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標準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16: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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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公共政策成敗的評估標準
摘要:公共政策的成敗要通過公共政策中的政策評估環節檢驗。公共政策評估要通過一定的標準進行,即公共政策評估標準。公共政策評估環節通過不同的評估標準判斷公共政策成效,依據成效來判斷公共政策的成敗。當今中國生產力評估標準是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的政策評估標準。
關鍵詞:公共政策政策評估標準生產力
公共政策是以政府為主的公共機構為確保社會朝著政治系統所確定、承諾的正確方向發展,通過廣泛參與和連續的抉擇以及具體實施而產生效果的途徑,利用公共資源達到解決社會公共問題,平衡、協調社會公眾利益目的的公共管理活動過程。這一概念表述了公共政策的主體、手段、目的,尤其突出其目的性。
公共政策的目的性表現在公共政策的成敗上,這就使政策評估在公共政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缺少政策評估,一項政策就不能稱之為政策。公共政策評估如何進行,即公共政策評估都有哪些標準,以此對公共政策成敗做出判斷,本文試就其作些探討。
一、公共政策評估概念的界定
盡管目前對政策評估的研究很多,但對于政策評估的概念卻沒有一個統一的、被絕大多數學者接受和普遍認同的定義。
信息安全評估標準研究論文
摘要信息安全評估標準是對信息安全產品或系統進行安全水平測定、評估的一類標準,本文介紹了國內外現有的信息安全評估標準,并對這些標準的特點、應用方式、適用范圍和實用價值進行了詳細的比較、討論;最后研究了安全評估標準中面臨的問題及進一步完善方法。
關鍵詞信息安全評估標準TCSECITSECCCBS7799/ISO7799GB17859-1999
0引言
進入21世紀,信息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更加深刻。全球信息化正在引發當今世界的深刻變革,重塑世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軍事發展的新格局。信息資源日益成為重要生產要素、無形資產和社會財富。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與日俱增,成為各國面臨的共同挑戰。在《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中,“建設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已經做為我國信息化發展的9大戰略重點之一【1】。
信息安全評估是指評估機構依據信息安全評估標準,采用一定的方法(方案)對信息安全產品或系統安全性進行評價【2】。信息安全評估標準是信息安全評估的行動指南。在信息安全管理領域里,由于標準眾多,對于標準的爭論從未停息過,有ISO/IEC的國際標準17799、13335;西方國家,有美國國家標準和技術委員會(NIST)的特別出版物系列、英國標準協會(BSI)的7799系列;在我國,有風險管理、災難恢復的國家政策。本文將對目前主要使用的標準:TCSECITSECCCISO15408BS7799/ISO7799GB17859-1999進行逐一介紹并進行比較。
1安全評估標準介紹
公共政策評估標準分析論文
1研究背景
伴隨著春節的來到,春運大潮又向人們涌來,一張小小的車票再次牽動了中國13億民眾的心,“買票難、買票貴”這個老大難的問題又一次被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火車票作為一種壟斷性的稀缺資源,一直沿襲限時限量的發售模式,多少年來,無論媒體曝光也好,民眾提議也好,鐵道部對此始終不作任何回應。
2008年,對于大多數房地產商而言,這個冬天來的有點早。伴隨著全球經濟的衰退和我國房地產最新政策的推行,房價大幅縮水,老百姓持幣觀望,開發商惶恐不安,房市岌岌可危。面對如此窘境,如何對當前的房地產政策進行評估并制定下一步政策,成為了我國政府面臨的重要問題。
近年來,我國各個城市都在進行著轟轟烈烈的“大建設”,然而這個大建設卻通常分三步走。最初制定方案時考慮不全面,不得已又重來一遍。試問最初對公共設施改造政策進行評估時,為何沒有考慮到這些問題?
