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6 13: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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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權收回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揭示了民國時期收回主權運動史上極少為人所知的一幕。引水權為國家主權的一部分,但在晚清時期喪失于外國勢力之手。民國時期,隨著民族運動的發展,國人的引水權觀念覺醒,政府謀劃、行動于上,民眾呼吁、支持于下,雖然歷經挫折,但經過二十多年的持續努力,引水權最終基本收回,引水業基本實現民族化。

關鍵詞:引水;引水權;近代中國

收回主權、重振國家,是20世紀上半期中國歷史的重要內容。對于其中主權意識的成長、收回關稅自主權、廢除治外法權等問題,研究者已多有論述。然而,本文論及的卻是一個向來為學者們忽略的問題,即引水權的收回。因為引水這一職業的特殊性,這個問題在當時即不像關稅自主權、領事裁判權那樣成為政府和公眾矚目的焦點,此后也一直未進入歷史研究者的視野,以至于這段歷史極少為人所知。

引水(引水人),舊稱領港或領江,1976年以后中國大陸稱為引航(引航員),是近代時期新興的一種職業。按照當時人的說法,“凡在指定之區域內,于某一時期中專門協助船長引領船舶出入和航行于該區域之水道,而不擔任所引船舶之任何行政或它項事務者,為引水人。”[1]引水人的首要任務,在于為船舶提供安全、及時的引領服務。另一方面,由于港口水道的通航條件,實為一個國家的自然屏障,與國防有著密切的關系,因而近代歐洲一些國家,還有日本,都要求本國公民擔任領水內的引水人,并要求進出口的外籍船舶,接受強制引水服務。這是一個主權國家引水權的體現,屬于近代以來國家主權觀念的一個要素。近代以來中國被迫加入世界性競爭,國家主權嚴重受損,引水權亦喪失于外國勢力之手。及至20世紀上半期,國人方始覺醒,政府協謀于上,民眾支持于下,經過二十多年的持續努力,引水權最終基本收回。對于這一過程,迄今史家鮮有論述。本文采擇相關史料,對此作一全面介紹,以就教于方家。

一、引水權喪失的概要

引水權的喪失,最早可上溯至1843年。這一年簽訂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其中“進出口雇用引水”一款規定如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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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死刑復核權的思索

一、前言

2007年的首日,注定將是歷史嶄新的一頁,這一天,注定要被新中國的法制史所銘記。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國所有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

“這是20多年來我國對死刑適用程序所做的最大的調整。”有法學專家這樣評價稱,這一足以讓世界矚目的刑事制度變革,是從司法制度上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的宣示,是我國履行國際人權公約的重要體現,這一政策對于保障公民人權和生命權,杜絕冤假錯案發生,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我國在刑事訴訟法上的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重大變革,無疑是我國法治進步的標志性事件。

二、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與意義

(一)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復核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我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定了死刑不適用于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準程序——死刑復核程序[1]。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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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廢水熱能收回思索

筆者針對某大酒店的蒸汽冷凝水能源大多未被利用的情況,定量分析不同條件下的蒸汽冷凝水利用方案。利用廢水源全熱回收高溫熱水機組在制冷季節提供生活熱水,供暖季節為空調系統提供熱源補充,并對其進行節能計算與分析。

1系統簡介

洗衣廢水熱量回收系統,通過廢水源全熱回收高溫熱水機組內部的蒸發器和污水熱交換器的作用吸收污水熱量(降低污水的排放溫度),回收原本從排水管排出的廢高溫熱水的熱量,通過熱泵和高溫冷凝器的作用加熱生活用水,達到能源循環回收利用的目的。利用板式熱交換器回收蒸汽冷凝水的熱量為空調系統回水進行加溫。達到能源回收利用的目的。

2設計參數輸入

洗衣房每日耗能:冷水30~40t,熱水40~30t洗衣房日產廢水:70~80t(37~40℃)間歇排放蒸汽冷凝水:蒸汽冷凝水(80℃)量根據制冷和采暖季節蒸汽使用情況確定情況1——制冷季節蒸汽用量少,10t情況2——采暖季節蒸汽用量多,60t。

3設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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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權的收回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揭示了民國時期收回主權運動史上極少為人所知的一幕。引水權為國家主權的一部分,但在晚清時期喪失于外國勢力之手。民國時期,隨著民族運動的發展,國人的引水權觀念覺醒,政府謀劃、行動于上,民眾呼吁、支持于下,雖然歷經挫折,但經過二十多年的持續努力,引水權最終基本收回,引水業基本實現民族化。

關鍵詞:引水;引水權;近代中國

收回主權、重振國家,是20世紀上半期中國歷史的重要內容。對于其中主權意識的成長、收回關稅自主權、廢除治外法權等問題,研究者已多有論述。然而,本文論及的卻是一個向來為學者們忽略的問題,即引水權的收回。因為引水這一職業的特殊性,這個問題在當時即不像關稅自主權、領事裁判權那樣成為政府和公眾矚目的焦點,此后也一直未進入歷史研究者的視野,以至于這段歷史極少為人所知。

