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體系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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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經濟法體系構建研究
[摘要]對于部門法體系化而言,法典可以說是最高形式,構建經濟法體系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幫助進一步理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為不同主體提供相應的權利義務清單。不過從目前來看,因為立法及司法實踐經驗嚴重欠缺,加上概念化不足以及法典本身存在自閉性缺陷,導致經濟法尚沒有具備法典化條件,應該從推動體系構建及完善方面著眼。本文結合法典化背景分析了經濟法體系的研究意義及構建條件,并就構造經濟法體系進行了研究和討論。
[關鍵詞]法典化;經濟法體系;構建
早在1804年《法國民法典》頒布實施后,世界各國就開始將法典化作為部門法研究的主要目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不僅宣告了以往立法任務的結束,也標志著新的法律時代開啟,依照經濟與社會發展需求制定新的法律,從外在形式及實質內容兩方面,做好現有法律法規的完善工作,是今后一段時間內法學界的主要任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對于編纂民法典不僅具有積極意義,也是實現法典化的第一步。在這樣的背景下,是否能夠實現經濟法的法典化引起了法學界的熱議,結合法典化形式,研究經濟法體系的構建,能夠為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以及未來編纂經濟法法典提供參考。
1經濟法體系研究意義
經濟法體系確立的方式會直接影響人們對于經濟法的認知,理論上,通過研究經濟法體系,能夠完善當前我國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內涵。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得我國在經濟法體系的研究方面存在很多不同學說,雖然在這種環境和氛圍中,經濟法的研究必然能夠更加深入,但是實際上如果爭論無休無止,則必然會對其發展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結合我國民法與刑法的發展歷程分析,其之所以能夠發展成熟,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包括在法律體系內的基礎理論達成了共識,因此,對于經濟法體系的研究,實際上是為了進一步夯實基本理論基礎。而從實踐意義談論,對經濟法體系進行研究,能夠有效解決當前經濟法內部數量多且分類難的問題。新時期,經濟的飛速發展使我國經濟基礎處于不斷變化中,而現有的經濟法立法時間較早,并不能很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從而導致經濟法中有關市場主體權利義務以及政府權力被分散在60余部法律以及更多的行政法規中,引發了前后立法不一致的問題。通過構建科學經濟法體系的方式,能夠明確經濟法分類,有效減少重復立法的問題,也可以避免經濟法內部的各種矛盾沖突。從長遠角度分析,如果想要在今后編撰經濟法典,做好經濟法體系的構建及合理布局工作同樣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2構建經濟法體系的條件
經濟法體系分析論文
一、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對于經濟法體系的概念,學術界一直存在著爭議:經濟法體系到底是經濟法規范體系,還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是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決定的。即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決定于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定經濟關系的結構。經濟法體系和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市場主體法、社會保障法有著密切關系。
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分為產業政策法、計劃法、投資法、預算法、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等。宏觀調控是一種國家引導促進的方式,即對社會經濟活動予以指導,鼓勵,幫助和提供服務。對維持自由競爭,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民主和秩序,穩定社會環境起著不可缺少的作用。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社會,宏觀調控法是必須的。
市場管理法。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市場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分為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計量與標準化法等。在市場經濟的社會,市場競爭是避免不了的,而競爭就會導致優勝劣汰。所以,有競爭必然會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而這些都嚴重地妨害了市場競爭自由,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以,為了穩定和維護市場競爭自由的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管理法是經濟法中必不可少的。
市場主體法。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主要是由民商法來加以確立的,只要符合經濟法的要求,同樣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主體。市場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中包括機關法人。雖然不能說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絕對就是經濟法主體,但當他們實際上參與了經濟法律關系時,他們便成了經濟法主題,這時經濟法肯定要對其做出許多規定以規范其行為。因此我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市場主體法。市場主體法包括經濟法主體的一般原理,國家經濟管理主體,企業,特殊企業形態。
