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機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9 05: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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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融資融券擔保機制
一、融資融券擔保實現的路徑選擇
在我國,為解決我國融資融券的擔保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三種設想:
①讓與擔保。它是指債務人以擔保債權為目的,轉移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債權人,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通過評價結算擔保物價值來優先清償其債權,或終局確定取得擔保標的物所有權的權利。因為其制度形式為讓與權利,但其規范旨在債權擔保,所以稱為讓與擔保。它簡化了擔保的設定程序,不需采取傳統擔保方式的登記、占有方式,只需開設專用信用交易賬戶,將其中的資金和證券之權利通過信托方式,在名義上歸于債權人成為擔保物即可,客戶作為擔保人仍可繼續動用擔保品進行證券交易,而證券公司也可以取得擔保的效果。然而,其缺點也很明顯,因其違反了大陸法系所堅持的物權法定原則,故讓與擔保是否應在法律中確立仍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缺失上位法的支持,我們對讓與擔保進行具體制度的設計,并將它作為融資融券擔保模式的基礎,始終顯得“名不正言不順”。另外,讓與擔保缺乏一種行之有效的擔保意思公示制度。占有擔保物的債務人一旦違反誠信義務,擅自將標的物轉讓,債權人面臨著“脫保”風險。債權人忽視債務人的利益,利用擁有的所有權對擔保物進行處分或轉讓,債務人可能面臨著擔保物滅失的風險,對于第三人而言,由于其缺乏法定的公示和實現程序,其無從自外在表征確定其擔保債權額,且在當事人之間極易就其債權額或擔保物之估價造假,從而極易遭受不測之損害。
②賬戶質押。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自己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擔保的方式向債權人質押,在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或出現雙方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以賬戶中的資金優先受償。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存放于擔保賬戶(投資者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投資者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資券,類似于質押賬戶下的款項,且都規定在債務人違約后,債權人有權以賬戶里的資金或款項獲得賠償。這種設想可以有效地解決公示性和擔保物確立問題。賬戶名稱中就已經包含有“擔保”二字來體現該賬戶的功能,而且賬戶是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商業銀行這些具有公信力的機構開立,方便第三人在交易過程中辨認,同時,將賬戶本身設定為擔保物,而不是以賬戶中的資金為擔保物,則能夠消除因擔保物的流動性而引發的對外公示障礙。可是,賬戶質押與讓與擔保一樣并沒有得到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的承認。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擔保法》的解釋中,曾對賬戶質押這一擔保方式有所涉及,但后來最高院已明確廢止了出口退稅托管賬戶質押貸款這一司法解釋。另外,我國相關立法已對賬戶的流轉性進行了明令禁止。
③最高額質押。我國學者提出將最高額質押適用于融資融券擔保中,主要是考慮到了其可對連續交易狀態下的一定范圍內發生的債權產生擔保效力。證券公司通過客戶提交的保證金以及保證金比例,確定對客戶的授信額度,這個授信額度即投資人在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債權擔保的最高額限度。在融資融券擔保制度中適用最高額質押有理論上和實踐上的可行性:首先,最高額質押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是它與讓與擔保和賬戶質押之間最大的不同。最高額質押只需結合融資融券交易中特殊部分進行細節上的處理構造,如此帶來的修法成本更低,與現有法律體系耦合性更高,更具有現實操作性。其次,解決了質押制度適用于融資融券交易中質物價值無法固化的問題。投資人和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開展前已確定了授信額度,投資人在一段時間內進行的連續性交易,無論其交易次數或交易額怎么變動,只要其沒有超出授信額度的上限,就仍處于擔保范圍內,這種方式很好地解決了擔保物處于流動狀態下價值難以確定的問題。最后,最高額質押只需設立一次質押,即可擔保后面一段時間的交易活動,減少了設立重復,簡化程序,更好地發揮質押擔保的功能。綜上所述,融資融券擔保實現制度的設計,首要之義為確定其構造路徑的選擇,金融領域的創新層出不窮,相對的規則也應與時俱進,但是我們應在制度創新與傳統理念之間尋找適當的平衡點,盡量合理利用本國的法制資源,在適應本國法制環境的基礎上,跟進金融創新,設計新的法律制度。相較而言,信托說雖然可有效利用現有法律資源,但是其與信托基本原理的沖突也顯而易見。讓與擔保和賬戶質押說更是直接缺乏上位法的明文規定,故與其他學說相比,“最高額質押”的立法修改成本低,更能適應我國的法制環境。以最高額質押來構建我國融資融券擔保實現制度可謂是適宜的現實選擇。
