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維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9: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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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維和道德思維研究論文
所謂法律思維,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一種思維方式。一個人選擇用法律來思維,他就會把合法性作為第一位的考慮因素,把其他作為第二位的考慮因素。在運用法律思維中,必須遵循一些原則:第一條規則:合法性優先于客觀性;第二條規則程序公正優先于實體公正;第三條規則是形式合理性優先于實質合理性;普遍正義優先于個案正義;第四條規則是理由優先于結論;最后一條是法律思維的邏輯線索。②道德思維,就是首先考慮道德上的善惡因素,將善惡作為評價的標準。
因為法律對職業法律人是有要求的,所以他們不能夠像非專業人士那樣考慮問題,他們的思維和大眾的思維有所不同,他們的背后有一個支撐他的理論。③簡言之,民眾的思考是大眾主義的思考,是主要建立在善惡道德基礎上的評判;而職業的思考、法律人的思考則是以職業主義為原則,是主要建立在法律、事實和證據基礎上的評判。
對于胡斌案,檢察機關最終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從思維方式的角度講,正是建立在法律思維上的,下面我們就用法律思維的三條規則來逐條討論,從而對案件本身與法律思維和道德思維有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條合法性優先于客觀性。所謂的合法性,就是作出的結論必須與法律的內在邏輯一致,也就是說,結論通過法律的思維方式能夠推導出來的。客觀性就是作出的結論必須與外在的客觀事實一致。最理想的當然是結論既合法又客觀,只可惜,在胡斌這個案子里,檢察機關作出的結論,即以交通肇事罪起訴與外在的客觀事實:民眾群情激憤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之間出現了巨大的反差。
檢察機關是迎合民眾,做人民滿意的公訴人?還是堅守法律思維的底線,認定合法性是至高無上的上帝而虔誠地匍匐在合法性面前?答案是肯定的。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力求客觀公正,在訴訟活動中,為了發現案件的真實情況,檢察官不應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而應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偏不倚的全面收集證據,審查案件和進行訴訟。通過獨立的法律思維來維護法律至高無上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為人民服務,但不是討好民眾,檢察機關有權力作出不被民眾所歡迎的結論,只要這個結論是建立在法律事實和程序正義之上的。合法性高于一切,這就是法律思維的特點。
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起訴,庭審中被害人訴訟人、被告人辯護人對此均不持異議,而一些社會輿論認為胡斌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何胡斌的案子會被民眾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他與酒后駕車、超載等行為有何異?南京一起酒后駕車就連撞了9人,這個危害也絕不亞于超速行駛。民眾對檢察院以交通肇事起訴為何如此群情激憤?從思維的角度講,主要是民眾運用的是道德思維。在這里,人首先被分為好人和壞人,評判者主要用情感去體味和擁抱對象。這種思維使得胡斌處于不利的境地,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胡斌作為富商后代,是個有錢人。而在傳統中國老百姓眼里,商人都是奸詐的,所謂“無商不奸”,“富二代”的胡斌難免被眾人想像成“驕奢淫逸、惹是生非之徒”。通俗的講就是不是好人。而肇事者與受害人家屬達成的一百多萬的民事賠償費,更讓民眾產生質疑,認為是金錢戰勝了法律,資本俘虜了正義。二是受害者剛巧是名牌大學的畢業生,品學兼優,而不是什么貪官污吏奸商巨賈。這一種身份在樸素的民眾心中自然而然成為令人同情的“好人”。當“壞人”殺死“好人”時,民眾的關注度和同情度都會上升,對社會貧富懸殊的憂憤不禁渲泄。民眾對刑事案件表現出的巨大熱情和高度關注,應該說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中國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離不開民眾的積極參與和推動。但是,正是我們要依法治國,要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能用道德思維去主宰一個人的法律命運,按法治的要求,雷鋒和周扒皮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只有有罪無罪之別。
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優化路徑
【摘要】法律思維是法學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法學教育中學生學習的重點。所以在法學教育中,應重視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提升學生法律思維素質,為學生走向社會奠定堅實基礎。本文主要探討了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的培養困境與優化路徑,希望能夠為相關工作者提供借鑒。