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分為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社會優撫法等。在現實生活中,總會有許多社會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場競爭條件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場失敗者,對于這些社會不幸者和市場失敗者,國家應提供社會保障,給予救濟和幫助,使他們過上正常人的生活。這也是穩定社會,發展經濟的需要。但是,要使社會保障、社會救濟等有法可依,有條不紊地實施,社會保障法當然是必需的。所以,要使市場經濟有條不紊的發展,就必須制定可行的社會保障法。因此,我認為社會保障法也應該納入經濟法體系中。
經濟法體系研究論文
經濟法體系是指由經濟法律規定所構成的一個有機系統。研究經濟法體系,對于深化經濟法自身的認識,概覽經濟法的外在全貌,明了經濟法的內在構成要素,理清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確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完善整個法律體系,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傳統經濟法體系的缺陷
1.指導思想不正確。傳統經濟法體系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之上,認為計劃法在經濟法中占據重要地位,是經濟法的“龍頭法”,其他經濟法都以計劃法為軸心而展開,并認為這是社會主義經濟法體系的本質特征,也是與資本主義經濟法體系的區別所在。這是傳統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反映,自然,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弊端也為經濟法體系所分享。隨著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傳統經濟法體系賴以建立的基礎已逐漸喪失,內在構成要素在不斷重組,正日益喪失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要指出的是,傳統經濟法體系盡管把計劃和計劃法奉為至上至尊,但對計劃本身缺乏科學的理解,視計劃為指令、集權、數字,把計劃當作是可以不受市場規律制約的包攬一切的東西,這種經濟法體系是注定難以建立的。而實質上,我國從來也沒有制定過真正意義上的計劃法,所謂的計劃法只不過是各種行政命令,因此,以計劃法為“龍頭”建立經濟法體系事實上只能是主觀空想罷了。
2.按“身分”立法。如按所有制進行企業立法,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企業法、私營企業法;等等。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地位不同,權義有別,稅負不一,保護各異,區別對待,這樣必然導致經濟法體系的內在不和諧、不統一。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就是從“身分”到“契約”,從不平等到平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立法不應根據“身分”而應根據“行為”統一進行,因此,按“身分”立法所構建的經濟法體系是與市場經濟要求背道而馳的。
3.缺乏科學的標準。到底哪些法律法規屬于經濟法體系的內在構成要素,缺乏科學的標準,構建經濟法體系具有極大的任意性。有的不屬于經濟法體系的被納入其中,如合同法等,有的屬于經濟法體系的卻被拒之于外,如產業政策法等。這必然導致經濟法體系與相鄰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體系的瓜葛難解,引發法律部門之爭,甚至擾亂現有的整個法律體系,進而也影響到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的根據。這從根本上違背了建立經濟法體系的初衷。
4.具有嚴重的封閉性。傳統經濟法體系刻意強調姓“社”姓“資”(但并不清楚什么是“社”什么是“資”),過分注重“中國特色”(但有時是誤解它濫用它),著力區分涉內法與涉外法,國內法與國際法,借鑒國外先進經濟法經驗制度文化技術不夠,缺乏國際通約性,難以與國際接軌,甚至有時我們所建立的經濟法體系與國際上公認的經濟法體系相去甚遠。現代社會是開放的國際性的大社會,立足于這種社會的經濟法體系必須是開放的、面向世界的,那么封閉的經濟法體系必然會與世隔絕、窒息生機。
經濟法體系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經濟法體系如何確立,直接關系到人們對于經濟法的直觀認識。對經濟法體系的結構分析,可以有多種路徑。研究經濟法體系的內部結構,需要考察其結構的特定性。認識經濟法體系,同樣應當持開放的心態,以應對開放社會所產生繁雜問題。為此,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問題,特別是對處于“中間地帶”的一些法律規范,使其在性質上各得其所,在調整上又能夠相互為用,以共同實現其整體上的調整目標。
「關鍵詞」經濟法體系,結構分析,二元結構,中間地帶
經濟法的體系應如何確立,曾是眾說紛紜的重要問題。隨著人們共識的日漸增多,對經濟法體系問題的探討也余音漸歇。但近幾年來,經濟法制度的迅速發展,生成了大量的新規范,這些新規范不僅會直接影響人們對經濟法體系具體結構的認識,也會影響人們對經濟法體系既有共識的合理性的看法,因而對經濟法體系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新問題,仍然有必要做進一步的探討。
按照既有共識,經濟法體系作為經濟法規范所構成的內在和諧統一的整體,其核心問題是規范的分類與結構問題;與此同時,經濟法體系作為相關經濟法規范所構成的一個系統,可以運用系統分析的方法來對其展開研究,以更好地揭示經濟法規范的類別及其所形成的特定結構。事實上,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研究經濟法的體系,都離不開對相關規范的分類及由此形成的特定結構的研究,都離不開重要的“結構分析”。這對于研究經濟法體系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新問題當然也適用。
