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地規章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5: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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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法律規制探討
摘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目前的法律定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實踐中卻成為用人單位管理勞動者的規則。本文從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及合法性、民主程序的保障性、公開程序的適當性、法律效力的科學性幾個方面對用人單位現存的問題進行分析,借鑒國外的法律規定,對我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立法建議。
關鍵詞:單位規章制度;法律規制;民主程序;公開公示;法律效力
何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我國立法對其概念沒有明確規定。通常認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即勞動規章制度,又稱內部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自身特點制定的,明確勞動條件、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勞動關系當事人行為的各種規章制度的總稱。其所調整的范圍包括整個勞動過程和與勞動過程有關的諸多方面,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稱《勞動法》)作出了類似規定。但在實踐中,規章制度卻成為用人單位的單方“權力”,成了約束勞動者的規則。因此,從法律層面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制有著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現階段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不合理,顯失公平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體現的是用人單位的意志,屬于內部自治的范疇,但是其法律效力必須依靠國家的法律。所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僅需要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社會道德,并且與勞動合同、集體協議等約定相配套。然而,許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存在著不合法以及不合理的內容。一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內容全部或者大部分都是勞動者的義務,對勞動者的權利僅提出一些限制性規定甚至只字不提,如規章制度從頭到尾都是“員工不準/不得/不能/必須……,否則……”;甚至直接作出一些“女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生育、職工應當晚婚,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等等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有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還存在隨意設置處罰權、對勞動者恣意處罰的問題。另外,有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雖然沒有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是過于嚴苛,不盡合理、顯失公平。在一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仍然存在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矛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與勞動者自身利益相關的內容都不能保證合法、合理,那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怎么能夠得到根本的保障呢?這樣的問題之所以會屢屢出現,是因為我國法律沒有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應當具備的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僅在《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等事項。原勞動部《關于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中將勞動規章制度列舉為: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只能由用人單位自行制定,但是,受管理水平以及管理者自身素質的限制,導致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不全面,不僅影響用人單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并且也損害了勞動者應有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是簡單提到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但是沒有規定其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關系。導致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內容沖突的現象屢屢出現,有些甚至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電力企業規章制度管理分析
摘要:我國各個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電力的支持和維護,尤其是在這個網絡科技飛速發展的時代。電力行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社會各項事業穩定持久的的重要保障。從電力企業初創到現在始終保持與時代同步,不斷改革和更新規章制度,但是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日新月異,電力企業的規章制度仍然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提高。要使電力企業跟進時代的快速發展,制定嚴格完善的規章管理制度,就成了企業管理成長最為有效的措施。本文對電力企業規章制度管理的重要性進行相關的探討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電力企業;規章制度;重要性
一、引言
