是“量身招標”。對意向中的特定投標供應商量體裁衣,設置技術和商務要求,以排斥其他投標供應商。四是控制授權。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故意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某種資質(如生產廠家授權等),只有意向中的供應商才能拿到授權,從而操縱中標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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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交易科學發展觀調研報告

一、圍標、串標的基本概念

圍標、串標是指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與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之間相互惡意串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或采取其它不正當手段,排擠、限制競爭對手,以達到某一利益相關者中標的行為。

圍標、串標是參與方之間結成的一種“利益聯盟”;是利用不法手段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及國家利益的行為;是招投標市場一種危害極大的“詐標”行為。其根源是誠信缺失。

從廣義上講,圍標行為的發起者稱為圍標人,參與圍標者稱為陪標人。圍標是不成熟的招投標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參與圍標者相互達成攻守同盟,在整個圍標過程中嚴格遵守雙方合作協議,以保證圍標人能順利中標,并對整個圍標活動全過程保密。如,在某一工程項目招標中,同一個投標者掛靠兩個以上不同施工企業(有時為全掛靠),并代替被掛靠者做出不同或類同的投標書,以各個被掛靠者的名義進行投標。而那些主動或被動參與掛靠的行為則稱為“陪標”。可見陪標與圍標是相互依存的關系,陪標也是圍標的一種現象。圍標成功后,圍標人按照事先約定支付陪標人一定的好處或利益互換。有時圍標全過程為圍標人一手操辦,陪標人提供資質、人員和必要的條件予以協助。有時是投標人入圍后將入圍資格賣給圍標人,圍標人借用入圍投標人的資格操縱投標,而陪標人則保持沉默。

從狹義上講,串標是指除圍標外的串通投標,即排除圍標現象的一般串通投標行為,包括投標人與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之間串通或兩個以上投標人非正當合謀投標,也可稱之為未達到圍標的操縱強度和影響的行為。

狹義上的圍標與串標處于平行關系,是同為串通投標的兩種類型,即圍標加一般串標等同于廣義上的串通投標。通常所說的串標也可理解為狹義串標。由此可見,廣義上講串標的外延和內涵比圍標更加廣泛,圍標是廣義串標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兩者是包含關系。如果把串通投標作為主桿,則圍標和狹義上的串標就是分枝。圍標首先表現為串標,即圍標以串標為基礎又高于串標,圍標是串標的發展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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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民法中的無效民事行為

一、無效民事行為概念

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含義是:(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2)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效力。易言之,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意思表示無效,而不是該行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二、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

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但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對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規定,卻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很大不同,其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第53條又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即合同法沒有把主體資格不合格,以及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損害國家以外人的利益等合同置于無效,而是規定在可撤銷行為中。對于民法通則規定的屬于無效的“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行為”,合同法根本沒有提及,結合20世紀80年代至今我國由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的改革,這個條文基本已經失去其意義了。

經對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對無效民事行為和無效合同規定的梳理歸納,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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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科學發展觀活動調研報告

我國從1984年開始強制推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場邁出了堅實的步伐。目前,招標投標意識不斷被強化,建筑市場正處于不斷規范完善過程中。但由于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和建筑市場混亂狀況沒有得到根治,地方封鎖、部門保護現象嚴重,私下交易,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利用工程發包權索賄受賄現象依然存在,行政干預時有發生。這些現象從根本上違背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價值規律,嚴重影響了“公開、公平、公正”招投標競爭機制的運行,阻礙了招標投標的正常執行,使招投標工作至今仍處于徘徊狀態。日前,針對我市在招投標中,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的現象,我和招標辦的同志利用一個月的時間通過采取聽匯報、召開服務對象座談會、個別訪談、發放問卷調查表等方式,圍繞圍標、串標的基本概念、表現形式、認定依據、解決辦法等問題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圍標、串標的基本概念

圍標、串標是指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與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之間相互惡意串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或采取其它不正當手段,排擠、限制競爭對手,以達到某一利益相關者中標的行為。

圍標、串標是參與方之間結成的一種“利益聯盟”;是利用不法手段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及國家利益的行為;是招投標市場一種危害極大的“詐標”行為。其根源是誠信缺失。

