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保障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2 11:44:1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生活保障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農村生活保障資金報告
根據《*市民政局*市審計局關于進一步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審計的通知》(昭民電〔2009〕15號)要求和××縣人民政府安排,審計局以巧審通[2009]11號通知書派出審計組,自2009年6月3日至6月9日對××縣2007年至2009年6月1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就地審計,民政局及財政局法定代表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做出了書面承諾,在實施審計工作中,根據縣政府的要求,審計局對低保資金會計帳面情況、財政部門的資金撥付、民政部門的審批情況及信用社兌付低保資金的情況進行了檢查。審計工作已結束,現將審計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縣民政局是××縣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業務的主管機構,負責對全縣農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指導工作;負責本縣行政區內農村低保的組織實施、編制全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計劃、對全縣各鄉(鎮)報批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進行抽查、審核及審批和審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花名冊等工作。自2007年開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農村低保財務管理按《*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會計核算。
××縣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府的要求,成立了以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縣長為組長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領導組,并根據《*市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方案》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縣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方案(試行)》,方案中明確規定:(一)保障范圍和對象為凡持有本縣常住農村戶口簿的農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我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根據市政府下達我縣2007年指標控制數為41238人,并根據縣扶貧辦2006提供統計核定的絕對貧困人口數、2003年縣政府組織調查的特困人口情況等確定2007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二)保障標準和補助形式:1、補助標準:2007年××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定為年人均純收入693元,對達不到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實行差額分類補助,年人均補差不低于360元,由扶貧、統計部門向財政和民政部門提供,根據全縣經濟發展狀況、物價指數變化及縣財政承擔能力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2、補助形式:全縣農村低保實行分類施保、差額補助,即對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693元以下的貧困家庭分為a、b、c三類,2007年補助標準為a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40元、b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30元、c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20元。分類施保人員嚴格按縣下達指標控制數確定;2008年年初提高標準為a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50元、b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40元、c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30元;7月再次提高標準為a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60元、b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50元、c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40元。3、資金管理:縣財政局在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下設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專帳”,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發放等業務,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縣民政部門設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專帳”,用于與財政、金融部門對帳。
2007年至2009年全縣農村居民農村低保規模情況:
1、2007年全縣16個鄉鎮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5269戶,41328人,發放低保金14845680元;2、2008年7月以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5269戶,41238人;7月以后享受低保18602戶,47339人,發放低保金24098820元;3、2009年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8555戶,47339人,1至2季度發放低保金14201700元。
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講話
一、充分肯定去年以來我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所取得的成績
(一)制度和政策的覆蓋面明顯提高。目前,全省11個設區城市、50多個縣(市、區)已經出臺文件,并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方案。到去年底,全省約有39萬被征地農民參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共籌集保障資金37億元,其中近15萬名達到條件的參保對象已經開始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加上參加其他保障方式的近13萬被征地農民,全省已經納入社會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總計達到52萬左右,約占被征地農民總數的四分之一。
(二)形成了切合實際的政策體系和保障模式。總體上,各地大都根據不同的年齡段,實行分類保障政策。即對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直接實行以基本生活保障為主的養老保障。對勞動年齡段內的人員,按當地測算標準一次性交足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建立個人專戶,在其未就業時,從征地調節資金或征地安置補助費留存中發放不超過兩年的生活補助費;補助期滿后仍未就業并符合城鎮低保條件的,按規定納入城鎮低保;就業后,即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就業后失業的,則納入失業保險渠道。對未達到勞動年齡段的人員,按征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安置補助費。此外,有的地方按照我省“雙低”養老保險的辦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的地方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養老保險相結合的辦法,對勞動年齡段以上人員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對勞動年齡段內繳費能滿15年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在各方面可以承受的前提下,這些探索都是積極有益的,有利于與整個城鎮社保體系在長遠上的接軌。
(三)妥善處理新老被征地農民的政策銜接。不少地方在實施中高度重視這個問題,對新老被征地農民統籌考慮,將他們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如紹興市,在近10萬名保障對象中,大部分人員屬于20****年以前的被征地農民。湖州市在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時,對20****年以前的3萬多名被征地農民實行了基本生活補助制度,較好地解決了新老人員相關政策的銜接問題。
