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權力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07: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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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權力與權利經濟的關系透析論文
論文摘要:研究和探討經濟權力與權利經濟,準確定住國家經濟權力在市場經濟中的性質,規范國家經濟權力對市場的干預,保護市場中的合法權利,是市場經濟道路中的關鍵問題,也是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拳措。國家經濟權力通過法律進入到市場領域,市場經濟是法律規范下的權利經濟。國家經濟權力的性質、地位和作用途徑都有著自身的特點。
論文關鍵詞:經濟權力權利經濟
經濟是國計民生之本,在歷史的不同時期,以不同的面貌加入人們的生活,影響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中的經濟權力不同于傳統政治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中的權力。因此,經濟權力進入市場的途徑、條件和范圍與其他經濟模式是不同的。權利經濟中的經濟權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與認識
1、濟權力觀的概念
權力,看起來是屬于政治范圍,但實際上也屬于經濟范疇,而且從根本上來說是屬于經濟范疇,權力的經濟性是權力的最基本屬性之一。談到領導干部應該樹立什么樣的權力觀時,我們認為,樹立經濟權力觀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或者說是權力觀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是領導干部應該樹立的最基本的權力觀之一。
經濟權力觀,就是要把經濟理念同權力理念緊密地結合起來,權力必須是經濟的,經濟是權力的重要屬性之一。離開經濟來談權力是不可取的,離開權力來談經濟也是不可取的。談論權力,就必然沙及到經濟。這里的經濟,主要含義是從成本與效益的關系角度來說的,經濟權力觀,就是成本與效益緊密聯系的權力觀,就是成本權力觀,效益權力觀不講成本、不講效益的權力觀是純粹的政治權力觀,對于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中國共產黨來說,是應該拋棄的。純粹政治的權力觀不屬于經濟建設時期。
小議權力與權利經濟的聯系
摘要:研究和探討經濟權力與權利經濟,準確定住國家經濟權力在市場經濟中的性質,規范國家經濟權力對市場的干預,保護市場中的合法權利,是市場經濟道路中的關鍵問題,也是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拳措。國家經濟權力通過法律進入到市場領域,市場經濟是法律規范下的權利經濟。國家經濟權力的性質、地位和作用途徑都有著自身的特點。
關鍵詞:經濟權力權利經濟
經濟是國計民生之本,在歷史的不同時期,以不同的面貌加入人們的生活,影響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中的經濟權力不同于傳統政治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中的權力。因此,經濟權力進入市場的途徑、條件和范圍與其他經濟模式是不同的。權利經濟中的經濟權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與認識
1、濟權力觀的概念
權力,看起來是屬于政治范圍,但實際上也屬于經濟范疇,而且從根本上來說是屬于經濟范疇,權力的經濟性是權力的最基本屬性之一。談到領導干部應該樹立什么樣的權力觀時,我們認為,樹立經濟權力觀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或者說是權力觀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是領導干部應該樹立的最基本的權力觀之一。
經濟權力觀,就是要把經濟理念同權力理念緊密地結合起來,權力必須是經濟的,經濟是權力的重要屬性之一。離開經濟來談權力是不可取的,離開權力來談經濟也是不可取的。談論權力,就必然沙及到經濟。這里的經濟,主要含義是從成本與效益的關系角度來說的,經濟權力觀,就是成本與效益緊密聯系的權力觀,就是成本權力觀,效益權力觀不講成本、不講效益的權力觀是純粹的政治權力觀,對于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中國共產黨來說,是應該拋棄的。純粹政治的權力觀不屬于經濟建設時期。
經濟權力與企業一致詮釋
摘要:明確討論經濟權力問題導致了重新界定資本主義制度問題本身:問題不在于解釋為什么與市場關系的自由領域相比,在企業內權威起支配作用,而在于理解資本主義制度中經濟權力的不同表現形式。
關鍵詞:經濟權利;企業
0引言
經濟權力概念對于企業(以及資本主義制度)本質的分析是至關重要的。必須超出新制度經濟學研究范式,結合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方法,明確考慮市場上經濟權力對企業內權威關系的決定性影響,才可以內洽性地處理經濟權力與企業本質這兩個理論問題。
企業本質問題是新制度經濟學研究項(nie)的開端。科斯開此先河,探究了權威和指揮在經濟上優于市場關系的原因。
