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0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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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刑事立案監督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前,刑事立案監督由于缺乏明確的立法規定,致使這項工作一直處在探討爭論和試點摸索之中,成為整個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最為薄弱的環節。刑事訴訟法}改后,盡管從立法匕進一步確認了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監督權,但從操作層面上看,有關刑事立案釜督的規定仍然不夠明確,以致在實際運作中還面f冶蒲許多難點和亟待改進的問題。在此,筆眷凈些問題,對完善刑事立案—些探討。
一、刑事立案監督的—般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嗓、第87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是指,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
根據從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72、373條之規定,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職能分別由偵監和控申部門行使。偵監部門主要負責璽督在審查批捕工作中發現的立案中的違法行為,控申部門主要受理被害人對立案中的違溈的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進行刑事立案Ⅱ釜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的: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報E級檢察機關備案與審查。
具鋅I土電說,人民檢察院對公{枷關的立案實施盆督有兩種情況:第—種情況是人民檢察院在具體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時,受理公民、組織的報案、舉報時,以及進行調查研究時,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由偵監部門進行審查工作,經檢察長批準后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直當在7日內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根據自己掌握的案件材料,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15Et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檢察院。第二種情況是公安機關對應當業務實踐青海較察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決定,被害^不服,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由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經必要審查后,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將案件移送偵監部門辦理。如果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方式和時間與前一種情況相同。如果檢察院經審查公安機關的說明不立案理由成立,應當由控告申訴部門在10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并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
刑事立案監督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對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范圍、機構以及具體實施中的一些常見問題進行了探討,提出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不僅是公安機關,還應當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除消極立案行為外,還應當包括積極立案行為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等;分析了人民檢察院內部現有的立案監督機構的不足,論證了設置專門立案監督機構的必要性;對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的幾個經常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的幾點建議。
主題詞:刑事訴訟立案監督完善
刑事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的刑事訴訟監督職能,它與刑事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刑事執行監督共同構成檢察機關刑事訴訟法律監督體系①。目前,刑事立案監督在制度設計和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諸多問題,監督的力度與效果難以體現制度應有的價值。本文擬對刑事立案監督的基本理論進行一些探討,并就完善該項制度提出幾點建議。
一、刑事立案監督的概念和特征
目前,刑事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p>
關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②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③。第二種觀點認為,對立案的監督,簡稱立案監督,是指對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所實行的監督?!副O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立案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立案實行的法律監督;廣義的立案監督還包括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立案進行的監督④。第三種觀點認為,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行為是否合法實施的法律監督⑤。
刑事立案監督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對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范圍、機構以及具體實施中的一些常見問題進行了探討,提出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不僅是公安機關,還應當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除消極立案行為外,還應當包括積極立案行為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等;分析了人民檢察院內部現有的立案監督機構的不足,論證了設置專門立案監督機構的必要性;對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的幾個經常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的幾點建議。
主題詞:刑事訴訟立案監督完善
刑事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的刑事訴訟監督職能,它與刑事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刑事執行監督共同構成檢察機關刑事訴訟法律監督體系①。目前,刑事立案監督在制度設計和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諸多問題,監督的力度與效果難以體現制度應有的價值。本文擬對刑事立案監督的基本理論進行一些探討,并就完善該項制度提出幾點建議。
一、刑事立案監督的概念和特征
目前,刑事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p>