我們身處在一個經濟和科技都在高速發展的時代,想要與時俱進,保障社會主義經濟保持穩定可持續發展,就離不開電力企業的支撐。電力不僅僅是我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更是促進科技不斷發展的基礎能源。電力需求量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增大,使人們越來越離不開電力能源。為了保證電力企業給我們提供更完善可靠的電力資源,就要更加完善電力企業的規章制度管理。
二、電力企業規章制度管理現狀分析
1.規章制度不夠健全。隨著電力行業的不斷發展,很多電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已經不能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尤其是安全管理措施準備不夠充足,對員工的獎懲制度規定不夠明顯,力度不夠大;電力安全使用常識宣傳不夠到位,用電過程中存在很多違反規定的操作方式。企業對此并沒有實施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案,因此積累下了很多隱患,給電力企業的發展造成了影響。2.安全管理不夠到位。電力企業對于企業內部員工的管理,以及電力使用安全保障的管理工作都做得不夠到位。企業在很多時候并沒有積極響應電力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給電力運營過程造成了很多故障和麻煩,也給電力企業的名譽造成影響,使經濟效益降低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
電力企業規章制度管理重要性分析
摘要:我國各個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電力的支持和維護,尤其是在這個網絡科技飛速發展的時代。電力行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社會各項事業穩定持久的的重要保障。從電力企業初創到現在始終保持與時代同步,不斷改革和更新規章制度,但是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日新月異,電力企業的規章制度仍然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提高。要使電力企業跟進時代的快速發展,制定嚴格完善的規章管理制度,就成了企業管理成長最為有效的措施。本文對電力企業規章制度管理的重要性進行相關的探討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電力企業;規章制度;重要性
一、引言
我們身處在一個經濟和科技都在高速發展的時代,想要與時俱進,保障社會主義經濟保持穩定可持續發展,就離不開電力企業的支撐。電力不僅僅是我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更是促進科技不斷發展的基礎能源。電力需求量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增大,使人們越來越離不開電力能源。為了保證電力企業給我們提供更完善可靠的電力資源,就要更加完善電力企業的規章制度管理。
二、電力企業規章制度管理現狀分析
1.規章制度不夠健全
共享經濟勞動規章制度研究
〔摘要〕共享經濟對勞動關系與勞動法帶來了極大沖擊和挑戰,用人單位之勞動規章制度發生了重大異變。新形態下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更加具有“格式化”表征,“集體合意”性質更加喪失殆盡。勞動規章制度的載體變化主要是:“邊緣化”與“碎片化”嚴重;“無紙化”與“模糊化”加劇;“捆綁化”與“默認化”普遍。懲戒權的變異表現在懲戒依據、懲戒方式、經濟罰和救濟四大方面。新型勞動關系監管理念是統管與分層同舉、嚴管與寬容并濟、政策與法律兼容。勞動規章制度監管路徑新構想是:堅持原則、矯正正義、解構載體、松綁程序和分配責任。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載體;懲戒權;監管理念;監管路徑
一、共享經濟勞動用工新變化
共享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模式,它依托急速發展的互聯網,徹底打破了傳統的典型勞動用工形式,靈活的非典型勞動關系迅猛發展,對傳統的勞動法與勞動關系帶來了極大沖擊,勞動法已經非常難以適用新的變化,勞動法律的滯后性更加突出,亟待我們尋求新的辦法以積極響應和應對。在共享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之“雇傭”關系已經逐漸變為“交易型服務”關系,勞動合同轉變為勞務協議。傳統勞動關系已經不適用于共享經濟的新形態,傳統的勞動法律法規也需要重新調整。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或商務關系,不僅是勞動者權益的一種損失,也使得勞動者面臨更大的市場風險。〔1〕筆者認為,共享經濟下新型勞動關系中,勞動關系呈現出多元化和復雜化趨勢,但是,傳統典型勞動關系并沒有也不會消失,勞動關系也并沒有都轉變為勞務關系或商務關系或服務關系,而是,典型勞動關系與非典型勞動關系并存,即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民法上的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三者并存,其特征是非典型勞動用工“野蠻”生長,似乎有蓋過傳統勞動用工之勢,其經濟平臺管理者多為勞動法意義上的正式勞動關系;而多數平臺參與者為民法上的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多元化和復雜化的勞動關系面對傳統單一勞動關系之調整模式具有新的挑戰。如何比較恰當地看待共享經濟平臺下之勞動關系與勞動法,并做出積極響應?這一新課題已經成為近來勞動關系與社會法含勞動法學界的研討主題,且爭論不斷,仁者智者各異。王全興教授認為:影響并沒有想象中那么大,也并沒有顛覆傳統的勞動法原理和勞動用工規律。〔2〕而有學者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本身已經“失衡”,《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力市場靈活性的不當干預與過度限制〔3〕,對新型勞動關系幾乎無能為力,修法迫不及待。修法導向應當是加強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自治,提高企業用工靈活性。董保華教授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修正該法過于強化國家管制而弱化當事人自治的不足,以加強靈活用工適應日益變化的市場經濟。〔4〕筆者認為,無論《勞動合同法》如何修改,傳統典型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制仍然是基礎,對新型非典型勞動關系的靈活用工的規制應當入法,二者不可偏廢。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關系的新變化首先體現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上。勞動者之從屬性關系的基本要素發生了新變化,從屬性更加不易界定,由此導致我國勞動法原本沒有解決好的勞動關系、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在共享經濟新形態下更加復雜化,勞動關系更加難以認定。例如,廣州滴滴平臺有兩種不同類型的駕駛員,分別為使用平臺提供車輛的駕駛員和使用自有車輛的駕駛員,二者勞動關系顯著不同:前者之雇傭關系明顯;后者之雇傭關系不被認可。無論是兼職還是全職,自有車輛駕駛員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不承認與駕駛員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并認為是民事合作關系。