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婚禮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4 09: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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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婚禮主持致辭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女士們、先生們大家好:
今天是公元****年**月**日,農歷**月**日,陽光明媚,歡聲笑語,天賜吉祥,在這美好的日子里,伴隨著親朋好友的祝福,我們又迎來了一對情侶鄧其明先生和馮海霞小姐的良辰吉日,他們將于今天喜結良緣。受一對新人和雙方主婚人的委托,由我前來為他們主持本次的新婚慶典,首先我代表新郎新娘以及雙方的父母向今天光臨婚宴的各位佳賓、各位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謝和熱烈的歡迎!同時我也代表所有的來賓向這對新人表示衷心的祝福:祝新郎新娘新婚快樂,百年好合!
鴛鴦比翼,花開并蒂。一對新人從相識到相知,從相知到相戀,從相戀到相愛,經過了一段漫長的歷程,在今天他們攜手走進婚禮盛堂,這可以說是他們真誠相愛真心相對的結果。
1、現在本司儀鄭重宣布:新郎***先生和新娘***小姐結婚慶典正式開始!奏樂(婚禮進行曲)!請各位以熱烈的掌聲歡迎新郎新娘進場。
新郎***,......。新娘***祖籍大崀人,......。
2、請新郎新娘向父母敬上一杯謝恩酒,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向父母深深一拜。
普通婚禮主持致辭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女士們、先生們大家好:
今天是公元****年**月**日,農歷**月**日,陽光明媚,歡聲笑語,天賜吉祥,在這美好的日子里,伴隨著親朋好友的祝福,我們又迎來了一對情侶鄧其明先生和馮海霞小姐的良辰吉日,他們將于今天喜結良緣。受一對新人和雙方主婚人的委托,由我前來為他們主持本次的新婚慶典,首先我代表新郎新娘以及雙方的父母向今天光臨婚宴的各位佳賓、各位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謝和熱烈的歡迎!同時我也代表所有的來賓向這對新人表示衷心的祝福:祝新郎新娘新婚快樂,百年好合!
鴛鴦比翼,花開并蒂。一對新人從相識到相知,從相知到相戀,從相戀到相愛,經過了一段漫長的歷程,在今天他們攜手走進婚禮盛堂,這可以說是他們真誠相愛真心相對的結果。
1、現在本司儀鄭重宣布:新郎***先生和新娘***小姐結婚慶典正式開始!奏樂(婚禮進行曲)!請各位以熱烈的掌聲歡迎新郎新娘進場。
新郎***,......。新娘***祖籍大崀人,......。
2、請新郎新娘向父母敬上一杯謝恩酒,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向父母深深一拜。
婚姻家庭習慣現狀與啟示
摘要:在我國的民事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一部具有本土性與習俗性的法律,但在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中,卻一直對這一特性重視不夠。由于“習俗性”伴隨著人們婚姻家庭生活的始終,并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方式,當引發糾紛訴諸法院時,在法無規定或法律規定與習俗不相協調的情況下,司法裁判無法回避對民間習慣的引用或遵循。當此民法典編纂之際,在婚姻家庭編的制定過程中,應該認真對待婚姻家庭中的習慣問題,對在司法實務中已通過司法政策和解釋得到認可的一些民間習慣,如婚約及彩禮的返還問題、事實婚姻與同居問題、子女的姓氏選擇問題等,應通過立法的方式將其規范化,以引導和規范人們的行為,增加法律應對復雜現實生活的能力。
關鍵詞:習慣;婚約及彩禮的返還;事實婚姻與非婚同居;子女的姓氏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以下簡稱為民法典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據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痹摋l規定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認了“從習慣”是民法的法源,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在我國的民事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一部具有本土性與習俗性的法律。因為“親屬法多為各法律體系所固有,夫妻親子之自然屬性,莫不受其社會環境、風俗、人情之影響,各有其傳統,故親屬間之法律關系,多隨習俗而移轉,其與‘國情’不合之規定,鮮能發揮其效用”。[1]5但在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中,卻一直對這一特性重視不夠,除了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為婚姻法)中有一條文帶有“從習慣”的用語①外,在隨后頒布的1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的現行婚姻法中,都未曾再出現過“從習慣”的用語。但由于“習俗性”伴隨著人們婚姻家庭生活的始終,并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方式(如,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的結婚前舉行訂婚儀式并支付彩禮;在一些地區相比于到婚姻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的行為,人們更重視婚禮儀式的舉行等),當引發糾紛訴諸法院時,在法無規定或法律規定與習俗不相協調的情況下,司法裁判無法回避對民間習慣的引用或遵循,為了使法院的裁判處理有據,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不通過各種司法政策和解釋來應對這些問題。當此民法典編纂之際,婚姻家庭法將最終回歸民法,作為獨立一編規定于其中。在婚姻家庭編的制定過程中,是到了該認真對待婚姻家庭中的習慣問題的時候了。
一、婚姻家庭習慣在我國立法和司法實務中的存在現狀:司法先行而立法滯后
作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婚姻家庭生活與習慣相伴而行,而我國有關婚姻家庭的立法,在制定之時即存在對國外的立法經驗借鑒得多,對本土資源重視不夠,加之立法時理想化色彩過于深厚,民間存在的習慣僅作為需要改造的陋習的狀況,相關規定或者與現實脫節,或者缺乏明確規定,使司法實務不得不通過各種解答、復函、批復、貫徹執行民事政策的意見等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來解決相關問題。而縱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門做出的各種解決之策中,都涉及對習慣的運用,要求法院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對當地的習慣加以尊重。歸納之,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其一,結婚問題。如《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關于回漢及外僑婚姻問題的批復》(批復山東省人民法院):“關于回漢結婚問題,根據法制委員會意見,應按民族政策基本精神處理,尊重少數民族習慣,……但如因民族的風俗習慣或教規關系,不準與外族通婚時,應本個人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原則,說服男女雙方當事人尊重民族習俗,不要勉強結合以免引起群眾反感及民族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表叔與表侄女結婚問題的復函》(1957年1月8日,法研字第506號):“表叔與表侄女是五代內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習慣上是不結婚的。”其二,婚姻家庭關系問題。除子女姓氏問題強調從習慣外,還涉及收養契約、不同民族婚后所生子女應屬何族的問題等多方面內容。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收養關系諸問題的幾點意見(發東北分院)》:“(一)收養契約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契約,但幼年子女的生父母亦可與收養的父母成立契約,將子女交其收養。只要不妨礙子女利益,在習慣上(如近親輩分)又無妨礙,即應認為是合法的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于不同民族男女結婚后所生子女應屬何族的問題的復函》(1953年6月15日,司普字第26/829號):“關于不同民族結婚后所生子女應屬何族的問題,經與民族事務委員會聯系,我們認為此種問題應根據群眾一般習慣決定,在子女長大后,所屬民族,應聽其自行選擇?!逼淙?,離婚問題。這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歷年所做出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和相關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的認定與保護的相關政策及解釋。
二、司法政策和解釋對習慣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