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權利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6 04: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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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權利研究論文
一、旅游是人的基本權利
1旅游權利的原始定性
從人類旅游現象的發展歷程來看,旅游的發展大體經歷了少數人自發出游、群體性自發出游、社會有組織(管理)出游3個階段。而在前兩個階段,旅游的社會性沒有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真正對旅游的性質及社會影響、社會地位進行定性的是1980年9月27至10月10日在馬尼拉召開的世界旅游大會上通過的世界旅游領域的綱領性文件——《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該文件強調了旅游的社會作用:“在旅游實踐中,精神因素比技術和物質因素占有更重要的地位”,精神因素主要為以下幾點:
——徹底實現人的自身價值;
——不斷地推動教育的發展;——各國命運的平等;
——本著尊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精神解放人;——承認文化屬性并尊重各國人民的精神遺產。
旅游權利研究論文
一.旅游是人的基本權利
1旅游權利的原始定性
從人類旅游現象的發展歷程來看,旅游的發展大體經歷了少數人自發出游、群體性自發出游、社會有組織(管理)出游3個階段。而在前兩個階段,旅游的社會性沒有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真正對旅游的性質及社會影響、社會地位進行定性的是1980年9月27至10月10日在馬尼拉召開的世界旅游大會上通過的世界旅游領域的綱領性文件——《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該文件強調了旅游的社會作用:“在旅游實踐中,精神因素比技術和物質因素占有更重要的地位”,精神因素主要為以下幾點:
——徹底實現人的自身價值;
——不斷地推動教育的發展;——各國命運的平等;
——本著尊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精神解放人;——承認文化屬性并尊重各國人民的精神遺產。
完善政策法規保障弱勢群體旅游權利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旅游是人的基本權利;低收入群體旅游權利的實現途徑;現代社會要更加關注殘疾人群體的旅游權利;結束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旅游權利的原始定性、旅游的發展大體經歷了少數人自發出游、群體性自發出游、社會有組織(管理)出游3個階段、自19世紀中葉現代旅游產生開始,旅游就不再是“很私人”的活動、旅游權利的實現與旅游發展的功利化、旅游的實現需要一定的條件、社會財富都不會是平均分配的,必然會有部分低收入群體存在、帶薪假期——制度保障、帶薪假期,是國家或地方政府通過法律、法規確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免費日”和“免費”——人類資源人類共享、“旅游券”——政府、企業對責任與義務的暫時兌現、社會化機制——政府、企業應承擔的義務、殘疾人的旅游權利和旅游愿望、發展殘疾人旅游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標志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馬尼拉宣言》強調旅游是“人人享有的權利”,而不是政府“發給公民的福利”。但在旅游發展過程中,人們卻越來越忽略了旅游的權利理念,而功利性地把發展經濟作為發展旅游的單一目的,形成了旅游的不公平現象。在進入21世紀人類強調“以人為本”發展理念的今天,我們對旅游的認識,也應該由單一的功利化目的——發展經濟逐步回歸到旅游的本質——把旅游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在這一認識的基礎上,國家和地方政府及一切社會機構,都有責任和義務為人類旅游權利的實現提供政策保障、創造物質條件,特別是對低收入群體、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更應該通過政策、法規等手段,保障其旅游權利和旅游愿望的實現。
論文關鍵詞:旅游權利殘疾人旅游弱勢群體旅游社會公平
一、引言
“不論旅游業的經濟效益多么現實、重要,都不會、也不可能是各國做出鼓勵發展旅游業之決策的唯一標準。”——《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
二、旅游是人的基本權利
社區和諧與旅游利益的配置透析
【論文關鍵詞】社區旅游;權力配置;旅游倫理;社區和諧
【論文摘要】社區旅游開發要求理順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權力關系,并使其權利分配實現均衡。而弄清社區內部的權力運作機制是社區旅游開發的重要環節。制訂行之有效的社區旅游倫理規范必將匡正社區旅游多重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交易與博弈原則,促進古老社區的內部演化從自為走向理性,并為最終實現社區和諧創造條件。
20世紀80年代國外的研究者開始研究社區對旅游的參與,社區參與與旅游發展的互動性成為一個重要話題。國內的研究者關注這一領域始于90年代。旅游開發介入社區發展將推動社區從禮治社會向經濟組織轉變,通過人員構成和組織方式的重構推動社區轉變成為一個經濟發展利益相關的群體。值得注意的是社區旅游發展利益相關主體的關系盤根錯節,多重利益相關主體的權力關系需要加以辨析,各自的權利范圍也有待明確界定。
一、社區旅游主體之權力關系
