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7 17:01:10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盜竊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入戶盜竊司法認定分析
摘要:入戶盜竊作為盜竊的一種特殊形式在主觀惡性、客觀危險性、危害性等方面都更加嚴重,但是關于入戶的認定卻在理論上和實務中存在爭議,而實踐中入戶盜竊案件卻屢見不鮮,伴隨而來的入戶盜竊都是理論界焦點話題。對此筆者在本文中結合入戶盜竊罪的特點,對入戶盜竊司法認定存在的問題和對策進行了分析,旨在通過本文研究為入戶盜竊罪理論研究提供有益支持,為入戶盜竊司法認定提供科學指引。
關鍵詞:入戶盜竊;特點;司法認定
一、入戶盜竊罪的特點
盜竊犯罪發生率一直以來居高不下,打擊盜竊犯罪從未松懈,盜竊犯罪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而其中最嚴重的一種就是入戶盜竊,入戶盜竊給居民家庭人身及財產安全帶來的危險性較大,對入戶盜竊的立法懲處也更加嚴苛,理論界和司法實務中關于入戶盜竊罪認定也十分重視,以下筆者就從一般特點和獨特性兩方面來進行分析。(一)入戶盜竊罪的一般特點。入戶盜竊罪從特點上來看具有盜竊罪具有的一般特點,從犯罪構成要件角度來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入戶盜竊只要求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二,犯罪客體,入戶盜竊與盜竊罪在侵犯客體方面具有一致性,即公私財物所有權;第三,犯罪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并且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四,犯罪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實施的是以秘密的方式竊取公私財物。(二)入戶盜竊罪的獨有特點。入戶盜竊不但具有一般盜竊罪的特點,還具有其自身特殊性,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一是犯罪地點具有特殊性,既然是入戶盜竊就必然是進入“戶”,結合實踐中入戶盜竊多發地歸類,大多位于城鄉結合地區,此類區域人員復雜,流動性較大;二是犯罪時間大多集中在午夜到凌晨之間,這一時間段人們大多進入深度睡眠狀態,還有上下午九十點、三四點,因為這一時間內許多家庭都上班不在家;三是犯罪手段主要表現為溜門撬鎖、越窗而入,也有一些強行破門破窗的,這也是其社會危害性更加嚴重原因之一;四是犯罪主體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大多是年輕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外來人員,沒有文化、沒有知識技能、沒有穩定收入,他們中很多都是團伙作案,并且很容易發展成團伙。
二、入戶盜竊罪司法認定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入戶盜竊都沒有單獨立法規定為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后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入戶盜竊就可以直接認定為盜竊犯罪,但是理論界和實務中還是對入戶盜竊罪認定有著諸多探討,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關于認定入戶中的“戶”范圍。刑法中關于戶主要使用在入戶盜竊罪、入戶搶劫罪中,關于“戶”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進行過界定,指的是供家庭成員生活且與外界隔離的場所,具有封閉性,所以一般來說對“戶”范圍的界定是進行限縮解釋。同時,還要注意一點,關于入戶盜竊的戶的理解,并不單單從場所概念上來看,還要注意到其隱藏的戶內財產和人身安全保護,所以也可以考慮到保護范圍角度。(二)關于認定入戶盜竊行為人主觀目的。上文提到入戶盜竊犯罪主觀上需是故意切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認定犯罪中這一主觀目的動機的認定是十分重要的,理論中很多學者認為關于主觀目的時間節點認定至關重要,認為只有在入戶之前就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支持入戶的非法性,否則以合法正當理由進入他人所居的戶,但是在入戶后產生犯罪動機,實施了盜竊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入戶盜竊罪。(三)入戶盜竊罪的犯罪競合。在新的刑法修訂中將入戶盜竊幾種情形分別單獨規定了罪名,除了本文所分析的入戶盜竊,還有攜帶兇器盜竊,實踐中經常會有入戶盜竊行為人攜帶兇器,這就使得在認定中往往存在一定困難,筆者認為應當從犯罪著手進行分析,通常來說如果入戶盜竊并攜帶了兇器并威脅到了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視為攜帶兇器盜竊,而入戶盜竊則是從行為人進入戶內開始。