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由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9 02: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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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由

馬克思主義的自由個性與自由主義的個人優先性

【正文】

20世紀90年代自由主義在中國的登臺亮相,尤其是自由主義和新左派的世紀性大論戰,一方面表明中國思想理論界新格局的形成,另一方面表明自由主義正在成為中國思想理論界不少人、尤其是不少高級知識分子中某種顯性或隱性的社會意識。這勢必影響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論戰的實質是未來中國的走向問題:自由主義提供的是漸進的向資本主義演變的方案,新左派則沒有自己的現成方案,但大體上表現出的是社會民主主義的傾向。在這場論戰中,少有馬克思主義者參與其中,自由主義正在成為中國思想理論界的話語霸權。同時,以往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某種特定理解,在自由主義影響日益擴大的情況下表現出了自身的局限性,也難以應戰。本文希望能以回到馬克思、深入發掘馬克思主義的自由個性思想,來應對自由主義的挑戰,改變自由主義已成為中國思想理論界的顯學的不正常狀況,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提供某種可能的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資源,同時也希望在“三個有利于”的前提下,借鑒自由主義中的某些有價值的、具有正面作用的思想資源。

自由主義理念的基點是個人的優先性即個人主義,其口號是個人自由,其基礎是幾百年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后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以及相應的成熟的制度安排。作為其背景的是社會主義實踐所面臨的問題:前蘇聯東歐的解體和中國面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們認為,資本主義的根本性質并沒有改變,馬克思主義對資本主義的分析也沒有過時,那么社會主義為什么會發生世紀性的挫折呢?已有不少馬克思主義者指出,以往那種社會主義體制是在經濟文化相對落后的國家建立起來的,人的依賴關系的殘余對社會主義制度安排發生了很大影響,導致了政治經濟的高度集權。這意味著以往對經典馬克思主義存在著某種誤釋,即沒有高度重視經典馬克思主義關于自由個性的思想和相應的制度安排。自由個性問題涉及到馬克思主義和自由主義的根本價值對立,而且也是制度安排的出發點,因而有必要首先在這里加以闡明。

以往那種社會主義體制最受指摘的是帶有人的依賴關系殘余的高度集權制,它以片面理解的關于集體主義的價值判斷為理論前提,這也是最為自由主義所批判的方面。這種體制不能說沒有它的優越性。它成長為與資本主義對立的制度陣營,在生產力不發達的基礎上,在不長的時間里取得了經濟的巨大進展:前蘇聯成為世界第二超級大國,打敗了法西斯德國,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勝利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中國則在很短的時間內在獨立自主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完整的國民經濟體系,這些都是應充分肯定的。只是在新科技革命面前,也就是在20世紀60年代以后,這種體制的問題才逐漸顯露,因而才提出了社會主義改革的問題。因此,那種認為社會主義只是一種人為制度、沒有任何優越性的觀點,是不符合事實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和歷史必然性,它是建立以大多數人的幸福為基礎的新制度的偉大實踐。

至于伴隨這一制度創新所發生的為自由主義所指摘的所謂人權問題,是任何新社會制度的建立所不可避免的。但是,在社會主義的世紀性歷史大挫折中,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被自由主義妖魔化了,其基本論據就是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用集體主義否定了個人自由的優先性。可以肯定,沒有革命者個人對革命目標的無條件的服從和獻身,沒有對舊社會勢力個人自由的剝奪,新的社會制度是不可能建立和鞏固的。同時,以往對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的理解也存在著某種歷史局限性。自由主義認為這是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只有資本主義才是唯一光明的歷史必由之路。然而,這只是表明自由主義不了解,這種局限性只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馬克思主義的某種闡釋的產物,而正如自由主義者要不斷回到和重復古典自由主義的那些基本結論一樣,當代的馬克思主義者也必須不斷回到和重復經典馬克思主義的那些基本命題。以往曾經占主導地位的關于馬克思主義的理解,只是馬克思主義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形態,只是根據一定的歷史要求繼承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的形態。它突出和強調的是經典馬克思主義中的階級斗爭學說和無產階級專政學說,而對經典馬克思主義中的共產主義學說的核心內容即人的自由個性的思想,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沒有充分給予個人在社會中應有的地位,更沒有看到馬克思的自由個性思想其實是對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的揚棄: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和承認了資產階級的個人自由的歷史進步性和合理性,同時,又提出了自己的個性自由觀來批判和代替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從今天的現實條件來看,馬克思的個性自由觀比無產階級的階級斗爭學說和無產階級專政學說具有更為根本的意義:后者只是為建立和鞏固社會主義服務的,解決的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無產階級解放的方法和途徑問題,而前者即馬克思的個性自由觀,解決的則是共產主義運動的目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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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的個人自由與守法習慣

