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5 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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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

專家咨詢論證制度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健全政府決策機制,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專家咨詢論證范圍

1、黨政決策、經濟發展政策、人才政策等方面的重大決策;

2、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行業(產業)專題規劃的擬定;

3、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項目;

4、涉及資源開采的重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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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設計氣象資料論證分析

1嘉峪關概況

嘉峪關市位于青藏高原和內蒙古高原之間的走廊地帶,是著名的“河西走廊”的最西端。全市地勢基本上是南高北低,并由東南向西北傾斜。由于本市地處內陸,山脈、戈壁、沙漠多,植被稀疏,降水很少,蒸發量大,風沙多、日照長,冬季嚴寒,夏季酷熱,是典型的大陸性氣候。嘉峪關市地處西方與西北冷空氣東移南下必經之路,加之南面祁連山的阻擋作用,使得本市嚴寒季節持續時間長,而溫暖季節持續時間較短。各季的氣候特色較明顯,春季升溫迅速,冷暖變化大,多大風、風沙天氣;夏季炎熱,雨量相對集中;秋季涼爽少雨,降溫快,風沙很少;冬季嚴寒干燥。嘉峪關氣候獨特,干旱少雨,災害頻繁,對工農業生產發展、城市園林綠化有其不利的一面。但又具備日照充足,土地資源和來水量、地下水資源相對豐富等有利的自然條件。嘉峪關市是明代萬里長城的西端起點,因1958年國家“一五”計劃重點項目“酒泉鋼鐵公司”的建設而興起的一座新興的工業旅游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素有“天下第一雄關”“邊陲鎖鑰”之稱。2016年11月,嘉峪關市被國家旅游局評為第二批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近年來,隨著旅游的發展,嘉峪關也是許多自駕游、房車游的目的地,本文對選擇的3個房車自駕營地進行氣候論證分析,為房車營地項目提供氣象資料。

2嘉峪關所選房車營地基本氣象資料

2.1站點選擇。嘉峪關市氣象局從2007年開始,在嘉峪關市境內共建成自動氣象站12個,為了具有代表性,在選站時根據功能不同,我們選擇有城市,郊區、山區、廠礦、河流旁邊。每個站有不同的下墊面,有綠洲測站、戈壁測站、高山測站、河流測站(分布如下圖1)。根據該局提供擬選場地分別為:嘉峪關機場東南側、長城第一墩風景區的戈壁大峽谷西側、嘉峪關南湖生態景區三個地址,選擇與其相近的三個自動氣象站分別葡萄園、西溝礦、南市區年(2012年~2015年)區域站近三年氣象數據進行分析,如表1。2.2所選氣象站位置及海拔高度和基本氣象資料。擬選三場地的嘉峪關機場東南側、嘉峪關南湖生態景區、長城第一墩風景區的戈壁大峽谷西側的年平均氣溫7.8℃、7.6℃和7.3℃。最熱月是7月份,月最高氣溫為37.4℃、34.6℃和33.9℃;最冷月是1月份,月最低氣溫分別為-22.1℃、-20.4℃和-25.5℃。年降水量分別為84.9毫米、63.8毫米和63.9毫米。2.3擬選三場地風速及風向變化比較。由于擬選三地均屬嘉峪關文殊山與小黑山的峽谷開闊地帶,風受地形影響變化不大,年平均風速略有差別,嘉峪關機場東南側年平均風速為2.4米/秒,嘉峪關南湖生態景區年平均風速為2.7米/秒、長城第一墩風景區的戈壁大峽谷西側年平均風速為3.4米/秒。但年風向頻率,最多風向與東湖站沒有大的變化,三地年最多風向都是西南風,其次是偏東風和西北風。全年靜風次數頻率約為17(見圖2)。

