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觀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6 22: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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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觀念研究論文
權利被認為是做某種事情的資格(entitlement)或正當性。在常見的討論中,權利一般被分為法律權利(legalrights)和道德權利(moralrights)。前者被歸結為正式的法律和行為規則,具有強制性;后者被認為是一種道德的主張或哲學觀點。人權(humanrights)和早期的自然權利(naturalrights),均屬于道德權利的范疇,盡管現在也經常被引申為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內容。
對權利的認識和闡述有兩種不同的角度。對權利的上述基本劃分(即法律權利和道德權利的劃分),都包含了這兩個不同的角度:積極的(positive)權利觀念和消極的(negative)權利觀念。消極權利觀念劃出一個行為不受限制的領域,約束他人,尤其是約束政府不要侵占"我"的領地,那是“我”的權利范圍。自由主義者所鼓吹的公民自由如言論自由等,多屬于這種權利觀念。這種權利觀念在實踐上要求政府和我們的同類不要干涉我們,讓我們自己好生呆著(leaveusalone)。積極的權利觀念要求別人,特別是政府給我們提供資源和支持,因而,要求政府和我們的同類要對我們承擔責任。社會和福利方面的權利,如受教育權利,社會受益等權利,多屬于這個范疇。這種積極的權利觀念在實踐上要求政府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提供服務,保障社會資助。
權利觀念起源于17和18世紀,最早來自自然權利(naturalrights)或天賦權利(God-givenrights)的思想,特別被社會契約論者所廣泛使用。自然權利觀念是個人權利觀念的表述,是權利觀念最早的理論形態。早期的西方思想家洛克(JohnLocke,1632-1704)、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盧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78)等都是它的闡發人。自然權利(或稱之為個人權利觀念)被提出來是要解決社會政治的一個根本問題:政治共同體的起源和基礎是什么?這個問題也就是:政治服從的根據是什么?為什么我們要服從公共權力?用我們今天的話說,是要解決一個政治合法性的問題。由于神學的解釋不被認可和采納,于是人們就需要找到一個合乎邏輯的解釋。社會契約理論就給出了這樣的解釋。那么,公共權力的行為規則是什么?它的標準和依據是什么?西方思想家認為這就是上帝賦予我們的生來就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當初被稱之為“自然權利”,今天被稱之為“人權”(人之為人的權利)。這些權利在今天有的成為法律(即前面提到的“法律權利”)被規定了下來,有的還沒有成為法律,而只是作為一種道義力量存在(即前面提到的“道德權利”)。
從歷史的角度看,國際范圍內權利觀念的發展經歷了"三代":第一代"權利"指傳統的自由權(trditionalliberties)和公民權(privilegesofcitizens),如宗教寬容,免受專制逮捕,自由言論、自由選舉等權利。第二代“權利”指社會經濟權利,如受教育權利,居住、健康、選擇職業和保持最低生活標準(adequateatandardofliving)的權利(這被認為是較為激進的主張,但基本上還屬于個人權利觀念的范疇)。第三代“權利”指向社團(communities)和群體,包括少數民族語言權、民族自治權、維持整體環境和經濟發展權等。如果說第一和第二代權利基本屬于個人權利觀念范疇,那么,第三代權利則過渡為團體權利觀念(grouprights)。
從自然權利觀念產生到現在,關于權利問題上的爭論,主要不是圍繞要不要權利或權利到底存在不存在的問題而展開,而是圍繞什么權利該優先(priority)和它的含義究竟是什么而展開的。這是左中右不同政治派別在權利問題上的分歧所在。自由主義者從消極權利觀念出發,把權利視為個人抵御專制政府的手段;“新右派”(NewRight)人士由于認為福利供給和經濟干預會助長個人依賴性而大力譴責積極權利觀念。今天,團體權利觀念又得到了發展。代表社會少數派利益的人也加入到這場爭論之中。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要求平等對待受到歧視或處于社會不利地位的人,包括婦女、同性戀者、殘疾人、兒童等。也有人要求對某些群體給以特別權利,如婦女避孕和墮胎的權利,坐輪椅的殘疾人便利行動的權利。生態主義者則進一步將人權擴大至非人類的范圍,要求給動物和植物以權利。隨著社會文明化程度的提高,這些權利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認可,而且也被越來越多的國家作為施政原則而加以執行。當然,對上述權利觀念提出質疑也大有人在。例如功利主義者認為權利觀念是無法驗證的哲學主張(堅持說公共服從的基礎是功利計算,政府的原則不是權利標準,而是功利最大化原則)。保守派和一些社群主義者(communitarians)認為,倡導權利觀念的文化會導致利己主義,會削弱社會道德規范。
馬克思主義的權利觀分析論文
【英文標題】MarxistViewofRight
【內容提要】權利在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利益沖突的產物。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利現象是具體的、歷史的;社會主義社會的權利理念體現著個體與整體的統一、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它的最終目的是實現人類整體的解放和徹底的精神自由。
【英文摘要】Rightinnaturecomesfromthecollisionamongindividuals.Marxismconsidersthephenomenonofrightisconcreteandhistorical.Andthesocialistrightideareflectstheunificationofindividualandcollectivityaswellasofrightandobligation.IntheendtheMarxistviewofrightaimsatthefreedomofhumanspiritandtheliberationofhumanasawhole.
