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反傾銷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6 0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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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反傾銷現狀分析論文
【摘要】加入WTO以來,受外國進口產品沖擊,中國對外反傾銷立案數量逐年增加,反傾銷法律法規逐步完善,涉及行業和產品范圍日趨擴大,企業自身反傾銷意識逐步提高。雖然中國進口反傾銷有了一定進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對外反傾銷現狀仍存在許多問題,如反傾銷行業過于集中,征收反傾銷稅率較低,調查期限不靈活,反傾銷措施與外資政策重點沖突,國內從事反傾銷專業人才缺乏,等等。中國政府應及早建立反傾銷措施與產業戰略和外資政策配合的經濟戰略組合,完善反傾銷立法對調查期和稅率的規定,擴大中國反傾銷機構并培養高素質專業人才
【關鍵詞】進口反傾銷;反傾銷調查;經濟學;中國現狀
一、中國進口反傾銷的現狀分析
(一)對外進口反傾銷立案數量及發展趨勢。自1997年頒布反傾銷反補貼條例至2005年底,中國對外反傾銷調查案件已達43起。每年立案數從1997年至2005年底分別為1、1、3、1、6、9、6、8、7起。2006年2月6日,中國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成為今年中國對外進口反傾銷第一案。加入WTO前,中國每年對外反傾銷調查立案極少,四年間共立案6起。自2001年加入WTO以來反傾銷調查立案數開始增加,從加入WTO至今中國已立案36起,占對外進口反傾銷案件總數的84%,對外反傾銷立案數量的逐步增多,表明加入WT0后受國外進口產品沖擊,中國運用世貿規則維護產業安全及本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合法權益能力大大增強。與同時期中國遭遇外國反傾銷比較,自歐共體對中國提起第一例反傾銷調查至今,已有34個國家和地區發生了640余宗涉及中國出門產品反傾銷案。截至2002年4月1日,中國遭遇外國反傾銷調查已達493起,而對外反傾銷調查僅18起,但2002年1月至4月,共有七個國家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11起,而中國對外進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有6起。從493:18到11:6說明中同政府和企業正在由被動局面轉向主動進攻,原本在這一領域“缺位”的政府正在迅速“補位”。據統計,美國、澳大利亞和歐盟是世界上對外反傾銷最多的國家,平均每年立案32至35起,與其相比,中國的反傾銷調查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仍有差距。
(二)對外反傾銷涉及的國別及地區分析。從1997年至2005年底的43起反傾銷調查案件中,韓國涉案最多,高達26起,約占61%;日本排名第二,共25起,占56%;第三位是美國,涉案22起,約占52%。俄羅斯、歐盟各8起,臺灣地區7起,德國5起,荷蘭、印度、印度尼西亞各3起,法國、新加坡、英國、泰國各2起,馬來西亞、比利時、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加拿大、墨西哥、烏克蘭、哈薩克斯坦、伊朗、南非、芬蘭、沙特阿拉伯各1起。從中國反傾銷涉及的國別看,工業發達國家占首位,其中,韓國涉案次數高居榜首,這主要與中韓兩國貿易相對地位和產業結構有關。一是兩國地域鄰近,雙方貿易往來便利,且中國市場亞洲市場份額較大,為韓國產品主要銷售地,因而中韓兩國貿易頻繁;二是,韓國對外貿易順差很大,這除了與韓國國內市場對進口商品的抵制之外,與其依賴本國產業優勢刺激海外市場需求,對外采用滲透定價以維護市場占有率等出口措施也密不可分;三是中韓兩國產業結構有雷同之處,產品競爭激烈。為占領有限的中國市場份額,實現利潤最大化勢必導致擁有競爭優勢的韓國企業在中國低價傾銷的可能。
