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規章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2 19: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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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規章制度

糧食流通檢查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制。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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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監督檢查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制。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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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局糧食質量監管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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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第三條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依法從事的糧食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應當轉變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作用,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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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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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糧食收購資格管理,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稻谷、小麥、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所稱糧食收購,是指為了銷售、加工或作為飼料、工業原料等直接向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第四條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提出申請,經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資格的許可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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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糧食局機關效能建設規章制度

機關效能建設規章制度

加強機關效能建設,進一步轉變機關工作作風,規范工作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樹立勤政、務實、高效、文明的良好形象,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

(一)局長工作職責:

1、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長、局領導班子成員協助局長工作,側重抓好分管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規定、指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依法行政,使糧食工作自覺地服從和服務于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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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出入境糧食和飼料檢驗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入境糧食和飼料的檢驗檢疫管理,保護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以貿易方式和非貿易方式出入境(含過境)的糧食和飼料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禾谷類(如小麥、玉米、稻谷、大麥、黑麥、燕麥、高粱)、豆類(如大豆、綠豆、豌豆、赤豆、蠶豆、鷹嘴豆等)、薯類(如馬鈴薯、木薯、甘薯等)等糧食作物的籽實(非繁殖用)及其加工產品(如大米、麥芽、面粉等);飼料是指糧食、油料經加工后的副產品(如麥麩、豆餅、豆粕等)。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入境糧食和飼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出入境糧食和飼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檢疫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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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糧食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評規章制度

為了確保各鄉鎮抓糧食生產的工作力度,促進落實工作措施,實現生產目標,經研究同意,制定年對鄉鎮糧食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細則。

一、考核內容

對鄉鎮糧食生產的各項重點工作進行逐項考核,量化計分,總分為100分。

(一)雙季稻生產(30分)

1.嚴格耕地保護,滿分5分。加強耕地保護,打擊亂占濫用耕地的行為。年度內轄區沒有新增1處違法占地和損毀耕地的,記滿分;每發現1處扣1.5分,直至扣完為止。

2.整治常年拋荒,滿分7分。實行綜合治理,堅決制止耕地拋荒。轄區內沒有拋荒稻田的,記滿分;每拋荒1畝扣1分;出現5畝以上連片拋荒1處,扣完該項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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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局治理安全生產行動總結

一、成立機構,加強領導

開展此次糧食行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工作,是徹底排查和治理安全隱患問題,切實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確保糧食安全的一項重要工作。接到市局安全生產專項治理的通知,我局領導高度重視,迅速行動,于5月29日,及時召開了由局機關及糧食購銷公司全體干部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學習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專項治理的相關工作,明確指導思想。及時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及糧食購銷公司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加強領導。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確保按時按質完成工作。

二、按照實施方案,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治理工作

6—11月,由主要領導負牽頭,分管領導具體抓,全面發動安全生產專項行動,以排查治理縣糧食購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行為、儲糧安全隱患為重點,圍繞10項治理工作內容,組織各股室工作人員和糧食購銷公司管理人員分4次對對糧食購銷公司儲糧庫點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硬件設施、藥品藥劑管理與使用等安全情況進行了全面細致的檢查及治理工作。

第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局領導與公司經理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已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儲備糧管理制度、安全儲糧責任制、糧情檢查制度、化學藥劑使用管理制度、業務學習制度等。

第二,硬件設施安裝及使用情況。糧食購銷公司經營場所、儲備糧庫日常管理到位,安全警示標志明顯,防范措施到位。倉管員勞動防護用品配有口罩、防毒面具等。生產設備如烘干機、環流薰蒸、檢測儀等安裝、使用檢測、維護均符合行業標準。對辦公區域、生活區域、出租房區域內的用火、用電、用水以及物品堆放情況做了全面細致的檢查,未發現安全隱患。儲糧倉房結構整體完好,對部分破損的房屋及時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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