美國人有很大程度的個人自由,但這是建立在每個人嚴格遵守法律的基礎上的。在美國生活中經歷的一些小事,讓我對此有深刻體驗。

第一件事是到酒吧,進門時每人都須出示身份證件,只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才允許進去。初次去酒吧時,我忘了帶身份證,朋友多次去過那里,想讓保安通融一下。朋友的證明,加上我的長相,都證明我是快40歲的人了,但保安就是不放行。沒辦法,我只得驅車返回住地,拿了身份證件回來,才得以進入酒吧。保安當然能看出我不是未成年人,但這個程序卻不能省,也許這就是他們生活中的程序正義吧。

第二件事是到圖書館復印資料,工作人員絕不會為你復印整本書刊,因為這侵犯版權。當我在圖書館抱了一大摞書去復印臺要求全部復印時,工作人員大吃一驚,馬上拿出有關版權的法規給我作詳細解釋,告訴我只復印一本書的1/10才是合法的,否則就是犯罪。這真讓我這位法學博士感到難堪,沒想到自己差一點兒就犯罪了。

也許在美國人看來,這樣做是理所當然的。可回想一下自己曾經的經歷,未成年人進網吧是有可能被接受的,個人復印整本出版物也理所當然(甚至于我任教過的一所大學由印刷廠統一復印發放教科書)。

由此我想到,法律神圣存在于人們的心中,守法是一種習慣,違法也是一種習慣。而這種習慣并不是天生的,是在制度的制約之下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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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與個人自由論文

內容提要:在資源配置效益之外從個人自由的角度論證行政許可的本質,運用分析法學的方法解析許可和行政許可的法律意義,則行政許可就是通過行政程序創設個人自由或財產性權利的構成性事實。行政許可權的合理性及正當限度即在于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公共利益概念存在不確定性和“羊皮化”傾向,而對治理的實質理性的追求是不可靠的,應該注重從程序制度的建設和程序權利的維護。

關鍵詞:行政許可,個人自由,公共利益

一、引言

公民與政府,個人的主體性與主權,從來是既相克又相生。如何防止權力的濫用?如何規制自由的濫用?這是統治關系二元結構的兩大難題。為了防止任何一種極端的災難-專制和重返“霍布斯叢林”,人類智慧發明了法治和憲政。

中國人對于法治和憲政的認識主要是從十九世紀末和二十世紀二十世紀初開始的,自那時起中國一直在探尋走向現代國家的道路,其間歷經過多次解構的狂歡和重構的痛苦與失敗。實質的連續的進步是從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開始發生的,到今天我們終于建立了一套市民社會日常生活和國家機關日常運作以為準繩的法制。

1989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它第一次重構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第一次以權利的實在形態把公民和政府對峙起來。隨后的《國家賠償法》進一步沖破形而上的主權觀,把責任政府的原則落到實處。此后,我們按照行政權力的科學分類,分別對行政處罰、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職能進行清理和規范。1996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顯示了將行政權和行政行為的學理分類作為立法的觀念框架的可行性,證明我們的立法者有能力發現各種類型的行政權存在的實質理性和運用過程的程序理性,并將這些發現上升為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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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司法體系中個人自由與國家利益

在國家體制和機構設立中,司法是被多數國家視為“個人自由的保護者”而建立的。法國憲法第66條規定:“如何人不得被無故拘留,作為個人自由保護者的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保證尊重這個原則。”美國也認為,獨立的司法“可視為人民維護公正與安全的支柱”,“法官之獨立對保衛憲法與人權亦具同樣重要意義”。因此,作為自由價值的體現者,在利益沖突和紐結面前,司法權的使命在于保持相對超脫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確保公正價值的實現。

訴諸司法保障公正還源于一國存在著多重利益之間的糾紛和沖突,需要法官在利益面前作出判定,實現公正。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改變了過去單一利益主體的格局,各種利益主體一定程度上獲得法律上的正當地位。社會關系的復雜,民事交往活動的頻繁增加了出現糾紛的可能性,對公正的要求也就比以往任何時候更為強烈。在此情況下,法官須在沖突的不同利益主體面前確立自己恰當的身份定位和取態,以消彌沖突,實現司法公正。