(三)涉及行業分析。中國43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涉及的行業較集中,主要為化工、冶金、造紙、紡織、電子五大行業。其中,冶金工業、造紙工業、紡織工業和通信工業分別是3、4、1、2起,而僅涉及化工行業的案件就有33起,約占案件總數的2/3。加入WTO后,中國對外反傾銷案件涉及行業較集中與中國現階段的外資政策重點與進口反傾銷措施沖突所致。加入WTO以來,我國外資政策調整重點發生轉移,為了差別對待質量不同、技術含量不同的外國投資,接受資本雄厚、技術相近的大型跨國公司。然而,現有外資政策中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往往是受到反傾銷制裁最嚴重的行業,如化工、鋼鐵行業等;投資的產品往往是受到反傾銷指控最頻的,如高科技含量化學品,合成橡膠、合成纖維原料等;且申訴能力和技術含量較高的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受到反傾銷的指控又最多。中國化工行業自身特點增加了外國傾銷的可能。一是化工產品在中國市場巨大,促使了低價傾銷爭奪市場份額的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出現。二是由于化工業是中國重要發展行業,該領域中大多為規模較大的企業,與其他行業相比,實力強,集中度高,當進口化工產品有傾銷行為時,各企業易集中選出產業代表提起申訴,維護化工業在國內市場應得權益。
進口反傾銷存在問題
一、我國進口反傾銷的現狀
反傾銷是WTO賦予各國維護“公平競爭”的一種貿易保護手段,作為WTO體系中運用最為廣泛的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的產生已有200多年的歷史。而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才開始對進口反傾銷問題進行研究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從這個角度來看,在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實踐都比較匱乏。我國作為出口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也承受著進口產品傾銷帶來的重大危害。從1997年12月我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公布至2004年10月31日止,主管部門僅受理了32起反傾銷案件,并對其中14起作出初裁或終裁,而且反傾銷立案調查的60%發生在加入世貿以后。這與我國2003年4126.7億美元的進口額極不相稱,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極大威脅和損害。
另一方面,隨著2004年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正式實施,我國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反傾銷法律體系,為我國進口反傾銷管理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平臺。
自1997年12月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應我國新聞紙產業的申請發起了第一例反傾銷調查以來,2007年6月,我國在對進口產品的反傾銷實踐中,已立案49起,其中作出初裁的為39起,作出肯定性終裁的為30起,作出無損害結論的為2起,在可忽略范圍之內的為1起,終止反傾銷調查的為2起。當然我國進口反傾銷的案例并不多,但這些案例反映了中國反傾銷舉措的勝利、挫折,見證了民族企業利用世貿規則保護自身權益歷程,也體現了中國堅定地選擇經濟道路的決心。而且近年來我國產業界的反傾銷意識也迅速增強,特別是入世之后,隨著反傾銷法律知識的普及,國內產業能夠主動拿起反傾銷法律武器,抵制傾銷進口產品的不公平競爭,維護產業利益。實施反傾銷調查和措施后,我國受到損害的產業得到有效保護,生產經營得到恢復和發展,產業安全程度大為提高。
二、我國進口反傾銷調查的特征
我國反傾銷調查呈現以下特點:第一,加入WTO后,反傾銷調查力度進一步加強,初步發揮貿易政策工具的功能。從1997年至2001年底我國加入WTO前的5年里,反傾銷立案12起;而從2001年底到我國加入WTO后的4年的時間內,反傾銷立案40起。上述對比表明,加入WTO后,國內產業運用反傾銷措施的情況日漸增多。第二,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類型較集中,涉案產品多為初級產品,主要涉及進口反傾銷案件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學、鋼鐵等行業。我國反傾銷案件中化工產品相對集中屬正常現象,與全球范圍內反傾銷案件分布特征相同。第三,反傾銷涉案國家和地區比較集中,從1997年至2007年3月的49起反傾銷調查案件中,工業發達國家占首位。其中,日本涉案次數高居榜首,其次是韓國和美國。原因之一是,對韓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我國目前處于逆差地位,雙邊貿易不均衡帶來的貿易摩擦必然反映在反傾銷調查當中;二是,美國、歐盟、俄羅斯等我國主要貿易伙伴,在某些產業上具有比較優勢,存在這些國家企業得以傾銷的方式侵占中國市場的可能。
反傾銷稅進口國福利影響論文
摘要:反傾銷稅的本質是實施反傾銷、保護公平貿易的最有力工具。但隨著貿易保護主義地抬頭,反傾銷稅逐漸成為貿易保護工具。濫征反傾銷稅,沒有達到保護國內產業的目的,反而導致國內消費者剩余減少,進而導致進口國整體福利水平的下降。