包括上述問題在內的各種社會問題的出現,若究其深層原因,不難發現公共政策評估的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偏頗,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公共政策評估的標準進行深層次的研究。
2傳統公共政策評估標準及存在的問題
地方行政立法評估標準維度
摘要:立法評估的目的在于實現良法之治。西方三大主流法學學派從各自的角度闡釋了良法的內涵,如法的價值要素、形式要素和事實要素。三者都具有可借鑒之處,依次從價值維度、規范維度和效果維度為視角確立地方行政立法評估的標準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行政立法;立法評估;評估標準;地方行政
立法評估是立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手段。2015年《立法法》修訂擴大了地方立法主體,同時確立了立法評估的法律地位,明確了立法評估的具體要求。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基層治理法治化的開展和地方立法權的擴大,廣泛地開展立法評估工作是必然趨勢,其重要性也將越來越突出。立法評估的目的在于實現良法善治,充分發揮法律的功能,形成良好的秩序和狀態,滿足公平、正義等價值需求,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但何為良法?對此,不同的法學學派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形式法治派認為只要是按照民主程序得到全體國民一致同意的法律就是良法;實質法治派認為,只有法律的內容體現了民主精神,體現了公平正義、維護了人的尊嚴的法律才是良法,那些反人類、反人道、反民意的法不能叫良法。”功能法治派認為,能夠關注社會問題,促進和保護利益,發揮實際社會效果,促進社會發展之目的的法律才是良法。上述三種觀點分別闡明了法的價值要素、形式要素和事實要素,都有其合理性。因此,從價值、規范和效果三個維度確立立法評估的標準對于提高立法的質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價值維度
(一)理論基礎。價值理論是整個社會科學的基礎理論之一,價值問題是任何社會科學都無法回避的問題。唯物主義辯證法認為,價值既有客觀的存在形式即客觀價值,又有其主觀的反映形式即主觀價值。一方面,客觀價值決定和制約著主觀價值,主觀價值是對客觀價值的反映,是以客觀價值為基礎,并圍繞客觀價值上下波動;另一方面,主觀價值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并對客觀價值具有一定程度的反作用,這種反作用表現在對客觀價值的誘導、強化或限制。自然法學派強調法的主觀價值,認為“惡法非法”,“真正的法律離不開道德,必須具有道德性,法律必須與道德保持一致,否則不能成為真正的法律。”盡管19世紀開始,自然法的觀念遭受到實證分析主義法學派“惡法亦法”的沖擊,喪失了其理論權威的地位,但由于其思想所包含的正義、公平、權利等觀念已經深深根植于人類社會的價值觀念之中,不可能消失。二戰中德國納粹戰犯及其辯護人在戰后的紐倫堡審判中以遵守現有的法律、服務于自己的國家作為無罪或罪輕的辯解理由。這促使了法律界人士開始對法律實證主義主張的“惡法亦法”的觀點提出了反思和批判,注重法的價值。法的價值要素最為重要,是衡量“良法”“惡法”的重要標準,“如果它被拒絕進入實在法的機體,它會像一個幽靈飄蕩在房間的周圍,并威脅要變成一個吸血鬼去吸允法律機體的血液。”(二)確立內容。1.秩序價值。無規矩不成方圓,立法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即使在今天看來比較野蠻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同態復仇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會有序狀態。秩序是法最根本的、最基礎的價值,是實現其他法的價值的基礎,公平、自由、效率、民主等價值如果沒有了秩序的保障就難以實現。但在現代社會,秩序本身又必須以合乎人性、常理,不得以犧牲自由、公平等為代價,否則秩序就是非正義的秩序。評價良法與否,要看該法制定能否改善現有的不良的秩序、促進未來良好秩序的形成,同時又最大程度地實現人們的自由、公平等法的價值。立法中存在的“一刀切”往往會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摒棄。2.公平價值。“人們都希望法律能夠保障社會秩序,但人們同時還希望法律能夠促進公平。”不能促進社會公平的法律難以維持長久穩定的秩序,最終會導致秩序的混亂。公平是人們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標,但受主觀和客觀條件的制約,對公平的界定是社會科學存在的難題。公平可分為形式的公平和實質的公平,理想的狀態是追求兩者的統一,但在實踐中往往難以確保兩者同時實現,這就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時作出取舍。在立法中,公平可以表現為權利義務設定的一致性,參與立法主體的廣泛性,立法適用的平等性等。3.自由價值。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和促進社會的公平,往往需要公權力的介入,對社會關系主體的自由進行限定,正如盧梭所言“人生而平等,但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然而,權力有可能被用來不恰當限制個人的自由。過分地強調秩序和公平等價值,留給人們選擇的余地較少,個性和創造力受到束縛和壓抑,不僅會影響社會的發展,而且可能會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存在。一方面基于社會控制理論,對不當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在立法中要簡化行政許可的程序,減少不當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設定等,給人們更多的自由,以便發揮人們的活力和創造力。