【關鍵詞】權利/自由/馬克思主義
right/freedom/Marxism
【正文】
論馬克思主義的權利觀
【關鍵詞】權利/自由/馬克思主義
right/freedom/Marxism
【正文】
中圖分類詞:D034.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0257—2834(2001)01—0077—06
毋庸置疑,“權利”作為對人的主體性價值的肯定與闡釋,已經成為現代社會賴以存在的一個實質性要素。它既是人在現實生活中的一種基本價值追求,也是社會文明演進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和條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中國人的權利意識獲得了普遍的提升。但是,如何在信仰弱化和價值多元的沖擊下,樹立一種既體現時代精神又符合社會主義價值理想的權利觀念,卻是我國社會目前一個亟待解決的嚴肅課題。
一、權利概念的政治哲學釋義
小議權利義務觀的錯位及補救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權利義務
[論文摘要]大學生不僅應有較高的知識文化水平和修養,而且應具有正確的權利義務觀。然而,當前不少大學生的權利義務觀存在錯位,與社會需求不相適應。因此,必須加強對大學生的權利義務觀教育,培養大學生的權利義務意識。
大學生,作為社會中文化層次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應是知識義化水平和修養,即文明層次較高的代表群。從法律角度講,應該是有相當的憲法意識,權利義務觀比較明確的公民。然而,當前大學生、大學校園中缺乏基本憲法意識、權利義務觀的“不規范”現象卻時有發生。例如,吃飯擠窗口,聽課聽報告小話喳喳,課堂內外不尊敬師長,消費鋪張——著裝、佩飾、食品、娛樂都是企求“現代化或趟現代化”的享受,考試作弊等等。大學生權利義務觀的缺位與越位,導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風險日益增加,正常的辦學秩序受到影響,家長負擔居高不下,不堪重負,高校培養機制與社會需求發生沖突。岡此,面對中國社會的急速轉型,當代大學生應持有何種權利義務觀是在依法治國觀念逐漸深入人心的今大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之一。
1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1.1權利義務的概念及特點
所謂權利,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所謂義務,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的一種約束手段。它或者表現為要求人們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表現為要求人們不得作出一定的行為。權利和義務的關系表現在以下方面:
誠信觀看功利與權利探究論文
【摘要】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既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學著作,也是一部論述權力與道德關系的著作。文章通篇都是關于新君主的一些功利性的做法,特別是在誠信問題上,其經典的獅子與狐貍的比喻,將君主的道德觀,擺放在了功利性的位置上。君主可以是偽君子,誠信可以是一種手段,一切都是為了服務于意大利的統一和君主利益,而忽視和未能尊重民眾及其他團體的權利和利益。
【關鍵詞】馬基雅維利君主論功利權利誠信
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從硬性和軟性條件兩方面來分析統治藝術。硬性條件主要包括國家類型、軍隊種類等基礎性的配備;軟性條件主要是指君主的道德觀,尤其是其中涉及到的誠信問題。馬基雅維利認為,一切從結果出發,為了達到目的,無價值判斷的手段是必要的。
《君主論》中的誠信觀
馬基雅維利用一個經典的獅子與狐貍優勢互補的比喻,表明了《君主論》的誠信觀:“因為獅子會落入獵人的陷阱,而狐貍則抵御不了豺狼。因此,君主必須是一只狐貍以便于及時發現陷阱,又必須是一頭獅子以便于嚇跑豺狼。”即獅子和狐貍各有所長,君主既要有獅子的權力又要有狐貍的智謀。而這里的智謀,最主要是談君主的守信之道:“如遵守信義將對自己不利,或者使自己當初做出這個承諾的理由已經不復存在,英明的君主就可以也不應該遵守信義。”①可見,馬基雅維利在誠信上遵循的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辯證法。
但真正主導《君主論》誠信觀的靈魂的還是馬基雅維利的專制集權思想。馬基雅維利實際上是一個人治論者,他將君主的意志和利益凌駕于民眾之上,即使是平衡利益和維持公平的法律也只是君主手中維持有效統治的工具。而他的理論基礎,就是性惡說。馬基雅維利斷言:“人的本性總是忘恩負義的,是變化多端、弄虛作假、怯懦軟弱、生性貪婪的。”即人性是惡的,因而不可以完全信任:“當你對他們有好處時,他們完全是你的人。”但是這種完全的臣服并不是由始至終不變的:“當真正的需要離得很遠時,他們表示愿意為你流血,奉獻自己的財產,犧牲自己的生命,犧牲他們的孩子;但當危險臨頭時,他們選擇背棄你。”②這段對人性的闡述,基于其趨利避害的心理,提出臣民在對君主的忠誠方面也是采取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辯證法,即當他們的需要在君主那里無法得到滿足時,也會成為口頭誠信、實際背叛的人。馬基雅維利由此反證了自己的誠信觀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馬克思主義權利觀分析論文
【標題】MarxistViewofRight
【提要】權利在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利益沖突的產物。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利現象是具體的、的;主義社會的權利理念體現著個體與整體的統一、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它的最終目的是實現人類整體的解放和徹底的精神自由。
