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規章制度法律問題與建議
時間:2022-02-05 08: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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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校規章制度概念。綜合考慮高校規章制度制定的淵源、目標、流程等幾方面因素,高校規章制度是高校為了推動高等教育的發展,以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為制定淵源,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從各高校各自實際情況出發,對全校教職人員和學生都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總稱。1.2高校規章制度的法律性質和效力。我國《教育法》第28條、《高等教育法》第41條及相關法律法規都賦予高校依照章程自主辦學的權力和在其業務范圍內可行使的權利。因此在不與上位法相沖突的前提下,高校規章制度進一步豐富了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構成。它們規范的對象明確、內容詳盡,對于調整高校教學管理事務中的矛盾起到積極的作用,因其具有特殊性和實用性,在校園治理中能夠發揮更好的效果,因此高校規章制度應被賦予強制性和約束力,以便更好保障校園治理。
2高校規章制度建設難點
從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兩個視角分析,當前我國高校規章制度建設仍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突出問題。2.1高校規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的問題如前文所述,高校規章制度是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延伸和補充,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參照我國立法原則嚴格遵循相關程序,具備一定科學性、前瞻性和延續性。然而在實踐中,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往往與上述程序和基本原則相違背,造成規章制定無法得到有效實施,甚至出現“朝令夕改”的現象,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權威性。2.1.1制定程序瑕疵目前大量高校的規章制度是由各個職能部門根據各自工作需要,組織少量人員起草,在部門內討論或經幾個相關職能部門會稿修改后上報主管領導審核通過后,即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頒布實施。顯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第一,忽略立項審批環節,缺乏統籌規劃,沒有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論證;第二,在審查修改環節缺乏足夠的調查論證和征求意見,審查機制不健全;第三,法律顧問或專業的法律意見參與程度不夠,規章制度多反映制定部門的意愿[1];第四,頒布實施環節出現主體混亂的情況,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和頒布主體應為學校,學校的各職能部門具有代表學校制定和頒布規章制度的權力;第五,規章制度實施后,審查、解釋、修訂和廢止等環節多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隨意倉促的制定程序,使得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合法性、權威性和實用性。2.1.2制定內容瑕疵高校規章制度屬于規范性文件,其內容不規范必然影響實施效果。首先是越權制定規章制度,侵犯學生或教師的合法權利。比如,規章制度中賦予學校有關部門有權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經濟處罰、甚至動輒就扣發或停發學生獎、助學金或不按時向學生發放學位證和畢業證等,這些權力的賦予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與法律法規相悖。對教師權益的侵犯也屢見不鮮,例如為了師資隊伍的穩定,不按法定程序扣留教師房產證,扣發教師獎金與課時費,甚至限制教師正常的進修和人才交流等[2]。其次,重學校利益,輕師生利益。對學生和教師多是義務性的規定,有關權利的規定少之又少,造成權利和義務的嚴重不對等,違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最后,因高校職能部門較多,各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規章制度,可能造成就同一事項做出不同的規定,甚至同一部門新舊制度之間的內部沖突。2.1.3缺乏前瞻性制定規章制度是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工作實踐情況制定的制度,往往不曾考慮將來一段時期內學校的發展計劃和教育目標,只著眼于解決當前問題,缺乏長遠規劃和協調性,使得規章制度無法得到長遠有效的實施。隨著高校事業的不斷發展,規章制度在執行中就會遇到瓶頸,失去權威性,進而不利于學校的發展。2.2高校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規章制度要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具體工作中能被有效地貫徹執行。但是由于在制定時缺乏科學統一規劃,造成高校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實:2.2.1已制定規章制度得不到執行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一樣,得到有效遵循和實施才是靈魂,應當“有法必依”。但是由于高校規章制度缺少法律的強制性保障,造成高校規章制度缺乏足夠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在執行過程中很容易為執行者個人意志所改變,甚至大量規章制度應有條款被各類“紅頭文件”修改得面目全非,在處理和調節各項工作中具體矛盾時,往往出現參照行政指示,致使高校管理機制的運作與規章制度的要求漸行漸遠。而且規章制度僅成為嚴肅管理秩序,實施處罰的依據,完全忽略了規章制度的指引功能。2.2.2監督機制不完善由于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和部門局限性,執行落實也是由各部門根據各自情況或領導指示完成,就出現各職能部門既是規章制度的制定者,也是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同時還是規章制度執行的監督者,各高校往往沒有設定專職的部門和嚴格的程序對于各部門規章制度進行監督管理,即使設定了相應部門和程序,也很難實現初衷目標,因為設立主體多極化必然造成繁冗復雜和專業性過強的規章體系,想要進行有效監督,著實不易。2.2.3救濟途徑不暢通為促進教育質量的發展,引導學術自由氛圍,我國法律賦予高校高度自主管理權,高校可以自行制定符合本校教育方針的大綱、制度、規章,教育主管部門僅發揮監督作用,不會參與實際管理。但目前高校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深厚,個別領導“官本位”思想仍舊嚴重,致使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實施,自主管理權和行政化色彩的矛盾體現在高校管理中,就變成校方處于強勢地位,而師生處于弱勢地位,甚至因為缺乏上級部門的監管,高校管理很容易侵害師生利益,而且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師生往往缺乏有效救濟,例如曾引起學術界廣泛討論的于艷茹狀告北京大學不法撤銷其博士學位的案例,本文不討論最終結果孰是孰非,但從該案中可以看出,高校在處理對師生個人利益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問題時,往往草率決定,并沒有給予師生申辯或申訴的權利,北大作為我國一流高校尚存在此問題,并非只是特殊性,恰恰說明該問題在高校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
