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9 15:25:0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能源法制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能源法制

能源法制建設發展路徑研究

【摘要】能源作為一種戰略性資源從上個世紀開始便飽受世界各國的關注,20世紀70年代更是因為作為重要能源之一的石油而發生兩次資源危機。我國對于能源政策及法律的研究歷史可以追溯至改革開放初期,這一時期的研究著重強調能源供應的保障,與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密切配合。但過于注重能源供應的政策研究導致了此類政策分散于能源產業的單一行業之中,如煤炭行業、石油行業等。這使得能源法制發展未形成全面系統的能源政策及法律體系,缺乏堅實有力的理論支撐,能源法制建設在我國任重道遠。對此,必須進一步完善可持續能源政策,加強能源政策法制化,開拓并完善能源政策發展的法律路徑。

【關鍵詞】能源法;綠色生態;協調統一

一、能源法制建設的歷史演變

能源法(energylaw)作為調整石油、煤炭、電力等資源從開發到使用再到經營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有調整能源范疇內發生的各類社會關系的功能。能源法律體系構建的目的在于規范能源開發,促使能源利用的高效化、合理安全化,保障能源的可持續利用。按照類別給能源法律分類,可以分為:石油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改革開放以來能源法律的構建歷程總體而言由三個階段:第一,改革開放初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經濟發展以計劃經濟為主,法律制度亟待構建,體現在能源領域,便是能源法律體系初步構建。這一階段的目的主要是解決能源的短缺問題,大量開采利用能源為薄弱的經濟基礎提供發展根基,如1985年國務院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集辦法。多數能源法律法規以意見、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體現,不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這一階段比較具有貢獻意義的法律建設有1982年國務院制定頒布的《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1983國務院年制定頒布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1983年國務院制定頒布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第二,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20世紀末。這一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有了顯著的進步,能源法律制度建設也有了新的突破,許多能源法律方面的單行法律制定出來,行政法規也隨之出現。如《電力法》、《煤炭法》之類的單行法律,以及《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第三,21世紀初至今。發展至21世紀初,我國已經走上了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路,對能源的需求達到了新高度,原有的能源利用方式帶來的環境及安全隱患凸顯,能源法律亟待完善。至此,我國能源法制體系初步形成,擁有了包括《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礦產資源法》等單行能源相關法律,以及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際條約等;能源立法理念從注重能源開采利用數量轉變為能源發展以綠色節能、健康可持續為核心。

二、能源法制建設亟待完善

能源法律制度是規范能源開發利用的重要制度,構建全面立體的能源法律制度有利于能源利用的高效性與安全性。我國目前已出臺了許多行之有效的能源法律法規,但從可持續發展理念以及綠色生態角度來講,我國能源法律制度存在著缺陷與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下面幾方面總結了我國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與缺陷:(一)能源法律制度高度概括,不便于實際操作。目前我國能源法律制度從制度設計角度來看,存在著缺乏針對性,不利于操作的問題。當前能源利用最緊要的問題在于避免對生態環境的破壞與壓迫;但我國并沒有關于能源生態補償的相關法律,使得違規能源開采利用得不到有效的懲戒。能源利用缺乏監管,需要從立法方面對此問題進行解決。(二)未能形成統一協調的能源法律制度。我國現有的能源法律制度以單行法律制度為主,其他相關制度散布于行政法規等規定之中,未形成統一協調的能源法律體系。這使得能源法律制度的適用極易出現沖突、抵觸的情形,不利于能源的利用與保護。(三)能源法律體系總體缺乏綠色生態理念。我國能源利用以煤炭、石油能源等不可再生資源為主,這些能源的開采與利用均會給環境帶來極大的負面效應。近年來國家政策對煤炭行業發出去產能的要求,煤炭能源開采利用趨于綠色化。但是,從現有能源法律制度來看,綠色生態理念仍未貫徹,需要引入可持續發展理念。