公正價值可欲性的社會基礎和法理根據

在我國,公正價值的可欲性及時代呼喚司法公正的強烈程度與我國社會結構改變和確立法治國家的目標緊密相連。自進入轉型期以來,我國社會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轉變。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各種所有制和多重利益主體并存的局面,改變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利益絕對優位的格局,各種利益獲得了正當的法律地位。同時,社會關系的復雜及各種經濟因素的活躍,使得不同利益主體發生糾紛和沖突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當其利益發生缺損時,需要司法救濟予以補救,恢復法律上的權利設定和平衡。因此,與計劃經濟體制相比,個人自由在法律和實踐中極大了拓展了自己的生存空間。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我國政府管理社會的方式也發生了很大轉變,國家從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撤出,依靠市場運行機制,一定程度上讓位于社會力量的自力發展,改變了過去深入社會、無所不入的干預狀態,能動的國家權力有較大程度的減弱和收斂。與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相依隨,有限政府的觀念得以確立,政府開始自覺地訴諸法治手段管理社會。這一切意味著單一的國家一元結構的解體,逐漸讓位于國家社會、政治經濟的分離和一定程度上的國家-社會二元結構,私權與公權的沖突開始加強。在此情形下,舊體制下國家利益獨步天下的態勢有所緩解,個人自由和國家利益獲得了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因此,個人自由和國家利益遂成為公正價值的深層評價體系,制約著國家司法權的運行,時代和社會發展也增強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心理期待。

之所以訴諸司法保護個人自由之重任,源于司法權的屬性特征。美國多數人持這一觀點,認為在所有國家權力中,司法權是危險最小的一支。建國之初聯邦黨人對司法權所做的闡述一直被認為是有關司法權的經典解釋。“司法部門既無軍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為三權中最弱的一個。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中,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始終共處于同一認知框架中,離開公民自由和權利就無法理解國家權力的存在。任何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公民權利的實現,且他們對國家權力始終保持足夠的警惕。其危險性最小建立在與立法權和行政權比較的基礎之上。立法權歸根結底是主動和積極的,它可以制定一部法律,改變權利分配的框架和格局,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從而在較大范圍和較長時間內改變公民的權利義務結構。行政權的主動性則更強,所有的法律都由它實施和執行,并通過它轉變為具體的權利義務現實。惟有司法權的啟動是被動的,所以,“不告不理”和中國古之所謂的“民不告,官不究”是司法權被動屬性的概括。司法權的這一屬性正符合了西方法學家們對權利的分類,即所謂“積極權力positiveright”和“消極權力negativeright”,或者freedomfromstate和freedomtostate.公民權利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免于國家干涉就能實現的,國家參與有可能適得其反,造成事實上侵犯公民權利的結果。司法權自身的屬性使它在這方面的危險性較小。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談到將司法權逐出行政領域時說道:“政府不斷介入司法的天然領域,而我們聽之任之;其實權力的混亂在這兩個方面同樣危險,甚至后者更危險;因為法庭干預政府只對案件有害,政府干預法庭則使人們墮落,使他們變得兼有革命性和奴性”。所以,法院的危險性在于如果錯判,只對該案件本身有害,而不會由此波及其他(當然,其他的害處還是有的)。美國總統林肯也說過同樣的話,“一個判決只能解決一個案件,不能解決一個法律,更不能解決國家未來”。這既可看作是對司法權危險性較小的解釋,也可看作是對司法權軟弱的一種無奈。因此,將保障自由和公正的重任賦予司法權既是維護國家政體平衡的需要,也因為與其他權力相比,司法權對二者的實現有更高程度的保證。

