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0 20:18:3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chuàng)文章,歡迎參考。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論文
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zhí)行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權,但就每一部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又有一定的區(qū)別,那么,什么是行政強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又可以行使哪些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實際的工作中又如何正確適用?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為了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進行或者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而依法采取的臨時性處置行為,這種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
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政強制措施具有行政性。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所作的一種行政行為,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為了實現其行政職能而運用行政權力所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依附性。行政強制措施是為了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進行及內容的實現而采取的。分為事前和事后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在作出行政處罰前,為了弄清
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或者為了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能有執(zhí)行對象,就需要采取扣留、查封、登記保存等行政強制措施。在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拒不執(zhí)行的相對人也需要采取強制劃撥、限價出售商品、收繳相關商品等強制措施,以保證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順利完成。因此,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證另一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或實現,它的實施、存在或消滅也就依附于另一具體行政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第三十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政務公開)。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這就要求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行政許可,應提供相應的文件和材料來證明自己所申請的行政許可已具備行政許可規(guī)定的法定條件。
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許可項目較多,分散于執(zhí)行的各個主體法中,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第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行政許可論文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法律特征,許可程序,特殊的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撤銷。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fā)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規(guī)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復議范圍研究論文
在我國,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訴訟相結合的行政救濟制度。它運用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jiān)督關系,由上級機關糾正下級機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對行政復議的范圍、程序等方面的規(guī)定,與行政訴訟有所區(qū)別。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自身特有的優(yōu)勢,能夠有效地彌補行政訴訟制度在給予相對人權利救濟時的某些局限性,能夠使相對人權利得到更直接、及時、全面的保護。因此,行政復議是一項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和保障人權的重要法律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復議法》(以下簡稱《復議法》),進一步完善和發(fā)展了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
眾所周知,《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一個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慮到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積極作用,擴大了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范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這些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同時,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還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行政復議范圍的擴大,提高了對公民權利保護的水平,是法制進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復議作為一種公民權利救濟制度的獨特價值的體現。
作為國務院主管市場監(jiān)督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行政復議工作歷來十分重視,早在國務院《行政復議條件》頒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規(guī)中給予相對人行政復議權。現階段,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相對人的復議范圍與《復議法》中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對人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市場監(jiān)督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復議。然而由于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縣級工商機關)與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之間的設置方式、權限劃分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省級以下)之間的設置方式、權限劃分是不同的,故而,縣級工商機關與其上級工商機關的復議范圍也是不同的。那么,縣級工商機關受理復議案件的范圍到底有多大?即相對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時,縣級工商機關對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工商所行使職權時有兩種方式,一是上報縣局、以局名義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毫無疑問,對工商所上報縣局、以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的,其復議機關依法是縣級工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即地區(qū)級工商機關。然而,當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相對人不服時,縣級工商機關可不可以受理其復議申請?可以受理哪一些復議申請?這在實踐和理論中,是存在爭議的。
