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官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9 23: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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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的散官發展論文
【內容提要】文散階的進化在南朝停滯不前,在北朝卻迅速推進。其原因在于,北朝曾向將士普授文散官從而使之進化為位階,南朝的"文清武濁"觀念卻阻礙了類似現象的普遍化。魏晉南北朝有兩種"品位分等",一種是以門第、中正品和"清濁"構成的"門品秩序",它是士族政治的產物;另一種則是由軍階代表的"官品秩序",它更富功績制色彩。北朝文散階的進化得益于軍階的"拉動",這就為唐代文武散階制向官僚政治的回歸,奠定了基礎。
【關鍵詞〗南北朝官階
一、南朝散官"階官化"的遲緩
官階制度是官僚政治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同形式的等級規劃體現了不同的政治取向。漢代祿秩等級是從屬于職位的,官員若無職位則無等級可言,這屬于重效率的“職位分等”類型。[1]魏晉南北朝時官階制卻開始向另一種“品位分等”類型過渡了,最終在唐代形成了文武散階之制。散階又稱"本品",減小了因職位變動而造成的地位變動,從而賦予了官員更多的安全感,保障了其權益的穩定性。
魏晉以降士族政治、門閥特權扭曲了官僚政治,“分官設職”更多地基于“優惠考慮”而非“效率考慮”,職事官之外委積繁衍出了五光十色的名號、散職,一人擁有多種頭銜屢見不鮮。由此而導致的職、官、名號的分離,應該說是官階制向“品位分等”演化的一個基本原因。不過僅以士族政治來解釋中古散階制的發達,那仍然是不愜人意的,因為在此就要面對這一事實:南朝政權本來更富"文治"色彩,文官重于武職;然而北朝文散官的階官化,反而比南朝更具深度、廣度和速度。
與此期階官化進程相涉的文散官,主要是諸大夫和東省散官。"階官"已是脫離職位的位階了,它們并無員限、可以隨機加授和遷黜;“散官”則是冗散無事之官,仍有員限,未能擺脫“職位”性質。文散官階官化的驟然加速是在北魏后期,這時候四方云擾、戰火連綿,朝廷為籠絡之計而向將士們廣授散職,毫無吝惜之意。爾朱氏掌權之時,"欲收軍人之意,加泛除授,皆以將軍而兼散職,督將兵吏無虛號者。自此五等大夫遂致猥濫,又無員限,天下賤之"[2]。這些散官不但被普授、濫授,而且還是與將軍號成雙成對兒地"雙授"的,即所謂"皆以將軍而兼散職"。由此,這些散官迅速虛銜化了,成了普遍擁有、且不斷升遷的"階"了。比如裴良:起家奉朝請,宣武初為中散大夫;后為太中大夫,孝莊末為光祿大夫;節閔帝時除征東將軍、金紫光祿大夫;加車騎將軍、右光祿大夫;轉驃騎將軍、左光祿大夫。[3]他一為東省散官,六為大夫,這些官號都非實職,僅僅標志著他的階級變動。又如趙剛:"累遷鎮東將軍、銀青光祿大夫;歷大行臺郎中、征東將軍,加金紫階。"[4]金紫以及銀青光祿大夫,在時人眼中已明明是"階",而不僅僅是"職"了。進至北周,開府儀同三司、儀同三司、諸大夫以及由東西省散官變化而來的34種散官,演化為一個首尾完備的位階序列。這個序列,便是通往唐代散階制的重要環節。[5]
南北朝散官發展論文
內容提要:北朝曾向將士普授文散官從而使之進化為位階,南朝的"文清武濁"觀念卻阻礙了類似現象的普遍化。魏晉南北朝有兩種"品位分等",一種是以門第、中正品和"清濁"構成的"門品秩序",另一種則是由軍階代表的"官品秩序",它更富功績制色彩。北朝文散階的進化得益于軍階的"拉動",這就為唐代文武散階制向官僚政治的回歸,奠定了基礎。
關鍵詞:官階;南北朝
一、南朝散官"階官化"的遲緩
官階制度是官僚政治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同形式的等級規劃體現了不同的政治取向。漢代祿秩等級是從屬于職位的,官員若無職位則無等級可言,這屬于重效率的“職位分等”類型。[1]魏晉南北朝時官階制卻開始向另一種“品位分等”類型過渡了,最終在唐代形成了文武散階之制。散階又稱"本品",減小了因職位變動而造成的地位變動,從而賦予了官員更多的安全感,保障了其權益的穩定性。