但是,在我國,由于多重復雜因素的共同作用,對個人自由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及司法公正的價值的理解和認識并沒有與社會同步發展,法官代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一直在理論和觀念上占據正統地位,在實踐中制約著司法權力的良性和有效運行,影響司法公正價值的實現。這一意識的形成在我國有著深刻和較長時期的社會政治文化根源。一方面,我國封建政治制度缺乏分權傳統,國家權力太過強盛,個人自由在國家觀念和制度中未安放一個合適和恰當的位置。封建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著重維護國家利益,法官應代表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需要對此進行討論;另一方面,這一理論之所以深深植根于幾乎是社會全體的公眾意識中,還因為自新中國成立以來至改革開放,我國一直是以社會利益主體一元化為基礎的社會。奉行國家至上,整個社會只有單一的利益主體,個人獨立的利益要求在實踐中受到很大限制,由此導致認識上的這一結論:個人利益和與社會利益整體利益永遠是一致的,是不會發生沖突的,并且,其利益只有當國家與社會整體利益得到維護時才能實現。既然不存在利益之間的沖突,也就不可能引起糾紛。這一狀況和認識的形成既是由所有制決定的,也是傳統文化長期積淀的結果。解放后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經濟體制,理論和實踐上難以界定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分野,或者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中,或者公共利益代表個人利益,在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缺乏明確清晰之界分。同時,源自東方文化所秉承的群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位階傳統,及東方文化那種根深蒂固的個人只有在群體中才能獲得存在,才能實現其自身價值的觀念信奉,即使在新中國成立后依然在意識上主宰著人們的行為,成為人們行為的觀念參照。這一始終不以個體獨立存在為價值參照坐標的意識對司法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以致于衍生出這一命題: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不證自明的正當性,前者在道德上獲得了不可質疑的品格。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出錯的只能是個人,國家和公眾是不會有錯的,司法權只有維護國家利益才是其合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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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精神論文

摘要:個人主義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精神基礎。個人及其權利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基石。自由主義者都從個人及其權利出發思考國家權力的來源、性質和范圍,確定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界限。以個人為政治思維的原點,在自由主義者那里表現為理論上的不自覺和文化上的無意識。

關鍵詞:自由主義個人主義個人權利

康德曾以一句名言概括了自由主義的一個基本信念,“這樣行動,無論是對你自己或對別的人,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決不只當作工具。”[1]將這句名言簡化一下就是“人是目的”。這里所說的“人”是指獨立、自由和平等的個人,是與社會整體或國家相區分相對立的個人。“人是目的”這一命題,確認了人是終極價值,最集中地表達了個人主義的信仰。這是古典自由主義始終不渝的信念,也是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基石。

1、個人:自由主義的基石

個人主義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理論前提和精神基礎。自由主義思想家都是從個人出發,論述國家權力的起源、性質、范圍及其權利依據的。無論他們在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關系上達至什么結論,其政治思維的邏輯是一致的:個人是國家的基礎,國家是個人的集合。個人既是國家的成員,又是自足圓滿的整體。如政治思想史專家O。吉爾克曾指出:近代自然法學派政治思想“將宇宙視為人為的整體,其中每個存在的部分——無論是集合的存在(團體)還是單個的存在——既是部分,又是整體。作為部分,它被宇宙的終極原因所決定;作為整體,它有自己的終極原因。”[2]

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自由主義的基本觀念表現在如下一些命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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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和諧的理想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社會和諧政治正義個人自由社會公正

論文摘要:現代社會和諧的理想是政治正義和個人自由的美好契合和有機統一。一方面,以人為本,實現個人自由全面的發展是一個公正社會的最后目的。為了公平正義的社會大可不必犧牲個人自由,同時,個人自由可以檢驗社會公正。另·一方面,作為自由主體的人發出對公共秩序的需求,政治正義能夠提供一種普遍公正和持久穩定的生活秩序,滿足人們對穩定生活的秩序期待,也就是說政治正義可以約束和范導個人自由。

有人認為“政治正義”和“個人自由”不相容,而本文認為兩者不僅相容,而且是現代社會和諧的理想。政治正義與個人自由之間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消極關系,而是具有深刻的積極的內在聯系。以人為本,充分實現個人自由,始終是社會和諧存在的邏輯起點和價值歸宿。這是因為和諧社會始終是人的和諧社會,這就決定了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體始終是人。同時,作為自由主體的人發出對公共秩序的需求,政治正義能夠提供一種普遍公正和持久穩定的生活秩序,滿足人們對穩定生活的秩序期待。那么,現代社會和諧的理想:政治正義和個人自由的統一何以可能呢?