Sautter和Leisen較早研究了旅游開發與社區的關系及與社區旅游的利益相關者。唐曉云等認為“農村社區生態旅游主要的利益相關者是:社區、政府部門、投資者、競爭者、顧客和旅游規劃師。其中,社區(含居民)是社區旅游發展中的最關鍵的群體。”[1](P94-95)社區主體可能是以組織的形式涉足旅游開發,也可能是以個人的形式參與。社區組織包括社區內組織與社區組織兩類[2](P57-66),個人與組織的互相生發形成左右社區發展的強大力量。另外,多重社區旅游主體在不同的權力關系情境中存在著不同的身份認同,不同的權力關系情境會派生出不同的身份表征,上述主體在一些具體的旅游權力關系情境中會演化出男性、女性,正常人群體、易受傷害群體,成人、兒童等等。權力可以表現為政治上的強制力量,或者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而無論權力政治或職務權力歸根結底都是以權力為核心對公共利益進行決策和分配。如果社區旅游主體的關系可以看作一種權力關系,在社區旅游中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權力的時候,究竟會發生些什么?合理的解釋應該是合法地擁有社區旅游資產,是無障礙地進入一種文化傳統或生活方式,是任何一方都能夠獲得了解、認可與尊重。社區旅游多重主體的權力關系經常被具體化,有基于法律規定的產權關系,包括占有權、管理權與使用權;有基于族群差異的文化交流,如民族歷史、生產方式、生活習俗方面的差異與共享;還有基于生存責任的相互依賴,如所有旅游發展利益相關者對東道地區自然文化遺產的了解與尊重,等等。
在社區旅游開發的過程中,過去通行于社區的制度與組織會不斷崩壞與再生。旅游開發介入社區居民的生活,必然打破社區內部傳統的禮治秩序,改變社區慣常的組織制度及其運行機制,社區的價值觀念、倫理規范、風俗習慣等等會被賦予新的涵義與功能。旅游開發將使古老社區的利益博弈關系變得復雜,并深刻地改變社區的基本存在形態,而當社區以新的面目參與旅游開發,旅游發展利益相關主體的關系則既是經濟的,也是文化的,只有在此基礎之上我們才能給各利益相關主體一個準確的權力身份定位。
旅游合同研究論文
摘要〕旅游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一個支柱產業和新的經濟增長點。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和促進旅游經濟的健康發展,理所當然地是旅游合同立法的主要目的。而諸如旅游合同當事人、合同效力及其變更和解除等問題,都是旅游合同立法亟待解決的。
〔關鍵詞〕旅游合同,必要性,可行性,當事人,效力
一、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法律規則的選擇,即有名合同直接適用相關合同規定,而無名合同則依據《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旅游營業人通常提供以下兩種類型的服務:其一為自助旅行的旅客提供諸如旅游信息咨詢、旅行線路規劃、辦理出入境手續、代買機船票、預訂住宿飯店等;其二為旅客統一提供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游或其他有關服務。前者應依服務性質不同分別適用買賣、委托以及居間等有名合同予以規范;而后者,即狹義上的旅游合同,卻與各種有名合同都存在一定異同。例如旅游營業人以自己名義或旅客名義辦理相關手續以及與其他服務人員訂立合同等行為類似于委托、行紀等合同,不同的是,營業人自行安排各類旅行活動,不受旅客指示約束,更無報告義務;營業人為旅客介紹交通、膳宿、購物和旅游等各項情況的行為類似于居間合同,不同的是,營業人往往以自己名義與其他服務主體訂約;旅行營業人“招徠”業務并負責旅游全過程的行為類似于承攬合同,早期德國法院就將旅游合同認定為承攬,1979年修訂德國民法典時將其列入債編各論第七節“承攬合同和與其類似的合同”,(1)但是營業人“先收費、后接待”與承攬合同的完成工作后給付報酬的作法相悖;旅游營業人提供旅游服務應屬于服務合同,東德民法典就將其歸于第3篇第4章“服務”項下,但是服務說又與絕大部分服務并非營業人提供的客觀事實相悖。(2)可見旅游合同應為一種兼具委托、行紀、居間、承攬和服務性質的混合合同,而旅游合同特殊性決定上述有名合同任一或全部都不能有效調整旅游合同法律關系所有內容。
二、旅游合同涉及的當事人
旅游合同的當事人應為旅游營業人和旅客。旅游營業人一般為旅行社,值得探討的是,旅行社以外的其他主體與旅客是否能夠訂立旅游合同。有學者認為,依據國務院2001年修訂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12條之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旅游行業為特許經營行業,只有經批準登記專門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才是旅游合同中旅游營業人。(3)但是,筆者認為民事法律上主體資格的認定不能等同于行政法上強制性規定,即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經營旅游業務的主體,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并可能影響合同效力,但不應改變合同性質,因此旅游營業人應定義為提供旅游服務的法人或自然人。對于“旅游服務”的界定,筆者認為應包括以下特征:第一,營業人統一提供安排旅程及交通、膳宿、導游或其他有關服務,其中安排旅程是必要的,此外至少包括交通、膳宿以及導游等一項以上服務;第二,旅客支付的旅行費用應具有整體性,不是針對個別服務項目的支付。
談論鄉鎮旅游與村民自治
鄉村旅游,旅游學、社會學、人類學和經濟學都有很多的研究成果,多借用西方的理論進行經驗描述和解釋,大多強調村寨社區參與鄉村旅游,鮮見從法學角度對鄉村旅游屬性進行探討的成果。本文旨在厘清鄉村旅游與村民自治的關系,指出村民自治才是村寨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的法定依據和現實途徑,政府不應“喧賓奪主”、“越俎代庖”。
一、鄉村旅游
鄉村旅游是以村寨集體所有土地之上的自然、人文景觀為對象的親臨審美享驗。現代鄉村旅游中,有游客、村民、政府、旅游服務企業等多方主體介入,對鄉村旅游有著各自的利益訴求,因而使得鄉村旅游具有多方面的特征。
(一)鄉村旅游是以鄉村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活動
村寨范圍內的村民生產生活活動、土地、建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風俗民情等構成一個獨特的文化現象,成為村寨以外游客的文化審美對象。鄉村旅游得以存在的基礎,在于多元文化的存在,在于審美是人類共通的理性能力和活動。從經濟社會背景上看,鄉村旅游的發生是以城市和農村的二元結構為前提,農村有著不同于城市的經濟基礎。