【英文摘要】Rightinnaturecomesfromthecollisionamongindividuals.Marxismconsidersthephenomenonofrightisconcreteandhistorical.Andthesocialistrightideareflectstheunificationofindividualandcollectivityaswellasofrightandobligation.IntheendtheMarxistviewofrightaimsatthefreedomofhumanspiritandtheliberationofhumanasawhole.
【關鍵詞】權利/自由/馬克思主義
right/freedom/Marxism
【正文】
行政補償思想與財產權利觀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補償思想的形成與財產權利觀念的歷史變遷具有不可分割的歷史勾連性。在從“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絕對財產權利觀到“財產權伴隨著義務”的相對財產權利觀的歷史變遷中,國家的征用權得到承認。行政補償,作為征用制度的伴生制度,在“無正當補償便不能剝奪”的理念下得以萌芽和發展。
關鍵詞:行政補償思想;財產權利觀;歷史變遷;溯源
制度的形成往往源淵于思想的啟蒙。制度的變遷往往也是思想嬗變的結果。行政補償制度-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保障制度-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行政補償思想形成和發展的結果。本文嘗試以財產權利觀的歷史變遷為視角,追溯行政補償思想萌芽的歷史源淵。
一、“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自然法思想與絕對財產權利觀
在前資本主義時期,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造成了生產者的相互隔離,人民只有盲目地被迫服從于政府權力,服從于長官,服從于皇帝。國家主權是不受限制的、至高無上的,人民對國家應絕對服從。家國合一、君權至上的思想觀念、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使人民對于任何自身權利的被剝奪、被蹂躪的事實很少從法的角度去考慮是非。國家違法侵犯人民合法權益都不會賠償,更無因合法行為所造成損失的補償了。(注釋1)從而,在前資本主義時期是無財產權可言的,當然也就不會有基于財產權保障的行政補償制度可言。如偶有零星的補償,也只能被視為統治者施恩于民,而非人民私權利的內容。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開放的經濟摧毀了封建社會的行政特權觀念,催化了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新觀念的產生和發展。從而才為基于尊重財產權的行政補償思想的萌芽提供了合適的土壤。
18世紀初至19世紀末,是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并鞏固政權,發展資本主義的時期。在這一時期,資產階級尚未擺脫封建專制統治陰影的籠罩,深感喪失自由和財產的恐懼。因此,資產階級在奪取政權之后,大都在憲法之中明確規定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雖然濫觴于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但其思想源頭卻可溯及源遠流長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物洛克首次創造了勞動價值理論,從而使財產權成為一種先于國家而存在的自然權利。人的勞動產生了財富,并賦予勞動者以自由享用的權利;只要合理使用并不產生浪費,任何人的財產權都不應被剝奪或侵犯。洛克還指出,在純粹的自然狀態下,每一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注釋2)都不受他人的損害和侵犯。可是這種人人都可執行的自然法又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混亂和不安全。因此,人們在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政府,并把一些權力交給它。而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護財產。財產之所以得與生命、自由同等列為個人重要之權利,是因為,財產既是個人謀生并改善生存條件的手段,也是他免于壓迫和奴役的基本保障。(注釋3)洛氏甚至還認為:“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注釋4)
我國納稅人權利義務觀論文
在我國,公民對稅收根據的認識是建立在傳統的“國家分配論”基礎之上的。“所謂賦稅就是政府不付任何報酬而向居民取得的東西”,以此為理論依據的稅收被定義為“國家以其政治權力為依托而進行的無償性分配”。在此理論指導下,區別稅與非稅標志的稅收“三性”(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被過分強調,成為割裂政府與公民之間權利義務平等對應關系的利器。國家成為只享有征稅權力而無須承擔任何代價或回報的權力主體,公民成為擔負納稅義務而無權索取任何回報的義務主體。盡管現實生活中政府實際在積極履行其社會職能,公民也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但稅收理論上的誤導,直接影響了納稅人行使權利的積極意識和政府課稅中對納稅人權利的應有尊重。更為有害的是,這直接導致脫離權利的“應盡義務論”在我國稅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盛行。