一、社會和諧的理想

社會和諧自古以來就一直是人類的政治理想,任何一種政治形式都在尋求一種社會和諧,差別僅在于對社會和諧內容的理解及其實現方式。和諧本身只表明一種社會關系秩序,并不能表明這種社會關系秩序自身的類型與特質。不同的社會歷史階段會有不同的和諧規定。一個和諧的社會必定是有序的社會,但是一個和諧有序的社會卻未必是一個正義的社會。社會和諧是指人類社會生活諸要素的融洽互動與協調發展,包括人類社會的不同生活領域(如政治的、經濟的和文化的生活領域)之間、不同生活層面(如物質生活、精神生活)之間、不同生活方式或組織(如群體的與個體的、公共的與私人的或者作為社會公民的與作為獨立人格的)之間的和諧發展。

萬俊人教授認為,和諧與現代化在社會發展進程中是一對矛盾。現代化本身是對和諧的一種破壞。因此,他更傾向于把“和諧社會”看作是一種基于對社會和諧的理想性訴求。在政治倫理的角度上,他認為政治正義是政治哲學的基本主題但非唯一主題。政治正義之正義性質來源于介于正義制度和正義美德之間的政治倫理正義,社會和諧的理想就在于在一種良好的社會公共生活秩序基礎上的政治倫理與個人美德的契合。焦國成教授認為,和諧社會包括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及人的身心和諧四個方面。社會和諧在現代性的意義上是一種基于規則的和諧,而從歷史發展的進程來看,我國社會是由傳統的農業社會發展而來的,規則意識較為淡薄。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確立在現代化建設中的規則意識。L1(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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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與自由主義傳統論文

羅爾斯(JohnRawls)在政治哲學上成就斐然,受到相當普遍的肯定與推崇。不時有人贊譽道,他在西方自由主義傳統里的貢獻,堪稱接續了彌爾(JohnStuartMill)、甚至于康德(ImmanuelKant)的地位。這類說法,無論具體意義有多少,都提醒我們,評價羅爾斯的時候,除了看他的具體觀點的完備與否、以及論證的妥當程度之外,他為自由主義政治理論開創了甚么新的視野和資源,也值得特別注意。畢竟,康德、彌爾這些一流的思想家所開啟的問題與視野,對于自由主義的哲學基礎,曾經發揮過革命性的轉移功能。羅爾斯有相應的貢獻嗎?

為人謙虛平和的羅爾斯,在《正義論》(ATheoryofJustice)第一版的序言里曾說:「我所提出的看法,無法自矜原創。(書里)主要的觀念都屬于我們的大傳統,為大家所熟稔。」1可是警覺的讀者不難發現,單就他立意寫一部《正義論》而言,已經可以見出他的問題意識比傳統自由主義更為深入的一面。

自由主義原本就是一個駁雜的傳統。這個傳統立足的基本精神,在于強調個人的權利與利益優先于各種集體組合、各類屬于集體的價值。可是這類權利與利益包括哪些具體項目?正當性的基礎何在?它們這種優先地位,如何表現出來?它們之間的比重與沖突如何調節?甚么情況之下,它們可以合理地受到限制?最重要的,個人之間的平等,對于每個個人的權利與利益又會形成甚么樣的制約?面對這些麻煩的問題,各家理論參考不同的歷史條件,提出過眾多的陳述方式。自由主義的駁雜與豐富,畢見于此。

那么,羅爾斯用「正義」這個主題表達自由主義,有甚么特殊意義嗎?換個方式問,為甚么他不徑取權利、自由等等傳統自由主義必定關懷的概念,作為自己理論的核心?

羅爾斯給自己設定的論爭對象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這種針對性,已經足以見出他的思考的大要方向。「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奠基在正義之上的不容侵犯地位,即便社會整體的福祉,也不能凌駕。」──這是《正義論》正文第一頁上的宣示。「社會整體的福祉」,所指當然就是效益主義所追求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羅爾斯所憂慮的是,在根據效益主義追求效益的「跨個人」積累之時,會傷害、犧牲少數人的利益或者權利。不過推廣言之,不少人,即使并非有意識地站在效益主義的立場,卻還總是不免相信,為著整體、社會、或者多數人的某種福祉、某種具體目的──例如文化的發達、經濟的成長、社會的安定、國民的健康、或者某種歷史哲學式的宏偉目標──個人的利益和權利有時候不免要讓位。羅爾斯對效益主義的批評,當然也直接適用于這類心態。

