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02: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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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一、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公司法》采用了類似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結構,即在股東大會下平行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負責公司的經營和監督。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利機關,居于中心地位,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做出經營決策。經理是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接受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是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集體行使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權。由上可見,我國奉行的“股東本位”的“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目標是對董事會和經理實施監督與控制,保證他們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為。客觀地說,公司治理結構的總體框架設計是符合我國市場機制不健全,外部監督機制難以實現的客觀制約因素的。但由于在立法過程中,過分強調國有股權的保護,有意淡化對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保護;過分考慮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實現,人為地淡化和監督機制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設計之初就存在缺陷。到目前為止,我國公司同典型的現代企業在運行機制上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未真正建立起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行政機關化”的影響,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以下兩方面缺陷:

(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失衡。股東構成比例不合理,股東大會權能虛化

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決定著股東結構,而股東結構狀況直接影響著各類主體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程度。

(二)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缺失。股東無法對公司行為進行外部監督,當股東(尤其是大量的沒有投票權的小股東)發現經營者不能保證其權益和公司利益而無法“用手投票”來監督和控制經營者時,就將其手中的股份及時轉讓,導致公司被收購而易主。

二、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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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教集團法人治理困境與對策

一、引言

我國職教集團一般由政府、行業、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共同參與,大多數職教集團只是一個較為松散的、非法人的聯盟[1]。在已組建的職教集團中,90%以上都是聯盟型職教集團,即集團成員的法人身份相對獨立,職教集團本身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2]。職教集團與政府存在行政法律關系,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事業單位的職教集團是行政相對法人,和政府的地位是不對等的,需要接受政府的監管。法人治理問題是職教集團發展的共性問題,法律上雖然確立了職教集團的法人地位,但在實踐中,政府并沒有將其作為獨立法人對待,職教集團自身也沒有獨立的意識與能力。目前,政府對職教集團辦學干預過大,其發展方向、教育教學、招生、人事聘任以及職稱評定等都由政府決定或主導。由于我國相關的教育法律沒有對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職教集團法人的權利、義務都不是很明確,走向法人治理的過程中必然需要從法律角度進行修訂與完善。鑒于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實質是對各種權力和利益關系重新協調配置,政府如何逾越其天然弊端轉變管理職能,職教集團如何以一種應然的主體身份進行自治也是其法人治理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權力來源及權力主體構成

(一)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權力來源:法律和政府的授權。從法理學角度來看,我國職教集團作為民事法人的自主權力,是職教集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授權而獲得的。職教集團法人本身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技術、技能型人才的培養,根據職教集團法人存在的內在邏輯,職教集團在其存在之初就應該享有法律賦予的法人治理權力。然而,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的職教集團,與行政機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從組織理論視角來看,權力的實質是一種關系[3]。雖然我國法律尚未將職教集團歸類為行政機關,但在實踐中,基于職教集團某方面的職能考慮,其又是經法律授權的行政主體。職教集團辦學所需的經費支持幾乎全部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或者稅收,并非職教集團組織自有。職教集團雖然擁有辦學所需的教育場所、教學設施及設備,但這些院校資產在性質上均屬國有財產,并非職教集團自有,職教集團擁有的只是使用權。涉及資源配置的“大權”始終掌控在政府手中,職教集團無法從根源上擺脫與政府之間的“依附”關系。(二)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權力主體:政府與職業院校共同構成。討論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權力主體,首先要明晰的是在以法人治理為軸心的相互關系中,誰處于主動的、支配的地位,誰處于被動的、被支配的地位。職業院校是職教集團的法人主體,那么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權力主體自然而然就應該是職業院校。然而現實情況真的如此嗎?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權力主體呈現出一定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一方面體現在權力主體在實質上是由政府與職業院校共同構成,而非單一的職業院校主體;另一方面,在政府與職業院校共同構成的權力主體中,二者之間的力量和地位凸顯出強烈的對比,政府居于主動支配地位,職業院校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權力集合”內,職業院校有多少法人治理自主權,取決于政府愿意下放多少法人治理自主權。職業院校作為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權力主體之一,雖然處在“法人”角色的框架下,但無法成為嚴格意義上的法人,無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存在的價值是為政府履行其教育職能,而非為了作為獨立組織價值的實現。

