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兩大類承包之異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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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農民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軌道。《農村土地承包法》共有五章65條組成,其結構:第一章“總則”(第1-11條),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條),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50條),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第51-62條),第五章“附則”(第62-65條)。根據該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兩大類,該法對這兩類農村土地承包作出了不同法律規范的立法設計和法律調整。正確理解和把握這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相同點和差異點,準確把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之實質內容和精神,有利于更好地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達到真正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和切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之相同點
1.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相同。國辦發[1999]10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指出:“對‘四荒’一般應先承包、租賃或拍賣使用權,后進行治理”和“治理開發者在規定的承包、租賃或拍賣期限內享有‘四荒’使用權”。從理論上看,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權權能可分離的原則,將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享用權能從農村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而形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具體民事權利的行為。目前,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主要有四種:⑴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⑵農村土地使用權租賃;⑶農村土地使用權入股;⑷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都屬于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中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
2.發包主體相同。發包主體(即發包方)是指依法有權對農村土地行使發包權的當事人。這里“發包權”,是指發包方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和委托發包農村土地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發包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具體來說:⑴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如果該村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該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則應由村民委員會發包。⑵組農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如果該組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該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沒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則應由村民小組發包;如果沒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且村民小組不具備發包的條件或者由其發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包。⑶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顯然,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都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集體經濟組織、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主要發包主體。
3.承包客體性質相同。承包客體不是指廣義的農村土地(即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也不是僅指農用地(即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而是特指狹義的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規定分析,這里“農村土地”,具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桑園、茶園等用地)、養殖水面、“四荒”(即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作為承包客體的農村土地,其性質屬于用于農業的土地,是指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而使用的農村土地。顯然,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客體其性質都是狹義的農村土地,而不包括建設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4.承包農村土地性質種類相同。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我國土地,也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兩類。可見,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上述規定分析,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農村土地,都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5.農村土地承包法律關系設立方式相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關系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范產生的,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在農村土地承包中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農村土地承包法律關系的設立,是指在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上,創設農村土地承包法律關系的行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21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5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規定分析,可見,兩類農村土地承包都是以承包合同為農村土地承包法律關系設立方式。
6.承包農村土地用途相同。兩類農村土地承包其承包地用途都是農業用途。農業用途,是指農村土地用于種植農作物、林木或者從事畜禽養殖、養魚、特種養殖等用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8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和第17條第1款第1項規定:承包方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以及第60條第1款規定:“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前提條件相同。兩類農村土地承包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前提條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和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該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通過家庭承包方式使農戶取得的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該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規定,其他方式承包,經登記后,承包方才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才可以依法流轉。
8.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基本相同形式。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上述第32條和第49條以及該法第三章“家庭承包”第42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之規定分析,兩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基本相同流轉形式,主要包括轉讓、出租和入股等。
9.兩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屬相同。兩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流轉收益都歸原承包方(流出方)所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6條規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和該法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第5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10.兩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都遵循自愿原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該法第34條規定:“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該法第57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這些法律規定,充分體現和尊重承包方自愿流轉農村承包地的權利。
