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單放貨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6 23: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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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單放貨責任歸屬論文

羅曦

隨著航海技術和貿易的發展,專門從事運輸的承運人出現,開始和貿易商人相分離;提單這種工具應運而生,并逐步完善成現在的單證交易,承運人在目的港只能向單證持有人放貨,提單也是收貨人向承運人提貨的必不可少的憑證1。依照國際貿易慣例,承運人只能在收貨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單后交付貨物;航運界一項基本原則是,承運人在交付貨物之前如果沒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對將交付的貨物聲明物權的通知,他有權且也有義務將貨物交付予向其出示正本提單者,如果此人即是托運人、收貨人或被背書人的話2。這意味著:(1)正本提單持有人對提單項下貨物有占有權,承運人必須將其承運的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2)正本提單持有人才享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權利。(3)承運人必須僅在提交提單時才交付貨物,否則要對不當交貨之前或其后善意支付對價購買提單的任何人負責3。

然而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由于航速提高、較短航次或提單轉讓過程延遲的情況下,貨物一般先于提單抵達目的港,嚴格憑單放貨可能導致壓貨、壓船、壓艙、壓港,不僅不利于生產流通,還將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以及面臨被強制拍賣或沒收的危險,承運人往往被無正本提單的收貨人說服或憑副本提單加擔保交付貨物。究竟無單放貨的性質如何?無單放貨又將發生何種法律后果?本文試圖從無單放貨的性質、責任歸屬以及例外等幾個方面,對無單放貨這一焦點問題作初步探討。

一、無單放貨的性質

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承擔者把其承運的貨物交給未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

㈠關于無單放貨的性質有很大爭論,本文認為無正本提單放貨屬于違約和qq的競合。一方面,承運人簽發提單,不僅是收到承運貨物的證據,同時與提單持有人形成運輸合同,承運人必須把貨物安全送到目的港并正確交貨,才屬完全履行運輸合同;而無單放貨,承運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交貨給收貨人,未履行正確交貨的義務,應屬違反提單所體現的運輸合同義務。另一方面,無單放貨也侵犯了正本提單持有人對提單項下貨物享有的物權。對于賣方,其享有貨物所有權,若買方不付款贖單,貨物所有權并未轉移,賣方對其貨物享有中途停運權和處分權;對于質押銀行,其享有對貨物的擔保物權,提單成為買賣合同貨款的擔保憑證,若買方不付款,銀行有權對提單項下貨物行使留置權。因此,承運人將貨物交給無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將損害賣方或銀行對于貨物享有的合法權利,不但違反運輸合同中應有的交貨義務,同時也構成qq。正如Denning大法官在SzeHaiTongBankV.RamblerCycleCo.[1959]一案中指出:“航運公司沒有將貨物交付給對此票貨物享有權利的人,他將因此而負擔違約責任。如果他沒有憑正本提單付貨而將貨物交付予無權享有此票貨物的人,他將因此而負有債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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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單放貨責任研究管理論文

隨著航海技術和貿易的發展,專門從事運輸的承運人出現,開始和貿易商人相分離;提單這種工具應運而生,并逐步完善成現在的單證交易,承運人在目的港只能向單證持有人放貨,提單也是收貨人向承運人提貨的必不可少的憑證1。依照國際貿易慣例,承運人只能在收貨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單后交付貨物;航運界一項基本原則是,承運人在交付貨物之前如果沒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對將交付的貨物聲明物權的通知,他有權且也有義務將貨物交付予向其出示正本提單者,如果此人即是托運人、收貨人或被背書人的話2。這意味著:(1)正本提單持有人對提單項下貨物有占有權,承運人必須將其承運的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2)正本提單持有人才享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權利。(3)承運人必須僅在提交提單時才交付貨物,否則要對不當交貨之前或其后善意支付對價購買提單的任何人負責3。

