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法體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2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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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法體系研究論文

鄧小平同志在黨的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的開幕詞中,向我們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任務,這當然包括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內。在討論如何建立這樣的法律體系中,一個爭論比較激烈的問題,就是經濟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體系中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問題。對這個問題經過幾年的討論。現在的分歧意見雖然還很大,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討論是富有成果的,它對于加強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加強經濟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加強用法律管理經濟等方面都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絕不是象有的同志所說那樣,這種討論“擾亂”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討論總是有益的,問題總是越辨越明。我們相信,繼續討論下去,分歧意見是可以逐步地大體上趨于一致的。

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國外已經討論了將近半個世紀,至今仍未取得一致的認識。在我國對這個問題的討論,算起來不過四年,與半個世紀相比,畢竟是短暫的。那末,我們是不是也可以曠日持久地爭論下去呢?從現代科學的觀點來看,重復研究別人已經研究過的問題是最不劃算的。因此,我們完全可以縮短這個討論過程。我們認為,在討論建立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時候,是不是可以不去或者少去重復人家已經取得的研究成果,而應轉入切切實實地探討如何建立我國的經濟法體系。事情總是這樣,提出問題的人,往往并不一定是能夠回答問題的人。但是,我們還是企圖從這方面作一點努力。為了找到一個基本上能夠為大家所接受的,符合客觀規律要求的建立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方法和途徑。根據前一段討論情況。我們認為,當前最迫切的是要解決研究經濟法的指導思想和態度。劃分獨立法律部門的標準以及經濟法體系的范圍等三個問題。如果能夠在這三個問題上取得比較一致的意見,那末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間題就可以大體上求得解決。

(一)

研究法律體系,首先就要研究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對此,法學界的同仁們提出了許多見解,但至今仍然存在著很大的分歧。綜觀這些分歧的焦點,主要不在它的理論方面,而在實踐方面。比如,從理論上講,無論主張或不主張經濟法獨立的同志,幾乎都一致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該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其次是它的調整,原則和方法,然后再考慮主體地位等其它一些因素。但是,在具體認定什么是社會關系的特殊性的時候,卻分道揚鑣了。問題在于人們可以把某類社會關系的范圍劃得窄一些,也可以劃得寬一些。這里涉及一個如何使寬窄適度的問題。如果在這個問題上,仍然單純以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作為劃分的尺度,那末又會回到原來的立場,而使問題得不到解決。現在我們必須找到另一條出路,就是以不同社會關系作為基點,綜合考慮其它因素,把作為各個法律部門的對象的社會關系,作適當的調整,并根據需要建立一個能夠充分發揮法律功能作用的法律體系,對于調整越來越復雜的經濟關系的法律部門來講,尤其有這個必要。這里,我們把它歸納為以下“四論”,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或者途徑。

第一,本旨論。即從特定的法律部門的固有本旨出發,建立法律部門。按照資產階級的法學觀點,民法是調整人與人之間在商品流通中所發生的沒有國家權力參加在其中的私權關系的法律,故稱為“私法”。這當然是一種掩蓋法律階級實質的說法。盡管如此,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資產階級民法是本著私人經濟自主和“契約自由”的原則來調整經濟關系的。在由民法調整經濟關系的體制下。國家權力對經濟生活的于預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是,當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以后,一方面是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日益集中在壟斷資產階級手中。他們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了國家機器;另一方面各壟斷資本家又各自為政,各行其事,他們在經濟活動中突破了以自由、平等為主要標志的民法原則。壟斷資產階級所進行的這種毫不節制的經濟活動,加深了壟斷階級之間、國家與壟斷資產階級之間以及他們同中小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從而危急到整個資產階級的統治。在這種情況下,代表整個資產階級利益的國家,必須滿足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代表壟斷資產階級的利益,確認壟斷資本家對民法原則的挑戰;二是代表中小資產階級的利益,對壟斷資產階級的經濟活動加以某種限制。這就必須找到一個出路。但是,這個出路既不能建立在修正傳統民法概念的基礎上,把