【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思維;培養困境;優化路徑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中國法制現代化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因此培養優秀的法學專業人才,對推進我國社會法制現代化進程以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各高校不斷擴招,法學專業的學生不斷增多,為法治現代化事業培養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學人才,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然后從現代階段我國法學教育現狀來看,對法學思維培養不夠,學生缺少敏銳的法律思維能力,不利于學生個人成長,對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也產生了一定阻礙。對此應提出相應的措施,不斷提高法學教育水平,培養更多具有法律思維能力合格的法學人才。
一、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的培養困境
思維決定行為,法治有與之相應的思維方式,才會在思考問題時,主動的遵循法治理念,并產生相應的法治行為方式。所以法律思維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在法學教育過程中,必須重視學生法學思維的培養,提高學生思維運用能力,提升學生法學素養。但是實際法學教育過程中,卻忽略了法學思維的培養,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學教育目的偏離。法學教育目的直接影響法學教育效果。法學教育不僅要豐富學生法律知識,同時學生還應具備法律思維,能夠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問題、推理問題。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實質上是促進學生法律知識的內化,只有學生具備“法律頭腦”,才能產生相關法治的實踐行為。所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比豐富學生法律知識更加重要。因此缺少法律思維,就不會將人頭腦中的法學知識輸出,不能轉化為推動法治發展的力量。所以應將培養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作為法學教育的終極目標,將其作為法學教育的核心任務。但是目前我國法學教育過于注重對學生法學知識的傳授,不重視對學生法律思維以及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這對學生走向社會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2.法學教育方法單一。法學教育方法影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法學教育的效果。隨著我國教育教學的發展,法學教育方法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有部分教師采用傳統填鴨式教學方式,課堂教學主要以教師講解為主,學生學習較為被動,而法學知識中的概念、原理以及法律條文都是枯燥的文字,所以造成課堂教學氛圍過于沉悶,學生缺少學習興趣,學習效果不理想。這種傳統教學模式注重法律理論的傳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豐富學生的理論知識,加強法學理論知識的系統性以及完整性。其主要弊端忽視了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不重視法學知識運用能力。目前在法學教育中,案例教學法應用的較為廣泛,案例教學法實際上就是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以及法律思維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然而,一些教師將案例作為解釋和印證學習的理論或法律條件,沒有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3.教育實習的形式化。法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所以在法學教育過程中,也比較重視法學實踐,學校經常組織學生進行教育實習,其主要方式是學校與當地的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合作,學生完成課程學習后,學生會到這些地方進行實習,但是這種教育實習方式沒有獲得實效。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部分學生選擇考研,會將主要精力放在考研的相關事務上,一部分學生選擇參加工作,會將主要精力放在找工作上。所以學生對待學校安排的教育實習往往是應付了事,使得教育實習形式化。而對于接收實習生的法院、檢察院或者律師事務所,更不會將重要的法律事務交給實習生,所以一般學生去實習,主要是見習或者打雜。而法律思維的培養是在不斷的實踐中訓練形成的,如果脫離于法律實踐,學生就無法形成法律思維。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實習無法實現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這一目標。
二、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的培養的優化路徑
法學教育學生法律思維鍛煉
一、法律思維的基本內涵
法律思維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具體而言,法律思維是一種特殊的思維,主要是指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所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也有人認為,法律思維是根據法律的既有規定,通過推理、判斷、程序和自由心證,也即通過法律方法給爭議雙方一個解決問題的結論,注重的是對法律事件的處理。概言之,法律思維是諸多思維中的一種,它以法官或律師的思維為典型代表,是指根據法律進行的思維,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義。法律思維包含諸多方面,法學教學中主要是對法科生進行思辨能力、質疑能力和批判能力的訓練,由此強化法律的理性判斷,打破對所謂“權威”觀念的崇拜,有質疑能力就有了創造性的能力,同時對于不符合法律價值判斷或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規則或錯誤思想要大膽地否定、揭露,進而提出新的規則,從而保證法律的適用性和革新性,最終將學生培養成為“法律人”。