從立法上看,現行憲法僅僅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卻缺乏“納稅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相應條款。這也成為不少理論界同仁將納稅人直接稱呼為“納稅義務人”的依據。我國稅法中對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雖有許多規定,但對納稅人的權利以及稅務機關如何為納稅人服務卻規定得不夠充分,稅務機關行使職權在執法程序上也不夠完備、規范,致使一些稅務人員隨意執法、濫用職權、隨意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關納稅人權利的規定散見于《稅收征管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規中,一般納稅人難以真正把握,自我保護意識較弱。再加之我國的稅收宣傳一向以應盡義務論為主調,著重宣傳公民應如何納稅、納好稅、不納稅應承擔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對納稅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卻強調得不夠。這一方面造成我國納稅人行使權利的集體無意識狀態,另一方面也使得稅收執法部門因缺少權利人的監督而弱化依法行政,反過來則進一步加深了納稅人權利地位的失落。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公共財政格局已初步建立,與之極不相稱的卻是納稅人權利暗弱和意識不明的現狀,這極大地阻礙了依法治稅方略的推進。在各經濟主體的利益邊界日益明晰、利益驅動機制日趨強化的今天,只講義務而不講權利的義務論已得不到認同。稅收作為“維系一個民族命運的大血脈”(馬克思語),沒有納稅人真切的認同和參與,是難以暢行的。因此,彰顯納稅人權利、重塑納稅人意識都應成為當前依法治稅的一個重大課題。我們似乎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案:
一是更新稅收理論。在對稅收根據的認識上,我們不妨吸收西方“利益交換論”的合理內容,以“稅收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費用,體現了國家與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的觀點更新傳統的稅收理論。承認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就是一種利益的“等價”交換,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并不是無償的,政府是在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前提下才取得稅收的,以培養納稅人的權利主體意識。
二是完善納稅人權利立法。首先在憲法中應補充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原則規定,使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維護獲得直接的憲法依據;其次,加快制定稅收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明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是稅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則,同時規定納稅人所應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權利。最近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在這方面有了很大改進,今后應繼續改進和完善。
三是改進稅收宣傳。首先要改進宣傳內容,既要宣傳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也要宣傳納稅人在盡義務的同時享有的種種權利和利益;既要宣傳稅收法律法規,也要宣傳稅收的本質和原理,使納稅人明白稅收不僅是國家的稅收,更是全體公民自己的稅收,從根本而言,納稅人是在為自己納稅。其次,要改進宣傳方式,將新《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納稅人的權利匯集成冊,以手冊、指南的形式免費散發給納稅人。國家在適當的時候,也應制定我國的《納稅人權利宣言》,使之婦孺皆知。健全稅法公告制度,完善各種類型的咨詢服務。需要強調的是,新時期的稅收宣傳應與稅收文化相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必將派生出一種全新的稅收文化氛圍,它和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有一個由碰撞到融合的過程,稅收必須去直面這種文化交鋒,從中尋找新的文化基點,借助文化傳播的連續性和持久性,培養納稅人更為牢固也更為健全的稅收權利意識和稅收道德意識。
詮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共產黨員權利義務觀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四大報告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際,是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是一種商品經濟,同時也是一種法制經濟.作為商品經濟,它強調等價有償;作為法制經濟,它重視權利義務。