(四)積極推動和落實各項配套改革措施。各地都突出抓好了被征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和促進就業工作,普遍出臺了扶持政策,落實了專項資金。在征地和實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積極引導被征地農民及時辦理“農轉非”。許多地方十分重視解決被征地農民的住房問題,有計劃地將城市開發、舊城改造和建設被征地農民公寓樓結合起來,使一大批被征地農民住進了規劃合理、設施配套、環境優美的城鎮小區。一些地方采取大病統籌或醫療費補助的辦法,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醫療問題。不少地方還十分重視做好基礎管理工作,制作了大量的表證卡冊,建立了詳細的檔案資料和計算機管理系統。
我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得到了絕大多數被征地農民和廣大基層干部的積極擁護。這項工作的開展,有效地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土地征用工作的有序進行,緩解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穩定,從制度層面上為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探索了一條新路。
退休生活保障方案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十二項民生工程促進和諧**建設的意見》(皖政〔2007〕3號)有關規定,為完善我縣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保障機制,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保障對象
已經破產倒閉或名存實亡、停產多年,沒有繳費能力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三權在縣”的城鎮老集體企業和城鎮新辦合格集體企業中,符合國家原政策規定錄(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退休條件的固定職工。
二、保障標準
已經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補助,但水平達不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補齊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補助的,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基本生活費。
三、辦理程序
芻議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法履行人大職權切實保護農民權益 ——芻議加強失地農民生活保障
土地是農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農村穩定的基礎。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失地農民越來越多。據不完全統計,7年來全國有近億畝耕地被征用,那些“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已達4000萬。由于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大量農民生活和保障均無著落,如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保證農民安居樂業,是目前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話題。九三學社2003年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60%多的失地農民生活十分困難;有穩定經濟收入、沒有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只占30%。這些困難農民多在中年,上要養老,下要扶小,生活非常艱難。在城市化加快的過程中,農民付出了太大的代價,而失地農民得到的補償可謂微乎其微。浙江一項調查表明,農民僅占被征土地收益的5%至10%。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十幾年過去了,當年制定的補償標準已遠低于經濟發展,就是這樣的補償費還常常不能全額發放到農民手中。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不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在失去了集就業、養老、最低生活保障為一體的土地后,不能與城里人一樣獲得就業機會和社會保障,還要為轉變就業方式、生活方式而付出大量的成本,這讓不少失地農民不滿情緒和逆反心理呈現上升趨勢,對土地征用采取了抵制態度。這不僅嚴重惡化了干群關系,也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的大局。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及各類基礎設施建設的擴展,今后還得有大量農用地被征,如果在征地過程中沒有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必然出現舊的問題尚未解決,新的矛盾又大量發生的局面,勢必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指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我國的基本國情是,70%人口在農村,農村有3000萬貧困人口。如果不能充分實現農民利益,全面小康的目標就難以實現。保護農民權益問題是關系我國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關鍵。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國家權力機關,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如何認真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職權,切實保護農民權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重要課題。本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一初步探討。
近期內,我們聯合市有關部門對我市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作了比較系統、全面的調查,從調查情況看,當前失地農民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1、補償標準不一,安置費用偏低
目前,由于政策不一,造成相鄰地區、相同時間、相同面積的土地被不同項目征用時,補償費差距很大,使被征地農民無法理解、無法接受。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農民的心理寫照,也是導致了眾多上訪、糾紛出現的重要原因。
一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偏低。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的相關規定,我市按照人均耕地0.6畝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應為26220元/畝,而近年來的實際補償標準為16080元/畝,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農村居民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農村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持有本省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二)不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或者拒絕核查的;
(三)吸毒、賭博、的;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調研報告
根據《昭通市民政局昭通市審計局關于進一步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審計的通知》(昭民電〔2009〕15號)要求和××縣人民政府安排,審計局以巧審通[2009]11號通知書派出審計組,自2009年6月3日至6月9日對××縣20**年至2009年6月1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就地審計,民政局及財政局法定代表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做出了書面承諾,在實施審計工作中,根據縣政府的要求,審計局對低保資金會計帳面情況、財政部門的資金撥付、民政部門的審批情況及信用社兌付低保資金的情況進行了檢查。審計工作已結束,現將審計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縣民政局是××縣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業務的主管機構,負責對全縣農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指導工作;負責本縣行政區內農村低保的組織實施、編制全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計劃、對全縣各鄉(鎮)報批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進行抽查、審核及審批和審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花名冊等工作。自20**年開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農村低保財務管理按《昭通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會計核算。