調整體現國家統治權的經濟關系的法規。作為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又不能在固守傳統民法概念的基礎上,把這些法規納入民法的范疇。這就是說,既要維護傳統的民法,又要不受傳統民法的束縛。他們認為一個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在民法之外建立一個既不屬于“公法”,又不屬于“私法”的法律部門,這個法律部門有的叫“社會立法”,有的叫“反壟斷法”,有的叫“經濟立法”。盡管名稱不同,但它們的一個共同特征,都是體現了資產階級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可見,在資本主義社會也不是在用擴大民法固有內涵的基礎上,使民法適應調整不斷出現的新的經濟關系的需要。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我們擯棄了民法是“私法”的劃分。但是,我們仍然保留了民法所固有的調整對象-商品關系,以及平等。等價、有償的調整原則。社會主義的商品關系和資本主義商品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資本主義的商品關系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之上的。是靠價值規律的自發作用進行調節的,它反映的是資本家剝削雇傭工人的關系。對這種商品關系,資產階級國家尚且要通過頒布其它的法律來進行干預,那末,社會主義商品關系,則更需要國家的管理。社會主義商品關系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之上的,是有計劃按比例發展的,它反映的是國家、集體和個人在根本利益上一致的社會主義關系。這種關系主要是靠國家計劃進行調節。但是,也要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利用價值規律的作用,保證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因此,國家必須加強對社會主義商品生產的國家管理。這是因為社會主義商品關系的參加者,主要是公有制性質的企事業單位,從而使這個領域里出現了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為組織商品生產和交換所進行的一系列體現國家干預的管理活動,以及社會組織之間以計劃為前提的各種經濟活動。對于這類活動,民法是無能為力的。因為民法并不具備調整管理活動的職能,如果民法也調拄管理活動這與民法的本旨是不相符的。

第二,專業化分工論。即把同類的,但又有一定特征的社會關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進行調整。按照專業化分工的原則建立科學體系,是符合串物的發展規律和人們的認識規律的,這里需要簡單回顧一下科學發展的歷史。長期以來,人類知識曾以統一的自然哲學表現出來,具有不可分的形式。黑格爾曾經企圖建立一個無所不包的百科全書性質的哲學體系。但是,隨著人們對客觀世界認識的積累和對各種現象的本質進行深人的觀察,就出現了包括數學。化學、物理學、生物學、射電天文學、量子生物學、天文學、天文物理學等許多學科,從自然哲學中分離出來的過程,這就使黑格爾體系走向了崩潰。從而出現了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劃分。無論是社會科學,還是自然科學,它們最初的門類是極其有限的。但是,隨著人們認識規律的發展,現代科學出現了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綜合的發展的趨勢。有人統計,自然科學的門類,現在已經超過了2,440個。自然科學的發展,并沒有就此結束,隨著人們對自然界認識的擴大和深入淚然科學的門類,必定是無止境的日益多起來。有的可能合并,有的可能分化。社會科學同樣經歷著與自然科學相類似的發展過程。比如,哲學分化出了心理學、犯罪心理學、邏輯學、數理邏輯學等。法學也經歷了從“諸法合體”到“民刑分離”、“民商分離”等不斷分化的過程,到現在已經形成了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財政法。勞動法、民(刑)事訴訟法孬在內的比較嚴密的法律體系。科學的分化,首先取決于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的多質性,其次取決于人們對客觀事物認識的深化。科學分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科學從“一體化”到“專業化”的發展過程。人類社會的發展表明,專業化是推動社會向前發展的普遍趨勢。這種趨勢體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現在,我國國民經濟的各個部門,都在按照專業化和協作的原則進行改組,改變過去那種“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狀態。我們認為,專業化分工的原則,同樣可以用來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我們的基本想法是:除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以外,其余法律部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應無所不包,宜分則分。這是因為,龐大的法律部門,既不利于法律的制定和審判的專業化,又不利于法學教育和人民群眾對法律的掌握。從這點出發,我們認為同類的社會關系不一定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進行調整。如果某一類社會關系太廣泛,而且其中某些方面又相對具有不同特征。那末,我們就應當把那些具有某一方面特征的社會關系分出來。建立另外的法律部門來進行調整,逐步向法律專業化的方向發展。這樣,不僅有利于對各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也有利于立法、司法、法規編纂、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的開展。事實上,所有國家的法律部門的劃分,都不是同類社會關系,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進行調整。比如,從根本上來說財產關系、財政關系、勞動關系以及行政性質的經濟關系等,都具有經濟關系的性質,它們是同類的。但是,這些關系是分別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來進行調整的。現在的問題是劃分是不是到此結束,在我們看來,對那些調整社會關系過寬的法律部門,還需要繼續劃分。以適合法律專業化的要求,民法和行政法就屬于這種情況。