二、法學教育中缺乏對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
隨著依法治國方針的貫徹實施,法制觀念也逐漸深入人心,人們越來越多地依賴法律來解決生活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沖突。民眾對法律的需求使得法律專業成為熱門的專業,因此,我國的法學教育得到了空前的大發展,很快就出現了法學畢業生人滿為患的表面現象,但另一方面卻是能夠滿足社會需求的法律人才仍有很大缺口。出現這一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現有的法學教育的產品沒辦法滿足社會的需求,法學教育與法制社會的需求嚴重脫節,法學教育水平總體不高,教學方法不得當,并由此導致了法科學生的素質總體不高。筆者認為,就現狀而言,法學界中的不少同仁對于法學教育中存在的這一問題的嚴重性認識并不夠,甚至是沒有意識,法學界對于法學教育水平不高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遠遠不及近些年來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對于部門法學的研究和探索時所具有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很多專家學者忙于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從事科研活動,研究具體問題,研究制度建設,并且著書立說形成成果,這些學術研究當然是有意義的,但是相對于教師長期在課堂上“深耕”而去完成提高學生法學素養的基本任務,難免顯得急功近利。目前,多數法學專家、學者對法學教育的研究現狀是限于教學方法上的改進,例如“模擬法庭教學研究”、“法律診所研究”、“某某課程案例教學研究”、“財經類(或其他類)院校法學課程設置研究”等等。同時,法學界一些從事一線教學的法學教師,即使是有重視教學效果和提高教學水平的愿望,但是也不一定教的得法并且收到良好的效果。究其原因,知識教學的傳授一項“顯性”的目標,比較容易考量和實現,因為這一目標的實現有課程計劃、教科書、課堂講授等外在的客觀條件作為保障,還有方便的檢測手段;但是思維能力的培養則是一項“隱性”的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更多的是需要教育者的主觀努力,特別是教師的積極態度、教學藝術和克服困難的精神。法律思維方式培養困難的這一特點直接影響了從事法學教育的院校、從事法學教學的教育者更傾向于顯性目標的選擇,從而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就成為法學教育中被人忽略的價值目標。正如鄭成良教授的精辟闡述:“法治固然取決于一系列復雜的條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條件而言,必須存在一種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思想方式,即只有當人們能夠自覺地而不是被動地、經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的行為方式。”因此,如果我們培養出的法律人才都只知道法律規定,卻不能按照正確的法律思維方法去思考和解決問題,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也難以在實踐中真正得以實現。
三、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重要意義
從價值主義而言,法學教育應當體現人文關懷,敢于擔當,有歷史責任感,無論是亂世還是太平盛世,與國家和民族同呼吸、共命運,推動國家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的福祉。就工具主義而言,法學教育應該傳道、授業和解惑,遵循教育的一般規律,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建設法制社會、和諧社會。重視培養學生法律思維,不僅是法律職業者對自身工作方法的反思,更是凸顯法治自身張力的積極嘗試。從目前法學教育中教學研究的趨勢來看,法學教學方法是法學教育中亟待研究解決的突出問題,筆者認為,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有助于法學教育水平的提升。第一,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激活、啟動學生自主學習的動力系統,能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創新思維、創新情感和創新能力。第二,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弘揚學生的主體意識,促進學生個性和諧發展。第三,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體現了素質教育的本質和核心內涵,是實施素質教育的基本途徑,并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第四,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有助于樹立學生的法律信仰,培養學生遵循法律思維方式之思路去解決、分析、判斷問題的世界觀,法律信仰的確立有助于對學生法律主動認同,并以法律為生活行為準則,以實現法治為理想,客觀上使學生對法律產生尊重和信仰。總之,借助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來構建法學教學的理論和實踐模式,既是深化素質教育的迫切呼喚,也必將為提高法科學生的素質做出積極的貢獻。固然通過良好的教學方法傳授知識是重要的,然而,“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并讓學生掌握更多的學習方法、并且從根本上提升法科學生的法律認知水平和理論水平,才是法學教育的真諦,才能根本上達到法學教育的目的。因此,這一問題雖有學者論述,但是我們仍需要進一步展開研究并不斷實踐,從而明確法學教育的基本目標和基本方法。
刑法教學對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
