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6 03: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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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發展,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規范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按年度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檢。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記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的程序是: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領取或從互聯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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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企業單位復查工作意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斷增多。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種從事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民間實體組織,與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構成我國社會組織的有機整體,在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沒有建立統一的登記管理體制,致使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律地位不明確,在其發展和管理中還存在著亟待解決的問題。為切實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確保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發展,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22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統一歸口登記、雙重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要求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普遍進行一次檢查、清理、整頓。1*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的各項內容,同時要求在《條例》實施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依法申請登記。1*9年11月,中辦、國辦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34號),進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強化管理的措施。為了貫徹落實《通知》和《條例》以及中辦發〔1*9〕34號文件精神,確認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律地位,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我們決定用兩年的時間,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普遍進行一次復查登記?,F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復查登記的對象和范圍

復查登記的對象是,在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即:(一)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批成立的;(二)有關部門自行批準成立的;(三)未經任何部門審批,但經機構編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

復查登記的范圍,主要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列舉的十個行(事)業中的各類民辦機構。未經任何部門審批或登記,自行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屬復查登記范圍,應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申請成立登記。

二、復查登記的原則和要求

復查登記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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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培訓企業單位登記制度

第一條根據《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結合職業培訓機構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職業培訓機構,主要指: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國家非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教育機構。

第三條職業培訓機構須按《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審批設立,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后,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第四條按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職業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申請登記的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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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監督制約調查與思考

目前,國有企業正處在改革和發展的關鍵時期,體制轉換和結構調整進入攻堅階段。按照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的要求,許多國有企業通過"精干主體,放活輔助"劃小核算單位,使許多原來依附于母體的小輔助單位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由此產生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如企業下屬經濟實體多了,核算單位小了,基層權力大了,對外交往多了等等。怎樣健全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成為企業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一項緊迫的工作。

一、劃小核算單位是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內在要求

1995年以來,首鋼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困難和問題:從外部因素來看,國內市場疲軟,國家對鋼鐵行業實行限產壓庫,鋼材積壓嚴重,資金短缺;從內部來說,一些新建和在建項目相繼下馬,壓縮基建規模,過去二十萬人吃鋼鐵大鍋飯,靠首鋼內部項目養活的單位,比如電子公司、建設公司等面臨著生存危機。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變化,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近年首鋼積極穩妥地實行了集團化改革。把單一法人組成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轉變為多法人組成的以資產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目前在組織結構上,已形成了"1+12"即總公司加下屬12個子公司的模式。各子公司一級已成為法人實體,子公司下屬的大到分廠車間,小到科室班組,也相應地擴大了經營自主權,有的還成為自主權較大的法人實體,初步形成了"千軍萬馬闖市場"的局面。

劃小核算單位對首鋼深化改革搞活經濟起到了積極作用,并帶來了一些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劃小核算單位成立小經濟實體以后,由于利益機制發生了變化,個人利益和單位利益緊密掛鉤,從而調動了基層單位和職工的積極性。過去單純依靠公司內部任務來生存的單位,通過發動群眾搜集信息,承攬項目,自己生產,自己銷售等措施,改變了過去坐等市場和"等靠要"的狀態,變被動為主動,成為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的獨立競爭實體。

二是小經濟實體在經營范圍上的廣泛性和經營手段、經營策略上的靈活性等方面發揮了優勢,逐漸成為企業新的經濟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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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發展,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規范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按年度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檢。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記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的程序是: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領取或從互聯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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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制度分析論文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話語系統的語義缺陷

“單位”用語并非法律名詞,早在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者就已經舍棄當時通行的“單位”一詞而改用嚴謹的“法人”概念。但令人遺憾的是,1998年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仍重拾“單位”一詞作為團體的泛稱。根據該條例第12條,依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換言之,民辦非企業單位分為法人、合伙和個體三種類型。該條例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范圍擴張于法人制度之外,產生了語義上的邏輯錯誤。

首先,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單位是“指機關、團體或屬于一個機關、團體的各個部門”[3]?!皢挝弧庇谜Z作為團體的泛稱,從來與“個體”概念相對,而該條例中作為“法人”術語上位概念的“單位”術語,包括了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合伙),以及非團體(個體)?!皞€體”既然不是團體,又怎能被稱為“單位”呢?