民法主要是調整財產關系的法律。按照傳統的解釋,作為民法調整對象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關系、商品流轉關系和遺產繼承關系。其中商品流轉關系,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商品流轉關系,都是由民法調整的,有的同志正是基于一點,認為所有商品流轉關系,都只能由民法調整。其實在今天的壟斷資本主義社會里的合同關系已不僅為民法所調整,同時還為其它法律部門如商法所調整。在實行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條件下,為了加強國家對商品關系的管理和保護,以保證完成國家計劃,我們必須從實際需要出發,不能拘泥于傳統觀念,把所有商品流通關系,不加區別的概由民法調整,而應當把它“一分為二”,分別由民法和經濟法調整。凡是發生在生產領域內的商品流通關系,主要是指社會組織之間基于滿足社會生產需要而發生的商品流通關系。如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等關系,由經濟法調整;凡是發生在消費領域內的商品流通關系,主要是指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社會組織之間基于個人消費而發生的商品流通關系,如買賣、贈與、借貸、借用、承攬、運輸、保管、保險等關系,由民法調整。為什么要作這樣的劃分,從理論上講,生產領域中的商品流通關系和消費領域中的商品流通關系,以及反映這種經濟關系的法律關系,雖然是同類的,具有平等和等價的性質,但又各有不同的特點。這些不同的特點主要是;1.前者要直接或間接以計劃為前提,后者則不受計劃的約束,即使與計劃有聯系(如憑票證購買),公民也可以放棄這種權利;2.前者不一定要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后者則要發生所有權的轉移;3.前者是為了滿足社會的需要,后者是為了滿足個人的需要;4.前者當事人的經濟權利不能拋棄,義務一般不能轉讓,后者當事人人的權利可以拋棄,義務也可以轉讓;5.前者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以后,一般是按行政程序,加以調解或仲裁解決的,解決不了,才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后者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時,一般都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發生在生產領域中的商品流通關系,由于具有上述特點,特別是與計劃管理有密切聯系這一重要特點,就決定了這類關系再由民法凋整,就適應不了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因而,應由經濟法調整。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關系是一個十分廣泛的概念,它涉及軍事、外交、民政、公安、司法、國民經濟各個部門,文教、衛生、科學、體育、民族、華僑等各方面。但是從行政法的沿革去考察,無論哪種社會形態的行政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在組織國家行政機構過程中以及國家行政機構在執行國家行政事務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行政法最初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多限于具有組織性質的行政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為了加強對經濟生活的于預或者管理,出現了大量的具有經濟性質的行政關系。至此,行政關系就包括組織行政關系和經濟行政關系。對這兩部分行政關系。有的同志主張都應由行政法調整。這樣一來,行政法調整的對象就太廣泛了,這不僅會影響國家對組織行政關系的調整,而且也會削弱國家對經濟行政關系的調整,同時也不利于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行政法體系。所以,我們主張把行政關系也“一分為二”,即組織行政關系和經濟行政關系,前者由行政法調整,后者由經濟法調整。組織行政關系是指國家在組織行政機構及行政機構在執行指揮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行政法對組織行政關系的調整,具體地表現在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任務和職權范圍;國家行政工作人員的任免、提拔、培養、考核、獎懲和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活動原則、工作方式和程序;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范圍內同其它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等。因此,行政法的任務是執行國家組織行政管理的職能。它的范圍只限于上述社會關系。至于行政管理機關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組織、活動原則和職權范圍等不應由行政法調整,而應由經濟法調整。那末,行政法是不是就不調整經濟關系呢?也不是的。行政法也調整一定的經濟關系。但是只限于用行政調撥。社會救濟、行政補償等而發生的經濟關系。經濟行政關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經濟行政管理機關在領導和管理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對經濟行政關系的調整,具體地表現在規定國民經濟管理體制;社會組織和公民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國家對國民經濟實行計劃領導和市場調節的范圍;把價格、利潤、成本。信貸、獎金等經濟杠桿上升為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對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以及國民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違反經濟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因此,經濟法的任務是執行經濟行政管理職能,與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無關的行政關系。不由經濟法調整,而由行政法調整。象剛才所舉出的那些經濟行政關系,范圍既很廣泛,內容又很復雜,加呆仍由行政法調整,也顯然適應不了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口而應由經濟法加以調整。