關鍵詞:反傾銷反傾銷稅福利
一、反傾銷稅的福利經濟理論分析
根據經典博弈理論,我們假設對外貿易活動是一個一次性博弈,有A,B兩個理性國家,每個國家都獨立自主的制定貿易政策,每個國家的純戰略有:自由貿易,限制貿易。實際上A、B兩國都選擇“自由貿易”對博弈雙方來說是最佳結果。但經過分析:對于A國,當B選擇自由貿易時,A的占優戰略是限制貿易;當B選擇限制貿易時,A的占優戰略是限制貿易,從而A的占優策略是限制貿易。同理,B的占優戰略也是限制貿易。于是我們得到該博弈的占優策略均衡為(限制貿易,限制貿易),是一個負和博弈,雙方兩敗俱傷,形成了“囚徒的困境”。這和目前世界上貿易戰不斷的情形是相吻合的。作為理性的國家來說,都有動機和對方談判,從而達成一個協議——合作博弈,來改變“囚徒的困境”。
當進口國政府對出口國企業征收反傾銷稅,使得在進口國市場商品價格上升,使消費者要花更高的價格才可獲得商品,減少本國的消費者剩余,但將增加本國的稅收和本國企業的生產者剩余。進口國政府通常根據消費者剩余、生產者剩余和稅收三者權重最大化的原則決定是否征收反傾銷稅。
二、反傾銷稅的征收對進口國福利影響的實證分析
我國進口反傾銷現狀分析論文
一、中國進口反傾銷的現狀分析
(一)對外進口反傾銷立案數量及發展趨勢。自1997年頒布反傾銷反補貼條例至2005年底,中國對外反傾銷調查案件已達43起。每年立案數從1997年至2005年底分別為1、1、3、1、6、9、6、8、7起。2006年2月6日,中國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成為今年中國對外進口反傾銷第一案。加入WTO前,中國每年對外反傾銷調查立案極少,四年間共立案6起。自2001年加入WTO以來反傾銷調查立案數開始增加,從加入WTO至今中國已立案36起,占對外進口反傾銷案件總數的84%,對外反傾銷立案數量的逐步增多,表明加入WT0后受國外進口產品沖擊,中國運用世貿規則維護產業安全及本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合法權益能力大大增強。與同時期中國遭遇外國反傾銷比較,自歐共體對中國提起第一例反傾銷調查至今,已有34個國家和地區發生了640余宗涉及中國出門產品反傾銷案。截至2002年4月1日,中國遭遇外國反傾銷調查已達493起,而對外反傾銷調查僅18起,但2002年1月至4月,共有七個國家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11起,而中國對外進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有6起。從493:18到11:6說明中同政府和企業正在由被動局面轉向主動進攻,原本在這一領域“缺位”的政府正在迅速“補位”。據統計,美國、澳大利亞和歐盟是世界上對外反傾銷最多的國家,平均每年立案32至35起,與其相比,中國的反傾銷調查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仍有差距。
(二)對外反傾銷涉及的國別及地區分析。從1997年至2005年底的43起反傾銷調查案件中,韓國涉案最多,高達26起,約占61%;日本排名第二,共25起,占56%;第三位是美國,涉案22起,約占52%。俄羅斯、歐盟各8起,臺灣地區7起,德國5起,荷蘭、印度、印度尼西亞各3起,法國、新加坡、英國、泰國各2起,馬來西亞、比利時、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加拿大、墨西哥、烏克蘭、哈薩克斯坦、伊朗、南非、芬蘭、沙特阿拉伯各1起。從中國反傾銷涉及的國別看,工業發達國家占首位,其中,韓國涉案次數高居榜首,這主要與中韓兩國貿易相對地位和產業結構有關。一是兩國地域鄰近,雙方貿易往來便利,且中國市場亞洲市場份額較大,為韓國產品主要銷售地,因而中韓兩國貿易頻繁;二是,韓國對外貿易順差很大,這除了與韓國國內市場對進口商品的抵制之外,與其依賴本國產業優勢刺激海外市場需求,對外采用滲透定價以維護市場占有率等出口措施也密不可分;三是中韓兩國產業結構有雷同之處,產品競爭激烈。為占領有限的中國市場份額,實現利潤最大化勢必導致擁有競爭優勢的韓國企業在中國低價傾銷的可能。
(三)涉及行業分析。中國43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涉及的行業較集中,主要為化工、冶金、造紙、紡織、電子五大行業。其中,冶金工業、造紙工業、紡織工業和通信工業分別是3、4、1、2起,而僅涉及化工行業的案件就有33起,約占案件總數的2/3。加入WTO后,中國對外反傾銷案件涉及行業較集中與中國現階段的外資政策重點與進口反傾銷措施沖突所致。加入WTO以來,我國外資政策調整重點發生轉移,為了差別對待質量不同、技術含量不同的外國投資,接受資本雄厚、技術相近的大型跨國公司。然而,現有外資政策中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往往是受到反傾銷制裁最嚴重的行業,如化工、鋼鐵行業等;投資的產品往往是受到反傾銷指控最頻的,如高科技含量化學品,合成橡膠、合成纖維原料等;且申訴能力和技術含量較高的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受到反傾銷的指控又最多。中國化工行業自身特點增加了外國傾銷的可能。一是化工產品在中國市場巨大,促使了低價傾銷爭奪市場份額的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出現。二是由于化工業是中國重要發展行業,該領域中大多為規模較大的企業,與其他行業相比,實力強,集中度高,當進口化工產品有傾銷行為時,各企業易集中選出產業代表提起申訴,維護化工業在國內市場應得權益。