這兩類研究都沒有充分分析經濟權力。但兩類研究的內洽性具有不同含意:在阿爾奇安和德姆塞茨的方法中,沒有分析經濟權力是因為它認為經濟權力與現實研究無關;威廉姆森考慮到經濟權力的相關性,但沒有發展經濟權力的含意,從而使其命題容易受到理論內洽性上的攻擊。
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的應用詮釋
摘要:市場的運行經常是不完善的和有問題的,這就需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運用經濟權力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然而經濟權力可以直接地對相對人進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單方面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的運行模式,不可避免地引出了權力合理運用的問題。我們對經濟權力與行政權力進行比較,借鑒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在市場規制中做到經濟權力的合理運用。
關鍵詞:市場規制;經濟權力;合理運用
一、問題的提出
在市場規制中討論經濟權力運用的合理性問題,是因為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的運用具有特殊性。
1.市場規制中的經濟權力與市場主體的利益密切相關
由于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所指向的相對方是市場主體,即企業、個體工商戶、公民等不同形態的在市場中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因而政府在市場規制中針對某些或者某個市場主體所作出的決定、命令,所采取的各種處罰措施直接影響這部分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和聲譽。
小議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的應用
摘要:市場的運行經常是不完善的和有問題的,這就需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運用經濟權力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然而經濟權力可以直接地對相對人進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單方面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的運行模式,不可避免地引出了權力合理運用的問題。我們對經濟權力與行政權力進行比較,借鑒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在市場規制中做到經濟權力的合理運用。
關鍵詞:市場規制;經濟權力;合理運用
一、問題的提出
在市場規制中討論經濟權力運用的合理性問題,是因為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的運用具有特殊性。
1.市場規制中的經濟權力與市場主體的利益密切相關
由于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所指向的相對方是市場主體,即企業、個體工商戶、公民等不同形態的在市場中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因而政府在市場規制中針對某些或者某個市場主體所作出的決定、命令,所采取的各種處罰措施直接影響這部分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和聲譽。
公權力與經濟憲法探索
本文作者:陳萌周麗工作單位: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
一、何謂經濟憲法
“經濟憲法”問題起源于德國的經濟法理論,是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的產物。由德國學者弗蘭茨•伯姆最先提出來的,他把經濟憲法定義為一種有關“經濟與社會的合作程序”的種類與方式的綜合決定。雖然英美法學界不承認經濟憲法的存在,但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等人創立公共選擇學派,提出了“憲法經濟”的概念,認為未來的經濟應當是憲法經濟,即在憲法規范下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相協調的混合經濟。筆者認為經濟憲法就是按照市場經濟的原理和規律確立起來的,保障公民經濟權利與自由、制約國家經濟權力的根本法規范,以及據此形成的憲治經濟秩序。經濟憲法學以財產權為基石范疇,把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理解為個人財產權與國家財政權的沖突,并把這一沖突置于產權、人權與政權的相互作用中考慮憲法對市場經濟調整的必要性。
二、運用經濟憲法保護市場經濟的必要性