〔5〕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關系的新變化還主要集中在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難以確定,相應的加班工資問題不易解決;休息休假問題因工作時間的新變化,使得勞動者休息權難以保障;社會保障特別是社會保險銜接問題更加突出。新型勞動用工之蕓蕓新變化,可以歸納為客觀與主觀兩大方面。客觀上的新變化主要是:有勞動無勞動關系;有單位無社保;有報酬無最低工資;有勞動協議無勞動合同;有行業規定無集體合同;有合同無協商;有懲戒無救濟;有爭議無調處依據等等。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關系的新變化還表現在勞動者主觀訴求的變異。特別是相當一部分靈活就業者并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意愿,對社會保險也沒有特別的訴求,甚至一些勞動者主動反對勞動法的干預,他們并不特別需要將其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疇,只要有錢就行,其訴求“短視化”現象嚴重,社會公權力機關的介入反而得不到勞動者的支持,呈現出“熱臉貼在冷屁股上”的怪相。有勞動法學者專門調查過共享經濟平臺下的新型勞動者如網約車司機、外賣小哥等,他們自己覺得幸福感與獲得感還不錯,社會的關注與公權力的介入基本屬于“杞人憂天”,他們并不歡迎,勞動法學者的特別關注與反思屬于“庸人自擾”,多此一舉。董保華教授于2017年11月25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互聯網時代新型勞動形態對勞動法的挑戰”學術研討會上,講了他調查網約車司機的一些情況,特別指出網約車司機的訴求與社會和學者們的理念存在極大差異,呼吁學者們要真正了解互聯網時代新型勞動者的訴求,不要坐在室內搞“一廂情愿”式的研究,此觀點引起了與會者熱烈討論。但筆者并不完成贊同此觀點,勞動法學者們關注并研究新型勞動關系并不是為了“迎合”一些人,況且如網約車司機的訴求基本上都是“短視”的,并不可取,從長遠和法律的角度看,他們的“短視”訴求應當摒棄。大量的事實表明,在沒有發生工作事故如工傷時,他們是不需要社會保險的,但一旦事故發生,情況就完全變了,此時的社會保險訴求就變得極其強烈,甚至以前主動放棄的社會保險,反而變成了他們最大的訴求,搞得用人單位非常無奈。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機關基于社會穩定與傾斜保護弱者權益的原則,將本來不應當依法享有的社會保險,不得不判定給這些人,使得用人單位無可奈何,同時也使得仲裁員和法官們遭受有法不依的“惡名”。因此,對共享經濟平臺下的新型勞動關系的研究,還是有非常高的理論和實踐價值的,只不過在探尋破解之策時,不能僅僅停留在傳統的典型勞動關系上,應當正視和寬容新型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勞動立法更應當考量這些新出現的勞動關系,及時做出立法響應。新型勞動用工形式的出現,使得勞動法上狹義的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雇傭關系三者之間的邊界變得更加模糊不清,亟待立法的積極響應。另外,勞動關系與社會保障的關系及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關系,也需要重新思量與制度重構。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關系的新變化還集中體現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傳統勞動規章制度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都已發生或正在發生新的變化,勞動規章制度的學理研究與司法或準司法都要適用新變化。
二、勞動規章制度性質嬗變
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之爭,一直沒有停止過,也難以達成共識。這種紛爭通常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也從另外一個側面表明勞動規章制度的復雜性。正如有學者所感慨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法上“永遠的難題”。〔6〕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如何界定,在傳統意義上的勞動規章制度本身還存在巨大分歧的前提下,更是困難重重。筆者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性質具有多重性與復合性,目前的觀點多是從某一個角度詮釋其特征,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具有片面性。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具有什么新特征,這還是一個罕有研究的新課題。①我國臺灣地區稱之為“定型化契約”。筆者認為,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與傳統典型勞動關系之復合性不同,具有新的表象,主要是更加具有“格式條款”說的表征。傳統典型學說之“集體合意說”不斷淡化,不論是在勞動規章制度的形式要件還是實質要件中,集體協商與談判的集體意思自治都在不斷減弱,用人單位之互聯網或共享平臺的單方意思自治基本“吞噬”了集體意思,即“單決”逐步代替了“共決”。傳統勞動關系下勞動規章制度性質之“格式條款說”①具有一定的價值。格式條款說認為,就勞動規章制度形式而言,規格化和定型化與格式條款的形式相合。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具有預先擬定、重復使用、相對人只能服從三個特征。對于格式條款的內容,相對人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或更正。其內容并不是由勞資雙方平等協商確定。〔7〕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單方擬定,勞動者對其只能接受或不接受,無權對其內容作增刪修改,與格式條款實質相同。〔8〕“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針對勞動者之集體而統一制定的規范,并基于勞動者之集體合意而產生約束力。〔9〕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條件應由勞資雙方合意加以決定,如果沒有勞動者集體之同意,勞動規章不發生法的效力。〔10〕當前,德國的勞動法采用“集體合意說”〔11〕,在該種模式下,勞動規章的制定、變更必須經集體協商,由勞資雙方共同決定。“集體合意說”要求勞動規章制度的生效必須經勞工集體同意,其不足是違背個體意思自治的價值取向。〔12〕共享經濟平臺下的勞動規章制度之“集體合意”性質更加喪失殆盡,勞動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勞動內容、勞動條件、工資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完全由共享平臺單方規定,沒有任何集體協商談判、職工討論、公示公告等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集體合意根本無從談起。共享經濟平臺下的勞動規章制度之“格式條款”性質更加明顯,勞動者只能是被動地接受,根本沒有任何話語權;如果不接受既定的條款,也就不能作為勞動者,就只能退出。如網約車司機只能全盤接受用人單位的規定,否則就成為不了其“共享者”。