(二)鄉村旅游是一種類屬于服務業的經濟產業
小議旅游法是否該體現對海南旅游島建設的支持
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不僅是海南經濟特區爭創全國旅游業改革開放的體制新優勢的重要探索,更是我國旅游業全面參與國際旅游市場競爭的一次具有重要意義的嘗試。筆者認為,即將出臺的旅游法應圍繞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充分運用特區立法權,廢除與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不相適應的法規,適時出臺相應的決定、法規,完善與旅游業相關的現代服務業的立法,更好地支持海南國際旅游島的建設。
一、完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海南要“推進旅游服務標準化和國際質量認證,在旅游餐飲、住宿、交通、景區、旅行社、導游、購物及應急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旅游服務標準體系”。這就意味著海南國際旅游島的建設不僅要有國際水準的旅游景點和基礎設施,還要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機制、高質量的旅游服務水平及規范性的旅游行為。旅游合同法律規范作為旅游活動最重要的行為規則,既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其特殊性,往往涉及諸多體現專業性和更具廣泛性的法律關系,是規范旅游行為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國對旅游合同法律規范至今沒有統一的界定,特別是對旅游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踐中出現大量的旅游合同糾紛。同時,由于旅游合同糾紛處理程序及規范的缺乏,導致司法部門在處理旅游糾紛時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出現了同類案件不同裁判的現象。由此可知,旅游合同法律規范的匱乏,使得維護合同糾紛雙方的合法權益困難重重。因此,在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語境下,為有效維護旅游合同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我國旅游法應當積極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相關立法經驗,進一步完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規范旅游活動中的各種行為規則,預防和減少旅游糾紛的發生,使旅游合同立法能夠真正與國際接軌,保障國際性的旅游活動得以順利進行。
在完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方面,筆者建議應主要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旅游合同的專門立法。專門立法是指相關立法中用專門的章節來加以規定。旅游法應用專門的章節來規定旅游合同的定義、訂立方式、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與解除、旅游給付人的責任劃分等,厘清旅游合同法律關系。
二是旅游合同的訂立。旅游法關于旅游合同的訂立應主要完善如下條例:(1)旅游合同主體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2)旅游合同形式;(3)旅游合同的主要條款。
旅游消費合同論文
摘要:我國旅游業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它是我國的新型經濟產業,但我國旅游立法遠遠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從而導致旅游市場出現許多不規范的現象,不僅游客維權的空間很小,旅游企業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國性的旅游大法,從而缺乏法律的有利保障。在此,我們僅著重談一下旅游消費合同所維系的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借以說明我國制定一部統一的旅游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關鍵詞:旅游消費;旅游消費合同;違約責任
Abstract:Ourcountrytourismdevelopedinrecentyearsveryrapidly,itwasourcountry''''sneweconomicalindustry,butourcountrytravelinglegislationlaggedbyfarinthetourismdevelopment,thuscausedthetouristmarkettopresentmanynotstandardphenomena,notonlythetouristUygurpower''''sspacewasverysmall,Touristbusiness''''sbenefitwasalsoverydifficulttoobtainthesafeguard,itsbasicreasonlacksnationwidetravelingbigmethod,thuslackedlegaltheadvantageoussafeguard.Here,weonlyemphaticallydiscussedthattravelsbetweenthetouristwhoandthetravelingoperator''''srightandthedutyandthelegalliabilitytheexpensecontractmaintains,inordertoexplainedthatourcountryformulatesaunifiedtravelingmethodnecessityandthepressing.