在現代社會政府被視為克服市場缺陷的惟一“救世主”,其權力不斷擴張,傳統憲法的“限權政府”信念受到沖擊。但是,隨著政府日益強化的對市場的調節和干預,政府缺陷也很快暴露無遺:財政赤字、經濟滯脹、機構膨脹以及腐敗蔓延滋長,都成為難以克服的頑癥。由于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不充分、壟斷等情況,市場機制的自動調節并不能保證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政府應該對市場進行干預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同時,面對社會成員不同的偏好和不同的利益集團壓力,政府也不可能算出社會福利函數的最優解;再加上信息不充分、時滯、缺乏競爭、無成本約束等,政府也存在失靈。只有對國家或政府的財政約束才是對權力的硬約束,才能真正保障自由市場得以存在的財產權。由此可見,經濟憲法體現了“秩序自由主義”的主張,它立足于自由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并在此基礎上限制國家或政府權力,是針對政府之經濟行為界限的“全面決定”,并使政府成為特權利益集團的工具。從經濟憲法學的角度來看,造成市場和政府缺陷的都源于政府權力沒有得到相應的制約與限制,其根本措施必須在憲法層面才能得到相應的解決。
三、憲法對市場經濟的作用
農村集體經濟權力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采用標準的經濟學分析方法,采用一個地租與稅費模型,研究了地租與稅費之間的關系,得出了一個結論:無論土地的私有產權歸誰,各種稅賦將完全由擁有土地剩余索取權的一方承擔,而不是由產權所有者承擔。根據理論推導,研究了我國目前農村廣泛存在的土地糾紛和農民稅費負擔沉重的問題,指出了一些流行的政策建議的錯誤,提出了“剝奪村委會的經濟權力”的政策主張。
關鍵詞:地租、稅費、經濟權力
一、引言
本人在《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解析》一文中指出了該法案所蘊含的土地產權私有化的性質,這種特別的性質,不僅使它與以往的土地法案不同,而且,本質上確定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出租等權限,而這些權限,在過去絕大部分是歸村委會的。進一步看,2002年土地法案實際上剝奪的村委會關于對土地各種權限的權力,這正是2002年土地法案光輝之處。但是,依據產權理論,如果不使私有產權落入共有領域,不僅需要清楚地界定產權,也需要有效地保護產權。2002年法案只是清楚地界定了土地的大多數權利歸屬于農民,但是并不能保證農民能夠真正地擁有這些權利。在以往的土地法中也規定了農民的一些土地權屬,如土地承包15年不變,或30年不變,但是由于農民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或保護自己的權利代價太大,我國農村很多地方的農民都或多或少地被村委會剝奪了這項權力——未到承包期強行收回土地等等。阻礙農民不能確保行使自己的土地權利的障礙有兩個:(1)農民不能保護自己的土地權利,或者說村委會或鄉政府越權行使自己的權力,侵占或剝奪農民的土地產權;(2)鄉政府或村委會通過收取各項稅費侵占或剝奪農民的土地收益或土地租金,變相侵占農民的土地產權。
本文從這兩個問題出發,研究農村的方案設計問題,指出一些流行觀點的錯誤,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議。
二、租、稅、費之間的關系
經濟社會公共權力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知識經濟社會中微觀公共權力的法律規制問題。即如何認識知識生產中的微觀公共權力性質和法律責任;法理學如何從歷史唯物主義的實踐立場出發,把握知識生產、科學發展與微觀公共權力之間在人類實踐基礎上存在的制度同一性關系;法治如何切入這種制度性關系,創造適應知識經濟社會的新的法律規則;從組織結構、正當程序和規則設置等各個“細小環節”上促使教育科研中的微觀公共權力合理、合法運行。
【關鍵詞】知識產權/微觀公共權力/法律規制/正當程序
【正文】
一、從兩件“學位案”談起
1996年1月24日,北大學位委員會在21位委員只到16位的情況下,以6票同意,3票棄權,7票反對的結果,決定不授予北京大學博士生劉某的博士學位;隨后,北大只授予了劉某博士“結業”證書而非畢業證書。此后,劉某在長達3年半時間內四處詢問、反映,要求回答他“未獲學位”的原因均未得答復。1997年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以“尚無此法律條文”為由不予受理。1999年9月,劉某再次起訴,終得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他請求法院責令被告撤消其1996年的不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判令北大向其頒發博士“畢業證書”,并對其學位授予問題重新審查。
海淀區法院在有關學位授予糾紛處理的法條缺位情況下,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及法律的“正當程序原則”,認為:北大學位委員會作出“不授予”決定涉及學位申請者能否獲得相應學位證書的權利,故在作出否定性決議前應告知相對人。法院判決責令北大學位評定委員會撤消“不授予”劉某博士學位的決定;在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對是否批準授予劉的博士學位進行重新審議。(注:二審法院受理此案審理后發回重審。但2001年初,原審法院(北京海淀區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劉燕文的起訴(據說是海淀區法院在“請示”了上級有關法院后作出的)。賀衛方教授在2001年3月某日的《科技時報》上曾以《轉了向的里程碑》為題,評海淀區法院這一“駁回起訴”的判決“在法律的程序方面存在許多疑點”,他說:“最關鍵的問題是,當一個法院已經受理了一起案件并且做出了自己的裁判,就意味著法院以權威的行為承認了案件并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法院受理了,然后經過一方當事人上訴,上一級法院又發回重審,下一級法院又說當事人在一審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這樣就等于出爾反爾,法院的威信得不到保障,當事人對法院的預期也會變得復雜和混亂”。