因此,在互聯網背景下的新型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更具有“格式條款”性質,但是,此“格式條款”又不是完全的民事合同如勞務合同或雇傭合同,它同時還具有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關系的部分屬性,可以說它兼具民法與勞動法的屬性,但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來規制它,又比較困難。筆者認為,共享經濟平臺下的勞動規章制度之“格式條款”性質比較可行,但是,不能一刀切,還應當分類考量:對純粹屬于勞動法之勞動關系的,適用勞動法有關規定;對屬于一般民事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的,適用民法規定。如何評價共享經濟下的勞動規章制度之“單決”逐步代替“共決”,這是不是一種倒退?答案表面上很簡單,但是,實際上不簡單。從一般法理上看,勞資關系的博弈應當充分體現集體意思自治,這樣才符合現代民主與公平正義之法治精神,才符合勞資沖突關系向合作關系漸變的歷史必然發展趨勢,這一點應當沒有任何疑義。但是,由于勞動規章制度性質本身的復合性,加之,共享經濟平臺的新時代特色,共享經濟平臺下勞動規章制度的“單決”強而“共決”退化現象,還是具有一定合理因素,不能一刀切式地斷然否決。“非此即彼”“非白即黑”的思維定式應當改變。在用人單位社會責任不斷加強、社會監督不斷完善、法治環境不斷改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深入人心的新時代下,用人單位之“單決”與傳統意義上的“單決”已經明顯不同,新的“單決”不一定就不好,不一定就容易侵犯勞動者權益,這種新的“單決”其實已經包含著許多“共決”因素,只不過原來的被動性“共決”正逐步被用人單位之主動性所融合,“共贏”已經從無形中迫使用人單位必須考量勞動者的權益,任何“獨裁”式的“單決”都可能會被用人單位直接而主動地拋棄。我們應當相信,如果用人單位仍然采用傳統的“單決”模式制定、變更和適用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者將會“用腳投票”,用人單位也將會得不償失。當然,筆者不是說法律就無用了,而是說法律只是最低的底線或紅線。因此,共享經濟平臺下的勞動規章制度之“單決”代替“共決”之“格式化”新特征,我們應當正確面對,而不是急于否定。
勞動制度細則法律問題思索
一、我國現階段的勞動法律法規與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勞資矛盾已經成為影響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時,雖然為勞動法已經頒布施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實施效果并不明顯。《勞動法》執法中發現的諸多問題,包括不簽合同、短期合同過多、試用期簽用、勞務派遣不規范等問題,嚴重暴露了《勞動法》的執行力不足,特別是合同環節缺少剛性約束。
在《勞動合同法》尚未實施前,我國主要存在的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法執法檢查中發現,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2)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定。全國人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顯示,有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3)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上述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特別是震驚全國的山西“黑磚窯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勞動合同法》的誕生。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國務院法制辦、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再次起草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就業促進法》。至此,我國形成了以《勞動法》為基本框架,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三大支柱,《實施條例》為細則的的勞動法律體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根據197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規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四大類。然而,截至目前,我國尚無全面、系統地規范勞動規章制度的專門法律法規。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內容要件與程序要件
新時期勞動制度的法律問題思考
一、我國現階段的勞動法律法規與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勞資矛盾已經成為影響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時,雖然為勞動法已經頒布施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實施效果并不明顯。《勞動法》執法中發現的諸多問題,包括不簽合同、短期合同過多、試用期簽用、勞務派遣不規范等問題,嚴重暴露了《勞動法》的執行力不足,特別是合同環節缺少剛性約束。
在《勞動合同法》尚未實施前,我國主要存在的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法執法檢查中發現,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2)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定。全國人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顯示,有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3)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上述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特別是震驚全國的山西“黑磚窯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勞動合同法》的誕生。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國務院法制辦、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再次起草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就業促進法》。至此,我國形成了以《勞動法》為基本框架,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三大支柱,《實施條例》為細則的的勞動法律體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根據197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規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四大類。然而,截至目前,我國尚無全面、系統地規范勞動規章制度的專門法律法規。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內容要件與程序要件