三、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困境

(一)法律缺失: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法律短板。1.職教集團法人主體資格具有雙界性法人主體資格是指社會團體、組織所獲得的法律承認其獨立的民事權利、義務主體的身份[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強調法人對于民事權利的獨立享有、對民事義務的獨立承擔。然而,職教集團因其與政府之間的血緣關系,難以維持財產關系上徹底的獨立性。我國職教集團一般是為完成多元主體的共同目標,通過契約聯結各成員單位而形成的獨立法人之間的集合體[5],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職教集團內各學校為獨立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職教集團法人主體資格的雙界性突出表現在職教集團本應被賦予獨立于科層制之外的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卻被賦予以層級服從、行政命令為特點的行政機關的色彩。職教集團在某些方面被賦予行政權力的同時,會導致其教育教學和組織管理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干預。職教集團法人主體資格的雙界性使其法人人格受制于行政科層意志,無法獨立行使法人職能、承擔法人職責。2.職教集團法人治理邊界不清當前,我國法律體系對職教集團并沒有明確的定位[6],職教集團法人治理邊界不清。法人財產獨立是職教集團成為法人的最重要標志,但職教集團的土地、財產、經濟創收、知識產權及成果轉讓費等所產生的孳息、傭金、報酬等民事權力必然有違于職教集團所服務的公共利益。因此,相關法律法規既沒有明確規定職教集團具備的相關獨立財產權,也沒有規定職教集團法人可以依據其獨立財產從事民事活動的范圍。職教集團雖有“法人”之名,但并未實現法人財產獨立,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職教集團只能在法定范圍內享有名稱專用權、財產支配權、用人自主權以及工作決策權等,然而相關法律法規也并未對這些權力做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與第三十條中對學校權利與義務所進行的表述,很難判斷這些權利與義務到底屬于行政法性質還是屬于民法性質。職教集團法人治理邊界不清,增加了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難度。(二)政府管制: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體制障礙。1.政府過多干預職教集團的微觀事務政府與職教集團之間存在行政隸屬關系,這就意味著政府在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同時,還要承擔對職教集團的管理職責。政府管理職能的錯位主要體現在其對職教集團進行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的尺度把握上經常錯位,具體表現為政府在制定職教集團教育政策方針、發展規劃與下發行政文件、通知等方式干預職教集團具體事務之間徘徊。政府在實際管理中過多地干預了職教集團的微觀事務,仍然沒有擺脫全面掌管職教集團的慣性思維,使得職教集團難以擺脫政府附屬機構的角色。政府管理職能的錯位會禁錮職教集團內部的機構設置和運行,一切正常運轉都離不開政府的管控,使得職教集團長期無法釋放自身的積極性與活力,即便政府在下放權力的時候,也往往表現得無所適從。2.職教集團對政府評估權威形成路徑依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政府教育評估部門將職教集團化辦學工作納入評估內容,評估結果作為評選優秀地區、優秀職教集團的依據。現有的職教集團評估制度是以政府為主體的評估制度,是政府規制職教集團發展的重要手段。政府在教育資源配置中處于主導地位,以政府為主體的評估結果往往與教育資源配置緊密相關,會形成以政府為主體的評估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作為受益于現有評估制度的職教集團,為了保留既得利益,會選擇強化以政府為主體的評估制度的刺激和慣性,并且力求鞏固現有的評估制度框架。各職教集團為了爭取教育資源分配中的主動地位,過于突出評比和選拔,進而在評比中形成了濃烈的功利性氛圍,使得評估有時反倒成為政府“拿捏”職教集團的有力工具。通過政府的檢查以繼續保持依靠政府獲取資源的權力與能力,職教集團很難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動進行評估。各職教集團疲于應付各級部門領導的檢查,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對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實現無疑起到負面作用。(三)院校失位: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內部阻力。1.職教集團內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缺失權力結構和權力運行是衡量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重要指標。從職教集團內部權力結構和法人治理之間的關系來看,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困境與職教集團內部權力重心“居高不下”有關。由于內部權力結構不平衡,職教集團各學校參與民主管理的主體性和自主性長期處于缺位狀態。職教集團內部行政權力高度集中,權力主要集中在職教集團決策管理層,職教集團各學校的權力出現弱化的趨勢,抑制了自主權力在這一層級的發揮。職教集團決策管理層幾乎統攬了招生、學科規劃、教學活動、教師招聘、職稱評定以及經費分配等的所有事務。而職教集團各學校無法在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策過程中維護其自身的利益,失去了應有的話語權。從職教集團內部權力運行和法人治理之間的關系來看,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落實遇阻與職教集團內部權力的運行不當有關。權力運行不當會使職教集團各學校之間的關系松散,資源交流渠道阻塞,集團內部凝聚力低,從而阻礙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實現。在缺乏有效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情況下,職教集團決策管理層權力的規范性運行也就成為一紙空談。2.職教集團章程規約失靈章程是確定職教集團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一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即產生法律效力。職教集團章程既能夠對職教集團法人治理行使起到激勵和約束作用,又能夠規范政府行為,是落實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的重要制度保證。然而,職教集團章程存在規約失靈等問題,導致職教集團法人治理缺乏規約。首先,職教集團章程實踐操作易流于形式,很多職教集團的章程并未通過正規合法的程序建立,沒有經過起草議案、大會審議,僅僅是職教集團的某些領導商議而成;職教集團章程的內容與學校的實際不符,職教集團章程的存在僅僅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其次,職教集團章程建設內生力不足。職教集團內部管理行政化使得職教集團廣大師生對集團領導者的行政命令形成了路徑依賴,忽略了職教集團章程建設。最后,職教集團章程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職教集團章程往往缺乏對職教集團內部民主監督機構地位及其職責權限的明確規定,監督機構的操作性或權威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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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司法人治理構成優化