查看全文

能源法制建設研究論文

摘要:中國能源及能源法制建設正在走一條可持續發展之路,中國能源發展的客觀現實,要求改善能源結構、充分開發利用能源尤其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然而,在能源的開發利用中卻存在著利害相隨的客觀事實。如何使能源的發展具有可持續性,促使能源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中國能源法制建設必須確立可持續發展原則,建立系統而完備的法制,著力于能源結構的合理與多元、能源技術的創新和保護、能源安全的風險應對、能源市場的適當干預與調節。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能源開發;法制建設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續發展:中國能源發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83個國家的政府首腦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文件,其中《21世紀議程》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但是,《21世紀議程》并未直接對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確的義務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環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紀議程》第7.5段建議“在人類居住的地方促進可持續性能源和交通系統”。)。為了彌補這種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在南非約翰內斯堡通過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又稱《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該實施計劃規定了《21世紀議程》遺漏的能源建議,將能源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國同意采取聯合行動“以充分增進人們獲得可靠廉價能源服務的機會以及實現在2015年前使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目標”。為此,各國一致贊同以下六項優先性建議:①“加強使用可靠、廉價、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且無害環境的能源服務和資源”。這就要求加速研究氫燃料電池技術,廣泛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或在山區建設適宜的小水電設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國必須“加強地區和國家合作,包括通過能力建設、財政和技術援助支持各國的努力”。②“進一步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此項目承認將現存的農業或林業廢料用做能源財富的機會,使生物質利用商業化,并在農村地區加以使用。③“支持轉向使用較潔凈的液態和氣態燃料,這種使用被視為更加無害環境,社會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較高”。④“為了實現第一個建議目標,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幫助創造能源部門所需的經濟、社會和體制條件”。⑤“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便實現上述目標并再次“特別注意農村和偏遠地區”。⑥“加緊協助和促使貧窮人口獲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統”(注:《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第8(a)(b)(c)(d)(e)(f)段,參見[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頁。)?!都s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及《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為世界各國的能源發展及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應該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經濟目標;應該實行能源與環境、生態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政策;應該利用經濟和技術資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氫能等)。

查看全文

能源法制建設分析論文

一、可持續發展:中國能源發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83個國家的政府首腦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文件,其中《21世紀議程》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但是,《21世紀議程》并未直接對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確的義務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環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紀議程》第7.5段建議“在人類居住的地方促進可持續性能源和交通系統”。)。為了彌補這種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在南非約翰內斯堡通過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又稱《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該實施計劃規定了《21世紀議程》遺漏的能源建議,將能源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國同意采取聯合行動“以充分增進人們獲得可靠廉價能源服務的機會以及實現在2015年前使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目標”。為此,各國一致贊同以下六項優先性建議:①“加強使用可靠、廉價、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且無害環境的能源服務和資源”。這就要求加速研究氫燃料電池技術,廣泛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或在山區建設適宜的小水電設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國必須“加強地區和國家合作,包括通過能力建設、財政和技術援助支持各國的努力”。②“進一步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此項目承認將現存的農業或林業廢料用做能源財富的機會,使生物質利用商業化,并在農村地區加以使用。③“支持轉向使用較潔凈的液態和氣態燃料,這種使用被視為更加無害環境,社會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較高”。④“為了實現第一個建議目標,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幫助創造能源部門所需的經濟、社會和體制條件”。⑤“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便實現上述目標并再次“特別注意農村和偏遠地區”。⑥“加緊協助和促使貧窮人口獲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統”(注:《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第8(a)(b)(c)(d)(e)(f)段,參見[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頁。)?!都s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及《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為世界各國的能源發展及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應該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經濟目標;應該實行能源與環境、生態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政策;應該利用經濟和技術資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氫能等)。

1994年我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對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確定了總的指導思想、發展模式和具體行動綱領。但是,《中國21世紀議程》只是規定對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在稅收、信貸和價格方面給予優惠(注:《中國21世紀議程》在2.16段(d)項規定:對環境污染治理、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在稅收、信貸和價格等方面給以必要的優惠。),這種規定未能全面和明確地確立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然而,這種不明晰的狀態很快就得到了矯正,中國的能源發展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主要基于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背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義:一是中國經濟自2003年進入新一輪高速增長周期以來,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頸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觀調控作用下,能源緊張的局面稍微得以緩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速度,到201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達到3.5億噸,其中50%左右需要進口。到202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為5億噸,其中60%需要進口。未來中國石油對海外資源的過度依賴和國際市場極大的不可預測性,將給中國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帶來威脅。三是可持續發展對能源的要求。無論是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的發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前提和條件。如果其發展是以消耗浪費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實際上是以犧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發展,這種發展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可持續發展“既不是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也不是單指生態繼續,而是指以經濟—社會—自然為中心的復合系統,是使人類在不超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條件下,促進經濟發展,保持資源永續利用和提高生活質量”[1]。能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會破壞環境和生態甚至威脅人類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建立可持續的能源支持系統和對環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方向,著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結構、強化能源儲備,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以達到為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服務的目的。“能源戰略的根本目標,就是要支持和保證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經濟增長速度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能源消費需求;二是能源的生產、消費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三是提高能源供給的安全性?!盵2]基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規定:十一五期間應“貫徹落實節約優先、立足國內、多元發展、保護環境、加強國際互利合作的能源戰略,努力構筑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笨梢?,“十一五”期間能源將依循可持續發展理念而發展,并且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設方面,其總體安排是: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此種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必須要有法制的支撐和法律的規制。因此,與之相適應的能源法制亦應“與時俱進”。