魏晉以降士族政治、門閥特權扭曲了官僚政治,“分官設職”更多地基于“優惠考慮”而非“效率考慮”,職事官之外委積繁衍出了五光十色的名號、散職,一人擁有多種頭銜屢見不鮮。由此而導致的職、官、名號的分離,應該說是官階制向“品位分等”演化的一個基本原因。不過僅以士族政治來解釋中古散階制的發達,那仍然是不愜人意的,因為在此就要面對這一事實:南朝政權本來更富"文治"色彩,文官重于武職;然而北朝文散官的階官化,反而比南朝更具深度、廣度和速度。
與此期階官化進程相涉的文散官,主要是諸大夫和東省散官。"階官"已是脫離職位的位階了,它們并無員限、可以隨機加授和遷黜;“散官”則是冗散無事之官,仍有員限,未能擺脫“職位”性質。文散官階官化的驟然加速是在北魏后期,這時候四方云擾、戰火連綿,朝廷為籠絡之計而向將士們廣授散職,毫無吝惜之意。爾朱氏掌權之時,"欲收軍人之意,加泛除授,皆以將軍而兼散職,督將兵吏無虛號者。自此五等大夫遂致猥濫,又無員限,天下賤之"[2]。這些散官不但被普授、濫授,而且還是與將軍號成雙成對兒地"雙授"的,即所謂"皆以將軍而兼散職"。由此,這些散官迅速虛銜化了,成了普遍擁有、且不斷升遷的"階"了。比如裴良:起家奉朝請,宣武初為中散大夫;后為太中大夫,孝莊末為光祿大夫;節閔帝時除征東將軍、金紫光祿大夫;加車騎將軍、右光祿大夫;轉驃騎將軍、左光祿大夫。[3]他一為東省散官,六為大夫,這些官號都非實職,僅僅標志著他的階級變動。又如趙剛:"累遷鎮東將軍、銀青光祿大夫;歷大行臺郎中、征東將軍,加金紫階。"[4]金紫以及銀青光祿大夫,在時人眼中已明明是"階",而?喚黿鍪?quot;職"了。進至北周,開府儀同三司、儀同三司、諸大夫以及由東西省散官變化而來的34種散官,演化為一個首尾完備的位階序列。這個序列,便是通往唐代散階制的重要環節。[5]
南北朝散官發展論文
內容提要】文散階的進化在南朝停滯不前,在北朝卻迅速推進。其原因在于,北朝曾向將士普授文散官從而使之進化為位階,南朝的"文清武濁"觀念卻阻礙了類似現象的普遍化。魏晉南北朝有兩種"品位分等",一種是以門第、中正品和"清濁"構成的"門品秩序",它是士族政治的產物;另一種則是由軍階代表的"官品秩序",它更富功績制色彩。北朝文散階的進化得益于軍階的"拉動",這就為唐代文武散階制向官僚政治的回歸,奠定了基礎。
【關鍵詞〗南北朝官階
一、南朝散官"階官化"的遲緩
官階制度是官僚政治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同形式的等級規劃體現了不同的政治取向。漢代祿秩等級是從屬于職位的,官員若無職位則無等級可言,這屬于重效率的“職位分等”類型。[1]魏晉南北朝時官階制卻開始向另一種“品位分等”類型過渡了,最終在唐代形成了文武散階之制。散階又稱"本品",減小了因職位變動而造成的地位變動,從而賦予了官員更多的安全感,保障了其權益的穩定性。
魏晉以降士族政治、門閥特權扭曲了官僚政治,“分官設職”更多地基于“優惠考慮”而非“效率考慮”,職事官之外委積繁衍出了五光十色的名號、散職,一人擁有多種頭銜屢見不鮮。由此而導致的職、官、名號的分離,應該說是官階制向“品位分等”演化的一個基本原因。不過僅以士族政治來解釋中古散階制的發達,那仍然是不愜人意的,因為在此就要面對這一事實:南朝政權本來更富"文治"色彩,文官重于武職;然而北朝文散官的階官化,反而比南朝更具深度、廣度和速度。
與此期階官化進程相涉的文散官,主要是諸大夫和東省散官。"階官"已是脫離職位的位階了,它們并無員限、可以隨機加授和遷黜;“散官”則是冗散無事之官,仍有員限,未能擺脫“職位”性質。文散官階官化的驟然加速是在北魏后期,這時候四方云擾、戰火連綿,朝廷為籠絡之計而向將士們廣授散職,毫無吝惜之意。爾朱氏掌權之時,"欲收軍人之意,加泛除授,皆以將軍而兼散職,督將兵吏無虛號者。自此五等大夫遂致猥濫,又無員限,天下賤之"[2]。這些散官不但被普授、濫授,而且還是與將軍號成雙成對兒地"雙授"的,即所謂"皆以將軍而兼散職"。由此,這些散官迅速虛銜化了,成了普遍擁有、且不斷升遷的"階"了。比如裴良:起家奉朝請,宣武初為中散大夫;后為太中大夫,孝莊末為光祿大夫;節閔帝時除征東將軍、金紫光祿大夫;加車騎將軍、右光祿大夫;轉驃騎將軍、左光祿大夫。[3]他一為東省散官,六為大夫,這些官號都非實職,僅僅標志著他的階級變動。又如趙剛:"累遷鎮東將軍、銀青光祿大夫;歷大行臺郎中、征東將軍,加金紫階。"[4]金紫以及銀青光祿大夫,在時人眼中已明明是"階",而不僅僅是"職"了。進至北周,開府儀同三司、儀同三司、諸大夫以及由東西省散官變化而來的34種散官,演化為一個首尾完備的位階序列。這個序列,便是通往唐代散階制的重要環節。[5]
