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申請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04: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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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申請

雜志社編輯的辭職申請

××××××志社領導:您好!

因本人的追求和新聞理念,與××××秉承的目標發生較激烈沖突、分歧,導致本人和《**》的內容趨向,出現無法調和的矛盾。經過自己的認真思考和再三權衡,現決定,向單位領導提出辭職申請。

根據合同約定,員工辭職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在此本人特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辭職申請。如果單位可以容忍我的“失約”行為,并且認為我的離去確實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也希望單位領導及相關部門能夠盡快批準我的申請。此外,以下幾點想法,權作“人之將走”的肺腑。

第一,我認為××××目前的管理團隊,缺乏統一的新聞理念,沒有成熟的新聞判斷程序,甚至缺少明確的新聞理念植入方式。

第二,作為曾被外界一致看好,能夠繼承南方報系新聞理念衣缽的傳媒,**目前卻在目前強大的政治環境壓力下,沒有找到應該有的智慧。目前管理團隊有太多的焦慮和妥協,唯獨缺少南方報系在大難臨頭時的隱忍和躲閃技巧。

第三,所謂“泛財經”的內容要求,除了管理團隊外,大多記者根本無法全面理解其內容。傍徨、不安和無所適從,現在是記者們最明顯的感覺和心理狀態。因為這個口號太過于抽象,不容易理解———至少我是這樣認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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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因工資太低辭職申請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

能為公司效力是我的榮幸,這是離職前的心聲。在與您共事的這段時間,我得到了很多鍛煉,也學到了很多知識,我衷心地感謝公司和領導的栽培。

但是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生死有命,富貴在天。本來我想在培養我的公司里工作終老,但是生活是殘酷的,巨大的生活壓力迫使我抬起頭來,去遙望那碧藍的天空。這時,我多么羨慕那自由飛翔的小鳥,還有那些坐得起飛機的人啊。每個月的開頭,我會滿心歡喜的拿著微薄的工資去還上個月的欠債,每個月的月中,我為了省錢會努力勒緊褲帶,重復性的,每個月末,生活的本色就變成了借錢和躲債。

人比人得死。這是句俗話,但確實是亙古不變的真理。看著身邊一個個兄弟都出口了,這心里跟火燒似的。看著朋友每月拿著15%的房貼,車貼,5、6百的高溫費,幾千幾萬的獎金,這心里就琢磨著,這人與人的差距咋就這么大?人生數年,彈指一揮間。是的,公司有培訓計劃,有培養機制,公司會盡量把每一位員工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工資會漲的,面包會有的。公務員之家:

考慮到個人職業規劃和未來的發展,我決定提出了辭職申請,由此給公司帶來了不便,我深感抱歉,還望理解!同時希望公司考慮到我的實際情況,準予我離職!離開公司很舍不得,我難忘公司融洽的氣氛,難忘同事之間的真誠和友善。最后,我衷心的祝愿您未來更興旺發達!祝愿各位領導事事順利!因此本人因為個人原因,決定離開已經服務多年的公司。請求領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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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信寫作要求

(一)標題

在申請書第一行正中寫上申請書的名稱。一般辭職申請書由事由和文種名共同構成,即以“辭職申請書”為標題。標題要醒目,字體稍大。

(二)稱呼

要求在標題下一行頂格處寫出接受辭職申請的單位組織或領導人的名稱或姓名稱呼,并在稱呼后加冒號。

(三)正文

正文是申請書的主要部分,正文內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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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辭職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完善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機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第三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市委及市委委托市委組織部管理的干部。第四條市委和市委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辦法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第二章因公辭職第五條黨政領導干部擔任由人大、政協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任期未滿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規定應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第六條領導干部因公辭職,應當在接到市委通知后7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書面申請。第七條因公辭職的領導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擬任職務與現任職務不能同時擔任的,應當在任免機關批準其辭職后,再對外公布其新任職務。第三章自愿辭職第八條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或者公職。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自愿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市委或市委組織部提出辭職申請,并填寫《自愿辭職申請表》。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等情況,同時辭去公職的還應說明辭職后的去向等。(二)市委組織部對干部辭職原因、辭職條件等有關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干部所在單位的意見及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市委或市委組織部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對申請辭去領導職務同時辭去公職的,市委或市委組織部除對是否同意其辭去領導職務作出決定外,還應對是否同意其辭去公職作出決定。(四)市委或市委組織部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市委或市委組織部應當自接到干部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答復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辭職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辭職。第十一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一)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三)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二條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二)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三條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第四章引咎辭職第十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第十五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一)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事件、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負主要領導責任的;(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三)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四)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五)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管理、監督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六)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負主要領導責任的;(七)疏于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九)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第十六條黨政領導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市委或市委組織部提出辭職申請,并填寫《引咎辭職申請表》。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思想認識等。(二)市委組織部對辭職原因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市委或市委組織部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市委或市委組織部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四)市委或市委組織部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市委或市委組織部應當自接到干部引咎辭職申請三個月內予以答復。第十八條任免機關在同意干部引咎辭職后,一般應當將干部引咎辭職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第五章責令辭職第十九條市委或市委組織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市委或市委組織部應當責令其辭職。第二十條責令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市委或市委組織部根據有關事實作出責令干部辭職的決定,并指派專人與干部本人談話。責令干部辭職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及干部所在單位。(二)被責令辭職的干部應當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后15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被責令辭職的干部若對組織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后15日內,向市委或市委組織部提出書面申訴。第二十二條市委或市委組織部接到申訴后,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核查,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及干部所在單位。復議決定仍維持原決定的,干部本人應當在接到復議決定后3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上級黨委(黨組)反映,但應當執行復議決定。第二十三條被責令辭職的領導干部不服從組織決定、拒不辭職的,予以免職或者提請任免機關予以罷免。第六章相關事宜第二十四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市委或市委組織部應當委托市審計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十五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應當自任免機關批準之日起15日內,辦理公務交接等相關手續。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第二十六條黨政領導干部在辭職審批期間或者組織決定其暫緩辭職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第二十七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同時提出辭去公職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的條件。其中,責令辭職的干部同時提出辭去公職的,須按自愿辭去公職的程序辦理。第二十八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干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第七章附則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主要領導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次要領導責任。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年九月十七日市委常委會通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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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辭職暫行制度

**縣科級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科級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科級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科級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各鄉鎮、街道及縣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的工作部門,法院、檢察院的科級領導干部。

第二章因公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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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辭職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因公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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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范的領導干部監督約束機制,努力建設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領導干部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某種原因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因公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三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群眾公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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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辭職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因公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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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辭職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因公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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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辭職工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因公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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