二、融資融券擔保實現制度的具體構建
論企業融資機制的形成
內容提要]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以來,企業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但融資規模、形式呈現體制性特征,說明企業融資機構尚未形成。企業融資機制形成,應從存量和增量兩個方面進行。存量調整是基礎,但更重要的在于形成增量上的規范性和規律性。正確地認識各種融資形式的特征,掌握融資成本與融資結構、企業價值之間的關系,才能從實現企業財務目標出發,合理選擇融資方式,形成最佳資本結構。所有一切都是企業的隨機決策。
融資是企業資本運動的起點,也是企業收益分配賴以遵循的基礎。足夠的資本規模,可以保證企業投資的需要,合理的資本結構,可以降低和規避融資風險,融資方式的妥善搭配,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因此,就融資本身來說,它只是企業資本運動的一個環節。但融資活動,決定和影響企業整個資本運動的始終。融資機制的形成,直接決定和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一改革開放以來,企業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表現在:
1.企業資本由供給制轉變為以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
改革以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均在國家計劃下進行,企業是否需要資本,需要多少,長期資本或是短期資本,均由國家通過財政或銀行予以供應。這種體制下,企業不需要研究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和融資成本,更不用研究企業資本結構問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企業自主權的擴大,特別是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建立以后,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代替了原來的供給制。企業根據市場狀況和前景,進行投資計劃,并努力為實現投資計劃融資。這一變化表明,融資活動由宏觀性計劃分配轉變為微觀性融資。
2.由縱向融資為主向橫向融資為主轉變。
論企業融資機制的形成
[內容提要]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以來,企業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但融資規模、形式呈現體制性特征,說明企業融資機構尚未形成。企業融資機制形成,應從存量和增量兩個方面進行。存量調整是基礎,但更重要的在于形成增量上的規范性和規律性。正確地認識各種融資形式的特征,掌握融資成本與融資結構、企業價值之間的關系,才能從實現企業財務目標出發,合理選擇融資方式,形成最佳資本結構。所有一切都是企業的隨機決策。
融資是企業資本運動的起點,也是企業收益分配賴以遵循的基礎。足夠的資本規模,可以保證企業投資的需要,合理的資本結構,可以降低和規避融資風險,融資方式的妥善搭配,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因此,就融資本身來說,它只是企業資本運動的一個環節。但融資活動,決定和影響企業整個資本運動的始終。融資機制的形成,直接決定和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一改革開放以來,企業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表現在:
1.企業資本由供給制轉變為以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
改革以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均在國家計劃下進行,企業是否需要資本,需要多少,長期資本或是短期資本,均由國家通過財政或銀行予以供應。這種體制下,企業不需要研究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和融資成本,更不用研究企業資本結構問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企業自主權的擴大,特別是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建立以后,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代替了原來的供給制。企業根據市場狀況和前景,進行投資計劃,并努力為實現投資計劃融資。這一變化表明,融資活動由宏觀性計劃分配轉變為微觀性融資。
2.由縱向融資為主向橫向融資為主轉變。
金融機制改革解決融資困難
在黨的十五大中已經明確將非公有制經濟作為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在黨的十六大中更是進一步明確了這一思想。小微型企業是我國的經濟結構調整和安排城鎮就業的主要渠道,其已經成為了政府財政收入和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同時其也在新農村建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的變化,為了順應時代的發展和相關的政策,也對于小微型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不被淹沒在經濟發展的浪潮中,他們就必須要不斷地發展,就需要融資。雖然當前各級政府部門也出臺了很多解決小微型企業融資困難的對策,但是笑過去不是很理想,小微型企業仍然面臨著融資難的問題。