強制解散公司制度立法改革建議
摘要:公司法第182條規定的強制解散公司的三個必備條件,每一個都可以衍生出許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未能有效地解決具體裁判標準不明確,觀點亦不統一的難題,立法改革勢在必行。在分析問題和借鑒域外立法發展的基礎上,建議了立法改革思路。
關鍵詞:公司法;強制解散公司;立法改革
一、復雜的現實與含糊的法律
現實生活中,公司股東之間的矛盾復雜而多樣。有的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埋下禍根”,例如持股比例為50%∶50%,又沒有在公司章程中設置僵局解決機制(案例1)。有的是大股東“一股獨大”,對小股東不理不睬,小股東不滿而起訴。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原告,不僅有小股東,也有持股比例90%的大股東(案例2)。現實很復雜,相對而言法律卻很含糊。相關的法律條文只有《公司法》第182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條設置的公司強制解散的三個必備條件,每一個條件都可以衍生出很多爭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一個判決公司強制解散的指導案例(案例1),可惜該案例的說理不充分、指導性不強,未能令人信服。更有意思的是,該案例中的被告“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雖然被生效判決強制解散,但是經調查發現該公司至今仍然有效存續。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頒布一個不支持公司強制解散的案例,也對某些法官有某種“影響”。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試圖通過司法解釋使得公司法第182條具有更強的操作性。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4]2號,“《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效果并不理想,“具體裁判標準并不明確,實踐中觀點亦不統一”①。《公司法司法解釋二》頒布后,遵循該解釋的指導案例還沒有頒布,公開查詢到的一些案例中裁判觀點存在明顯不同。這就是法律工作者所面對的困境。
二、“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認定標準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的強制解散公司的第一個必備條件是“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該條件看似簡單,理解和應用時卻很復雜。關于“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最高人民法院是這樣解釋的: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該司法解釋在公司法182條條文之外,創新地提出了“兩年”“股東僵局”“董事僵局”,但是仍有很多事項沒有被解釋清楚。較為突出的兩個問題如下:問題一:“經營管理”是一個概念還是兩個概念?企業的行為可以兩分為對外和對內。按照公司法的用詞,對外的行為,似乎應該屬于經營②,通俗地說就是做生意;對內的行為,更多地屬于管理。