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的運用探究論文
論文摘要:市場的運行經常是不完善的和有問題的,這就需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運用經濟權力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然而經濟權力可以直接地對相對人進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單方面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的運行模式,不可避免地引出了權力合理運用的問題。我們對經濟權力與行政權力進行比較,借鑒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在市場規制中做到經濟權力的合理運用。
論文關鍵詞:市場規制;經濟權力;合理運用
一、問題的提出
在市場規制中討論經濟權力運用的合理性問題,是因為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的運用具有特殊性。
1.市場規制中的經濟權力與市場主體的利益密切相關
由于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所指向的相對方是市場主體,即企業、個體工商戶、公民等不同形態的在市場中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因而政府在市場規制中針對某些或者某個市場主體所作出的決定、命令,所采取的各種處罰措施直接影響這部分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和聲譽。
市場經濟權力交易方式研究
在主流經濟學分析中,(經濟)權力是一個被忽略的因素,而在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中,經濟權力卻始終是一個重要的因素。隨著經濟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意識到經濟權力在經濟學分析中的重要性。加爾布雷思(JohnK.Galbraith)甚至認為:不考慮(經濟)權力作用的經濟學是沒有意義的。[1]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本文在經濟權力的概念界定基礎上,探討了經濟權力的測度問題,并提出了一個經濟權力的交易模型。隨后,從經濟權力的交易角度分析了不同市場結構中的經濟權力作用機制。
一、經濟權力界定與測度
在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中,權力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經濟權力,即經濟主體通過影響其他經濟主體行為而實現自身目標的潛在能力。加爾布雷思(JohnK.Galbraith)根據實施手段的不同將權力劃分為三類:一是應得權力(condignpower),以懲罰機制作為實施保障的權力;二是補償權力(compensato-rypower),以正面獎賞作為實施保障的權力;三是制約權力(conditionedpower),通過改變信仰來實施的權力。[1](P3)在經濟分析中,通常假定經濟主體偏好穩定,從而經濟主體的行為就被簡化為給定約束下的目標最大化。這意味著:改變經濟主體行為的有效方式就是改變其面臨約束,約束的改變會影響經濟主體決策的成本和收益,最終導致該經濟主體行為的改變。因此,經濟權力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應得權力和補償權力方面。通常,當某一經濟主體能夠通過懲罰和獎賞影響其他經濟主體決策的成本和收益,并導致其他經濟主體行為改變時,該經濟主體便具備對其他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力。從交易的角度來看,經濟權力所體現的互惠關系表明了經濟權力本質上的相對性。這種相對性主要體現在經濟主體之間既競爭又合作的狀態。競爭主要是指交易雙方利益沖突性,即交易價格和條件的改變在增加一方利益的同時,必然會減少另一方的利益;合作則是指交易雙方利益的實現需要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退出都會導致雙方利益受損。交易雙方之間既競爭又合作的狀態意味著:其一,當任何一方均能以退出交易作為威脅,來謀求更多的利益時,另一方也能以同樣的方式來謀求或保護自身利益;其二,當任何一方均能以讓步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報酬的形式,來謀求合作收益的實現,另一方也能以同樣方式達到相同的目的。換句話說,交易雙方均可通過懲罰和獎賞來影響對方的行為,即經濟權力本質上是相對的。