入戶盜竊還與非法侵入住宅罪存在著競合,非法侵入住宅是行為人未經特人許可而進入他人住宅或者進入他人住宅后被要求退出而無故拒不退出的行為,在入戶盜竊中有時由于各種因素導致不能實施盜竊,構成入戶盜竊罪未遂,但是其行為此時也符合非法侵入住宅情形,形成兩者之間競合,筆者認為這是典型的想象競合,按照處理原則應當從一重罪處,還是應當按照入戶盜竊未遂處。(四)入戶盜竊罪轉化的認定。行為人實施入戶盜竊,在進入住宅后可能因為被發現而對住宅內的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此時就有可能轉化為搶劫犯罪,但是對這種轉化型犯罪一定要非常謹慎,尤其是入戶盜竊行為人在住宅內的行為轉化有可能就是入戶搶劫,其定罪量刑都是非常嚴苛的。
盜竊欠條刑法問題分析
摘要:盜竊罪是一種普遍存在的財產型犯罪,近年以來,盜竊罪的犯罪形式也不斷發生演變,關于盜竊欠條這種新型的犯罪形式研究引人注目。本文從盜竊罪的法益保護出發,圍繞欠條的相關性質進行分析,探究了盜竊欠條的刑法若干問題并進行評價。
關鍵詞:盜竊;欠條;財產性利益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各種侵犯財產型犯罪案件的犯罪形式也層出不窮。盜竊罪是侵犯財產型犯罪的典型代表之一,近年來關于盜竊欠條這種犯罪形式的討論研究也成為了熱點。與德國、日本等國家將侵犯財產型犯罪中的財產界定為財產和財產性利益不同,我國刑法在侵犯財產型犯罪的篇章中,將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抽象規定為“公私財物”,對于財物范圍缺乏更深層次的解釋。在盜竊欠條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關于被盜欠條是否屬于我國“公私財物”的范圍,直接決定了案件的性質。
一、盜竊罪的法益保護
眾所周知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1]關于盜竊罪保護的法益,筆者比較支持占有說。所謂占有是指行為人對財物事實上的支配,這里的支配既包括對財物的直接的或現實的持有、監視和看管等物理力之管控,也包括社會一般觀念認同的支配狀態同樣認為是對財物的占有。[2]盜竊罪保護的是公民對合法財產的占有權不受侵犯,一旦盜竊者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不法行為使得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產脫離了他人的控制,就可能構成盜竊罪。
二、欠條的定性問題分析
盜竊罪侵權探討論文
摘要:大陸法系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刑法學者,對盜竊他人占有的本人財物的行為的認定有很大爭議。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此類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對此國內學界也是眾說紛紜,并引發了關于盜竊罪客體的爭論。關鍵詞:盜竊罪;客體;所有權;占有1國內學界的爭議1.1“所有權說”“所有權說”認為: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這也是刑法的通說。在談到盜竊罪的客體時,馬克思關于盜竊林木的行為的精彩論述成為被引用的經典,“犯罪行為的實質并不在于侵害了作為某種物質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國家神經——所有權本身。”盜竊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然后進行索賠,讓他人遭受了財產損失,實際上侵犯了財產所有權,符合盜竊罪的實質要件,因而應以盜竊罪論處。(1)從犯罪客體方面講,被告的行為并未侵犯所有權,即未侵犯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卻構成盜竊罪。甲竊取的車輛是自己的,而乙只有使用權。顯然,被告的竊取行為沒有侵犯他人的所有權。即使是被害人因賠償而受損,其損失的也并不是被盜物品,而是賠償金,賠償金并非被告竊取的對象,賠償金所有權與被盜財物所有權雖然在價值上可比較甚至是等量的,但在權利主體和標的上則是完全不同的。(2)從故意犯罪形態上看,行為完成時仍不能成立盜竊罪既遂。甲將車盜走后,乙告知丟車,這時如果甲直接表明是自己將車偷開回來了,則沒有造成任何損失,顯然不可能構成盜竊罪。但根據前面的論述,其將車盜走無疑已屬盜竊既遂。其實這種說法把既遂后發生的情形作為“應以盜竊罪論處”的前提條件,有倒果為因之嫌。(3)從刑罰裁量的角度出發,盜竊罪以“數額”作為量刑的主要依據。根據“所有權說”的觀點,被告的行為使他人承擔賠償責任而致財產損失,在本質上是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應以他人的賠償額而非被盜物品價值作為盜竊罪的“數額”。