3擬選場地氣候論證及結論

據嘉峪關市的氣候特點,春季(3~5月):冷空氣活動頻繁,天氣復雜多風沙,多吹西北大風,常伴有沙塵,最大風速可達29米/秒左右,能見度低于1000米。春季≥8級以上的大風日數平均為8.5天,其中伴有沙塵的天數平均為5.6天,春季的大風日數占全年平均大風日數的35%~45%,4~5月易出現對流天氣。夏季(6~8月):酷熱,雨量集中,多熱風(熱東風)系統過境對流明顯,熱對流以午后16點~20點最盛,常伴有陣風天氣。有時有強雷陣雨發生,降水集中,短時(半小時左右)陣性降水,可造成旱地洪水,夏季多年平均降水量為54.0毫米,占全年降水量的50%~70%,有時會出現強降水,據統計,一日最大降水量44.2毫米。午后低空顛簸明顯。秋季(9~11月)雨小風大,天氣好,偶有連陰天,降水很少,雨后有少量低云。冬季(11~2月)晴冷降雪少,寒潮往東南下,多吹西北大風,伴有沙塵。從以上分析來看。擬選3個場地均適合戶外大型活動開展,根據嘉峪關市氣候特點最適宜季節在8月下旬到10月中旬,這段時間嘉峪關市風小,晝夜溫差不大,溫度宜人,濕度適中。適合自駕旅游、房車游安營扎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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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意見書

[HTML]專家論證意見書

x年x月x日,xxxx律師事務所邀請在京部分知名專家就xxx案進行了論證。參加論證的專家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職務)

xxx擔任記錄

上述專家認真審閱了該所律師xxx提供的下列證據:

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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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專家論證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要求,促進重大事項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有效提高執政能力,縣委、縣政府決定對重大事項實行事前公示、社會聽證和專家論證制度。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擴大基層民主,加強民主政治建設,促進重大決策的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為目標,確保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決策重大事項過程中得到全面落實。

二、重大事項事前公示制度

(一)公示內容

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密的不得對外公示外,以下內容須實行事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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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詞典論證文化功能探討

詞典例證作為大部分詞典的微觀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詞目信息內容的主要承載手段,而備受國內外詞典學家和學者們的關注。幾乎所有涉及到詞典的微觀結構的書和文章都對例證的方方面面進行過較為全面的論述。其中對于詞典例證功能方面的研究在國內外詞典學界都顯得頗為豐富,比較有代表性的研究出自學者胡明揚,陳炳迢,黃建華、陳楚祥,黃建華、章宜華,李明、周敬華,李爾鋼,雍和明,Lovatt,Creamer,Fox,Drysdale,Cowie,Atkin和Szende。通過仔細研讀國內外詞典學家和研究者有關詞典例證功能的相關論文,我們不難發現國內外詞典學家和學者們對于例證的重要性都持肯定的態度,在例證的主要功能如例證的印證詞目、輔助釋義、顯示搭配信息、用法提示等方面的意見基本趨于一致,有的則互相補充。而且他們大部分的研究都集中在對例證的這幾個主要功能的論述上。只有少數學者如黃建華、章宜華,雍和明,何家寧,Lovatt,BoolaCarter,Toope,Szende等對例證的文化功能略微作了一些討論(有的也只是一筆帶過),大部分有關例證的相關文章都沒有涉及到例證的文化功能。而在詞典的編纂方面,有意識地通過增加例證的文化含量來增加學習型詞典的文化信息含量的做法也是少之又少。正如何家寧說的那樣“目前,詞典的例證一般側重于揭示詞目的意義,說明詞目的語法、搭配等信息;而較少注意選擇那些含有該詞目且能夠說明英語文化的句子來充當例證”。由此可見,詞典編纂界對例證的文化功能還不夠重視。鑒于此,本文側重從對詞典例證的文化功能方面的相關研究以及相關的發現作一述評。