企業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1引言
勞動規章制度,又稱勞動紀律,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由用人單位制定的,以書面形式表達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關于用人單位內部勞動用工管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規章及制度的總稱。在我國,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準法律”的地位,要求勞動者必須嚴格遵守。《憲法》第五十三條將“遵守勞動紀律”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并非完全由用人單位單方制定,而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共同意志的書面表達。《勞動法》第四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因此,加強勞動規章制度建設,對于調整勞動關系、減少勞動爭議、規范勞動關系當事方的行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顯得非常重要。
2勞動規章制度建設是減少勞動爭議的有效手段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勞動爭議是一種在全球范圍內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在我國,勞動爭議也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尤其在經濟新常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新形勢下,由于市場經濟結構不斷調整、社會勞動用工制度不斷變化,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訴求日益多元,勞動關系矛盾凸顯多發,使得勞動爭議隨之增加。勞動爭議的產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系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加強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建設,明確用人單位在管理方面的職責,防止管理上的任意性,同時規范勞動者自身的行為,明確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勞動義務,對于減少勞動爭議、避免勞動糾紛,有著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用人單位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對于勞動爭議的發生和解決有著非常顯著的作用。用人單位所制定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首先要做到內容上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必須既能夠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又能夠保障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其次要做到程序上適當,必須經過當事雙方民主協商討論,并由用人單位以適當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使員工知情并得到他們的認可[1],這樣,企業所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備相應法律效力,才可以保障企業合法有序地運作,才能在勞動糾紛出現的時候,作為規范性文書發揮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職能,從而將勞動糾紛降低到最低限度[2]。即使出現勞動爭議,企業內部的勞動規章制度也可以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依據之一,節約爭議處理的成本。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行為也同樣對勞動爭議的形成、發展以及解決產生直接影響。目前,個別企業尤其是一些非公中小型企業員工的整體素質還有待提高,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在現實中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以及違背勞動法的行為還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勞動糾紛有所增加,勞動爭議案件不斷上升。所以,要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還必須增強廣大員工學法用法遵法的觀念,幫助員工學習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自覺遵守規定,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從而避免發生勞動爭議。
3勞動規章制度建設是保障勞動者權利的重要途徑
企業就其本質而言是一個經營體,一方面,企業為社會和公眾提供產品或服務,另一方面,企業必須獲得相應的利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勞動法制不夠健全,監督施行機制不夠完善,企業很可能為了追逐利潤而犧牲甚至侵犯勞動者的權益。那么,勞動者的權益該如何保護呢?通常是由國家設立最低標準,并在此基礎上由勞動關系雙方通過個別交涉形成勞動合同或者通過集體談判形成集體合同來實現。但是,從現實情況看,我國現階段在部分地區、有的行業和一些企業,不僅存在勞動合同格式化和集體合同形式化的問題,而且相當多的勞動者個人和勞動者集體也缺乏必要的談判交涉能力。雖然我國“人口紅利”在逐漸失去,但市場經濟體制決定了資本仍較為稀缺,勞動力相對過剩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變。勞動者靠自身勞動來維持生計,相對于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來講還是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大多數普通勞動者抱著“端人碗、受人管、看人臉”的屈從心理,在人格、經濟上都不同程度地依附于用人單位。從法律上講,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是兩個平等的主體,但事實上卻欠缺平等性和自愿性。從過勞死到開胸驗肺,從西門子、百度裁員到富士康員工集體跳樓事件,這些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勞資矛盾已敲響警鐘,勞動者的人格尊嚴、生命健康遭受不同程度的漠視。基于此,如果能夠通過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以及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做出相應規定,來彌補勞動者的弱勢地位,使其獲得有尊嚴的勞動,就能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國有企業勞動關系論文