然而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由于航速提高、較短航次或提單轉讓過程延遲的情況下,貨物一般先于提單抵達目的港,嚴格憑單放貨可能導致壓貨、壓船、壓艙、壓港,不僅不利于生產流通,還將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以及面臨被強制拍賣或沒收的危險,承運人往往被無正本提單的收貨人說服或憑副本提單加擔保交付貨物。究竟無單放貨的性質如何?無單放貨又將發生何種法律后果?本文試圖從無單放貨的性質、責任歸屬以及例外等幾個方面,對無單放貨這一焦點問題作初步探討。

一、無單放貨的性質

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承擔者把其承運的貨物交給未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

㈠關于無單放貨的性質有很大爭論,本文認為無正本提單放貨屬于違約和侵權的競合。一方面,承運人簽發提單,不僅是收到承運貨物的證據,同時與提單持有人形成運輸合同,承運人必須把貨物安全送到目的港并正確交貨,才屬完全履行運輸合同;而無單放貨,承運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交貨給收貨人,未履行正確交貨的義務,應屬違反提單所體現的運輸合同義務。另一方面,無單放貨也侵犯了正本提單持有人對提單項下貨物享有的物權。對于賣方,其享有貨物所有權,若買方不付款贖單,貨物所有權并未轉移,賣方對其貨物享有中途停運權和處分權;對于質押銀行,其享有對貨物的擔保物權,提單成為買賣合同貨款的擔保憑證,若買方不付款,銀行有權對提單項下貨物行使留置權。因此,承運人將貨物交給無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將損害賣方或銀行對于貨物享有的合法權利,不但違反運輸合同中應有的交貨義務,同時也構成侵權。正如Denning大法官在SzeHaiTongBankV.RamblerCycleCo.[1959]一案中指出:“航運公司沒有將貨物交付給對此票貨物享有權利的人,他將因此而負擔違約責任。如果他沒有憑正本提單付貨而將貨物交付予無權享有此票貨物的人,他將因此而負有債權之責?!?

㈡無單放貨是否屬違法行為?有人認為,將無單放貨認定為“違法行為”是不正確的,理由是根據提單上對收貨人的記載交付貨物,僅是承運人的合同義務,是一種保證責任,不是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海商法》第95條對于“租約并入條款”的肯定,也就肯定了承租雙方如在卸貨港不一定憑正本提單交付的約定;如果將無正本提單交貨認定為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的擔保應為無效,但這類擔保在司法實踐中卻得到普遍認可,我國國內有關部門也曾制定了允許一定情況下副本提單加擔保提貨的文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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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單放貨的風險與防范研究論文

摘要:在出口貿易中,因為無單放貨而導致出口企業貨款兩空的現象越來越多。本文對無單放貨產生的原因、風險防范等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無單放貨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無單放貨;提單;風險

0引言

海運提單(oceanbilloflading,簡稱B/L)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憑證[1]。它的性質和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貨物收據的證明;二是物權憑證;三是運輸契約的證明。收貨人憑正本海運提單提取貨物是一項被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及基本原則。然而在近些年,非法的“無單放貨”的案件屢有發生,造成我國一些中小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損失巨大。

所謂“無單放貨”即無正本提單放貨(Deliverygoodswithoutpresentationoftheoriginalbillsoflading),是指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將提單項下的貨物交付給提貨人的行為或現象[2]。通常承運人無單放貨,必須為此而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是在實際提貨人的原本就是有權提貨的人時也不例外。

1在實際業務中產生“無單放貨”現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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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貿易無單放貨風險防范措施論文

摘要:在出口貿易中,因為無單放貨而導致出口企業貨款兩空的現象越來越多。本文對無單放貨產生的原因、風險防范等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無單放貨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無單放貨;提單;風險

引言

海運提單(oceanbilloflading,簡稱B/L)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憑證。它的性質和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貨物收據的證明;二是物權憑證;三是運輸契約的證明。收貨人憑正本海運提單提取貨物是一項被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及基本原則。然而在近些年,非法的“無單放貨”的案件屢有發生,造成我國一些中小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損失巨大。