對于經濟法體系所涉及到的結構性問題,經過多年的探索,人們已經達成了許多共識,目前學者尚略有歧見的,主要是對經濟法規范的“分法”上的不同:有些學者主張“二分法”,有些學者主張“多分法”,并由此帶來了經濟法體系結構上的不同,在此不再贅述。本文的探討,是立基于學界已有的一些基本共識(如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體系結構等本體論共識),著重從經濟法體系發展的角度,對經濟法體系進行一般結構分析,提出體系的“二元結構”可能遇到的主要問題,特別是“二元”的“中間地帶”的歸屬問題,并探討如何“一分為二”地解決這些問題。
一、經濟法體系的一般結構分析
試論經濟法體系研究現狀
【摘要】有關經濟法的學術體系是屬于當今經濟類法學基本理論研討中的核心性內容之一,其宗旨是著重處理好相關于經濟法的組成結構問題。其研修成效密切關聯著經濟法基本理論研修的總體質量,同時也密切關聯著經濟法的學術體系以及經濟法學理論體系的完美構建。經濟法學術理論研究依然表現出共知性結論比較分散、研究結論突破性不強、有關經濟法理論體系組成的認知方面明顯地表現出交錯繁雜等傾向。追其本因,重點是緣于經濟法學學術理論研究基礎淺薄、研究思路及視野較窄、研究層次錯亂等。
【關鍵詞】經濟法;學術體系;研究成果;進展;分析
自打我們國家經濟法學理論構建并推出以來,針對于經濟法基本性學術理論的探究始終是處在持續性的深化進程之中,在每一個具體的研究單元中都完整的構建出了在其內涵性及思想性上各異的專屬性學術理論及特定派系。先期的經濟法學術理論研討中秉承著上下貫通、協調一致的“傳統化經濟法”宗族,相關于經濟法學體系中的思想理念、擬定目標、學術指針等諸多問題上的認知還欠完整和科學化。在和相對應的民事法歸、管理性法規等體系內“拉力賽式”的爭論進程中常常受到排斥、攻擊及嘲弄的下場,其自身的體系構建問題一直是倍受質疑。
一、經濟法學理論體系研討思路及觀點整合
在當今的市場化經濟運行狀態下,伴隨著相關學術理論研討進程的不斷深化,經濟法學基本理論研討已經逐漸走向科學與完整,針對于經濟法學理論調合目標等一連串問題的解答愈發科學化,其外在的自主性問題已經得到全面的解決。然而,現階段,涵蓋了經濟法學理論調整目標、經濟法學的理論組合亦即經濟管理的思想觀念在內的經濟管理學術理論構建還不能構建出完整統一的語言結構體系,學術內的不同流派各表己見。因為研究視野上存在著差別,完整構建出了內涵各異的經濟法學術派系及學術思維。
二、經濟法學理論體系的研修現況分析
國內循環經濟法體系完善
一、完善循環經濟法體制的必要性
循環經濟是一種新的經濟運行模式,它是指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性增長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循環經濟從本質上并不是改變經濟運行的內在規律,而是依托一定的制度安排對經濟運行的路徑進行規范和引導。加快進行循環經濟的制度建設與創新,是推動和促進循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保證,特別是通過建立針對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來有效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現代法治社會是用法律來規范社會結構和控制風險的社會,因而起決定作用的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和制度。由此可見,以法律形式和法律體制規范循環經濟是具有現實的制度創新意義的。
二、我國循環經濟法體制建立的主要問題
1.現行環境保護法與循環經濟發展脫節現行環境保護法是1989年在1979年版的環境保護法試行法的基礎上修改制定的。這一版本的環境保護法是建立在國家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經濟社會結構基礎上的,其經濟發展模式仍然屬于“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因而植根于這一社會基礎的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理念和內容是以“末端治理”為主的思想價值模式。因此這種思想模式指導下的環境保護法是完全迎合相關企業“先污染后治理”、“邊污染邊治理”的經濟增長方式和經營方式的。眾所周知,排污治理問題是企業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職責的主要內容,也是環境保護法及執法部門集中處理的事務。以此為例,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是收費標準低,與企業因肆意排污所得的利潤相差甚遠,對企業根本構不成應有的約束。其次是收費方法不合理。
2.現行收費制度往往是單項超標排污制度,即同一排污口如果排出兩種污染物,那么就按照最高指標的那一種污染物來計算罰款費用,因此誤導了企業往往只對收費的那一種污染物的治理。現行循環經濟法對環境資源相關概念界定模糊,導致法律責任認定無法可依環境污染問題之所以棘手,主要在于環境資源在數量、質量、污染的范圍和程度上都難以確定和量化,從而造成認定法律責任的執法部門由于缺乏法律依據而難以操作,主要表現在環境資源歸屬權制度和容量權制度的缺失。我國憲法中對環境資源的權屬問題規定得非常模糊抽象,僅僅規定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并沒有指明行使環境資源所有權的主體,更沒有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企業和部門、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結果造成了國家集體的資源所有權被各個主體肢解,客觀上促進了各種主體對環境資源進行掠奪式開采和利用。恰恰是由于這種環境資源權屬制度的抽象性,造成了環境資源抽象的公有性,負責管理資源的行政管理部門往往成為環境資源的實際所有者,并將這種管理權進行人為分配和尋租,從而使環境資源失去了有效配置的途徑。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措施,管理體制不合理,使得環境資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現行環境保護法的資源再利用原則貫徹不夠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貫徹了循環經濟的減量化原則,《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強調生產環節資源的投入減量;《清潔生產促進法》強調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減量;《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強調減少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資源化和再利用原則沒有得到有效貫徹,今后循環經濟法制建設應當加以完善。這種資源再利用原則的貫徹滯后往往會誤導立法工作將循環經濟簡單地視為降低利潤和生產力度從而降低對資源的利用的規范過程,因此這種執法工作實際上是對企業經營的一種壓制,并非引導和對環境的真正合法保護。
