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本制度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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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資本制度

新實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鑒了國際上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趨勢,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摒棄了嚴格法定資本制,過度到允許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其變化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仍屬于法定資本制范疇

1993年的《公司法》關于公司資本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23條、第25條、第78條,這些規定強調資本總額一次發行,一次性全部繳納,不允許分期繳納,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2005年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由此可見,設立有限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但允許分期繳納;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不允許分期繳納。對這些新規定,學者認為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屬性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實行的是折中授權資本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是折中資本制和法定資本制并行。筆者認為上述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屬性定位的兩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或者說是不完全正確的。因為,法定資本制的特點是強調一次發行與一次認購,在繳納時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不授權董事會發行。而折中資本制的特點則是資本的發行與認購是分次進行的,也就是說允許第一次只發行注冊資本的一部分,設立人只需認購部分資本,其他部分發行與認購可在公司成立以后進行,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授權董事會發行,對董事會發行有限制要求。法定資本制與折中授權資本制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看資本的發行或認購是一次還是分次,二是看是否授權董事會發行。至于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不是兩者的主要區別。從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來看,比較符合法定資本制的特點。因而,從整體而言,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不是折中資本制,仍為法定資本制,是分期繳納與全額繳納相結合的法定資本制,比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在繳納出資方面有所放松。

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資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統一

《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8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6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1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4條對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的資本做了明確規定,規定注冊資本是認繳資本,企業設立不以資本實繳為前提的,而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在企業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繳付,不要求在企業成立時一次到位。對這些規定,有些學者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是折中資本制,也有些學者認為是法定資本制。筆者同意是法定資本制的理解,應該說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更符合分期繳納的寬松的法定資本制的特點。

我國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關注冊資本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資本制度規定不統一,于是形成了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實行比較嚴格的法定資本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比較寬松的法定資本制,體現了對內對外有別的資本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相結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都是在公司登記時已經發行并被認繳了的出資。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使公司資本制度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做到了完全的統一,都實行認繳資本。但是,對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實行實繳資本制。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1993年《公司法》不允許分期繳納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不同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繳納方式,作了區別對待。依據新《公司法》第26條、第59條、第81條、第84條的規定,可以總結出新《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繳納,實行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不允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繳納,仍實行一次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即分期繳納只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這說明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資繳納方面的規定做到了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統一,(盡管分期的具體期限不完全一致);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在出資繳納方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未完全統一。因此,在有關出資繳納方面,新《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的區別,未達到完全統一。新《公司法》允許認繳和分期繳納的規定不但與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達到統一,而且也符合時展的潮流。因為,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載明的注冊資本允許分期分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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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研究論文

摘要:嚴格的資本管制及管制失敗都與我國特定的產權制度和法治環境有直接關系。由于導致嚴格資本管制的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因此,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方向應當是:適度放松設立管制,切實加強資本充實。

關鍵字:公司資本法律管制改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修訂中,對資本制度改革的爭論集中于是否放松公司設立時的資本管制問題。筆者認為,就放松公司資本監管的法律改革而言,最重要問題是:必須打破我們頭腦中已經形成的即定模式去探討公司資本制度,去分析和解決中國公司在資本問題上所面臨的實際問題。因此應當研究的問題是:就中國的具體情況而言,嚴格的資本管制是如何發生的?中國目前是否需要放松對資本的管制?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一、中國公司資本制度及其存在的問題

中國是否需要放松對資本的管制?這個問題的回答取決于中國公司資本制度是否能適合于中國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需要。首先應當討論的問題是: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先后放松資本管制、采用折中制的情況下,制定于1993年的中國公司法為什么仍然采用了傳統的法定資本制,規定了較高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及實際繳納制度?