一、詞典例證文化功能綜述

語言是文化的載體,而詞匯作為語言的表現形式責無旁貸地承擔著語言所承擔的全人類各種文化的內容,這些內容很多成為某個詞產生、存在的意義,即詞義直接表現了人類所創造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作為收錄詞匯的詞典則必然和文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研究詞典例證文化功能當然首先必須從詞典與文化的關系著手。

1.詞典與文化

不少研究者(李明;鄭立信;黃建華;何家寧;周相利;盛培林;Bool&.Carter;Nida;Benson;Kuiper;徐海)都意識到詞典與文化的關系,也對兩者之間的關系作了定性的論述。有關詞典與文化之間的關系,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詞典和文化是不可分的。1998年,李明撰文指出“作為記錄詞匯、詞義、語用等語言信息的詞典理所當然應視作文化建構的一部分”。認為詞典與文化兩者是不可分的。詞典是“千千萬萬個文化現象中的一種,它和文化呈現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復雜情形”。賈正傳則撰文指出“詞典編纂作為文化活動的一部分與文化整體息息相關,也在各個方面呈現出科學精神與人文精神的交融趨勢”,因此,一部好的詞典要真正“體現當代科學與人文有機融合的趨勢,兼具科學與人文的雙重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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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的論證

本文作者:許小蓮工作單位:中共江西省委黨校

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興盛發展,行政爭議呈現多樣化、復雜化趨勢,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對于原告資格的條件設定得比較嚴格、狹窄,致使不少起訴因為原告主體資格不適合,法院不予受理,尤其是涉及到行政行為侵害公共利益的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涉及人數多,范圍廣,損害大,急需解決行政公益訴訟順利進入司法審查裁判問題。其中應當盡快確定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條件,修改現行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條件。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其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符合其他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受理,起訴人可以成為原告。這條規定被看作是對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界定,目前普遍的理解為,作為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條件是:行政訴訟的起訴人必須與所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現行制度下的原告主體資格若需包容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必須消除兩大障礙,即:具體行政行為和直接利害關系。由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不限于具體行政行為,而且公共利益就是國家利益或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有的可能已經侵犯到某人的利益,但大多還沒有直接侵犯到某私人已得的利益。所以,行政公益爭議進入司法審判,首先需要進行制度改變的就是: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不能再局限于現行的法定條件,建議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擴大到認為糾正行為間接侵害到或即將危害到自己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的主體。因此,行政公益訴訟司法化的原告主體資格界定應該注意以下條件:行政公益訴訟起訴的對象是外部行政行為。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將內部行政行為作為不可訴的對象,不作修改,仍然可行。