(四)涉及對外反傾銷調查的法律和規定。關于機構的設置,原中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受理反傾銷投訴的國家機關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但具體調查、審理、裁定和執行案件過程中還涉及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關稅稅則委員會等機關。這樣的設置會導致各部門之間因受理角度不同而降低案件審理效率,阻礙案件正常審理,反傾銷工作不能順利開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條例作了更改,將反傾銷調查機關由原外經貿部和經貿委負責,統一規定為由商務部負責。在調查期限上,中國反傾銷條例規定,自企業申請反傾銷調查至立案的期限為60天,立案至終裁調查期限為12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8個月,但沒有明確規定初裁期限。由于初裁可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遏制傾銷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其時間的長短與中國企業遭受國外傾銷的損害程度密切相關,因此,中國對此期限應及早做出明確規定以減少企業不必要損失。與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中國對立案期限60天的規定則較長。美國反傾銷法規定美國商務部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后20天內必須做出是否受理此案的決定。《歐盟條例》規定歐盟委員會在45天內反傾銷訴訟立案的通知。中國規定的“立案至終裁的調查期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8個月”則過于籠統。此外,新反傾銷條例增加了“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這意味著今后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不僅要從受影響最大的國內同類產業這一環節考慮,還應從整個產業鏈角度考慮,須在下游用戶和消費者之間做出利益的權衡。《WTO反傾銷協定》第六條第十二款明確規定:“進口成員方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應當向被調查產品的工業用戶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組織提供機會,使他們有發言權。”這表明我國的反傾銷法律制度正逐步走向理性和成熟,在高度上與《WTO反傾銷協定》達成一致。
(五)立案及調查期限情況。根據中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商務部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反傾銷調查申請進
公共利益評價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公共利益評價是平衡反傾銷措施對進口國不同主體利益影響的重要手段,歐盟和加拿大的做法較為典型。本文分析比較了歐盟和加拿大反傾銷公共利益評價標準及其實施情況,并提出我國在反傾銷中貫徹公共利益原則的啟示。
關鍵詞:反傾銷公共利益歐盟加拿大
根據GATT/WTO規則,如果傾銷產品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進口國可以對進口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為了平衡進口國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一些WTO成員將公共利益評價引入反傾銷程序,其中歐盟和加拿大的做法具有典型意義。本文考察比較歐盟和加拿大反傾銷公共利益評價標準及其實施情況,在此基礎上提出對我國的幾點啟示。
歐盟反傾銷公共利益的評價標準及其應用