所謂“無單放貨”即無正本提單放貨(Deliverygoodswithoutpresentationoftheoriginalbillsoflading),是指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將提單項下的貨物交付給提貨人的行為或現象。通常承運人無單放貨,必須為此而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是在實際提貨人的原本就是有權提貨的人時也不例外。

一、在實際業務中產生“無單放貨”現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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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遭遇抗辯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

本文首先闡述無單放貨情況增多的貿易背景,提出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實可能使提單持有人所享有的權利受到削弱。分別對記名提單與指示提單下成運人是否可以以這些特殊的法律事實作為無單放貨的抗辯事由進行分析論述。

引言

提單在國際貿易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正是在提單可以代表運輸途中的貨物并代替貨物本身進行轉讓的基礎上,國際貿易才得以從單一的實物交易發展成活躍的單證交易。提單與信用證制度跨越了國際貿易中巨大的空間和時間距離使買賣雙方的權利能夠同時得到保障。但是隨著現代航運技術和物流體系的高速發展,提單等單據的流轉卻反而時常滯后于船舶貨物的周轉。于是承運人往往被要求無單放貨,在近洋運輸中,承運人憑銀行保函加副本(傳真件)無正本提單放貨的做法甚至有成為托運人與收貨人及承運人三方默認的航運慣例的趨勢。這些雖然尚不能顛覆傳統的提單信用證制度,但也迫使司法實踐在具體的無單放貨案中不再堅持傳統的只要是無單放貨,就是違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觀點,而開始考慮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實可能使提單喪失某項功能,承運人則可以此作為抗辯事由,從而擺脫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本文的目的即是探討哪些特殊法律事由可以阻卻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而提單持有人又是否可以應對這些抗辯而獲得相應的司法救濟。

記名提單下以貨物交付地法律規定為由主張抗辯

關于記名提單的性質和功能各國立法一般分作兩種:一種明確規定記名提單可以轉讓,除非提單上有禁止性規定,如我國臺灣地區和韓國①。另一種則規定記名提單不可轉讓,如美國,或干脆不將這種單據稱作提單,如英國和英聯邦國家②,而在這些國家又往往規定向不可轉讓提單上記載的收貨人交付貨物時,無須其提供提單,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即可。而國際慣例,如《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等,一來并未給提單下明確的定義,并加以分類;二來仍有不少國家并未加入如上述國際慣例;所以對記名提單是否仍需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問題自然容易產生沖突。在此類沖突中,法院是適用貨物交付地法律,還是托運人所在地法律,關系著提單持有人最終可否獲得司法救濟。筆者認為法院在對于這種較復雜的無單放貨之訴時不能流于機械,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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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放貨責任界定論文

內容摘要:目前,中國港口貨物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均已居世界前列,中國海運業對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海運的快速發展,近年來因海洋運輸而引起的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因提單引起的糾紛占了較大的比重。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海事糾紛中較常見的一類糾紛。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借鑒國際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規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本文試從該規定的內容出發對無正本提單放貨的法律責任予以淺析。

論文關鍵詞:提單無正本提單放貨法律責任

根據中國海關總署公布的數據,我國2008年全年進出口貿易總額已超過2.56萬億美元,其中80%的貨物是以海運方式實現運輸的。在海運方式中,班輪運輸是占據重要的地位。由于班輪運輸的書面內容多以提單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此種運輸方式又稱為提單運輸。提單是海洋班輪運輸中的重要單證,它是貨物的物權憑證,在卸貨港,承運人憑收貨人提交的正本提單放貨,已是一種國際慣例,但在實踐中卻因種種原因出現了承運人無正本提單放貨的現象,這給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帶來了暫時的一些便利,卻也經常因此產生一些海事糾紛。