我們主張把商品經濟關系和行政關系“一分為二”,分別由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是不是用肢解民法和行政法的辦法,來主觀臆造地建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法律部門呢?不是的。我們認為法律部門的建立和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發展是緊密相連的,各個部門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事實上,就民法本身來講,它的調整范圍,也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如果要說肢解的話,那它一直是處在被“肢解”的地位。比如婚姻家庭法、勞動法、土地法都是從民法體系中分裂出來的,現在有的同志還主張把繼承法從民法中分裂出來,并入婚姻家庭法,這也是不無道理的。至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自來就存在著爭論,如有人主張,財政法就不應當包括在行政法之內。總之,我們一個總的想法是,法律部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宜太寬,而宜按照法律專業化分工的要求,把那些雖然是同類的,但又有一定特征的社會關系劃分出來,尋求建立一個新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來調整。我們之所以主張按照法律專業分工的原則,建立我國的經濟法體系,是從法律的最優調整出發來考慮的。一般說來,對行政關系和商品流通關系,可以不“一分為二”,正如一個工廠可以搞“大而全”,也可以搞“專業分工”一樣,而問題在于,究竟是“大而全”好,還是“專業分工”好,當然是專業化分工好。當然,宜分則分,絕不意味著,法律部門分得越細、越多就越好,總之要適度,以有利于調整社會關系為原則。

第三,邊緣論。即在兩門以上的法學學科的邊緣地帶,建立一個新的法律部門。現代科學的發展,一個突出的表現,就是邊緣學科的出現。;如果說,專業化是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的話,那末邊緣學科則是這種趨勢的必然結果。可以說,沒有邊緣學科,也就沒有眾多的科學門類。事實上,現今出現的許多自然學科,都是屬于邊緣性的學科。這是由科學對象之間,以及人們在方法淪上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一性質所決定的。當今,邊緣科學已經經歷了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約發展過程。第一代邊緣科學的產生,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產生在兩門相鄰學科的邊緣地帶。如物理學,它與化學相結合,形成物理化學等;與工程學相結合成醫成工程物理學;與生物學相結合,形成生物物理學。第二種是用一門學科的理論與方法,去研究另一門學科,而誕生一門新的學科。如生物力學、生物磁學、放射生物學以及仿生化學等。第二代邊緣科學,是以自然界的特定的客體作為研究對象,在廣泛運用許多學科知識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綜合性學科。如環境學科、能源學科、海洋學科、空間學科以及生態學科等。第三代邊緣科學,就是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交叉,如系統工程學、管理學以及法醫學等。現代科學的發展,日益表露出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相互促進作用。由于邊緣科學的產生,從而出現了門類比較齊全的自然科學體系。現在,我們似乎可以這樣說,人類對自然的控制力量,要比對社會的控制力量強大得多。這恐怕不能不歸功于邊緣科學的發展。可以說,邊緣科學的出現,是人類科學史上的一個飛躍。

