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7: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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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公共利益的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長期以來作為政治、法律領域所爭論的核心概念,它往往被視為權力正當性的來源、行為價值判斷的基礎、法律保護的目標,而被人們所廣泛引用和信仰。然而,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卻一直缺乏明確、一致的觀點,它被形容為一個空瓶子,在不同的時期承載著不同的內容;它的邊界和內涵可謂人言人殊,角度不同而見解各異;它更被視為一個虛空的概念,即沒有人相信公共利益的存在,除非它符合自己的利益。正是由于公共利益的抽象、動態和不確定,使得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成為學界與實務界所爭論的一個難點、焦點問題。
然而,目前法學界對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研究多傾向于敘事宏大的價值分析和邏輯判斷,法律實務中的界定角度也往往側重于定性分析和規范界定,忽視了對公共利益的定量分析和實證界定,這使得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制度設計與運行既缺乏一定合理性,又難以提供一個具有操作性的立法和司法標淮。
由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體現著對稀缺資源的權屬劃分,其界定的過程反映著行為主體的動態博弈,因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不僅需要概念辨析和價值判斷的宏觀、靜態、定性研究,更加需要進行利益衡量、行為抉擇的微觀、動態、定量分析。正如著名公共政策研究學者休斯所言,"相對于含糊不清的公共行政理論來說,經濟學理論是精確的,具有可預測性的,經驗主義的,并且是建立在解釋人們如何行動的激勵理論之上的"。據此,本文嘗試以法律經濟學作為主要分析工具來對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加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為什么要對公共利益進行法律界定
(一)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現狀
盡管公共利益一詞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出現的頻率很高,眾多法律規范開宗明義地闡明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是,由于現行法律對公共利益缺乏清晰界定,使得對公共利益的合法界定成本高昂,障礙眾多,這在現實中集中表現為公共利益界定的兩種極端化傾向:一種是濫用和盜用公共利益之名來徇私牟利的公共利益的泛化;一種是缺乏參與渠道、救濟途徑和保護力度的公共利益的虛化。
赦免權的法律界定論文
論文關鍵詞:赦免權憲法權力
論文摘要:赦免權是一個由來已久的話題,存在于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之中。赦免在最初是一種由君王行使,用以彰顯皇恩的恩賜制度,是君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時間的推演,近現代意義上的赦免作為一種國家權力,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最高國家機關以政令或者法案的方式頒布的免除或者減輕犯罪人罪刑的法律制度,多由憲法或者憲法性法律進行規范。然而無論是在理論研究中,還是在實際操作層面上,赦免權都處于一個十分尷尬的境地。在法學理論研究中,憲法學、刑法學,都在有意無意的忽視對赦免權的研究,本丈僅就赦免的含叉以及法律上的規定性加以簡單的介紹分析。
一、近現代意義上赦免權的含義
隨著時間的推移,在赦免制度漫長的發展歷程中,赦免權的內涵不斷發生變化。近現代意義上的赦免的含義,國內外理論界的觀點雖有所不同,但究其本質,并無太大差異。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幾種。第一,認為赦免是由國家對犯罪分子免除其罪與刑的一種刑法制度。第二,認為赦免是指以國家的名義對己經確認為有罪的人免除其罪與刑或者雖然不能免除其罪,但是免除或者減輕其刑罰的一種制度。第三,認為赦免通常是指國家對犯罪人免除或減輕其刑罰的一種制度。第四,認為赦免是指行政權根據法律規定,而介入刑事司法,以舍棄法律規定之刑事追訴與處罰。第五,認為赦免權是國家元首依其特權作為變更罪刑之行政處分。第六,認為所謂赦免是指國家對某些犯罪的犯罪人,免除其罪和刑或者雖然不能免除其罪但是免除或者減輕其刑的制度。
在上述觀點中,有的將赦免定性為刑法制度,有的將赦免定性為一種由國家元首依特權作出的一項行政處分。認為赦免屬于一種刑法制度的理由在于,赦免的對象是犯罪人,赦免的結果總是刑罰權的某一具體權能的喪失,從而導致罪或刑的消滅,而且赦免命令往往要由司法機關來具體執行,因而各國都把赦免制度納入刑法學的研究領域。而認為赦免屬于~種行政處分的理由,在基于赦免制度一般由國家元首或行政首腦根據其行政權而命令實施。上述觀點中,雖然明確了適用對象以及赦免的效果,但是不無例外地忽略了適用主體和適用程序。
筆者認為,赦免雖然作為一種刑罰消滅制度而存在,但究其實質,赦免制度并不應局限于刑事法領域,而應當從近代憲政與法治制度中探討其法律性質雖然赦免的法律適用是以犯罪為前提,適用對象是犯罪人的犯罪或其刑罰,但是應當看到赦免作為一種權力,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最高國家機關以政令或者法案的方式頒布。近現代憲法對赦免制度的規定,使赦免權的運用與憲法對國家權力的配置相關聯。這使得赦免由一個純粹的刑法問題上升為憲法問題。因此更為準確而言,赦免制度應當是一個憲法問題,應當由憲法或者憲法性法律進行規范。而將赦免制度歸位于一種行政處分也是不確切的。正如立法權,制定的法律雖然需要國家元首加以簽署頒布,但這并不意味著它是行政權?;谝陨险J識,筆者認為,所謂赦免權,是指由憲法或者憲法性法律進行規范的,由國家元首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以政令或者法案的方式頒布的免除或者減輕犯罪人罪刑的權力。