公司是現代企業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組織形式,公司發展的好壞關系到一國的經濟發展現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中的核心問題,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通過配置公司的權力,建立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以保護公司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近現代公司為之困擾了半個世紀的一個問題。

它是在圍繞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公開性大型股份公司運營機構的運用狀況的討論中提出來的,意指公司經營中的指揮和監督體系。

當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發展呈現出新的特點:大股東對“內部人控制”的控制得到加強,如何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約束是對內部人控制進行治理的核心問題。職工參與制度日益得到認同與重視。以德國為代表的許多歐盟成員國競相通過職工參與公司董事會(單層制經營機構的場合)或監事會(雙層制經營機構的場合)、勞資雙方商定的機關或勞資協議等。

一、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公司法》采用了類似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結構,即在股東大會下平行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負責公司的經營和監督。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利機關,居于中心地位,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做出經營決策。經理是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接受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是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集體行使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權。由上可見,我國奉行的“股東本位”的“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目標是對董事會和經理實施監督與控制,保證他們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為。客觀地說,公司治理結構的總體框架設計是符合我國市場機制不健全,外部監督機制難以實現的客觀制約因素的。但由于在立法過程中,過分強調國有股權的保護,有意淡化對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保護;過分考慮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實現,人為地淡化和監督機制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設計之初就存在缺陷。到目前為止,我國公司同典型的現代企業在運行機制上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未真正建立起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行政機關化”的影響,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以下兩方面缺陷:

(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失衡。股東構成比例不合理,股東大會權能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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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結構方式之議