內部行政行為反映了行政機關上下級或同級之間關系,或人事關系,不會對政府外部的整個社會造成影響。行政訴訟的起訴對象應限于外部行政行為,是有深刻的道理。只有外部行政行為體現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是行政干預社會的媒介,是對社會產生影響的途徑。如其違法或者行為不當會對社會主體或者社會環境,產生實際的影響和危害,需要加強監督與制約。是否應將所有外部行政行為列為可訴呢?并非如此,但應該擴大現行可訴行政行為范圍。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只限于具體行政行為可訴,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審查極其有限。但行政公益訴訟要實施,必須突破這種有限性,擴大行政起訴對象范圍至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涉及行政公益起訴的主要是抽象行政行為,因為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就是帶有普遍性,如果這種普遍性的規定是有違法治原則的,那么它侵害的利益將是廣泛的多數人。對于抽象行政行為進入可訴范圍可以作更具體的區分,作為行政立法可以排除出訴訟范圍,其他抽象行政行為都可作行政公益訴訟。因為現行立法法已對行政立法的違法糾正另作了全面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行政立法不必要走訴訟的途徑,就可得到監督了,行政訴訟法不必要對其作重復規定了。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不一定是直接的利害關系。任何訴訟的原告都是與案件有著某種利害關系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該仍然成為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條件之一,不能沒有任何關聯的人都可以作為這種原告,否則太泛了,原告資格沒有邊際,不符合法律規范特性,也可能會給司法帶來無謂的混擾。行政公益訴訟中的“侵害”可以是已經存在的侵害,也可能是若不停止行政行為將會發生的侵害,后者侵害的危險更容易在公益訴訟中發生。公益問題往往影響范圍廣、時間長,這種侵害應盡可能地予以提前干預,不讓它現實發生,更能體現權利救濟的效益。因此對可能發生的侵害賦予原告起訴權利是現代行政公益訴訟的主要情形。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對原告的侵害可能是直接的,但也可能是間接的。不論是哪種情形都可以起訴。造成直接或間接利益侵害,體現在不同行政行為方式上會有所不同。就具體行政行為而言,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公共利益侵害的可能性較小。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如果已經作為完成,只限于對實施的對象產生了有限的實際的影響。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公益,更多數情況下應該是間接的不作為可能造成大范圍的危害,現實司法案件中涉及環境污染的不作為公益案件較多。抽象行政行為若違法或不當,對社會主體造成的是間接侵害,它常常需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來實現。行政行為與行政公益訴訟原告利益具有相關性。根據人的行為規律,人的行為是由動機推動的。確定行政原告資格必須考慮原告起訴的動力性。況且,訴訟法律行為畢竟是以原告的主動起訴來啟動的,如果原告不具有起訴的動力,而訴訟權利是否行使,主體又可以選擇,其放棄的概率很大,法律確定的權利就難有實現性,很可能導致制度形同虛設,一紙空文,起不了其應有的作用,進而影響整個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因此行政公益訴訟在確定原告資格時,應該研究所確定的原告能否主動地起訴這一因素。根據主體利己性特點,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必須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相關性,才可能會有起訴的積極性。對與自己毫不相干的事情去起訴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除非存在其他的外部壓力,而不是出于內心的利益需求,這樣的情況只能偶然出現,而不是法律的普遍性作用的結果。當然相關性只是原告訴權行使動力之一,而非唯一,應該對行政公益訴訟各個環節作周密規范,作全面的制度研究設定。

