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模式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6 1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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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模式

淺析歐美貿易救濟模式

內容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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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歐美貿易救濟模式及啟示

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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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歐美貿易救濟模式

內容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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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探歐美貿易救濟模式

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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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貿易流通模式分析

一、引言

農產品的貿易流通連接著生產與消費兩個環節,進而實現產銷對接。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農產品只有通過流通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商品,實現其價值。因此,農產品的流通已成為農業經濟發展的關鍵點。然而,在2014年農業部相關人士表示,我國農產品在流通環節有超過8%的糧食、20%的蔬菜被損耗,每年僅糧食損失量就高達500億斤。低效率的農產品流通模式,不僅直接影響到農民的收入,還間接造成農產品價格的持續上漲。當前,國內很多學者圍繞農產品貿易流通模式展開了大量的研究。陳薇等(2012)指出現行的農產品流通模式里,生產者的利潤僅占兩成,而經銷商的利潤高達80%。作為農業生產者,在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后,獲得的效益極低,這也嚴重打擊了農戶的生產積極性。孫俠等(2008)在研究中對農戶、批發商、零售商三者所獲得的單位農產品利潤進行了排序,認為零售商>批發商>農戶。而前幾年所出現的大蒜、辣椒等農產品價格大幅上漲,多為批發商的炒作行為所導致,農戶真正獲得的利潤極為有限。由此可見,升級我國農產品流通模式,提高農產品流通效率,已成為我國農業經濟發展道路上亟待解決的問題(李圣軍,2010)。基于此,本文首先對我國現有的農產品流通模式及流通成本展開分析,隨后深入分析我國現有農產品貿易流通模式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升級我國農產品流通模式的途徑。

二、我國農產品流通模式及成本分析

農產品貿易流通市場十分復雜,從生產者到消費者這一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多個節點、多個主體,通常包括生產者(農戶)、批發商、零售商、消費者等(楊伶俐,2014)。以下就對我國農產品貿易流通模式及流通成本進行分析:

(一)我國農產品貿易流通模式分析

農產品的貿易流通過程涉及多個流通主體,他們之間相互關系便構成了多元化的農產品流通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生產者→消費者。即農產品從生產者(農戶)直接轉移到消費者處,未經中間任何主體,這也是最直接、最原始的流通模式(汪旭暉等,2014)。這一模式的最大特點就是環節短、涉及流通主體簡單。然而生產者(農戶)多生活于偏遠村鎮,交通不便且對市場需求缺乏了解渠道;同時,單個消費者需求量小且居住分散。這些都導致農產品的供求矛盾,不符合經濟發展的需求。生產者→零售商→消費者。即農產品由生產者(農戶)經中間商到零售商再轉移到消費者處。這一流通模式下,作為零售商往往需要與多個分散的生產者(農戶)交易,不僅進貨效率低,還增加了交易成本與采購成本,不利于經營。生產者(農戶)→批發市場→零售商→消費者。即生產者(農戶)將農產品統一出售到批發市場,零售商根據需求采購物資,最終出售給消費者。這一模式中批發市場處于農產品的核心環節,解決了上一模式中零售商交易次數多、成本大的問題,是目前大多零售商所采用的模式。我國農業“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決定了這一流通模式的重要性(周峻崗等,2015)。商務部流通產業促進中心(2012)調查數據顯示,我國經由批發市場交易的農產品所占比重達到七成以上,且未來還將持續升高。除此之外,還有經由制造商環節的流通模式,即農產品經加工后到達零售商處,再轉移到消費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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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貿易模式研究論文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加工為主體的出口貿易模式,這是一種以數量擴張、低價競爭為主要手段的粗放式發展道路。加工貿易出口已取代一般貿易出口成為主要的出口方式。出口商品結構以低技術含量、低附加價值的勞動和資源密集型商品為主;出口創匯率長期處于低水平。由于加工貿易是“兩頭在外”,且主要由外商投資企業進行,中國出口產業的發展同民族工業的發展,同花費巨資建立起來的國營工業的發展缺乏應有的聯系,兩者日益分離。據海關統計,1997年外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出口額占全部加工貿易進出口總額的比重達到65.7%,國營企業的這一比重只有32.8%。現有出口模式是在借鑒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經驗的基礎上,利用前幾年相對有利的國際經濟環境、適應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而形成的。但目前這一模式已很難適應變化了的國內外經濟環境,正面臨日益嚴重的危機。

一、國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

進入90年代以來,國內經濟環境發生了許多變化,它們對出口正在產生并將繼續產生日益顯著的影響。由于現有出口貿易模式與外資利用密切相關,因此本文主要考察近年來我國引資格局的變化。

1.投資主體的變化。從改革開放到90年代初期,來華投資主體以東南亞等地區小規模的華人企業居多。這是第一代來華投資者。無論是投資規模、項目數量還是投資地位,他們都占絕對優勢。但在1992年以后,歐美日大型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急劇增加。盡管項目數量和累計投資規模還不如前一類投資企業,但其增長勢頭強勁,已逐漸成為來華投資主體。他們資金實力雄厚,技術水平較高,是第二代來華投資者。

2.投資動機的變化。第一資者的主要動機是利用中國政府提供的各種優惠和廉價勞動力資源,以降低其產品的勞動成本,提高價格競爭力。第二資者的動機有兩個方面:一是利用自身的特定優勢,如先進技術、資金實力等,搶占中國國內市場;二是為跨國公司的全球一體化經營戰略服務。

