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頭治理串通投標論文

時間:2022-06-04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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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治理串通投標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圍標串標和陪標主要表現;圍標、串標和陪標成因;圍標、串標和陪標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串通投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本質上是信用缺失的不正當競爭、串通投標的基本特征是人為操縱投標報價、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主要表現、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與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的主要表現、串通投標形式五花八門,手段也越來越隱蔽、供應商之間、供應商與招標采購單位之間進行串通投標,究其根本原因是利益驅動、競爭激烈、評委信用缺失、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不夠健全、完善法律制度、擴大招標公告范圍、完善程序、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等,具體請詳見。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時常發生供應商圍標、串標和陪標的串通投標現象,不僅擾亂了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損害了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影響了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政府采購環境,助長了腐敗現象,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串通投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本質上是信用缺失的不正當競爭,其目的是獲取高額利潤。由于串通投標的手法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加之現有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無論是采購機構還是監督管理部門的手段又相對有限,在實際工作中對串通投標行為的查證、認定和處理都存在相當大的難度。有效遏制串通投標現象的發生,必須構建長效機制,完善法律制度,切實從源頭上加大治理力度。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就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串通投標現象、成因及防治對策作一淺析。

一、圍標串標和陪標主要表現

《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及(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對圍標、串標和陪標的串通投標行為沒有界定,也沒有列舉哪些情形屬于圍標、串標和陪標的串通投標行為。而圍標、串標和陪標手段比較隱蔽,除非起內訌,否則,不容易被發覺和掌握證據。但是,通過蛛絲馬跡還是能識破串通投標行為的。串通投標的基本特征是人為操縱投標報價,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排擠或限制其他供應商進行公平競爭。

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主要表現:一是編制的投標文件內容、編制風格相似,有的甚至出自同一模板,表述上的錯誤和標點符號上的錯誤完全一致。二是投標報價有人為拉動痕跡。政府采購一般采用綜合評分法,在價格分的計算方法上采用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價格分為滿分。陪標供應商為了確保陪標對象中標,故意提高自己各項分項報價和費用測算。三是故意制造無效投標或者棄標。無效投標的發生有時并非供應商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為,或法人代表未簽字,或投標文件份數不符,或報價漏項、重復計價等,只有一家作出了實質性響應。

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與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的主要表現:一是透露信息。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將能夠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信息(如獲取招標文件、勘察現場供應商名單,以及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詳盡表述的技術和方案要求等)透露給特定的供應商,造成投標供應商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二是差別待遇。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通過操縱專家評審委員會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不同投標供應商相同或類似的投標文件實行差別待遇。三是“量身招標”。對意向中的特定投標供應商量體裁衣,設置技術和商務要求,以排斥其他投標供應商。四是控制授權。采購單位(或采購中介機構)故意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某種資質(如生產廠家授權等),只有意向中的供應商才能拿到授權,從而操縱中標結果等。

總之,在普遍缺乏誠信機制制約的采購活動中,串通投標形式五花八門,手段也越來越隱蔽,讓人防不勝防。高水平的串通投標已經發展到從形式上和招標文件中找不到絲毫瑕疵,而且令政府采購中心無奈的是,許多時候只能從邏輯或表象上推測是串通投標而拿不出證據證明,憑空指責,供應商一旦抵賴,將難以應付,只能是任心中怒火焚燒,或是等到當圍標串標的供應商之間關系破裂,真相曝光時才能攻破串標堡壘。

二,圍標、串標和陪標成因

供應商之間、供應商與招標采購單位之間進行串通投標,究其根本原因是利益驅動。通過串通投標的“合法”形式,撈取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政府采購活動中串通投標現象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競爭激烈。政府采購不同于其他行業和企業采購,政府信譽好,付款比較及時,供應商和政府采購單位容易溝通,所以政府采購活動越來越受到供應商的關注,參與的熱情空前高漲,我們曾組織一個預算100多萬元的項目,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就達24家。這種供大于求的買方市場,必然形成激烈的競爭,在激烈競爭的形勢下要想獲取政府采購合同,必然競相降價。