1依法修訂勞動合同文本
國有企業應該要努力改變原有的勞動人事關系管理觀念,逐步轉變為勞動合同訂立管理,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文本解除、續訂、變更、訂立等相關法律程序的動態管理。及時為國有企業職工辦理勞動合同的解除、續訂、變更、訂立手續,及時為那些已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社會關系轉移手續和檔案關系轉移手續,且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對核心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離職和調動,企業要指派專人對其進行審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簽訂保密措施,避免國有企業的核心技術秘密泄露。
2完善勞動合同期限管理
國有企業應基于長遠角度來看待勞動合同期限管理問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企業和勞動者來說都是雙贏的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勞動者規劃自己的職業生涯,有利于企業建立起穩定的職工隊伍,這也是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勞動者滿足了以下要求,就可以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包括:(1)勞動者連續與企業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已在企業連續工作時間超過了十年;(3)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國有企業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時間超過了十年,且距國家所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值得注意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意味著"鐵飯碗"、"終身制",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達到了國家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能夠被解除的。
3依法制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1)規章制度內容要合法國有企業所指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必須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的規定,以便能夠對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予以切實保護。(2)規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國有企業在制定涉及勞動者基本利益的規章制度時,務必要通過全體職工討論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來提出相關的意見和方案。同時,國有企業也應該要與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對規章制度的內容進行平等協商確定,職工和工會有權對不滿意之處提出質疑及修改意見。(3)規章制度應當公示國有企業在勞動關系管理時有義務為廣大職工公示規章制度,以便能夠讓所有員工都對企業規章制度予以及時了解。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具體明確如何公示規章制度,但國有企業應該盡量避免直接用電子郵件、短信、電話、公告欄內張貼的方法予以公示,以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比較科學有效的公示方法為:首先,應該以文件形式印發規章制度,或將其制作成為勞動合同的附件,或將其編印成《員工手冊》來直接發給員工。第二,要對廣大職工進行規章制度的培訓,并讓廣大職工在職代會上進行討論。通過這些方式,國有企業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糾紛,也能夠較好地維護職工的基本權利義務。
高校規章制度法律問題與建議
1高校規章制度概述
1.1高校規章制度概念。綜合考慮高校規章制度制定的淵源、目標、流程等幾方面因素,高校規章制度是高校為了推動高等教育的發展,以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為制定淵源,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從各高校各自實際情況出發,對全校教職人員和學生都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總稱。1.2高校規章制度的法律性質和效力。我國《教育法》第28條、《高等教育法》第41條及相關法律法規都賦予高校依照章程自主辦學的權力和在其業務范圍內可行使的權利。因此在不與上位法相沖突的前提下,高校規章制度進一步豐富了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構成。它們規范的對象明確、內容詳盡,對于調整高校教學管理事務中的矛盾起到積極的作用,因其具有特殊性和實用性,在校園治理中能夠發揮更好的效果,因此高校規章制度應被賦予強制性和約束力,以便更好保障校園治理。
2高校規章制度建設難點
從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兩個視角分析,當前我國高校規章制度建設仍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突出問題。2.1高校規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的問題如前文所述,高校規章制度是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延伸和補充,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參照我國立法原則嚴格遵循相關程序,具備一定科學性、前瞻性和延續性。然而在實踐中,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往往與上述程序和基本原則相違背,造成規章制定無法得到有效實施,甚至出現“朝令夕改”的現象,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權威性。2.1.1制定程序瑕疵目前大量高校的規章制度是由各個職能部門根據各自工作需要,組織少量人員起草,在部門內討論或經幾個相關職能部門會稿修改后上報主管領導審核通過后,即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頒布實施。顯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第一,忽略立項審批環節,缺乏統籌規劃,沒有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論證;第二,在審查修改環節缺乏足夠的調查論證和征求意見,審查機制不健全;第三,法律顧問或專業的法律意見參與程度不夠,規章制度多反映制定部門的意愿[1];第四,頒布實施環節出現主體混亂的情況,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和頒布主體應為學校,學校的各職能部門具有代表學校制定和頒布規章制度的權力;第五,規章制度實施后,審查、解釋、修訂和廢止等環節多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隨意倉促的制定程序,使得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合法性、權威性和實用性。