收購者法律界定論文
1、收購人的權利
收購人的權利包括一般權利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兩種。
(1)一般權利。一般權利是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權利主要表現為,其作為投資者和收購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而不應受到侵害。具體來說,收購人同時也是證券市場上的股權投資者,應當與一般投資者享有平等的權利,不應有凌駕于一般投資者之上的特權,但應當維護他作為一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作為收購人,有權利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發動和實施上市公司收購,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2)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A、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選擇(在要約收購時)或協商選擇(在協議收購時)收購支付方式。B、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和要求,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在協議收購時)和過戶登記手續。C、收購人取消收購計劃,未涉及不當行為調查的,可以申請解除對履約保證金的凍結或者對證券的保管。D、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限內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更改收購要約條件。E、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收購方式。F、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后,可以按規定申請取消收購計劃。G、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和取得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權利。H、在出現競爭要約時,所有要約收購人享有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公平對待的權利。
2、收購人的義務
同樣,收購人的義務也包括一般義務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兩種。
介紹賄賂人財物的法律界定詮釋
【論文關鍵詞】介紹賄賂;行賄罪;受賄罪
【論文摘要】作者結合一個典型案例,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和刑法的有關規定認為,請托人給介紹賄賂人財物,如果介紹賄賂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則不構成受賄罪,請托人也不構成行賄罪。
案情:
當事人王某系故意傷害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某縣公安局看守所,王某之前就認識該縣公安分局主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長沈某。王某經審判后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判決生效后送監獄服刑前的某天,王某找到沈某說,我經過醫院檢查有傳染病,聽說你有個親戚是監獄的領導,我給你準備20萬元,給你親戚準備100萬元,看能不能讓你親戚幫我辦一個監獄的拒收證明好向法院申請監外執行。沈某答應去找親戚試試。王某為了辦理拒收證明讓人給沈某送去了120萬元現金。沈某找到了任監獄主管領導的自己的表弟說明了自己的請求。結果沈某的表弟沒有同意辦理。沈某回來后就對王某說事情辦不成,你讓人把錢拿走吧。王某考慮到沈某是主管看守所的局長,沒準以后辦監外執行還用得找他。就對去取錢的辦事人員說:“沈某也給咱跑腿了,以后這事還要他幫忙,給他留下10萬吧”。這樣王某就給沈某留下了10萬,拿回來110萬元。
后檢察機關指控沈某受賄10萬元,構成受賄罪,指控王某構成行賄罪。
問題:
內幕交易概念法律界定分析論文
摘要:德國法律以邏輯嚴謹和偏重理論稱著于世,同時德國對于內幕交易一直持消極態度,反對禁止內幕交易。由于歐洲統一體之需,德國也走上禁止內幕交易之路。鑒于德國人的邏輯思維特點,對于他們的內幕交易法做概括性分析是必要的,希望以他山之玉照見自身。
關鍵詞:德國內幕交易證券預防和監督罰則
簡介
證券市場從其誕生起,就有著調整規范。并隨著其發展針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不同的發展模式。有以國家集中統一監管為模式的,也有以靠證券市場的參與者進行自我監管,并通過一些間接的法規來制約市場活動的自律模式。德國根據其市場之實況及政府調控方式采取自律模式?!皩ψC券市場的管理實行聯邦政府制定和頒布證券法規,各州政府負責實施監督管理。與以交易所委員會、證券審批委員會和公職經紀人協會等自律管理相結合的證券管理體制?!盵1](P.424-425)盡管自律模式因其特點形成一定優點,但同時也存在缺陷。德國由于側重強調自律與自愿的方式,法律的強制性不足,所以雖有比較完善的監管體制和法律體系,卻對市場參與者保護不夠。同時基于自律模式的缺陷及其所遭非議,德國也漸向集中監管模式靠近。①字串5
內幕交易的歷史幾乎可溯追到證券交易的伊始。對于內幕交易的看法也一直存在爭議。時至今日在各國之間、各經濟學家和法學家之間存在不同意見。德國一貫反對禁止內幕交易。但隨著美國首開禁止內幕交易以來,其規制內幕交易的價值日益獲得各國監管機構的重視,禁止內幕交易已成為各國立法的普遍趨勢。德國也放棄其反對禁止內幕交易的一貫立場,接受了歐盟的《內幕交易指令》。②并于1994年7月26日通過《德國有價證券交易法》。該法的第三章專列一章來規定有關內幕交易的行為。還在第六章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罰則做出規定。鑒于德國為大陸法系國家主要代表之一,與我國法體系與鏡照作用,特將其拿出來作此剖析。