摘要:一個國家必須要通過法律制度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高校刑法學就是要培養學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思維能力。本文針對刑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客觀分析,目的在于通過對刑法教學現狀的分析,透過法律思維能力的視角來提高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關鍵詞:刑法教學;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策略
一、刑法學習要增強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每個人的思維方式是不同的,增強學生法律思維能力是刑法教學的最終目的。在刑法學習中,會接觸到眾多的刑法概念、理論、條款以及法律邏輯和判斷推理,形成了學生對刑法的認知,其法律思維能力也會在學習中逐步地構建起來。但是我們的刑法教學往往停留在一般知識的閱讀和掌握上,還不能夠通過刑法學習將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建立起來,看問題的角度,對于社會事物理解和辨析還不能站在法律的維度上,沒有獨到深入的眼光,缺乏專業的視角。刑法學習與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關系在于認清其中的內在的聯系,不僅僅滿足于掌握了多少理論知識,關鍵要看應用這些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了多少,專業能力和素質能否具備將來的職業需要。
(一)刑法學習的根本目的所在
法學教育就是讓學生通過法律的專業學習具備今后就職所需的法學理論,通過專業的學習和實踐掌握將來就職法律技能,關鍵還是要對他們法律思維能力進行綜合培養,使他們能夠通過所學的法律知識對面臨的法律問題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1]法律思維能力一方面要通過理論學習來獲得,另一方面要通過實踐來鍛煉自己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能夠對復雜的刑事案件進行縝密的法理分析。可以說,沒有職業所具備的法律思維能力,將無法勝任以后的法律工作,也是刑法教學不成功的重要標志。
法學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
摘要:絕大多數的西方法學院校對法科學生的要求是須“像律師一樣思考”。它是鑒定法科學生能否畢業的標準之一,此謂寬進嚴出。可見,法學本科生接受法學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具備法律思維能力,即學生能在腦海里形成清晰的法律體系以及獲得靈活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通過調研發現,中國法學本科生的法律思維能力的整體現狀并不樂觀,法學教育的改革應該以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為重心。本文通過比較分析國內外有代表性的法學院校的法律思維培養方式,創新性地建構了國內的法學本科生的理論性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模式和實踐性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模式。
關鍵詞:法學本科生;法學教育;法律思維能力;模式建構
一、國內法學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整體現狀分析
第一,法學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整體現狀及其原因。筆者曾在2013年12月末做了一項調研。調查的對象是,在隨機挑選的幾所法學院校中隨機選出數十位在校本科生和剛畢業不久的本科生。調查的內容是,讓這些學生(老生)思考筆者現場提供的關于法律方面問題的生活案例。調查結果顯示,大概有70%的學生只是生搬硬套現有的法律條文;大概有10%的學生以這問題太難或是課堂上沒學過為由拒絕回答;只有少部分人可以從不同角度(主要是結合理論和實踐),采用邏輯思辨的方式為案例提供解決方案。這份調研報告所顯示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學院校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整體現狀,即欠缺應有的法律思維能力。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有:其一,本科生自身的問題。即不正確地求學法學知識,所謂的方法論錯誤。他們常以“死記硬背”的方式學習,純屬機械性記憶、理解和運用。法學實踐就是到律師事務所或是相關司法部門打小雜。其二,教師教學的問題。暫且拋開學生培養法律思維的自覺性和自主性,剛開始求學的學生難不了對法學求學方法論的認識存在誤差,這就需要教師在教學中逐漸引導。但是,在實際教學實踐中,教師常常忽略對他們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其三,法學教育的問題。無論是本科生自身的問題,還是教師教學的問題,在當前中國高校法學教育模式下,應該主要歸根于法學教育問題。首先,當前的法學教育過于重視行政式教學,其次,當前的法學教育以“工匠式教育”為主要模式,即以職業培訓教育為模式。把學生類比成工匠,教育的目的是讓這些“工匠”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技術”。第二,培養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重要性分析。法學教育是追求卓越人才的教育,它的中心任務應放在對法科學生如何運用法律原理的能力培養。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時期,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應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需要,但是在教高[2011]10號文件中也反映“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還不夠深入,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即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相對只是死板地輸入,無法很好地法律思維,形成自身的法學理論和實踐體系,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成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發展最核心最緊迫的任務”。