這與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及司法實務相矛盾,況且對被告盜竊罪的量刑完全由被害人賠償的數額來決定,實在難以解釋。1.2“占有說”由于“所有權說”最大的癥結在于:行為并沒有侵犯所有權卻被認定為盜竊罪。相對而言,“占有說”的思路自然就是:沒有侵犯所有權也能構成盜竊罪。主要觀點是:盜竊罪的法益不應限于所有權,而應首先是財產所有權及其他本權(包括他物權及債權,他物權又包括占有權,這是一種合法占有),其次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的占有(這是一種事實占有,不同于合法占有)。當自己所有的財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時,他人對財物的占有就是財產犯的法益,因此,行為人盜竊他人占有的該財物,當然成立盜竊罪。簡言之,占有亦屬盜竊罪法益,前案雖未侵犯所有權但侵犯占有,故應認定為盜竊罪。此“占有說”不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而可以有效地打擊犯罪。這種觀點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為什么將此類行為認定為盜竊罪,也回避了“所有權說”的尷尬。但在本案中,甲如果自行取回車,然后又告訴乙車已取回,其行為并不具備嚴重的或應受刑罰懲罰的社會危害性。但根據“占有說”的觀點,甲將不可避免地被認定為盜竊罪。在我國實際生活中,無故占有他人財產不返還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此時的“占有”無疑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在此,所有權人不得已而將財產偷回的行為要定為盜竊罪,情理上很難說得過去,并且對這種情形一律要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無論是對公民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來講,還是對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任務而言,都是一項不小的負擔,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整個社會法律意識的發展水平。最重要的是,“占有說”將使盜竊罪主觀上不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我國盜竊罪的傳統定義全面瓦解,這恐怕是持“占有說”的學者也不愿意看到的。2基于我國刑法的理解與分析“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沒有缺陷。因此,發現法律的缺陷并非是什么成就,將有缺陷的解釋成沒有缺陷的才是智慧”。正是基于此,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在我國刑法的范疇內,在不違背我國刑法的原則和精神的條件下對這些問題加以探討。在本案中,所有權說與占有說的爭論并不能解決問題。對此有學者提出對這種行為作無罪處理,對此筆者認為是值得商榷的。這畢竟是一種破壞法律秩序的行為,如不加以打擊,難免輕縱犯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實際上,在我國刑法的范疇下,我們是可以解決這一問題的。在此,筆者同意國內有些學者的意見,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應當是事實上的“占有本身”。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總是處于一定的狀態之下。因此,與其說法律保護的是一種占有事實,不如說法律保護的是一種穩定的、靜態的占有狀態。這里我們所論述的是對合法占有的侵犯。對于非法占有而言,這一觀點同樣可以解釋。但有一點必須注意,對于非法占有,我們承認其為盜竊罪的客體并不是因為非法占有本身是一種合法權益,而是因為其代表了現存的將要為法律所規范的事實狀態,任何人對之加以侵犯都可能構成犯罪。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其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限制了盜竊罪成立的條件。由此可見,不需要提什么新的理論,從刑法的本土資源出發,我們就可以解決這一問題。本案中,甲將自己的摩托車借給乙使用,而后又偷偷取回,如果并未再向乙索要賠償。此時,甲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摩托車的目的,雖然其可能違約,但這是民法調整的范圍,而非刑法關注的對象。而甲將摩托車秘密取回后藏匿,又向乙索要賠償,此時甲便有非法占有該摩托車的目的,就應當構成盜竊罪。我國刑法采用非法占有說。