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21: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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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黨建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以來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建設的一系列部署,進一步提高街道黨組織的戰斗力,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和街道各項事業的發展,現就加強街道黨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街道黨的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街道在城市管理,社會服務,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擔負著重要任務。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特別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城市改革的過程中,許多問題需要街道來解決,街道承擔的工作任務越來越繁重,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大。街道黨組織是黨在城市中的基層組織。要在新的形勢下加強黨對城市工作的領導,必須加強街道黨的建設,充分發揮街道黨組織和黨員在促進城市繁榮、保持社會穩定中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根據情況的發展變化,為搞好街道黨組織的建設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應當充分肯定。當前,街道黨建工作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有的地方黨委對街道黨的建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不夠,工作要求不明確,指導不得力;有些街道黨組織自身建設和工作狀況尚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治黨不嚴,干部素質特別是思想政治素質有待提高;部分居民區沒有以居委會轄區為單位建立黨支部,有些支部班子不健全,一些居民區黨支部沒有活動場地和經費;一些街道企業和新建立的經濟組織有黨員、無組織。這些問題,影響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城市基層的貫徹落實,不利于城市的改革、發展與穩定。各級黨委要充分認識加強街道黨的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盡快改變街道黨建工作薄弱的狀況。
二、正確把握街道黨的建設工作的指導思想和要求
街道黨的建設工作,應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新時期黨的建設的總目標、總要求,從新形勢下城市工作的特點和實際出發,圍繞搞好城市管理、社會服務,保持社會穩定和發展街道經濟,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提高干部素質為重點,切實搞好街道黨的思想、政治、組織、作風建設,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為推動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健康發展服務。
社會團體管理引導交流
社會團體是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團體得到了迅猛的發展。截止19**年底,全國共有社會團體16.5萬個。從總體看,我國社會團體發展是健康的,作為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擴大國際交往、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積極作用。
社會團體是群眾的結合體,國際社會也稱其為第三部門(指對政府、企業而言),在社會發展中舉足輕重。抓好對社會團體的引導和管理,促進我國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首先,加強社會團體管理是維護我國政治和社會穩定的需要。社會團體是我國社會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社會團體管理工作事關穩定大局。近來,我國社會團體發展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暴露出一些新問題。如非法社會團體增多,活動猖獗,其中有的在政治、經濟、宗教、民族等領域進行破壞活動,有的利用我國改革過程中尚待解決的敏感問題企圖制造事端,有的采取境外注冊、境內活動的方式與我斗爭。西方敵對勢力利用社會團體同我進行“合法”斗爭,他們往往以社會團體的身份出現,以學術研究或慈善捐贈為掩護,以資助、合作為手段,對我實施“西化”、“分化”戰略。特別是氣功組織泛濫,一些人打著氣功健身的幌子搞愚昧迷信,詐騙錢財,甚至進行反政府、反人類、反科學的活動。一些以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為目的的非法組織,對我國社會和政治穩定構成了重大隱患,危害極大。“”邪教組織就是突出的一例。同他們的斗爭,是嚴肅的政治斗爭,關系到黨的命運,關系到社會主義的成敗,關系到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關系到社會和政治穩定,必須高度警惕,決不能掉以輕心。
第二,加強社會團體管理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團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服務、協調、中介、監督等功能。黨中央、國務院多次提出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發展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黨的十五大要求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并以此作為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但是目前我國各類社會團體結構不夠合理,真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并且能夠發揮有效作用的社會中介組織還很少,在全國性社會團體中,行業性組織僅占23%左右。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市場經濟體制越完善,就越需要建立各種社會中介組織。因此,我們對社會團體必須積極引導,加強管理。
第三,加強社會團體管理是促進我國社會團體健康發展的需要。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團體尚處在起步發展時期,自律機制尚未普遍建立,還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問題。如有的社會團體成立時就不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的,成立后不能發揮積極作用;有的社會團體違背非營利準則,從事營利性活動,設“小金庫”,私分財產,有的甚至搞非法集資,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有的社會團體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無章可循,有章不循;有的社會團體內部鬧不團結,勾心斗角,爭名奪利,內耗嚴重;有的社會團體負責人不能擺正自己的位置,不接受政府部門的管理;個別社會團體甚至偏離了正確的政治方向,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因此,加強社會團體管理,全面提高社會團體的整體素質使其健康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
第四,做好社會團體管理工作是依法治國的需要。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結社的自由。憲法同時規定,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和自由。因此,結社并不是絕對的、毫無限制的自由,必須以不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為前提。對公民的結社行為進行規范,對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權利的結社行為進行限制,是世界各國通行的法律準則,幾乎所有國家無一例外地要對公民結社進行登記和管理。可見,做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是增強公民依法結社意識的需要。
社會團體公共管理路徑研究
摘要:在新形勢下,應該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參與到社會公共管理工作中來。其中,社會團體是一支不容忽視的社會力量。然而,當前我國社會團體參與社會公共管理面臨兩大困境,其一就是社會團體的成立受到限制,其二是社會團體的運行。如何突破困境,使社會團體參與到社會公共管理工作中來,需要創新思路,銳意進取,從政府與社會團體兩個層面入手,轉變思想,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運用得當的管理手段促進社會團體的發展,將使社會團體在社會公共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關鍵詞:社會團體;社會公共管理;創新路徑
社會管理的創新是推動發展中的中國快速構建和諧社會的可靠途徑,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在社會管理的創新問題上,我們應該轉變觀念、開闊思路、立足長遠來設定詳細的計劃與實施步驟。在計劃經濟時代里,社會公共管理主要由政府部門統一負責,這種管理模式伴隨著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顯現出了很強的局限性。這就要求社會公共管理模式要由政府部門統一負責的管理模式轉向政府、市場、社會團體共同參與的管理模式[1]。只有全社會的力量都參與進來,形成高效的合作機制,才能使社會公共管理有所突破,日趨完善。
一、社會公共管理創新問題的提出
(一)問題提出的時代背景分析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與轉型的重要時期,然而社會公共問題處理不當,可能引發大的社會危機。社會公共管理創新是一個特殊的時代背景下提出的,這個時代背景是國際與國內兩種時代形勢相結合而產生。自2013年開始的大張旗鼓地反腐工作以來,查處了多個“大老虎”,查處的“蒼蠅”更是不勝枚舉,這使民眾看到了國家反腐的決心。其次,公民參與權利意識的增加,要求社會公共管理工作必須要與時俱進,才能緩解人民內部的矛盾,才能協調好各類社會群體的不同利益訴求[2]。
社會團體黨組織建立通知
黨的***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各類社會團體不斷增多。這些社會團體在我國社會、經濟、科技、文化發展以及對外交往中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積極作用。為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工作,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現就在社會團體(不包括由國家確定其職能,核定編制,核撥經費,工作人員按國家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原有社會團體經清理整頓換發新的證書)的社會團體,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社會團體建立黨組織,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的黨組織審批。
社會團體在籌備過程中就應考慮建立黨組織問題。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應了解和掌握社會團體的情況,對應當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而沒有建立的,要幫助其盡快建立。
二、社會團體已經建立黨組織的,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黨員的組織關系應轉入社會團體黨組織;社會團體沒有建立黨組織的,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黨員的組織關系可轉入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