11.兩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契約性要求相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12.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途徑相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1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述條款適用解決家庭承包經營糾紛和其他方式承包經營糾紛,其糾紛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13.侵害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相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3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犯兩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民事責任方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賠償損失等。
14.違反承包合同約定義務其承擔違約責任相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對家庭承包而言,《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4條規定了發包方的五項法定義務和第17條規定了承包方的三項法定義務,該法第21條還規定,承包合同一般條款包括“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和“違約責任”,顯然,該承包合同不僅包括法定義務,還可包括約定義務,則侵害承包合同約定義務需承擔違約責任;對其他方式承包而言,《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5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這一條就是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主要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等五種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它適用兩類違反承包合同約定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二、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之差異點
1.承包主體之差異。家庭承包的承包主體(即承包方)只能是發包主體內部的農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聯戶和個人,還可以是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大部分成員同意的外部農戶、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甚至是城市企事業單位和職工。
2.承包主體資格取得差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對家庭承包而言,采取“按戶承包,按人分地”原則,每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都享有承包土地的資格(即承包權),如村集體中的每個村民,只要一出生,不論年長年幼,是男是女,都有承包土地的資格,充分體現成員權的特點,法律賦予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平等的承包權。對其他方式承包而言,《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見,發包方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要取得承包權,必須按上述法律規定條件才能依法取得該承包資格。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7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這里優先是以“同等條件”為前提,其“同等條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和外部競包者同時參與行使承包權的競爭,在二者農業技術力量、資金狀況、信譽狀況、承包費用等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有取得承包該土地的優先承包權。可見,其他方式承包其承包權是不完全平等的。
3.承包主體承包能力界定差異。家庭承包,其承包方的承包能力無須審查,只需確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就行了。而其他方式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承包無須審查承包能力外,則不僅對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承包能力要界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而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個人承包能力也要界定,按民法原理分析,該個人一般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沒有承包能力。
4.承包具體客體不同。家庭承包客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20條提到“耕地的承包期”、“草地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和其他條款規定分析,一般指耕地、林地、草地三種農村土地。其他方式承包客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5條至第50條規定和農村實踐分析,應包括: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園地(包括果園、茶園、桑園等園地)、養殖水面等,但不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這三種農村土地。
5.承包土地承擔社會功能不同。我國是人多地少的國家,如何根據國情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還是一個有待深入研究的課題,在今后一段較長的時間,農村家庭承包地仍然是農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是他們的安身立命之本。可見,家庭承包對象的耕地、林地、草地具有強烈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而其他方式承包對象的“四荒”等農村土地通常不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6.農村土地的具體承包對象選擇要求不同。家庭承包在具體承包農村土地時,通常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資源、人口和勞動力數量等因素,按照每戶的人口、勞動力數量等,確定該農戶應當承包的土地面積,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即“按戶承包,人人有份”。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選擇最有經營能力的人承包。
7.承包土地的具體方式不同。家庭承包,采取民主協商、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承包,達到“按戶承包,人人有份”的承包結果。其他方式的承包,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效率優化資源的一種交易方式,其根本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經招標方對各投標者的條件進行審查比較后,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資信情況良好和經營能力強的農業經營者,不一定是投標最高價格者),并與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而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農村土地的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的買賣方式,拍賣最大的特點是公開性和競爭性,其結果是采用“價高者得”之原則確定農村土地承包方。
8.承包土地的基本價值不同。家庭承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人人有份的農村土地承包,體現著“公平優先”的原則或價值。其他方式承包,采取市場化的方法,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最具有經營能力的人承包,體現著“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或價值。
9.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不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是說,依法簽訂的承包合同一經成立,立即產生法律效力,承包方即時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辦理其他批準、登記手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規定,實行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方即“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才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10.承包合同形式上差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的,“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而其他方式承包,法律沒有嚴格規定簽訂書面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5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我們認為,“四荒”承包,應當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園地、養殖水面承包,也最好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但臨時承包小魚塘等時,只要符合承包的程序,口頭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11.承包期限確定方式依據不同。家庭承包其承包期限,應當遵循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則該法規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確要求家庭承包應當達到的期限。二輪承包過程中,有的地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限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期限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修改承包期限。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2條規定:“本法實施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于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后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限,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5條規定,其他方式的承包,“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該類承包其承包期限差距較大,如小魚塘承包期限,可能3-5年;“四荒”承包期限50-70年,甚至超過70年等。但雙方今后商定的承包期限,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最高期限,如“四荒”承包的期限不得超過50年。