該說認為盜竊罪的犯罪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盜竊罪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首先表現為對他人財物占有權的侵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簡單地說,就是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胺欠ā?,通常認為是指缺乏正當的理由、根據,既包括為法律所禁止,又包括為一般社會觀念所不允許?!罢加小?,往往僅指事實上的占有內容,盜竊犯只希望將財物置于自己的實際控制之下,為事實上的使用和處分創造條件。占有目的,僅指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和追求,決定著行為的方向,但并非客觀行為的完成標志,盜竊行為的完成標志只能是使財物脫離原所有人和占有人的控制。3結語綜上所述,盜竊罪的客體應當是財物的他人占有,同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時,對侵犯他人財物所有權僅持放任態度,即不管是誰的財物都進行竊取,其針對的直接對象是占有本身,即直接指向被他人占有的財物,目的也是非法轉移占有。在這中間,行為人更強烈地侵犯的是對被占有財物的財產秩序的保護,即刑法對占有本身的保護。這更加強了盜竊罪的侵犯客體是占有關系這一論點的力度。有學者還認為作為法律制度的所有權就是一種廣義的所有權。在此,所有權只是一種抽象的權利,而現代社會里財物的經濟效益主要是由對財物的占有、管理而取得的。因此為了保護所有權,首先必須保護占有本身。從刑法自身所追求的秩序價值來看也應認為盜竊罪的侵犯客體是占有本身。
法經濟學盜竊犯罪預防研究
一、法經濟學視域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法
法經濟學是法學與經濟學的交叉學科,主要用經濟學理論分析法學,其中成本-效益分析法是經典分析范式。成本-效益分析法是通過比較項目的全部成本和效益來評估項目價值的一種經濟決策方法。它的基本原理是:針對支出目標,提出若干實現方案,運用技術方法,計算出每種方案的成本和收益,通過比較方法,選擇最優的決策方案。成本-效益分析法在法學中的運用就是分析法律行為的成本以及社會實效。以監獄為例,既要考慮罪犯的生活成本、監獄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酬等支出,也要考慮罪犯的勞動產出、改良效果以及對社會秩序的維護等效益,從而衡量監獄的價值。本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研究盜竊,就是將行為人假設為理性的經濟人,將盜竊視為特殊的“經濟行為”,研究盜竊的成本與效益,并指導盜竊預防。
二、成本-效益分析法運用于盜竊犯罪預防的可行性與局限性
盜竊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以平和手段轉移占有的行為。盜竊罪的財產犯罪性質使得盜竊預防有別于人身犯罪的預防。在人身犯罪中,行為人往往為了報復、泄憤而剝奪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動機萌發于極度激化的矛盾,行為人實施侵害時受非理性因素的影響。而盜竊犯罪是為了獲得財物,具有貪利性,源于較緩和的矛盾。因此,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時,會冷靜思考,理性分析,擇優選擇。因此盜竊是理性行為。經濟行為也是受利益驅動的理性行為。因此盜竊行為與經濟行為有共同性。法經濟學跨越了法學與經濟學,為運用經濟學原理分析法學問題搭建了橋梁,可借助法經濟學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分析盜竊。當然,運用法經濟學的成本-效益范式分析盜竊有一定局限性。首先,在法經濟學中,行為人被假設為理性的“經濟人”,是理智的,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終極目標,不會感性行事①。而現實中的人受智力和情感影響,不可能完全理性。其次,成本-效益分析法對分析對象進行量化,用數學公式進行分析,取最優解。而分析盜竊時,很難將全部成本和效益量化。所以,對盜竊行為的成本-效益分析,是借助成本-效益的思維方式進行分析。為了盡量克制該局限性,研究中將更加注重社會調查和實務資料的運用,減少理論與實際的差距,使研究結果接近社會真實。
三、盜竊行為的成本-效益分析