“大學之法學教育的首要任務,并不是只為了養成律師或法官,而是要培養法律人能夠認識、理解‘法’在社會應有之機能為何,使其在面對具體問題時,有予以分析、判斷之能力,這就是培養法律專家所共通的素養——法律思維能力。”與此同時,它是檢驗法學教育質量好壞的重要標準之一,對法學院校的教育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本文提及的法律思維能力應該包括兩個方面:即法學本科生需同時具備理論性法律思維能力和實踐性法律思維能力:理論性的法律思維能力指學生具備了體系化、網絡化的靈活的法律知識框架,同時能不斷挖掘出是什么、為什么和怎么辦來擴大框架;實踐性的法律思維能力指學生能自信地將理論化的法律思維運用到實際生活中,具備邏輯分析能力,能靈活地分析問題,并提供明確的解決方案。二者是并重的關系,法學教育應該著重從這兩方面入手,并建構一定的培養模式,從而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二、國內外法學院校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模式的比較
翻看了相關文獻和參考文書,國內外一些法學院校有著值得思忖以及學習和借鑒的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模式,筆者重點總結并比較分析了如下幾種模式。通過下文的比較分析,會發現它們的目標都是:意圖改變傳統的教學和求學模式,追求多樣的靈活的培養模式來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理論性法律思維能力和實踐性法律思維能力。第一,讀書會的模式。西北政法大學在課堂之外設立了“終南山法學小組讀書會”,它是一種在院校領導、青年教師指導和廣泛邀請校外知名學者參加下,由學生和教師自發組成的以研討法學原著為主要內容,采用主題報告、評論或者自由討論的方式,讓學生自由發揮,進行思維碰撞和融合,以此培養學生分析法律問題能力、提升科研能力的重要形式。終南山法學小組的讀書會模式是有值得借鑒的地方:它很好地利用了課余的時間,在課時之外實現教師和學生間平等、自由的交流;在知名學者和教師的指導下,學生進行頭腦風暴、發散理論性思維、通過邏輯突破涵攝限制。當然,讀書會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模式也有它的局限性,即它只以理論性思維培養為目標且是精英式培養,會帶給學生很大的壓力。第二,導師輔導的模式。導師輔導模式指院校通過分散學生集體學習的方式,任命每個教師負責指導幾個學生,其中指導的內容是不受限制的。這種模式它一方面減輕教師的教學負擔(因為它是一個教師負責少數學生),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學生法律思維的能力。這種模式的優點是采用“一對少數”的方式進行創新性因材施教,避開記憶性交流,采用靈活的自主的交流方式。但是,這種模式在實際運行中并非很理想,特別是在本科階段。主要原因是導師輔導主要集中在抽象理論的指導,總體上缺乏一定的生動性,并且這種模式留給學生的自由空間過大,這樣學生積極性、自覺性、重視性和主動性欠缺或是交流的重心偏移。第三,研討會的模式。研討會培養模式為德國法學教育最是常見,即學生在參加研討會之前需花費較長的時間精力準備某一論題并撰寫論文,研討會開始時學生需先宣講論文,然后評講自己的思路,再由學生和教授評論。研討會的最后,學生需要上交一份報告。這種模式的教育理念是讓學生通過舌槍論劍的方式進行循序漸進的思維,因此,德國以研討會及其他類似的培養模式培養出了一大批法律精英。由于這種模式以理論性研討為主,所以在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方面局限性和讀書會模式相類似。因而在2013年,德國頒布并實施法學教育改革法,用于彌補理論性教學的不足。第四,法律診所的模式。“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最早源于美國的教學改革,它的理念是重視實踐性教學,讓學生親自參與和診斷,從而“對癥下藥”。〔4〕西北政法大學是中國法學院校中最早采用法律診所模式培養學生思維的,但大體都是針對本科3年級以上的學生。西北政法大學的診所培養模式的有很多優點,能根據學生的興趣設計診所類型,同時它重視實踐效果,具備現實可操作性,規定了相關管理制度(類似一個機構),讓學生真實投入現實中產生一份實實在在的責任感(類似在工作),即以律師或是法官、檢察官等身份來審視問題,以求形成自己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的邏輯思維。這是不同于只停留在虛擬層面上的模擬法庭培養模式的。
法治理念與法律思維分析
摘要:所有人的一切活動都應該在法律法規的要求之中來進行,這是人們一切行為的指導方針和行事指南。思考貫徹執政理念和實施法治原則,意味著遵照法律是建設法治社會不可避免的要求。在制定相關法律理念的時候,首先應當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可,得到法律專業人士的真正認可,才能夠建立一個法制健全的和諧社會。
關鍵詞:法治理念;權利與義務;法律思維
法治的概念核心構成是法律至上、權利平等、公民自治。作為構建社會約束社會的基本公理,法治反映了人類文明現代形態對公共生活規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現代法律的獨特之處在于它賦予了作為公共權利和普遍規則及個人權利的新定義,在權力的分配原則上參考了上述三個基本關系呈現出一種社會的當前狀態。本文簡要對法治理念與法律思維進行分析。
一、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系