一種意見認為,工商所(站、隊、分局等)是縣級工商機關的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縣級工商機關只能受理相對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提出的復議申請。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即使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也不應是縣級工商機關。這種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場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聯(lián)合瑞安市城關鎮(zhèn)城建監(jiān)察中隊管理無照經營的沙河底菜市場,拆除了部分攤位。沙河底居委會以我局市場管理所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請復議。復議期間,沙河底居委會又以我局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為由,將我局作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沙河底居委會既以市場管理所為復議被申請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復議,同時又以同一理由在復議尚未終結期間將我局列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盡管無論是將我局或將市場所列為被告,訴訟結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會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濫用了訴權。瑞安市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根據現行法律,我局市場所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作為我局派出機構,其行政行為可以視為我局行政行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會的復議申請本屬錯誤,將我局列為被告沒有什么不妥。應當指出,我局提出答辯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當重視的,經多次研究并經多方請示,才作出開庭審查的決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現階段審判機關的普遍看法。
另一種意見認為,盡管工商所是縣級工商機關的派出機構,盡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權,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相對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縣級工商機關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國建立和健全行政復議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越權執(zhí)法本身就是違法行政行為的一種,所以,無論工商所行使了何種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是以其名義作出的,行政復議機關理應是縣級工商機關。當然,按照《復議法》的規(guī)定,相對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也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現階段是實行垂直領導的,縣級工商機關是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直屬機構,因此,相對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只能向縣級工商機關提出。這樣才是《復議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會訴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例,盡管拆除攤拉不是我局市場管理所的權限范圍,但既然市場所以自己的名義發(fā)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況作出了拆除攤位的具體行政行為,那么,無論復議被申請人或者行政訴訟被告,都應該是市場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對人的復議申請完全體現了《復議法》的立法精神。很難想象,假設我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了國務院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相對人將朱镕基總理告上法庭是怎樣的一番法律奇觀。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顯然違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違法案件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行政法制的逐步完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相銜接的問題已逐步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務院為此專門于2001年7月4日頒布《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對我國所有行使行政處罰的執(zhí)法機關如何向公安機關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做出詳細規(guī)定,并且國務院有關領導也將這一制度作為繼續(xù)深入開展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內容提出來。我們工商部門是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主力軍,查辦的行政處罰案件中有大量違法行為涉及到刑法所規(guī)定的罪名,如何認真執(zhí)行涉嫌犯罪移送制度,已是我們當前工商行政執(zhí)法的當務之急。
一、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刑法罪名和追訴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刑法罪名和追訴標準有:
(一)虛報注冊資本罪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問題論文
在我國,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訴訟相結合的行政救濟制度。它運用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jiān)督關系,由上級機關糾正下級機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對行政復議的范圍、程序等方面的規(guī)定,與行政訴訟有所區(qū)別。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自身特有的優(yōu)勢,能夠有效地彌補行政訴訟制度在給予相對人權利救濟時的某些局限性,能夠使相對人權利得到更直接、及時、全面的保護。因此,行政復議是一項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和保障人權的重要法律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復議法》(以下簡稱《復議法》),進一步完善和發(fā)展了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
眾所周知,《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一個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慮到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積極作用,擴大了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范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這些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同時,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還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行政復議范圍的擴大,提高了對公民權利保護的水平,是法制進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復議作為一種公民權利救濟制度的獨特價值的體現。
作為國務院主管市場監(jiān)督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行政復議工作歷來十分重視,早在國務院《行政復議條件》頒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規(guī)中給予相對人行政復議權。現階段,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相對人的復議范圍與《復議法》中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對人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市場監(jiān)督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復議。然而由于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縣級工商機關)與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之間的設置方式、權限劃分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省級以下)之間的設置方式、權限劃分是不同的,故而,縣級工商機關與其上級工商機關的復議范圍也是不同的。那么,縣級工商機關受理復議案件的范圍到底有多大?即相對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時,縣級工商機關對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工商所行使職權時有兩種方式,一是上報縣局、以局名義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毫無疑問,對工商所上報縣局、以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的,其復議機關依法是縣級工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即地區(qū)級工商機關。然而,當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相對人不服時,縣級工商機關可不可以受理其復議申請?可以受理哪一些復議申請?這在實踐和理論中,是存在爭議的。