盜竊行為的成本有道德成本,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成本,刑罰成本。道德成本是指盜竊行為遭受道德譴責的可能性。盜竊犯是自然犯,與法定犯相比,公眾對自然犯有更明確的價值判斷。因此,行為人遭受道德譴責的風險很大。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成本是指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盜竊的否定性評價。當盜竊失敗后,行為人要返還“贓物”,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會受治安管理處罰。刑罰成本是指刑法對盜竊的否定性評價。我國對盜竊罪的刑罰有財產刑和自由刑,財產刑是罰金和沒收財產,自由刑是限制人身自由。盜竊行為的效益分析。盜竊行為的收益有顯性收益和潛在收益。顯性收益指盜竊成功獲得的贓物。潛在收益是指行為人積累的經驗以及反偵察能力,該收益像長期投資,通過提高日后盜竊成功率實現收益。由于刑罰只能改造價值觀念,潛在收益能一直為行為人使用。盜竊行為的盈虧模式。當盜竊失敗,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刑罰時,收益為負值,是虧本的。當盜竊僅觸犯民法時,要退還贓物,可計算的收益為零,表面上沒虧損,但計入道德、勞動力等成本,實際是虧損的。盜竊成功時,行為人無疑是盈利的,而且獲利頗豐,因為盜竊行為可以說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
預防校園盜竊犯罪環境設計論文
一、利用環境設計來預防校園盜竊犯罪的必要性
校園是一個學生學習和生活的場所,本應該有一個安靜且良好的環境,但是近幾年來學校校園里的盜竊事件卻頻頻發生,影響了學生正常的生活和學習。校園的治安環境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方面,無論是從國家懲治犯罪的打擊重點出發,還是從學校自身發展的管理體制來講,校園治安環境似乎都沒有被真正的重視起來。校園盜竊犯罪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相比,社會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險性都較小,但是造成的影響以及發展的潛在性卻更為嚴重。校園盜竊犯罪針對的對象是在校的學生,對他們而言,不僅損失了財物,而且容易形成對周圍環境的不安全感或恐懼感,嚴重影響了平日的學習和生活。所以,如何預防校園盜竊犯罪應該是學校和全社會的當務之急。根據犯罪學的觀點,犯罪行為的發生有四個必要環節:潛在犯罪人、犯罪對象、適宜的作案環境和適宜的作案時機。什么時候實施犯罪、在哪里實施犯罪、如何實施犯罪等這些都與周邊環境息息相關,因此,如果對可能發生犯罪的地點實施有針對性的規劃和設計,使其不具備犯罪的條件,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發揮抑制犯罪的作用。但是我國傳統的犯罪學預防并沒有注意到這一點,而是把預防犯罪發生的重點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是通過刑罰懲罰制裁犯罪的威懾力來震懾潛在的犯罪,第二是降低甚至消除民眾的犯罪動機,這種效果往往通過長期的教育是民眾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比如在家庭教育上從小進行道德教育,在學校教育上強制性地進行道德教育、紀律教育等。然而,美國克拉克教授認為環境是很大的犯罪誘因。以上兩種方式固然能夠起到一定的預防犯罪發生的作用,但都只注意到了對潛在犯罪人的預防,而忽視了對引發犯罪發生的環境因素的作用,筆者認為,對潛在犯罪進行有效預防與對犯罪環境進行設計規劃應當進行有機結合,才可以有效地預防犯罪。傳統的觀點認為犯罪預防的環境方面主要依靠門、窗、墻壁等實物,然而其實這是片面的。眾所周知,犯罪的實施分為產生犯罪動機與目的、著手實施犯罪兩個階段。依靠門、窗、墻壁等實物僅僅是犯罪環境預防的一部分,這些實物只是通過設置物質來阻止犯罪行為,這并不是主動的預防犯罪。犯罪預防的環境設計還包涵更深層面的防衛:也就是通過環境告訴潛在的犯罪分子———如果在這里實施犯罪存在很大的難度和很高的被發現風險,通過這種方式來使犯罪分子放棄實施犯罪的念頭從而抑制犯罪。顯然,這是一種更為積極主動及有效的方法。簡言之,從校園環境設計出發來預防校園盜竊犯罪的發生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利用環境設計來預防校園盜竊犯罪的可行性
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犯罪問題由于城市化而日益嚴重,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質疑傳統的環境設計,一些理論學家開始提出新的城市規劃以及如何改造公共及私有空間,比如簡•雅各布斯提出要加強監視公共空間,奧斯卡•紐曼提出通過建筑來減少易于犯罪的空間。直到20世紀70年代,犯罪學家雷•杰佛瑞在一書中提出應當注重事前對犯罪的預防來降低犯罪,而不是通過事后處罰犯罪來抑制犯罪,首次提出“犯罪預防性環境設計”的概念。這一理論在西方國家被較廣泛地運用,然而在我國的運用卻并不十分成熟。校園環境是社會環境的一個重要方面,犯罪預防性環境設計理論的發展和成熟以及該理論在社區規劃和建筑設計的成功經驗表明,合理地設計、規劃校園環境可以有效地抑制校園犯罪,增強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度。
三、校園盜竊犯罪預防的環境設計體系研究