其次,合伙能否被稱為“單位”,也值得質疑。合伙是否為團體,在學說上一直有爭論。通說認為合伙與團體有本質的區別,“前者以實現構成員個人之目的為出發點,以相互間債權的契約關系予以聯接,構成員之個性顯著;后者超越構成成員之目的,以獨立之單一體呈現于社會,構成員之個性薄弱”[4]。當然也有相反觀點,例如臺灣學者劉得寬先生認為:“合伙者,可謂為脫離個人后,其獨立存在性極薄弱之團體;社團者,乃具有團體獨立目的及有機單一性之獨立存在性極強的團體”[5]。傳統民法理論將合伙區分為商事合伙和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又區分為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商事合伙就是無限公司,有限合伙就是兩合公司,我國的商事合伙形式主要為合伙企業。合伙和社團之間并非涇渭分明,相反,從極端的合伙到極端的社團之間存在很多階段,有些團體很難簡單地被判定為是合伙還是社團。民事合伙屬于個體色彩最濃的合伙形式,商事合伙屬于團體色彩最濃的合伙形式,認為合伙是一種團體的觀點僅指商事合伙而言。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果以合伙形式存在,只能是缺乏團體性的民事合伙,能否被稱為“單位”頗受質疑。

最后,我國事業單位在法人資格要件上采準則主義,即從成立之時就具有法人資格。因此,所有的事業單位都是事業單位法人,“單位”就是法人的同義語。民辦非企業單位既然從“民辦事業單位”脫胎而來,為什么在事業單位前冠以“民辦”二字就要被區隔為個體、合伙和法人三種類型呢?我們只能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概念中的此“單位”一詞已經不同于事業單位概念中的彼“單位”一詞。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律特性的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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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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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黨建工作研究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興起和基本特征

近些年杭州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迅速,截止2002年8月底統計,經各部門審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已達5723家,從業人員3萬余人,涉及教育、衛生、文化、勞動、法律、中介、科技等廣泛領域。其中民辦教育、衛生事業發展尤其迅速,占到市區全部民辦非企業單位數量的77%。分析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迅速的原因,大體有三個方面:

(一)“政府失靈”問題的存在是社會導因。中國傳統的事業單位體制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其基本特征是國家包辦、政府部門分工統管、財政統包供給、事業發展和運營直接受制于政府部門。這種事業活動非產業化、事業機構行政化、事業經費供給化、事業資源配置非社會化、事業運行機制非效率化的事業發展格局,在市場經濟相對發達的浙江省及杭州市,問題暴露得日益明顯:一是以提供公共產品為職能的公辦事業單位,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公民需求(即某一部分人的、有限的公共利益)已很難按計劃包辦滿足;二是盡管近年來公辦事業單位經費有所增長,但與經濟增長及社會需求增長的速度相比,政府事業發展經費投資不足、市場結構不合理以及事業資源、人才資源浪費的問題已日益突出。此外,公辦事業單位不同程度存在的服務較差、效率偏低等官僚化現象,也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生存發展留下了空間。

(二)民營經濟發展和民間資本、居民收入的積累是經濟動因。杭州市2002年個私經濟的工業總產值達2382.63億元,比上年增長21.8%,非公經濟占全市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達47.5%。與此相應,一方面一些民營企業家在經營企業的同時,一些業已積累的資金尋求新的投資方向;另一方面,城鄉居民消費結構的改善(杭州市2002年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78元,人均生活費支出9215元;恩格爾系數已下降到40.2%),使居民們對教育培養、衛生保健、法律咨詢、文化娛樂等的消費需求增加和多樣化。再加上戶籍制度改革、外來人口增多帶來的消費層次的日益多樣化以及求學求職等相關制度的改革,更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帶來了廣闊的發展天地。

