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5 13: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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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

抗訴請求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人提出請求的,還應寫明申請人與被害人的身份關系。

因不服人民法院(年號)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特提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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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競合選擇

請求權競合、案由選擇是人民法院在進行案件審理時,無論實體還是訴訟程序經常運用的兩個問題,是法官審理案件和律師訴訟必須準確把握的。按照我國現階段請求權競合理論的通說,請求權競合,是指一個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從而產生多個請求權,而這些請求權的目的只有一個。如果其中的一個請求權實現,則其余的請求權消滅。請求權競合的處理原則典型地規(guī)定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我國司法實踐中允許請求權的有限競合。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建立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有利于當事人準確選擇訴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審判中準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tǒng)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有利于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從而更好地為審判規(guī)范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提供更有價值的參考。”以上內容節(jié)選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通知》法發(fā)[2008]11號(以下簡稱《案由通知》)。

司法實踐中,有的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常常要求當事人必須列明案由,如果起訴狀不列明案由,或者認為未找到恰當的案由,人民法院便不予立案。起訴狀中列明案由后,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法庭查明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與所選擇的案由不一致,有的法院認為應當征求當事人是否變更案由,如果當事人堅持不變更案由,人民法院就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同意變更案由的話,法庭則要求書面申請變更。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得不為避免敗訴的現實風險而書面申請變更自己認為正確或可能正確案由,但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法律關系和裁判結果不服提出上訴,則一審中自己書面申請變更案由又對二審法院認定法律關系的性質產生很大的影響,將己方置于很不利的地位。

一個爭議事實發(fā)生后,相關當事人可能對法律關系有不同的認識,而且每種看法都可能有一定的道理。譬如在比較難區(qū)分的雇傭關系與承攬合同中,一個自然人在為另一個自然人進行建房施工工作的過程中因事故死亡,死亡人的親屬認為是雇傭關系,主張建房人是雇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列明案由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而建房方認為是承包給了死亡人施工,是承攬合同關系,死亡人是承攬人,建房方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訴訟的過程中,法庭認為依據現有的證據認定雙方之間系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認為原告方列明案由雇員受害賠償糾紛與所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一致,告知原告方書面變更案由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否則若堅持以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由起訴,由于起訴的案由與法院認定的法律關系不一致,法院可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很難不書面變更案由。我們知道,雇員受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雇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的案由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死亡人對造成自己死亡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方書面申請變更案由后,在收集證據以及辯論焦點方面便很難再堅持雇傭關系,否則便自相矛盾。那么,法庭要求原告書面申請變更案由是否合法?如果原告堅持不變更案由,且原告所認為的案由與法庭認定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符,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筆者認為,確定案由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而不是原告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原告在起訴時可列明案由,以利于人民法院在立案和審理時準確認定案由,原告也可以不列明案由,由人民法院根據原告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主張來確定。《案由通知》二、規(guī)定: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顯然,依據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起訴時并不要求當事人選擇案由。尤其在當事人無力聘請律師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必須選擇案由無異于將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拒于法院門外。況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還規(guī)定了“口頭起訴”,在“口頭起訴”的情況下,當事人更無力選擇確定案由。

即使存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法律也未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選擇案由。《案由通知》四-3規(guī)定: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顯然,該規(guī)定要求的是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亦即《民訴法》第108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具體的訴訟請求”,并未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選擇案由。當然,當事人在訴狀中列明案由有助于其準確選擇競合狀態(tài)下的請求權,表明訴由,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準確確認其所選擇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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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請求權與訴訟請求權分析論文

一、實體請求權概念的確定

在早期羅馬法上,私法秩序只被理解為實體法規(guī)則。在古典羅馬法時期,出現了訴權思想,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并存。而在后古典羅馬法時期,私法秩序上又以實體權利為主,將“actio”的概念限定在實體權利上,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二元對立體系已被確定。[6]17對于請求權概念最有貢獻的應當是潘德克頓法學的理論整理。應當說,現代意義上的請求權制度是一個法律史上比較晚近出現的制度,在19世紀后期經由溫德沙伊德(Windscheid)的學說而進入《德國民事訴訟法典》以及《德國民法典》[1]。