法律思維表現為對權利和義務的不斷提出質疑。界定是否享有這樣的利益并達到了預計的期望值,在行駛過程中是否符合這樣的行為。以這種方式能否滿足對方的要求和期望?對方是否有義務這樣做?著這樣相互約束又相輔相成之中,只有義務與權利是無條件且必須要絕對服從和分配的核心問題。因此,法律思維的本質在于權利、義務的分析,重點在于非法性和合法性界定和分析,這意味著其他因素是相對的和具備條件性的,在部分情況下,合法性的識別性只能通過義務和權利的分析來實現。(一)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能使特殊性優于普遍性:在未來特殊性被提升為普遍性類似的問題處理方式也相似;在處理具體的法律問題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優先考慮特殊性會導致異常問題的發生造成負面后果,因此法律的基本理想是不可接受的沖突;法律規則中規定的關系模式具有普遍性,法律要解決的具體法律問題是特殊的。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使用普遍規則來管理社會,法律思維必須強調普遍性的優先性。在這里應當著重強調,普遍的考慮是首要的,特殊的考慮是最后的。原則上,不允許通過待決問題的特殊性來排除給定規則的普遍性,并且不允許以否定作為示例[1]。(二)實質合理性稍遜于形式合理性。制度合理性和規則合理性或即是形式合理性,是一種合理、普遍的表現形式。而實質合理性則只能表現為個案處理結果的合理性。案件處理結果的合理性實質表現為通過形式合理性追求實質合理性的基礎,對于弘揚社會的正義,維護制度正義和規則正義起到積極的作用,是留下制度正義、規則正義的根本所在,最大化社會正義。治理理論的不合理性價值主要在于忽視了在實現社會正義過程中的作用普遍制度和規則。相反,將希望放在了個人的品質上來實現社會正義,歷史經驗證明,即使這樣的成功是短期的,伴隨這樣的成功也多數取決于偶然的性質。人治理論其根本性主要是依照擁有權利的人的理念而實施的,存在于一種沒有約束的感性思維來全權處理事物,而把法律當作了參考資料;官員必須要在束縛個人想法,緊扣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加上自身的審核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當面對一個特殊的案例時,為了追求一個切實可行的法律結論,可通過法律思維的方式來實行。(三)法治思維的中心思想。終究需要按照以合法性、公平正義為中心,為時刻明確中心思想,以加深對法治的理解為目的,加強對法治概念的培訓。尤其是在現階段,法治培訓的方式方法很多,可以起到更好的實際效果。法治是基于對法治的意義和要素的清楚理解。在法治概念基礎上,人們運用法律精神、法律邏輯、法律原則、法律規范全面分析所遇到的問題。新思想、新思路、新戰略的學習和認識必須與時俱進,秉承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根本方針來鼓舞人心,推理新思想活動,以法治改變思想。對于不了解法治內涵和要素、不能時刻加強任自我法律約束的,有必要采取主動的形式鞏固自我思想防線。用以堅持主體思路的運行軌跡,要做到通過法治支配意識,善于運用法治治理國家[2]。(四)法律的客觀性與權威性。法律的權威性毋庸置疑,一切法律思維的特殊之處,都要基于法律的主導地位來試試,無論任何想法都必須公開的表達出來,同時法律上的依據也要可靠。也就是說,必須要找尋一個在法律上意義上可以切實可行的依據,考慮問題要客觀全面不能夠依靠道德的角度來做出決定性的判斷。在法律上要有相當的說服力和認可度。應當遵循,每一條法律法規都不是因為個人的好惡來進行判斷的,而是基于客觀的現實來評判的,在邏輯中印證之后,所引出的結果。
二、結語
法律思維在現代企業的應用詮釋
摘要:本文闡述了法律思維的內涵,分析了法律思維對現代企業管理的借鑒意義,并探討了法律思維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應用,包括規則性思維下恪守規范、平衡性思維下倡導平等、程序性思維下維護秩序、基準性思維下果斷決策。
關鍵詞:法律思維現代企業管理規則性思維平衡性思維
法律思維的內涵
法律思維是思維的一種形式,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構之下的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在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從深層次看,法律思維始終為維護法治而存在,有學者將法律思維概括為:通過程序進行思考;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的對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判斷結論總是確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等。雖然法律思維過程難免有非理性因素,但從其總體要求和規定性來看屬于理性思維。
本文理解的法律思維內涵有四:其一,法律思維是諸多思維中的一種,它以法官或律師的思維為典型代表,是指根據法律進行的思維,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義;其二,法律思維是在決策中以法律的規定、原理和精神,透視所遇到的客觀情況,作出特有的法律判斷和法律推理,是按法律邏輯思考、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思考模式,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其三,法律思維是根據既有規定,通過推理、判斷、程序和自由心證,也即通過法律方法給爭議雙方一個解決問題的結論,注重對法律事件的公正處理;其四,法律思維由專業訓練獲得,源于法律思想和法律邏輯,表現為思維人意識、觀念或態度的自主性,是法律品性對人的思維產生抽象、概括影響而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
法律思維與處理法律關系的考察因素密切有關,表現為重證據、講事實、守程序。其中,重證據是指法律思維下處理問題時以證據為根據,證據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從查明案件證據和正確運用法律兩個關鍵環節入手;講事實是指法律思維下以事實來支持所獲得的結淪,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而且要為法律結論提供充分的法律論證與法律理由,這種事實一般是公開的,而且具有一定說服力;守程序是指以法律思維思考與處理問題時,嚴格執行程序,程序是法律所規定的行為方式和過程,以嚴明的程序保證處理結果的公正。
大學生教育法律思維的培養