一、小微型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
(一)小微型企業自身的缺陷
由于小微型企業本身的規模比較小,其內部的很多機制都不夠健全,尤其是在企業成本管理、財務核算以及運營管理方面不規范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些都達不到向銀行融資所需要提供的系統基礎資料的要求。此外當前銀行普遍采用的是企業確權有效資產抵押或質押的方式,但是小微型企業所使用的一般都是承包或者租賃的集體土地,他們無法獲得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產權證明,因此他們到銀行或者有關部門辦理貸款的抵押登記就成為了一句空話。同時由于絕大部分的小微型企業都沒有雄厚的資金,因而他們的風險承受能力很差。面對大型企業的資金和原料壟斷,他們只能從事初級的加工產業,風險高而且利潤很低,遇到風險就會嚴重虧損甚至破產倒閉。
(二)不完善的外部融資環境
現在很多的小微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過度依賴融資,但是這正好與韋斯頓的企業生命周期理論相違背。韋斯頓指出企業在初期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其自有的資金和風險投資,而在企業成長成熟后主要依賴融資。但是目前我國的風險投資行業處于孕育階段,小微型企業的上市門檻很高,發債融資成本比銀行的借貸成本高很多,因而小微型企業的外部融資主要來自與銀行,一是中小企業發展過度依賴銀行融資。事實上,根據韋斯頓提出的企業金融生命周期理論,從而違約風向也就集中與銀行。此外目前的擔保征信等輔助體系還很不健全,我國的擔保行業過去一直處于多頭審批監管混亂的狀態中,擔保的公司良莠不齊,違規的現象非常普遍,這在加大了小微型企業融資成本的同時也給銀行的發展帶來了很的困難。二是擔保征信等輔助體系不健全。中國擔保行業在過去幾年中一直處于多頭審批監管混亂的狀態中,擔保公司良莠不齊,違規經營現象頻發,不僅加大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也為銀行展業帶來了一定困難。
企業的融資擔保機制思索
在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的措施中,一些國家出現了政府專為中小企業設立的融資擔保制度。根據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由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從而獲得銀行貸款;另一類,由政府出面干預銀行的信貸方向,并規定了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辦型的融資擔保機構
由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涉及產業政策、公共利益、就業水平及技術創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協調合作,非個別企業或組織所能設立,因此,大多數國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為銀行提供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擔保,以鼓勵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采用這種方式的以美國、日本、德國為代表。
(一)美國:政府機構性質的小企業管理局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1.融資擔保主管機構——小企業管理局。美國政府針對占國內企業數量99%的中小企業,設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簡稱sBA),負責管理中小企業。SBA是聯邦政府的機構,主要職能是執行和管理小企業擔保貸款計劃,并于年終向國會聽政會報告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提出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對于符合貸款資格的中小企業,SBA可提供高達90%的貸款擔保,其貸款額一般在l5.5萬美元之內,即使貸款超過此數,也可提供高達85%的保證。此外SP,k經常舉辦各種商務研討班,為小企業提供創業準備、計劃擬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業理財等多方面的咨詢,保證了企業使用貸款資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資擔保方法——美國小企業貸款擔保計劃。該計劃1997財政年度為5萬多家小企業新提供擔保貸款約llO萬美元。該計劃的特點是:(1)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的資金由聯邦政府直接出資,國會預算撥款。具體執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執行計劃。美國的(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對該計劃的四部分貸款(7a計劃、微型貸款計劃、注冊開發公司貸款計劃、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的用途、條件、擔保金額和費用、利息標準和政府執行機構的職能等,都作了明確和詳細的規定。政府主要通過擔保來支持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除此而外,只對少數減災項目和貧困地區的特殊企業給予少量直接貸款;(3)美國政府參與的擔保體系是一級擔保機構,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當代公路融資機制的完善