但是,與能源相關的法律如《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間制定并實施的,由于當時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因而,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未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F階段,能源法制建設應符合能源、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盡管是在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但是由于過于原則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體適用性。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時在抓緊《石油天然氣法》、《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研究起草的前期準備,正在修訂《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和《節能用電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將有助于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

二、利弊共存:能源開發利用的客觀現實

能源可按相對比較的方法來分類:①一次能源與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規能源與新能源;④燃料能源與非燃料能源;⑤清潔能源與非清潔能源[3]2-3。人們常常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這是因為它是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個完整的含義,在英文中縮寫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規能源是指技術上比較成熟且已被大規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規模利用、正在積極研究開發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氣以及大中型水電被看作常規能源,而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氫能等則為新能源,其中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為可再生能源,氫能是一種二次能源,其他則為一次能源[4]。

查看全文

能源法制建設論文

一、可持續發展:中國能源發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83個國家的政府首腦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文件,其中《21世紀議程》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但是,《21世紀議程》并未直接對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確的義務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環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紀議程》第7.5段建議“在人類居住的地方促進可持續性能源和交通系統”。)。為了彌補這種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在南非約翰內斯堡通過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又稱《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該實施計劃規定了《21世紀議程》遺漏的能源建議,將能源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國同意采取聯合行動“以充分增進人們獲得可靠廉價能源服務的機會以及實現在2015年前使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目標”。為此,各國一致贊同以下六項優先性建議:①“加強使用可靠、廉價、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且無害環境的能源服務和資源”。這就要求加速研究氫燃料電池技術,廣泛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或在山區建設適宜的小水電設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國必須“加強地區和國家合作,包括通過能力建設、財政和技術援助支持各國的努力”。②“進一步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此項目承認將現存的農業或林業廢料用做能源財富的機會,使生物質利用商業化,并在農村地區加以使用。③“支持轉向使用較潔凈的液態和氣態燃料,這種使用被視為更加無害環境,社會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較高”。④“為了實現第一個建議目標,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幫助創造能源部門所需的經濟、社會和體制條件”。⑤“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便實現上述目標并再次“特別注意農村和偏遠地區”。⑥“加緊協助和促使貧窮人口獲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統”(注:《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第8(a)(b)(c)(d)(e)(f)段,參見[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頁。)?!都s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及《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為世界各國的能源發展及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應該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經濟目標;應該實行能源與環境、生態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政策;應該利用經濟和技術資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氫能等)。

1994年我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對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確定了總的指導思想、發展模式和具體行動綱領。但是,《中國21世紀議程》只是規定對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在稅收、信貸和價格方面給予優惠(注:《中國21世紀議程》在2.16段(d)項規定:對環境污染治理、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在稅收、信貸和價格等方面給以必要的優惠。),這種規定未能全面和明確地確立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然而,這種不明晰的狀態很快就得到了矯正,中國的能源發展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主要基于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背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義:一是中國經濟自2003年進入新一輪高速增長周期以來,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頸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觀調控作用下,能源緊張的局面稍微得以緩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速度,到201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達到3.5億噸,其中50%左右需要進口。到202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為5億噸,其中60%需要進口。未來中國石油對海外資源的過度依賴和國際市場極大的不可預測性,將給中國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帶來威脅。三是可持續發展對能源的要求。無論是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的發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前提和條件。如果其發展是以消耗浪費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實際上是以犧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發展,這種發展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沙掷m發展“既不是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也不是單指生態繼續,而是指以經濟—社會—自然為中心的復合系統,是使人類在不超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條件下,促進經濟發展,保持資源永續利用和提高生活質量”[1]。能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會破壞環境和生態甚至威脅人類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建立可持續的能源支持系統和對環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方向,著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結構、強化能源儲備,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以達到為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服務的目的。“能源戰略的根本目標,就是要支持和保證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經濟增長速度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能源消費需求;二是能源的生產、消費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三是提高能源供給的安全性?!盵2]基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規定:十一五期間應“貫徹落實節約優先、立足國內、多元發展、保護環境、加強國際互利合作的能源戰略,努力構筑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笨梢?,“十一五”期間能源將依循可持續發展理念而發展,并且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設方面,其總體安排是: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此種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必須要有法制的支撐和法律的規制。因此,與之相適應的能源法制亦應“與時俱進”。