內幕交易相關概念的法律界定
身份權中親屬權的法律界定論文
摘要:在梳理親屬權與身份權關系基礎上,筆者認為親屬權屬于身份權中一種。目前大部分學者將身份權不加分析的看作絕對權。這種觀點忽視了對親屬權具體內容的研究。通過對親屬權具體內容的分析,筆者認為親屬權具有雙重屬性,即絕對性和相對性。
關鍵詞:親屬權;身份權;絕對權;相對權
在民主和法治思想日益深入民心的當今社會,以人為本的思想成為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人權越來越受到重視,以至于在2004年修改憲法時候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在法學界人格權法的研究也備受青睞,有些學者指出在將來制定的民法典中要把人格權法獨立成編。但是作為人身權另一重要內容的身份權制度的研究相對冷清。身份權的性質大部分學者認為屬于絕對權,筆者認為這于身份權的研究欠缺,特別是身份權具體內容的研
究欠缺不無關系。
一、親屬權屬于身份權中一種
在民法學理上人身關系被劃分為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但《民法通則》第五章第四節規定的人身權制度并沒有明確指出身份權這一概念。目前對于身份權的界定學者們主要有三種學說。第一種觀點認為,身份權亦稱親屬權,為由身份關系所生之權利,廣義的包括親屬法上及繼承法上之權利。第二種觀點認為,身份權是自然人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權利,依其客體,可劃分為配偶權、親權、親屬權和監護權。依此觀點,法人沒有身份權。第三種觀點認為,法律上所謂身份權,是以特定身份關系上的自然人為客體的權利,其內容為作為客體的自然人人身的支配。筆者認為三種觀點各有不足。第一種觀點將身份權等同于親屬權,并認為繼承權屬于身份權是不恰當的。身份權除包括親屬法上的身份權外,還包括親屬法外的身份權,比如榮譽權。從前稱親屬權為身份權,但是現在已再沒有從前法律中的各種“身份”(如貴族、商人、家長等)。而父母子女間、配偶間、其他親屬間的關系也與以前的身份關系大不相同。繼承權跟身份有關,然而,繼承權由期待權轉化為既得權并非由身份所決定,而是由被繼承人的意思或法律擬制的意思所決定,所以,繼承權不應歸入身份權?;诖?《法國民法典》將繼承規定于取得財產的方法一編中,《德國民法典》則將繼承單獨成編,以與親屬相分離。第二種觀點將親屬權與身份權相等同,并且將法人的身份權排除在外。法人也可以基于身份利益享有身份權,比如榮譽權、專利權。第三種觀點將自然人視為身份權客體,忽視了現代社會身份權主體的平等性。筆者認為,身份權是親屬權的上位概念,身份權包括親屬法上的身份權(即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和親屬法外的榮譽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界定論文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行為也愈演愈烈,這已經成為經濟生活中的一個嚴重問題。保護商標專用權,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則是保護商標專用權應首要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商標專用權,商標侵權,商標侵權行為
一、什么是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違反法律規定從事各種使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行為。商標專用權又稱商標權,是指法律賦予商標權人對其商標進行支配的權利,包括使用權、禁止權和處分權。就注冊商標而言,使用權和處分權都要求商標權人或商標權受讓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但禁止權的范圍卻不限于此,商標權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經允許在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96條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并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二、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被收購者法律界定論文
1、收購人的權利
收購人的權利包括一般權利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兩種。
一般權利。一般權利是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權利主要表現為,其作為投資者和收購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而不應受到侵害。具體來說,收購人同時也是證券市場上的股權投資者,應當與一般投資者享有平等的權利,不應有凌駕于一般投資者之上的特權,但應當維護他作為一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作為收購人,有權利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發動和實施上市公司收購,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A、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選擇(在要約收購時)或協商選擇(在協議收購時)收購支付方式。B、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和要求,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在協議收購時)和過戶登記手續。C、收購人取消收購計劃,未涉及不當行為調查的,可以申請解除對履約保證金的凍結或者對證券的保管。D、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限內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更改收購要約條件。E、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收購方式。F、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后,可以按規定申請取消收購計劃。G、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和取得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權利。H、在出現競爭要約時,所有要約收購人享有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公平對待的權利。