校園盜竊犯罪采用的行為方式并不復雜,即表現為乘人不備,秘密竊取。多發的地點是寢室、教室、圖書館等處。這些地點大多缺少學校專門人員的監管,學生在這些地點學習或是活動的時候又缺乏警惕性。多發的時間多出現在無人目睹犯罪行為的空白時間,例如寢室同學外出活動但忘記鎖門、課間休息離開教室卻將物品放在教室內,以上看似短暫的時間卻為盜竊犯罪的實施提供了適宜的時機,使得犯罪分子有機可乘。校園盜竊既有盜竊行為的共性,但因其犯罪環境的特殊性也有其本身的特地,因此我們在進行校園盜竊預防性環境設計規劃時應當基于校園盜竊的特點。筆者認為,校園盜竊預防性環境設計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盜竊罪中秘密竊取行為分析論文
一、秘密竊取行為中秘密的含義
這里的秘密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秘密,而是有其特定含義的。首先,所謂的秘密并不是對任何人的秘密,而只是針對竊取的當時財物的控制人而言的。其次,所謂秘密只不過是行為人主觀上的自我認識,也就是說行為人自認為財產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沒有發覺其竊取財物的行為,對秘密竊取的成立并無影響。基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與客觀事實的關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為財物控制人沒有發現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財物控制人真的沒有發現,此類行為是最典型的秘密竊取行為。第二,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以為財物控制人沒有發現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已經發現了行為人的行為,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掩耳盜鈴”行為。此類行為仍為秘密竊取,控制者的發現對行為人的秘密竊取沒有影響。第三,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為財物控制人已經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并沒有發現其不法行為,此類行為盡管控制者沒有發現,但是已不再是秘密竊取行為。第四,行為人在盜竊走財物時自認為控制者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真的發現了其不法占有行為,此類行為當然已不再是秘密竊取,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此種行為是較典型的搶奪行為,應認定為搶奪罪。在前面兩條所談到的秘密性,必須貫穿于行為人盜竊財物的全過程。如果在秘密竊取的過程中,行為人的行為被財物控制人發覺,行為人馬上公開奪取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這已經超出了秘密竊取的范圍,應認定為搶奪罪或搶劫罪。但是,這種秘密性只需保持到行為人對財物取得了控制權,即使被控制人發覺而持物逃走,也不能否定秘密竊取行為的成立。但是有一點是應當值得注意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了轉化型犯罪,即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行為人取得財物的行為是秘密竊取,但因其取得財物后而采取了行為的暴力性,刑法上采取了另外的評價標準,定其為搶劫罪。這是一種罪的轉化規定。
二、秘密竊取與財物控制支配關系
所謂秘密竊取就是以秘密的非法的手段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支配關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一個新的非法支配關系。也就是說完整的竊取行為包括兩個行為過程,首先是行為人必須先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其次是行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其中,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是竊取行為的第一步,行為人也只有首先完成這第一步,他才有可能進一步建立起對財物的新的控制支配關系。由于對財物控制方式存在不同,導致了竊取行為的第一步;即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也會因財物的性質不同而存有程度上的差異,有的可能是徹底破壞,有的可能不是徹底破壞,但這些都不影響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行為人破壞了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以后,新的控制支配關系也就開始形成了。但是如何才能算是已經建立了新的控制支配關系呢?