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是兩個不同的范疇,但是從方法論這個角度去講,它們仍然存在許多聯系和相類似的情形。我們不妨在它們之間作一些類比。當然,類比不當,就可能成為“東施效鑲”,但類比得當,則可以從中得到啟迪。我們的意思是說,在自然科學領域內可以建立邊緣科學,那末,在社會科學領域內同樣可以建立邊緣學科。當然,邊緣學科的建立,不是隨心所欲,不是從兩個以上的學科中各抽出一點,拼湊一個什么樣的學科。任何一個邊緣學科的建立,它總是有一定的邊界條件,這就是學科之間的某種內在的聯系,正是這種內在聯系,要求建立一個與原學科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新學科。同時,任何一個邊緣學科的建立,總是為了某種客觀需要,以解決必需解決的問題,否則,就成了無的放矢。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法學屬于上層建筑。“法的關系正象國家形式一樣,既不能從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他們根源于物質。生活條件”。從法國拿破倫法典誕生一個半多世紀以來,各國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顯然都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里,我們不想把問題追溯得很遠。我們只是想證明,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出現了一種新的經濟關系一縱向和橫向;統一的經濟關系。所謂縱向經濟關系是指國家機關在實施對國民經濟的管理過程中與社會組織所發生的隸屬關系,這主要是指計劃經濟關系,所謂橫向經濟關系是指社會組織之間在進行經濟活動過程中基于平等、等價、有償的原財而發生的經濟協作關系,這主要是指經濟合同關系。由于我國實行的是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體制,所以,這兩種經濟關系,一般都是直接或間接地密切聯系在一起,是相互交叉而產生的。這就決定了許多經濟過程是縱橫統一的。這一方面表現在它們存在形式上的統一,即這兩種是互為條件而存在的,發生一定的縱向經濟關系是為了實現一定的橫向經濟關系;而實行一定的橫向經濟關系。又必須依賴于,定的縱向經濟關系。另一方面表現在縱向責任和橫向責“任的統一。這也就是說,即使在沒有雙邊關系的情況下,上級機關。也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比如,由于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應承擔責任。縱橫統一的經濟關系的典型形式,就是濟計劃和經濟合同的統一;領導責任和合同責任的統一。這種統一的經濟關系,就必然要求用統一的法律來進行調整。這種統一的法律,既不能是

行政法,也不能是民法。因為行政法不具備調整橫向經濟關系的職能,而民法也不具備調整縱向經濟關系的職能。“那末符合邏輯的結論是,只有建立一個既調整縱向經濟關系,又調整橫向經濟關系的法律部門,這就是經濟法。這個經濟法實際上就是在行政法、民法,乃至刑法的邊緣地帶,建立起來的一個綜合性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或者學科。

邊緣學科的一個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是在廣泛運用其它學科知識的基礎上建立起自己的理論概念、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學科。經濟法則具有邊緣學科這一本質特征。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如前所述,它是在行政法和民法的邊緣地帶上建立起來的。現在進一步談談它的理論概念和調整方法。主張經濟法不能獨立的同志,其中一個理由就是說經濟法沒有自己的獨立的理論概念和獨立的調整方法。實際情況并不是這樣。毫無疑問,每一門獨立的學科,都應當有它自己的理論概念,否則,就不成為獨立學科。但這并不是說學科與學科之間,在理論概念上就不能借用。理論概念上的相互借用,在科學上是常見的事情,任何一個科學概念,都不是為最初使用哪個概念的學科所獨有。這正好反映事物之間的內在聯系。經濟法是根據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要求、從行政法和民法體系中分裂出來的,因而,它不得不帶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痕跡”,民法的一些概念經濟法不得不借用。所以,不能因為經濟法借用了民法的某些概念。就否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實,象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這樣一些概念,并不為民法所獨有,幾乎為所有的法律部門所使用,我們不能因此說,凡是使用過這些概念的法律部門都不能獨立。事實上。經濟法借用的僅僅是一些民法概念的“外殼”,而它的“內核”,已經起了質的變化。而成了經濟法自己的概念。

經濟法有沒有自己獨立的調整方法呢?為了弄清這一點,首先必須明確的一個問題,就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不是只能有一個調整方法。如果固守行政法、民法乃至刑法的陣地,不承認根據需要可以在它們的邊緣地帶建立一個邊緣學科,那末回答當然肯定的;如果持相反的觀點,回答就是否定的了。一個法律部門采取什么樣的調整方法,歸根結底取決于這個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要求,經濟法所調整的關系,是經濟領域中的最主要的經濟關系。這種關系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最終關系到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而,在這個領域中,國家需要采取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辦法加以調整,由此必然采取綜合的調整方法。所謂綜合的調整方法,就是指違反經濟法規,既可以采取行政性質的,又可以采取民事性質的,還可以采取刑事性質的調整方法進行處理。這恰恰符合邊緣學科的要求。在經濟法中運用這三種方法,絕不是簡單的移植,而是綜合成了經濟法的獨特的調整方法在這三種方法在調整經濟關系時,都可以加以采用。這一點是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所不具備的。在行政法和民法里不會有刑事責任的規定,而在刑法里不會有民事責任的規定,刑法中的罰金,同經濟法中的違約金和賠償金在性質上是根本不相同的。只有在經濟法規里,才會同時有行政、民事和刑事性質責任的規定。