一、無正本提單放貨現象

我國海商法采用了《漢堡規則》有關提單的定義,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載貨物,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因此,提單在班輪運輸中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單證,它是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的承運貨物的收據;它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證明,是處理承托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主要依據;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提單的這些性質清楚地表明,即使貨物已不在承運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單持有人仍可向承運人或實際占有人無條件地主張貨物的所有權。通說認為所謂無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即將貨物交給有權提貨的人(deliveryofthegoodswithoutproductionofBillofLading)。如果將貨物交給無權提貨的人,這屬于“錯交貨”(mis-deliveryorwrong-deliveryofthegoodswithoutproductionofB/L)。根據這一概念,因此,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時,必須向承運人或其人提交正本提單;如果不能提交正本提單,承運人就不應將貨交出,否則,承運人將按照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無正本提單放貨產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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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出口風險防控策略

摘要:近些年來國內出口商被國外進口商詐騙的案例越來越多,出口商錢貨兩空,損失慘重,教訓深刻.結合近二十年的出口經歷,具體談談在我國最主要的海運出口中要注意防范的一些風險,供讀者參考.

關鍵詞:國際貿易;風險;防范措施

相比于國內貿易,在一般人眼里國際貿易看上去似乎更加高大上,外賓衣冠楚楚,彬彬有禮,買賣雙方在高檔場所推杯換盞,談笑風生,看不出什么風險.其實就像在平靜的水面下激流涌動,一不當心就會人仰船翻,光鮮的國際貿易中也有陰暗丑惡的一面,有些外商在和善得體的外表舉止下隱藏著陰險動機.

1指定貨代和貨代提單的風險

1.1貨代

k出口商一般都是要通過貨物運輸公司(簡稱貨代)向船公司訂艙出運.一種是通過出口商自己經常合作或熟悉的貨代來出運,風險較小,貨物出運時間行蹤都能及時了解掌握,貨代往往提供海運提單,物權也不容易丟失.另一種是國外進口商指定的貨代,要求出口商把貨物交由它來安排出運.有些進口商每年的采購量比較大,往往有自己專門的貨代來幫它安排貨運和到港清關提貨等手續,而且服務優良收費優惠,對進口商而言方便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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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工作協調會議紀要

2014年7月15日,市場部與財務部在會議室召開部門工作協調會議,市場部與財務部領導及有關人員參加了會議。會議就加強部門溝通、提升銷售額、服務市場營銷、確保費用回收等問題進行討論研究。現將會議決定事項紀要如下:

一、加強溝通服務好客戶

市場部與財務部要加強溝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從公司利益出發,服務好客戶,既擴大銷售業務,又及時收回貨款,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獲取良好經濟效益。

二、積極完成追收貨款任務

市場部與財務部在公司內部要加強溝通與配合,提高服務意識,互相支持,積極配合業務部門追收貨款,共同完成追收貨款任務,切實維護公司利益。

三、市場部做好工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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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提單物權屬性分析論文

摘要:記名提單作為物權憑證,通過各項物權功能的發揮維系著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穩定并促成相關商業價值的實現。本文分析論證了記名提單作為物權憑證的權利內涵及其物權屬性的具體表現;最后從司法實踐角度,考察了世界主要航運國家基于肯定記名提單物權屬性而在實踐中堅持憑單放貨原則的統一化趨勢。

關鍵詞:記名提單物權憑證物權屬性憑單放貨

在當今的國際海運實踐中,記名提單在人們預想提單不需要轉讓給一系列買方的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記名提單(Named/Nominated/StraightBillofLading)通常是指規定將貨物交付給一個載明的人,又沒有表明“憑指示或指令”的提單[1]。目前,有一些國內外學者認為:記名提單由于不能流通轉讓,所以其實質上并不是提單,而只是與海運單(SeaWaybill)類似的一種海上貨物運輸單證,故而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也就無須憑記名提單正本提貨,承運人只要將貨物交付給提單上記載的收貨人即適當地完成了交貨義務。[2]但是,到目前為止,這種觀點還是受到大多數司法案例的否定。筆者認為:記名提單的物權屬性進行深入的研究,不僅可以加深對記名提單的理論認識;而且可以推動有關記名提單法律規則的完善和實踐的統一。