“十一五”期間是我國公路快速發展、加大投資力度的時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要求公路總里程達到230萬公里,五年新增38萬公里;高速公路達到6.5萬公里,新增2.4萬公里。完成這一任務,需要數萬億元的巨額投資。
改革開放以來,正是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才推動了我國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完成“十一五”公路發展的艱巨任務,仍然需要繼續推動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籌集更多的建設資金。因此,認真思考、總結、完善公路投融資體制,對公路建設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更快更好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公路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回顧
建國初期,公路建設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負責,中央政府負責國家干線公路的規劃與修建,地方政府負責本區域公路的規劃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決定,除國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專款投資建設外,將其他公路的建設與管理權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設中從此不再列公路建設項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計劃安排。
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下,公路建設投資主體單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資主體,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設投資任務交給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財力有限,難以拿出充足的資金發展公路。公路建設長期落后于經濟發展,成為制約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運貨難、乘車難,運力與運輸要求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改革開放后,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各級政府把解決公路瓶頸制約問題放在突出位置,開始了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1984年,國務院作出允許貸款或集資修路收取車輛通行費(即“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決定。1997年頒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對政府收費還貸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收費公路及公路收費權轉讓作出了明確規定。
新型融資機制研討
一、REITs的概念
房地產投資信托,也即RealEstateInvestmentstrust,簡稱REITS,這是源起于美國的一個概念,1960年美國國會頒布的《國內稅法典》(InternationalRevenueCode,I.R.C.),使得設立REITs成為可能,法典在此基礎上給予其以優惠的稅收待遇。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在以往被稱為不動產投資信托,是指一種采取公司、信托或者協會的組織形式。它集合多個投資者的資金,收購并持有收益類房地產(例如公寓、購物中心、寫字樓和倉儲中心等)或者為房地產進行融資,并享受稅收優惠的投資機構。然而在我國多將其稱為房地產投資信托。房地產投資信托是一種新型的信托形式,與一般的信托相比,它有著自己的獨特之處。首先,REITs的投資模式主要是對現存房地產的獲取與經營。這一點與共同基金的特征相類似。其次,從制度淵源我們也可以看出,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有著避稅的功用。REITs在一定程度上減免了組織實體應當繳納的稅款;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租金收入分紅的方式減少個人所得稅。這樣就避免了對REITs和個人的雙重征稅。最后,REITs是一種被動的投資。這種被動性體現在只能從房地產投資中被動地取得收入,這樣可以防止房地產過于積極地投入到市場風險之中去,進而對小投資者穩定收入提供保障。在實踐中,REITs往往會與一個與其相似的概念相混淆,那就是房地產資產信托(RealEstateAssetTrust,簡稱REAT)。房地產投資信托是在風險分擔的原則之下,不特定多數人的資金聚集,由專門知識技能的人負責運行的貸款投資。這類投資運用于房地產買賣管理或者是抵押權貸款。一般都是中長期投資,投資的利益分配給股東或者是投資人。區分REITs與REAT的實益在于,它們所受法律規束不同:REITs通常會受到專門立法的調整,而REAT往往只有信托法規范。因此有必要指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產品。
二、REITs在我國的現狀