一種意見認為,工商所(站、隊、分局等)是縣級工商機關的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縣級工商機關只能受理相對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提出的復議申請。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即使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也不應是縣級工商機關。這種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場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聯(lián)合瑞安市城關鎮(zhèn)城建監(jiān)察中隊管理無照經營的沙河底菜市場,拆除了部分攤位。沙河底居委會以我局市場管理所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請復議。復議期間,沙河底居委會又以我局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為由,將我局作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沙河底居委會既以市場管理所為復議被申請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復議,同時又以同一理由在復議尚未終結期間將我局列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盡管無論是將我局或將市場所列為被告,訴訟結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會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濫用了訴權。瑞安市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根據現行法律,我局市場所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作為我局派出機構,其行政行為可以視為我局行政行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會的復議申請本屬錯誤,將我局列為被告沒有什么不妥。應當指出,我局提出答辯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當重視的,經多次研究并經多方請示,才作出開庭審查的決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現階段審判機關的普遍看法。
另一種意見認為,盡管工商所是縣級工商機關的派出機構,盡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權,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相對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縣級工商機關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國建立和健全行政復議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越權執(zhí)法本身就是違法行政行為的一種,所以,無論工商所行使了何種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是以其名義作出的,行政復議機關理應是縣級工商機關。當然,按照《復議法》的規(guī)定,相對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也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現階段是實行垂直領導的,縣級工商機關是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直屬機構,因此,相對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只能向縣級工商機關提出。這樣才是《復議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會訴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例,盡管拆除攤拉不是我局市場管理所的權限范圍,但既然市場所以自己的名義發(fā)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況作出了拆除攤位的具體行政行為,那么,無論復議被申請人或者行政訴訟被告,都應該是市場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對人的復議申請完全體現了《復議法》的立法精神。很難想象,假設我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了國務院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相對人將朱镕基總理告上法庭是怎樣的一番法律奇觀。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顯然違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復議范圍分析論文
按照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工商所行使職權時有兩種方式,一是上報縣局、以局名義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毫無疑問,對工商所上報縣局、以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的,其復議機關依法是縣級工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即地區(qū)級工商機關。然而,當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相對人不服時,縣級工商機關可不可以受理其復議申請?可以受理哪一些復議申請?這在實踐和理論中,是存在爭議的。
一種意見認為,工商所(站、隊、分局等)是縣級工商機關的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縣級工商機關只能受理相對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提出的復議申請。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即使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也不應是縣級工商機關。這種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場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聯(lián)合瑞安市城關鎮(zhèn)城建監(jiān)察中隊管理無照經營的沙河底菜市場,拆除了部分攤位。沙河底居委會以我局市場管理所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請復議。復議期間,沙河底居委會又以我局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為由,將我局作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沙河底居委會既以市場管理所為復議被申請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復議,同時又以同一理由在復議尚未終結期間將我局列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盡管無論是將我局或將市場所列為被告,訴訟結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會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濫用了訴權。瑞安市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根據現行法律,我局市場所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作為我局派出機構,其行政行為可以視為我局行政行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會的復議申請本屬錯誤,將我局列為被告沒有什么不妥。應當指出,我局提出答辯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當重視的,經多次研究并經多方請示,才作出開庭審查的決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現階段審判機關的普遍看法。