關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②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③。第二種觀點認為,對立案的監督,簡稱立案監督,是指對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所實行的監督?!副O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立案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立案實行的法律監督;廣義的立案監督還包括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立案進行的監督④。第三種觀點認為,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行為是否合法實施的法律監督⑤。
刑事立案監督中調研報告
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的監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新的法律監督職能。由于該項工作起步較晚,在司法實踐中又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因此實踐中該項工作開展起來難度較大,需要加強研究與探索。下面結合檢察機關的工作實踐,談一些看法與體會:
一、案件線索來源少,阻礙了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開展。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來源的常規途徑不多,缺乏這類案件線索來源的廣泛渠道。從實踐中看,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主要來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訴及審查公安機關案卷材料中的發現。由于檢察機關并不掌握發案、立案的第一手資料,對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缺乏知曉權,不能掌握偵查機關的立案情況,只能依賴被害人或當事人的控告與申訴,但就這一線索來源的途徑,在實踐中也常常因各種原因而顯得不夠通暢。特別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過錯的案件,單靠該途徑就更難掌握偵查機關立案的情況,也無從談立案監督的問題。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數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不受理,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時,根本不知有向檢察機關控告的權利。
通過審查公安機關案卷材料,從中發現立案監督案件線索的情況幾乎為零。一方面因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為單位,將與該案有關的情況裝訂成冊,實踐中作為追捕線索可能會有所發現,但要尋找立案監督線索,其價值不大;另一方面因為審查批捕工作是在審閱案卷、核實證據基礎上作出決定,與立案監督需要發現、分析線索和調查取證有很大差別,很難兼容。
從我院的情況來看,近幾年來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訴立案監督線索只有幾件,而在審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監督案件線索均沒有成案的價值。因此,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來源少,信息渠道嚴重不暢通,成為制約該項工作順利開展的瓶頸。
二、把立案條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責任條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監督工作開展的范圍與效果。
食品安全立案監督現狀及對策
摘要: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一項重要職能,對食品安全領域的立案監督,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一項有力舉措。隨著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的日益凸顯,此類犯罪逐步呈現出隱蔽性強、銷售渠道靈活等特點。在實踐中,食品安全領域立案監督存在監督線索數量少、監督職能發揮不到位、監督程序啟動慢的困境。破解這一困境的主要方法包括完善刑事立法體系、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以及加強類案研究和法制宣傳,探索應對司法實踐難題。
關鍵詞:食品安全立案監督;現狀;對策
食品安全是民生領域中極為重要的一環,是關乎國家安全發展、社會平穩安定、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問題,“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列來是我國政府常抓不懈的一項重要任務。隨著經濟發展,食品安全領域暴露出的問題也不斷出現,例如僵尸肉、地溝油、毒奶粉、毒豆芽等等。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開始部署開展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活動開展以來,在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取得了可喜的成績,根據《2018年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數據顯示,在活動期間全國檢察機關在食品藥品領域共辦理了986起重大案件;提起公益訴訟案件731件;起訴了制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等類型犯罪6.3萬人,該數量是前五年的5.7倍。雖然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層出不窮,立案監督工作還面臨諸多問題和困難。
一、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特點及原因
(一)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特點。1.作案手段較為隱蔽。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數問題食品的生產者作案手段通常比較隱蔽,小作坊生產方式大行其道,有的甚至是各項衛生條件均不達標的“黑作坊”,生產、經營場所規模小,流動性大。同時食品監管部門的執法力量有限,線索發現難度較大,基層執法人員存在檢驗技術短板等問題,該領域的違法犯罪案件難以及時被發現。2.銷售渠道靈活機動。違法犯罪行為人在銷售問題食品時大多面向農村集貿市場、小攤販等底層消費人群,存在個別機動走街串巷的銷售方式。較少的會進入大型商場超市等正規單位,主要原因在于這些場地進貨渠道正規且具備嚴格檢驗檢測規程,問題食品進入難度較大。而城郊或農村地區,因消費者文化水平和鑒別能力受限,市場監管不嚴,加之價格便宜,問題食品在某些地方肆虐。3.科技含量逐漸提高。隨著我國科技水平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跨越式發展,違法犯罪行為人在生產工藝、原料采購、產品銷售等方面,科技應用水平不斷增長。在銷售方面通過引入電子商務平臺利用微店、微商,極易產生擴散式發展?;ヂ摼W營銷模式的興起,使得違法犯罪人員活動隱藏更深,危害更大。(二)食品安全問題發生的原因。1.社會轉型利益驅動是食品安全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消費結構差異大,食品存在多樣性,食品安全性是食品安全監管一直都在面對的難題。近年來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也顯示出巨大利潤的刺激所帶來的鋌而走險,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和法律意識還較為淡薄,部分違法行為人為獲得不正當利益,枉顧他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這種狀況在短期內也難以采取有效方法加以改善。2.食品安全領域法律法規不健全。法律滯后性是法律的基本特性之一,我國食品安全配套法規體系建設不完善,雖已出臺了一批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也隨著社會發展不斷制定修訂大量的國家標準,但是在某些方面規定仍然不夠細化,在實際操作執法過程中還存在許多難以徹底解決的問題。另外,現有食品安全檢測標準混亂,不同地區之間標準不一的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制定統一標準的工作相對滯后,困擾著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開展。3.行政執法監管不力。食品產業規模偏小但數量龐大,行政執法部門難以做到有效監管。目前,對于大多數食品行業來說,企業設立、投產、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不高,市場準入的門檻較低,市場利潤較為可觀。與食品安全嚴峻形勢相比,監管執法力有不逮。往往在食品安全問題發酵衍化成重大事件后,才會得到重視;行政執法力量有限,缺少專業化人才,對于新型違法犯罪模式的研究和應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市場的監管;此外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存在以罰代刑、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