(一)溫德沙伊德請求權學說基礎

溫德沙伊德的請求權學說是從羅馬法上的“ac-tio”的概念出發(fā)的,他認為羅馬法上的訴有多種含義,如行為、協(xié)商、法庭審理等,最后一種含義是到有管轄權法院起訴或訴訟。[7]113由此可以推知羅馬法上的“actio”包含了諸多要素,無法與現代術語對譯。而溫德沙伊德所做的工作就是將羅馬法的“actio”用現代術語表達出來。他認為“actio”不是訴或訴權,也不是受侵害的權利的保護措施,而是權利或權利請求的表現形式[8]6值得注意的是,理解溫德沙伊德構建的請求權體系的關鍵點有二,一是主觀權利概念的形成,一是債權與物權觀念的形成。[9]27

在溫德沙伊德時代,出現了(主觀)權利觀念,權利被理解為對每個人支配范圍的分配,在此支配范圍內該人之意思對他人而言是一種法律,涉及的是統(tǒng)治的意思與被統(tǒng)治的意思之間的緊張關系。薩維尼對物權與債權等進行形式化抽象,財產權利的價值地位—如權利人享有用益、變價等權利—為一個形式化要素所替代,即意思之力(Rechtsmacht),也就是說,權利是意思之力。

由人的意志之力可能作用的客體出發(fā),薩維尼列舉了各種可能法律關系的類型,意思統(tǒng)治有三個客體,一是人格,一是不自由的物(unfreieNatur),一是自由的人或他人(freieWesenoderfremdePersonen),對自身的權利是人天生的原始權利,而在其他客體上的權利則是取得的權利。債權與物權區(qū)別的關鍵點在于,物權客體的非自由之特征,物權是對物的絕對控制,而債權關系則不能被理解為對他人全部整體上的控制,債權關系必須被理解為,另一方的自由不能被毀壞。意思力量的向第三人的擴張被薩維尼稱為債(Obligation),但這不意味著對他人整體的控制,而是對他人個別行為的控制。(10)132一方面,是債權人的意思,通過此意思,個人自由被擴展,另一方面是債務人的意思,該自由被履行的必要性以及相應的債權人起訴進行強制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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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病[生活]困難請求補助報告

尊敬的領導:

我系局工傷內退人員,卻從未因此自憐棄責。仍殫心竭慮、廢寢忘食堅守崗位,為局之工作盡己綿薄之力,所幸天道酬勤,吾未失職,所作之事均皆圓滿,從未損局之顏面,反為局增色不少。雖有僥幸之力,但實屬人力之功。

然天道有常,今卻失衡。吾自屢遭劫難,由昔日翩翩少年,成今日之殘障,偏世有禍不單行之語,吾今歲所添犬子,竟然天生畸形,左耳失形。人生之悲凄集于余一身。以吾殘缺之軀實難承擔,況吾上有古稀之雙親,中有無業(yè)之妻,下有不健之兒,人生之艱難,生活之拮據,讓吾備感壓力之大。然此非余無能,實雄鷹折翅,燕雀弗如之故。曾有昔日同窗,見之憐,贈吾以巨金,吾以同窗之誼不以金貝計,予拒絕。只因吾有男人不受憐憫,不奢同情之念。

然聞今上提以和諧治政之理念。吾思公平、正義、關愛乃和諧社會之根本。以余之經歷與家世,不正系關愛之對象乎?故斗膽提出望得組織、領導之關愛:給予適當困難補助、并請求解決吾妻剖腹生育小兒之醫(yī)藥費用,余不存奢望之想實屬無奈之舉。況當今政府惠民之良政,如惠及吾類弱勢,必然上符黨意,下順民心。昔有燕筑黃金臺,賢才徑北來之謂。今吾如得組織,領導之關愛,輿情必然稱頌領導之公正與愛心。吾也必將更加奮起工作,回報組織、領導的關愛。汨水殤殤,其心可鑒;幕埠巍巍,其辭易辯。吾深信領導必將讓關愛之和煦擊潰寒冬之凜冽!亦深信天道有失衡,關愛春常在!此致!

敬禮!