另一種意見認為,盡管工商所是縣級工商機關的派出機構,盡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權,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相對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縣級工商機關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國建立和健全行政復議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越權執(zhí)法本身就是違法行政行為的一種,所以,無論工商所行使了何種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是以其名義作出的,行政復議機關理應是縣級工商機關。當然,按照《復議法》的規(guī)定,相對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也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現階段是實行垂直領導的,縣級工商機關是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直屬機構,因此,相對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只能向縣級工商機關提出。這樣才是《復議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會訴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例,盡管拆除攤拉不是我局市場管理所的權限范圍,但既然市場所以自己的名義發(fā)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況作出了拆除攤位的具體行政行為,那么,無論復議被申請人或者行政訴訟被告,都應該是市場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對人的復議申請完全體現了《復議法》的立法精神。很難想象,假設我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了國務院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相對人將朱镕基總理告上法庭是怎樣的一番法律奇觀。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顯然違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值得指出的是,我國現階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規(guī),除直接規(guī)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外,還有二種例外情形。一種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處罰職權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的:"下列處罰種類和幅度,經縣(市、區(q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這種原則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但必須經過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為誰,實踐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認為,派出機構與設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門同屬一個系統(tǒng),且在行政關系上和業(yè)務關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領導關系,為了防止部門保護主義,對該種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應當向縣級工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我們認為,這種看法是錯誤的。首先,縣級工商機關依法批準工商所在一定種類和幅度內,可以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時,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轄工商所都可以擁有這種權利。相對人不服此種行政處罰時,可以對縣級工商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一并提出審查申請,但不能直接以縣級工商機關為復議被申請人。其次,即使縣級工商機關直接參與到具體行政行為中去,批準工商所可以就某個案件在一定種類和幅度內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處罰,也并不等于說,這個行政處罰是由縣級工商機關決定的。從法律上來說,"決定"和"批準"是由本質區(qū)別的。"決定"意味著工商所在該項具體行政行為中喪失了決定權,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而在"批準"這種情況下,可以看出:第一,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義,而非工商局名義;第二,縣級工商機關并沒有對整個具體行政行為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它只不過起著許可工商所某種建議的作用,一般情況下,是原則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對工商所的指導和監(jiān)督功能。因此,相對人對這種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的復議機關,仍應是縣級工商機關。
另外一種情形比較復雜。如《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無照經營時,需要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決定",而第十六條規(guī)定:"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決定。但罰款一千元以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如果某工商所在查處無照經營時,既需要實施查封、扣押措施,又只對相對人給予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行政復議機關到底為誰?我們認為,這種情形應分別而論:1、相對人只對工商所的行政處罰不服申請復議,那么行政復議機關顯然只能是縣級工商機關。2、相對人既不服行政處罰,也不服查封、扣押措施,但直到處罰決定作出后才提起行政復議的,我們認為,這種情形下,行政復議機關仍應是縣級工商機關。因為,復議機關保護的是相對人的最終利益,工商所的行政處罰一旦被確認為違法或不當,那么,由查封、扣押措施造成的損失應當一并賠償。如果查封、扣押措施沒有違法或不當,而僅是工商所的行政處罰違法或不當的,顯然,相對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查封、扣押時,其合法權益并沒有受到侵害,無論向哪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都意義不大。同時按照我國《復議法》規(guī)定,相對人申請復議時,一不能越級申請,二不能同時向兩個部門申請,更不能向二個有層級關系的部門申請,三從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完整性來說,也不應當將一個案子拆為兩半。為充分體現《復議法》對相對人及時、便民、全面的保護原則,對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是最適合的。3、如果相對人僅對查封、扣押措施不服,那么受理復議申請的機關應當是縣級工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這與第二種情形中的查封、扣押措施應有所不同。盡管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實施查封、扣押措施都是為了實現工商所的行政處罰的目的,但相對人要求保護的標的顯然不同。一種是相對人認為工商所的行政處罰侵害了其合法權益,一種是相對人認為查封、扣押的措施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兩者具有明顯區(qū)別。復議機關在受理復議申請時,不僅要充分掌握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還要充分考慮申請人的要求和目的。
行政復議是公民權利的一種救濟手段,健全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是推進依法行政的新的重大舉措。理順和明確縣級工商機關的復議范圍,必將進一步發(fā)揮我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復議制度及時、便民、成本低等優(yōu)越性。我們認為,盡管在實踐和理論中,對縣級工商機關的復議范圍存在各種各樣的爭議和分歧,但是,縣級工商機關可以受理相對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一切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是符合法律的宗旨和精神的。只有這樣,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才能充分發(fā)揮其對下級機構的監(jiān)督作用,確保規(guī)范執(zhí)法,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問題分析論文