2.1.2制定內容瑕疵高校規章制度屬于規范性文件,其內容不規范必然影響實施效果。首先是越權制定規章制度,侵犯學生或教師的合法權利。比如,規章制度中賦予學校有關部門有權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經濟處罰、甚至動輒就扣發或停發學生獎、助學金或不按時向學生發放學位證和畢業證等,這些權力的賦予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與法律法規相悖。對教師權益的侵犯也屢見不鮮,例如為了師資隊伍的穩定,不按法定程序扣留教師房產證,扣發教師獎金與課時費,甚至限制教師正常的進修和人才交流等[2]。其次,重學校利益,輕師生利益。對學生和教師多是義務性的規定,有關權利的規定少之又少,造成權利和義務的嚴重不對等,違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最后,因高校職能部門較多,各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規章制度,可能造成就同一事項做出不同的規定,甚至同一部門新舊制度之間的內部沖突。2.1.3缺乏前瞻性制定規章制度是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工作實踐情況制定的制度,往往不曾考慮將來一段時期內學校的發展計劃和教育目標,只著眼于解決當前問題,缺乏長遠規劃和協調性,使得規章制度無法得到長遠有效的實施。隨著高校事業的不斷發展,規章制度在執行中就會遇到瓶頸,失去權威性,進而不利于學校的發展。2.2高校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規章制度要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具體工作中能被有效地貫徹執行。但是由于在制定時缺乏科學統一規劃,造成高校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實:2.2.1已制定規章制度得不到執行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一樣,得到有效遵循和實施才是靈魂,應當“有法必依”。但是由于高校規章制度缺少法律的強制性保障,造成高校規章制度缺乏足夠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在執行過程中很容易為執行者個人意志所改變,甚至大量規章制度應有條款被各類“紅頭文件”修改得面目全非,在處理和調節各項工作中具體矛盾時,往往出現參照行政指示,致使高校管理機制的運作與規章制度的要求漸行漸遠。而且規章制度僅成為嚴肅管理秩序,實施處罰的依據,完全忽略了規章制度的指引功能。2.2.2監督機制不完善由于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和部門局限性,執行落實也是由各部門根據各自情況或領導指示完成,就出現各職能部門既是規章制度的制定者,也是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同時還是規章制度執行的監督者,各高校往往沒有設定專職的部門和嚴格的程序對于各部門規章制度進行監督管理,即使設定了相應部門和程序,也很難實現初衷目標,因為設立主體多極化必然造成繁冗復雜和專業性過強的規章體系,想要進行有效監督,著實不易。2.2.3救濟途徑不暢通為促進教育質量的發展,引導學術自由氛圍,我國法律賦予高校高度自主管理權,高校可以自行制定符合本校教育方針的大綱、制度、規章,教育主管部門僅發揮監督作用,不會參與實際管理。但目前高校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深厚,個別領導“官本位”思想仍舊嚴重,致使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實施,自主管理權和行政化色彩的矛盾體現在高校管理中,就變成校方處于強勢地位,而師生處于弱勢地位,甚至因為缺乏上級部門的監管,高校管理很容易侵害師生利益,而且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師生往往缺乏有效救濟,例如曾引起學術界廣泛討論的于艷茹狀告北京大學不法撤銷其博士學位的案例,本文不討論最終結果孰是孰非,但從該案中可以看出,高校在處理對師生個人利益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問題時,往往草率決定,并沒有給予師生申辯或申訴的權利,北大作為我國一流高校尚存在此問題,并非只是特殊性,恰恰說明該問題在高校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
3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建設的建議
結合前文分析當前高校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們思考從以下幾方面著力,為完善高校規章制度建設提出些許拋磚引玉的淺見:3.1規章制度制定應遵守的原則。3.1.1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法上對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解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可行”,高校雖已被賦予高度自主管理權,但是仍屬于行政事業編制序列,是當前特殊存在于我國國情的一種行政主體,筆者認為高校同樣應受行政法規的約束,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或作出具體管理行為時,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授權不得任意實施。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涉及到師生重要權益的事宜(如教師的職稱評定、學生學籍的得失、學位的授予等)只能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行使,不得自行創設;不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事宜(如規范師生言談舉止、衣食住行等問題),就可由高校自行決定,這不僅體現法律保留原則,同時也符合行政化色彩尚未退去時對高校進行雙重管理的精神。3.1.2公平正義原則公平正義是現代民主法治追求的“伊甸園”,只有保證國民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獲得同等機會實現自身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并受到法律公正地保護,國民才有砥礪前行的奮斗意志且無后顧之憂,只有以此才能促進國家、民族的全面發展。同樣,高校作為國家人才培育基地,只有以公平正義作為治校理念,才能發掘人才,才能創造新思想、新思潮,才能真正培育文化領域“百花齊放”的凈土。