經濟權力表明了主體對其他主體行為產生特定影響的潛在能力,這種潛在能力無法直接度量,只能通過其發生作用時,外在行為的變化來間接衡量。在經濟學中,理性“經濟人”的行為模式被假定為:給定偏好,在既定的成本約束下實現收益的最大化。在偏好穩定的前提下,約束的改變將直接影響“經濟人”行為成本與收益,并最終導致其行為的變化。因此,通過測量理性主體行為的成本收益來間接度量權力是一種可行而有效的方式。克萊因等人(Kleinetal)提出了“可占用性準租”(appropriablequasi-rents)的概念,用以描述某項專用性資產最優使用和次優使用的價值差額。[2]事實上,“可占用性準租”這一概念的意義更加廣泛。其一,從交易主體的成本收益來看,可占用性準租是度量交易主體行為成本收益的重要指標。若某項專用性資產被最優使用,則可占用性準租度量了該項資產持有者在交易中凈收益;若某項專用性資產被次優使用,則可占用性準租度量了該項資產持有者因退出交易的凈損失。其二,“可占用性準租”不僅意味著事后的機會主義行為,而且還意味著事前機會主義的行為。由于交易主體的利益是事后實現的,并且各交易主體利益的分配通常并不均等,因此在締約過程中,某一交易方以退出為要挾來謀求更多的利益是可能的。盡管某一方的退出會給交易雙方的造成損失,但雙方損失承擔能力和損失大小并不相同。具有較強損失承擔能力和較小損失的一方通常會在退出的要挾中獲取更多的利益,而損失承擔能力較弱和損失較大的一方則愿意犧牲部分利益來換取整個交易利益的實現。因而,事前機會主義行為實質上是交易方運用經濟權力謀求自身利益的過程。其三,“可占用性準租”是度量理性主體經濟權力的關鍵變量。交易方可占用性準租越大,越容易遭受對方機會主義行為帶來的損失,經濟權力越弱;對方可占用性準租越大,交易方越容易從自身的機會主義行為中獲得更多的利益,經濟權力越大。綜上,在理性經濟主體i和主體j之間的交易中,主體i對j的經濟權力可以表示為:βi=AQRjAQRi+AQRjβi∈[0,1]同樣,主體j對i的經濟權力則表示為:βj=1-βiβj∈[0,1]其中:AQRi表示主體i在交易中可占用性準租;AQRj表示主體j在交易中可占用性準租。AQRi>0,AQRj>0,βiAQRi<0,βiAQRj>0。
二、經濟權力的交易模型
從交易的角度而言,經濟權力實質上體現了在特定交易結構中經濟主體之間具有互惠性質的互動關系。在社會學中,這種互動關系被描述為典型的交換關系;而在經濟學中,這種互動關系則是交易行為所具有的特質。因此,在經濟權力的分析中,交易也是基本的分析單位。交易本質上權利集合的交換。布羅姆利認為:市場是參與者進行未來收益流所有權和控制權轉讓的過程。[3](P58)科斯則強調:“在市場上交易的東西,不是經濟學家通常假定的物理實體,而是法律賦予個體采取某種行動的權利。”[4](P717)德姆塞茨則是這樣描述交易的:“當一種交易在市場中議定時,就發生了兩束權利的交換。權利束常常附著在一種有形的物品或服務上,但是,正是權利的價值決定了所交換的物品的價值。”[5](P96)在經濟主體之間的交易中,明確界定的權利集合(產權)是交易的前提和主要內容,而經濟權力則是決定交易結果,或者說最終產權分配的關鍵因素。具體而言,對于任意理性經濟主體i和j之間的交易,如下交易恒等式成立:Ri•Pi=Rj•Pj其中:Ri表示經濟主體i的權利集合,Pi表示經濟主體i權利集合的價格;Rj表示經濟主體j的權利集合,Pj表示經濟主體j權利集合的價格。對于特定交易而言,經濟權力的作用就是確定這些權利交換中不同經濟主體分配比例。這意味著:若RT=Ri∪Rj,則Ri=βj•RT,Rj=βi•RT=(1-βj)•RT從而,如下經濟權力的交易均衡條件成立:PiPj=RjRi=βiβj=AQRjAQRi由上述均衡條件可知,交易均衡不僅是交易價格和數量(權利集合)的均衡,而且還是經濟權力的均衡。對于任何交易均衡而言,交易價格和數量的均衡僅僅是表面形式,經濟權力的均衡才是其本質。在經濟權力的交易模型中,模型的均衡依賴于交易主體之間經濟權力的平衡。而在現實中,經濟權力往往是不平衡的。埃默森認為:經濟權力的不平衡及其運用會激發權力的“平衡運作”機制。具體而言,在經濟主體i對經濟主體j擁有權力優勢的情境之中,j有四種選擇:(1)j可以降低i所提供資源的價值;(2)j可以發現i所提供資源的替代性手段;(3)j可以提高自身提供給i的資源的價值;(4)j可以減少提供給i的資源的替代性手段。[6](P35)在埃默森的權力“平衡運作”機制中,經濟主體j的選擇(1)(3)直接涉及交易恒等式,而選擇(2)(4)則涉及交易結構。選擇(1)(3)雖然存在理論上的可能性,但在實際中往往缺乏現實性。而選擇(2)(4),卻是實現交易均衡有效方式。這主要體現在,主體j的選擇(2)(4)將使i、j之間的交易結構發生轉變。在轉變的后交易結構中,j將擁有更多的優勢。在新的交易結構中,j將擁有更多的經濟權力,主體i原有的“權力優勢”受到抑制,其憑借“權力優勢”謀求更多利益的行為也受到限制,從而主體i、j的交易行為趨于穩定。最終,在新的交易結構中,交易收益將在i、j之間形成均衡的分配。總之,經濟主體j的選擇(2)(4)是通過改變i、j之間潛在的交易結構以及權力結構,并由此影響到i、j行為,最終達到維持交易平衡目的。綜上,經濟權力的交易分析主要遵循如下流程:交易結構→經濟權力→行為激勵→分配結構圖1經濟權力的交易分析流程在經濟權力的交易分析中,既定的交易結構決定了交易各方的經濟權力,而交易各方的經濟權力則是決定交易各方行為激勵的主要因素。既定交易中,經濟權力的平衡意味著交易各方行為的穩定性,交易均衡(均衡的分配結果)由此實現。
三、競爭、經濟權力與市場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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