從廣義上講,圍標行為的發起者稱為圍標人,參與圍標者稱為陪標人。圍標是不成熟的招投標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參與圍標者相互達成攻守同盟,在整個圍標過程中嚴格遵守雙方合作協議,以保證圍標人能順利中標,并對整個圍標活動全過程保密。如,在某一工程項目招標中,同一個投標者掛靠兩個以上不同施工企業(有時為全掛靠),并代替被掛靠者做出不同或類同的投標書,以各個被掛靠者的名義進行投標。而那些主動或被動參與掛靠的行為則稱為“陪標”。可見陪標與圍標是相互依存的關系,陪標也是圍標的一種現象。圍標成功后,圍標人按照事先約定支付陪標人一定的好處或利益互換。有時圍標全過程為圍標人一手操辦,陪標人提供資質、人員和必要的條件予以協助。有時是投標人入圍后將入圍資格賣給圍標人,圍標人借用入圍投標人的資格操縱投標,而陪標人則保持沉默。

從狹義上講,串標是指除圍標外的串通投標,即排除圍標現象的一般串通投標行為,包括投標人與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之間串通或兩個以上投標人非正當合謀投標,也可稱之為未達到圍標的操縱強度和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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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實現科學發展觀的調研報告

我國從1984年開始強制推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場邁出了堅實的步伐。目前,招標投標意識不斷被強化,建筑市場正處于不斷規范完善過程中。但由于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和建筑市場混亂狀況沒有得到根治,地方封鎖、部門保護現象嚴重,私下交易,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利用工程發包權索賄受賄現象依然存在,行政干預時有發生。這些現象從根本上違背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價值規律,嚴重影響了“公開、公平、公正”招投標競爭機制的運行,阻礙了招標投標的正常執行,使招投標工作至今仍處于徘徊狀態。日前,針對我市在招投標中,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的現象,我和招標辦的同志利用一個月的時間通過采取聽匯報、召開服務對象座談會、個別訪談、發放問卷調查表等方式,圍繞圍標、串標的基本概念、表現形式、認定依據、解決辦法等問題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圍標、串標的基本概念

圍標、串標是指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與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之間相互惡意串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或采取其它不正當手段,排擠、限制競爭對手,以達到某一利益相關者中標的行為。

圍標、串標是參與方之間結成的一種“利益聯盟”;是利用不法手段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及國家利益的行為;是招投標市場一種危害極大的“詐標”行為。其根源是誠信缺失。

從廣義上講,圍標行為的發起者稱為圍標人,參與圍標者稱為陪標人。圍標是不成熟的招投標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參與圍標者相互達成攻守同盟,在整個圍標過程中嚴格遵守雙方合作協議,以保證圍標人能順利中標,并對整個圍標活動全過程保密。如,在某一工程項目招標中,同一個投標者掛靠兩個以上不同施工企業(有時為全掛靠),并代替被掛靠者做出不同或類同的投標書,以各個被掛靠者的名義進行投標。而那些主動或被動參與掛靠的行為則稱為“陪標”。可見陪標與圍標是相互依存的關系,陪標也是圍標的一種現象。圍標成功后,圍標人按照事先約定支付陪標人一定的好處或利益互換。有時圍標全過程為圍標人一手操辦,陪標人提供資質、人員和必要的條件予以協助。有時是投標人入圍后將入圍資格賣給圍標人,圍標人借用入圍投標人的資格操縱投標,而陪標人則保持沉默。

從狹義上講,串標是指除圍標外的串通投標,即排除圍標現象的一般串通投標行為,包括投標人與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之間串通或兩個以上投標人非正當合謀投標,也可稱之為未達到圍標的操縱強度和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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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原因預防措施

招標投標是國際通用的、比較成熟的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發包方式。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推行工程項目招投標制度,對于健全市場競爭機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及經濟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南鋁公司不斷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大宣傳教育和管理力度,從源頭上預防和規范招投標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一些參與投標的單位還仍在招標投標中違規操作,互相串通,存在不規范競爭和運作的問題,南鋁公司的領導對此高度重視,相關部門正在通過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逐步改進和完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為有效開展招標投標工作提供規章制度上的保證。

圍標的表現形式

1.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進行串通,實施排擠競爭對手進行公平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有:招標主辦人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換報價;招標主辦人向投標者泄漏標底;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主辦人額外補償;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舍。

2.投標者之間進行串通。主要表現形式有: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投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或低價中標;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他們各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不正當競爭是通過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者,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從而達到謀取利益的目的。