一般的說,如果行為人由于其行為而使其本人或第三人已經對他人所控制支配的財物獲得事實上的控制支配力,并且使原來的控制者不能再行使控制支配力,或者至少原控制者對財物控制支配力的行使顯然受到阻卻時,就可以說對財物的新的控制支配關系已經建立。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直接決定著秘密竊取的存在。如果行為人取得的財物與他人根本就不存在控制支配關系,則根本談不上對該財物的竊取。但是又應如何判斷他人對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的存在呢?從一般意義上講,只要主體在事實上對財物擁有了控制力,則主體與財物之間就可以形成控制支配關系,至于這種控制支配力是合法還是非法可以在所不問。有時,盡管主體對財物可能是非法控制支配,行為人也仍可以對其取得而成立秘密竊取,如秘密竊取他人控制的贓物、違禁品等。由于具體財物的種類繁多,物質性質的各不相同,控制人與財物的法律關系也是各有差異的,所以對具體財物的控制支配關系的判斷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而必須以財物為基礎,綜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社會生活習慣、常識等綜合加以判斷。
三、秘密竊取手段的類型
盜竊罪在法律適用中的問題研究
摘要:盡管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文明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發展,但是盜竊現象在當下的社會仍然存在,盜竊罪嚴重危害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也對社會安全造成威脅,本文主要對盜竊罪及盜竊罪的法律適用的相關問題展開討論。
關鍵詞:盜竊罪;法律規定;法律適用
一、盜竊罪概述
(一)盜竊罪的含義及構成條件
自古以來盜竊罪就是國家法律設定中的一個關鍵項目,因為盜竊的行為并沒有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而減少。盜竊無論是從法律上來講還是從社會文明認知的角度上來看都是非法奪取或占據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非法也即未經他人同意或在他人不知道的情況下,盜竊罪在我們國家是案發率最高的一種犯罪行為,而且該行為對社會安全和穩定,對人們的正常生活都有著非常嚴重的影響,嚴重的甚至會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由于盜竊行為發生的范圍過于廣泛,盜竊罪的構成要素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界定,但是基本的構成條件是明確的,盜竊罪的構成條件就是,偷盜人在物主不知道的情況下,非法獲取他人財物,只要具備這兩個條件,該行為就可以被認定為盜竊。
(二)盜竊罪的本質特征
網絡平臺盜竊罪與詐騙罪區別研究
【摘要】本文介紹了網絡詐騙罪、網絡盜竊罪的概念及其特征,分別闡釋了“處分過程”、“機器和計算機系統不能成為詐騙罪的受騙者”、“財產性利益的性質”這幾個關鍵理論支撐點,同時認為將盜竊罪的對象擴大解釋到包含財產性利益的基礎上,我國刑法就沒有必要新增設“計算機詐騙罪”與“計算機盜竊罪”。
【關鍵詞】網絡平臺;盜竊罪;詐騙罪;區別;處分過程
隨著計算機系統及互聯網領域的發展,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在互聯網平臺或利用計算機系統非法獲取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案件,對于這類新興案件,常常容易出現到底是定盜竊罪還是詐騙罪的爭議。本文主要分析了這兩種犯罪的特征、構成及其區分點,在探究的同時也希望理論界能有更多此類研究和觀點,以對司法實踐處理這類新型犯罪有所指引。
一、網絡詐騙犯罪與網絡盜竊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1、網絡詐騙犯罪的概念及特征。“網絡詐騙罪”現階段還不屬于我國刑法規范意義內的一個罪名,同“網絡犯罪”一樣,都是依據犯罪學和司法實踐,進行歸類定性的一種犯罪類型。結合詐騙罪的定義,可以將網絡詐騙罪概括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包含財產性利益)的行為。[1]互聯網的特性決定了網絡詐騙犯罪的隱蔽性、突破地域限制、侵害范圍廣、詐騙方式層出不窮、詐騙犯罪團伙化、產業化的發展等特征,因此網絡詐騙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偵破難度較大。2、網絡盜竊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與上文中網絡詐騙犯罪一樣,我國目前沒有網絡盜竊罪這一罪名。