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培訓企業單位登記制度

時間:2022-04-09 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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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培訓企業單位登記制度

第一條根據《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結合職業培訓機構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職業培訓機構,主要指: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國家非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教育機構。

第三條職業培訓機構須按《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審批設立,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后,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第四條按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職業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申請登記的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辦學許可證(副本);

(五)其他材料。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應當依法簡化手續,核準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上應當載明變更事項、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應當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出具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的其他材料;變更資金的,應當提交有關資產變更證明文件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變更后,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八條職業培訓機構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其他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出對職業培訓機構吊銷《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對該機構撤銷登記。

第十條在本辦法下發之前已經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職業培訓機構,須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

復查登記工作自本辦法下發之日開始,至2001年12月31日結束。

對經審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或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復查登記手續的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依法登記的職業培訓機構頒發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