在依法治國的時代,每個社會成員都無不受到國法的調整,黨員也不例外,所不同的是,從不同的角度看,黨員擔當著不同的角色,從政黨屬性看是黨員,從國家屬性看是公民,從社會屬性看可能是某些社會團體的成員,從職業屬性看又是某些企業,事業或機關的成員。黨有黨法,國有國法,社會團體有章程,企事業機關也都有各自的規章制度。黨法、國法、章程和規章等不同的社會規范為其成員規定了不同的權利義務。所以,每個黨員可能同時享有幾種不同的權利,履行幾種不同的義務。
然而,每一個共產黨員起碼同時具有兩種權利義務,即黨紀黨規等黨法所規定的黨員權利義務和法律法規等國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義務。因為黨法和國法對黨員和公民的思想層次和道德水平的要求不同,黨員權利義務與公民權利義務的產生依據,適用主體和性質等很不相同。公民權利義務一般強調等價有償,而黨員權利義務一般強調無私奉獻。
因此,作為一個黨員公民有時必然會面臨著相互矛盾的選擇。特別是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共產黨員如何看待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義務?亦即共產黨員應當樹立怎樣的權利義務觀?本文擬就這一問題淺談一孔之見。
二、模范履行公民義務是對黨員的起碼要求
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道德權利;法律權利;權利的制度化
論文摘要:“人權”在其靜態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隨著社會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權利對于維系社會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現,這就需要立法者適時地將它們提升為法律權利。兩者在界限上應當保持清晰,在數量上應當保持協調,以實現良性互動。
權利不僅是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的一個因子,而且成為維系社會正常運轉的一個紐帶。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權利充斥于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著人們的思維方式。他們總是希望享有窮盡所有的權利,理論界亦熱衷于從法律規范中尋找權利推演的可能性,繼而凝煉出某種權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將一些道德權利甚至難稱之為權利的“權利”制度化。這種權利“泛道德化”傾向最終會走向了問題的反面——權利庸俗化,是導致“人權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時,權利的實現又離不開理性制度的支持。鑒于此,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界線劃分,即,權利的制度化便成為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
一、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關系
在對這一問題展開論述前,首先需要對相關的概念作一下解釋和澄清。第一,所謂“權利的制度化”,是指將權利觀念客觀化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準則,通過建立和完善權利制度,確認已經存在的某些習慣權利或道德權利具有規范約束力,以使這些“權利”得以有效實現的過程。我們將這些經過制度化的權利稱為“制度性權利”。“制度性權利”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在狹義上指的就是法定權利或法律權利;在廣義上除了法定權利外,還包括村規民約、政黨與社會團體的政策、綱領與章程等非法律性的制度確認的權利。本文取其狹義:權利的制度化與立法或者說道德規范法律化密切相關。第二,所謂“制度性權利泛道德化”是指:模糊制度性權利與道德性權利的界域,任意擴張制度性權利的外延,以致將一些條件不夠成熟的道德權利強行制度化的現象。
“人權”在其靜態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從發生學的意義上來講,制度權利是道德權利客觀化的產物,是道德權利物化形態。道德權利的存在早于制度性權利,在早期缺乏法律制度有效保護的時代,道德權利只是主體的自我主張,只能憑借主體自我力量予以維護,所以只具主觀性,這是不完善的權利。隨著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理性認識的提升,法律制度逐漸確認各種主觀性的道德權利,于是形成了法律權利。法律權利也因此取得了主觀和客觀的雙重屬性,這才是完整意義上的權利。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中,某些道德權利的確定性需要主體以外的力量來維系,社會就會產生保障道德權利的法律制度。所以說,法律權利的產生是道德權利保障需要的產物,它使主觀的、不完善的、確定性差的權利變為客觀的、完善的、確定性程度較高的權利。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權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制度”從哲學意義講,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質的穩定性的數量和界限,反映了質與量的統一。制度的作用與功能就在于對個人、社會的活動和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以協調社會關系的有序發展。制度對于人權的現實意義毋庸置疑,它給與道德權利以較為穩定和有效的手段,人權離不開制度,它并最終要以制度的形式來保證其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