二是制度上的漏洞給串通投標以可乘之機。(《政府采購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同時又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這種制度上的漏洞給采購單位和供應商串通投標以可乘之機。比如,一些采購單位往往以保證采購項目的質量和售后服務為由,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貨物必須有生產廠家授權,必須具備何種資質,注冊資金要達到多少萬元,必須有何種業績等等。這些堂而皇之的合法合理要求,實際上暗藏玄機,為意向中的供應商清除障礙,鋪平中標的道路。制度上的缺陷還“唆使”采購單位“哀求”供應商參與陪標。一些軟件、硬件或系統升級項目,為了保持配套或項目的一致性,只能從原供應商處采購,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條件。一方面采購單位不是嫌辦理采購方式變更審批手續復雜,而不愿意辦理采購方式變更審批;另一方面采購監管部門擔心批準單一來源采購存在風險,而不愿意批準。在這種情況下,采購單位非常樂意花錢雇人來陪標或授意原項目供應商去找“托”,保證投標供應商有三家使得在形式上合法。這種做法,助長了串通投標的歪風。

三是評委信用缺失。有的評委專業水平、職業操守、信譽等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要求的差距較大,存在集中采購機構使用和監督管理部門管理脫節的現象。在評標現場有跡象表明評審專家有傾向性,甚至明顯倒戈,采購中心除了提醒、敦促評委恪守職業道德,按照要求獨立發表評審意見外,不能有任何作為,更奈何不了評委。

四是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不夠健全。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存在原則規定多、具體細則少;禁止規定多、配套罰則少;部門規定多、適用規范少。政府采購法》已經施行了五年多,至今沒有出臺實施細則。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雖然有對供應商惡意串通和投標人串通投標應如何處罰的規定,卻沒有給圍標、串標和陪標下過定義,界定哪種情形屬于圍標、串標和陪標,由誰認定,怎么認定。

三、圍標、串標和陪標對策

在招投標活動中尤其是在政府采購領域出現串通投標問題,給政府采購這項陽光工程投下了陰影。有效遏制串通投標現象的發生,必須構建長效機制,完善法律制度,切實從源頭上加大治理力度。

一是要完善法律制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應對圍標、串標和陪標提出認定標準,由誰認定,怎么認定,認定的程序和方法是什么應作出明確規定,并加大處罰力度。應賦予評標委員會認定的權力,凡是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屬于串通投標,并被認定為圍標、串標和陪標的供應商,實行終身禁入制,相關部門在法定媒體上予以公告,以起到震懾作用。法律要明確規定采購單位提出的合理要求的標準是什么,同時,要賦予政府采購中心拒絕采購單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力,堵塞在采購文件編制階段就給供應商提供串標的漏洞。

二是要擴大招標公告范圍。招標公告不能在唯一的媒體上,還應在當地和省級以上媒體,以吸引更多的供應商參與。通常情況下,如果投標供應商在四家以上,串標的成本成倍提高,串標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

三是完善程序。首先取消投標報名、資格預審、集中答疑和現場踏勘,采取不記名方式購買標書、圖紙,最好取消招標文件發售。如果發售招標文件的,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他人透漏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可以實行招標文件網上公示和免費下載,讓廣大供應商充分了解招標各項要求。工程采購要借鑒貨物和服務采購的做法,賦予供應商在一定時限內對招標文件質疑的權力,最大限度消除人為設置投標“陷阱”,搞“對號入座”的現象。其次,嚴格審查招標文件,必要時請專家審查把關和網上公示。第三,實行分段式操作。政府采購中心和中介機構對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審活動和簽訂合同要三人分段操作,編制標書的不組織評審活動,組織評審活動的不組織簽訂合同。第四,在評標方法上下功夫。如果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一個報價幅度,不合理的投標報價將被拒絕。對于貨物和服務項目的招標,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要求,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加大信譽分的權重。第五,嚴格評審。采購人代表及其相關人員可以不出席、不參加具體評審活動,評委在隔離的區域內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獨立評審,不與采購單位人員和供應商發生正面接觸,獨立提出評審意見。有的項目實行評委流水作業,分段評審,一個評委只負責投標文件某一部分的評審。第六,加強對評委的考核。政府采購中心對評委有權進行監督、考核,考核意見直接與今后是否繼續聘請掛鉤。

四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凡是采購單位采購的項目經論證確實屬于必須保證與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的,應批準同意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消除采購單位與供應商串通的條件。

五是加強監督。監督管理部門要全程監督政府采購活動,嚴肅查處串通投標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