過于強調資本確定、忽視資本充實、強調靜態管理、忽視動態監管,構成了現行中國公司資本制度的鮮明特色。一種觀點認為:中國現行嚴格的資本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管制經濟的體現。其實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誤解,因為計劃經濟下的中國企業沒有注冊資本及其最低限額的概念。因此,這種觀點的意義僅在于它揭示了中國的舊體制與現行公司資本制度之間的聯系: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國有企業的全面管制所產生的制度慣性,在經濟轉軌時期仍然會影響政府行為。但這不是問題的關鍵。由于資本制度的存在及其具體內容取決于公司生存的需求,公司生存的需求又取決于公司自身的狀況。因此中國公司的現狀才是問題的關鍵。在當今的中國,絕大多數的公司由國有企業改造而來,它們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股東。在今天中國的市場經濟中,公司與第三人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受到“國家大股東”控制的“關聯關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仍然是由政府決定的,自然,公司的生存或死亡也不由市場而由政府決定(破產法至今不能真正實施就說明了這一點)。這樣的公司沒有遵守市場交易的游戲規則和注重信譽的動力,因為經營公司的人的行為不受市場制約。因此,要維持公司的信譽,公司法在資本規定方面的唯一的選擇只能是嚴格管制。而早期法定資本制,特別是其中的資本確定原則,恰好適應了這一時期中國公司生存的需要。而國家管制的慣性,在這里只是促成嚴格管制外部條件。可見,姑且不論將中國納入法定資本制體系的觀點是否科學,單就制度形成的原因,中國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之間有很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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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資本制度論文

論文關鍵詞:公司資本制度折中資本制法定資本制

論文摘要:新實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體現在:將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降低公司最低資本限額、放寬出資期限、擴大投資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資本制度仍屬于法定資本制范疇。這次重大調整使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更加完善。

新實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鑒了國際上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趨勢,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摒棄了嚴格法定資本制,過度到允許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其變化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仍屬于法定資本制范疇

1993年的《公司法》關于公司資本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23條、第25條、第78條,這些規定強調資本總額一次發行,一次性全部繳納,不允許分期繳納,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2005年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由此可見,設立有限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但允許分期繳納;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不允許分期繳納。對這些新規定,學者認為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屬性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實行的是折中授權資本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是折中資本制和法定資本制并行。筆者認為上述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屬性定位的兩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或者說是不完全正確的。因為,法定資本制的特點是強調一次發行與一次認購,在繳納時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不授權董事會發行。而折中資本制的特點則是資本的發行與認購是分次進行的,也就是說允許第一次只發行注冊資本的一部分,設立人只需認購部分資本,其他部分發行與認購可在公司成立以后進行,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授權董事會發行,對董事會發行有限制要求。法定資本制與折中授權資本制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看資本的發行或認購是一次還是分次,二是看是否授權董事會發行。至于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不是兩者的主要區別。從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來看,比較符合法定資本制的特點。因而,從整體而言,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不是折中資本制,仍為法定資本制,是分期繳納與全額繳納相結合的法定資本制,比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在繳納出資方面有所放松。

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資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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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訴訟制度綜述論文

摘要公司資本是指股東、投資人的出資。在公司設立階段,公司資本的形成過程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步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基礎。然而,在公司設立運營中往往存在出資不足、虛假出資、驗資不實以及抽逃出資等出資瑕疵現象,違反公司資本制度的同時也侵害了相關主體的正當權益,引發了公司資本訴訟。鑒于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基本情形可以歸為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兩類,本文擬從這兩個方面淺議我國資本訴訟制度并加以完善。

關鍵詞公司資本資本訴訟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一、公司資本訴訟成因

(一)法定資本制的缺陷

“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基礎。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的設計、選擇和創新,都是圍繞著制度安排的公正、公平、安全和效率等價值目標而展開的。”我國資本制度是典型的法定資本制,雖然《公司法》已對注冊資本進行修改,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并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使股東認購資本公司即可成立,不需要一次性繳清,避免了“皮包公司”的產生,但是對比歐美一些發達國家公司法的規定,我國限額還是過高,容易造成公司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一系列問題。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順利設立公司并有效進行運作,我們應進一步降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將資本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變為以資產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

(二)股東出資規定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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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資本制探究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三種公司資本制度的分析,認為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有其局限性,有必要改革。授權資本制不適合我國現實國情,不宜采用。而認可資本制是當代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趨勢,在我國有其存在的經濟基礎、法治基礎,應當是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最佳選擇。