但是,與能源相關的法律如《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間制定并實施的,由于當時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因而,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未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F階段,能源法制建設應符合能源、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盡管是在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但是由于過于原則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體適用性。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時在抓緊《石油天然氣法》、《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研究起草的前期準備,正在修訂《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和《節能用電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將有助于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

二、利弊共存:能源開發利用的客觀現實

能源可按相對比較的方法來分類:①一次能源與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規能源與新能源;④燃料能源與非燃料能源;⑤清潔能源與非清潔能源[3]2-3。人們常常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這是因為它是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個完整的含義,在英文中縮寫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規能源是指技術上比較成熟且已被大規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規模利用、正在積極研究開發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氣以及大中型水電被看作常規能源,而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氫能等則為新能源,其中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為可再生能源,氫能是一種二次能源,其他則為一次能源[4]。

查看全文

可持續發展與能源建設論文

摘要:中國能源及能源法制建設正在走一條可持續發展之路,中國能源發展的客觀現實,要求改善能源結構、充分開發利用能源尤其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然而,在能源的開發利用中卻存在著利害相隨的客觀事實。如何使能源的發展具有可持續性,促使能源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中國能源法制建設必須確立可持續發展原則,建立系統而完備的法制,著力于能源結構的合理與多元、能源技術的創新和保護、能源安全的風險應對、能源市場的適當干預與調節。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能源開發;法制建設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續發展:中國能源發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83個國家的政府首腦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文件,其中《21世紀議程》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但是,《21世紀議程》并未直接對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確的義務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環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紀議程》第7.5段建議“在人類居住的地方促進可持續性能源和交通系統”。)。為了彌補這種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在南非約翰內斯堡通過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又稱《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該實施計劃規定了《21世紀議程》遺漏的能源建議,將能源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國同意采取聯合行動“以充分增進人們獲得可靠廉價能源服務的機會以及實現在2015年前使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目標”。為此,各國一致贊同以下六項優先性建議:①“加強使用可靠、廉價、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且無害環境的能源服務和資源”。這就要求加速研究氫燃料電池技術,廣泛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或在山區建設適宜的小水電設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國必須“加強地區和國家合作,包括通過能力建設、財政和技術援助支持各國的努力”。②“進一步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此項目承認將現存的農業或林業廢料用做能源財富的機會,使生物質利用商業化,并在農村地區加以使用。③“支持轉向使用較潔凈的液態和氣態燃料,這種使用被視為更加無害環境,社會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較高”。④“為了實現第一個建議目標,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幫助創造能源部門所需的經濟、社會和體制條件”。⑤“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便實現上述目標并再次“特別注意農村和偏遠地區”。⑥“加緊協助和促使貧窮人口獲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統”(注:《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第8(a)(b)(c)(d)(e)(f)段,參見[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頁。)。《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及《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為世界各國的能源發展及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應該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經濟目標;應該實行能源與環境、生態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政策;應該利用經濟和技術資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氫能等)。

查看全文

低碳經濟法律機制構建探討論文

【摘要】“低碳經濟”作為未來人類經濟發展的新模式,需要法律提供相關的保障機制。本文提出此保障機制的建立需要對能源結構調整、清潔生產機制、“低碳”的產業化和市場化等產業鏈環節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也應實現宏觀環境政策、環境法制及相關法規的調整、管理模式的轉變,從而有效地構建起“低碳經濟”保障機制。

【英文摘要】Asthenewmodelofeconomicdevelopmentforfutureofmankind,〝Lowcarboneconomy〞needslegislationtoproviderelevantprotectionmechanism.Thispaperarguesthatthelawshouldprovidelegalprotectiontotheindustrialchainlinkssuchastheadjustmentofenergystructure,cleanproductionmechanism,"lowcarbon"oftheindustrializationandmarketization.Thepaperalsopointesoutthattheadjustmentofmacro-environmentalpolicy,environmentallawandrelatedlaws,thechangetothemanagementmodelof"lowcarbon"economyshouldberealizedsoastodevelopea"low-carboneconomy"protectionmechanism.