3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建設的建議
結合前文分析當前高校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們思考從以下幾方面著力,為完善高校規章制度建設提出些許拋磚引玉的淺見:3.1規章制度制定應遵守的原則。3.1.1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法上對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解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可行”,高校雖已被賦予高度自主管理權,但是仍屬于行政事業編制序列,是當前特殊存在于我國國情的一種行政主體,筆者認為高校同樣應受行政法規的約束,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或作出具體管理行為時,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授權不得任意實施。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涉及到師生重要權益的事宜(如教師的職稱評定、學生學籍的得失、學位的授予等)只能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行使,不得自行創設;不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事宜(如規范師生言談舉止、衣食住行等問題),就可由高校自行決定,這不僅體現法律保留原則,同時也符合行政化色彩尚未退去時對高校進行雙重管理的精神。3.1.2公平正義原則公平正義是現代民主法治追求的“伊甸園”,只有保證國民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獲得同等機會實現自身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并受到法律公正地保護,國民才有砥礪前行的奮斗意志且無后顧之憂,只有以此才能促進國家、民族的全面發展。同樣,高校作為國家人才培育基地,只有以公平正義作為治校理念,才能發掘人才,才能創造新思想、新思潮,才能真正培育文化領域“百花齊放”的凈土。而高校公平正義的理念應折射在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將管理者與師生、教師與學生、編外人員與在編人員置于相對平等的地位,為廣大師生和工作人員構建公平的競爭環境、教育環境和學習環境,并以正義精神薪火相傳;高校的公平正義理念也應折射在規章制度的執行中,積極引入監督機制,拓寬監督主體,讓主管部門、教師、學生、編外工作人員都成為監督主體,并為他們實現監督權大開方便之門,改變高校及其各職能部門即擔當裁判員又要充當運動員的現狀,實現各部門在統一監督機制下聯動發展,同時高校也應積極引入權利救濟機制,為師生切身利益加一層甚至多層保護,謹慎處理各類矛盾,實現高校治理的良性發展。3.2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審查。正如前文所述,高校的自主性和專業性特征,造成了高校缺乏足夠監管,包括司法機關的監管,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得不到專業立法機關的審查,也得不到司法機關的審查,致使規章制度中諸多條款或者在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時容易觸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也是近年來高校頻發法律訴訟的一大原因。要實現依法治校,對高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就顯得不可或缺,不僅要從新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查其制定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循“立法”程序,從源頭上杜絕高校規章制度制定的隨意性;還要對規章制度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條款邏輯性和文字表達準確性的同時,重點審查其是否遵守法律保留原則,確保制定的內容不違背上位法的規定或者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審查其是否遵循公平正義原則,確保規章制度是師生利益、學校利益保護共同歸宿點;同時還要審查其執行效果,一部規章制度的好壞應由廣大師生去評判,可以問卷的形式或征集意見稿的形式對于規章制度的執行效果進行調研,在實踐中找出問題所在及解決之法。嚴格把關高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有利于避免高校陷入不必要的紛爭,為高校的發展提供一份寧靜。3.3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設立法律事務部門。上文強調了對高校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要性,但是未就由誰來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問題進行釋明,合法性審查主體必然具備較高的法律專業素養,不僅需要淵博的法律基礎知識,也需要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雖然當前多數高校都有聘用法律顧問甚至法律顧問團隊,主管部門也鼓勵高校全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但是在現實法律顧問制度實踐過程中,往往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高校將法律顧問定義為訴訟律師,沒有建立法律顧問審核規章制度及相關文件的機制;(2)規章制度制定的隨意性,職能部門不愿意花時間等待顧問審核;(3)法律顧問兼職性,無法做到全身心投入,而且更換頻率快,不利于制度穩定和延續。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提升審查主體專業性:(1)加大投入聘請專業律師顧問團隊,建立所有規章制度及合同文本都應由顧問團隊審核并填寫法律意見后方可實施的制度;(2)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該部門應招聘具備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人員,所有規章制度的討論、起草、審查都需該部門參與,同時加強對該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再教育;(3)建立與公安、檢察、法院等執法和司法部門長期合作關系,通過合作,既能妥善處理涉及高校訴訟的案件,又能及時發現、分析高校規章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對策,健全規章制度,切實提高我國高校依法治校的水平。3.4建立健全內部救濟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救濟制度包含兩方面內容:建立聽證制度和完善申訴制度。要建立、完善聽證和申訴制度,首先,應成立具有普遍代表性、公正、獨立的機構作為聽證制度的主持者和申請的評判者,只有獨立機構的設定才能擺脫高校集裁判員和運動員于一身的弊端,削弱人治思潮和行政化色彩對高校治理的不利影響;其次,建立公正的程序,確保讓更多的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工作者能進入該機構,并以集體討論的方式確保每一位成員都能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再次,參照歐美法系陪審員制度,以不計名投票的方式,切實使該機構成為中立的第三人和最終裁決者,做出的決定不受高校行政的影響,真正發揮聽證及申訴機構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李功強,孫宏芳.高校規章制度:問題、分析與建議[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5(05):59-62.
[2]陳舉欣.高校規章制度法制化建設問題研究[D].濟南:山東大學,2013:20.
作者:陳夢依 單位:龍巖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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