關鍵詞:公司資本制;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認可資本制;選擇

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是八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創建的。隨著國際大市場的形成,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面臨著新的考驗,即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在知識經濟時代,在加入WTO后,我國現行的公司資本制度將何去何從?本文試圖通過對西方國家公司資本制度演變發展過程的比較研究,在檢討我國現行公司資本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西方國家公司資本制度的比較研究

(一)西方國家公司資本制度的法定模式評判

公司資本制度作為一種法律性質的制度安排,它的設計、選擇和創新,都是圍繞著制度安排的公平、安全、效率等價值目標而展開的。長期以來,西方各國公司法關于公司資本的規定雖然有所不同,但歸納起來,主要有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和認可資本制三種不同模式的資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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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中國單位資本規章的重構

摘要值此《公司法》修改之際,本文探討了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并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或予以明確:用折衷資本制取代法定資本制;發起人和股東對公司資本不足額的補繳責任;對股東與公司之間交易的限制;公司董事及經理對公司實質性減資的責任;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時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注冊資本驗證機構的制約機制。

關鍵詞公司資本制度缺陷立法完善引論

《公司法》已經10歲了!現在正面臨著修改,在諸多之中一個重大的問題是公司資本制度的重構問題,“公司資本制度是指公司依一定的原則對公司資本所做出的相關規定的總和。”[1]公司資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礎,因為公司資本不但是公司法人資格存在的物質條件,是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界限和股東行使股權的根據,而且公司資本也是構成公司對外信譽的重要基礎,是公司舉債及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重要保證。在當前我國《公司法》修改之際,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是一個熱門話題,一方面在于我國《公司法》的資本制度方面的確存在著諸多缺陷,始終為學者們所關注,另一方面在于它對我國建立現代制度、完善市場體制等都具有重大的意義。本文擬對我國現行《公司法》中資本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做個探討并提出建議,以期對我國《公司法》修改中的資本制度的重構能夠有所裨益。

一、《公司法》公司資本制度的缺陷

(1)嚴格的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為法國所首創,后來為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所普遍采用。“法定資本制也稱確定資本制,是指在設立公司時,發起人必須按照章程中所確定的資本數額,足額繳齊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種資本制度”。[2]法定資本制的核心是資本確定原則,其實質是公司依章程資本全部發行并足額實繳而成立。我國《公司法》第23、78條規定,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或實收股本總額)。第25、26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上述各條規定都證明這樣一個事實,即:我國《公司法》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為目前世界上最為嚴格的一種公司資本制度,不僅要求設立公司時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數額”,[3]而且要求該資本數額全部發行完畢并一次全部繳足股款,既不允許授權董事會發行部分股份,也不準許認股人分期繳納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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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制度的重新組建

[摘要]值此《公司法》修改之際,本文探討了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并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或予以明確:用折衷資本制取代法定資本制;發起人和股東對公司資本不足額的補繳責任;對股東與公司之間交易的限制;公司董事及經理對公司實質性減資的責任;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時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注冊資本驗證機構的制約機制。

[關鍵詞]公司資本制度缺陷立法完善引論

《公司法》現在正面臨著修改,在諸多之中一個重大的問題是公司資本制度的重構問題,“公司資本制度是指公司依一定的原則對公司資本所做出的相關規定的總和。”[1]公司資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礎,因為公司資本不但是公司法人資格存在的物質條件,是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界限和股東行使股權的根據,而且公司資本也是構成公司對外信譽的重要基礎,是公司舉債及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重要保證。在當前我國《公司法》修改之際,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是一個熱門話題,一方面在于我國《公司法》的資本制度方面的確存在著諸多缺陷,始終為學者們所關注,另一方面在于它對我國建立現代制度、完善市場體制等都具有重大的意義。本文擬對我國現行《公司法》中資本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做個探討并提出建議,以期對我國《公司法》修改中的資本制度的重構能夠有所裨益。一、《公司法》公司資本制度的缺陷(1)嚴格的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為法國所首創,后來為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所普遍采用。“法定資本制也稱確定資本制,是指在設立公司時,發起人必須按照章程中所確定的資本數額,足額繳齊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種資本制度”。[2]法定資本制的核心是資本確定原則,其實質是公司依章程資本全部發行并足額實繳而成立。我國《公司法》第23、78條規定,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或實收股本總額)。第25、26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上述各條規定都證明這樣一個事實,即:我國《公司法》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為目前世界上最為嚴格的一種公司資本制度,不僅要求設立公司時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數額”,[3]而且要求該資本數額全部發行完畢并一次全部繳足股款,既不允許授權董事會發行部分股份,也不準許認股人分期繳納股款。(2)較高的最低注冊資本額