【關鍵詞】低碳經濟;能源結構;清潔生產;產業化;環境法制

【英文關鍵詞】〝Lowcarboneconomy;EnergyStructure;CleanProductionIndustrialization;EnvironmentalLegalSystem

【正文】

作為全球性的話題之一,氣候、能源備受全人類關注。且看2009年10月19日在馬爾代夫舉行的“海底會議”和12月4日在尼泊爾舉行的“雪山內閣會議”,道出了人類共同關注氣候問題的心聲。此后不久,12月7日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與會人員為主題呼喊奔跑,民眾瞬間組成各種名義的環保衛士,踴躍參與到這場聲勢浩大的運動中來。在會議中,馬爾代夫的呼聲很高,這個海平面只有1.5米的國家,溫室氣體造成的全球變暖已經讓它處于危機狀態。會議召開期間,相關媒體重提“低碳經濟”,讓這個由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1997年的《京都協議書》所達成的共識重新在會議上體現。但是,受制于諸多因素,會議最終未能形成對氣候問題的解決方案。

查看全文

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完善研究論文

【摘要】“低碳經濟”作為未來人類經濟發展的新模式,需要法律提供相關的保障機制。本文提出此保障機制的建立需要對能源結構調整、清潔生產機制、“低碳”的產業化和市場化等產業鏈環節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也應實現宏觀環境政策、環境法制及相關法規的調整、管理模式的轉變,從而有效地構建起“低碳經濟”保障機制。

【關鍵詞】低碳經濟;能源結構;清潔生產;產業化;環境法制

【正文】

作為全球性的話題之一,氣候、能源備受全人類關注。且看2009年10月19日在馬爾代夫舉行的“海底會議”和12月4日在尼泊爾舉行的“雪山內閣會議”,道出了人類共同關注氣候問題的心聲。此后不久,12月7日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與會人員為主題呼喊奔跑,民眾瞬間組成各種名義的環保衛士,踴躍參與到這場聲勢浩大的運動中來。在會議中,馬爾代夫的呼聲很高,這個海平面只有1.5米的國家,溫室氣體造成的全球變暖已經讓它處于危機狀態。會議召開期間,相關媒體重提“低碳經濟”,讓這個由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1997年的《京都協議書》所達成的共識重新在會議上體現。但是,受制于諸多因素,會議最終未能形成對氣候問題的解決方案。

經濟發展不能片面追求量的提高,而應于質上改善,這已是多數人的共識。因而,對“質”的追求不會因一次會議的失敗而破滅。當環保、低碳主題在2010年相對冷卻之際,低碳產品亮相第15屆中國住博會的消息又讓人重拾這一話題:低碳經濟是否未來經濟發展的趨勢,倘若是,我輩又如何為低碳經濟構建一個完善的法律保障機制。

一、低碳經濟的概念把握

查看全文

能源安全戰略法律保障問題分析

摘要:能源是一個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能源安全是保障國家安全的重要后盾。具體來說,能源安全是一個關系經濟社會穩定、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是確保國家能源保障的一種穩定狀態,隨著不可再生能源的不斷減少,我國又是“富煤、少氣、缺油”的能源分布,必然加劇了我國能源供需矛盾和能源緊張。因此,如何制定能源安全戰略,如何將能源安全戰略納入法制化規范化道路,是最終實現能源安全保障國家安全目標的制度基礎。雖然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能源法》立法納入最新立法規劃,但我國目前的確沒有出臺的《能源法》成文法,并且國內對于能源法律框架和能源安全立法必要性的研究尚未成體系,故我們應從法律角度,結合新的時代背景,重視我國能源安全戰略的法律保障問題。

關鍵詞:能源安全;戰略;法律;保障

一、我國能源安全戰略與能源立法概述

能源安全的定義,一般認為,能源安全是指實現一個國家或地區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進步所必需的能源保障的一種狀態,它不僅包括能源供應的安全,也包括對由于能源生產與使用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的治理,能源安全是能源供應安全與能源使用安全的有機統一。我們認為:能源安全就是要實現能源供應、使用和生態保護的可持續與平衡發展。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能源安全立法已經取得很大成績,相繼出臺《礦產資源法》、《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以及相關的管理辦法,還有系列國際條約;但是很遺憾的是,目前為止《能源法》等重要法律的缺失導致了我國能源安全戰略的法律保障體系的缺陷。2015年,赴法國出席氣候變化巴黎大會的發言中提到“將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轉化為各國經濟轉型升級、保障能源安全、降低氣候風險的內在動力”,這也為新時期我國能源安全戰略的立法趨勢做了指引。

