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能力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8 0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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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內涵探析論文

摘要:自然人民事責任人能力作為民法中的基礎性概念,理論界以此并沒有達成共識目前的研究多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界定,難說妥當本文認為應從中國實在法出發,將民事責任能力限定為當事人的一種法律地位或法律資格。

關鍵詞:民事責任能力概念分析法律責任

從范疇類型而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應屬于主體論范疇。但主體論范疇是對法律世界的實踐豐_體和價值主體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和概括,既反映誰在從事法律活動,又說明誰是法律調整的受益者,似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又不完全是主體論范疇。這種落差絕非無意義或可以忽略的,相反,筆者認為,對這種差別的追根問底,也許可以找到自然人責任能力問題的所有答案。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與評析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

目前,我國民法理論界遠沒就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達成共識。學者們’般將《民法通則》133條作為民事責任能力的法源性規定,在解釋該條規定的基礎上形成多種不同的學術觀點,根據側重點不同和出現時間先后,町分為:(1)廣義民事行為能力說:(2)侵權行為能力說和不法行為能力說:(3)權利能力涵蓋說;(4)客觀能力說;(5)獨立責任資格說。此外,還有意思能力說、識別能力說兩種觀點,但學者己對此達成共識,認為它們是認定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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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性質論文

摘要:傳統的以行為能力為前提,識別能力為核心的民事責任能力理論與民法的諸多制度和理論產生了沖突和矛盾。現代侵權法的發展為我們重新定位民事責任能力的地位創造了條件。民事責任能力屬于權利能力的結論既合乎理論,又切合實際。以識別能力為基礎的過責能力和作為人格內容的民事責任能力相區別才是探討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性質的合理方法。

關鍵詞:民事責任能力;識別能力;過失責任

作者簡介:孫毅(1970-),男,黑龍江哈爾濱人,法學博士,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從事民商法研究;王先平(1983-),男,安徽安慶人,黑龍江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從事民商法研究。

中圖分類號:B516.5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7504(2006)05-0076-05收稿日期:2006-03-11

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作為民法理論的一個重要范疇,不僅涉及民事主體制度的相關內容,而且也與民事責任的構成休戚相關。對這一基礎性的概念,我國學者在認識上卻有很大的分歧。本文試圖對傳統的民事責任能力理論進行一下反思,并以此為基點,重新認識民事責任能力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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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研究論文

摘要: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存在于過錯責任制度之中,是適用過錯責任制度的邏輯結果,是認定過錯的邏輯前提。所以只要有過錯責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存在。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目前我國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設計、體系結構和規范形式上均存在明顯的缺失。在舉國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之際,為完善我國的民事立法,我們應認真檢討現行的民事責任能力制度,不失時機地探討對該項制度的重構。本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和性質;第二部分主要討論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基礎和價值;第三部分是關于我國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設計構想。

關鍵詞:民事責任;責任能力;過錯責任;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一)關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含義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為能力說。持此學說的學者認為“然人對其實施的不法行為承擔民韋責任的資格或能力、違約責任能力和其他責任能力。”

2.意思能力說。該認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其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違法行為結果的心理能力,亦即關于違法行為的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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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詮釋

摘要:自然人民事責任人能力作為民法中的基礎性概念,理論界以此并沒有達成共識目前的研究多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界定,難說妥當本文認為應從中國實在法出發,將民事責任能力限定為當事人的一種法律地位或法律資格。

關鍵詞:民事責任能力概念分析法律責任

從范疇類型而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應屬于主體論范疇。但主體論范疇是對法律世界的實踐豐_體和價值主體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和概括,既反映誰在從事法律活動,又說明誰是法律調整的受益者,似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又不完全是主體論范疇。這種落差絕非無意義或可以忽略的,相反,筆者認為,對這種差別的追根問底,也許可以找到自然人責任能力問題的所有答案。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與評析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

目前,我國民法理論界遠沒就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達成共識。學者們’般將《民法通則》133條作為民事責任能力的法源性規定,在解釋該條規定的基礎上形成多種不同的學術觀點,根據側重點不同和出現時間先后,町分為:(1)廣義民事行為能力說:(2)侵權行為能力說和不法行為能力說:(3)權利能力涵蓋說;(4)客觀能力說;(5)獨立責任資格說。此外,還有意思能力說、識別能力說兩種觀點,但學者己對此達成共識,認為它們是認定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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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論文

摘要: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存在于過錯責任制度之中,是適用過錯責任制度的邏輯結果,是認定過錯的邏輯前提。所以只要有過錯責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存在。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目前我國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設計、體系結構和規范形式上均存在明顯的缺失。在舉國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之際,為完善我國的民事立法,我們應認真檢討現行的民事責任能力制度,不失時機地探討對該項制度的重構。本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和性質;第二部分主要討論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基礎和價值;第三部分是關于我國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設計構想。

關鍵詞:民事責任;責任能力;過錯責任;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一)關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含義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為能力說。持此學說的學者認為“然人對其實施的不法行為承擔民韋責任的資格或能力、違約責任能力和其他責任能力。”

2.意思能力說。該認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其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違法行為結果的心理能力,亦即關于違法行為的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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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研究論文

摘要: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存在于過錯責任制度之中,是適用過錯責任制度的邏輯結果,是認定過錯的邏輯前提。所以只要有過錯責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存在。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目前我國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設計、體系結構和規范形式上均存在明顯的缺失。在舉國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之際,為完善我國的民事立法,我們應認真檢討現行的民事責任能力制度,不失時機地探討對該項制度的重構。本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和性質;第二部分主要討論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基礎和價值;第三部分是關于我國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設計構想。