在大陸法系國家,用立法規定設立公司所必須達到的最低資本額,其目的是用立法保障公司設立目的的實現,從而維護整個交易的安全。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美國標準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關公司最低資本額的規定,同時也取消了一些相類似的規定”。[4]我國《公司法》師從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在第23條和第78條對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作了規定,但是這個“最低資本額”的門檻實在高,這已為學者們所共識,也許它適合于10年前的,但是現在如此高的最低資本額已經制約了我國公司制企業的,已是客觀事實。“在注冊資本問題上,我國的注冊資本在規定上是偏高了一點,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搞了那么多種類,應予以簡化”。[5]根據現行《公司法》,人們普遍感覺公司難辦,因為辦一個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也要10萬元。“我國是一個西部很多人溫飽問題還未解決的很窮的發展中國家,卻有全世界最高的法定資本,最高的投資成本”,[6]這必然大大限制了公司的創辦,不利于實現啟動比間投資,促進經濟增長,實現產業結構調整,也不利于實現下崗職工的再就業,也許美國的公司法的規定值得我們深思,至少也能給我一點啟示。(3)增資條件太嚴而減資條件又太簡

目前我國《公司法》依然固守傳統大陸法系公司資本制度的,沒有體現當今世界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潮流,這些就集中體現在我國公司法對增減資本的態度上:增資條件過嚴而減資條件又太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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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研究論文

【摘要】

從效率分析的視角重新檢視公司資本制度會發現法定資本制并非一無是處而有其效率,而授權資本制也因其自身的缺陷和制度實施的環境缺陷使得其效率大大降低,不可一味強調定型化的制度,應從公司類型化的角度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做出選擇。

在學界和實務界討論得沸沸揚揚的公司資本制度一直是熱點問題,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的相關變革勢必又會引起各方的評說。

一、研究路徑的回顧與評析

在此之前學者們大多數傾向于選擇授權資本制或折中授權資本制,而對此的論證方法卻是大同小異,無非是指出了現行法定資本制的種種缺陷,諸如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卻不能有效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設立門檻過高,成本太大,容易造成資本閑置;為規避法定資本制而造成的公司注冊資本的不實,投資人抽逃資本,虛假出資;法定資本制失去其彰顯信用的價值。其后則往往論證授權資本制或折中授權資本制的種種好處,如降低準入門檻,有利于鼓勵投資,而卻把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一筆帶過。最后在強大的優勢和劣勢的比較中得到看似雄辯的結論,似乎法定資本制度實在是十惡不赦,不可救藥,必須毫不猶豫的加以放棄。

以上推理存在著一個很大的邏輯錯誤,即不能僅僅指出與A政策有關的問題后就主張B政策優于A政策,相反B政策的缺點同樣應該加以考慮。一項法律制度的變革如果在總體上是收益大于成本的,那么它是有效率的。這種情況下,獲益的人獲得的收益足以完全補償那些受損者所遭受的損失,但是這種補償通常是不需要作出的。這是從整個社會的總體利益是否增加的角度而言的。這種分析模式雖然缺乏道德上的吸引力,但卻能使整個社會的福利得以增加。[1]這也是進行公司資本制度選擇時可參考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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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資本維持原則的合理性綜述

摘要:資本維持原則是傳統大陸法系資本三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傳統公司制度的設計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資本維持原則內涵的模糊性、制度設計的缺陷,以及資本維持原則既不能促進公司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也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因而喪失了其構建的法理基礎,從根本上否定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關鍵詞:資本/維持/資本維持/資產

一、解讀傳統理論上資本維持原則

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或者資本拘束原則,它是指公司在其成立后的持續期間內,應當保持與其確定的資本額相當的實有財產。其目的在于維持公司資本,保證公司經營能力及償債能力,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同時也可以防止過高的盈利分配要求,確保公司自身正常經營活動的開展。[1]