而高校公平正義的理念應折射在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將管理者與師生、教師與學生、編外人員與在編人員置于相對平等的地位,為廣大師生和工作人員構建公平的競爭環境、教育環境和學習環境,并以正義精神薪火相傳;高校的公平正義理念也應折射在規章制度的執行中,積極引入監督機制,拓寬監督主體,讓主管部門、教師、學生、編外工作人員都成為監督主體,并為他們實現監督權大開方便之門,改變高校及其各職能部門即擔當裁判員又要充當運動員的現狀,實現各部門在統一監督機制下聯動發展,同時高校也應積極引入權利救濟機制,為師生切身利益加一層甚至多層保護,謹慎處理各類矛盾,實現高校治理的良性發展。3.2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審查。正如前文所述,高校的自主性和專業性特征,造成了高校缺乏足夠監管,包括司法機關的監管,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得不到專業立法機關的審查,也得不到司法機關的審查,致使規章制度中諸多條款或者在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時容易觸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也是近年來高校頻發法律訴訟的一大原因。要實現依法治校,對高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就顯得不可或缺,不僅要從新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查其制定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循“立法”程序,從源頭上杜絕高校規章制度制定的隨意性;還要對規章制度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條款邏輯性和文字表達準確性的同時,重點審查其是否遵守法律保留原則,確保制定的內容不違背上位法的規定或者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審查其是否遵循公平正義原則,確保規章制度是師生利益、學校利益保護共同歸宿點;同時還要審查其執行效果,一部規章制度的好壞應由廣大師生去評判,可以問卷的形式或征集意見稿的形式對于規章制度的執行效果進行調研,在實踐中找出問題所在及解決之法。嚴格把關高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有利于避免高校陷入不必要的紛爭,為高校的發展提供一份寧靜。3.3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設立法律事務部門。上文強調了對高校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要性,但是未就由誰來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問題進行釋明,合法性審查主體必然具備較高的法律專業素養,不僅需要淵博的法律基礎知識,也需要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雖然當前多數高校都有聘用法律顧問甚至法律顧問團隊,主管部門也鼓勵高校全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但是在現實法律顧問制度實踐過程中,往往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高校將法律顧問定義為訴訟律師,沒有建立法律顧問審核規章制度及相關文件的機制;(2)規章制度制定的隨意性,職能部門不愿意花時間等待顧問審核;(3)法律顧問兼職性,無法做到全身心投入,而且更換頻率快,不利于制度穩定和延續。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提升審查主體專業性:(1)加大投入聘請專業律師顧問團隊,建立所有規章制度及合同文本都應由顧問團隊審核并填寫法律意見后方可實施的制度;(2)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該部門應招聘具備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人員,所有規章制度的討論、起草、審查都需該部門參與,同時加強對該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再教育;(3)建立與公安、檢察、法院等執法和司法部門長期合作關系,通過合作,既能妥善處理涉及高校訴訟的案件,又能及時發現、分析高校規章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對策,健全規章制度,切實提高我國高校依法治校的水平。3.4建立健全內部救濟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救濟制度包含兩方面內容:建立聽證制度和完善申訴制度。要建立、完善聽證和申訴制度,首先,應成立具有普遍代表性、公正、獨立的機構作為聽證制度的主持者和申請的評判者,只有獨立機構的設定才能擺脫高校集裁判員和運動員于一身的弊端,削弱人治思潮和行政化色彩對高校治理的不利影響;其次,建立公正的程序,確保讓更多的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工作者能進入該機構,并以集體討論的方式確保每一位成員都能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再次,參照歐美法系陪審員制度,以不計名投票的方式,切實使該機構成為中立的第三人和最終裁決者,做出的決定不受高校行政的影響,真正發揮聽證及申訴機構的作用。
企業規章制度有效性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相關案例的分析,總結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四個要件,并提出規章制度制定和執行中要注意的問題,有效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
關鍵詞:規章制度有效性
張先生與女友是某電信公司的業務骨干,工作出色,深受上司的贊賞。兩人談戀愛多年,感情穩定,決定年底結婚。當兩人邀請總經理出席婚宴時卻被告知公司內部有規定“公司同事間不允許結婚,已經結婚的有一人要辭職”。結果張先生選擇了結婚,公司也嚴格執行了規章制度,與張先生解除勞動關系。張先生不解也不服,每個公民都有婚姻自由,結婚不影響兩人的工作,也不影響企業的發展,單位同事之間不可以結婚的規定是毫無道理的。于是,張先生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審理,張先生勝訴,雙方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這是有關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不合法的糾紛。為了加強管理,規范管理運作,企業都會制定各種各樣的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法規的延伸和具體,實現勞動過程的自治規范。目前我國沒有專門關于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根據《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7]338號)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些其他相關的制度,例如員工招聘制度、考核標準、晉升條件,等等。那么企業應如何制定有效的規章制度,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
一、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四個要件
1.規章制度內容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