經營與管理,兩者關系密切,因此,日常生活中兩個詞語經常是合在一起使用,在公司法中也大體如此,例如:公司法第49條(“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在公司法的法條中使用一個常用語,是可以的,但是應該注意在認定標準中這樣使用常用語可能出現的爭議或不同理解。顯然如果公司法的條文是“經營和管理”,肯定好過于“經營管理”。或許簡單的“公司經營嚴重困難”是更優的表述。有的法官認為,司法實踐中的審點在于判斷該“困難”是公司經營困難、管理困難抑或兩者兼具,《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列明的前三種情形均指向“管理性困難”,對“經營性困難”未作明確。③也就是認為“經營管理”是兩個概念,由兩個部分構成:“經營”和“管理”。在解讀公司法的“經營管理”時,應該不局限于只考察公司內部管理情況,而完全不理會公司對外經營情況。因此,筆者同意“經營管理困難”應包含“管理性困難”和“經營性困難”兩個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似乎把重點放在了“管理性困難”,也就是公司內部機關是不是正常開會和作出會議決議(討論時一般常被稱作“股東僵局”“董事僵局”或“組織性功能障礙”),完全沒有述及“經營性困難”,以至于出現了將其解讀為“經營管理困難”“主要是”“管理困難”并據此判令公司解散的案例(案例1)。公司既存在經營性困難,同時也存在管理性困難,兩者之間可以建立某種因果關系,自然可以作為論據來強力支持強制解散公司的判決。但是,現實并非全部如此。一個存在管理性困難的公司可能并不存在經營性困難,公司可以一如既往地做生意、甚至生意更加好,那么,僅僅因為存在管理性困難就被強制解散合適嗎?如果管理性困難必然導致經營性困難,那么還有必要在法條中出現“經營”一詞嗎?筆者認為,必須承認公司僵局在程度上有差異。有的僵局使股東層面和董事層面無法作出重大決策,但是在公司經營方針已定、繼續執行此前的預算方案(按照慣性運行)時,不必然導致公司出現經營困難,這就是“偽僵局”。實踐中遇到不少這樣的例子,股東或董事吵架不能出決議,而管理層把公司打理得井井有條。因此,困難不應被理解為是決策困難,而應是公司經營困難,只有出現經營困難,才是公權力必須介入處理的“真僵局”。問題二:該如何認定困難的“嚴重性”?管理性困難,范圍簡單,比較容易界定。經營性困難,就不好界定了。按照常理,我們是怎么判斷一個公司出現了經營困難呢?我們往往考慮它的一些警示性信號,例如:發不出工資、拖欠供應商賬款、產品滯銷、資不抵債、收不抵支、被列入失信名單或者經營異常名錄。如果判案的法官考慮得更全面,還可以進一步關注公司是屬于短期的經營不善,還是長期處于虧損狀態;是否具備扭虧為盈的能力等。這么復雜的考量,法官是否具備足夠的判斷能力,應該由法院聘請專業機構來判斷,還是由法官來判斷?在認定時,應當對“嚴重經營管理困難”的認定標準采用更加嚴格的尺度還是寬松的尺度?是應該組成多個法官或者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來判斷,還是只需要一個法官來判斷就足夠?好多問題待解。
斷案 (計生題材荒誕小品)
斷案(計劃生育荒誕小品)
人物:婁阿鼠桃花縣官洪親姆蔣對章007四衙役
[激昂的北鼓聲中,婁阿委打小翻、地娟上。
婁阿鼠我婁……(四顧無人)婁阿鼠,就是《十五貫》那個偷錢殺死尤葫蘆的婁阿鼠。賭博“仁洞錘”(賭棍),正經頭路不去做,整天數空抓“章慈”(蛤蟆),想要軟空省力賺大錢!這段來轉途做先生,四處打騙過日子。(轉身從腰際搜出一白布,上書:“高科技,辨胎兒,轉陰陽,調運氣,圣醫”婁半仙”)目當今計生政策抓得緊,一對夫妻只能生育一個子女,少數人還有重男輕女老頭腦,這就給了我賺錢的好時機。我走鄉竄里,共人分辨腹中胎兒男女,非法人流打胎,推銷特效藥“避女散”、“保男丹”,畫龍畫貓又畫虎,包保隱隱生乾埔,只要錢銀打騙會來,管他性命交關起禍災。憑我這三寸不爛之舌,煮熟雞說得會啼,生意還真不歹,賺得飽腸飽肚肥滋滋。我這里打點打點,要再來去。(從后搬出一保健箱,翻開拿出件白大掛披上,背起保健箱晃晃蕩蕩吆喝著)高科技,辨胎兒,調陰陽,轉運氣羅----!(下)
桃花(內聲)來呀!