二、能源安全戰略法律保障的必要性探究

通過立法手段實現能源安全戰略的法律層面的構建,進而確保構建起完善的能源制度體系,是實現能源治理法制化必須要走的道路。因此,制定合理有效的以《能源法》為主干的能源法律框架是彰顯國家能源安全理念和實現國家能源安全戰略在制度層面的首重任務??梢哉f,能源法制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保障能源安全的核心,而《能源法》的制定則是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石。具體而言,能源安全戰略法律保障的必要性應有以下幾點:

查看全文

民政局法制教育工作計劃3篇

第一篇

為進一步提高我局干部職工的法律水平,提升依法執政能力,根據縣關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法治建設進程,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宗旨,全面、廣泛、深入、扎實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傳播法治思想,培育法治理念,推進法治實踐,促進民政各項工作全面健康開展,為構建和諧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總體目標

圍繞縣委政府工作大局,適應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知識的現實需求,緊密結合全縣法治建設的新進展、新成果,進一步增強全縣廣大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社會法治實踐水平;進一步增強公務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增強機關依法治理的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形成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

查看全文

水煤氣行業的革命研究論文

兩步法制造水煤氣新工藝的的研發將大大提高了沒得利用率。

水煤氣行業的“工業革命”——“兩步法水煤氣制造工藝”

剛剛進入二十一世紀,人類就驚訝的發現,伴隨新科技,新文明的到來.能源危機的紅燈頻頻亮起.石油危機,煤炭危機,天然氣危機等等,一次次發難,像一只只大手扼住人類賴以生存的血液.中國能源告急,西歐能源告急,北美能源告急,一時間能源問題實實在在擺在了人類面前.能源關乎國家的興衰,民族的存亡,甚至關系到整個人類的生存。為應對能源問題,歐盟了《歐盟能源供應安全綠皮書》《能效行動計劃》,日本頒布了《關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即《節能法》、《促進石油替代能源的開發和導入的相關法令》即《石油替代能源法》,美國則推出了《國家能源政策法--2005》。中國也起草頒布了《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一些高瞻遠矚的企業家也適時研發了新技術、新設備."兩步法水煤氣制造工藝"就是洛陽豫燃煤氣設備公司為應對新世紀能源問題而研發的環保節能技術.它具有高效、節能、環保等特性.符合黨的“十七大”所提出的“抓好節能減排工作,著力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所要求的成功典范.

專利技術與傳統工藝的對比

兩步法制氣工藝(專利號:200620130339.4)仍采用固定床煤氣爐,利用加熱的空氣來吹風,高溫高熱的蒸汽制氣,對加套鍋爐進行特殊的保溫處理;控制制氣階段氣化區最下部未燼燃料溫度,不低于碳氧反應的過渡控制溫度,不使氣化層下部未燃盡的炭層溫度在制氣后期降至復燃點以下,確保了整個循環過程中火層穩定不上移。這樣,兩步法制氣工藝僅有短時吹風和上行制氣兩個過程,大大簡化了工藝過程,提高了單爐生產強度,消除了間歇制氣過程中各個步序頻繁切換帶來的低產高耗問題,并克服了富氧連續制氣所需的高昂制氧成本。對于兩步法僅有上行制氣,爐上帶出熱量較多,可通過空氣預熱器、蒸汽過熱器將空氣和蒸汽預熱,回收這部分熱量再用于制氣,這樣就將熱量損失降到了最低,同時也提高了供熱水平,穩定了火層。

現今廣泛使用的工藝仍是傳統的五步法,該工藝主要是:空氣吹風、上行制氣、下行制氣、二次上行制氣、空氣吹凈五個階段循環.由于共用管道多,每個階段的實現靠閥門控制,閥門切換頻繁,占用大量時間,導致制氣強度降低。制氣主要在上行制氣階段進行,在煤氣產量達到最大值后,隨著床層溫度降低迅速下降,下行制氣階段煤氣產量大部分時間低于平均值;二次上行制氣主要目的是為了安全考慮,空氣吹凈階段主要是為了回收煤氣爐上部空間和管道里的煤氣。因此整個循環過程制氣強度不高,效率低下。由于多步循環難以實現高效短循環制氣;制氣階段持續時間長,吸熱量大,整個循環過程溫度大起大落,平均溫度低,蒸汽分解率低;同時由于整個循環多步交替,有效制氣時間短,熱損失大;防掛壁的加套鍋爐設計增加了散熱損失,因而能耗高,耗煤量大.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