keyword:Travelingexpense;Travelingexpensecontract;Violationresponsibility
引言
市場經濟同時也是法制經濟,一個行業的發展、繁榮和穩定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而自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我國大力發展旅游業以來,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雖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規,但由于旅游的異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規的不統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時權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糾紛層出不窮。在對旅游糾紛進行綜合分析時,我們發現大多的旅游糾紛發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經營商之間,可見旅游消費合同的制定越來越有其必要性。
旅游消費合同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旅游業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它是我國的新型經濟產業,但我國旅游立法遠遠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從而導致旅游市場出現許多不規范的現象,不僅游客維權的空間很小,旅游企業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國性的旅游大法,從而缺乏法律的有利保障。在此,我們僅著重談一下旅游消費合同所維系的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借以說明我國制定一部統一的旅游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關鍵詞:合同旅游消費合同債仲裁違約責任
引言
市場經濟同時也是法制經濟,一個行業的發展、繁榮和穩定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而自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我國大力發展旅游業以來,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雖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規,但由于旅游的異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規的不統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時權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糾紛層出不窮。在對旅游糾紛進行綜合分析時,我們發現大多的旅游糾紛發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經營商之間,可見旅游消費合同的制定越來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費合同的概述
要談旅游消費合同,我們先看一下合同。關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種學說,大陸法系通常認為合同是基于一種雙方法律行為而達成的協議;而在英美法系,采取“合同是一種允諾”的學說。從現行民事立法來看,我國采用的是協議說。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旅游消費合同論文
摘要:我國旅游業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它是我國的新型經濟產業,但我國旅游立法遠遠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從而導致旅游市場出現許多不規范的現象,不僅游客維權的空間很小,旅游企業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國性的旅游大法,從而缺乏法律的有利保障。在此,我們僅著重談一下旅游消費合同所維系的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借以說明我國制定一部統一的旅游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關鍵詞:旅游消費;旅游消費合同;違約責任
Abstract:Ourcountrytourismdevelopedinrecentyearsveryrapidly,itwasourcountry''''sneweconomicalindustry,butourcountrytravelinglegislationlaggedbyfarinthetourismdevelopment,thuscausedthetouristmarkettopresentmanynotstandardphenomena,notonlythetouristUygurpower''''sspacewasverysmall,Touristbusiness''''sbenefitwasalsoverydifficulttoobtainthesafeguard,itsbasicreasonlacksnationwidetravelingbigmethod,thuslackedlegaltheadvantageoussafeguard.Here,weonlyemphaticallydiscussedthattravelsbetweenthetouristwhoandthetravelingoperator''''srightandthedutyandthelegalliabilitytheexpensecontractmaintains,inordertoexplainedthatourcountryformulatesaunifiedtravelingmethodnecessityandthepressing.
keyword:Travelingexpense;Travelingexpensecontract;Violationresponsibility
引言
市場經濟同時也是法制經濟,一個行業的發展、繁榮和穩定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而自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我國大力發展旅游業以來,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雖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規,但由于旅游的異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規的不統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時權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糾紛層出不窮。在對旅游糾紛進行綜合分析時,我們發現大多的旅游糾紛發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經營商之間,可見旅游消費合同的制定越來越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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