檢察機關。有不少人認為應當賦予檢察機關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其主要理由大多是檢察機關本身負有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或國外已有這類規定等。筆者以為檢察機關不能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根據我國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它的基本職能是保證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刑罰執行活動的合法性;通過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察究,保證公務活動的合法性,實現對行政權的制約;代表國家對犯罪人提起公訴等。可見,從廣義上說其每一項工作無不涉及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訴訟不能完全脫離檢察機關。但決不能把檢察機關置于法律權利訴求者的行政公益訴訟原告地位,它有更神圣的職責,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在更高層次上來維護公共利益,比如可以設立檢察機關支持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雖然英美法系有些國家已有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檢察機關作為權利訴求者來設定,但也不是把檢察機關作為與其他主體一樣的原告來設定,不是像其他原告一樣是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始啟動者,只是在其他原告啟動或者想啟動行政公益訴訟有困難時,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支持者出現的。況且,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兼及政治基礎。英美法系制度適應三權分立的政治基礎,我國實行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政治基礎不同,不具備三權分立的政權基礎,英美法系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不能完全適應中國的土壤,對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理論不能照抄照搬,只能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創新性地借鑒。應該具體分析我國的政治制度來正確認識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中的地位。任何制度建設都不能脫離一國的文化土壤,中國傳統文化決定了檢察機關作為原告可能導向虛無。我國是一個人情社會,在各國家機關中工作的人員都是凡夫俗子,雖不乏崇高品格的先進榜樣,但一項制度落實不是少數人的事。檢察機關作為原告問題表面上是組織的事,而最終是組織中的人員的事,不論是行政機關中的人,還是檢察機關中的人都是行使國家權力的的人,不免惺惺相惜。當公益和它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沒有內在驅動力,又都是行使國家權力的一份子,僅以規則要求就起訴行政機關,恐怕很難落實。又不能將訴權變成一種權力與職責,強制其履行。那么,只有不把檢察機關作為行政公益訴訟原告對待。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應該成為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主力。社會團體的成立本身就是體現了一定數量的會員的共同意志,代表了會員的共同利益。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權力急劇擴張,除了行政權力性質多元化外,行政干預的范圍也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隨之變化的是人們的人權意識、維權意識、法律意識也不斷增加,但是由于個人力量的單薄,面對強大的政府權力,各種利益集團慢慢出現,并成立團體,以保障團體社員的合法權益。當行政行為侵害到某一類人的共同利益時,這類人的團體利益就是每一個人的利益的總和,在個人利益的趨動下,社會團體具備了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強大動力。在我國一些社會團體具有政治特性,成為中國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成立與發展得到政府的支助,其宗旨就是為了維護社會上某些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因此,社會團體關注全體會員自身的利益是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所在,當行政行為侵害到某個社會團體的利益的時候,必須侵害到了公共利益,社會團體義不容辭地應當為維護這些利益而拿起法律的武器,國家權力行使者既然成立了監督自身的組織,就應該用法律保障其權利,以使權利真實,避免虛偽。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各種社會團體迅猛發展,數量劇增,全國性的社會團體近2000個,社會團體作為行政公益訴訟原告具有人個所不具有的優勢,甚至能夠有利于解決行政公益訴訟中的一些程序上的困難。社會團體的組成人員都是從事同一性質的活動,不但要參與社會活動,而且需要對社會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專業性調查與研究,加深了對公共利益的理解。社會團體更加利于與法律工作者聯系,獲得更多法律專業知識參與維權。公共利益是多數人的利益,如果每一利益人都參加訴訟會因為人數眾多帶來訴訟程序上的困難,而社會團體作為原告,代表社會成員進行訴訟,可以解決這一難題。既可以解決程序困難,又可以節省訴訟資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該成為行政公益訴訟最基本的原告。其一,可與現行行政訴訟原告制度銜接。我國現行行政訴訟的原告就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項制度的設定具有其合理的基礎和存在的價值,且其所依據的社會、政治基礎并沒有改變,應該讓其保持發揮應有作用,并且給予創新發展。當然其成為原告的條件不能再局限于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存在間接的利害關系,行政權力實際存在,可能危害到其法律權利,都可以成為原告起訴。這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公共利益中的利益人之一,其維護的是包括自己利益在內的大多數人的利益。其二,體現了私權利對公權力的制約,這是權利制約理論的內容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力量將擴展到全社會,對于法治政府的建設是很有必要的。其三,是憲法精神的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一章中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對國家機關有損公益的違法行為糾正的訴求。為了實現這一憲法精神程序法完善了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程序,為這一權利的實現有了保證。行政訴訟法作為基本法之一,應該進行修改的時候,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確認下來,將一般的規章、法規的規定上升到基本法的層面,更有利于全社會更大利益的維護與發展。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因為行政行為侵害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例越來越多。因而,就更有必要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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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申論論證的分析能力