2、收購人的義務
同樣,收購人的義務也包括一般義務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兩種。
不動產善意取得法律界定論文
【摘要】本文從權利外觀理論出發,對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否定說與肯定說進行評介,認為在現代社會,不動產適用善意取得較動產有更多的依據。并通過考察先進國家的立法,認為法國、日本等未承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實與其不動產登記的形式審查主義有關。我國乃實行實質審查主義,因此不動產善意取得在我國有其制度基礎。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來民法法系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于保護善意取得財產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活動的動態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保護由所謂無權利者善意取得動產的制度乃是伴隨著財貨流通的擴大,因應流通安全的經濟要求,而生成和發展起來的。由經濟生活塑造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代日耳曼法中的手護手原則,歷經了由古代,中世紀而近代乃至現代的漫長歲月,其制度創造、判例、學說屢經變遷,在諸多市場經濟國家確立起來,發揮著保障流通安全的功能。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適用于不動產領域,各國立法規定不一,并且在理論研究方面,學者亦存不同見解。
一、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理論爭鳴及評析
⒈否定說。目前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于動產領域,認為所謂善意取得,即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于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交付于買受人后,若買受人于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該動產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買受人返還?!敝劣诓粍赢a,“因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交易中不致誤認占有人為所有人”,“因為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建立,第三人若再以不知不動產之權利狀態為理由予以抗辯已不可能。”故在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規則在不動產法領域已經無法適用。”即使存在“不動產準用動產善意取得的必要,也僅在違章建筑等極少數未進行保存登記的不動產之上?!睂τ凇耙训怯浀牟粍赢a發生登記錯誤,應通過公信原則或登記更正程序來解決,不適用善意取得?!?/p>
⒉肯定說。持肯定觀點的學者認為,應承認不動產善意取得。他們認為我國《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關于共同共有財產善意取得的規定,就包括了共同共有不動產的善意取得。認為“如果買受人在買受該不動產時為善意無過失,則采犧牲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規則的立場,確認買賣關系有效。并且,在現代社會中,“無論現代不動產登記制度多么獨立、完善,仍不能完全避免登記權利內容與實際權利狀態不一致的情況發生”,⑽因而存在不動產無權處分的可能。所以,僅以“交易方不會誤信不動產占有人為有權處分人而與之交易”為理由,一概排斥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之適用是缺乏根據的,對于相信登記公示力而自無權處分人處取得不動產的善意第三人而言,也有失公允。
否定說雖然都反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但其各自反對的理由并不相同。否定說中有兩種代表觀點,第一種觀點以梁慧星先生為代表,他們認為,“基于物權登記的公信力,即使登記錯誤或有遺漏,因相信登記正確而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受法律保護?!币来擞^點,善意第三人因信賴不動產的登記而與登記名義人為不動產交易,即使登記名義人非為真實權利人,亦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但是他們卻否認不動產善意取得,這顯然是不符合邏輯的。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問題上,梁慧星先生曾言:“鄭玉波先生將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論根據解為法律的特別規定,不啻為正確之解釋”,但同時又認為“謂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項基于占有的公信效力而產生的制度,并無不妥。”⒀占有的公信效力,即依物權變動的公示效力,凡占有動產的人即應推定為該動產的所有人。