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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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責任研究
內容摘要: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基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表現為主體特定性、客體特殊性、期限長期性等。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有權依法要求侵害人承擔違約責任。
關鍵詞: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農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協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任務下達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經營關系的事實和文件。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成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給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土地承包合同書
甲方:****村民委員會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竟價方式取得甲方所拍賣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以北、現***以西與***毗鄰的荒山(林地)拍賣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西邊;
南至:與***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頻發的原因及對策
自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來,濰坊市兩級人民法院共受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10483件,審結10210件。為此,濰坊法院專門組織人員對此類案件的發生原因進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因發包方違約引發糾紛。在農業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要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些都是發包方應當履行的義務,分析起來,發包方的違約行為主要有:
1、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些村干部看到原來訂立的農業承包合同收取的承包費較低,如果按現在的市場行情重新發包將會獲取更大的利益,于是在利益的驅動及其他因素的影響下,發包方即單方收回承包土地,搞招標承包,引發糾紛。
2、非法調整承包地。合同履行過程中,常常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班子對前任村委訂立的合同不滿意,就否認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因為前幾年訂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較長,承包費基數較低,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發包人以合同承包費不合理為由,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或者單方終止合同另行發包,導致糾紛發生。
(二)因承包方違約引發糾紛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研究論文
農業承包合同又稱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因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外部成員的不同,農業承包合同可分為內部承包合同與外部承包合同兩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作為承包方的合同稱為內部承包合同,集體經濟組織外部成員作為承包方的合同則稱為外部承包合同。
近期,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民二庭調查發現,當前農村承包糾紛案件增多、類型復雜,影響到社會穩定和農業經濟發展。2004年受理此類案件24件,比起2003年的6件,增長300%;2005年1月—9月受理10件,同比下降36%。對于這一現象,筆者以2003年以來淮陰區法院審理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進行調查,在分析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成因的基礎上,試圖提出減少糾紛的一些對策。
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主要類型
本院民二庭受理的40件案件中,其主要類型為:
1、承包人不按時交納承包金,共25件計62.5%,這類糾紛占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絕大多數,承包人往往拖欠承包金,或者合同到到期后繼續占有土地卻不再交納承包金,發包方往往以違約為由,要求承包人返還承包土地,并給付承包金。例如淮陰區西宋集村在窯廠改制過程中,將村里的數口漁塘承包給數個村民,承包人一直未繳納承包金,在合同到期后亦未返還漁塘,后西宋集村委會將這十余名村民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漁塘承包合同,并給付欠繳的承包費。
2、發包人擅自毀約,將土地另發包他人,或單方提高承包金,或不能及時交付土地,共4件計10%,這些類型的案件都是承包人起訴要求發包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例如某村委會為鼓勵種植蔬菜大棚,以優惠的條件將土地承包給村集體以外的個人,后來某合資企業需開辦廠區,在優惠條件的引誘下,村委會又將土地租賃給企業,并蓋上了廠房,原承包人起訴要求返還被占有的土地。
當前土地承包糾紛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隨著農村產業政策的調整,特別是國家關于扶持糧食生產、調減農業稅收、促進農民增收等政策的出臺,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群眾發展糧食生產的積極性。在農業經濟效益前景看好的形勢下,農民承包土地的積極性大大提高。許多外出務工的農民紛紛返鄉承包土地,農村土地的供需矛盾問題開始突出,由此引發了不少土地承包糾紛。當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值得重視和解決。
一、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特點
與前些年人民法院受理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相比,雖然案件總量沒有明顯增加,但卻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
⒈機動地糾紛增多。機動地是發包方在發包土地時,預留的不作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主要用于解決承包期內的人地矛盾、人口變化、戶口遷移等需要調整土地的情形。機動地的存在,既是為了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性,同時又能根據實際情況變化而適時調整。但從司法實踐來看,有的村組把機動地作為增加集體收入的工具,有的以發包土地的方式來清償村組債務,甚至一些村組干部利用機動謀取私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兩種形式的承包,一是家庭承包方式,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方式。機動地一般都屬于以其他承包方式發包。發生糾紛的,多是村組采取其他方式發包的機動地,而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發生糾紛的相對較少。在發包機動地的過程中,往往操作不規范,產生的糾紛矛盾較多。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而在一些村組擅自擴大機動地的范圍,以獲取額外的利益,損害了農民群眾的利益。