二、立法評估標準中的規范維度
保險公司風險評估標準化探究
一、引言
風險評估是保險風險管理的重要職能,也是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極易被忽略的領域之一。近年來,重大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頻發,單一事故造成的損失巨大,雖然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根據保單約定進行了積極的賠付,但事前的風險管理與評估工作仍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筆者在與各保險公司人員進行交流過程中了解到,從認識上各保險公司都能夠意識到風險評估工作的重要性,但在具體開展工作的過程中,除了風控經費不足之外,更重要的是對風險管理的思路、流程以及方法認識不清,尤其是面對各種風險時,把握不住重點,存在畏難情緒,所開展的風控工作也僅限于現場識別風險,缺乏統一的風險評估思路,所取得的成效不大。通過對保險承保風險特征的分析,保險風險存在大量風險與同質風險的特征。因此,在風險管理過程中引入標準化的思路,將保險的風險評估過程標準化,按照標準化的要求對風險進行識別、分析和評價,對于有效提升我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降低風險事故的發生的概率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二、保險風險及標準化的概念特征
(一)保險風險的特征
保險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或風險轉移的一種機制。通過保險,將眾多的單位和個人結合起來,變個體對付風險為大家共同對付風險,從而提高風險損失的承受能力。保險的經濟補償制度,既是風險的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分散過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將眾多投保人所面臨的分散性風險集合起來,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又將少數人遭受的風險損失分攤給全體投保人,通過保險的補償或給付行為分攤損失或保證經營穩定。保險風險的集合和分散應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大量風險的集合體。保險在于集合多數人的保費,補償少數人的損失。大量風險的集合,是基于風險分散的技術要求,也是概率論和大數法則原則在保險經營中得以運用的前提。二是同質風險的集合體。所謂同質風險,指風險單位在種類、品質、性能和價值等方面大體相近,如果風險不同質,那么風險損失發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風險也就無法進行統一集合與分散。此外,不同質風險損失發生的頻度、幅度也不同,若對不同質的風險進行集合與分散,極容易導致保險公司財務的不穩定。
(二)標準化的基本概念
市檔案專業繼續教育工作評估標準
市檔案專業繼續教育工作評估標準
一、行政管理共15分
1、納入檔案事業發展五年規劃、年度計劃、目標管理:三項須提供齊全的正式文件,每缺一項扣1分。
2、有分管領導、機構、人員:提供現任領導班子、內部機構及人員的正式分工、崗位職責的文件,缺一扣分;有專門培訓機構加0.5分。
3、有專門的繼續教育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提供正式的本局或內部機構的文件,有一項得1分。
4、繼續教育經費:查上年經費情況,繼續教育經費支出占事業費5%以上,得滿分,不足按比例扣分;申請有繼續教育專項補貼加1分。
核心技術競爭力評估標準體系
學術界對于宏觀層面競爭力的研究已有20多年的歷史,國內外許多學者和機構都提出了不同的評價指標體系。研究之初主要從靜態的角度來研究各種微觀和宏觀層面的競爭力,如企業競爭力、國家競爭力、科技競爭力等,之后開始有學者從動態的過程角度來研究競爭力及其評價指標.本文首先回顧了已有的宏觀層面上的競爭力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成果,然后從博弈競爭力的角度構建了國家核心技術競爭力的評價指標體系.
一、國家競哮力釣評價研究
國家競爭力顯示了一國的綜合競爭能力,以企業或產業競爭力為基礎,但同時又與該國的制度、文化等兇素有著密切的關系。國家競爭力評價的方法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國際貿易指數、波特的鉆石模型、世界經濟論壇(WEF)和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IMD)的評價體系.