××縣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府的要求,成立了以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縣長為組長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領導組,并根據《昭通市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方案》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縣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方案(試行)》,方案中明確規定:(一)保障范圍和對象為凡持有本縣常住農村戶口簿的農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我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根據市政府下達我縣20**年指標控制數為41238人,并根據縣扶貧辦20**提供統計核定的絕對貧困人口數、20**年縣政府組織調查的特困人口情況等確定20**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二)保障標準和補助形式:1、補助標準:20**年××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定為年人均純收入693元,對達不到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實行差額分類補助,年人均補差不低于360元,由扶貧、統計部門向財政和民政部門提供,根據全縣經濟發展狀況、物價指數變化及縣財政承擔能力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2、補助形式:全縣農村低保實行分類施保、差額補助,即對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693元以下的貧困家庭分為a、b、c三類,20**年補助標準為a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40元、b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30元、c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20元。分類施保人員嚴格按縣下達指標控制數確定;20**年年初提高標準為a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50元、b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40元、c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30元;7月再次提高標準為a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60元、b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50元、c類家庭實行月人均補助40元。3、資金管理:縣財政局在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下設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專帳”,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發放等業務,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縣民政部門設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專帳”,用于與財政、金融部門對帳。
20**年至2009年全縣農村居民農村低保規模情況:
1、20**年全縣16個鄉鎮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5269戶,41328人,發放低保金14845680元;2、20**年7月以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5269戶,41238人;7月以后享受低保186**戶,47339人,發放低保金24098820元;3、2009年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8555戶,47339人,1至2季度發放低保金142**700元。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屆**全會精神,切實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國務院決定,**年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三農”工作,不斷加大扶貧開發和社會救助工作力度,農村貧困人口數量大幅減少。但是,仍有部分貧困人口尚未解決溫飽問題,需要政府給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幫助其中有勞動能力的人積極勞動脫貧致富。黨的**大以來,部分地區根據中央部署,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全面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問題打下了良好基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做好這一工作,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將其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扎實推進。
二、明確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和總體要求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是:通過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
農村生活保障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全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義重大。它既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又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在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義、問題的基礎上,應進一步明確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則與措施。
關鍵詞: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和農業人口大國,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一直都是我國一個帶有全局性、戰略性的問題,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和社會的穩定。自1996年民政部確定在山東煙臺、河北平泉、四川彭州和甘肅永昌進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以來,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探索了11個年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沿海和一些省會城市紛紛建立了起來。廣東、浙江等經濟發達省市相繼出臺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在各地取得一些經驗、條件基本具備的基礎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和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的《政府工作報告》都指出,今年要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是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基礎工程;是統籌城鄉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大制度建設;是逐步消除貧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重大戰略舉措;是加強“三農”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大惠農政策。當前情況下,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雖意義重大,卻仍存在一些問題,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一、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發展水平制約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充足的資金保證,而這一資金的獲得,要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目前,我國絕大多數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比較落后,存在著為數眾多的困難群體和弱勢群體。據有關統計和測算,我國大部分貧困人口分布在農村,截至2004年末,我國農村貧困人口為2610萬,貧困發生率為2.8%。而初步解決溫飽但還不穩定的農村低收入人口則達到4977萬人,低收入人口占農村人口的比重為5.3%。目前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主要來自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這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經濟條件較好的地方才有可能維持,在許多欠發達的地區,財政困難,“吃飯財政”格局短時間內難以改變,無力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同時,鄉村集體經濟實力薄弱,難以拿出較多資金支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事實上,越是財政緊張的地區,貧困人口越多,所需要的保障資金也就越多。盡管中央財政加大了轉移支付力度,對財政困難地方給予適當補助,但財力有限。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持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依照本辦法予以保障。