經濟法體系規范化發展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結合相關的經濟法概念,認為經濟法主體體系體現在國家的經濟法的基本框架內,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和歸納所形成的各類經濟法主體,均是基于各自在本國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種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模式。
[關鍵詞]經濟法體系法律規范概念
一、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對于經濟法體系的概念,學術界一直存在著爭議:經濟法體系到底是經濟法規范體系,還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是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決定的。即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決定于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定經濟關系的結構。經濟法體系和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市場主體法、社會保障法有著密切關系。
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分為產業政策法、計劃法、投資法、預算法、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等。宏觀調控是一種國家引導促進的方式,即對社會經濟活動予以指導,鼓勵,幫助和提供服務。對維持自由競爭,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民主和秩序,穩定社會環境起著不可缺少的作用。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社會,宏觀調控法是必須的。
市場管理法。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市場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分為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計量與標準化法等。在市場經濟的社會,市場競爭是避免不了的,而競爭就會導致優勝劣汰。所以,有競爭必然會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而這些都嚴重地妨害了市場競爭自由,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以,為了穩定和維護市場競爭自由的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管理法是經濟法中必不可少的。
經濟法體系研究論文
摘要:從管制、規制和監管的性質來比較三者的異同,并闡明三者同是微觀經濟學領域的調整手段;對干預和調控的解讀,通過對二者詞義的比較并結合中國經濟發展的歷史和現狀得出結論:在中國使用調控比干預更加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特別是在宏觀領域的管理。關于我國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的選擇,即以規制為研究中心的法律與政府管理市場經濟之間的互動。
關鍵詞:管制;規制;監管;干預;調控;市場監管法;市場規制法
1管制、規制與監管
管制、規制與監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對于日本學者的著述傾向于將它譯為規制,如金澤良雄在《經濟法概論》一書中第一編第四章所談及的問題就是“經濟法中的規制”,植草益的《微觀規制經濟學》等。對于英美學者的著述則更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爾•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與市場》,施蒂格勒的《產業組織與政府管制》等。而在國內的經濟學著述中,管制與規制的運用也無統一的規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經濟學導論》,馬昕等所著《管制經濟學》,謝地所著《政府規制經濟學》,王雅莉所著《公共規制經濟學》,張維迎的《管制與信譽》等。在經濟法學著述中,結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學者們大多數使用的是市場規制,如漆多俊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第十章所述內容即是“市場規制法原理與制度體系”,監管在經濟學領域很少見,但是在法學領域,有的學者將市場監管法和市場規制法并列為微觀經濟法范疇,是干預市場微觀領域的不同手段。如盧炯星認為,市場監管法與市場行為規制法同屬于微觀經濟法范疇,但兩者卻各有不同。有的學者認為,在與法律密切聯系的層面上,管制、規制與監管并無本質區別,既包括與此相關的政策,也包括為實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還有學者認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統地進行管理和節制,并含有規則、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義,通常理解為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監管的范圍大的多,監管只是管制的一種,是從維護安全,降低風險角度進行的管制。管制與規制并無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而已,無論管制更多的適用于政策性討論也好,規制側重于管制法律表現形式也好,這些區別對于實質性研究并無意義,因此我們的研究重點不應該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該用規制還是用管制,而是應當著眼于經濟運行的整體來掌握適用的范圍以及與其他經濟管理方法的區別。
1.1管制(規制)的性質