中國的REITs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但是其真正興起,是自2002年下半年開始。這一時期,“一法兩規”開始實施,在經過了五次清理整頓之后,信托公司得到了新的生存機會。信托公司在央行121號文件發出之后,結合房地產企業對融資的迫切需求,推出了各自的作為基金管理人的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在這樣的環境下,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出現并積極發展。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整體上來說,有以下的一些特點。首先,在產品的構成條件上,中國的房地產信托計劃必須受到的管束主要來自于《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暫行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對房地產信托計劃的投資方向、資產組合以及收入構成等方面都沒有具體地規定。這一點與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投資方向、資產組合等方面都有著嚴格的限定有著明顯的不同。其次,在投資規模和期限上,從中國人民銀行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暫行管理辦法》來看,并結合我國REITs實踐來看,我國RE-ITs產品往往體現出期限短、規模小的特點。這與美國產品有著很大不同,美國的REITs產品一般而言都是中長期信托,在金融體系中發揮著長期融資的作用。我國雖然也規定了信托公司的期限,它要求“信托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資金,其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實踐中,目前中國一般的REITs產品多為1~3年期,很難說發揮了中長期融資功用。此外,規模小這一特征又使得投資組合的有效建立出現障礙,在有效降低投資風險方面不盡如人意。再次,在組織結構上,與一般國家既存在公司型,又存在信托型不同,我國目前房地產投資信托全部采取信托型。信托型的最大優勢就在于它在保護投資者資產和收益的安全方面可以提供其他類型不可比及的保障。信托型使得信托財產取得了相對獨立性,這就擺脫了其他資產或者管理業績的影響。如果某房地產置于了信托計劃之下,那么只要該房地產存在,信托計劃持有者仍可以取得其收益,這種取得不會因為房地產管理公司破產或者信托機構倒閉而受到限制。另外,我國依舊處于REITs的初級發展階段,選擇穩定性較強的REITs組織結構類型,可以降低其受股票市場等金融因素的影響,從而有利于REITs自身的發展。但是也有必要指出,我國應當在已有的信托管理經驗上,積極地探取REITs的其他種類。最后,在產品的銷售方面,由于監管政策的限制,我國的信托機構不可以開設分支機構,異地經營也受到限制,多數信托機構重新登記不久,積累的客戶量不多,直接銷售也不樂觀,如此一來,中國信托機構自己所擁有的營銷網點十分微薄,銷售網絡的優勢并不明顯。
三、我國對REITs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我國現階段并沒有具體針對REITs的立法規制,只是在大體上形成了“一法二規”的格局。這里的“一法”指的是2001年出臺的《信托法》,這一法律是我國在信托領域的基本法律規范,自然對REITs有著約束作用。所謂“二規”,指的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這兩部規定都是由銀監會在2007年出臺的。以上可以說是我國關于REITs的全部立法項目,不論在理論探討過程中,還是在實踐操作運行中,這些法律規制都不可謂完善。首先,我國相關立法并不健全。需要澄清的是,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性質上更接近于投資基金,對于它的調控,除了專項法律外,還需協助以《證券法》、《合同法》、《信托法》以及《基金法》。這其中,《基金法》和《信托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從我國現階段立法來看,《基金法》嚴格說來,只是一部并不十分完備的“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法”。其次,我國現有的基金大多是契約型。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有賴于契約的規定。由于契約不可苛求完備,其在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等方面的不足之處,需要法規的詳備規定來補位。然而我國《基金法》、《信托法》包括其屬細則和實施規則,都沒有很好的發揮到法律補位的作用,對于權責安排、利益制衡等可能存在的漏洞也沒有法律的補救。在內容上,證券投資基金并沒有得到法律的定義,《基金法》實際上的調整對象并非十分明確;對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規定也有失公允,這種失當安排往往使得了基金管理人較于他者處于優勢地位,不利于監管。整體來說,“一法兩規”的相繼頒布,雖然為信托業和信托公司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配套和實施細則的不健全,REITs如要獲得相關的法律依據還是很困難的。
天津農業發展融資機制模式研討
摘要:設施農業的發展,涉及土地、資金、技術和勞動力等諸多要素,最終都可歸結為貨幣化的資金供給問題。本文立足天津設施農業發展的環境,在研究國內外相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天津設施農業可供選擇的融資渠道和項目融資模式,對融資機制的創新和小額信貸等融資模式的運用,也做了初步的研究。
關鍵詞:設施農業融資機制融資模式