由此看來,梁慧星先生贊同法律賦權說,亦贊同權利外觀說。從權利外觀理論出發,往往容易得出不動產亦可適用善意取得的結論,而法律賦權說卻極可能得出相反的結論。如此似可解釋否定說的第一種觀點在理論上實際已承認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同時又否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的自相矛盾。但是在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問題上,他們卻又堅決堅持法律賦權說的觀點,對此持否定的觀點。然而,倘若簡單的說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于動產,而不適用于不動產,是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這顯然有違法律制度內部的邏輯,無益于我國物權法的應然研究。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法律界定論文
【摘要】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是訴訟參與人,訴訟參與人只是參與訴訟,而當事人卻是對訴訟的產生和存在均有決定性影響的人。本文劃清了司法主體、訴訟主體和參訴主體這三種主體的界限。當事人不等于訴訟主體,訴訟主體是由訴訟法律關系產生的,而當事人在訴訟發生前早已存在;當事人是實體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案件實體中的兩方主體。訴訟當事人是指案件實體中的當事人,訴訟并沒有創造出新的當事人;程序意義上的當事人應稱為當訴人。當事人是身當其事的人;當訴人是身當其訴的人。
【關鍵詞】當事人;當訴人;訴訟主體;參訴主體;司法主體
【正文】
“當事人”是一個使用十分普遍的概念。不僅學者使用,專業人員使用,社會各個方面的人都可能使用。一個使用如此普遍、如此廣泛的概念,其含義應當是確定無疑的了。其實不然。這一概念,不僅各個國家理解不一樣,一個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理解不一樣,就是同一個國家、同一個歷史時期,學者們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比如,有些國家將被害人視為證人,有些國家則認為被害人是當事人。在我國法律上,原將被害人規定為當事人之外的訴訟參與人,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又將被害人規定為當事人。再如,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將公訴人視為當事人,只有德國等少數國家認為,公訴人是護法人,不是當事人(我國法律上也未將公訴人規定為當事人)。各國學者對當事人概念的理解是不統一的。比如,英國學者認為,當事人是“指他或他的權益與任何行為、契據或法律訴訟有關的那些人”。這個定義基本上是實體性的,因為,“他或他的權益”均處在實體中,故可稱為“實體決定論”;前蘇聯學者認為,當事人“就是控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民事原告一一被害人,以及民事被告”。這個定義又是程序性的,因為,控訴人、被告人、民事原告和被告,都是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辯護人也處在訴訟之中,故可稱為“程序決定論”。這兩個定義,前者是從實體上理解,后者是從程序上理解,盡管這兩種理解有一部分內容是重合的,但就整體而言二者并不能等同。我國法學界對當事人的理解,就更不統一了。有的學者認為,“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對于刑事案件的產生、發展及終結有決定性影響,并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這是實體決定論;有的學者認為,“當事人在中國刑事訴訟中指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這是程序決定論;有的學者認為,“當事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處于原告人或者被告人的地位并同案件結局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边@個定義包括實體決定論和程序決定論兩方面的內容,故可稱為“共同決定論”;更多的學者則認為,“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在訴訟中處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較大訴訟權利的訴訟參與人?!边@個定義包括了三方面的內容:“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在訴訟中處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享有較大訴訟權利的訴訟參與人”,因此,這個定義應當稱之為“三位一體論”。實體決定論、程序決定論、共同決定論、三位一體論,這是四種不同的定義。同一個概念,出現四種不同的定義,這反映出我國法學界在對當事人概念的理解上,分歧之巨大。那么,什么是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包括哪些人?被害人、公訴人究竟是不是當事人?這些問題都是必須認真研究的重大問題。
一、當事人不是訴訟參與人
“三位一體論”的基本特點就在于,它把當事人視為訴訟參與人,只不過這里的訴訟參與人是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在訴訟中處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較大訴訟權利的人。顯然,這種觀點是把訴訟參與人劃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享有較大訴訟權利的人;第二部分是訴訟權利相對較小的人。當事人則是訴訟參與人中的第一部分,這樣理解當事人是不符合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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