石鼻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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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護請求權研究論文

[摘要]占有是一種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對占有的保護有利于社會平和秩序的維持,有利于物權體系的完善。對占有物權法上的保護可分為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即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不同于物權請求權,它是以保護占有的現實狀態(tài)為宗旨的獨立的請求權。在立法中如何規(guī)制占有保護請求權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在我國物權法制訂高潮的今天探討這個問題,對于占有制度的構建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占有物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

雖然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沒有規(guī)定占有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占有制度,確認占有保護請求權,乃是立法的必然。我國物權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編設立了占有制度(共10條),其中對占有保護請求權第296條第1款規(guī)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奪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因侵奪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2款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請求權,自侵奪或者妨害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對占有以條文的形式明確予以規(guī)定,這在我國民事立法中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該草案對占有物權法保護的規(guī)定還存在一些不足,如沒有規(guī)定占有的私力救濟,沒有考慮妨害危險對占有的影響等。我國物權法草案對占有的物權法保護規(guī)定的還不甚完善,筆者擬就占有保護請求權予以分析和探討,以期在物權立法中能給占有保護制度以更全面更完善的規(guī)定。

一、占有的保護

占有是主體對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tài)。[1]簡言之,占有是指對于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2],它屬于事實而非權利。既然占有不是權利更不是物權,那為何能夠獲得物權法上的保護呢?筆者認為,主要在于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tài)體現了財產秩序,占有的現狀也構成一種社會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護占有,并不一定是為了尋求對真正權利人的保護,而是為了維護社會財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穩(wěn)定。同時,對于本權的保護及債權的利用人的保護也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對占有的保護可分為債權法上的保護和物權法上的保護,后者又可分為占有的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即占有保護請求權。

占有保護請求權,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奪、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險時請求侵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能力。關于此項請求權,有稱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占有人之請求權、占有物上請求權、基于占有而生之請求權或占有保護請求權。[3]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占有制度是不問現實的占有的狀態(tài)是否正當而一律加以保護的制度,它的宗旨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和平穩(wěn)定。占有保護請求權,正是基于此所產生的請求權,故筆者認為,“占有保護請求權”這一概念更確切地說明這一請求權的本質,而且也一目了然即乃對占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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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險直接請求權適合條件

一、問題與思路

中國于2009年修訂了《保險法》,該法第65條第2款的規(guī)定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該條款是增訂的,如責任保險契約的第三受害人符合了上述條件,則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據此,可以發(fā)現責任保險的法律依據仍須回歸社會的需求層面,即不但須正視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而且還須保障弱勢群眾的權益,且該立法思維應有助于社會秩序的維系,并有利于責任保險產品的發(fā)展。責任保險起源于19世紀,發(fā)展歷史雖然短暫,但當前已經出現的類型化是:其一,為了保護社會群眾或消費者的權益,某些領域發(fā)展成為強制性的保險;其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理由“過失責任”轉型為“無過失責任(即危險責任)”,增強了社會群體對責任保險的依賴性;其三,為了保障社會的安全,責任保險從傳統(tǒng)填補被保險人賠償第三人損害的理念,成為直接填補第三受害人的新型制度①。據此,面對日益增加的社會風險危害,該保險將是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且還須不斷創(chuàng)新社會需求的產品。《保險法》設計的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是附有條件的,但令人質疑的是,強制特定領域投保的責任保險,它是一種法定保險的類型,具有濃厚的社會性,且最大作用是保護社會上弱勢的受害人。為此,對于該法定保險直接請求權的適用條件應否為不同的構思?本文遂提出“強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的適用條件研究”。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先析述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設立的目的,再分析支撐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的法理,并檢視第三受害人依據現行《保險法》規(guī)定的條件,行使直接請求權可能遭遇的難題為何。本文擬從這些觀點,論述強制責任保險的直接請求權適用條件的構思。