設施農業開辟了我國農作制度發展的新領域,在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漸突出。天津市由于優越的地理位置和資源配置條件,設施農業生產的發展受到政府的重視,在薊縣、寶坻等縣域,已經有了一定的基礎。設施農業在向規模化階段發展時,資金如何保障,各資源主體間的關系如何處理,都涉及到融資機制和融資模式等融資問題。天津市只有解決好融資問題,設施農業的產業升級所遇到的資金瓶頸才會被有效打開。
一、設施農業融資問題概述
設施農業又叫設施型農作制度,是通過人工構造的設施,采用農業工程和機械技術,改造自然的微環境,為動、植物等農業生產提供相對可控制甚至最適宜的溫度、濕度、光照、水肥和氣等環境條件,在一定程度上擺脫對自然環境的依賴,實現高產、高效生產的現代化農業生產方式。設施農業生產初始投入的基本要素包括土地供給、資金供給、技術供給和勞動力供給。在市場化條件下,這些要素供給最終都歸結為資金的供給。發展設施農業投入是關鍵,資金是難題。因此,設施農業的融資問題的重要性就體現出來了。
設施農業融資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一是各資源主體間的資金供給關系即融資機制問題;二是設施農業項目的資金以何種方式籌集即融資模式問題。
企業融資機制形成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以來,企業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但融資規模、形式呈現體制性特征,說明企業融資機構尚未形成。企業融資機制形成,應從存量和增量兩個方面進行。存量調整是基礎,但更重要的在于形成增量上的規范性和規律性。正確地認識各種融資形式的特征,掌握融資成本與融資結構、企業價值之間的關系,才能從實現企業財務目標出發,合理選擇融資方式,形成最佳資本結構。所有一切都是企業的隨機決策。
融資是企業資本運動的起點,也是企業收益分配賴以遵循的基礎。足夠的資本規模,可以保證企業投資的需要,合理的資本結構,可以降低和規避融資風險,融資方式的妥善搭配,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因此,就融資本身來說,它只是企業資本運動的一個環節。但融資活動,決定和影響企業整個資本運動的始終。融資機制的形成,直接決定和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一改革開放以來,企業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表現在:
1.企業資本由供給制轉變為以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
改革以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均在國家計劃下進行,企業是否需要資本,需要多少,長期資本或是短期資本,均由國家通過財政或銀行予以供應。這種體制下,企業不需要研究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和融資成本,更不用研究企業資本結構問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企業自主權的擴大,特別是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建立以后,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代替了原來的供給制。企業根據市場狀況和前景,進行投資計劃,并努力為實現投資計劃融資。這一變化表明,融資活動由宏觀性計劃分配轉變為微觀性融資。
2.由縱向融資為主向橫向融資為主轉變。
企業融資機制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以來,企業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但融資規模、形式呈現體制性特征,說明企業融資機構尚未形成。企業融資機制形成,應從存量和增量兩個方面進行。存量調整是基礎,但更重要的在于形成增量上的規范性和規律性。正確地認識各種融資形式的特征,掌握融資成本與融資結構、企業價值之間的關系,才能從實現企業財務目標出發,合理選擇融資方式,形成最佳資本結構。所有一切都是企業的隨機決策。
融資是企業資本運動的起點,也是企業收益分配賴以遵循的基礎。足夠的資本規模,可以保證企業投資的需要,合理的資本結構,可以降低和規避融資風險,融資方式的妥善搭配,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因此,就融資本身來說,它只是企業資本運動的一個環節。但融資活動,決定和影響企業整個資本運動的始終。融資機制的形成,直接決定和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一改革開放以來,企業融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表現在:
1.企業資本由供給制轉變為以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
改革以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均在國家計劃下進行,企業是否需要資本,需要多少,長期資本或是短期資本,均由國家通過財政或銀行予以供應。這種體制下,企業不需要研究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和融資成本,更不用研究企業資本結構問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企業自主權的擴大,特別是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建立以后,企業為主體的融資活動代替了原來的供給制。企業根據市場狀況和前景,進行投資計劃,并努力為實現投資計劃融資。這一變化表明,融資活動由宏觀性計劃分配轉變為微觀性融資。
2.由縱向融資為主向橫向融資為主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