(唱)更深夜靜出門庭,(上)
大跨度網架施工方案分析
【摘要】:針對某大跨度網架施工方案進行對比仿真分析,結合工程難點特點,提出高空散拼法和累計滑移法兩種施工方案,通過施工工藝、過程仿真分析及臨時結構設計、現場實際情況等綜合因素論證分析,最終確定實施方案。
【關鍵詞】:網架;施工方案;過程仿真分析
1工程概況
河南省某官窖遺址展示廳工程為雙層螺栓球網架,平面尺寸63m×67.5m,四邊點支撐,柱頂標高10.65m,總質量約330t。見圖1。官窖遺址位于展示廳內,全部被鋼網架所覆蓋,平面尺寸25.6m×34.1m,采用螺栓球網架可避免焊接施工對遺址建筑的影響且較環保[1]。
2。2施工方案比選
由于展示廳南北地形高差接近4m,同時考慮官窖遺址建筑物,首先排除網架在地面拼裝整體頂升的方案,只能在高空進行散拼。高空散拼如采用全場搭設滿堂紅腳手架加原建筑物上方設置滑移平臺的方案,則工期較長,措施費用較高,不合理。網架累計滑移方案,即在場地一側搭設局部滿堂紅腳手架,在腳手架上進行高空散拼,局部散拼完成后,向場地另一側滑移,滑移出腳手架后,再在腳手架上累積拼裝,直至全部滑移到位,整體落位進行支座焊接。首單元地面拼裝,起重機吊裝,其余單元高空散拼方案。為方便施工,防止網架在安裝過程中變形過大,局部超應力,在網架內部下弦設置臨時支撐點,全部安裝完成后,同步卸載,完成安裝。為方便對比,根據工藝要求、現場情況和網架剛度,兩種方案中均將網架安裝劃分為9個單元,不同的是累計滑移法先拼裝滑移最遠端的單元9。見圖3。網架支撐在混凝土柱上,原混凝土梁僅10cm厚且未過支座中心線,不能作為累計滑移方案中滑移軌道的有效支撐,施工有一定難度。可以另設滑移梁,上鋪滑移裝置,使滑移軌道中心線與網架支座中心線重合,以減小滑移過程中網架支座因受到偏心力而產生不利影響。計算網架移動所需的拉力和網架支座與滑軌間的摩擦力,合理選取牽引裝置。高空散拼方案的臨時支撐應根據遺址建筑位置和網架情況確定數量和位置,做到布置均勻、數量合理,保證桿件應力和節點位移在規范[2]要求范圍內。見圖4。
學習三治三提心得感悟
庸者,平常,不高明也;懶者,懈也,怠也;散者,分開,沒有約束,無組織無紀律。“庸、懶、散”是機關干部的常見“病”,也是反復抓,時常犯的“頑癥”。
這些進取心不強,工作不用心、不主動、不努力等“庸、懶、散”問題,是與當前“十二五”發展開局起步的繁重任務格格不入,是與“創先爭優”、“一樞紐一中心三基地”的定位、“兩高一低一提升”的目標和“富民強市”的中心任務極不相符。庸、懶、散“三種頑癥”,既敗壞了黨風,破壞了黨政形象,又影響了民風,危害了社會和諧發展,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我市開展“三治三提”專項活動是對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指出的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治黨必先治官,治官務必從嚴的詮釋和升華。曾提出:“治國就是治吏,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將不國”,可見治吏與強國的重要性。
“治吏”要以“治庸、治懶、治散”作風整治活動為突破口,提高工作的執行力。讓我們高舉效率之劍、問責之劍、制度之劍痛斬庸官、懶員、散癥;讓我們審視自我,超越自己,羞于平庸,恥于懶惰,拋卻散漫,勵精圖治,砥礪奮進,求實創效,樹立起強烈的責任意識和進取精神,順應時展的需求,創建和諧社會,把商丘建設成美麗富足的新城市。
當前,“三治三提”專項活動已在全市展開,黨員干部只有抓好責任落實中的三個關鍵環節,才能將“三治三提”活動真正落到實處。
一是認責:要敢于負責,對自己負責的工作要敢抓敢管,嚴抓嚴管,不推諉、不退縮,敢于到矛盾最多、困難最大、任務最重的地方工作。要結合“三治三提”專項活動深刻剖析,認真整改,為各項事業的跨越發展奠定基礎。
機關人員治庸治懶心得體會
“庸政”“懶政”現象正成為中國各地政府著力破解的難題,特別是今年以來,多個省區和城市相繼掀起一場“治庸”“治懶”“治散”的官場整肅風暴,一些機關工作人員抱定的“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思想越來越行不通了。以“治庸”、“治懶”、“治散”等為主要內容的官場整肅風暴,的確能在短期內起到比較明顯的轉變機關干部作風的效果,但是,風暴過后,必須常效,并且要立足于“治心”。