3.投資方式的變化。因動機不同,第一資者大多傾向于同中方合營,不特別看重所投資企業的絕對控制權。這有利于他們在經營活動中獲得中方有關方面的更多優惠和支持。第二資者卻多半傾向于獨資方式,不大愿意合營。即使合營,往往也要求對企業有絕對控制權。這是為了使在華投資服從跨國企業全球戰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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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翻轉課堂模式分析

摘要:“翻轉課堂”概念自2011年提出以來就引起了廣泛關注,我國教育界對翻轉課堂教學模式進行了諸多的探索、研究和實踐。隨著我們對翻轉課堂認識的不斷加深,以及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國際貿易實務課程實行“翻轉課堂”教學改革成為可能。本文在分析了教學改革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礎上,根據翻轉課堂的內涵和特點,提出了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翻轉課堂”的模式設計。

關鍵詞: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翻轉課堂;模式設計

“翻轉課堂”的出現引起了教育界的極大重視,2015年總理提出“互聯網+”,使這種線上學習,線下知識內化的“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在我國不斷發展,很多學校進行了相應的改革探索,但就目前而言,我國學者對翻轉課堂的概念、特點等進行大量的研究,而對高校具體課程“翻轉課堂”教學模式設計研究較少。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不斷加深,我國的對外貿易日益頻繁,對國際貿易人才的需求量不斷增加,國際貿易實務課程作為國貿專業學生的必修課顯得越來越重要。本文即以國際貿易實務這門課程為例,探析“翻轉課堂”的教學模式改革。

1“翻轉課堂”模式的內涵和特點

1.1“翻轉課堂”的內涵

“翻轉課堂”模式,是對傳統課堂教學模式的一次革新,2011年興起于美國。所謂翻轉課堂,是指學生在課前通過觀看教學視頻完成知識的初步吸收,課上通過各種教學形式完成知識的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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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貿易電商實踐模式分析

摘要:在經濟貿易及電子商務發展形勢日新月異的背景下,農產品貿易電商實踐模式的運用迎來重大發展機遇。如何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與策略,全面優化提升農產品貿易電商實踐效果,備受業內關注。基于此,本文以經貿專業實習基地建設為例,介紹了農產品貿易電商實踐模式的重要性,分析了農產品貿易電商實踐模式現狀及存在問題,并結合相關實踐經驗,分別從嚴格規范實習基地管理等多個角度與方面,探討了農產品貿易電商實踐模式研究。

關鍵詞:農產品貿易;電商實踐;實習基地;建設路徑

實踐教學是農產品貿易電商實施的關鍵環節,對于提升學生貿易專業技能,靈活運用多類型電商工具與手段等具有重要作用。當前形勢下,相關職業院校有必要立足實際,把握農產品貿易電商實踐模式的核心方法,促進本專業體系的建設與優化。

一、農產品貿易電商實踐模式的重要性

實踐教學及專業實習基地建設是農產品貿易電商專業教學的關鍵構成要素,是培養專業技能型人才的重要路徑,對于提高學生貿易電商實操水平,促進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具有深遠影響。在現代職業教育體系下,農產品貿易電商實踐模式的高效運行,離不開專業實習基地這一重要載體。伴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傳統“說教式”的專業技能教學模式凸顯出諸多弊端與不足,實踐與實習教學的活力得不到有效釋放。而通過專業實習基地建設,可為學生搭建充分感受農產品貿易電商真實環境的實操平臺,既是完善職業教育改革、推動素質教育轉型的現實需要,也是有針對性地提高學生實踐能力、強化職業教育體系中高素質師資團隊建設的需要,更是現代經濟社會降低貿易電商專業技能人才培養成本、彰顯職業教育本質與內涵的需要。

二、農產品貿易電商實踐模式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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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規避貿易救濟模式論文

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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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反規避貿易救濟模式論文

內容摘要:通常認為反規避是反傾銷的重要延伸和發展,然而反規避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也被運用于防止規避反補貼稅。美國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傾銷規避和防止反補貼規避差異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結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國的經驗和教訓,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

一、反規避問題的由來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中后期歐共體針對“改錐案”(screwdriver)的立法。為了給制止規避行為以明確的法律依據,歐共體1761/87號條例中首次直接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開創了對反傾銷的規避行為直接以原反傾銷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河。隨著出口商規避行為方式的翻新,歐共體反規避立法的內容也隨之不斷完善,不僅在2423/88號條例中制定了專門的、較為全面的反規避條款,其后的2193/92號條例、3283/94、384/96號條例還對此做了進一步發展。目前,歐盟反規避立法的最新發展反映在461/2004號條例之中,新條例對384/96號條例作了很多實質性的修改,使現行歐共體的反傾銷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歐盟461/2004號條例的規定,原來規定的簡單組裝等規避方式擴大到了以下幾種具體的規避方式:在不改變涉案產品基本特征的情況下,使產品歸入不同的海關稅號,從而避免適用反傾銷措施;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歐共體;涉案出口商之間或生產商之間改變銷售渠道或銷售模式,從而通過低稅率的出口商來出口高稅率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總之,新條例不僅強調了規避行為發生時,無論相關進口產品是被統一征收反傾銷稅,還是享受個別關稅待遇,都必須受反規避條款的約束,而且對發生于共同體之外的規避行為的處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規則都進行了發展完善。

美國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規避立法的前期實踐源自于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擴大反傾銷稅令適用范圍的空前舉措。此后,隨著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令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美國的反規避立法也日趨完善。目前,美國反規避立法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以下簡稱OTCA)第1319節、1320節、1321節、1323節、1326節和1327節,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以下簡稱URAA)230(a)、以及按照OTCA和URAA修訂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80節、第781節等相關條款之中。上述內容集中反映在統一編纂的《美國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第19章第167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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