一、記名提單作為物權憑證及其物權屬性的界定

物權憑證,作為憑證的一種,就是指能夠證明合法的單證持有人對單證項下的物享有物權的單證。[3]記名提單作為物權憑證所表彰的物權應當屬于“他物權”的范疇。我國法律界通常將英美法上的“documentoftitle”翻譯為“物權憑證”[4]。首先,權威《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對“title”一詞的權利內涵釋義是“對所有、占有、控制等所有要素的統一概括,以構成法律上對財產控制和處分的權利”[5]。關于“documentoftitle”的內涵,英國國際貿易法權威Benjamin在OnSaleofGoods一書中認為:“對于‘物權憑證’一般認為它指與貨物相關的一份文件,該文件的轉讓有轉讓貨物推定占有的效力,而且可能轉讓貨物的所有權[6]”。這里Benjamin把“documentoftitle”的轉讓“可能”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這一點說得很清楚,也正與“title”的釋義相吻合。在美國法下“documentoftitle”的含義更為廣泛:“通常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7條下所涵蓋的物權憑證,比如提單、倉庫收據、以及交貨指示單等”[7]。

歸納以上論著和法律對“documentoftitle”的闡釋,可以看到“documentoftitle”的法律屬性是這樣的:該單證/文件主要體現對財產“占有、控制、處分的財產性權利,而并不絕對是對物的所有權(ownership)”。提單作為“documentoftitle”而被賦予“物權憑證”的效力最初起源于國際貿易和航運的實踐需要,也就是:托運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后,對貨物在海上運輸期間交易流轉的需要;到了目的港之后,承運人憑單放貨和收貨人交單提貨的需要。19世紀以后的統一立法進程中,許多歐洲國家的成文海商法確認了提單在習慣法上的“物權憑證”屬性。這里提單作為“documentoftitle”,被翻譯為“物權憑證”也主要是指它能代表貨物本身,對提單的占有體現了對提單項下貨物的占有、控制和處分,但是提單的流通轉讓并不必然發生推定貨物所有權轉讓的效力。對提單所代表的這種對貨物占有和控制的權利,大多英國學者也是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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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流通隨附單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嚴格規范酒類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偽劣酒流入市場,切實維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規定,我省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制度。

第二條《隨附單》是酒類流通溯源性的重要憑證。《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應納入酒類批發經營者范圍,依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提供《隨附單》;酒類批發經營者進貨時必須索取《隨附單》,出貨時必須開具《隨附單》,要單隨貨走;酒類零售經營者(含賓館、飯店等)必須索取《隨附單》,要一貨一單。批發、零售經營者要妥善保管《隨附單》,建立臺帳,嚴格管理。

第三條《隨附單》的格式及內容?!峨S附單》實行全國統一格式,由商務部統一印制表樣(見附件)?!峨S附單》的內容包括(1)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填單人、聯系電話);(2)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等。

《隨附單》中“品名”、“規格”欄內填寫酒類商品,不與其他商品混合填寫;“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欄內,進口酒類填寫灌裝日期?!峨S附單》無售貨單位蓋章無效。

《隨附單》規格為A5(14.8cm×21cm)合訂本,每本50套。《隨附單》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售貨單位留存;第三聯為隨貨同行。各地要對《隨附單》存根進行管理?!峨S附單》編號采用12位阿拉伯數字,省已編制縣級以上6位數字,其中前兩位為省別編號,第3—4位為市別編號,第5—6位為縣別編號。其余6位為《隨附單》頁碼順序編號。

第四條《隨附單》的監制。廣東省經貿委負責監制《隨附單》。各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報送轄區內企業所需《隨附單》數量,由省統一印制,各市按成本價集中購領《隨附單》。各市于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使用《隨附單》情況報我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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