俗話說,心態決定狀態。機關公務人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心中有什么、想什么,將直接決定其工作狀態、工作作風、工作績效。官員中存在的庸病、懶病、散病乃至貪病,其根本原因是因為其心病未治、心脈未通、心魔未除。筆者認為,“治心”不外乎以下三劑良方。
心中有民。以人為本,以民為先,是黨的執政理念,是政府的神圣職責。官員要想不庸、不懶、不散、不貪,必須始終做到心中有民,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始終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始終做到為民請命、為民造福。人民是我們的衣食父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黨的根本宗旨。但是,心中有民,才能為民。心中有民,也便有了積極工作、盡職履職的動力之源,也就不會讓人用鞭子在后面抽,“不求無功,但求無過”的思想也便會煙消云散。反之,如果心中無民,沒有了動力,也就不可能做到真心為民、真情惠民、真誠利民,當然,也就很難使各項工作順乎民情、合乎民意、贏得民心。
心底無私。陶鑄在《贈曾志》詩中說,“如煙往事俱忘卻,心底無私天地寬。”意思是說,一個人內心沒有什么欲望,正義、無私、心胸寬廣,學會包容。那么這天地間的一切事物看出去都是美好的,很多問題就能夠去解決。對于肩負“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重任的機關公務人員、黨員領導干部,更加需要做到心中無欲、心底無私,摒棄一切私心雜念,真正做到無我,才能將人民裝滿心間,才能包容一切,才不致于在工作上斤斤計較、畏首畏尾,拖拖拉拉、疲疲塌塌,更不會讓私心、貪欲吞噬自己的靈魂,沖昏自己的頭腦,而成為千夫所指的庸官、懶官、糊涂官、混事官、貪官污吏。雷鋒、孔繁森、焦裕祿、彭登云、李素麗、徐虎……一個個閃光的名字,都與無私緊緊聯系在了一起,也正因為他們擁有了心底無私的境界和美德,而成為了歷史豐碑、時代楷模。
一心向善。善是發自內心由內而外的,有善心當先有感同身受的憐憫之心,事事不易的感恩之心,矢志不渝的執著之心。其實,善沒有絕對的定義,勿以善小而不為,從身邊做起,用心去體諒去感受,關愛身邊的人,即為善。善心、善德、善行,也許有人會說,那是佛教和基督教的教義,其實那是一種誤解和偏見。黨員領導干部,要想真正堅守信念、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必須始終懷有一顆崇尚真善美、抵制假丑惡的愛心、善心、恒心。否則,弄虛作假、靈魂丑陋、從惡如流,只會使自己的精神變得空虛無比,失去精神寄托,便會在工作上不講奉獻談價錢、不講原則徇私情,得過且過、業績平庸,甚至吃、拿、卡、要,為非作歹。
心有多大,舞臺就有多大。心術不正,必釀禍端。整肅官場作風,必須立足于整心;治庸治懶,必須立足于治心。機關公務人員、黨員領導干部,也必須經常性地捫心自問,心中是否有民,心底是否無私,是否一心向善,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心口合一、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也才能在為人民服務的正道上一路走好,留下美名。
紀檢思維創新體會
查辦違法違紀案件要講究辦案策略,注重調查方法,正確的策略與方法來自紀檢監察干部的豐富經驗和創新能力,而創新能力的核心因素是創新思維能力。在查辦案件中,充分發揮創新思維能力,對于解決查案難問題,提高辦案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創新思維在查辦案件中的運用談點體會。
創新思維是一種求新與求異、發散與集中、系統與立體的思維,是人類思維的一種高級形式,它不囿于己有的規則和見解,而是尋求多角度多方位地開拓新領域、新思路,以便找到新方法、新技術、新理論等等。創新思維并不是某種單一的思維形式,而是不同思維形式的辯證綜合,是邏輯思維、非邏輯思維、形象思維、靈感思維等有機結合;是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巧妙互補;是左腦與右腦的協調配合。創新思維在創造活動中處于中心和關健的地位,對它的主要形式要充分認識和很好地把握并運用到一切工作中。