可是將羅爾斯這句話稍作更動,強調正義的自由主義、與不強調正義的自由主義,也可以藉它來分辨。「自由主義」這個社會理想,同樣必須堅守正義觀點所堅持的個人的「不容侵犯地位」;對于羅爾斯來說,社會是不是呈現出某種自由主義的面貌,相對于它是否正義,仍然屬于次要的問題。如果社會因為力求實現某一種關于自由主義的理解,居然必須凌駕個人的「不容侵犯地位」,這種做法依然是錯誤的。有人會反駁:會凌駕于個人權益之上的制度,稱得上自由主義嗎?當然稱不上,不過這個問題充分顯示,關鍵其實在于正義這個概念。正義概念正是要告訴我們,個人有些甚么權益與地位是不容凌越侵蝕的。即使站在追求個人自由的立場上,我們仍然須要參考正義概念,方能判斷一個自由的社會應該具備甚么面貌,尤其是個人應該獲得甚么方面的自由、多少自由、以及在各項自由之間應該形成甚么樣的先后比重。換言之,自由主義的妥當,來自一套妥當的正義概念具有自由主義的內容。羅爾斯企圖證明,一套以公平為特征的正義觀2,正好滿足了自由主義對個人自由與基本權利的追求。成功與否不論,羅爾斯這種思考方式,已經足以顯示,他的自由主義,與一般直接認定某項所謂自由主義的價值(例如自由、效率、自然權利等等)、卻不問這種價值是否確實表達了人的「不容侵犯的地位」的取徑,實在有可觀的差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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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自由主義思想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自文藝復興以來,霍布斯同其他早期啟蒙思想家一樣逐漸擺脫了神學觀點的束縛,開始以人為出發點來觀察社會、反思政治。雖然在政治體帝j上.霍布斯表現出了對君主專制的極大偏愛,但是作為他思想起點的人性論和自然權利說以及關于臣民自由的集中表述,無不折射出其自由主義思想的光芒,而且成功地為近代自由主義的產生與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論文關鍵詞:霍布斯;自由主義

在西方思想史上,17世紀的英國學者托馬斯·霍布斯(1588—1679)一向被視為君主專制主張的極力提倡者,有人甚至認為他的代表作《利維坦》中表達的是一種“極端的王黨政見”。作為專制主義對立面的自由主義在霍布斯的思想里似乎很難存在,然而事實上并非如此,他從政治的人性基礎、國家的必要性、臣民的自由等問題上對自由主義進行了深人的闡釋,“極其嚴整的展示了一個似乎矛盾的邏輯:以個人自由始,以政治專制終。自由和專制被霍布斯合乎邏輯地整合進同一政治理論中了。”在嘗試重新閱讀《利維坦》(Leviathan)文本的基礎之上筆者認為,他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之上政治哲學雖然有失足之處,但是將人的基本權利的維護作為他政治哲學的基石,以及對自由主義理論的大膽開拓.仍然表現了霍布斯作為一個自由主義偉大先行者的風采。故此,筆者將不再糾纏于其政治學說的得與失,另辟蹊徑,專注于對其自由主義思想本身的探究

一、霍布斯自由主義思想的形成背景

霍布斯自由主義思想的形成像其他任何思想意識一樣都有其必要的現實依據和理論來源。我們都知道17世紀的英國為了滿足資本主義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代表先進生產力發展方向的新興資產階級打起了“自由、平等”的旗號領導人民進行了風起云涌的資產階級革命,從“權利請愿書”運動到蘇格蘭起義和克倫威爾的獨裁再到光榮革命。政治的動蕩,讓霍布斯親眼目睹了戰亂和無序給人們所帶來的巨大創傷,使得他對社會的秩序和安全以及人的自由權利產生了強烈的吁求。如果說歐洲權利之爭的戰爭和動亂還不足以喚醒霍布斯的人權意識的話,那么追于壓力顛沛流離的流亡經歷必將點燃其渴望自由權利的激情。在西班牙無敵艦隊入侵英國的傳言中早產的霍布斯似乎注定了一生的苦難經歷:為了維護國王的絕對統治權利發表了《法律要旨》而得罪了國會派,1640年被迫逃到法國,開始了長達十一年的流亡生活。在流亡的過程中霍布斯寫成了《論公民》和《利維坦》兩部著作,批判了教會君權神授的觀點提出了社會契約論.從而又觸怒了英國的保皇派和法國的宗教勢力和政府而被迫回國;回國之后的霍布斯由于力推自由思想而遭到來自各方面的攻擊和迫害,最終被禁止發表意見,喪失了一切為自己辯護的權利。這種不尋常的人生經歷使其堅信:尋求和信守自由和平就是最基本的自然法,最重要的道德法。