1.國際貿易指數國際貿易指數的理論基礎是比較優勢理論。該理論認為,不I司國家的產品生產成本存在相對差異,這種差異必然會導致各個國家在不同產品的生產上具有比較優勢,一國可以按照自身的比較優勢進行生產,并通過參與國際貿易實現其比較優勢。在比較優勢理論框架下,一國的國際競爭力取決于其對外貿易競爭力,可以用來測度的指數如凈出口指數、貿易條件指數、生產要素密集度指數和現實性比較優勢指數等.
2.波特的鉆石模型波特的鉆石模型以國家競爭優勢理淪為基礎,國家競爭優勢是指一個國家使其企業或產業具有并能夠維持競爭優勢的能力。波特認為一國的國際競爭力是其企業、產業等競爭力的綜合,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基于該思路,他建立了測度國家競爭力的鉆石模型,通過生產要素、市場需求、相關產業支持、企業戰略與結構4方面因素綜合反映國家競爭力.
3.WEF和IMD的國家競爭力評價體系WEF每年《全球競爭力報告》,截至2006年,WEF已包含125個經濟體,參評經濟體國內生產總值之和已占到世界GDP總量的98.1%.WEF競爭力指數體系包括3種基本指數:增長競爭力指數、商業競爭力指數和全球競爭力指數,商業競爭力指數側重從微觀層面考察競爭力,增長競爭力指數和全球競爭力指數更側重宏觀經濟政策及制度。各類指數下包括若干基礎性指標,評價過程中,首先對基礎指標進行評分,然后按照指標的權數逐層匯總并得到競爭力指數值。IMD的《世界競爭力年鑒》對全球核心國家的競爭力進行客觀、全面的分析及預測。IMD認為,經濟運行、政府效率、商務效率和基礎設施4種基本要素決定了一國競爭力發展的環境,每個要素又分解成5個子要素。IMD國家競爭力評價中指標數值計算也是采用逐層加權匯總的方法.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共政策評估標準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公共政策評估概念的界定;公共政策評估的標準;中國特色的評估標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公共政策是以政府為主的公共機構為確保社會朝著政治系統所確定、承諾的正確方向發展、公共政策的目的性表現在公共政策的成敗上、公共政策評估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政策的目標標準、政策的投入標準、政策的公平、公正標準、政策的效率標準、公民參與、回應政策的程度、生產力標準的內涵體現了效率標準和績效標準的統一、生產力標準既是評價一個黨、國家戰略方針的根本標準、生產力標準最能體現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公共精神、公眾要求政府既是廉價的,又是有效的、生產力標準也涵蓋和統率了公共政策評估的其他標準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公共政策的成敗要通過公共政策中的政策評估環節檢驗。公共政策評估要通過一定的標準進行,即公共政策評估標準。公共政策評估環節通過不同的評估標準判斷公共政策成效,依據成效來判斷公共政策的成敗。當今中國生產力評估標準是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的政策評估標準。
關鍵詞:公共政策政策評估標準生產力
公共政策是以政府為主的公共機構為確保社會朝著政治系統所確定、承諾的正確方向發展,通過廣泛參與和連續的抉擇以及具體實施而產生效果的途徑,利用公共資源達到解決社會公共問題,平衡、協調社會公眾利益目的的公共管理活動過程。這一概念表述了公共政策的主體、手段、目的,尤其突出其目的性。
公共政策的目的性表現在公共政策的成敗上,這就使政策評估在公共政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缺少政策評估,一項政策就不能稱之為政策。公共政策評估如何進行,即公共政策評估都有哪些標準,以此對公共政策成敗做出判斷,本文試就其作些探討。
一、公共政策評估概念的界定
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考核評估機制研究
摘 要:本文在對我國現有標準化領域試點示范考核驗收機制的調研基礎上,了解這些考核驗收機制有共性和差別;通過設計針對現行國家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考核評估方案的調查問卷,對組織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的地方質檢部門以及承擔試點工作的單位進行調查,收集有關意見、建議和實施效果等有關數據,全面深入客觀評估現行考核評估政策的實施效果。從而研究修訂《國家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考核評估方案(試行)》,建立能夠更準確反映試點效果、可操作性更強、適用性更好的考核評估機制,為國家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的考核評估打好基礎。
關鍵詞: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考核評估機制
2011年國家標準委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國家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考核評估方案(試行)》[1],規定了考核評估對象、考核評估工作的組織和內容、考核評估工作的程序、考核評估的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截至2015年9月,已驗收24家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單位。為了更好地完善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考核評估機制,本研究通過全面深入評估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制度實施效果,進一步修改完善《國家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考核評估方案(試行)》。