二、食品安全領域立案監督的困境及原因
立案監督問題研究論文
立案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也體現了現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從實踐來看,檢察機關履行這一職能,對于減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法不嚴的問題,及在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立法的、人為的、歷史文化的等各種原因,監督不暢、質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圖不能很好實現,致使檢察機關在具體操作時難以達到預期應有的法律效果。本文針對立案監督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探討相關的對策。
一、關于立案監督立法現狀的解構
對立案階段的法律監督問題,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此都作了規定。《憲法》第129條和第135條是關于刑事立案監督立法的原則性、宏觀性、普通性的規定,《刑事訴訟法》通過第7條、第8條、第86條、第87條的規定將其具體化,而其中一條極為重要也是最為具體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表述:“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從這一規定可看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軟措施,如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建議。
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導致了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對于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處理,就僅有“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在上述時限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敝劣跈z察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的時限,以及上一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處理辦法等均沒有規定。現行法律沒有賦予檢察院一定的立案監督處分權和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成為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一個“盲點”。
二、關于立案監督對象的完整確認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監督的對象僅局限于公安機關,而未設置對其它刑事立案主體(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法律條文,從而導致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無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錯誤行為和違法現象得不到及時糾正。首先,從《刑事訴訟法》本身的規定來看,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職能自動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以及檢察院的自偵部門,也就是說該法所指的公安機關當然包括上述機關(部門)。其次,從理論法學角度上來看,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行為是否合法實施的法律監督,人民法院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樣均享有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權,所以對人民法院的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職責的應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只有將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時列為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刑事立案監督制度才科學、規范和全面。
刑事立案監督調研報告
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的監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新的法律監督職能。由于該項工作起步較晚,在司法實踐中又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因此實踐中該項工作開展起來難度較大,需要加強研究與探索。下面結合檢察機關的工作實踐,談一些看法與體會:
一、案件線索來源少,阻礙了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開展。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來源的常規途徑不多,缺乏這類案件線索來源的廣泛渠道。從實踐中看,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主要來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訴及審查公安機關案卷材料中的發現。由于檢察機關并不掌握發案、立案的第一手資料,對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缺乏知曉權,不能掌握偵查機關的立案情況,只能依賴被害人或當事人的控告與申訴,但就這一線索來源的途徑,在實踐中也常常因各種原因而顯得不夠通暢。特別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過錯的案件,單靠該途徑就更難掌握偵查機關立案的情況,也無從談立案監督的問題。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數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不受理,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時,根本不知有向檢察機關控告的權利。
通過審查公安機關案卷材料,從中發現立案監督案件線索的情況幾乎為零。一方面因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為單位,將與該案有關的情況裝訂成冊,實踐中作為追捕線索可能會有所發現,但要尋找立案監督線索,其價值不大;另一方面因為審查批捕工作是在審閱案卷、核實證據基礎上作出決定,與立案監督需要發現、分析線索和調查取證有很大差別,很難兼容。
從我院的情況來看,近幾年來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訴立案監督線索只有幾件,而在審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監督案件線索均沒有成案的價值。因此,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來源少,信息渠道嚴重不暢通,成為制約該項工作順利開展的瓶頸。
二、把立案條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責任條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監督工作開展的范圍與效果。
刑事立案監督中調研匯報
刑事立案監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新的法律監督職能。由于該項工作起步較晚,施細在司法實踐中又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實則,因此實踐中該項工作開展起來難度較大,需要加強研究與探索。下面結合檢察機關的工作實踐,談一些看法與體會:
一、案件線索來源少,阻礙了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開展。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來源的常規途徑不多,缺乏這類案件線索來源的廣泛渠道。從實踐中看,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主要來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訴及審查公安機關案卷材料中的發現。由于檢察機關并不掌握發案、立案的第一手資料,對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缺乏知曉權,不能掌握偵查機關的立案情況,只能依賴被害人或當事人的控告與申訴,但就這一線索來源的途徑,在實踐中也常常因各種原因而顯得不夠通暢。特別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過錯的案件,單靠該途徑就更難掌握偵查機關立案的情況,也無從談立案監督的問題。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數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不受理,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時,根本不知有向檢察機關控告的權利。
通過審查公安機關案卷材料,從中發現立案監督案件線索的情況幾乎為零。一方面因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為單位,將與該案有關的情況裝訂成冊,實踐中作為追捕線索可能會有所發現,但要尋找立案監督線索,其價值不大;另一方面因為審查批捕工作是在審閱案卷、核實證據基礎上作出決定,與立案監督需要發現、分析線索和調查取證有很大差別,很難兼容。
從我院的情況來看,近幾年來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訴立案監督線索只有幾件,而在審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監督案件線索均沒有成案的價值。因此,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來源少,信息渠道嚴重不暢通,成為制約該項工作順利開展的瓶頸。
二、把立案條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責任條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監督工作開展的范圍與效果。
刑事立案監督對策研究論文
刑事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通過對偵查機關的立案監督,既可以有效地制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現象的發生,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可以打擊徇私枉法行為,防止腐敗。在立法上,我國法律對立案監督的有關規定相當少,即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中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有細節規定,但總的來說,立案監督方面的規定不夠具體。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立案監督職能得不到有效的實施,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工作往往成效不大,本文就根據近三年(2006年至2008年)我院立案監督工作情況分析當前立案監督工作的存在問題,并尋找相應的對策。
一、立案監督工作的存在問題
2006年至2008年,我院受理的立案監督線索共36件,成功立案監督2件,都來源于受害人的控告。從近三年立案監督工作來看,存在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立案監督線索來源渠道少,線索不多。從近三年來看,立案監督線索主要來源于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控告,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一年平均只有十二宗立案監督線索。導致立案監督線索少的原因主要有二個:一是公民法律意識不強,有的受害人在案件發生后缺乏通過法律途徑保護權益的意識,有的受害人在事情私了后不再控告、申訴。二是立案監督職能宣傳不夠到位,很多公民完全不知道立案監督是怎么回事,即使控告申訴也找不到相應的對口部門。因此立案監督線索的缺乏很大程度上制約著立案監督工作的開展。
(二)對不立案而立案的監督工作幾乎沒有開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不應立案而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該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庇纱丝梢?,立案監督工作不僅包括對應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也包括對不應立案而立案的監督。在實踐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和具體的實施細節,公安機關無須將立案向檢察機關備案,檢察機關無從得知公安機關的立案情況,也就談不上對不應立案而立案的監督,因此,對不應立案而立案的監督工作可以說是一片空白。
(三)檢察機關內部缺乏專門的立案監督部門?!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對自行發發現的立案監督線索及被害人提供的監督線索分別由偵查監督部門和控告申訴部門審查。由此引發三種弊端:一是影響了這個二個部門自身的工作效率;二是因為對立案標準的不同理解,導致是否開展立案監督的不同意見;三是立案監督經多個部門經手,期限長,影響了立案監督工作的效率,最終因為立案的不及時給偵查工作帶來被動。
立案監督工作分析論文
一、基本情況:共監督立案21件,其中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12份,監督立案12件12人;糾正不應立案而立案案件9件,共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強制措施,有7件案件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立案監督工作取得了好的成效。
二、基本做法:
1、樹立敢于監督、主動的意識。院黨組高度重視對偵監工作,要求偵監部門牢固樹立“敢于監督、主動監督”意識,積極探索立案監督新思路、新方法,在做好審查逮捕工作的同時,將立案監督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根據我縣司法工作實際制定了《辦理刑事立案監督案件工作細則》,從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審查、辦理、備案、歸檔等方面規范立案監督工作。并建立立案監督督辦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個人,務求監督到位。
2、提升善于監督、有效監督的水平。為提高干警立案監督能力,專門邀請省院偵監處業務骨干開展立案監督舉辦輔導講座,從立案監督方法、操作步驟以及如何跟進落實等方面進行深入講解,提升干警審查、分析、判斷、處理監督案件的能力,有力提高偵監業務水平,為立案監督工作順利開展夯實基礎。
3、建立多方聯動、多措并舉的機制。發揮我院偵監公訴工作多年一個科室、一套人馬的優勢,注重從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中挖掘刑事立案監督線索,提高監督整體水平。結合全院開展的“交叉辦案”專項練兵活動,主動加強與反貪、反瀆、民行、控申等業務部門的聯系,構建立案監督“一體化”工作機制,借力辦案,緩解偵監部門人員緊張的現狀,暢通監督線索移送渠道,保證辦案數量、質量。
4、開拓立足社會、關注社情的渠道。積極開展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相銜接工作,召開了公安、工商、稅務等37個部門參與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相銜會議。通過與行政執法部門定期舉行聯席會議等方式進行溝通,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犯罪線索。關注社情民意,注重從社會輿論、新聞報道中捕捉案件線索。借助現代媒體信息量大、資訊快的優勢,通過《檢察日報》、《陜西日報》、《寶雞日報》以及電臺、網絡等媒體、網絡廣泛收集立案監督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