如果說客觀的社會現實和曲折的人生經歷是其自由主義思想形成的現實依據的話,那么對傳統思想學說的批判繼承和對當時先進自然科學思想的吸收將是其必要的理論淵源。首先,霍布斯從亞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為代表的古典政治倫理觀出發,批判了國家本位和“君權神授”的思想觀點。其次,在批判國家本位思想的基礎之上,霍布斯汲取了前人的理論形成了自己的個人為本位的價值觀。這之中包括伊壁鳩魯的國家和個人關系的審視,文藝復興運動所打出的尊重個人的旗幟,還有路德的個人信仰以及馬基雅弗利堅持把個人從國家解放出來的觀點等等。同時,霍布斯站在個人為本位的基礎之上反對當時的天主教、羅馬教會的思想。認為教會限制了人們的自由是“黑暗的王國”應該予以摧毀。而對當時伽利略的機械力學和幾何學以及培根的唯物主義思想加以吸收,從而形成了自己機械唯物主義的思想并推理得出一個重要結論:“國家不過是個人的集合,國家權利只不過是個人權利的總和。”這種個人自我意識的覺醒,在人類的思想史上不能說不是一次巨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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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的權利觀分析論文

【英文標題】MarxistViewofRight

【內容提要】權利在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利益沖突的產物。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利現象是具體的、歷史的;社會主義社會的權利理念體現著個體與整體的統一、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它的最終目的是實現人類整體的解放和徹底的精神自由。

【英文摘要】Rightinnaturecomesfromthecollisionamongindividuals.Marxismconsidersthephenomenonofrightisconcreteandhistorical.Andthesocialistrightideareflectstheunificationofindividualandcollectivityaswellasofrightandobligation.IntheendtheMarxistviewofrightaimsatthefreedomofhumanspiritandtheliberationofhumanasawhole.

【關鍵詞】權利/自由/馬克思主義

right/freedom/Marxism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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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聞學對密爾思想內涵引用論文

論文摘要:約翰?密爾的《論自由》,是19世紀歐洲言論自由理論的經典闡述。由于歷史原因,很多人對密爾的自由觀存在一定的誤讀和忽略。當下,結合中國新聞實踐,從理念認識和實踐操作兩個層面,密爾的自由思想有了切合解讀的語境。

論文關鍵詞:密爾;自由主義;積極的自由;中國新聞實踐

一、密爾自由主義基本觀點及時代語境

19世紀英國思想家約翰?密爾的自由觀是西方理性傳統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他在代表作《論自由》中強調了思想自由和個體情趣的自由,其第二章題為《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是其言論自由思想的集中體現,被譽為“英語世界里最經典的關于新聞自由的辯護詞”。…對于思想討論的自由,他圍繞真理和真理的利益進行了辯護。首先,他認為這種自由是人們獲得真理的保證;其次,這種自由是我們確信真理并使真理保持活力的手段;再者,自由討論是使不完全的、片面的真理得以變得完全、全面的條件。此外,密爾在書中還強調了個性的自由發展。他在把人的行為劃分為涉己和涉他兩部分的基礎上,提出傷害原則作為處理個人與社會的權力界限的準則。他主張“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于本人自己,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每個思想家都是他們時代的孩子。密爾所處的時代,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根本的轉變:英國從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轉變,古代社會以縱向的政治統治權力和等級次序為特征的社會結構,正被現代社會水平方向的政治經濟生活所代替。政治上,隨著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建立,對于政治統治者暴虐的防御需要已不復存在。但它的問題也逐漸暴露了,密爾認為,當時世界上廣泛地存在著一種日益增長的傾向,即社會凌駕于個人的權力不適當地延伸。經濟上,生產的社會化和有序性使得個人的影響力迅速下降;另一方面,私人生活和個人獨立性開始在相互平等的自由貿易中變得重要起來。能否尊重彼此私域的權利,直接決定了以經濟生活為中心的新社會運轉的有效程度。因此,密爾深切地感到資產階級民主制社會的建立并不能“自動地”保護個人和少數人的自由,他迫切地感到需要明確地提出一個界定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的準則。

由此,密爾在開篇即明確指出“這里所要討論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他從更廣闊的社會生活領域探討個人自由,把以往僅限于個人與國家間關系的政治自由擴展到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之中。他格外強調人的個性的自由發展,對“多數的暴虐”和“習俗的勢力”有著高度的警惕和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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