引水(引水人),舊稱領港或領江,1976年以后中國大陸稱為引航(引航員),是近代時期新興的一種職業。按照當時人的說法,“凡在指定之區域內,于某一時期中專門協助船長引領船舶出入和航行于該區域之水道,而不擔任所引船舶之任何行政或它項事務者,為引水人。”[1]引水人的首要任務,在于為船舶提供安全、及時的引領服務。另一方面,由于港口水道的通航條件,實為一個國家的自然屏障,與國防有著密切的關系,因而近代歐洲一些國家,還有日本,都要求本國公民擔任領水內的引水人,并要求進出口的外籍船舶,接受強制引水服務。這是一個主權國家引水權的體現,屬于近代以來國家主權觀念的一個要素。近代以來中國被迫加入世界性競爭,國家主權嚴重受損,引水權亦喪失于外國勢力之手。及至20世紀上半期,國人方始覺醒,政府協謀于上,民眾支持于下,經過二十多年的持續努力,引水權最終基本收回。對于這一過程,迄今史家鮮有論述。本文采擇相關史料,對此作一全面介紹,以就教于方家。

一、引水權喪失的概要

引水權的喪失,最早可上溯至1843年。這一年簽訂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其中“進出口雇用引水”一款規定如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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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權法律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土地管理局,**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現將《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收回土地使用權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主要采取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兩種方式進行。《行政處罰法》頒布施行后,除行政處理決定仍舊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項行政處罰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區分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的界限,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現對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的法律性質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處理決定。人民政府依照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其批準權限應與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相同。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或者依照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罰款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決定。

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處理決定。

四、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未獲批準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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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工程款防范信用風險論文

目前,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猛發展,建設領域信用缺失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已逐漸成為遏制建筑企業發展的瓶頸。建筑企業的工作特點決定了其資金流通形式表現為施工進度與相應工程款的時滯與差額,即承包商要預先投入一定的經濟資源完成特定的工程量,只有在工程結算清單得到發包方確認后才可能得到工程款的支付,這就存在對發包方的賒銷風險。因此,建筑企業信用管理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一定的管理措施和方法,保證在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后,能夠及時、足額地收回工程款,防范發包方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基于此,筆者對建筑領域信用缺失原因及相應對策進行探討,以供商榷。

一、信用缺失的原因

(一)建筑企業自身因素

建筑企業風險意識薄弱,有的承包商為了獲得項目而先期投入龐大的資金來滿足發包方不合理的墊資需求或主動提出此要求從而獲得項目的承包權;對發包方的資信度、經營形勢不了解;建筑企業施工流動性強,新官不理舊賬現象較普遍。另外,有些企業負責人法制觀念不強,礙于“面子”和“人情”,不按財務手續辦事;還有一些企業由于地方保護主義以及訴訟的成本效益反差等原因,寧愿坐視應收賬款淪為呆滯賬款,也不愿催索或訴諸法律以維護合法權益……建筑企業自身的諸多因素是導致工程款被長期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發包方因素

建筑市場競爭激烈,一些發包方不按工程建設程序辦事,強行要求墊資承包,肢解工程發包,明招暗定,加之有的發包方在項目投資決策中存在較多的短期行為,以致在項目施工過程中不斷變更,形成了較嚴重的“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現象,以至于工程竣工交付后,發包方遲遲不辦理工程結算,使工程款被長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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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現將《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收回土地使用權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主要采取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兩種方式進行。《行政處罰法》頒布施行后,除行政處理決定仍舊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項行政處罰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區分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的界限,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現對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的法律性質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處理決定。人民政府依照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其批準權限應與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相同。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或者依照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罰款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決定。

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處理決定。

四、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未獲批準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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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征稅應注意的問題

一、涉及增值稅、消費稅

(一)、委托加工提貨時:

1、委托方納稅問題: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受托方是個體工商戶除外)。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支付給受托方的加工費和主要材料負擔的進項稅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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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外勤效益考核制度

為了進一步增強外勤人員工作責任意識,充分調動工作積極性,維護各項管理制度的嚴肅性,規范各社對員工的考核行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則,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本著“多勞多得、按勞取酬”、推行工效掛鉤、實行效益工資百分制的考核辦法,逐月兌現,采取下保底、上封頂。下保底就是當月所得工資不足200元,由信用社補夠200元,作為當月的生活費,上封頂即最高得分為136分。

二、效益工資的確定

由于全縣固定工、合同制職工檔案工資額不等,取最低工資整數600元,作為每人每月效益工資進行考核;儲蓄代辦員整數400元,作為每人每月效益工資進行考核。

三、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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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儲備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儲備,增強土地市場調控能力,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儲備,是指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依法收回、收購、征收等方式,儲存國有土地,以備向社會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第四條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第五條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的重大問題。

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城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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