在一起非法倒賣成品油的案件中,工商部門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是否構成投機倒把行為的答復(工商公字[2001]第90號),以當事人涉嫌投機倒把行為,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通知銀行對當事人用于倒賣成品油的銀行帳戶的存款予以暫停支付;當事人開戶銀行隨即提出異議,認為根據《商業(yè)銀行法》第二十九、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無權暫停支付這筆銀行存款。對此爭議,我們認為,在現有法律規(guī)定下,工商機關仍有權暫停支付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
一、雙方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
1、《商業(yè)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yè)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三十條規(guī)定:對單位存款,商業(yè)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不難看出,根據《商業(yè)銀行法》只有“法律”規(guī)定才能實施凍結措施,而且這里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guī)、地方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等。例如:《刑事訴訟法》117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yè)務的單位查詢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2、《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可以按照規(guī)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與之對應,《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暫停支付的數額不得超過違法金額的數額。暫停支付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這里有兩個不同的法律用語,即《商業(yè)銀行法》中規(guī)定的是凍結,而《條例》中規(guī)定的是暫停支付。根據現行法律,工商部門的確無權凍結個人和單位帳戶內的存款,但是否有權暫停支付呢?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拉動經濟增長途徑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調整經濟結構,提高消費水平;政策引導,挖掘消費潛力;市場推動.促進消費升級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擴大內需,既離不開消費者的影響,也離不開市場主體的積極參與、發(fā)展市場主體,推動市場主體積極參與、調整經濟結構,提高消費水平、制定、完善現代營銷方式和新興流通產業(yè)的登記管理辦法、及時修訂過時的流通政策,適應新的流通環(huán)境、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拓寬新的消費領域,形成新的消費熱點、實施名牌戰(zhàn)略,刺激人們潛在的消費欲望、優(yōu)化消費環(huán)境,加強消費引導等,具體請詳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如何引導消費、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筆者認為:
一、調整經濟結構,提高消費水平
擴大內需,既離不開消費者的影響,也離不開市場主體的積極參與。
首先,發(fā)展市場主體,推動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工商部門作為市場主體的登記機關,要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登記辦法(如《獨資企業(yè)法》)、產業(yè)或行業(yè)的管理方法(如舊貨業(yè)管理辦法),積極為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營造簡便、快捷的市場準入通道,大力發(fā)展市場主體,推動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擴大內需。
其次,調整經濟結構,提高消費水平。加強對各類經濟組織的“分類指導”,按照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的要求,指導企業(yè)調整和規(guī)范企業(yè)組織結構。遵循市場經濟的運行規(guī)劃、競爭法則,充分利用企業(yè)檔案資料。開展市場調查、市場分析和市場預測,為黨政領導和企業(yè)經營者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調整產業(yè)或產品結構。大力發(fā)展個體私營經濟努力培育專業(yè)鄉(xiāng)村、個體私營經濟園區(qū)等經濟,著力推動私營企業(yè)集約化、規(guī)模化經營;支持個體、私營企業(yè)購買、租賃、承包、兼并、聯(lián)營、參股、控股國有、集體企業(yè),大力發(fā)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使各種經濟成份互相滲透,增強各種所有制經濟之間的互補性和競爭力,再造經濟新優(yōu)勢,推動經濟發(fā)展。通過調整社會經濟結構,增強企業(yè)的競爭能力,提高企業(yè)的經濟效益,進而提高企業(yè)的生產消費和員工的生活消費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科學發(fā)展觀學習心得體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fā)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肩負的監(jiān)管服務的任務日益繁重,如何更好地在工作中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是擺在我們每一個工商人面前的重要課題。
周伯華局長在全國工商工作會議上提出:深入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努力做到“四個統(tǒng)一”,構建長效管理機制,推進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是抓手,也是進一步開創(chuàng)工商工作新局面的關鍵。把四化建設作為抓手、構建長效管理機制,彰顯了工商機關的職能特點,符合新形勢下工商工作的特點,有利于準確把握職能到位、促進依法行政和提升工商形象。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管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部門,也是規(guī)范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主要力量。它擔負著市場監(jiān)管和行政執(zhí)法的重要職能,扮演著把好市場主體的入門關、當好市場運行的裁判員、做市場經濟堅強衛(wèi)士的重要角色。工商工作的好壞,事關市場經濟秩序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在新的歷史時期研究和探索工商職能的發(fā)揮,對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市場經濟建設的步伐,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都有著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發(fā)揮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規(guī)范市場主體、維護進入秩序,規(guī)范交易競爭行為、發(fā)揮商標廣告市場合同作用、促進市場健康有序,培育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市場、促進市場繁榮,嚴格執(zhí)法、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確保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方面都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還沒有完全到位,職能發(fā)揮不到位,工商工作所處的地位與其應該發(fā)揮的職能作用還不匹配,主要表現為:
由于市場主體不完全成熟、市場監(jiān)管的法律法規(guī)不夠健全等原因,監(jiān)管力度不夠的問題比較突出,如無照經營的大量存在,假冒偽劣商品仍充斥市場,商標侵權行為時有發(fā)生等等;再比如對于把好市場準入關的職能,盡管它可以發(fā)揮在產業(yè)結構調整、產業(yè)組織及產業(yè)布局中的作用,但由于我們還存在觀念、素質、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包括市場發(fā)育不健全等原因,市場主體的準入還停留在就辦照而辦照的層面,以致于外界至今對我們工商仍認為就是蓋個章、發(fā)個執(zhí)照、僅僅只是走個程序的部門,包括黨委政府在涉及產業(yè)調整時從未意識到可以問計于工商。至于到了相對落后的地方,由于基層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硬件條件和人員素質跟不上,不同程度的存在行政執(zhí)法辦案力度不夠、市場監(jiān)管存在監(jiān)管盲區(qū)等問題,特別是在為數眾多的鄉(xiāng)鎮(zhèn)工商所,這些問題顯得更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