建立與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國內外公司管理的實踐中早已存在,但它在我國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重視則是近六七年的事。不過,在公司治理問題上至今為止并不存在一個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答案。筆者僅就其中幾個方面抒以管窺之見。

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CorporateGovernance)的含義界定伴隨著股份制企業的出現而引起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隨之誕生并不斷走向完善。關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界定,各國比較有影響的學說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第一,制度安排說。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柯林?梅耶把法人治理結構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于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根據該理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2)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和職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一般而言,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能夠利用這些制度安排的互補性質,并選擇一種結構來減低人成本。

第二,相互作用說。庫克倫(PhlipLCochran)和華廷科(StevenLWartick)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有關利益人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1)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2)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么’和‘應該是什么’之間不一致時,一個公司治理問題就會出現。”

第三,組織結構說。我國經濟學家吳敬璉認為:“所謂法人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高級執行人員及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雇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

第四,決策機制說。奧利弗?哈特提出,只要以下兩個條件存在,公司治理問題就必然會在一個組織中產生。第一個條件是問題,確切地說是組織成員(可能是所有者、管理者、工人消費者)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第二個條件是,交易費用之大使問題不可能通過合約解決。“治理結構被看作一個決策機制,更準確地說,治理結構分配公司非人力資本的剩余控制權,即資產使用權。如果在合約中沒有詳細設定的話,治理結構將決定其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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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治理的現狀與戰略

一、引言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探索的問題。內蒙古轄區內的上市公司數量不多且大多數上市時間較早,但其治理結構同樣存在著不完善之處。本文借鑒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與甫瀚咨詢于2010年聯合推出的“中國上市公司100強公司治理評價”報告中的部分評價指標,對內蒙古轄區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情況進行評價,找出存在問題并提出建議。“中國上市公司100強公司治理評價”報告堅持把國際公認的公司治理基本準則與中國實際有機結合,評價的基本框架主要參考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出的《公司治理原則》(2004年修訂版),從股東權利、對股東的平等待遇、利益相關者的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會職責和監事會職責六大方面對公司治理進行系統地分析,并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體系確定了86個指標以及每一個指標的內涵和評分標準。本文只從股權結構、董事會運作與監事會運作3個方面,選擇19個評價指標,并增加了董事會成員是否有來自海外的專業人士指標,形成20個評價指標。

二、對內蒙古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統計分析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內蒙古轄區共有19家公司在中國大陸上市,其中上交所上市14家,深交所上市5家。19家公司中A股公司17家,B股公司1家,A+B股公司1家;另外,還有兩家H股公司——蒙牛集團和小肥羊。

由于資料收集的局限性,本文僅選取內蒙古22家上市公司中的8家公司作為分析對象,其中A股公司4家(北方股份、伊利股份、內蒙華電、露天煤礦),H股公司2家(蒙牛乳業、小肥羊),B股公司1家(伊泰),A+B股公司1家(鄂爾多斯),并具體選用了20個指標進行評價判斷(具體指標見表1)。

股權結構選擇了前5大股東持股比例等5項指標。從統計結果來看,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較高,8家公司中,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的有6家,其中超過70%的有兩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30%的有6家,且國家控股的有4家。實際控制人為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公司的有5家,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有3家,其中2家原為國有控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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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法人治理的現狀與措施

一、引言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探索的問題。內蒙古轄區內的上市公司數量不多且大多數上市時間較早,但其治理結構同樣存在著不完善之處。本文借鑒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與甫瀚咨詢于2010年聯合推出的“中國上市公司100強公司治理評價”報告中的部分評價指標,對內蒙古轄區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情況進行評價,找出存在問題并提出建議。“中國上市公司100強公司治理評價”報告堅持把國際公認的公司治理基本準則與中國實際有機結合,評價的基本框架主要參考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出的《公司治理原則》(2004年修訂版),從股東權利、對股東的平等待遇、利益相關者的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會職責和監事會職責六大方面對公司治理進行系統地分析,并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體系確定了86個指標以及每一個指標的內涵和評分標準。本文只從股權結構、董事會運作與監事會運作3個方面,選擇19個評價指標,并增加了董事會成員是否有來自海外的專業人士指標,形成20個評價指標。