丹尼爾•耶金在他的一書《制高點——重建現代政府與市場之爭中》寫到的管制(規制)在戰前與戰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內容有非常大的差別,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關資料后得出這樣的結論:戰前的管制(規制)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場的各個微觀領域,因此它指的是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直接監督和管理。而凱恩斯主義則將政府從微觀拉向宏觀,主張管理總體經濟而不是具體的市場運作。因此,凱恩斯主義被賦予了另外一種名稱“政府干預”,用與區分政府管制(規制)。丹尼爾•史普博認為管制是由行政機構制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者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的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者特殊行為。金澤良雄認為規制可以理解為是對于一定的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經濟法規制的對象就是經濟生活涉及到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循環的全部過程,并包括與此有關的金融、運輸等。維斯卡西認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對個人或組織的自由決策的一種強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資源是強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經濟主體的決策為目的而運用這種強制力。植草益認為,政府管制是社會公共機構依照一定的規則對企業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我國學者王俊豪則將管制定義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政府管制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管制者(主要是企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因此,管制(規制)的性質是對微觀經濟領域和主體的干預。
我國經濟法體系研究論文
鄧小平同志在黨的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的開幕詞中,向我們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任務,這當然包括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內。在討論如何建立這樣的法律體系中,一個爭論比較激烈的問題,就是經濟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體系中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問題。對這個問題經過幾年的討論。現在的分歧意見雖然還很大,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討論是富有成果的,它對于加強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加強經濟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加強用法律管理經濟等方面都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絕不是象有的同志所說那樣,這種討論“擾亂”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討論總是有益的,問題總是越辨越明。我們相信,繼續討論下去,分歧意見是可以逐步地大體上趨于一致的。
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國外已經討論了將近半個世紀,至今仍未取得一致的認識。在我國對這個問題的討論,算起來不過四年,與半個世紀相比,畢竟是短暫的。那末,我們是不是也可以曠日持久地爭論下去呢?從現代科學的觀點來看,重復研究別人已經研究過的問題是最不劃算的。因此,我們完全可以縮短這個討論過程。我們認為,在討論建立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時候,是不是可以不去或者少去重復人家已經取得的研究成果,而應轉入切切實實地探討如何建立我國的經濟法體系。事情總是這樣,提出問題的人,往往并不一定是能夠回答問題的人。但是,我們還是企圖從這方面作一點努力。為了找到一個基本上能夠為大家所接受的,符合客觀規律要求的建立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方法和途徑。根據前一段討論情況。我們認為,當前最迫切的是要解決研究經濟法的指導思想和態度。劃分獨立法律部門的標準以及經濟法體系的范圍等三個問題。如果能夠在這三個問題上取得比較一致的意見,那末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間題就可以大體上求得解決。
(一)
研究法律體系,首先就要研究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對此,法學界的同仁們提出了許多見解,但至今仍然存在著很大的分歧。綜觀這些分歧的焦點,主要不在它的理論方面,而在實踐方面。比如,從理論上講,無論主張或不主張經濟法獨立的同志,幾乎都一致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該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其次是它的調整,原則和方法,然后再考慮主體地位等其它一些因素。但是,在具體認定什么是社會關系的特殊性的時候,卻分道揚鑣了。問題在于人們可以把某類社會關系的范圍劃得窄一些,也可以劃得寬一些。這里涉及一個如何使寬窄適度的問題。如果在這個問題上,仍然單純以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作為劃分的尺度,那末又會回到原來的立場,而使問題得不到解決。現在我們必須找到另一條出路,就是以不同社會關系作為基點,綜合考慮其它因素,把作為各個法律部門的對象的社會關系,作適當的調整,并根據需要建立一個能夠充分發揮法律功能作用的法律體系,對于調整越來越復雜的經濟關系的法律部門來講,尤其有這個必要。這里,我們把它歸納為以下“四論”,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或者途徑。