一、法律思維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一)法律思維概念的界定。關于法律思維,不同學者基于不同的立足點也有不同的認識與闡釋。在法律專業教育中,法律思維往往是指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所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1](P5-8)。在多元化教育中,我們對法律思維的理解是:在法律制度架構之下對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并且在這一過程中,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2]。(二)法律思維的基本特征。1.法律思維是系統的思維。一是法律思維的本質就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基點進行觀察與分析的,運用法律思維處理問題體現著對各種價值和正當利益的合理平衡,盡可能把事情統籌考量、協調安排,以取得最佳效果。二是法律思維是從現象到本質以達到法律真實的理性思維。法律思維不同于感性思維,感性思維是無數的紛繁無序的客觀事物通過人的感官直接反映于人的大腦之中;而法律思維作為一種理性思維,在于習慣性地通過思維方式,如演繹、歸納和類比等思維方式,依照特定程序收集信息進行分析判斷,進而發現事物本質。2.法律思維是規則思維。法律自身作為具有明確性、普遍性和強制性的社會規范,在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整人們的行為關系時,為社會生活提供了穩定的、一致的、連續的和可預見的行為模式[3](P529-533)。因此,法律思維具備規則的相應特點。一是法律思維具備規則的確定性、可預期性的特點,即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法律思維具備規則的程序性特點,即法律思維提供了統一的認知標準,通過法律思維能夠對等地認知事物,法律思維具備監督的內涵。3.法律思維是建設性思維。思維的目的在于通過認知事物以幫助我們作出判斷及一定行為。而法律思維在于剖析事物之后幫助我們得出一個合理、合法的行為引導,以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為目的,從而達到建設社會的效果[4]。
二、大學生教育中法律思維培養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大學生教育中法律思維培養現狀。一是法律課程學時安排不足。法律基礎課程的安排僅體現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其作為大學生綜合素質培養最重要的公共課程,因課時少、考試松、對畢業升學影響小,而普遍被稱為“副課”。二是教師隊伍參差不齊。思修課的任職教師多為思想政治教育類、哲學類專業的教師。他們由于專業知識欠缺,在教法律基礎部分時效果不理想。三是學生自覺學習法律知識的能力不足。由于部分法律知識晦澀難懂,學生通過自學難以理解,因此,多數學生并不會主動學習法律知識。此外,由于缺乏系統、基礎的法律知識灌輸,單純依靠日常積累很難構建起法律思維,這也打消了學生主動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四是法律思維的培養還停留在理論教學階段,缺乏實踐的配合,導致法律思維培養只是紙上談兵。(二)法律思維培養缺失的原因。筆者認為,法律思維培養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沒有設置專門的法律基礎教研室,沒有特定的法律思維培養教學計劃及項目投入,加之課程安排不合理,導致法律思維培養缺失。二是現高校非法學專業并沒有配備專門的法學教師任教《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等基礎課程。此外,對于各專業中涉及的法律方面的課程,也沒有配備專業的法學教師任教,如財會專業中的經濟法、稅法課程一般由財會專業課教師代為講授。這部分教師法律思維素養本身并不高,從而忽視對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三是高校雖然認真學習貫徹思想政治工作的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但并未落實到位。法律思維的培養作為思政教育中的重要內容,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機制制度不完善,尤其理論與實踐沒有有機結合起來。四是大學生沒有認識到法律思維養成的重要性,忽視自身素質教育。
三、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的意義
(一)為學生提供多元化的思維模式。法律思維作為理性的、綜合性的、社會性的思維模式,能和各個專業思維相輔相成,不會因思維模式之間的差異而給學生的學習帶來困惑。例如,企業管理專業的學生善用“SWOT”思維模式分析和處理問題,在管理領域能起到較好的效果,但在面對法律問題時卻束手無策。法律思維在有效處理法律問題的同時,能和“專業化”思維模式相互融合。因此,法律思維模式就成為打破單一特定的“專業化”思維壁壘,引入多元化思維模式的最佳選擇,從而提升大學生的綜合思維能力。(二)提高大學生適應社會的能力。法治社會是當今社會的主旋律,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在該社會背景下,大學生要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治觀念。而法律思維作為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的基礎,能幫助大學生在社會之中正確認識和處理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避免違法犯罪,提高適應社會的能力,成長為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要求的棟梁之才。(三)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黨的報告多次強調“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提高全民族法治素養”,這需要大學生具備良好的法律思維能力。大學生作為“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儲備力量,其知識儲備、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等都將影響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因此,必須要將大學生法律思維培養放在重要位置,這是建設和諧校園和法治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迫切需要。