二、對內蒙古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統計分析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內蒙古轄區共有19家公司在中國大陸上市,其中上交所上市14家,深交所上市5家。19家公司中A股公司17家,B股公司1家,A+B股公司1家;另外,還有兩家H股公司——蒙牛集團和小肥羊。

由于資料收集的局限性,本文僅選取內蒙古22家上市公司中的8家公司作為分析對象,其中A股公司4家(北方股份、伊利股份、內蒙華電、露天煤礦),H股公司2家(蒙牛乳業、小肥羊),B股公司1家(伊泰),A+B股公司1家(鄂爾多斯),并具體選用了20個指標進行評價判斷(具體指標見表1)。

股權結構選擇了前5大股東持股比例等5項指標。從統計結果來看,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較高,8家公司中,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的有6家,其中超過70%的有兩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30%的有6家,且國家控股的有4家。實際控制人為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公司的有5家,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有3家,其中2家原為國有控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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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法人治理改革方案

為認真貫徹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實國家新《醫改方案》關于“建立和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責權”的要求,建立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立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醫院的發展和服務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改革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新《醫改方案》關于“建立和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責權”的精神,建立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醫院的發展和服務能力;堅持“為民辦院”的宗旨,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堅持“創造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的核心價值觀,積極踐行醫院的社會責任;堅持“創新、博愛、誠信、敬業”的醫院精神,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思想道德素養和業務技術水平;堅持科學管理,著力提升醫療服務的效率和效益;堅持民主治院,充分發揮黨、工、婦、團各級組織在醫院改革與發展中的作用。

(二)改革目標。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在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醫院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建立以董事會為主體的現代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充分發揮醫院的規模和資源優勢以及潛在的發展能力,將醫院建設成為擁有先進設備、領先技術、優質服務和群眾滿意、同行推崇、政府放心的現代化陜北名院。

二、醫院決策管理機構設置(董事會)

(一)董事會組成。醫院決策機構(即董事會)是區政府領導下的醫院管理機構,對區委、區政府負責,并定期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工作,接受區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董事會由醫院管理者代表、區衛生局、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胡星元基金會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外聘醫學專家和管理專家為董事會顧問。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協助董事長開展工作),董事7至9名。董事會組成人員由區委、區政府決定。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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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公司法人治理機制的改善

公司是現代企業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組織形式,公司發展的好壞關系到一國的經濟發展現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中的核心問題,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通過配置公司的權力,建立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以保護公司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近現代公司為之困擾了半個世紀的一個問題。

它是在圍繞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公開性大型股份公司運營機構的運用狀況的討論中提出來的,意指公司經營中的指揮和監督體系。

當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發展呈現出新的特點:大股東對“內部人控制”的控制得到加強,如何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約束是對內部人控制進行治理的核心問題。職工參與制度日益得到認同與重視。以德國為代表的許多歐盟成員國競相通過職工參與公司董事會(單層制經營機構的場合)或監事會(雙層制經營機構的場合)、勞資雙方商定的機關或勞資協議等。

一、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公司法》采用了類似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結構,即在股東大會下平行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負責公司的經營和監督。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利機關,居于中心地位,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做出經營決策。經理是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接受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是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集體行使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權。由上可見,我國奉行的“股東本位”的“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目標是對董事會和經理實施監督與控制,保證他們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為。客觀地說,公司治理結構的總體框架設計是符合我國市場機制不健全,外部監督機制難以實現的客觀制約因素的。但由于在立法過程中,過分強調國有股權的保護,有意淡化對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保護;過分考慮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實現,人為地淡化和監督機制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設計之初就存在缺陷。到目前為止,我國公司同典型的現代企業在運行機制上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未真正建立起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行政機關化”的影響,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以下兩方面缺陷:

(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失衡。股東構成比例不合理,股東大會權能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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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建設研究

摘要:文章對廣西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改革試點單位的現狀進行了研究,分析了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改善措施,以期推動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工作的高效開展。

關鍵詞:廣西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理事會;成效;問題

2014年7月,文化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等試點工作的通知》,部署了全國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改革試點工作,全國各省(自治區)、市(地)公共文化機構積極開展法人治理結構的試點改革工作。2017年8月,中宣部、文化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深入推進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改革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了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工作的目標,即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全國規模以上的公共文化機構基本建立以理事會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管理模式。相關文件的發布為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改革提供了國家層面的政策依據,推動了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工作的開展。廣西積極響應國家的改革政策,有序推進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工作。

1廣西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改革情況概述

2014年11月14日,玉林市圖書館理事會成立暨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玉林市順利召開。這是廣西首家事業單位法人理事會,標志著廣西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改革試點工作進入實質性階段。2018年11月,南寧市圖書館等10個市級文化機構成為自治區級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改革的試點單位。2020年8月,廣西市級以上群眾藝術館法人治理結構改革任務總數量為15家,完成數量為5,完成率為30%;市級以上圖書館法人治理結構改革任務總數量為17家,完成數量為10家,完成率為58.82%;市級以上美術館法人治理結構改革任務總數量為3家,完成數量為2家,完成率為66.67%;市級以上博物館法人治理結構改革任務總數量為2家,完成數量為1家,完成率為50%。2020年12月,廣西市級以上公共圖書館全部完成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工作。

2試點單位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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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結構財務管理論文

摘要: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法人治理結構架構中一個重要的特點是董事會對經營者(CEO)財務約束和控制的強化。財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是國有企業管理的關鍵環節。財務管理的目標及實現方式、財務管理權的取得與變換對于企業價值的提升與實現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財務管理;目標;方式;權限;企業價值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法人治理結構架構中一個重要的特點是董事會對經營者(CEO)財務約束和控制的強化。根據我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治理結構以董事會為中心而構建,董事會對外代表公司進行各種主要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財務和經營,只有董事會才能全方位負責財務決策與控制,從本質上決定公司的財務狀況。一個健全的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實際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的體現。反過來,財務管理的創新和深化也將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一、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關鍵環節

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面臨諸多困難與挑戰,要在夾縫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必須加強財務管理,把財務管理滲透到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組織管理的各個層次,覆蓋企業的所有部分,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財務管理理念。

加強財務管理必須在認識上確立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核心地位,以財務管理為龍頭,帶動企業整體管理水平的提高。但財務管理與企業管理還是有區別的:一是制衡的著眼點不同。公司制衡的著眼點主要側重于公司內部人事組織制度及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剩余索取和監督權力的分配,經營管理運行機制的設計、構建與調整,以及由此產生的激勵約束問題;財務制衡的著眼點在于財務決策權、財務收支決定權、財務監督權和財務人員尤其是高層財務管理人員的配置問題。二是運行方式方法不同。公司的運行方式方法主要是通過確定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人選,規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激勵方法,形成制衡關系;而財務主要是通過對不同經營管理層次在財務決策、財務執行、財務人員安排和財務監督等方面進行權責劃分,形成在財務活動管理權限上的責權利關系。三是激勵的側重點不同。公司管理的激勵形式主要側重對經營管理層的職位提升、預期收入增加、薪酬或期權、期股的確定,以及非薪酬方面的獎勵,如帶薪休假等形式;而財務側重用貨幣價值形式實行的薪酬、期權或期股的激勵。四是約束制度的側重點不同。公司的約束制度偏重行政、人事、經濟和法律等方面;財務側重于以貨幣價值形式表現的薪酬降低、承擔經濟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和取消期權期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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