歐盟將反傾銷中的公共利益稱為共同體利益,其反傾銷法第二十一條專門對共同體利益做了規定。依據該條規定,共同體利益是否要求實施反傾銷措施,要在評價各方整體利益的基礎上做出決定,其中包括國內產業、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需特別考慮消除損害性傾銷的貿易扭曲效應和恢復有效競爭的需要。根據歐盟反傾銷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和歐盟反傾銷當局在反傾銷實踐中對公共利益的解釋,公共利益評價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共同體產業利益
論傾銷與反傾銷可信性
確立傾銷與反傾銷的博弈關系
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中,壟斷廠商可以通過價格歧視,將本國出口產品以低于國內市場正常價格在國外市場進行傾銷。從經濟學角度上看,傾銷是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結果。如果同一商品在兩個相互分割的市場環境下具有不同的需求價格彈性,在產量既定的條件下,壟斷廠商便會在需求彈性較高的市場以較低的價格銷售,而在需求彈性較低的市場以較高的價格銷售,從而使企業的利潤最大化。一般來說,現實中發生的壟斷并不像完全壟斷市場理論假定的那樣純粹,只要是一個或幾個廠商控制了一個行業產品的大部分供給,就被認為是存在壟斷。因此對出口廠商來說,如果該廠商在國內市場具有壟斷地位,出口商品在海外市場又有較高的需求價格彈性,即使海外市場價格低于國內市場價格,仍然有可能高于邊際成本,傾銷使企業獲利是顯然的。但是如果這種傾銷是無序的、不公平的,以致于擾亂了進口國相關市場,并且對進口國相關產品和相關產業構成威脅,甚至造成工業損害,如進口國相關生產廠商銷售額下降、利潤減少、開工不足,甚至企業倒閉,這種市場行為就要受到譴責。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各成員通過反傾銷法律途徑對這種行為進行譴責,用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來低制出口企業的傾銷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保護進口國國內市場公平的、有秩序的競爭環境,保護本國經濟。本文的分析是建立在以下幾個基本假定條件之下的:
第一,傾銷與反銷售博弈關系中的博弈主體的確立。在傾銷與反傾銷中存在著多個行為主體之間的博弈關系,如出口廠商之間低價競銷的博弈、出口廠商與出口政府之間貿易政策的博弈、出口廠商與進口廠商之間古諾博弈,以及出口廠商與進口國政府之間貿易政策的博弈等。本文只討論出口國傾銷與進口國反傾銷的博弈關系,而進口國反傾銷法規和行動都體現了進口國政府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政策意圖,因此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傾銷與反傾銷博弈關系集中體現了出口國廠商與進口國政府和進口國相關企業之間的博弈關系。因此把所有出口相同產品的出口廠商(不考慮進口商)視為一個整體作為博弈方1,把進口國政府和進口國生產相關產品的所有廠商視為一個整體,作為博弈方2。第二,博弈雙方所有可選策略。對于博弈方1來說,博弈方2相當于進口國市場上的“在位者”,如果進口國國內市場這種商品的自給率只有80%,那么20%必須來自于進口。博弈方1有兩種可選策略:傾銷和不傾銷。采取“不傾銷”策略,博弈方1可以確保在進口國市場20%以內的份額(假定沒有其他競爭者);采取“傾銷”策略,低價滲透,不僅可以確保有20%的市場份額,還可能搶占到“在位者”80%份額中的一部分。如果成功搶占,博弈方1不僅在進口國市場份額擴大,而且進口國由于該產品引進競爭機制后,市場規模有可能進一步做大。當然,博弈方2即“在位者”決不會無動于衷,博弈方2也有兩個可選策略:反傾銷和不反傾銷。可以采取“反傾銷”策略,通過征收反傾銷稅,以應對博弈方1的“不公平競爭”;也可以采取“不反傾銷”的策略。第三,博弈中的次序。由于出口商傾銷行為在前,進口國整體反傾銷行為在后,后者往往會根據前者的策略選擇來調整自己選擇的策略,前者也會理性預期到后者可能選擇的策略,因此這是一個動態博弈。第四,博弈中的信息。在進口國反傾銷中,不可預見的和不合理的要求往往會增加出口方傾銷成本,從而使進口國反傾銷策略下出口方所得利益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可以說它是不完全信息的動態博弈。但考慮到本文討論的重點主要強調動態博弈中可信性問題的重要性,因此假定它是完全信息的動態博弈,即意味著在本博弈中各博弈方對各方在各種策略下的所得利益都有共識。第五,博弈中各方的支付。支付是博弈各方在每一種可選策略下的結果,這個結果即是博弈方在每種策略下的所得或所失。本博弈中,博弈方1選擇“不傾銷”的結果,是與博弈方2二八分成即(2,8),括號中數字依次為博弈1、2的支付;如果選擇“傾銷”,雙方可能的支付為(5,6)。如果博弈方2以反傾銷還擊,是可以奪回自己失去的市場份額,但要扣除沉淀成本(即收集博弈方1信息的成本);而博弈方1被對方反傾銷打擊后,不僅失去已有的市場份額,還要支付傾銷成本(包括進入成本、訴訟成本等);最后雙方的支付為(-2,7)。如果博弈方2選擇“不反傾銷”,博弈方1通過傾銷擴大市場份額成功,雙方和平共處,其支付各為(5,6)。我們用博弈的擴展形式即博弈樹來表示這個模型,如圖1所示。國中兩個含有數字的圓圈依次表示博弈方1、2的信息集,圈1表示博弈方1有兩個可選策略:傾銷和不傾銷;圈2表示博弈方2有兩個可選策略:反傾銷與不反傾銷。圖中三個實心點為終結點,表示雙方博弈的路徑和各自的支付以及博弈結束的標志。
