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7 09: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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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
本合同由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北京××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稱簡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公司集體合同
XX公司(下稱公司)承認XX公司工會(下稱工會)為公司唯一的工會組織。
公司與工會尊重各自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締結如下協議并真誠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員均為工會會員:
1.課長以上以及擔任相當課長以上職務的人員。
2.從事勞動、人事、培訓以及福利工作部門的主任和負責計劃的人員。
集體合同及其履行難現象透析
在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日趨復雜和多元化,勞動力市場競爭日益加劇,多方因素呈現出對勞動者不利的現實條件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穩定勞動關系成為各級政府和工會組織共同的工作目標。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要求各類企業規范勞動用工,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使勞動合同成為廣大職工群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第一個法寶,但對于集體合同,多數勞動者對其知之甚少,目前對此項穩定勞動關系的重要制度,只有一些工會組織在堅持建立和推行,對于這項工作,部分機構、部門和一些職工并不是很理解。對于廣大職工群眾來說,集體合同制度就是職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又一個利器。
集體合同是當前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它通過保障職工和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雙方建立企業、職工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和職工利益的平衡,達到雙贏的目的,對此,(2002年8月第1版)《工會干部培訓教程》,系“十五”期間全國工會干部培訓教材。該教程對集體合同做出這樣的定義:“集體合同是指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與企業經營者以及雙方的代表組織就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工福利與保險等事項經平等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簽訂時,職工個人面對的是強大的企業,職工處于絕對的劣勢之中,因此勞動合同中存在一些(甚至是許多)不平等條約,有的甚至是違法條約;而集體合同的簽訂,是全體職工整體面對企業,職工方在談判中并不處于太大的劣勢,因此集體合同能夠彌補勞動合同中的違法和不平等條款,從而進一步將勞動關系的調整趨于合理和穩定,從而達到了維護職工整體權益的目的。
改革開放后的一個時期在某些相關的法律中涉及了集體合同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中國的集體合同制度,應當說開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后,勞動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使我國的集體合同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集體合同法律制度的形成在我國雖然有10余年的歷史,但是,關于集體合同制度的理論研究卻滯后于實踐,錯誤的理論觀點往往把實踐引入歧途。據有關資料反映,目前我國簽訂集體合同的單位達50多萬家,但是,集體合同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流于形式也是一個普遍的共識。一些企業的行政、個別工會組織將此作為一種糊弄上級檢查和完成工作任務的一種敷衍手段,這實在是一種對人民不負責任,也是企業和職工共同的悲劇。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到目前為止,集體合同真正能夠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并不多見。通過實際情況和反映出來的問題,我們認為集體合同未得到全面履行的主要原因是:
認識不充分。部分企業沒有真正認識到集體合同的重要性,強調客觀因素多,從主觀上找原因少。有的說,簽訂集體合同是搞形式主義,沒有實質意義;還有的說,大氣候不好,企業效益不好,文本規定再好也沒有用。由于對集體合同認識上的片面性,致使這項工作出現松勁。
文本不規范。有的地方或企業在簽訂集體合同時,一哄而上,“一個模子管一片”;有的文本沒有從企業實際出發,導致集體合同文本的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沒有量化和細化;有的勞動標準性條款訂的標準太高,需要與可能不符,不少文本對履行集體合同的法律責任不明確,致使集體合同文本的操作性不強。
集體合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集體合同行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以及對集體合同實施管理、監督的部門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以企業職工集體為一方與企業為另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合同制度。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企業集體合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與職工一方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集體合同以及集體合同行政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企業集體合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與職工一方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集體合同以及集體合同行政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公司集體合同工作總結
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全體員工齊心協力、共同奮斗,要使企業員工與企業同呼吸、共命運,建立和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是關鍵,正是基于這一關鍵,物業公司集體合同自草案討論到簽訂執行,便將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始終貫穿于其中。
一、集體合同草案先討論后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出臺后,由物業公司工會負責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并將草案提交職代會討論,在第一次職代會上所有職工代表都對草案發表意見,根據職工代表對草案提出的建議、意見工會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并在第二次職代會上將修訂后的草案再次進行討論,并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通過了集體合同草案,最后簽訂集體合同。
二、規章制度、員工獎懲及重大決策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討論通過
物業公司每年在規章制度的制定、員工獎懲和重大決策都通過職工代表或工會討論通過,如在今年股份公司對物業公司的經營指標下達后,物業公司落實到各部門,與各部門負責人簽訂相應的目標責任書,在目標責任書起草后,物業公司由工會組織召集職工代表對各項指標進行討論并通過后,才與各部門負責人簽約;又如在今年對四名員工的違紀處理均是經行政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后交工會委員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征求意見通過后才下發處理決定;在《采購管理制度》、《物品領用管理辦法》、《制服管理辦法》、《考勤制度》、《員工餐考核辦法》、《通訊費管理辦法》、《派工制度》和修訂的《效績工資考核方案》等十幾項規章制度的制定,也是通過工會組織召集職工代表討論后才付諸實施。