探究法律思維在企業管理中的應用及分析
摘要:本文闡述了法律思維的內涵,分析了法律思維對現代企業管理的借鑒意義,并探討了法律思維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應用,包括規則性思維下恪守規范、平衡性思維下倡導平等、程序性思維下維護秩序、基準性思維下果斷決策。
關鍵詞:法律思維現代企業管理規則性思維平衡性思維
法律思維的內涵
法律思維是思維的一種形式,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構之下的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在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從深層次看,法律思維始終為維護法治而存在,有學者將法律思維概括為:通過程序進行思考;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的對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判斷結論總是確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等。雖然法律思維過程難免有非理性因素,但從其總體要求和規定性來看屬于理性思維。
本文理解的法律思維內涵有四:其一,法律思維是諸多思維中的一種,它以法官或律師的思維為典型代表,是指根據法律進行的思維,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義;其二,法律思維是在決策中以法律的規定、原理和精神,透視所遇到的客觀情況,作出特有的法律判斷和法律推理,是按法律邏輯思考、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思考模式,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其三,法律思維是根據既有規定,通過推理、判斷、程序和自由心證,也即通過法律方法給爭議雙方一個解決問題的結論,注重對法律事件的公正處理;其四,法律思維由專業訓練獲得,源于法律思想和法律邏輯,表現為思維人意識、觀念或態度的自主性,是法律品性對人的思維產生抽象、概括影響而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
法律思維與處理法律關系的考察因素密切有關,表現為重證據、講事實、守程序。其中,重證據是指法律思維下處理問題時以證據為根據,證據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從查明案件證據和正確運用法律兩個關鍵環節入手;講事實是指法律思維下以事實來支持所獲得的結淪,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而且要為法律結論提供充分的法律論證與法律理由,這種事實一般是公開的,而且具有一定說服力;守程序是指以法律思維思考與處理問題時,嚴格執行程序,程序是法律所規定的行為方式和過程,以嚴明的程序保證處理結果的公正。
談論法律思維在現代企業的運用
法律思維的內涵
法律思維是思維的一種形式,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構之下的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在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從深層次看,法律思維始終為維護法治而存在,有學者將法律思維概括為:通過程序進行思考;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的對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判斷結論總是確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等。雖然法律思維過程難免有非理性因素,但從其總體要求和規定性來看屬于理性思維。
本文理解的法律思維內涵有四:其一,法律思維是諸多思維中的一種,它以法官或律師的思維為典型代表,是指根據法律進行的思維,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義;其二,法律思維是在決策中以法律的規定、原理和精神,透視所遇到的客觀情況,作出特有的法律判斷和法律推理,是按法律邏輯思考、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思考模式,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其三,法律思維是根據既有規定,通過推理、判斷、程序和自由心證,也即通過法律方法給爭議雙方一個解決問題的結論,注重對法律事件的公正處理;其四,法律思維由專業訓練獲得,源于法律思想和法律邏輯,表現為思維人意識、觀念或態度的自主性,是法律品性對人的思維產生抽象、概括影響而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
法律思維與處理法律關系的考察因素密切有關,表現為重證據、講事實、守程序。其中,重證據是指法律思維下處理問題時以證據為根據,證據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從查明案件證據和正確運用法律兩個關鍵環節入手;講事實是指法律思維下以事實來支持所獲得的結淪,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而且要為法律結論提供充分的法律論證與法律理由,這種事實一般是公開的,而且具有一定說服力;守程序是指以法律思維思考與處理問題時,嚴格執行程序,程序是法律所規定的行為方式和過程,以嚴明的程序保證處理結果的公正。
法律思維對現代企業管理的意義
企業發展的差距在一定意義上是思維方式的差異,在我國越來越多地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中,域外法先進的法理念導入我國,正如龐德所說“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調控的手段”,已不僅僅是懲治的代名詞,而更多體現的是倡導平等、恪守規范、誠實守信的原則,發掘法律作為社會調控手段的深刻內涵,與企業管理制度相結合,在企業管理中滲入法律思維,能更好的實現企業規范化管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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