⒉群體訴訟增多。在司法實踐中,有一部分案件的原告既不是發包人,也不是承包人,而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村民。主要原因是,一些村組干部在發包過程中,不能公正、公開地進行發包,搞暗箱操作,根據親疏遠近確定不同的承包費標準,損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引起眾怒。因此,其他村民起訴,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或要求將承包地收回重新發包。此類案件往往原告眾多,而且容易引發群體上訪,法院調解難度大。原任村組干部與新任村組干部之間的矛盾也會引發群體訴訟,有的“下臺”村組干部,因為某種利益沖突而尋找借口組織群眾上訪。
⒊村組當被告的多。雖然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既有村民告村組的,也有村組起訴村民的,但目前村組當被告的案件較多。主要原因在于村組干部在發包土地過程中,單方隨意決定提高承包費標準,有的將一塊地多頭發包,前一合同沒有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即將土地發包給他人,導致承包戶之間發生沖突。還有的村組干部調整后,“新官不理舊賬”,隨意撕毀或修改以前的承包合同、隨意調整承包土地的面積、范圍,從而導致糾紛。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主要類型
本院民二庭受理的40件案件中,其主要類型為:
1、承包人不按時交納承包金,共25件計62.5%,這類糾紛占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絕大多數,承包人往往拖欠承包金,或者合同到到期后繼續占有土地卻不再交納承包金,發包方往往以違約為由,要求承包人返還承包土地,并給付承包金。例如淮陰區西宋集村在窯廠改制過程中,將村里的數口漁塘承包給數個村民,承包人一直未繳納承包金,在合同到期后亦未返還漁塘,后西宋集村委會將這十余名村民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漁塘承包合同,并給付欠繳的承包費。
2、發包人擅自毀約,將土地另發包他人,或單方提高承包金,或不能及時交付土地,共4件計10%,這些類型的案件都是承包人起訴要求發包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例如某村委會為鼓勵種植蔬菜大棚,以優惠的條件將土地承包給村集體以外的個人,后來某合資企業需開辦廠區,在優惠條件的引誘下,村委會又將土地租賃給企業,并蓋上了廠房,原承包人起訴要求返還被占有的土地。
3、第三人對土地承包合同存在異議,要求解除合同,重新進行土地承包,5件計12.5%,這類合同往往是村組將土地發包后,第三人提出發包違法或損害其利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4、其他類型,占15%。
新一輪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法律分析
新一輪土地承包已在全國各地展開,這對于穩定農村生產關系、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政策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總體上進展良好。但由于土地二輪承包涉及范圍廣泛,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切身利益調整,也發生了不少承包糾紛案件,亟待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并加以解決。
一、糾紛的主要類型
土地二輪承包中發生的糾紛,有的與一輪承包中發生糾紛相同,也有的是二輪發包過程中新產生的糾紛,還有的是一輪承包糾紛在二輪承包中的繼續。主要的糾紛類型有:
1,經濟糾紛。土地承包合同是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明確他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法律性質屬于經濟合同,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訂立、履行、變更土地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大量屬于經濟糾紛。比如,不履行合同而隨意提高承包費的糾紛、農戶不按規定繳納承包費的糾紛等等。從司法實踐看,農戶狀告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因主要是隨意變更、終止承包合同;而集體狀告農戶的主要是拖欠承包費的案件。某縣法院今年以來就受理承包合同糾紛案件51起,其中不少是農戶狀告集體的案件。
2,民事糾紛。農戶之間發生糾紛、以及農戶與村組干部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多是民事糾紛。主要有在承包過程中,搶種他人承包地而發生的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因承包中各種矛盾而發生打架、斗毆、損壞財物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物損壞賠償糾紛,土地調整后相鄰土地的農戶因爭水、排水、通行等發生的相鄰關系糾紛等等。
3,刑事糾紛。因土地承包過程中矛盾激化而發生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投毒、放火及破壞生產經營案,雖然數量不多,但影響較大。比如某村民小組組長,在二輪土地承包中,因界址丈量方法與一農民意見不一,發生打斗而致人死亡,被以故意傷害罪判刑達13年。還有的因打架造成傷害,被害人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案件也不少,尤其是輕傷害案件。
農村土地問題方案
為妥善解決我縣農村土地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農業部等七部委《關于開展全國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農經發〔2007〕14號)和省農委等七部門《關于開展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皖農經〔2007〕18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決糾正和逐步解決農村土地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穩定農村形勢,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二、目標任務
(一)進一步完善土地二輪承包。對至今尚未開展二輪土地延包工作的個別村組,要力爭在2007年底前完成土地承包合同續簽和經營權證書發放工作。
(二)查遺補漏。全面清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合同書簽訂以及損毀、丟失情況,對需要補簽補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經營權證書的,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此項工作,合同書、經營權證書到戶率達98%以上。
農業承包合同管理論文
一、加大宣傳力度,使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家喻戶曉