三、社會團體黨組織的設置形式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黨員人數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成立黨的支部委員會,其中黨員人數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支部委員會,只設書記1名;黨員人數超過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超過100名的可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
社會團體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社會團體建設意見
為了加強黨對社會團體的領導,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現就加強社會團體(不包括《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和特定社會團體,下同)黨的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團體迅速發展,在政治、經濟、文化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作用。社會團體是黨的工作和群眾工作的重要陣地。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有利于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社會團體的貫徹落實,有利于在新形勢下擴大黨的工作的覆蓋面和影響力、滲透力,有利于保證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目前,社會團體管理工作比較薄弱,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絕大多數社會團體沒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尤其是有些已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會團體沒有及時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在這些社會團體中工作的黨員長期不能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一些已經建立黨組織的社會團體,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比較薄弱,黨員未能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社會團體黨組織的設置形式不夠完善,難以擔負起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職責;一些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對所屬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疏于管理,有的甚至不聞不問。對此,各級黨委一定要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盡快改變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薄弱的狀況。
二、建立健全社會團體黨的組織,理順黨組織的隸屬關系
凡按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要求,經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包括長期聘用人員,下同)中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及時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同一業務主管單位所屬的其他社會團體或其他鄰近單位建立聯合黨支部,或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入其業務主管單位或掛靠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對暫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會團體,上級黨組織可向社會團體選派、輸送、推薦符合條件的黨員,為社會團體單獨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或指派黨的建設工作聯絡員,負責社會團體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及黨組織的建立工作。
社會團體黨組織的設置形式,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通知
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
近年來,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加強管理,改善服務,推動了社會團體健康發展。但我部在登記審核、年度檢查和執法監督過程中也發現部分社會團體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為改進和加強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規范社會團體章程的修訂及核準。社會團體確需對章程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在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征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章程修改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準。未經核準的章程,不作為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依據,社會團體不應擅自。
二、加強社會團體民主程序的監督。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領導成員的任期都應遵照章程規定。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社會團體應當在批準期限內完成換屆。
三、健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制度。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按照“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進行。社會團體換屆產生新一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后,無論是否發生人員、職務變動,均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其中屬于黨政領導干部屆滿后繼續兼任的,需事先根據《關于審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9〕55號)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四、認真審核社會團體負責人任職資格和條件。社會團體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11號)等文件精神和章程規定,執行社會團體負責人的年齡、任期(屆)資格條件。確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職資格和條件提名負責人人選的,換屆選舉前應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屆內達到最高任職年齡的社會團體負責人,一般應退出領導職位,可以改任名譽職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精神,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未經審批不得由現職公務員擔任,并一般不再批準超齡、超屆任職。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21號),現對社會團體印章的規格、制發和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印章的規格、式樣和制發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的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三)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四)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的尺寸式樣及制發與其總部印章相同。
社會團體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法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組建,并經本市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聯合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
社會團體黨工作意見
為了加強黨對社會團體的領導,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現就加強社會團體(不包括《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和特定社會團體,下同)黨的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團體迅速發展,在政治、經濟、文化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作用。社會團體是黨的工作和群眾工作的重要陣地。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有利于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社會團體中的貫徹落實,有利于在新形勢下擴大黨的工作的覆蓋面和影響力、滲透力,有利于保證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目前,社會團體管理工作比較薄弱,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絕大多數社會團體沒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尤其是有些已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會團體沒有及時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在這些社會團體中工作的黨員長期不能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一些已經建立黨組織的社會團體,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比較薄弱,黨員未能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社會團體黨組織的設置形式不夠完善,難以擔負起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職責;一些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對所屬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疏于管理,有的甚至不聞不問。對此,各級黨委一定要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盡快改變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薄弱的狀況。
二、建立健全社會團體黨的組織,理順黨組織的隸屬關系
凡按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要求,經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包括長期聘用人員,下同)中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及時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同一業務主管單位所屬的其他社會團體或其他鄰近單位建立聯合黨支部,或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入其業務主管單位或掛靠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對暫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會團體,上級黨組織可向社會團體選派、輸送、推薦符合條件的黨員,為社會團體單獨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或指派黨的建設工作聯絡員,負責社會團體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及黨組織的建立工作。
社會團體黨組織的設置形式,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