二、設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目的

現代國家均呈現為全球化發(fā)展的社會生態(tài),人類的活動范圍隨之寬廣與頻繁,提供社會使用的產品不斷地增加與創(chuàng)新,導致可能發(fā)生的損害事故同步增加;越是文明化的社會,該現象越是明顯。人類因參與社會活動而使用的經濟產品,或從消費市場購買的產品等,皆可能存在瑕疵或風險危害,隨而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提供或銷售經濟產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一旦成了承擔風險責任的主體,其擁有的賠償財力總是有限。藉此,多數國家依據責任保險契約的屬性,引進了強制責任保險的技術,強制特定的風險領域必須投保責任保險,將原由個別主體承擔的責任損害,轉由危險共同體共同承擔①。為此,本文茲就設立該制度的目的試作如下分析。

1.迅速補償第三受害人的損失傳統(tǒng)的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因法定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補償被保險人。但保險人并不能直接理賠與第三人,其原因是第三受害人并不是保險契約效力所及之人。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fā)展,機動車成了社會上最為普及的經濟產物,引致交通事故的賠償案件逐年增加。有鑒于此,多數國家相繼頒布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其中,德國、美國多數州、臺灣地區(qū)等,都規(guī)定因機動車肇事的受害人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能直接向保險人行使索賠權,讓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快速取得救濟,實施了責任保險契約的效力擴張及第三受害人的法制,確立了責任保險契約的利他效力,樹立了責任保險制度的新里程碑②。《保險法》增訂責任保險有條件的直接請求權,筆者認為應該是本于該法理,而適用于各類責任保險契約的第三受害人。

2.保障第三受害人獲得基本限額的賠償金現代社會風險類型的多樣化,促使人類更加關注保險的風險移轉,遂建構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的法律體系,用以關照及保護弱勢群眾的權益。通過公權力強制特定領域投保責任保險的政策,除了提醒企業(yè)或個人要強化風險管理的危機意識外,還可以使風險的成本具有外部性。該保險契約明訂被保險人(即投保人)必須投保最基本的保險金額,如第三受害人的損失在保險契約的承保范圍,則可以從責任保險契約的基本限額中得到補償;特別是當被保險人逃逸,或受到刑事或行政上的制裁而缺乏賠償財力時,第三受害人至少還能從保險公司獲得最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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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排除請求權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妨害的基本含義;妨害的情形;妨害的救濟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妨害為以非占有方式而為之、妨害的對象不限于所有權、妨害不限于對物權人行使物權的妨害、妨害不僅限于相鄰人之間、對權利人行使權利便利的妨害、對權利人安靜享受權利的妨害、對權利人安然享受權利的妨害、對權利人舒適享受權利的妨害、對權利人愉悅享受權利的妨害、對權利人自主享受權利的妨害、關于請求權的內容、請求權的主體、請求權的對象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提要:我國物權法中的妨害僅是對物權的妨害,但不限于對所有權的妨害。對于妨害的救濟,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停止請求權兩種,同時,應當允許原被告自愿協(xié)商以賠償損失替代排除妨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妨害具有共同的認識,即以非占有的方法對他人權利的圓滿擁有、行使或享用造成的干擾或侵擾,因此而有別于侵權與侵占。但是,美國法中的妨害是對土地現實占有權的妨害,妨害排除請求權是相鄰權的一種;德國法中的妨害擴張適用于所有具有絕對權意義的權利。

關鍵詞:妨害/妨害排除請求權/妨害停止請求權/妨害的救濟

我國物權法第35條規(guī)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此條規(guī)定了兩種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與消除危險請求權。在此,我們僅解析妨害排除請求權。

一、妨害的基本含義

侵權、侵占、妨害是三個不同層次的概念,侵權是侵權人以他人的財產或人身為加害對象所實施的破壞、損害、毀害等行為;侵占是行為人以占有的方式對他人排他占有權的侵害;而妨害,則是以非占有的方法對他人權利的圓滿擁有、行使或享用造成的干擾或侵擾。本文暫且不對三者的關系進行分析和論證,僅對妨害的內涵進行必要地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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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委托人:

增加訴訟請求事項:

(寫明增加的具體請求)

事實與理由:

(寫明事情經過、糾紛產生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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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增加申請書

委托人:

增加訴訟請求事項:

(寫明增加的具體請求)

事實與理由:

(寫明事情經過、糾紛產生的原因等)

證據和證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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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委托人:

增加訴訟請求事項:

(寫明增加的具體請求)

事實與理由:

(寫明事情經過、糾紛產生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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