圍標現象產生的后果

1.擾亂了企業拆舊工作秩序。逃避企業相關部門的監管,易滋生腐敗現象。在拆舊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中,通過采用圍標手段來中標,這種方式與其它的惡意壓價,通過行賄等手段中標的不法行為相比而言,圍標更加難以被人覺察,更具有隱蔽性。有時,即便是被人發現,招標人和招投標管理部門也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為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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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投標業務

一、水利行業招投標業務的重要性

2000年我國制定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作為關乎國計民生至關重要的水利工程自然也包括在內。水利工程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2008年四季度,我國公布了10條經濟刺激措施,投資總額超過4萬億元,發揮新增中央投資的拉動作用以實現“擴內需、保增長”。為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資,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亟需規范。

國家建設項目實施招投標制度,是提高財政性投資項目效益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工程施工中出現腐敗問題的有效手段。

它不僅能為業主選擇好的供貨商和承包人提供幫助,而且能夠優化資源配置,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其本質特征是“公開、公平、公正”和“充分競爭”。將近十年的實踐證明,招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包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取得理想經濟效益的最佳辦法。國家、行業協會及地方政府都在積極推動招投標規范建設,相關地方政府也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推動這項工作,有利于確保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得到有效運用,防止建筑經濟活動中的無序狀態。

二、當前水利行業招投標業務存在的問題

所謂招標投標,是指采購人事先提出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交易行為。招標,是眾多采購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種,它是業主選擇最合理供貨商、承建商或勞務提供者的一種手段,是實施資源最合理配置的前提,招標全過程是選擇實質性響應標的過程,因而招標也是各方面利益比較、均衡的過程。而投標,則是供貨商、承建商或勞務提供者對招標的響應,是他們為了獲得貨物、工程或勞務合同而向業主發出的實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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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串標調研報告

招標投標市場中的串標行為,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屢禁不止,其花樣也是層出不窮。5月17日,吉水縣紀檢監察局組織縣發改委、檢察院、公安局、建設局、交通局、國土局、林業局、財政局、招標中心等招標主管和監管單位業務負責人,就如何治理招標過程中出現的串標行為進行了座談討論。近期,筆者對近年來招標市場中的串標情況進行了調查了解,現就招標投標過程中串標行為的表現、原因及防治進行分析,談幾點粗淺看法。

一、串通投標的主要表現

所謂“串標”,是指在工程招投標和設備采購過程中,幾家投標單位通過事先商定,聯合對招標項目的一個或幾個招標標段用一致性報價、壓價或抬價等手段串通報價,以達到排斥其它投標人,控制中標價格和中標結果,讓他們其中的投標者中標的目的。也叫“抬標”、“圍標”、“陪標”。

在招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表現形式多樣。根據串通主體的不同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類型: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

1、價格同盟。招標投標中,某些投標人特別是“圍標集團”,為了排擠其他投標人,干擾正常的競價活動,相互勾結私下串通,就投標價格達成協議,使競爭對手的正常報價失去競爭力,導致其在評標時不能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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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紀委工作的調研報告

【內容摘要】圍標也稱為串通招標投標,它是指幾個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進行投標,通過限制競爭,排擠其他投標人,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從而謀取利益的手段和行為。圍標是不成熟的招投標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所產生的。近年來,南鋁發展較快,各項技改、擴建項目增多,拆舊的工作量較大,這就給在招投標的工作中產生圍標的現象帶來可能。雖然企業在加強紀檢監察力度和規范拆舊招投標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在實際拆舊招投標工作中依然出現圍標的苗頭,這些苗頭的出現,嚴重干擾和損害了企業正常的拆舊招投標工作和利益,必須堅決制止和加強防范。

【關鍵詞】企業拆舊圍標原因預防措施

招標投標是國際通用的、比較成熟的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發包方式。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推行工程項目招投標制度,對于健全市場競爭機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及經濟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南鋁公司不斷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大宣傳教育和管理力度,從源頭上預防和規范招投標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一些參與投標的單位還仍在招標投標中違規操作,互相串通,存在不規范競爭和運作的問題,南鋁公司的領導對此高度重視,相關部門正在通過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逐步改進和完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為有效開展招標投標工作提供規章制度上的保證。

圍標的表現形式

1.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進行串通,實施排擠競爭對手進行公平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有:招標主辦人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換報價;招標主辦人向投標者泄漏標底;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主辦人額外補償;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舍。

2.投標者之間進行串通。主要表現形式有: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投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或低價中標;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他們各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不正當競爭是通過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者,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從而達到謀取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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