關鍵詞:民事責任;責任能力;過錯責任;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一)關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含義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為能力說。持此學說的學者認為“然人對其實施的不法行為承擔民韋責任的資格或能力、違約責任能力和其他責任能力。”

2.意思能力說。該認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其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違法行為結果的心理能力,亦即關于違法行為的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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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層面定義民事責任能力論文

論文摘要:自然人民事責任人能力作為民法中的基礎性概念,理論界以此并沒有達成共識目前的研究多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界定,難說妥當本文認為應從中國實在法出發,將民事責任能力限定為當事人的一種法律地位或法律資格。

論文關鍵詞:民事責任能力概念分析法律責任

從范疇類型而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應屬于主體論范疇。但主體論范疇是對法律世界的實踐豐_體和價值主體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和概括,既反映誰在從事法律活動,又說明誰是法律調整的受益者,似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又不完全是主體論范疇。這種落差絕非無意義或可以忽略的,相反,筆者認為,對這種差別的追根問底,也許可以找到自然人責任能力問題的所有答案。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與評析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

目前,我國民法理論界遠沒就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達成共識。學者們’般將《民法通則》133條作為民事責任能力的法源性規定,在解釋該條規定的基礎上形成多種不同的學術觀點,根據側重點不同和出現時間先后,町分為:(1)廣義民事行為能力說:(2)侵權行為能力說和不法行為能力說:(3)權利能力涵蓋說;(4)客觀能力說;(5)獨立責任資格說。此外,還有意思能力說、識別能力說兩種觀點,但學者己對此達成共識,認為它們是認定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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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性質探析論文

摘要:傳統的以行為能力為前提,識別能力為核心的民事責任能力理論與民法的諸多制度和理論產生了沖突和矛盾。現代侵權法的發展為我們重新定位民事責任能力的地位創造了條件。民事責任能力屬于權利能力的結論既合乎理論,又切合實際。以識別能力為基礎的過責能力和作為人格內容的民事責任能力相區別才是探討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性質的合理方法。

關鍵詞:民事責任能力;識別能力;過失責任

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作為民法理論的一個重要范疇,不僅涉及民事主體制度的相關內容,而且也與民事責任的構成休戚相關。對這一基礎性的概念,我國學者在認識上卻有很大的分歧。本文試圖對傳統的民事責任能力理論進行一下反思,并以此為基點,重新認識民事責任能力的性質。

一、對傳統民事責任能力理論的反思

傳統民法理論一般認為,所謂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資格,又稱侵權行為能力,并以民事行為能力的有無,作為判斷民事責任能力之根據[1](P74-75)。由此觀之,民事責任能力在傳統民法的視域里,只是寄存于民事行為能力之中的一種侵權行為能力。因而,如果民事主體無意思能力,其必然無行為能力,亦無民事責任能力[2]。雖則尚有其他觀點認為在民事責任能力標準的認定上應有其他標準,如年齡標準注:侵權行為能力說將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識別能力相聯系。這種觀點以識別能力的概念降低了意思能力的標準,并以行為能力的年齡分段為工具,具體建構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可參閱余延滿、吳德橋《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若干問題——與劉保玉、秦偉同志商榷》,載《法學研究》2001年第6期。,財產標準注:該說將自然人民事責任的有無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財產狀況相聯系,認為出于衡平原則的考慮,在例外情況下,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可參閱劉保玉、秦偉:《論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載《法學研究》2001年第2期。。但民事責任能力以行為能力為前提,以意思能力或者識別能力為核心的制度架構卻未發生根本動搖。將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定義為不法行為能力或者侵權行為能力,是多數學者的認識。然而這一認識卻與民法的相關理論產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以下分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民事責任能力理論未在監護制度上貫徹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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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制度的法律構想論文

摘要: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存在于過錯責任制度之中,是適用過錯責任制度的邏輯結果,是認定過錯的邏輯前提。所以只要有過錯責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存在。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目前我國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設計、體系結構和規范形式上均存在明顯的缺失。在舉國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之際,為完善我國的民事立法,我們應認真檢討現行的民事責任能力制度,不失時機地探討對該項制度的重構。本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和性質;第二部分主要討論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基礎和價值;第三部分是關于我國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設計構想。

關鍵詞:民事責任;責任能力;過錯責任;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一)關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含義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為能力說。持此學說的學者認為“然人對其實施的不法行為承擔民韋責任的資格或能力、違約責任能力和其他責任能力。”

2.意思能力說。該認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其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違法行為結果的心理能力,亦即關于違法行為的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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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責任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存在于過錯責任制度之中,是適用過錯責任制度的邏輯結果,是認定過錯的邏輯前提。所以只要有過錯責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存在。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目前我國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設計、體系結構和規范形式上均存在明顯的缺失。在舉國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之際,為完善我國的民事立法,我們應認真檢討現行的民事責任能力制度,不失時機地探討對該項制度的重構。本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和性質;第二部分主要討論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基礎和價值;第三部分是關于我國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設計構想。

關鍵詞:民事責任;責任能力;過錯責任;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一)關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含義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為能力說。持此學說的學者認為“然人對其實施的不法行為承擔民韋責任的資格或能力、違約責任能力和其他責任能力。”

2.意思能力說。該認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其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違法行為結果的心理能力,亦即關于違法行為的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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