哨沖鎮多年來一直十分重視宣傳工作,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承包法》、《云南省農業承包合同條例》作為我鎮每年普法宣傳的主要宣傳材料之一。在全鎮8個村委會54個自然村和73個村民小組開設承包合同管理專欄,還定時不定時利用廣播、電視、開群眾會、懸掛橫幅標語等等多渠道多形式對農業承包合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宣傳。同時,結合我鎮一年一度的法制宣傳日(12月4日),鎮農經站擺攤設點發放宣傳材料,進行宣傳,對過往群眾提出的農民關心的各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方面的問題及糾紛提供咨詢服務,真正把穩定、規范、維權、發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條文宣傳貫徹到村、組、農戶,讓廣大農民群眾能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利益,使國家的政策家喻戶曉,農民的權益得到保障。
二、是加強組織領導,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
我鎮自98年二輪承包工作以來,就十分重視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分管農經的副書記擔任組長,從相關站所、村委會抽調人員組成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于鎮農經站,農經站近二十年來,有專人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農經站專職人員負責處理一切日常事務,并做到上情下傳,下情上報工作。
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
1.規范合同管理,強化服務意識。由于哨沖是一個貧困山區小鎮,群眾法律意識不高,土地流轉大多采用口頭協議的形式進行,給土地糾紛調解帶來重重困難。因此,規范流轉合同,強化服務意識迫在眉睫。從哨沖實際出發,土地流轉由原來農戶間大多口頭協議改為登記在冊,建立備案制度。
農村土地兩大類承包之異同研究
【關鍵詞】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異同研究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農民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軌道。《農村土地承包法》共有五章65條組成,其結構:第一章“總則”(第1-11條),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條),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50條),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第51-62條),第五章“附則”(第62-65條)。根據該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兩大類,該法對這兩類農村土地承包作出了不同法律規范的立法設計和法律調整。正確理解和把握這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相同點和差異點,準確把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之實質內容和精神,有利于更好地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達到真正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和切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之相同點
1.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相同。國辦發[1999]10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指出:“對‘四荒’一般應先承包、租賃或拍賣使用權,后進行治理”和“治理開發者在規定的承包、租賃或拍賣期限內享有‘四荒’使用權”。從理論上看,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權權能可分離的原則,將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享用權能從農村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而形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具體民事權利的行為。目前,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主要有四種:⑴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⑵農村土地使用權租賃;⑶農村土地使用權入股;⑷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都屬于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中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
2.發包主體相同。發包主體(即發包方)是指依法有權對農村土地行使發包權的當事人。這里“發包權”,是指發包方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和委托發包農村土地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發包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具體來說:⑴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如果該村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該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則應由村民委員會發包。⑵組農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如果該組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該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沒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則應由村民小組發包;如果沒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且村民小組不具備發包的條件或者由其發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包。⑶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顯然,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都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集體經濟組織、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主要發包主體。
3.承包客體性質相同。承包客體不是指廣義的農村土地(即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也不是僅指農用地(即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而是特指狹義的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規定分析,這里“農村土地”,具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桑園、茶園等用地)、養殖水面、“四荒”(即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作為承包客體的農村土地,其性質屬于用于農業的土地,是指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而使用的農村土地。顯然,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客體其性質都是狹義的農村土地,而不包括建設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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