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完善工資分配制度
集體合同法學規定探討
內容提要:集體合同的概念,雖然大家有一定的共識,但是卻也似是而非。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界定,國內學界也有不同的觀點。本文在列舉了學界的九個主要的觀點的同時,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書和公約的規定,結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集體合同概念做了比較深入細致的研究,提出了一個比較具有中國特殊的界定。
關鍵詞:集體合同主體內容
第一種觀點:“在社會主義制度下,集體合同是企業行政和工會雙方為保證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工人、職員的物質生活條件而簽訂的書面協議。”(參見1989年7月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出版,龔建禮等編著的《勞動法學教程》)。
第二種觀點:“集體合同即集體契約。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通用名稱團體協約。”“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團體協約大體有如下特征:1.當事人。從雇主一方說,是雇主或者雇主團體,從受雇人一方說則為團體,一般情況下工會即為代表受雇人的團體。”“在社會主義國家,集體合同一般是指企業行政與工會之間訂立的關于調整該企業勞動關系的一種協議;有時也可以由一個地區的工會組織與企業組織訂立行業性的集體合同。”(參見1990年6月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史探徑著《勞動法》)
第三種觀點:“所謂集體合同,就是用人單位或者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團體與法人資格的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以規定勞動關系為目的所訂立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當事人在用人單位方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團體,但在勞動者方面則永遠是團體。”(參見1994年12月中國物價出版社出版,強磊博士、李娥珍(香港)著《當前中國的勞動合同,集體談判與集體合同》)
第四種觀點:集體合同“是工會與企事業單位及企業部門、雇主及雇主團體之間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經協商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職工自愿結合而成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或雇主及雇主團體。”(參見1995年3月中國工人出版社出版,劉繼臣(現任全國總工會法律部長)寫的《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制度》)
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思考論文
論文關鍵詞:工會組織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論文摘要:文章對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進行了探討,指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是工會組織在新時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根本任務。
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是工會組織在新時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根本任務。《工會法》明確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這就深刻表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突出維護職能,重點是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和民主權利,其主要的手段和機制就是集體合同制度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因此,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落實《勞動法》,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機制,是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重要制度保證,也是工會組織履行基本職責、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推行和落實這項制度,意義重大。它有利于把職工自身利益與企業發展的整體利益緊密聯系起來,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利于增強干部職工的法制觀念,加強民主管理,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密切干群關系,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的發展和穩定。本文試從工會組織在市場經濟形勢下,圍繞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一基本的職責出發,做幾點法律思考。
一、建立健全有效運行、平等協商的集體合同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手段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高度統一、高度集權的經濟運行機制,政企不分,產權不明,片面地強調了整體利益的一致性,因而平等協商的集體合同不可能產生和實行。另外,工會工作長期處于計劃經濟體制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只有單一的公有制經濟存在,無論是企業,還是經營者、勞動者都沒有自主權,相互之間基本上沒有根本的利益沖突發生,客觀上職工也不需要工會維護其合法權益。沒有有效的市場需求就沒有有效的市場供給,工會工作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突出維護權益這個職能。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步入市場經濟軌道,經濟活動運作方式的市場化、國際化日益完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參與國際競爭已勢在必行,尤其是我國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經濟關系、勞動關系也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勞動者、經營者以及企業都有了自主權,相互之間有了不同的利益,沖突時有發生。這時,維護職工最基本的生存權,即獲得勞動報酬和生命安全健康保障權,成為職工的第一需要。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企業已初步具備了建立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的客觀環境和必要條件,其主要體現有三點。
1.市場機制的確立,是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前提。市場機制是以經濟成分和利益主體多樣化為基本特征的。這就為不同經濟成分中不同的利益主體,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雙方認可和遵守的集體合同,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同時,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形成穩定的、和諧的勞動關系奠定了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