在經濟法規里,要不要有刑事處罰的規定,在理論上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在實際作法上各國也不盡一致。有的園家嚴格遵循刑事責任只能由刑法規定的原則,有的國家則不拘泥于這種傳統,對個別犯罪的處罰,也在經濟法規中加以規定。在經濟法規中,是否對刑事處罰作出規定,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應當從有利于舊家保護各種有利于統治階級利益和經濟關系出發,對刑法尚未規定的罪名和量刑幅度。也可以在經濟法規中加以規定。從邊緣學科這個角度來看,這也是允許的,并不是象有的同志所指責的那樣,在經濟法規中,作出刑事責任的規定是“不倫不類”。

第四,決策論。即在人們提出的建立我國法律仰系的各種建議和方案中,擇其最佳者,作為建立法律體系的基礎。決策論是運籌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它已經為許多國家,其中包括我國,用來作為管理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同時,在我們看來,它也可以比較廣泛地用于立法和司法買踐。所謂決策,是指決策機關根據所獲取的信息,選取可能采取的策略,并對這些策略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分析研光,然后選取一個最能達到預定召標的最佳策略,加以施行。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法學界圍繞著行政法。民法和經濟法如何劃分的問題,開展了將近四年的討論。至今仍然眾說紛紜,莫衷一兌理論上的爭論。固然可以長期下去,但是作為確立立法體系來講,永無休止的爭論,無助于立法、司法、法律匯編

和法學教學工作的開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就應當由立法機關,對各種方案,通過各方面的分析比較和可行性研究,及時作出決策。當然,這種決策,不能有主觀隨意性。法律體系的建立,從根本上來說,要取決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要求,但也免不了要有統治階級的意志滲入其中,最終還要依賴于國家權力機關的決策。這也是在相同類型的國度里,卻有不同的法律體系的原因之一。

從目前我們所見到的建立我國法律體系中的若干建議和方案中,我們認為把經濟法看成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較為妥當。其優點主要表現在:1.有利于法律的協調一致;由于我國過去沒有明確提出建立一個經濟法體系,沒有制定調整各種經濟關系的基本準則,因而在過去已經頒布的和現在正在擬定的法規中。出現了相互重復和抵觸的情況在果明確提出建立經濟法體系,就可以大大避免法規之間的互相矛盾、互相脫節的弊端,從而更利于充分發揮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作用;2.有利于把立法和司法統一起來。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全部建立了經濟審判庭。中級人民法院,除少數邊遠地區以外,也部建立了經濟審判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工作的需要,經黨委或人大常委批準,也設立了經

濟審判庭。這恐怕是一個難以逆轉的現實。同時。根據我國法院收案范圍的分工,社會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由經濟審判庭審理。如果經濟合同不從民法合同結構中分離出來,那么,就會出現為實施民法而建立的民事審判庭,卻不受理民法所凋整的經濟合同糾紛這佯一種難以使人理解為現象同時,如果民事審判庭審理所有合同糾紛,就容易出現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審理社會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而忽視或放松審理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或與此相反這樣一種情況。只有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合同由經濟法調整,經濟合同糾紛由經濟庭審理,這就把立法和司法統,起來了,有利于通過專業的司法機構,既加強對民事合同關系的保護,又加強對經濟合同關系的保護,促進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3.有利于法律匯編。法律匯編是完善立法的一個重要途徑,同時,也是實際工作者一個必不可少的工具。建國以來,我們頒布了許多法規,今后還將繼續頒布不少法規。任何法規,都有一個歸宿問題。如果不建立經濟法體系。過去已經頒布的或者將要頒布的大量經濟法規,就將找不到一個恰如其分的歸宿。比如工業法、農業法、商業法、統計法、森林法、交通運輸法、基本建設法、金融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究競歸宿行政法,還是歸屬民法?恐怕歸屬其中任何一個都不恰當,因為,在這些法規里,既有行政性質的、又有民事性質的,還有刑事性質的規定。如果它們找不到歸屬,自己就可以單獨存在,那末獨立的法律部門就太多了。這些調整經濟關系的法規,總得用一個基本法來統帥,這就是經濟法。4.有利于法學教學。長期以來,我國法學學科中沒有經濟法這一門類,高等學校也沒有開設經濟法這門課程,致使人們只能從行政法和民法中得到一些關于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的概念,而得不到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的全部概念,實際已經證明,僅有行政法和民法的知識,是不能解決許多實際問題的。所以,為了實踐的需要,全國所有的高等法律院校,許多財經院校和工科大學的管理系都開設了經濟法這門課程,這肯定是要長期開下去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先假定經濟法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那末我就必須回答一個問題,現在經濟法課程中所涉及的單行經濟法規,究竟是屬于行政法還是民法的特別法?應當放在哪門課程中講授?很顯然,它們不能屬于其中的任何一個。又假定,各種調整經濟關系的法規,可以作行政法或民法的特別法的話,那末我們現在開設的行政法和民法課的內容,就要大大增加,而成一個龐大的課程體系。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就比較好解決這個問題,使之適合于政法院系,特別各具特點的財經院系、工科管理系的教學需要。因為,這樣,財經院系、工科管理系,只開設經濟法課就可以了,不必分別開設行政法和民法。