(一)資本維持原則中“資本”界定的模糊性

我國有的學者認為資本是“公司擁有由股東出資形成的公司財產總額,即公司成立時由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股東出資構成的財產總額”。[2]也有學者認為,公司資本是注冊資本的簡稱,又稱股本,是指公司章程確定的全體股東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總額。[3]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學者普遍認為資本即公司注冊資本。公司資本按不同的分類標準,表現為不同的資本形式,其主要形式除了注冊資本外,還包括發行資本、實繳資本、催繳資本以及其他資本形式。有學者還提出實質資本與形式資本,前者如實繳資本,后者如注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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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刑法保障資本信用的原則

本文作者:呂冀平工作單位:哈爾濱工程大學

我國刑法典中體現的資本信用原則制度,是建立完善的市場信用法律機制的基礎和保障,它反映了我國當代市場經濟最新事物的一項重要刑法內容。

一、注冊資本信用原則

我國刑法第158條規定: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的,處以刑罰,并處或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該法條中的虛報注冊資本罰體現了注冊資本信用原則,實質上包含了現代公司運營的信用資格必須具備的兩個基本要素—現代公司的主體資格合格和擁有法定真實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能力。主體資格是否合格是現代公司開展日常業務的前提。注冊資本是否達到法定最低限額是公司成立、發行股票、債券的基礎,公司不具備最低額資本不能注冊登記,不能成為獨立法人進人市場,即使成立了的公司,達不到法定注冊資本額便不能發行股票、債券,這主要是為了保障社會投資者的利益。由于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具有高度的風險性,而社會投資者購買股票、債券減少風險的依據僅有信用機制,現代公司注冊資本信用原則是信用機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和發行股票、債券,將嚴重破壞現代公司運營的信用機制,造成社會投資者將承擔高額的投資風險,我國公司法對這種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行為僅是作出了一些有關民事和行政責任的處罰規定,對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者和單位負責人難以構成打擊力度,對單位犯罪的更無明文規定。因此刑法典中規定虛報注冊資本罪將原有市場經濟中應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注冊資本信用原則提高到刑罰的高度,有力地保證了我國現代公司進人市場開展經營業務的合法性。將注冊資本信用原則的保護納人刑法典中,是保障公司運營承擔行為責任能力的重要基礎。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要保證整個市場經濟的安全運作其基本條件是要求公司能對自己的市場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同時也是各級人民法院在處理經濟糾紛案件時,據以執行的最終法定財產,是現代公司責任賠償義務得以履行的保證。因此刑法力求注冊資本真實地與其注冊資本上報數額的一致,這就大大地增強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能力信賴程度的可靠性,有利于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履行。

二、現代公司運營的靈魂

公司資本信用原則公司資本信用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資本信用原則是公司最主要的資本信用原則,刑法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等幾個罪名全面地加以規范,是現代公司資本信用原則在刑法典中的重中之重。刑法第l印條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和債券的,處以刑罰,并處或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該法條體現了公司資本信用的不可侵犯性。公司資本信用的重要性可能導致一些公司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利用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等欺詐手段募集公司股本,公司資本信用原則因此遭到嚴重破壞,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對這個方面的保護也顯得軟弱無力。我國刑法設置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等罪名,對單位違反公司資本信用原則的處以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科以刑事處罰,保證了市場經濟優勝劣汰機制的充分發揮。我國刑法第159條又規定了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兩罪,體現了公司資本信用原則在現代公司交易行為中的靈魂作用。公司法明文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公司凈資產的多少即公司資本額是公司對外信用度高低的關鍵,在我國市場經濟活動中,許多公司為達到交易活動的成功,往往利用抽逃資金、不轉移實物資本所有權等形式變相擴充公司資本,有些公司甚至在主管部門支持下,由主管部門向公司投資,公司保證無論是否盈利必須對該投資本息按期歸還,搞變相借貸,給交易對方造成公司資本雄厚、資本信用程度高的假象,這極不利于市場流通領域中交易行為公平、有序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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