公務員考試申論的論證分析能力貫穿申論考試的始終,尤其報考省級以上(含副省級)綜合管理類職位的考生要注意訓練自己這方面的能力。當然報考市(地)以下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職位的考生也不可小視論證分析能力的訓練,在此,專家許銘桂老師提出幾點提高論證分析能力的方法,考生可在備考公務員考試申論中有重點的訓練自己。

(一)擬好標題能力

題目是文章的“眼睛”,傳達文章的基本思想,是文章傳遞主要信息的重要部分。由于它位居文章結構之首,所以申論題目的優劣也會直接影響閱卷者對文章的第一印象。所謂“題好一半文”,有個好的題目,文章就成功了一半。好的論述題目,既能以“目”傳神,也能以“目”傳情。而一個不成功的題目,文章也就失敗了一半。考試大論壇

申論題目的基本要求是新穎、精練、獨到。知鳥教育輔導專家指出申論的標題可以是提示性的標題,如《試論當前如何構建公共衛生預警體系》、《論我國改善農村扶貧保障問題的措施》、《關于“減少事故,保障安全”的建議》;體現論點性的標題,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表明態度類的標題,如《打假尤須治“假打”》,以及激發興趣類的標題,如《“無煙城”:僅僅是鬧劇?》。確定題目,必須要審題,弄清楚題意,根據論證要求作答。申論擬題的基本要求是:在準確的基礎上力求醒目、舒暢。具體而言,可鮮明,可形象,可簡潔,可別致,可整齊,不一而足。總之,以能激發閱卷者閱讀興趣,或使之有耳目一新之感為佳。申論議論文的題目,要求符合文體特征,要求鮮明,使人見其題而知其旨。觀點鮮明的文章最受閱卷者的歡迎,因為它具有清澈感和透明感,能夠傳達出文章內容之大概,便于閱卷者準確而快速地把握整篇文章的基本內容。在鮮明的基礎上追求形象、生動和個性,則是議論文擬題的更高要求。這類文題能抓住閱卷者的視線,使之觀其題便欲睹其文,效果奇佳。

(二)編好提綱能力

提綱是申論的觀點、提要以及層次脈絡。提綱的形式一般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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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水資源論證工作通知

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駐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中央一號、省一號文件精神和《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切實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論證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應當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的或論證未通過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取水許可;發改、經信等部門不得批準立項,環保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二、需要取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

三、需要取水的建設單位持經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和審查意見。按《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四、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在進行水資源論證的同時,落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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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設立法論證分析

摘要:在我國社會多元利益結構與利益失衡現象并存的復雜背景下,如何有效的適應社會需求,提高立法質量,構建成熟獨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立法者需要直面的問題。為此,本文從立法論證的角度,明確立法與論證的概念,論述立法論證在我國立法過程中的目的、特點與現狀,從而進一步明確立法論證在構建我國社會主義立法體系中的重要意義,提出有關完善立法論證的建議。

關鍵詞:立法論證;立法;實質論證;形式論證

一、立法論證的概念明晰

(一)論證與立法。盡管對于“論證”的定義眾說紛呈,未曾出現令所有人都信服的統一表述,但是我們可以總結出“論證”的大致內涵:論證即證明過程,具有過程、程序和結果這三個層面和意圖,包含論點、論據、論證方法。論證之于立法而言,即要通過論證去審視立法過程,驗證法律文本的邏輯性,實現良法善治。具體而言,從整個論證過程來看,要確保立法程序規則體現民主,立法論證過程邏輯嚴謹清晰,使法律條文規范與現實生活相融合,而并不僅是立法者邏輯上演繹推理后的邏輯自洽;從程序層面來看,要確保立法論證以實現論證為核心,運用科學的論證方法與豐富的法律理論,更好的展示論據,進而追尋正當性合理性的結論,提高立法的質量和效益;從預期結果來看,要通過立法論證進行充分的討論和質疑,最終能在各方立場與利益的博弈中達致衡平,形成共識。(二)立法論證。立法論證是指一定的主體在立法活動中依據一定的有效信息,運用一定的方法,諸如論辯、聽證等形式,最終得出立法結論是否成立的證成過程。具體來說,立法論證的主體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如:擁有立法提案權的機關或人,立法機關邀請的專家學者,立法機關的起草部門等。立法論證貫穿于立法的全過程,并且是一個需要進行反復論證的過程,其所依據的有效信息,并不單純是指對于意見的征集、斟酌與采納。就立法而言,要通過立法論證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緊迫性和前瞻性,并在其全過程中通過對話、表達、論證、推理、假設、說服、接受、承認、共識等保證其合理性。(三)立法論證的目的。就立法的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來看,立法論證不僅要通過形式邏輯的嚴謹性確保論證形式與規則的有效性,更要在實質合理性方面注重論證過程的理性論辯以確保內容得到廣大群眾內心的確證和自發的遵從。