12.承包費確定不同。承包費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向發包方支付的費用。家庭承包,根據中辦發[1997]16號文件的規定,承包費必須納入農民上交的村提留、鄉統籌的范圍,而村提留和鄉統籌實質上是農民以社區成員的身份承擔的社會義務。按照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規定,取消承包費等。可見,該類家庭承包,可以有承包費,也可以沒有承包費,具體根據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經濟實力和運行機制決定。而其他方式承包承包費應成為承包合同內容之一,具體確定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5條規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進行不同方式確定。
13.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界定方式不同。家庭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界定以法定內容為主,約定內容為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規定了發包方4項權利和第14條規定發包方5項義務;該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方3項權利和第17條規定了承包方3項義務。這些屬法定內容,當時人不能通過約定改變法定內容,否則,改變法定內容的約定內容無效,按法定內容執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還可以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約定其他的權利和義務。而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采取約定內容形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5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
14.兩類承包產生權利性質差異。對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實行物權保護,使承包方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對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一般實行債權保護,使承包方取得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殊情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才確認承包方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15.兩類承包其形成權利的保護方法差異。對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以物權保護為主和以債權保護為輔,如侵害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承擔侵權責任,同時也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對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一體的債權保護方法,如侵害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律承擔違約責任;對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一體的物權保護方法,如侵害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律承擔侵權責任。
16.兩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明顯差異。主要差異體現在:⑴流轉前提條件產生形式不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存在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家庭承包其承包合同生效則承包方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方式承包需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后,承包方才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⑵流轉雙方主體差異。對流出方而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出方只能是發包方的農戶;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出方是發包方內部成員(包括農戶、聯戶、個人)或發包方以外的單位、個人。對流進方而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進方通常情況下是發包方內部成員,至少發包方的成員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包權;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流進方沒有資格限制。⑶轉讓中受讓方限制差異。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其受讓方限制在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上;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對受讓方沒有資格限制。⑷是否采取轉包流轉形式不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轉包流轉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存在轉包形式。⑸是否允許采取抵押形式流轉不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允許采取抵押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允許采取抵押形式。⑹是否允許繼承流轉形式差異。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流轉;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可以繼承流轉。⑺流轉限制條件不同。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經過發包方同意(如轉讓)或備案(除轉讓外流轉);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只要依法就行,不需經發包方同意等。⑻流轉收益有無存在差異。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般可以采用有償、無償、甚至倒貼;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采用有償為原則,完全按市場化運行。⑼入股領域和入股者存在差異。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領域狹窄,一般只能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目的只限于從事農業合作生產,入股對象限于承包方之間;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領域寬,入股的目的可不限于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也可以參股進行聯營、股份制經營等,入股對象可不限于承包方之間,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以參與入股。
17.土地承包法律關系消滅情形差異。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法律關系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情形較多、且復雜,主要有:⑴承包期限屆滿。⑵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不交回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地。再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發包方可以依法收回原承包地。⑶發包方依法調整承包地,使原土地承包法律關系部分或全部消滅。⑷承包方依法或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依法向發包方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又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再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依法自愿交回承包地給發包方的。⑸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⑹承包地被依法占用的。⑺耕地和草地承包,農戶家庭全部成員死亡的。⑻林地承包,承包方家庭成員最后一個死亡的成員繼承人放棄繼續承包的。⑼林地承包,承包方家庭成員最后一個死亡的成員無繼承人的。⑽因農村承包地滅失的。⑾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消滅的。如《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3款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消滅情形較少,且簡單,主要有:⑴承包期限屆滿;⑵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⑶因農村承包地滅失的;⑷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是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續承包的;⑸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消滅的。如債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符合《合同法》第91條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情形適用該類承包合同的。
18.土地承包法律關系變更情形差異。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變更或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主要情形有:⑴農村土地農業用途合理變更的;⑵農村承包地部分實行調整的;⑶家庭承包的承包戶因依法分戶,引起土地承包經營權量的分割的;⑷承包方是夫妻因解除婚姻關系,引起土地承包經營權量的分割的;⑸發包方和承包方的約定權利和約定義務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的。而其他方式承包債權性質土地承包法律關系,雙方依法協商可以變更承包合同的內容;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因雙方協商只能對農村土地的農業用途進行合理變更。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本文是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五”規劃重點課題(Z02GLT)《進一步推進浙江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研究》(丁關良主持)和教育部博士點基金研究項目(03JB790028)《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立法研究》(丁關良主持)的階段性成果之一。(本文發表《山東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