第一,本旨論。即從特定的法律部門的固有本旨出發,建立法律部門。按照資產階級的法學觀點,民法是調整人與人之間在商品流通中所發生的沒有國家權力參加在其中的私權關系的法律,故稱為“私法”。這當然是一種掩蓋法律階級實質的說法。盡管如此,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資產階級民法是本著私人經濟自主和“契約自由”的原則來調整經濟關系的。在由民法調整經濟關系的體制下。國家權力對經濟生活的于預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是,當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以后,一方面是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日益集中在壟斷資產階級手中。他們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了國家機器;另一方面各壟斷資本家又各自為政,各行其事,他們在經濟活動中突破了以自由、平等為主要標志的民法原則。壟斷資產階級所進行的這種毫不節制的經濟活動,加深了壟斷階級之間、國家與壟斷資產階級之間以及他們同中小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從而危急到整個資產階級的統治。在這種情況下,代表整個資產階級利益的國家,必須滿足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代表壟斷資產階級的利益,確認壟斷資本家對民法原則的挑戰;二是代表中小資產階級的利益,對壟斷資產階級的經濟活動加以某種限制。這就必須找到一個出路。但是,這個出路既不能建立在修正傳統民法概念的基礎上,把
調整體現國家統治權的經濟關系的法規。作為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又不能在固守傳統民法概念的基礎上,把這些法規納入民法的范疇。這就是說,既要維護傳統的民法,又要不受傳統民法的束縛。他們認為一個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在民法之外建立一個既不屬于“公法”,又不屬于“私法”的法律部門,這個法律部門有的叫“社會立法”,有的叫“反壟斷法”,有的叫“經濟立法”。盡管名稱不同,但它們的一個共同特征,都是體現了資產階級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可見,在資本主義社會也不是在用擴大民法固有內涵的基礎上,使民法適應調整不斷出現的新的經濟關系的需要。
經濟法主體體系分析論文
一、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對于經濟法體系的概念,學術界一直存在著爭議:經濟法體系到底是經濟法規范體系,還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是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決定的。即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決定于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定經濟關系的結構。經濟法體系和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市場主體法、社會保障法有著密切關系。
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分為產業政策法、計劃法、投資法、預算法、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等。宏觀調控是一種國家引導促進的方式,即對社會經濟活動予以指導,鼓勵,幫助和提供服務。對維持自由競爭,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民主和秩序,穩定社會環境起著不可缺少的作用。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社會,宏觀調控法是必須的。
市場管理法。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市場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分為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計量與標準化法等。在市場經濟的社會,市場競爭是避免不了的,而競爭就會導致優勝劣汰。所以,有競爭必然會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而這些都嚴重地妨害了市場競爭自由,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以,為了穩定和維護市場競爭自由的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管理法是經濟法中必不可少的。
市場主體法。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主要是由民商法來加以確立的,只要符合經濟法的要求,同樣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主體。市場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中包括機關法人。雖然不能說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絕對就是經濟法主體,但當他們實際上參與了經濟法律關系時,他們便成了經濟法主題,這時經濟法肯定要對其做出許多規定以規范其行為。因此我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市場主體法。市場主體法包括經濟法主體的一般原理,國家經濟管理主體,企業,特殊企業形態。
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分為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社會優撫法等。在現實生活中,總會有許多社會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場競爭條件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場失敗者,對于這些社會不幸者和市場失敗者,國家應提供社會保障,給予救濟和幫助,使他們過上正常人的生活。這也是穩定社會,發展經濟的需要。但是,要使社會保障、社會救濟等有法可依,有條不紊地實施,社會保障法當然是必需的。所以,要使市場經濟有條不紊的發展,就必須制定可行的社會保障法。因此,我認為社會保障法也應該納入經濟法體系中。二、經濟法體系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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