結合司法實踐經驗以及計算機網絡知識,網絡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加密、編程、解碼以及其他計算機網絡技術或電子金融轉賬服務系統,在計算機網絡平臺上非法獲取電子資金、財產性利益或盜用電信服務的行為。[2]相比于傳統盜竊罪,網絡盜竊罪的概念重在突出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作案手段或侵犯的對象。網絡盜竊犯罪可以理解為盜竊罪中的一種特殊類型,其特殊性有:第一,犯罪構成的客體常常是他人的電子資金或電子貨幣、電信服務以及虛擬財產等財產性利益;第二,犯罪構成的行為常常是利用計算機系統漏洞、編程、解密以及其他計算機網絡技術或電子金融轉賬系統,在計算機網絡平臺上竊取電子資金、財產性利益或盜用電信服務的行為;第三,犯罪構成的主體往往具有高智商或過人的計算機網絡技能,其受教育程度明顯高于一般盜竊犯罪的主體。
二、網絡平臺中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電力設施盜竊整頓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2012年4月27日召開的全省電力設施保護和反竊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嚴厲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和盜竊電能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電網安全可靠運行和正常供用電秩序,決定從2012年6月1日起至12月30日止,在全縣范圍內組織開展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和盜竊電能專項行動工作。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以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嚴厲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和盜竊電能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重點,堅持“依法治電”和“打防并舉”的方針,按照“組織到位,職責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合作到位”的工作原則,采取宣傳發動、集中普查、重點突破、組織督查等工作方法,在全縣范圍內廣泛開展糾正違章用電,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和盜竊電能的違法犯罪活動,查處損壞、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各種行為,創造良好供用電環境,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電力保障。
二、整治目標
總目標是: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圍,對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和施工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經貿委、公安等部門和電力企業緊密合作的長效機制,依法有效打擊和防范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盜竊電能的違法犯罪活動。
具體目標是:
電力設施盜竊經驗交流
都勻電網在歷經一起又一起“人禍”之后,自**年6月再次增加群眾護線人數,縮短巡線周期,積極開展狀態巡線,加大了群防外力破壞電網安全的力度,使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大大減少。**年未發生因盜竊引起的線路倒桿事故,群防群治對遏制外力破壞電力設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電力設施被盜嚴重,電網安全時時受到威脅
翻開都勻電網電力設施被盜案件統計表,映入眼簾的是一串串令人觸目驚心的數據。
**年至今,都勻電網35千伏以上電力設施被盜案件518起,35千伏以下案件372起,盜竊案件占外力破壞案件的80%。其中被盜竊和破壞35千伏及以上高壓線路17.5公里,中、低壓配電線路113公里,倒桿21基,盜竊塔材213件、破壞配電變壓器136臺,破壞通信光纜1.5千米。因盜竊電力設施引起的停電120起,引起35千伏以上線路跳閘213起,占外力破壞跳閘總數的12%,直接經濟損失588.91萬元。僅2003年12月發生在福泉的盜竊拉線一案,就造成110千伏兩條線路倒桿、燒毀ADSS電力光纜、燒毀倒桿地段346畝生態林的嚴重后果,直接經濟損失108萬元。
說起線路護區防護,總讓人感覺到是個頭疼的工作,所有的線路、設備都在戶外郊區,盜竊電力設施的行為隱蔽無常,防不勝防,如何做好線路防護工作成為保證電網安全亟待解決的難題。
群眾護線有效預防盜竊案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