查辦違法違紀案件,要把握和運用創新思維以下幾種形式:
一、運用直觀思維,抓住違紀問題
直觀思維,就是人們不經過逐步分析而迅速對問題的答案做出合理的猜測、設想或頓悟的一種躍進式思維。直觀思維有利于人們從一些偶然的事件中迅速猜測、預感或察覺隱藏在現象背后的事物的本質屬性或聯系。運用直觀思維辦案,特別是查辦經濟案件,往往能從一些偶然的事件、異常的現象、細小的線索中發現大的違紀問題,抓住破案的突破口。比如在查帳中,要注意帳目中奇異的、偶然的現象,不忽視小問題,哪怕是一張發票或非正式的收據,對那些奇異的數字、奇異單位、奇異地點、奇異時間、奇異往來關系,要特別關注,從中尋找違紀者蛛絲螞跡。例如我們對某縣扶貧資金檢查時,發現財務帳上“結轉下年”的數目短少了1.4萬元,是計算失誤?還是書寫筆誤?憑我們對該單位財務管理和制度不健全的現狀,迅速作出了合理的猜測與判斷,會計有貪污挪用公款的嫌疑,抓住這一疑點,我們窮追不舍,最終查出了會計貪污公款8萬余元的違法問題,后移送司法機關判刑。運用直觀思維辦案要求辦案人員具有很強的政治敏感性和洞察事物的敏銳性,要求辦案人員仔細觀察,認真思考,不放過一個疑點和線索,從蛛絲螞跡中發現問題,善于進行合理的猜測、大膽地設想,從而“快而準”地發現違紀問題,抓住違紀問題的實質。人們說“紀檢干部要有一雙火眼金晴”就是這個道理。對偶然的事件缺乏直觀思維,就會對客觀存在的問題不敏感,甚至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不能迅速作出反應,擺在面前線索也就失之交臂,查不出問題立不了案,讓違紀者溜之大吉。
二、運用聯想思維,拓寬查案思路
創清廉機關教育意見
今年上半年以來,我局根據市紀委、市級機關工委的專題部署,按照有效治理“行為上散、能力上庸、工作上腐”的“三治”要求,認真組織開展“正人品官德、創清廉機關”主題教育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動員部署。4月28日,我局召開動員會,局黨委書記、局長王洪林同志在會上進行了開展“正人品官德、創清廉機關”主題教育活動的動員部署,要求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要依照思想發動、排查問題、落實整改、總結表彰四個階段的步驟程序進行,并加強領導、統籌安排、明確職責、注重實效,拉開了“正人品官德、創清廉機關”活動的序幕。
2、組織學習。4月28日下午,我局組織局黨委中心組學習活動,專門邀請市委黨校吳建華副校長作《正人品官德、創清廉機關》主題報告會。會上,吳校長從為民服務要“真”、干事立業要“實”、廉潔從政要“嚴”、生活作風要“正”、精神境界要“高”、人格修養要“好”等六個方面闡述了機關干部如何才能正人品、立官德、干實事,為推進“全面達小康、建設新**”作出積極的貢獻。
3、交流討論。動員部署及報告會后,我局又迅速組織了“正人品、立官德”大討論,撰寫了《做人·做官·做事》、《立人品、正官德》等理論文章,同時按照有效治理“工作上散、能力上庸、行為上腐”的要求,制訂了相關措施。
4、演講征文。7月6日,我局組織“樹清風正氣、創和諧后勤”主題演講及征文比賽活動,9個黨支部10名選手現場演講,18篇征文參加比賽。經過選手聲情并茂的演講和評委公正嚴明的評判,機關黨支部王強、袁心彤等6名選手分別獲得一、二、三等獎;《為人師者當思“廉”》、《陽光工程,打造一支“清廉”團隊》等7篇征文獲獎。通過各黨支部的廣泛動員和精心組織,在機關后勤系統掀起了學習理論、交流思想、暢談體會的新高潮。
5、專題黨課。7月6日下午,局黨委書記、局長王洪林同志為機關后勤全體黨員上了一堂《加強機關后勤工作、促進和諧社會建設》黨課。從全面把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涵;深刻理解構建和諧機關、和諧社會的關系和重大意義;充分發揮機關后勤部門在構建和諧機關中的積極作用;加強自身建設,轉變工作作風,確保和諧機關、和諧社會建設取得實效等方面闡述了構建和諧機關、和諧社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要求機關后勤各部門要立足改革創新、堅持以人為本、重視資源節約、轉變工作作風,為構建和諧機關、和諧社會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