二、立法論證的特點

在立法論證的場域中,立法者將會面臨更多復雜的情況,諸如:立法所要涉及相關群體的廣泛性,不僅包含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還包含各種社會團體組織,國內群體,甚至于要兼顧考慮其他國家或國際社會對我國立法工作的關注和介入。因而,基于以上種種,立法論證難免要去肩負起處理來自于社會各界的眾多信息的重任,要在論證的過程中判斷信息價值,認真進行篩選、歸納、權衡和平衡。此外,有效的立法論證對于專門化、科學化的論證方法的需求與運用也是不可忽視的,諸如脫胎于法律論證中的邏輯的方法、修辭的方法、對話的方法均可適當應用于立法論證中,以及從實踐中得來的運用實踐推理達成論證目的的實證方法,也給立法論證科學方法的探索與應用提供又一路徑。由于立法論證所指向和證成的是可能產生法律效力的立法規范本身,在論證過程中需要聯系立法目的結合科學有效的論證方法,來進行評價衡量,從而切實提高立法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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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邏輯起點循環論證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他首先是作為工人,其次是作為肉體的主體,才能夠生存、現實中的人(工人)不是以人的方式存在、動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動是直接同一的,動物不把自己的生命或活動區別開來、動物就是它自己的生命活動、動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動區分開,它就是它自己的生命活動、和動物相反,人是具有自我意識的、馬克思以類存在物證明人是有意識的、人的活動不同于動物的活動、關于人的活動是否具有自我意識的問題,馬克思是肯定的、相互分離可以理解為相互敵對、相互對立、國民經濟學從私有財產出發,將問題置于一種虛構的原始狀態、馬克思把問題的著眼點落在了人的貪欲上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在《1844科年經濟學一哲學手稿》中,馬克思討論人的邏輯起點為:人二人尹工人或資本家。但這種邏輯起點存在問題:馬克思以類存在物證明人是有意識的,以人是有意識的證明人是類存在物,這就陷入了循環論證的困境。

論文關鍵詞:邏輯起點人=人現實活動

在《1844年經濟學一哲學手稿》中,馬克思討論人的邏輯起點為:人二人尹工人或資本家,這種不證自明的邏輯起點有什么問題嗎?如果有,應該如何去評價?本文將圍繞這些問題進行討論。

為什么在《1844年經濟學一哲學手稿》中,馬克思討論人的邏輯起點為:人二人尹工人或資本家呢?且看馬克思如下論述:“因此,工人在這兩方面成為自己對象的奴隸……因此,他首先是作為工人,其次是作為肉體的主體,才能夠生存。這種奴隸狀態的頂點是:他只有作為工人才能維持自己作為肉體的主體,并且只有作為肉體的主體才能是工人”。顯然,在這里,對象對人統治的原因是:人不是作為人,不是作為肉體的主體,而只是作為工人出現的。為什么這樣講?馬克思接下去又說:(1)“因此結果是,人(工人)只有運用自己的動物機能—吃、喝、生殖、至多還有居住,修飾等等—的時候,才會覺得自己是自由的活動,而在運用人的機能時,覺得自己不過是動物,動物的東西成為人的東西,人的東西成為動物的東西。(2)“但是,工人不幸而成為一種活的,因而是貧困的資本。這種資本只要一瞬間不勞動便喪失自己的利息,從而也失去了自己的生存條件……人只不過是工人,對作為工人的人,他的人的這種特性對異己的資本來說是存在的時候才存在……因此,資本一旦想到—不管是必然地還是任意地想到—不再對工人存在,工人對自己來說便不存在,他沒有工作,因而也沒有工資,因為他還不是作為人,而是作為工人存在,所以,他就會被埋葬、會餓死等等。

從以上兩點可以看出,首先,現實中的人(工人)不是以人的方式存在,而是當人自由自覺時,人是動物的,當人運用人的機能時,他是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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