(二)

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應地就要求建立起經濟法學的體系。如何建立這個體系,人們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我國經濟法學體系應當由三編組成。

第一編:總論。論述經濟法的基本問題。其中包括經濟法的概念對象、淵源、本質和作用以及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規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律關系;計劃法律制度和經濟合同法律制度等六章。為什么把計劃法律制度和經濟合同法律制度列入總論。這是因為這兩種法律制度對各個具體的法律制度都起作制約的作用,它們是經濟法的兩大支柱。

第二編:各論。對這一編究竟包括哪些范圍爭論較大。我們的一個基本想法是,既不能把它的范圍劃得過寬,囊括所有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也不能劃得太窄,認為只包括調整經濟行政關系的法律或是調整社會組織之間橫向關系的法律。經濟法的范圍只限于調整工業、農業、商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金融、自然資源、科學技術等關系的法規。諸如財政法、勞動法、環境保護法等,雖然從廣義上來講,它們也屬于凋整經濟關系的法律,但它們都有自己獨特的特點,有的自己從來就被認為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他們不宜統一在經濟法體系內,其本身就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第三編:經濟仲裁與經濟司法。在經濟法學里,是否應當包括經濟仲裁和經濟司法,也存在著爭論。在傳統的法律體系里,實體法與程序法是分開的。但是,在經濟法學里,我們認為是可以包括有關程序方面的規定的。其理由有:

第一,經濟法規的本身,往往就是實體和程序不分。現在我們看到,在不少的經濟法規里面,除了規定實體權利以外,同時還規定了保護這些實體權利實施的方法,也就是說,在經濟法規里,往往包含著一些程序規范。如計劃法、經濟合同法、基本建設法、土地法等。

第二,民事訴訟已經不能用來解決所有的經濟爭議。分析現行經濟法規和經濟司法實踐,使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實體經濟法具有它自身的保護原則、形式和程序。民事訴訟原則。已經不完全適用于解決所有經濟爭議。如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就不完全適用于解決所有經濟爭議。因為,經濟訴訟主體,對它的訴訟權利就不能任意拋棄。同時,經濟爭議,往往又是通過行政仲裁機關和上級管理機關加以調處解決的。在對經濟案件的審判程序上,各個階段還有它的特點,這是民事訴訟法所沒有規定的。

第三,作為建立經濟訴訟的過渡。現在國內外學者有一種主張,就是一個實體法,相應的就要有它的程序法,如行政訴訟法、財政訴訟法、勞動訴訟法以及經濟訴訟法等。但是考慮到制定經濟訴訟法,需要積累豐富的實踐經驗,需要對一系列的理論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因而需要價過程。在這個過程沒有完成之前,在經濟法學里講授屬于程序方面的問題,是符合實際需要的。

第四,經濟訴訟應當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它不應當只局限于司法機關的活動。因為,許多經濟糾紛案件。并不都是由司法機關來加以解決的。國家仲裁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對經濟權利的保護,同樣是一種法律保護,它因此而進行的活動,就應當屬于訴訟活動的范疇。將來如果條件成熟,需要頒布一部《經濟訴訟法》的話,就應當包括對所有經濟權利的保護方法和程序,如主管部門的調處程序、仲裁機關的仲裁程序以及司法機關的經濟檢察程序和經濟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