附圖
圖1反傾銷——一個可信的威脅
二、動態博弈中可信性問題
反傾銷稅有效性和合理性
一、反傾銷稅及其一般效應
1.反傾銷稅。傾銷(dumping)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其在正常貿易中供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normalvalue)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反傾銷(Anti-dumping)是指進口國有關行政當局或職能部門(如海關)根據本國反傾銷法或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就本國廠商對外國傾銷提出的起訴進行調查和裁決,如果認定傾銷存在并因此對本國相關產業造成損害,就會做出肯定裁決,對傾銷商品征收除正常關稅之外的、相當于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之差額的附加稅,即反傾銷稅(AntidumpingDuties)。反傾銷稅的征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3)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進口競爭產業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
2.反傾銷稅的一般效應。如果進口國當局對出口國壟斷企業的長期性傾銷征收反傾銷稅,進口國進口品價格會提高,對進口品的需求和實際進口數量下降,在某些情況下從反傾銷調查國的進口會完全停止,國內進口競爭廠商的產量和收益增加。同時,國家關稅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減少。但只要生產者增加的福利和國家關稅收入大于消費者減少的福利,征收反傾銷稅的綜合效應就被證明是有效的。
WTO反傾銷協議質疑
最初的反傾銷規則是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一個條款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即為傾銷,正常價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國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由于該條款只是一條原則性規定,各締約方依此進行反傾銷調查時易導致混亂,因而在1967年肯尼迪回合談判中締結了專門的反傾銷協議。后經東京回合、烏拉圭回合的兩次修改,形成了現在的《關于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反傾銷協議》對傾銷的認定,反傾銷的實施等作了詳細的規定,目的是保護公平競爭,遏制惡意傾銷和限制濫用反傾銷措施。但事實上,隨著關貿總協定多邊談判的深入,關稅及其他非關稅措施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反傾銷作為國際法律規范所認可的一種貿易保護措施,從70年代起,演變成最主要的貿易壁壘。據日本通產省的統計,國際反傾銷案70年代年均約40起,80年代年均達174起,而1990~1997年年均更高達234件。反傾銷案件逐年增加,各國各行其是,動輒以反傾銷調查來阻止外國產品的進口,給世界經濟貿易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反傾銷協議》的目標與功效之間的沖突表明其本身存在漏洞。
一、對《反傾銷協議》的觀念基礎——“傾銷有害論”的質疑