第三條最低生活保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民政部門屬地主管,相關部門協同配合;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分析論文
一、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現狀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新型的社會救助制度。其以科學的方法確定保障線標準,避免了過去有錢多救助、無錢少救助的人為隨意性,擴大了保障對象的覆蓋面,提高了保障標準,及時有效地保障了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體現了對農民尊嚴的尊重和社會對于生活在貧困境況下人們的責任。該制度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起到了“兜底”的作用。我國農村目前還有3000萬左右的絕對貧困人口,他們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保護的對象。依照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在全國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具體確定為四類:一是家庭成員均無勞動能力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戶;二是家庭主要成員在勞動能力年齡段,但因嚴重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家庭保障確有困難者;三是家庭成員雖在勞動能力年齡段,但因常年有病,基本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家庭保障確有困難者;四是家庭主要成員因病、因災死亡,其子女均不到勞動能力年齡段,生活特別困難者。凡符合保障條件的農戶,由本人申請。村民會議討論,村委會上報,鄉鎮政府審查,張榜公布,報請民政部門審批后實施。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要的資金,基本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央下撥的救災資金和地方本級財政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我國最早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是上海市。1994年,上海市通過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科學有效的農村貧困群體救濟方式。1995年,民政部結合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分別在山西省陽泉縣、山東省煙臺市、四川省彭州市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試點。為了加強對該項工作的指導,民政部于1996年印發了《關于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意見》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指導方案》,要求把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點來抓,認真部署,推進該制度。實施該制度的關鍵是把財政收入盡可能地向改善基本民生傾斜。至2007年,中央財政一直在加大轉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更多地區推廣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中央財政安排的農村低保補助資金是30億元,這筆資金已下達。地方財政也在加大投入力度。2007年上半年,地方各級財政在農村低保和特困戶救助上已經投入了35.6億元,加上下半年的預測,地方財政投入會超過70億元,高于2006年的投入數量。截至2007年6月底,全國31個省區市都已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蓋了2068萬人。把貧困農村居民全部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在今年末有望實現。此項制度作為一種解決農村貧困問題的補救機制,與只是針對部分困難戶、五保戶以及受災群眾的傳統臨時救助相比,具有很強的優越性。但目前,部分地區的農村低保制度尚未建立起來,還有部分地區雖已建立該制度,但與《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的不相一致,而且在保障水平上仍有待提高。從統計數據上看,農村低保全面推行后,在主要食品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下,2007年全國平均的低保補助水平比2006年底反而明顯下降了(2006年底全國平均月人均低保補助為33,2元)。因此,作為一種制度化和規范化的社會救濟形式,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二、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存在的問題
1、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發展緩慢。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比之前的特困救助更規范、層次更高的一項保障制度。因此,原先的特困救助對象應盡可能地納入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疇。但在目前,仍以特困救助為主的黑龍江、江西、重慶、貴州、西藏、青海等省(市)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所有救助對象中的比例低于10%,介于10%至30%的省份有安徽、湖北、廣西、云南和寧夏,介于30%-50%的省份有山西、河南、湖南,介于50%-70%的有新疆。可見,我國特別是廣大中西部地區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發展得比較緩慢。
2、各地區之間保障水平很不平衡。雖然自1994年以來,我國就已開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探索,近年來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該制度的發展水平在各地是極不平衡的。如在有的縣區,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疇的才幾十個人,有名無實。在有的縣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很低,每年僅有百元左右,還不能按時發放。甚至在有的地區,該制度已經出現了逐步萎縮的趨勢。從東中西部地區相比較的角度看,我國東部地區94.4%的農村社會救助人口是享受低保者,而中西部地區只有37.7%的救助對象是享受低保者。但實際上,我國的大多數急需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村人口集中在中西部地區。據統計,到2005年底,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總數為2635萬,其中東部9省市的貧困人口總和僅為101萬,中西部地區的貧困人口為2264萬,中西部地區的貧困人口占整個貧困人口的95.7%。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中西部大部分農村地區沒有可持續發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能力,而沿海發達地區和大城市郊區有能力為這項制度的開展提供強大的財政保障。
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機制不健全。基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難度大、低保戶家庭收入動態監測困難、信息化滯后等原因,一些農村低保戶人均收入超過了低保標準線后不能及時被退出或不愿退出低保等現象時有發生。在目前的低保對象中,實際上有勞動能力的約占50%左右,由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金量日增,使一部分人形成了“福利依賴”,受助者不愿放棄福利待遇,寧可不就業或少就業,該制度雖不能使他們擺脫貧困,但至少可以不勞而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