1考核評估方法的機制比較
本研究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標準化示范區、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國家農業標準化示范、國家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等的考核驗收制度進行了梳理,研究發現(見表1),以上考核驗收辦法的機制有共性,也存在差別。首先針對不同的考核對象,驗收內容大相徑庭。驗收形式基本包括試點單位申請驗收、提交相關材料,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材料,審核通過的再提交組織單位,由組織單位組織驗收會,召集相關評審專家,專家聽取試點單位匯報或審核材料,提出驗收意見或對照考核評分表進行打分,會后現場考核,得出最終得分,或由組織單位復核相關材料,對復核通過的單位進行網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通過驗收,未按時提交自查報告的試點單位確定為不通過驗收。通過驗收的試點單位,可繼續享受試點單位在投資、金融等方面的政策等。但是對于驗收后續要求,涉及內容很少,只有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實施細則規定了試點后還將對試點合格單位進行跟蹤考核,對不符合標準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做出了要求;并對獲得“服務標準化(試點)單位”證書有效期屆滿的單位開展試點的復查,經復查合格的試點單位,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換發“服務標準化單位”證書。
2現行考核評估方案的實施效果評估
明確房產稅基評估標準減少自由發揮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房地產稅稅基評估的程序選擇;房地產稅稅基評估方法和技術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對評稅機構設置的選擇、我國有不少專家建議由稅務部門作為稅基評估的行為主體、選擇分別代表征、納稅雙方的機構或人員作為評估主體、房地產稅稅基評估周期、以市場價值作為基礎,對房地產按評估值進行征稅、申訴安排、房地產計稅依據的評估量大面廣,且其中涉及的因素及技術問題較為復雜、基本評估方法、房地產稅合理、準確的計稅依據應是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的市場價值、采用市場比較法,需要有充足的房地產交易的完善交易資料、稅基評估技術--批量評估、對轄區內所有不動產進行基礎數據的采集、估價,首先要進行市場分析等,具體請詳見。
一、房地產稅稅基評估的程序選擇
(一)對評稅機構設置的選擇
在已實行稅基評估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中,有些國家和地區的評稅主體為代表征稅方的評估主體(政府或準政府機構性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和代表納稅方的評估主體(往往是民間性質的社會中介評估機構或人員)共同來承擔。但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其稅基評估機構主體是單一的。這種單一評估主體的確定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由非稅務部門的政府或準政府性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來承擔的,另一種是由民間性質的社會中介評估機構和人員來承擔。這種單一稅基評估主體往往會產生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由代表單方利益的評估機構作為稅基評估主體時,其對稅基的評估結果可能有失客觀、公正和公平。
我國有不少專家建議由稅務部門作為稅基評估的行為主體。但是,假如由稅務部門來負責整個轄區內的房產價值評估,必然要新增大量人員,這與我國政府機關人事制度改革目標不符,更重要的是,稅務部門并非是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的專業機構,由它來評估不僅缺乏說服力,還將大大增加征稅成本。
因此,在建立我國稅基評估制度時,對評估機構的選擇可以按下列順序進行:(1)選擇分別代表征、納稅雙方的機構或人員作為評估主體,改變以往一直由征稅部門單方面作為評估主體的狀況。這一選擇既能保證稅基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又能保證征、納稅雙方的合法權益。(2)假如我國稅基評估還不能實行分別由代表征、納稅雙方的兩個以上的評估主體來承擔時,則可以選擇民間的社會中介評估機構作為評估主體,這樣既可以發揮現有的社會中介評估行業的作用,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部門的財政負擔。當然,需要先對中介機構和人員進行稅法及稅基評估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3)如果我國稅基評估只能由政府或準政府的機構作為評估主體,那么,為保證稅基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稅基評估的行為主體應由稅務部門以外的政府部門來承擔。在國外,由政府單方承擔稅基評估工作的,其評估主體也大多不是直接進行征稅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