《反傾銷協議》的觀念基礎是:傾銷是一種侵略性貿易行為,會造成本國相關行業的損害,必須加以法律制裁。事實上傾銷對進口國有何影響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前主席布朗史戴爾的高級經濟顧問安德森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對反傾銷進行了縝密的經濟論證,指出反傾銷對美國社會凈福利的損害。以1990年挪威鮭魚案為例,根據大西洋鮭魚貿易聯盟的指控,美國對自挪威進口的新鮮鮭魚征收了23.8%的反傾銷稅,征稅后國內生產者每年增加利潤70~80萬美元,由于鮭魚價格上漲,消費者每年的凈損失達1810~1850萬美元,結果使美國社會凈福利下降670~720萬美元。又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估計,如果1995年取消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該年將會增加價值約16億美元的凈福利。這足以說明傾銷對消費者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是有利的,只是對進口國相關行業會造成一定沖擊。但會不會出現傾銷者用低價壓垮同業競爭者而壟斷市場呢?對這些疑問經濟學家大都持否定態度。理由是要實現對進口國市場的壟斷,傾銷者不但要排擠掉全部的國內競爭者,還要阻止國外競爭者進來,換句話說,它必須實行全球性壟斷,或者說服東道國政府限制對該市場的進入,這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一旦將價格抬高,被攆走的當地供應商就會卷土重來。根據經合組織1995年的一項報告表明,在國際貿易中,掠奪性定價對進口國造成的壟斷威脅幾乎不存在。也正是由于低價市場的存在,才使進口國消費者和中下游產業從中受益,而且對平抑進口國物價水平,抑制通貨膨脹有積極的作用。所以,《反傾銷協議》的觀念基礎“傾銷有害論”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二、對傾銷認定的質疑
WTO《反傾銷協議》第2.1條規定,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如果其出口價格低于在該出口國正常貿易中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即正常價值,該出口即被視為傾銷。由此可知,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界定是確定是否構成傾銷的至關重要的依據,也是確定反傾銷稅額的依據,但《反傾銷協議》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的確定都值得商榷。
1.對“正常價值”確定標準的質疑
反傾銷稅對福利影響論文
摘要:反傾銷稅的本質是實施反傾銷、保護公平貿易的最有力工具。但隨著貿易保護主義地抬頭,反傾銷稅逐漸成為貿易保護工具。濫征反傾銷稅,沒有達到保護國內產業的目的,反而導致國內消費者剩余減少,進而導致進口國整體福利水平的下降。
關鍵詞:反傾銷反傾銷稅福利
一、反傾銷稅的福利經濟理論分析
根據經典博弈理論,我們假設對外貿易活動是一個一次性博弈,有A,B兩個理性國家,每個國家都獨立自主的制定貿易政策,每個國家的純戰略有:自由貿易,限制貿易。實際上A、B兩國都選擇“自由貿易”對博弈雙方來說是最佳結果。但經過分析:對于A國,當B選擇自由貿易時,A的占優戰略是限制貿易;當B選擇限制貿易時,A的占優戰略是限制貿易,從而A的占優策略是限制貿易。同理,B的占優戰略也是限制貿易。于是我們得到該博弈的占優策略均衡為(限制貿易,限制貿易),是一個負和博弈,雙方兩敗俱傷,形成了“囚徒的困境”。這和目前世界上貿易戰不斷的情形是相吻合的。作為理性的國家來說,都有動機和對方談判,從而達成一個協議——合作博弈,來改變“囚徒的困境”。
當進口國政府對出口國企業征收反傾銷稅,使得在進口國市場商品價格上升,使消費者要花更高的價格才可獲得商品,減少本國的消費者剩余,但將增加本國的稅收和本國企業的生產者剩余。進口國政府通常根據消費者剩余、生產者剩余和稅收三者權重最大化的原則決定是否征收反傾銷稅。
二、反傾銷稅的征收對進口國福利影響的實證分析
反傾銷經濟效應分析論文
一、反傾銷對進口國的正面影響
1.有效調控進口,維護市場秩序
隨著關稅水平的不斷降低,反傾銷調控進口的作用日益加強。反傾銷不僅能通過征收反傾銷稅來直接調控進口,而且能夠通過直接調控的擴散效應,對國外出口商施加影響。反傾銷能夠對國外的傾銷行為產生威懾效果。一旦國外出口商意識到其傾銷必將或很可能受到制裁,那么他們從長遠利益出發,就會主動規范其出口秩序。因此,反傾銷具有調控進口、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
2.保護相關產業,維護社會穩定
傾銷會對進口國的產業造成實質性的損害,造成企業減產,失業率上升。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有效遏制了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傾銷行為,擴大了企業的產量,增加了就業。另外,遭受傾銷沖擊的往往是一個國家的支柱產業,如果這些產業受傾銷沖擊而垮掉,必將阻礙該國產業結構的調整,造成大量的失業,威脅該國的經濟安全。因此,反傾銷對增加就業,維護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3.改善出口環境,促進外商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