(三)黨和國家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的引導推動是政策誘因。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我國政府提出的“小政府,大社會”的改革方向,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提供了寬廣前景。這主要體現在:一是隨著政府職能向宏觀管理的轉變和企業逐步從大量社會事務中解脫出來,原來一些由政府、企業包辦的社會服務性工作要由新的社會主體來承擔;二是國務院在1998年底分別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了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內的上述三類非營利社會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及其概念、性質、范圍、監管機制和合法權益及保障機制;三是在鼓勵社會公眾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投資方面制訂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如對衛生機構免除包括營業稅、房產稅等7個稅種,對校辦企業服務本校教研的業務在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方面給予減免,以及養老機構在稅收、用地、城市建設和公用事業收費以及交通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等。有利的環境和政府的引導扶持,極大推動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

與民營企業及傳統的公辦事業單位相比,新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具備如下幾個明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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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黨建工作研究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興起和基本特征

近些年杭州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迅速,截止*年8月底統計,經各部門審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已達5723家,從業人員3萬余人,涉及教育、衛生、文化、勞動、法律、中介、科技等廣泛領域。其中民辦教育、衛生事業發展尤其迅速,占到市區全部民辦非企業單位數量的77%。分析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迅速的原因,大體有三個方面:

(一)“政府失靈”問題的存在是社會導因。中國傳統的事業單位體制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其基本特征是國家包辦、政府部門分工統管、財政統包供給、事業發展和運營直接受制于政府部門。這種事業活動非產業化、事業機構行政化、事業經費供給化、事業資源配置非社會化、事業運行機制非效率化的事業發展格局,在市場經濟相對發達的浙江省及杭州市,問題暴露得日益明顯:一是以提供公共產品為職能的公辦事業單位,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公民需求(即某一部分人的、有限的公共利益)已很難按計劃包辦滿足;二是盡管近年來公辦事業單位經費有所增長,但與經濟增長及社會需求增長的速度相比,政府事業發展經費投資不足、市場結構不合理以及事業資源、人才資源浪費的問題已日益突出。此外,公辦事業單位不同程度存在的服務較差、效率偏低等官僚化現象,也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生存發展留下了空間。

(二)民營經濟發展和民間資本、居民收入的積累是經濟動因。杭州市*年個私經濟的工業總產值達2382.63億元,比上年增長21.8%,非公經濟占全市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達47.5%。與此相應,一方面一些民營企業家在經營企業的同時,一些業已積累的資金尋求新的投資方向;另一方面,城鄉居民消費結構的改善(杭州市*年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78元,人均生活費支出9215元;恩格爾系數已下降到40.2%),使居民們對教育培養、衛生保健、法律咨詢、文化娛樂等的消費需求增加和多樣化。再加上戶籍制度改革、外來人口增多帶來的消費層次的日益多樣化以及求學求職等相關制度的改革,更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帶來了廣闊的發展天地。

(三)黨和國家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的引導推動是政策誘因。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我國政府提出的“小政府,大社會”的改革方向,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提供了寬廣前景。這主要體現在:一是隨著政府職能向宏觀管理的轉變和企業逐步從大量社會事務中解脫出來,原來一些由政府、企業包辦的社會服務性工作要由新的社會主體來承擔;二是國務院在1998年底分別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了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內的上述三類非營利社會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及其概念、性質、范圍、監管機制和合法權益及保障機制;三是在鼓勵社會公眾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投資方面制訂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如對衛生機構免除包括營業稅、房產稅等7個稅種,對校辦企業服務本校教研的業務在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方面給予減免,以及養老機構在稅收、用地、城市建設和公用事業收費以及交通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等。有利的環境和政府的引導扶持,極大推動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

與民營企業及傳統的公辦事業單位相比,新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具備如下幾個明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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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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